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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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分析

1加速土地流轉“無償變有償”的改革步伐

1.1如果流轉土地仍是經營糧油等傳統農作物,農戶要求取得全部流轉凈收益的,應予支持;1.2如果流轉土地已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的,流轉費標準應由農戶與村委會平等協商、自愿約定,協商不成的,根據實際情況及有關政策予以確定;1.3如果農戶只是要求村委會提高轉包金的,因涉及轉包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予支持。當然,如果村委會確實從未向農戶支付流轉費,農戶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的,應予支持。由于農產品生產周期長,季節性強,基于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農戶應取代村委會作為轉包合同的發包人,承繼轉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筆者建議,采取此種流轉方式的村委會應當就流轉費標準與農戶盡快進行協商,達成書面的補償協議,逐步實現向有償流轉的過渡。

2促進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戶和土地流轉受讓方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交易主體,特別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種養殖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已成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重要力量,主導著土地流轉的發展規模和速度。所以,近兩年以來,我市把大力培育發展種田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作為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有效載體放在農業工作的重要位置來抓。

3采取積極的土地流轉政策

各級政府尤其是鄉鎮一級政府,必須確立支持土地流轉就是支持現代農業、推進鄉域經濟發展的觀念,制定各種優惠政策,鼓勵農民進行土地流轉,并對流出、流入方采取扶持鼓勵政策,對流入方按流入面積、種植作物給予相應的政策性補貼資金;對規模經營大戶,在信貸、保險、用電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大力扶持,以鞏固土地流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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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與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辨析

關鍵詞:家庭承包農民土地承包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區別與聯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顯然,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權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涵義和屬性,不利于“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通過對家庭承包中的農民土地承包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兩者的各自特征和區別,切實達到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權自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以來,既已客觀存在,農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權。到1993年7月2日《農業法》頒布,使“承包權”上升為法律范疇,原《農業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現根據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和第47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之規定并結合實際分析,土地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有權依法授權享有承包農村土地的資格。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條第1款“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分析,可見,發包方成員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權只能依法授權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民土地承包權”(即農民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

根據民法理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為民事權利能力。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是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的;盡管不同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有所不同。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成其為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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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土地承包主任講話稿

同志們:

經過前期精心籌備和大家的共同努力,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今天正式成立了,這次會議是具有法律意義的重要會議,標志著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開始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階段。感謝同志們對我的信任,大家一致推選我擔任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我將本著以人為本、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工作,不辜負大家對我的期望。在此,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向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的成立表示熱烈祝賀!借此機會,我講三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從立法的角度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組織的法律地位,為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要求各地及時組建成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神圣職責。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當前農村形勢發展的需要。自20年以來,我縣通過開展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延長至2028年,堅持和完善了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使我縣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入了一個相對穩定期。在這種背景下,認真開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建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長效機制,不僅可以更好地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而且可以更有效地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需要。總體上看,當前我縣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穩定的,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和現代農業建設,農村人口流動和勞動力轉移加快,尤其是近年來強農惠農政策力度不斷加大,農民負擔逐步減輕,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度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也隨之增多,糾紛的表現形式、涉及范圍、解決難度呈現出多樣化、擴大化、復雜化的趨勢,日益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成立,有利于公平及時地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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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我國乃至世界的每一次農業發展,無不與土地制度的改革相聯系。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給我國農村、農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核心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換來了巨大的制度變革收益,我國農業生產取得了歷史上最好的成就,到一九八四年達到了歷史的頂峰,全國上下為之皆大歡喜,一些人據此天真地認為,農村改告已大功告成,但此后連續幾年,我國農業連續幾年出現了徘徊不前的局面。嚴峻的現實,使人們深思。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原來在計劃經濟制度背景下產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制所具有的一些弊端亦逐步現顯出來,如何革除這些弊端,使農村經濟發展上一個新臺階,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的問題擺在了人們面前。針對這個問題,學者們對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討,學術討論中的主要問題綜述如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農村改革實踐中,人們對農民使用土地的權利形成了一個通行且己被法律認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然而,在法律、法規、政策及學術者述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內涵與外延的表述有諸多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稱之為土地承爭經營權,定義為: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主要依據是該定義是根據憲法所規定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由我國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并綜合《農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而得出的。憲法修正案第6條肯定了“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民法通則》第80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副漁生產,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的保護“。其它法律如《農業法》《擔保法》中的相關規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并作了類似于上述含義的規定。在諸多學者的學術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仍不失為一個最恰當的概括,因為具體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利大多仍是根據承包經營合同而設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已被廣大農民認可了的稱謂。

(二)稱之為農地使用權。一些學者主張用“農地使用權”一語取代現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并以物權關系固定農地使用關系。農地使用權是指農業經營者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土地上進行耕作,養殖或畜牧等農業活動的權利。它是一種真正的用益物權,具有用益物權的全部性質。他們認為聯產承包合同,屬于債權關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農地使用權,屬于債權性質。債權效力比物權弱,債權原則上不能對抗物權。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經常發生發包方任意撕毀承包合同,嚴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事件,主要是因為農戶所取得的使用權屬于債權。此外,債權屬于有期限的權利,致使臨近合同到期農戶對土地不愿投入,甚至進行掠奪式經營以及重新簽訂合同時引起農村秩序動蕩等現象。如果采用物權關系和物權制度,基于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所有權人,據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農戶利益的現象。還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歷了一個債權物權化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一個形式上的結果,就是在農村土地用益物權體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經營權”這一帶有債權特點的概念,“為了避免與債法上的‘承包經營’相混淆,在物權法上還是不用這一概念為好”。還有的學者認為,為了實現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在法律術語上應與各國通行做法一致,故應用農地使用權代替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稱之為永佃權。有的學者提出我國的農用土地使用制度應實行永佃權制度。有的則認為,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就是一種新的永佃權。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仍是一種用益物權,它是指土地經營者(永佃權人)以支付佃租,長期在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但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上耕種的權利。他們認為永佃權從權利性質內容到權利期限(30年甚至更長)都是與現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接軌的必要實行永佃權制度。實行永佃權,不僅可以使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且可以使土地經營權得以流動,形成規模經營,并為土地投資提供內在動力,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土地均包而引起的土地經營規模較小,承包地流轉困難,產業結構調整受阻等問題。且永佃權的長期性可以避免農戶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他們有的還認為可以而且應該用“永佃權”代替“農地使用權”“永”表明該權利為一種長期的權利,“佃”字表明永佃權反映租佃關系,簡潔明了,內涵確定。而“農地使用權”系生造的概念,以“使用權”概括,易生歧義,因為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不僅限于使用權,因而,如果我國將來物權立法采取一種與永佃權制度基本一致的制度,在名稱上應采取永佃權,總之,目前,在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名稱、內涵及外延上尚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各種主張均有一定的合理和可取之處。但我們還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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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土地承包流轉意見

各鎮黨委、各鎮人民政府,區委和區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區直各企事業單位,區人武部黨委,各人民團體:

為了進一步優化整合農村土地資源,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適度規模經營,加快建設現代農業,提升統籌城鄉發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主的雙層經營管理體制的施行,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業機械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一家一戶的小田塊耕作已經難以適應農業發展的新需求。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流轉,進一步激活土地生產要素,可以有效解決耕地分割零散、規模過小、效益偏低的問題,有利于促進土地、技術、資金、勞動力等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實現農業生產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的必然要求。

(二)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民增收的有效舉措。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適當集中土地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可以打破一家一戶封閉式的經營格局,有效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農業經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同時,讓農民通過經營土地,從土地流轉中得到租金、轉包費或入股分紅等相對高于單純耕種獲得的收入,有利于提高土地產出效益,強化農業抵御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升農業經營效益,促進農民穩定增收;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和城鎮轉移,進一步拓寬農民群眾致富增收的渠道,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農村工業化和農村城市化。

(三)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加快新區建設、統籌城鄉發展的現實需要。《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的批準實施,使我區成為涇渭新區建設的核心板塊,也成為西安()國際化大都市的重點區域。獨特的區位優勢決定我區必須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以服務國際化大都市為方向,加快發展都市農業,著力打造精品農業和都市農業示范區。隨著新區建設的實質性推進,全區農村將成為項目建設的主戰場,城鎮化和工業化步伐將不斷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養殖小區對土地的需求日趨強烈。新形勢下,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新區開發建設提供充裕的土地資源,成為當前我區構建國際化大都市、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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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檔案規范意見

結合本地實際,各地可根據以上意見。制訂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辦法。

事關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是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礎工作。事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維護保障。長期以來,各級農業和檔案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檔案法律法規,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收集管理,為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近年來,隨著城鄉一體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保護和管理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轉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時立卷歸檔.存在著丟失危險;有的地方在機構調整和人員變動中檔案移交不到位,存在著遺失問題;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檔案保管條件簡陋,存在著損毀現象;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規范,存在著歸檔材料書寫不規范等情況。這既不符合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長久不變帶來不利影響。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

貫徹黨和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歷史見證,農村土地承包檔案是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及糾紛調解仲裁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實施土地承包實踐活動的真實記錄,依法落實和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依據。土地承包檔案如果遺失、損毀或者遭到破壞,將給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帶來重大損失,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工作帶來重大影響。城鄉一體化加快發展、新農村建設穩步推進的新形勢下,城鄉建設頻繁征占用農戶承包地,農戶土地承包狀況時常發生變動;鄉鎮機構改革重組和鄉村區劃調整,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和人員也發生重大變化。這既擴大了檔案管理的內容和范圍,又增加了檔案管理工作的任務和難度,迫切需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歸檔,妥善保管,同時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充分滿足各方面的需要。

把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級農村土地承包和檔案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加強管理,落實責任,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為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準確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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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情況專題報告

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的農村土地延包政策和法律法規,農村土地承包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農民擁有自己長期的土地承包權,又加之農村稅費改革的實施,以及近年來的糧食直補、良種補貼等惠農政策的實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推動了農業的發展。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總體情況是好的,各級各有關部門在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廣大農民群眾是滿意的。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來,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完善工作,妥善處理了若干延包以來的遺留問題,依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農村土地承包問題大量減少。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當前有的地方仍然存在著一些與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規不相符的問題,新的矛盾也時有發生,應引起各級各有關部門的重視。

一、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存在的問題

(一)個別村土地延包時遺留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有的村當時采取動帳不動地方式延包,實際土地承包不均,現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極個別村因為規劃建設占用土地不確定和種植業結構復雜等原因延包不到位等等。

(二)人口回遷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稅費改革前有的村民為了回避統籌提留等稅費負擔外遷了戶口,按照土地承包法規,這些人沒有土地承包權,但農村形勢和政策變化的吸引,使得他們要求回遷戶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戶在這些年增加了戶口,按照他們的傳統觀念,增加戶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承包關系要長期穩定,確需小調整的也規定了嚴格的情形。這兩方面造成的人地矛盾帶有普遍性,基層解決不好就會出現問題。

(三)違法調整土地,引起群眾不滿。這類問題近年來逐漸減少,但有的村仍然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延續《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的做法,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和審批程序,就根據人口增減調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調,被抽地的農戶往往有意見。還有的村在機動地能夠滿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況下,仍然抽回減少人口的土地,或把減少人口的土地變為機動地收取土地承包費。

(四)預留土地群眾要求均分。有的村延包時有預留的機動地、建設預留地、果園、桑園、黃煙地等土地。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現在村民要求均分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戶不肯倒地,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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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方案

為了全面認真解決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遺留問題,進一步完善我縣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按照渝委[2004]6號和足委辦[2004]1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的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四相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入戶率達100%;承包合同、清冊全部集中到街鎮鄉管理,建檔率達100%;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是在保持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把工作重點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或推倒重來;不夠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做好規范工作;對還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關政策抓緊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決策。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確保農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路線,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強迫命令。要堅持政策,結合實際,尊重歷史,解決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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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在土地承包培訓會講話

同志們:

為全面學習和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人員的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今天在此舉辦全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員培訓班,希望參加培訓人員認真學習,真正擔負起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為下一步開展仲裁工作做好準備。下面,我再強調三點意見:

一、提高貫徹落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意義的認識

“農業穩,天下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是農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落實黨的農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實土地政策,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意義重大。為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政策精神,促進我區農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持續穩定,我們的主要任務是依法行政,切實加強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不斷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斷提高糾紛當事人和鎮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執法自覺性,從而更好地保證黨在農村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二、目前我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現狀

我區自1998年開展土地二輪承包工作以來,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較好地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業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農村社會持續穩定。但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區農村土地承包工作還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農村土地政策法規宣傳不到位,二輪土地承包工作沒有完全落實,土地使用權屬不明確;二是基礎管理工作滯后,證地不符,檔案資料缺失嚴重;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規范;四是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隨意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及農村土地的糾紛和信訪案件呈現不斷增加的態勢等等。對這些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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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情況調查與思考

一、土地承包基本情況

縣地處市東北部,屬山區林業大縣,森林覆蓋率達87%,全縣轄8鎮,1個城區居委會,59個行政村,264個村民小組。2012年,全縣有農戶7454戶,農業人口25628人。農村集體農用地1048551畝,其中:耕地32160畝,家庭承包耕地31735畝,農民人均純收入達6176.00元,勞動力13134個,常年外出務工人員4431人。

二、合同管理和經營權證書發放情況

第二輪土地延包后,我縣與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村59個。農村集體農用地1048551畝,其中:耕地32160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31735畝,涉及戶數7237戶,簽訂家庭承包合同份數7064份,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份數6926份。

三、檔案管理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是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依法落實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檔案是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及糾紛調解仲裁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原始記錄,是落實黨和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歷史見證。據調查,全縣8個鎮,59個行政村,264個村民小組。陳家壩鎮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檔案規范管理工作(一鎮一柜,一村一檔,一組一卷)。我縣部分承包地進行了退耕還林而承包合同未變更,加之2002年6月9日遭受洪水災害和多年來村組干部的替換,導致土地承包檔案資料不全,缺失較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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