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財政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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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財政調控論文
一、中國土地財政收入的歷史與現狀
經濟學家威廉。配第說過:“土地是財富之母。”對世界各國而言,土地都是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對中國亦如此。
(一)中國土地稅收的歷史與現狀
土地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從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強制無償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種稅收,是政府政治權力的表現。早在公元前21世紀的夏禹時代,中國就有土地稅收。由于數千年來,中國都以農業生產為主,田賦以及演變到后來的農業稅是中國歷代的主要稅賦。對城市土地征稅源于1866年上海公共租界首先開征地捐。新中國成立后土地國有化,對農村土地僅征收農業稅,城市土地稅并入工商企業稅收計征。改革開放以后,土地稅種逐漸增加。1979年7月1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規定,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我國政府交納使用費。1987年4月1日,由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開征耕地占用稅。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增值稅。
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涉及城市土地的稅收主要有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12個稅種,分別從不同側面調節土地的利用。
(二)中國政府的土地非稅收入
土地財政發展危害論述
摘要:近些年來,一面是連年不斷、刻骨銘心的征地拆遷之痛,另一面卻是地方政府土地收入的盛宴。土地收入占比財政收入的不斷提高,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普遍認為“土地財政”的危害性極大,應該對“土地財政”政策進行強制性降溫。“土地財政”的形成,既反映出現行征地制度引發的政府牟利動機,也彰顯了現行財稅體制的弊端,地方政府此種行為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實在不可小視。本文擬對“土地財政”的八個方面的危害進行了一些粗淺的論述。
關鍵詞:“土地財政”;影響;危害。
“土地財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一次性收取以后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以及由此帶動的其它相關收入來維持地方財政支出的財政現象。2010年,在兩輪房市調控之下,全國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達到29110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83080億元的35%,占地方財政收入的71。7%,土地出讓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再創新高,達到70%以上,這一比例是空前的,反映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極度依賴。“十一五”期間,全國土地出讓總收入7萬多億元,隨著城市的擴張和對土地的經營,土地出讓收入成為許多城市推動城市發展的重要支撐,成為名副其實的地方稅費收入之外的第二財政。
一方面,對“土地財政”予以肯定的觀點并不鮮見。這些肯定“土地財政”的積極作用主要集中在兩點:第一、“土地財政”切實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財力;第二、“土地財政”大力推動了地方城市化的進程。另一方面,持“土地財政”給經濟與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和危害觀點的更多。普遍認為“土地財政”的危害性極大,應該對“土地財政”政策進行強制性降溫。“土地財政”的形成,既反映出現行征地制度引發的政府牟利動機,也彰顯了現行財稅體制的弊端,地方政府此種行為造成的影響實在不可小視。其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1。推高房價。
房價過高乃至“天價”已成為目前我國一個非常突出的社會問題,房價已經遠遠高出一個普通公民的承受能力。住房屬于生活必需品,政府理應而且也正在下大力氣控制房價過快上漲。實際上,“土地財政”正是樓市調控艱難,房價居高不下的首要原因。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倚仗導致土地出讓價格的不斷上漲,開發商又把這種高價的土地成本轉嫁給購房者,房價由此節節攀升。以北京市為例,每平方米住宅樓面地價2004年是2127元,2010年漲至11000余元,6年漲了5倍,同期支撐消費需求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只有71%,普通工薪家庭根本無力買房,報告顯示85%家庭買不起房。
土地財政的風險及策略
當前,失地農民的生存、發展問題以及城市高房價、房地產泡沫等問題是社會廣泛關注的民生問題,這些都與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的土地財政政策有關。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越大,其存在風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因此,研究土地財政隱藏的風險及治理對策,有利于地方財政安全,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土地財政的成因分析
“土地財政”是對當前地方政府在面臨財政困境時利用土地換取財政收入這種短期行為的一種形象比喻,包括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稅收、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融資、土地金融等方式獲得收益來直接或間接增加財政支出能力的行為。…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抵押的銀行貸款,已經成為城市和其他基礎設施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
自2002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施“招拍掛”以來,我國的土地價格每年以8.9%的速度快速上漲,高地價給地方政府帶來了可觀的財政收入。資料表明,2001~2003年間,土地出讓金收入為9100億元,約占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35%;2004年,全國土地出讓金高達5894億元,占地方財政收入的49.5%;2005年,國家開始緊縮“地根”,土地出讓金收入為5505億元;2006年為7677億元,2007年高達1.2萬億元。2008年,盡管有近50%的土地出讓以底價收場,有10%的土地流標,導致地方政府地價款收入有所下降,但仍獲得了9000多億元不菲的收入。土地收入已名副其實地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我國土地財政的形成與分稅制改革和以GDP及財政收入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制有關。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中央上收了大量財權,特別是將增值稅的75%歸為中央政府,2002年以后又將地方稅種中增長較快的所得稅改為中央、地方共享稅。但在財權向上集中的同時,地方財政支出責任不僅沒有相應減少,反而有所增加。地方政府不僅需要承擔建設性支出以及為重大工程配套資金、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各種非公益性支出、行政性支出,而且還要承擔由于國有企業乃至一般公共部門改革所帶來的各種社會保障支出,以及各種企業虧損補貼和價格補貼,等等。在這種財權向中央集中,事權向地方政府下放的非對稱財政體制下,財權上收后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能穩定增長的地方稅種(如財產稅),于是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平衡很容易被打破,從而誘導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讓相關收入作為補充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在財政分權、政治集中的體制下,地方政府官員具有通過做大GDP和上繳財政收入來顯示政績,以此獲得晉升(或保住職位)的激勵,這種以GDP和財政收入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制便成為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財政的內在動力。
土地財政情況相關分析
摘要:收集近年來地方政府多項相關數據,突出的是,目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高度依賴于“土地財政”——通過出賣土地獲得土地出讓金。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推動城市發展,但這是不可持續的。伴隨其負面影響而來的是“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以及政府土地存量的逐漸減少等,削減政府此類行為的各方壓力,地方政府需要找到新的出路。本文將從多個角度,對土地財政的成因、危害進行分析并據以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以期能夠改善當前的政府處境。
關鍵詞:土地財政;房價;利弊分析;可持續發展
一、土地財政的概念
對于土地財政,一般來說,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劃分。廣義的土地財政包括以土地出讓金為主的非稅收入,土地的直接、間接稅收收入以及土地抵押融資收入(見圖1)。圖1廣義土地財政內容狹義的土地財政,則主要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來維持地方財政支出,即主要考察的是通過土地出讓金來滿足財政需求,是目前地方政府在開展稅收征收之外的主要收入來源。本文將從狹義的土地財政的角度來進行分析。
二、土地財政的現狀
(一)我國土地財政整體情況
財政支持土地流轉問題研究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斷提升,農村面貌得到全面改觀,農業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但現行土地耕作模式已不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成為阻礙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絆腳石,而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不僅是轉變農村土地耕作模式的的需要,更是增進農村經濟發展活力的需要。為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進程,探索財政支持土地流轉有效途徑,在對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情況調研的基礎上,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
1市土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一是政府重視,成效初顯。近年來,市不斷加大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力度,2012年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工作的實施意見》,縣區也結合當地土地流轉情況出臺了系列激勵辦法,積極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提升土地使用效益。截止2016年底,市土地流轉面積197.82萬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19.02%。二是形式多樣,經營適度。目前,市土地流轉形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托管等形式,其中以轉包、出租為主,全市轉包、出租面積158.62萬畝,占流轉總面積的80%左右。從調查情況看,市土地流轉后經營規模整體合理,梯次發展,形成了由小到大,從企業到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與農民的有機連接。三是財政扶持,潛力巨大。市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適合各種農作物生長,為推進土地流轉提供了有力支撐。尤其十八大以來,市加大財政扶持,農業基礎設施得到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后土地試用效益得到彰顯,農民對土地流轉的認識得到提升,土地流轉的規模呈逐年上升趨勢。但土地流轉率仍低于全省、全國水平,土地流轉還有很大的空間和潛力。
2市財政支持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分析
2016年,全市生產總值、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分別達到1541億元、85.7億元和350.2億元,分別是2012年的1.5倍、2.4倍和2.0倍,經濟和財力的增長為支持土地流轉奠定了堅實的資金基礎。2.1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現狀長期以來,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有關農村改革、土地流轉等方針政策,積極發揮公共財政在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方面的職能作用。通過支持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的財政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土地流轉環境;通過支持高標準良田建設,支持現代農業產業集群培育工程建設,支持農業綜合開發,提升土地流轉后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通過加大支農補貼力度,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建立完善財政引導金融、社會資本支持土地流轉制度,調動土地承包者、經營者的積極性;通過完善農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保體系建設,建立完善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體系,解決土地流轉后農民后顧之憂;加大扶持鄉鎮企業和農業企業力度,支持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鄉村,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可持續發展的動力。2.2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中存在問題一是財力支持總量不足。市用于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財政資金絕對量呈逐年增加趨勢,但增長速度相對緩慢,從2013年的1916萬增加到2016年的3583萬元,增長僅87%,年增長速度遠低于財政支農資金增長速度;從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占財政支農資金的比重看,并無明顯加大,一直徘徊于1.1%~1.5%之間。二是財政支持土地流轉結構不合理。調查中發現,市各縣區財政在支持土地流轉時,都偏向于城鄉結合處及交通便利的農村,而對交通不便但具有較好的土地流轉條件較好的農村支持力度不大。其次,財政資金在支持土地流轉的扶持對象方面不合理。為調動種糧農民的積極性,國家針對種糧農民進行補貼,但由于財政對土地流轉缺乏配套的支持措施,在土地流轉后,這些補貼仍然歸以前農戶所用,新的土地承包者難以獲得國家補貼,增加了土地承包商的經營成本,不利于土地流轉的推進。另外,財政資金支持土地流轉投入結構上不合理。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用于工作經費比重過大,用于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比重則較小,同時,還存在補貼資金過于分散,補貼被挪用、撒胡椒面等現象。三是財政杠桿作用不明顯。就現有市財力而言,僅靠財政很難為土地流轉后剩余勞動力的安置及轉移、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發展、構建和諧鄉村等問題提供足夠的資金保障,這就要發揮財政的杠桿作用,充分調動銀行、信貸、保險及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利用各種資金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但由于受管理體制、經營范圍、政策等因素的影響,目前,只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及產品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資金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度更低。這足以表明財政杠桿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沒有起到地兩撥千金的作用,致使大多數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社會資金還徘徊在土地流轉之外,沒有在土地流轉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四是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低。目前,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使用效率普遍偏低,資金的使用缺乏統籌安排,沒有形成合力,而且不同渠道的支持土地流轉資金使用方向、實施范圍、研究建設內容、項目安排存在重復和交叉。如農村公益事業資金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均可用于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項目存在重復交叉,資金未能統籌安排,資金撥付與項目建設進度存在時空差,財政支持土地流轉的作用沒有得到體現。此外,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到位率低、資金被擠占、挪用、預算執行緩慢,非生產性支出擠占生產性的資金等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支農資金的流失,影響了農業資金的投入使用效益。2.3影響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的成因分析一是地方財力有限。從2012~2016年市GDP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情況表可以看出,市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絕對值持續增長,但增度卻沒有呈現出持續上升的趨勢,近三年而成下降趨勢,由2014年的58.9%下降到2016年的19.1%,下降了39.8個百分點。一般情況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了地方財力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反映了財政對宏觀經濟運行和資源優化配置的調控能力。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占GDP的比重從2012年3.4%上升到2016年的5.1%,而2016年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為22.28%,可見市的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遠低于全國水平,政府可支配的財力十分有限,嚴重制約著財政對土地流轉的支持力度。二是資金管理不到位。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財政支農資金長期存在著多頭管理的問題。從管理部門上說,市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涉及到農業、水利、農業綜合開發、交通等部門,這些部門都有項目申報和資金使用權,資金管理上的分散化,不可避免地造成資金使用上的分散化和低效化。從資金使用說,資金的來源渠道多元化,必然造成資金使用、管理的多元化。同時,由于缺乏對涉農資金的協調機制和規范統一的管理機制,以及部門之間溝通和協調不到位,各施其職、各行其政,造成項目重復建設,資金交叉使用以及資金分配不合理和資金浪費等現象,增加了財政支持農村土地流轉成本,影響了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使用效益。另外,對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的監督不到位,缺乏對財政資金的績效評價,占用、挪用財政支農資金成本較低等,也加劇了財政支持土地流轉資金的低效率使用。
3財政支持市土地流轉的對策建議
財政局土地調控通知
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年印發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集約用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占耕地現象屢禁不止,嚴把土地“閘門”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情況的核查。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完善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土地財政房地產管理缺失分析
[摘要]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模式是企業自主、市場調節、政府引導。其中政府的科學引導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必要條件。黨的報告指出,我國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與不均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體現在房地產市場上,表現為人們對房產購買能力的不足與房地產市場的過熱、泡沫、高空置率等供給過剩的矛盾。我國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失態與政府管理中的過度行政與無為行政有密切關系。維護房地產市場的健康運行必須從政府管理入手,回歸政府管理的本位初心,以維護市場公正的價值觀,來克服自身的土地利益觀。唯有如此,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才能夠健康回歸、平穩著陸。
[關鍵詞]房地產市場;政府管理;過度行政;土地財政
黨的報告指出,我國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與不均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在房地產市場上,充分表現為人們對房產購買能力的不足與房地產市場的過熱、泡沫、高空置率等現象。這種市場失態已成為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潛在威脅。究其原因,政府角色的失正導致的過度行政或者無為行政是重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房地產管理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完全是一個市場主體的企業角色,承擔了企業產、供、銷的整體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資本運作完全由企業自主。政府放開了企業,進行角色轉換,實現了市場的換位、職能的轉變。首先,國家由市場主體轉化為市場監管主體。政府不再是經營者,而是市場的監管者。這種政府職能的轉換,理論上使得政府不能再直接經營土地,更不能圈地拍賣。這和現實中的政府行為相悖。其次,是國家由市場主體轉換為市場調節主體。政府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政府不能再直接干預房地產企業行為。政府通過經濟杠桿,引導企業經濟行為,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再次,國家由市場主體轉換為市場管理主體。國家根據人們的需求水平、土地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有計劃地協調房產供應,盡可能確保供需平衡,市場穩定。最后,國家由市場主體轉換為社會保障主體。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族的千年夢想。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一個社會保障主體,在市場經濟不能充分調節的領域,政府通過積極干預保障市場的健康運行,政府以行政主體的身份構建社會住房保障體系,保障低收入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從而實現人民住有所居的美好夢想。
2房地產市場中的管理缺失
漫談土地轉讓金的財政學
一、土地出讓金的實質究竟是什么
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系的新范疇,是一個土地財政問題。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產業結構,包括一二三產業結構、各業內部結構等,制約或促進經濟發展;二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經濟杠桿,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競爭關系等。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作為所有者,要收地租。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地租,是土地的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即土地的價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這個價格可以資本化,從而使土地具有資本的形態。土地之所以有價格,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誰擁有土地所有權,誰就可以定期獲得一筆固定收入——地租。這同有一筆資金存入銀行可以定期得利息是一樣的。所以,土地價格是資本化的地租。土地所有權,按照產權經濟學和法學理論可以分解為若干具體的權利:如土地的田底權、田面權、使用權、經營權、處置權、抵押權等。這些權利的主體可以是合一的,也可以是相對分離的。在相對分離狀況下,每一項具體的權利都可能參與地租的分配。土地出讓金的功能,說到底,就是保證平均利潤率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但必須看到,這里最關鍵的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地租的分配必須有一個“度”的問題。土地所有者拿得多了,土地使用者得不到平均利潤,就會影響他的競爭力和積極性,反之,土地所有者拿少了,土地使用者有超額利潤,就可能盲目投資,任意擴張。兩種情況都不利于經濟的協調發展。可見,合理分配土地出讓金收益,必須明確土地產權,建設土地市場,使地租、地價通過市場顯現。在我國土地公有制下,作為所有者,要收地租(出讓金、租賃費),國家作為管理者,要收稅等等都表現為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選擇。
簡言之,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
這里所說的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本質上是公有資產的所有者收入,是出讓土地資產使用權的收入。它是一種按市場等價交換原則的市場交易行為。因而,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復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是租非稅,似稅非稅。
二、土地出讓金成了“第四財政”
土地一級開發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加強全市土地一級開發資金管理,規范收支行為,保障和促進土地經營順利實施,按照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第1次會議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區域內土地運作。《辦法》實施后,不影響各區現有財政分配格局。
二、實施主體
各區政府及市群力辦、客站建設辦、市城投公司、市地鐵總公司等相關部門為征地拆遷主體。
三、資金監管
建設用地收繳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后,應依法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并定期調整公布。具體繳納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按照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繳納程序為:
一、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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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資源管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