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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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區土地出讓情況調查
近年來,隨著招商引資、城市化經營步伐的進一步加快,對土地的需求量不斷加大。如何合理使用土地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領導干部干預和插手土地使用權出讓、謀取私利等腐敗問題,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前段,圍繞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用地行為,我們從實際出發,做了一些積極探索。
一、建章立制,規范土地交易行為。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作為一種市場行為,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建立一系列約束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規范、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為此,我們狠抓了制度建設。一是建立信息公布制度。將上級有關“招、拍、掛”的政策編印成冊,多層次、全方位進行宣傳,使更多的人了解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通過市、區媒體進行公布,防止了暗箱操作。二是建立集體決策制度。區里成立了由區長任組長,常務副區長和分管城建的副區長為副組長,國土、規劃、建設、監察、計劃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城市資產經營領導小組,負責對土地“招、拍、掛”等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凡土地“招、拍、掛”工作程序、地價底價、信息等有關事項,必須經城市資產經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協商后,統一組織實施。三是建立各項工作制度和紀律規定。轉發了《市土地儲備辦法》、《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并配套制定了相關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規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插手土地“招、拍、掛”,如有發現,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從而從制度上保證了土地市場健康、有序、公正、規范發展。
二、落實土地儲備制度,增強宏觀調控土地市場能力。落實土地儲備制度,實行土地集中統一供應,是經營性土地實行“招、拍、掛”的前提和基礎。為保證土地“招、拍、掛”制度的落實,我們按照《市土地儲備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劃定土地儲備區控制范圍,并自2012年7月份開始,凍結單位自行開發、舊城改造和土地轉讓的審批,對所有經營性土地一律實行先儲備后供應。全區共儲備土地890多畝,已拍賣、掛牌出讓360余畝。同時,對不執行土地儲備制度的違規行為,進行治理整頓,對28起違法用地行為和12戶非法轉讓土地的企業,依法進行了處理。
三、加強監督制約,保證工作的順利實施。區委、區政府與土地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簽訂經營性土地“招、拍、掛”工作責任狀,進一步明確了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的責任。建立了區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執法監察聯席會議,定期研究解決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制定出臺了經營性土地“招、拍、掛”監督管理辦法,對經營性土地“招、拍、掛”工作實行報備制,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擬定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經批準后,在實施前10日內將“招、拍、掛”有關資料報區紀檢監察機關。同時設立了舉報投訴電話,受理和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在此基礎上,組織專人依法依規對實施前的準備、實施中的程序、實施后的落實,進行全過程監察,并對每宗土地“招、拍、掛”工作運行情況寫出監察報告,備案登記,從而保證了各個工作環節規范化運作、透明式辦公、陽光下操作。
我們自2012年7月份實行經營性土地“招、拍、掛”制度以來,全區所有的商業、旅游、娛樂、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都納入了“招、拍、掛”范圍,共依法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總面積361.5畝,收益達1.05億元。
目前,盡管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傳統的思想觀念沒有徹底轉變,這對開展土地清理整頓、土地儲備等工作,產生了不小阻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招、拍、掛”工作的開展。二是由于土地“招、拍、掛”原則性、政策性強,法律要求規范,而目前可借鑒的經驗又很少,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有許多需要總結和探索之處。三是部門間相互配合還需加強。開展經營性土地“招、拍、掛”工作,牽扯到多個部門。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嚴重影響土地市場建設,導致土地“招、拍、掛”制度的落空。對此,一要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資源意識和法制觀念,為土地“招、拍、掛”制度的落實奠定思想基礎。二要建立完善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土地市場運行基本制度、規范土地出讓活動各項工作制度等,以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三是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四是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堅決糾正違紀、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全面落到實處。
國有土地出讓法律的規范
本文作者:張敏陳妙英工作單位:廣西財經學院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授權地方市、縣人民政府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指定地塊以合同約定的條件出讓,受讓者以支付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費為對價,獲得對指定地塊的開發經營權。自2000年以來,我國的土地市場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出讓制度基本建成,全國各地都已經逐步建立起了由政府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的土地供應機制,地方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逐步提高,土地市場取得了較大程度的發展。以廣西為例,已經初步建成市場化為核心的土地配置機制,未來將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權市場公開交易制度,并配套完善相關決策、審批和操作制度。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積極推進網上交易和網上監管,防止“暗箱操作”,著力解決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中規避招拍掛,違反規定設置出讓條件的問題,構筑公平公正的市場機制。但筆者調查廣西國有土地出讓的市場及法規現狀,發現廣西國有土地出讓法律制度仍存在較多問題,亟需規范。
一、廣西現行的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現狀及法律制度
(一)廣西現行的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現狀1.地方政府在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的雙重身份導致造成土地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與其自身的經濟行為不分根據我國當前的管理機制,國家雖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但授權市、縣一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來負責國有土地的出讓。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過程中具有了雙重身份: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受托人與對土地出讓行為進行監督的監督者,即常說的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種雙重的身份極易造成土地管理部分根據自己的利益出發,跨界濫用職權,利用土地管理的權力來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既有違公平原則又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還滋生土地腐敗等行為,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2.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程序未真正落實,土地出讓存在人為操縱現象根據規定,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轉讓。但有些地方政府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存在人為操縱土地出讓的現象。例如有的地方表面實行的是“招拍掛”形式,實際卻是按協議方式出讓;有些地方雖然建立了土地交易制度,實行土地出讓信息公開、地價評估和集體決策等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競標過程中存在以各種方式私下操縱土地的招標價格。有的地方違規向用地單位變相減免出讓金。等等現象都表明在土地出讓環節雖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卻被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經,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方式上背離了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3.不注重實施土地儲備制度,導致存量土地日漸減少調查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因不注重土地儲備和后續開發,導致可用土地存量和耕地面積日漸減少。使得政府對土地的調控能力相當薄弱。同時,土地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在當前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情況下,更應該注重土地的復墾和后續開發,盡可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提高單位土地產能,但很多縣市都沒有執行這一政策。4.土地出讓金被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成為政府的額外財源2005年,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文,要求將土地出讓金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但調查表明,許多地方政府都將土地出讓金擠占挪用,使其成為政府臨時性支付、預算外支出的主要來源,導致本應用于土地儲備、整理、征地補償的資金不當減少,進而損害到公共利益。
(二)廣西現有的國有土地出讓的法律制度現狀目前,廣西土地出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少,主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監察條例》,對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主要是通過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的,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考查廣西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規體系,筆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相關單行規范的缺失,如廣西尚未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儲備、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導致廣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快速發展與機制、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廣西國有土地出讓法律制度的規范
城區土地出讓指導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幾個重點領域預防腐敗工作的決定》,切實加強土地管理領域源頭治腐工作,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經營性土地出讓評估和定價機制,規范土地市場。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規范經營性土地審批為切入點,以改革敏感性宗地評估和科學設定出讓底價為抓手,以健全制度,完善機制為手段,進一步減少廉政風險點,切實做好土地領域源頭治腐工作,規范土地市場,為實現科學發展、追趕跨越做出貢獻。
二、工作目標
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達到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科學合理設定出讓底價,防止土地資產收益流失和源頭治腐的目標。
三、工作任務
糧食局土地出讓工作方案
為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省土地交易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2012年9月30日市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保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合法、公開、公正,更好地協調組織土地出讓事宜,成立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國土資源、監察、規劃、發改、財政、建設、環保、勞動保障、房管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市監察部門進行全過程監督。
二、用地范圍、年限及規劃要求、
出讓地塊位于信江路與交通路交叉口處,用地范圍以市城鄉規劃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附線圖為準,土地總面積為1090平方米(折合1.635畝)(具體面積以實測為準)。用地性質:商業、住宅;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70年;容積率:不大于4.9;建筑密度:不大于47%;總建筑規模不大于5921平方米,其中商業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50米;建筑層數≤15層;綠地率不小于5%。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市城鄉規劃局提供的貴規條字[2012]013號《糧食招待所地塊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以及建設方案評審意見書。
三、出讓方式、起始價
房管局土地出讓資金管理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土地出讓資金的管理,不斷提高土地出讓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訂本暫行方案。
一、土地出讓資金的管理范圍
土地出讓資金是指由區房地管理部門按照市、區兩級政府的規定和要求,管理土地儲備、出讓過程中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
二、土地出讓資金的管理方式
土地出讓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區房地管理部門按照市、區兩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出讓土地的各類收入,應定期上繳財政專戶。土地出讓中的直接成本支出和支付鄉、鎮等的補償支出,由區房地管理部門按照收購合同的標準和要求提出,經區政府批準后,由財政專戶直接撥付。
三、土地出讓資金的分配使用
國有土地出讓征收建議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深化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根據《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意見。
一、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管理
(一)完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編制。市國土資源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政府報送下一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每年第一季度編制好全年供地計劃。出讓和供地計劃應包括地塊名稱、座落位置、地塊面積、預期出讓時間、出讓收入預計、出讓土地成本、收益預測及土地出讓責任落實建議。出讓和供地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后分解下達各責任單位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二)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執行。年度國有土地出讓計劃一經確定,國土資源、財政、規劃、建設等相關責任部門和相關鎮(街道)必須落實工作職責,加強聯系協調,切實推進年度國有土地出讓工作,確保年度收入任務落到實處。市國土資源局要按季報送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協調落實土地出讓各項工作任務;市財政局要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執行監管,督促落實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繳進程。對于部門難以協調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報市政府專題協調,保障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執行順利推進。
二、嚴格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三)進一步明確征管職責和收入征繳方式。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按照“收繳分離”方式征繳,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面積及稅費繳納標準確定的土地價款,向土地受讓人送達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供應土地的面積、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以及依法分期繳納“財政專戶”的具體數額和時限等。土地受讓人應當根據繳款通知書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在規定時間將土地出讓收入(或預付款)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征收土地出讓收入應當按規定開具財稅專用票據,未按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財稅專用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稅部門投訴。繳入“財政專戶”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由市財政按規定及時匯總解繳國庫。
國土局土地出讓收支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及《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要完善制度規定,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收回土地使用證,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已經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范圍,統一收繳票據,規范收繳程序,提高收繳效率。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國土局土地出讓金征收通知
各有關部門、直屬各單位:
近幾年,我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與管理的有關規定,全省土地出讓金征收與使用管理工作總體情況較好,但個別市、縣政府和部門存在違規減免、擠占和挪用土地出讓金等問題。為落實《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出讓金的征收與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一)明確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部門,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部門。其他部門或者單位(含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讓金。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財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規范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二)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按照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土地價款,向土地受讓人送達繳款通知書。土地受讓人應當根據繳款通知書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賬號,按照規定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印發用地批準文件和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并按照規定追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土地受讓人拒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與其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要求其給予違約賠償。
(三)各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于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清算;應當將“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中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全額劃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并按照出讓土地逐宗進行明細核算。
區鄉土地出讓清查方案
為進一步促進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的貫徹落實,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糾正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治理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問題,根據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審計廳《關于繼續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和檢查工作的通知》(監發[]6號)和市監察局《關于繼續開展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和檢查工作的通知》(監發[]5號)精神,決定組織在全區繼續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和檢查工作。具體方案如下:
一、范圍和內容
(一)組織“回頭看”檢查。主要檢查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尤其是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建設廳、審計廳《關于我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工作督查情況的通報》(監發[]2號)中指出問題的查處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對查處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要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切實予以糾正。
(二)開展專項清理。按照監發[]6號文規定的清理內容,對至年供應的建設用地進行抽查,對年供應的建設用地逐宗進行清理。重點對出讓規劃條件的管理、協議出讓土地公示制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以及土地出讓收金額繳入國庫、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檢查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執行情況。執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部署與要求,重點檢查有關制定節約、集約用地政策措施,執行供地政策和《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綜[]199號)情況,是否實行國有建設用地交地確認書制度,發現并糾正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四)檢查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是否組織力量全部查清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包括宗數、位置、面積、類型、閑置原因等情況;對閑置土地切實采取哪些有效措施依法依規進行處置,進展情況如何;清理處置閑置土地的經驗、做法,遇到的難點、問題及政策建議;對閑置土地是否按照“認定一宗、錄入一宗”的原則,將閑置土地信息如實錄入備案和在線監控系統,對閑置土地的變化情況進行常態化管理。
城區土地出讓工作安排
為加強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管理,規范和完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圍繞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需要,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實際和2011年市中心城區經營性土地出讓計劃執行情況,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民生、促發展”的戰略目標,全力保障“大”建設發展用地要求。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土地市場秩序,在堅持科學合理、統籌安排、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土地原則的同時,加大保障性住房、棚改房、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應量,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和建設特大城市目標早日實現。
二、編制原則
1、符合“兩個規劃”的原則,即出讓宗地符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城市總體規劃;
2、依法報批、征收原則,即出讓宗地已完成土地農轉用報批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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