土地補償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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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方案
按照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糾正征用土地中侵害農民群眾利益問題的要求,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監察廳等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意見的通知》(新政辦〔20**〕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提高對專項檢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
各區(縣)、各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的重要性,本著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把專項檢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建立健全專項檢查工作組織保障體系,切實落實各項措施,解決好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護制度。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專項檢查工作取得實效,成立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副秘書長馮旗任組長,市監察局牽頭組織實施,成員單位為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牧局、市審計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從市監察局抽調1名,市國土資源局抽調2名,市農牧局抽調1名、市審計局抽調2—4名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參加專項檢查工作。**縣、各區人民政府、兩個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專門班子,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三、檢查的重點和目的
土地補償分配案件定性研究論文
土地補償分配案件,確切地說,應當叫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村民委員會或由村民委員會衍變而來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向村民或居民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時,在村民或居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給一部分村民或居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而引發的糾紛。其中最為普遍的是村委或居委認為遷入村民或居民入住本村居時間較短,對集體經濟作出的貢獻較少,而不分或少分給遷入村民或居民土地補償費用而引發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僅明確了村民委員會等集體經濟組織對安置補助費進行分配發放的權利,但實踐中,大多數村居對土地補償費也在村民或居民中間進行了分配。
村民訴村委土地補償分配案件,是屬于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目前在司法實務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土地補償分配案件屬于民事案件,該觀點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觀點。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答復》(即法研[2001]116號答復),指出:農村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的受理問題參照法研[2001]51號答復辦理。該法研[2001]51號答復認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同時認為村民與村委之間的該類糾紛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基于以上兩個答復,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農村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的糾紛(即土地補償分配案件)屬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其案件性質屬于民事案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土地補償分配案件屬于行政案件,應當作為行政案件來受理、審理和裁判。筆者也持這種觀點。
筆者認為,判斷一類案件是屬于民事案件還是屬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訴爭的事項上原被告是否處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訴爭的事項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體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次還要看訴爭的事項是否屬于公共事務即公務,如果訴爭的事項屬于國家公務,則原被告雙方肯定處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屬于行政案件。土地補償分配之所以應當定性為行政案件,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有協助基層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務職能。
房管局土地補償費管理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糾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眾利益問題的要求和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審計署等四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及市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開展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實施意見》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監察委、區房地局、區農委、區審計局、區勞動保障局、區集資辦等6單位聯合擬訂了開展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會議有關精神,切實解決我區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專項檢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區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督促各單位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政策。
二、檢查內容
這次專項檢查的范圍是,**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后,經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確定的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等管理和使用情況,重點是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情況。具體內容為:
(一)區、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的文件、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
土地補償金使用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于三峽工程庫區農村淹沒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新增補償資金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三峽辦)《關于做好三峽工程庫區農村淹沒土地新增補償資金使用實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三峽移民新增補償資金使用實施方案》、《市三峽移民新增補償資金使用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組織搞好我區三峽移民新增土地補償資金使用實施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農村工作會議精神,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堅持以人為本,以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和持續增加收入為核心,嚴格執行資金使用政策,充分尊重移民群眾意愿,解決移民突出困難和問題,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實現移民安置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農村移民生產安置資金性質不變的原則。新增土地補償資金是依法增加的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生產安置費,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二)堅持統籌安排使用的原則。新增土地補償資金要依據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時生產安置費的使用對象和渠道逐級落實到村組,發展生產和解決實際問題,按照國務院三峽辦的統一部署,最大限度地考慮三峽移民的利益,實施的項目要最大程度地惠及移民家家戶戶。
國土局土地補償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堅決糾正征用土地過程中侵害農民利益問題的部署,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包括地下自來水設施、農田設施等)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第三條(資金管理原則)
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資金管理必須做到專戶存儲、專戶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拖欠。
農村土地補償費的性質及分配原則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快速發展,處于城鄉結合部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的數量逐年增多,由此產生大量的征地補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訴至法院。由于征地補償費分配政策性強,而立法又嚴重滯后。以致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相當棘手,確有研究之必要。筆者結合《公檢法辦案指南》2008年第一輯上該刊專家組以“專家答疑”形式所論及的觀點和看法,結合當前法院民事審判中的存疑問題,提出一些分析意見,供同行們在實踐中參考。
一、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性質
眾所周知,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是農村集體所有之土地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與其成員因分配土地補償費發生的糾紛。①在我國農村,老百姓稱此類糾紛為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糾紛。筆者認為,農村老百姓的這種稱謂簡單明了,也比較準確。但承包地征收補償費應當包括三項費用,即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理應支付給承包戶,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農戶放棄統一安置,該費用即應支付給農戶,補償標準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4-6倍計算。而土地補償費從原則上講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的補償,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本集體經過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這是成員自益權的體現。②補償標準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6-10倍計算。
二、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能否分配
該類補償的分配問題,我國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年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不得私分,*年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仍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使現在仍在施行的民法通則第74條三款仍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而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只籠統規定承包方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直到*年8月29日修改并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才刪除了“土地補償費不得私分”的規定,隨后最高法院法研〔*〕第51號和法研〔*〕第116號等關于補償費的請示的批復也明確要求各級法院應當立案受理此類糾紛。這表明,*年1月1日以前村民并不享有分配土地補償收益的實體權力,法院也不受理此類糾紛問題。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調整分界點。事實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此類費用如何分配,因屬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為此,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中作了明確規定,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為各級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辦案思路。
三、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
農民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1號)、《浙江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審計廳關于印發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實施意見的通知》(浙監字〔*〕2號)及《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國土資源局等單位關于開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檢查的重點和內容
這次專項檢查的重點是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后,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確定的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具體內容為:
(一)我縣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進行清理并修改或廢止。征地過程中是否存在少批多征、無償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問題,各類開發區是否存在大量征用集體土地、征而不用的問題,土地儲備中心是否存在收儲大量農村集體土地問題。
(二)是否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實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制度的規定。
(三)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核算和支付情況,包括我縣是否制定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各類征地項目的征地費是否統一,是否存在隨意調整征地標準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否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核算補償費;應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發放給農民個人的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用地單位是否存在拖欠征地費問題,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村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征地安置補償費用的問題。
高速路段征地占用賠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公路交通發展的意見》,結合《市區征用集體土地計費規定》,本著合法、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制定本補償標準。
一、地類的界定
(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二)水澆地:指水田、菜地以外,地勢平坦,坡度為2度以下(不含2度),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包括種植兩季農作物(如:收小麥后,種植秋白菜)和種植經濟作物(如:西瓜、甜菜等)的。
(三)二類水澆地:指坡度在2—6度,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四)旱平地:指地勢平坦,坡度在2-6度(不含6度),無灌溉條件,靠天然降水種植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固定灌溉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性質分析論文
[摘要]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性質和征地性質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征地的性質決定著征地補償的性質,征地補償的性質又決定著征地補償的標準、分配范圍、分配方法和比例。征地補償的性質不明確,在現實中產生了很多問題。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我國的征地補償具有法定性、非市場性、非完全性、成員共有性、非國家支付性、地域差別性和先付性的特點。
[關鍵詞]農村;農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性質
Abstract:Inrurallandexpropriation,thecharacterofcompensationandthecharacterofcollectivecollectionaretwodefinitionswhicharebothrelatedanddifferent.Thecharacteroflandcollectiondecidesthecharacterof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ndtheexpropriationcharacterdecidesitsstanderanddistributionrange、methodandproportion.Asthecharacterofthecompensationisnotclear,itbringsaboutmanyproblemsatwork.Underthepresentlegalsystem,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hassomecharacters,i.e.thecharacterswithlegality,non-marketorientation,imperfection,communionofmembers,non-statepayment,regionaldifferenceandpriorpayment,etc.
Keywords:country;farmer;collectiveownedland;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haracter.
農村征地補償的性質不明,在現實中產生了很多問題。據某基層法院統計,該院每年3000件執行案件中,近15%的案件涉及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執行,而執行中由于土地補償費的性質不明,致使法院在能否扣留和提取該補償費的做法上產生較大分歧,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開展,影響了申請人權益的實現[1],也導致征地補償的費用往往不能落實到每一個農民,既引發了大量的糾紛,也很不公平[2]。因此,探究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的性質具有現實意義。農村征地補償的性質取決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性質,鑒于征收和征用對于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來說都是失去土地,都應獲得相應補償,在這一方面,兩者基本相同,故如無特別說明,本文所指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性質包含征收補償的性質和征用補償的性質兩個方面。筆者認為對農村的征地補償主要有以下特性:
一、土地補償的法定性
縣征用土地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征收征用集體土地補償費用的管理,確保農民利益得到長期保障,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同意實行區片綜合價、按年度給予永久性補償的,其土地補償費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農業基礎設施補助費等。
第三條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按照依法征地、公開公平、分區定補、定期調整、年年結清、受益增值、永久補償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補償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補償方式為:參照征收征用耕地的平均年產值等因素,確定年度區片綜合地價,按畝分年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實行永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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