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體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3 02: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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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退出體制的不足及策略
由于市場上收購方比較少,經常會導致公司價值被低估,因此通過這種方式退出的收益率明顯偏低,通常只有IPO的1/4左右。兼收并購出于投資者自身考慮,有時候投資者和企業家也可能把風險企業完全出售給另一個企業,也就是被另一家企業兼并收購。這種方式不但可以使風險投資機構收回投資資金并退出風險企業,還能讓風險企業家收獲高額的風險投資利潤。我國2003~2011年通過兼并收購退出風險投資的比例從44.4%下降到30%左右,有明顯的下降趨勢。兼收并購退出方式的吸引力在于風險投資機構在收回風險資本時,操作程序復雜性較低,花費的時間也較少,風險資本可以迅速撤出。但與IPO相比較,其收益率更低,只有IPO的1/5左右,因此很多風險投資機構并不喜歡以這種方式退出。
破產清算風險企業最大的特點就是高風險,也注定了大部分風險企業并不能達到其預期的目標,并以失敗告終。破產清算方式是指當風險企業經營狀況不好且無法扭轉時,為了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而進行破產清算以收回部分投資資金。我國2003~2011年通過股份回購退出風險投資的比例從14.9%下降到3.2%左右,有明顯的下降趨勢。一般情況下,當風險企業出現無法達成預期經營目標、財務情況惡化、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無法獲得新的投資、市場反應冷淡等嚴重情況時,一般不能通過IPO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風險投資,風險企業只能選擇清算,同時也就標志著風險投資的失敗,但是很多公司不得不選擇清算退出,因為這是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最佳選擇。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所面臨的問題
我國風險投資自上世紀80年代才開始,至今不過20多年的時間,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相比較,無論是在投資的模式上還是相關法律法規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我國風險投資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有收獲的同時也遭遇到不少挫折。但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高新技術產業高速發展,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跟不上我國經濟發展的步伐,風險投資行業缺乏大量的專業人才,與風險投資相關的其他的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因此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對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尚未做好法律上的充分準備由于發展時間短,我國在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方面,還缺乏一套系統的法律法規,目前阻礙我國風險投資的法律障礙主要是缺乏股份流通和轉讓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國相關法律主要包括:《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證券法》、《公司法》等。《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主要涉及的是企業破產程序,且相關條款不利于風險企業破產清算。《公司法》中諸多條款也不利于風險企業的發展和股權流動,如“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的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采用回購退出方式;再如“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時除外”,如果按照這項規定,風險投資人無法要求被投資企業回購其持有股份。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嚴重阻礙了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所以為了建立規范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政府必須修改當前的一些法律條文或出臺新的法律,使之能跟上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2.缺乏高素質風險投資人才風險投資是一個跨越金融和科技兩大領域的經濟活動,對人才的要求很高,要求相關人員具備多方面的知識,如風險投資、相關行業專業知識、評估、審計等。現階段,無論是在投資理念還是在實際操作能力方面,我國風險投資從業人員的總體能力在逐年的提高,但并沒有達到理想的要求。特別是在風險投資的退出過程中,需要專業知識與實踐經驗兼具的人才。在我國同時兼具管理、學術理論、資本運作等多方面知識的專業投資人才遠遠趕不上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需要。
國內證券公司退出體制改良
目前,我國關于證券公司的破產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1986年《破產法(試行)》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并且其中沒有任何有關證券公司乃至金融機構的專門規定。《民事訴訟法》中“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部分的規定也極為簡略和概括。由于缺乏依據,我國迄今尚無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的實踐,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近年來由于頻頻出現證券公司違規操作導致經營狀況惡化,已有在監管部門干預下強制退出市場的案例,但一來現有的強制退出主要是作為一種處罰手段,適用范圍有限,二來多數強制退出措施本身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三來與強制退出相伴的往往是資不抵債,卻沒有破產清算程序“善后”。這些都增加了客戶資產保護中的不確定性。
目前的證券公司強制退出措施中,有明確法律或規章依據的主要是責令關閉和停業整頓,實踐中還有吊銷證券經營資格、撤銷、托管、行政接管等作法。總的來看,我國目前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比較混亂,概念的運用隨意性較強,缺乏必要的界定,各種措施之間的關系也缺少梳理。更大的問題在于,這些機制缺少《證券法》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規的權威認定,同時又沒有專門的破產清算程序予以配合,難以形成系統化的制度。
由于沒有專門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法律制度,甚至也沒有更寬泛意義上的金融機構破產清算法律制度,當下對于經營狀況惡化的高危證券公司主要采取由監管機構主導的、以責令關閉、債權收購/登記和業務托管/轉讓相結合的行政性退出方式。這種方式被形象的概括為“行政破產”,其基本內容和步驟是:(1)由證監會宣布對問題券商行政關閉或撤銷;(2)對個人債權由人民銀行再貸款,同時地方財政做擔保,予以收購;(3)對機構債權包括銀行貸款登記在冊,由新設的實業公司或另一家券商承擔,或者等待清算償付;(4)分割業務與牌照,把問題券商的業務、客戶及牌照分別轉給其他券商。
這種行政主導的退出方式主要著眼于壓縮系統風險,防止危機擴散。但是,這種退出方式是以中央銀行的大量再貸款為基礎的。在鞍山證券、新華證券、南方證券被陸續撤銷、接管時,為彌補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漏洞,中央銀行分別提供了15億、14.5億和80億再貸款;而根據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將系統性的用于補償問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的個人債權人和客戶,預計用于收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再貸款就將達到600億元。在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情況下,這實質上是把券商對個人的負債轉變成券商對中央銀行的負債,債務風險從個人轉移到中央銀行身上。盡管從短期看,這有助于壓縮系統風險和保護個人投資者的資產安全,但終非治本之策。在本質上,這種方式只是暫時緩解風險,不斷轉移與積累矛盾,而不是在化解風險。無論是行政接管還是中央銀行再貸款,證券公司現有或潛在的不良資產并未得到徹底核銷,它們仍需掛在賬上等待償還,所不同的只是壞賬從一個帳薄轉到另一個帳薄,其后果是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越積越重,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也越積越高。從長遠來看,證券公司危機中的客戶資產安全不可能一直依賴中央銀行或中央財政來保障,而只能通過合理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機制和相應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來實現。
在一定程度上,國務院制定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為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機制的建立提供了藍本。該條例在現有破產程序之外確立了一套針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程序。所謂撤銷是指人民銀行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其經營活動,并予以解散。在金融機構有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時,應予撤銷。金融機構被撤銷時,由人民銀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和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股東的代表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向人民銀行負責并報告工作。清算組的職責主要包括:(1)保管、清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確認債權;(3)處理與清算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有關的未了結業務;(4)清理債權、債務,崔收債權,處置資產;(5)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經批準的清算方案清償債務;(6)清繳所欠稅款;(7)處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8)代表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參加訴訟、仲裁活動;(9)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對金融機構被撤銷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10)辦理其他清算事務。在清算期間,清算組可以將清算事務委托給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托管機構)辦理,托管費用列入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算費用。金融機構的清算財產首先用于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剩余財產用于清償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債務。
事實上,目前的證券公司退出程序,基本上是《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的框架下進行的。這里有兩個問題:第一,《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明確規定只適用于人民銀行(現在是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被排除在外,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關閉/撤銷程序雖然可以比照或者類推,但畢竟缺乏依據,亟需正名。第二,既然是“撤銷”,那么這套程序只能由監管機構啟動,證券公司、客戶或其他債權人均無權啟動,因此需要更廣泛意義上的破產清算程序。
公務員嚴重超編正常退出機制急待建立
行政體制改革精簡了機構,但公務員總人數卻呈增加趨勢,平均每次機構改革,財政都要增加15%的開支。中國公務員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加,只進不出,公務員在未來幾年中將嚴重超編。
嚴重超編的公務員隊伍
據報道,隨著中國改革的一路推進,很多人的工作都成了泥飯碗,只有公務員還穩穩當當捧著鐵飯碗。而經過幾次加薪,公務員現在的待遇也算優渥。福利待遇更是一流,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國家包下來。隱性福利更是多多。
雖然近幾年行政體制改革也一直在推進,但公務員并沒有受到根本的沖擊。有關數據顯示,過去幾次機構改革,機構似乎精簡了,但官員總人數卻呈增加趨勢,平均每次機構改革,財政都要增加15%的開支。中國公務員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加,只進不出,公務員在未來幾年中將嚴重超編。
行政體制改革一路推進卻總是治標不治本,問題的癥結就在于沒有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
今年3月31日,國家公務員局低調掛牌,直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公務員法》的具體實施機構,將集中考慮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問題,是對公務員錄用、培訓、考核、獎勵、監督、懲戒的專門機構,因為它的職能單一,便于對公務員的管理。這為公務員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礎。
銀行實行信貸退出問題綜述
信貸退出機制的建立,意味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國家專業銀行轉變成了國有商業銀行,標志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信貸退出機制的建立,落實了宏觀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有利于中國銀行應對加入WTO后的各種挑戰。與此同時,信貸退出機制的建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難點問題。
一、銀行實施信貸退出的難點分析
1、地方行政干預及保護主義使銀行信貸資金難以退出在政府客戶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因缺乏全局觀念而只顧地方利益,不積極配合銀行實施的信貸退出政策;還有一些新上任的官員不愿理睬舊賬,對于銀行的債務問題往往采取推卸和逃避的態度;而有些政府插手的歷史遺留債務,由于其背景復雜、牽涉的人及利益大,在企業重組時,政府往往愿意站在企業的那一邊,甚至還幫助企業逃債;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單位在籌建項目時向銀行貸款,可在項目建成后卻以各種理由占用信貸資金不愿歸還。這些都是導致銀行在實施信貸退出機制過程中出現難點的重要因素。
2、缺乏良好的經濟環境使銀行信貸資金難以退出在企業客戶方面,目前企業的運作資金大部分都是貸款而來的,一些企業的負債率高達80%,其中銀行負債占全部負債的85%,一部分企業將信貸資金作為其墊底的流動資金,企業對銀行的依賴性較強,銀行是難以將這部分資金收回的;當有些企業有其他投資想法時,,企業為了逃避銀行的監控,往往會采取隱瞞的方式,然后以虛假的財務信息繼續取得銀行的信貸資金,用以投資其新項目,保證新項目的正常運行,這樣一來,銀行的信貸資金也不容易收回了;還有一些企業本身還貸能力就較差,一直靠“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在還債,實際上債務越積越多,在銀行要求信貸退出時,便找各種借口推辭或者找各種理由申請繼續貸款,這使得銀行的退出計劃難以繼續進行。
3、缺乏良好的信用環境使銀行信貸資金難以退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在中國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不講誠信、逃避銀行債務的情況。有些企業缺乏誠信觀念,在借款后不按時歸還貸款,甚至想長期性地占用銀行信貸資金,在企業最初穩定發展的階段,與銀行還能保持正常的借貸關系,一旦企業遇到風險,便轉移資金,拖欠銀行的貸款遲遲不肯歸還;良好的信用環境,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然而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制度尚未完善,亦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來約束銀行與企業的借貸關系,這樣就使得一些誠信觀念和道德意識淡薄的企業有機可趁,拖欠甚至逃避銀行的債務。
4、缺乏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環境使銀行信貸資金難以退出在銀行的貸款中,有部分是政策性的貸款,其缺乏完整的貸款資料和檔案資料,甚至連當事人都難以找到,致使銀行的信貸資金退出非常困難;缺乏良好的法制環境導致地方法院在受理銀行起訴企業的案件時,往往會傾向企業那一方,使銀行難以打贏官司,即使贏了官司也難以依法完成收貸的工作。
論國有單位市場退出障礙與制度
內容提要本文首先從理論上分析了國有企業存在的市場退出障礙及其負面影響,指出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的必要性;然后針對目前國企市場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闡述了在各方面如何完善國有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從而逐漸建立起一整套易于規范操作的、全方位的國有企業市場退出機制。
關鍵詞國有企業市場退出障礙市場退出機制國企改革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堅持有進有退,有所有所不為,要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我們在研究中也發現,國有企業存在著較多市場退出障礙,直接影響國有企業改革戰略目標的實現。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也明確提出要完善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實施破產。本文以中央有關精神為指導,沿著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對這一問題作以探討。
一.國有企業市場退出障礙的存在及其影響
1.國有企業市場退出障礙是客觀的存在
我國國有企業存在市場退出障礙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觀念的問題。在虧損國企擺脫困境過程中,政府力求扭轉虧損國企的局面,對很多應退出市場的國企仍是增加貸款和政策扶持,“死馬當活馬醫”,有些政府官員和國企領導層等既得利益者也不愿讓該退出市場的國企退出。二是機制的問題。因為缺乏一個完善的退出通道,國企中積淀下來的許多歷史問題,還有國企退出市場后人員安置和不良債務的處理等問題很難解決。強制性退出只能造成很多社會問題,有較大的政治風險。大面積退出要受國家財力的限制。
金融業退出機制規范化思考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國民經濟的“心臟”,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至關重要。一旦金融出現問題,對國民經濟的破壞是致命的。亞洲金融危機已經給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留下深刻的教訓。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國開放腳步的加快,中國的金融機構之間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部分經營管理不善,經多種措施救助無效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將不可避免。近幾年,我國金融體系風險日益顯現,自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中銀信托投資公司以來,金融機構資不抵債退出市場的事件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經濟規律,而且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然而,我國現已建立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缺乏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目標定位和處理方式,在運作中帶有明顯的行政隨意性。為此,構建基于市場原則之上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以實現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一、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狀況
我國金融業基本上是一種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壟斷性行業,政府一直以國家信用為后盾,充當金融機構的“護航者”。因此,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前,我國金融業基本上不存在市場退出問題。依托計劃經濟體制進入市場的各金融機構長期生存于競爭和淘汰壓力不足的舒適環境之中。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金融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機構經營體制和經營方式的缺陷不斷暴露,致使金融風險迅速積累并逐步顯現出來。在此背景下,政府放棄了對金融機構一味予以保護的政策。1995年9月人民銀行接管中銀信托投資公司標志著我國金融機構“無倒閉之虞”的神話從此終結,之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迅速擴散到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等各個金融領域。
然而,真正意義上的破產對于金融機構而言仍是一個難于觸及的話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謝平指出:迄今為止,只有1家金融機構真正通過司法程序進行了破產,那就是1998年的廣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通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資不抵債而實行破產。此外,還沒有哪家金融機構是通過依法破產而退出金融市場。自從1998年央行對信托業、城市信用社和農信社以及農村“三會一部”等非法金融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以來,已經有很多中小金融機構退出了市場,但是它們并不是通過破產的形式退出,央行往往對它們采取了“關閉”而非讓它們“破產”。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因為嚴重資不抵債和積聚了巨大的金融風險而被央行關閉,但是它并沒有被宣布破產。時隔6年,對海發行的清理結果至今還沒有公布,它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何處理也沒有見到官方的公開說法。破產以前,海發行接收了海南省一些嚴重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城市信用社,結果不但沒有改變它們的狀況,反而被它們拖累而“關門”大吉。始于1998年的信托業第五次清理整頓,到2003年已經基本完成。清理整頓前的239家信托投資公司只有60家左右得以保留,實現了重新登記。盡管清理整頓前幾乎所有信托公司都處于倒閉的邊緣,盡管中國光大信托、中國經濟技術開發公司等眾多信托公司先后被關閉,但是除了廣東國投以外,并沒有一家通過法律程序實行破產。目前全國110多家城市商業銀行中有許多家所以包袱沉重,就是因為這些城商行大多是由一些經營困難、事實上已瀕臨倒閉的城市信用社合并而成,通過合并很多城市信用社避免了破產的命運。
二、我國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1.法律法規的缺失。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專門的金融機構破產法。1986年頒布的《破產法》已不能適應金融機構破產的實際需要。我國《破產法》、《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的程序,但沒有考慮到金融企業的特殊性質,很難將其直接適用于金融機構的破產。《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雖然規定了人民銀行可對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的商業銀行實施接管,也規定了商業銀行合并、解散、被撤銷和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市場退出的法定形式,但大多僅為原則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商業銀行法》并不適用于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撤消條例》則沒有解決在行政清算下的債務問題,既不還債,也不破產,所以,它既不能解決現實問題,也不代表未來的發展方向,使清算陷入死胡同。而且,現有的法律體系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有關規則缺乏詳細準確的表達,法律條文過于簡單、粗糙和分散,導致政府處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隨意性較強,缺乏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來制約其行為和權力。
透視競技運動員退出機制
[摘要]建立運動員退出機制是解決運動員退役問題對運動員進行人文關懷的根本途徑。從經濟學視角以補償!機會成本為關鍵點建立運動員退出機制,靈活運用貨幣補償退出、安置工作退出、學習補償退出和自我補償退出的形式,重點為運動員提供學習機會和途徑,對運動員進行就業培訓,可從根本上提高運動員的就業能力。
[關鍵詞]運動員;運動員退役;退出機制
競技運動員是競技體育的主體和基本單元,在我國專業運動員管理體制下,國家不僅應高度關注成長中和輝煌中的運動員,對于那些即將退出競技體育舞臺的運動員也應該予以重視,通過適當的政策形式體現競技體育的公平與和諧。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競技運動員的管理機制不僅要有正向的進入機制,即選拔運動員,使其進入到競技體育領域的機制;還必須有反向的退出機制,為競技運動員開辟一條退出通道。!流水不腐,戶樞不蠹,通過進入機制與退出機制的合理銜接,使競技體育人力資源成為流動的活水,防止競技體育人力資源的淤積沉淀,為競技體育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目前,在政策指令性退役安置向自主擇業轉變的形勢下,運動員如何退出原來的競賽和訓練狀態,怎樣退出以及選擇什么方式退出,運動員退役安置政策是否合理等等這些問題既是關系運動員發展的關鍵,又是我國競技體育發展所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國競技運動員的退出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構建競技運動員退出機制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競技體育機制不僅進入機制要合理,退出機制亦要合理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的以!全國一盤棋、國內練兵、一致對外為精髓的舉國體制為競技體育騰飛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成為我國競技體育發展中的制勝法寶。多年來,在舉國體制下以國家專業隊為龍頭,以省、區、市專業隊為中堅力量的一條龍式運動員培養模式選拔了數以萬計的青少年進入到競技體育領域接受專門培養成為專業運動員;同時,每年又有為數眾多的運動員,因為年齡、傷病、運動成績上不去、主觀放棄等等原因而終止訓練,退出原來所從事的競技體育領域。隨著退役運動員的逐年增多以及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當初國家包分配的指令性政策安置之路已經越走越窄,越來越多的運動員退役下來后得不到安置,找不到工作,成為了運動隊的包袱。鄒春蘭、才力這樣的前世界冠軍、全國冠軍們退役后迫于生活壓力干起了搓澡工、門衛,而類似這樣的退役運動員還大有人在。這些由于不合理的退出所帶來的不良社會問題為我國競技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構建合理的競技運動員退出機制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
妥善安置職工會議講話講話
按照立昌書記和相龍市長指示,市政府召開這次會議,部署三類企業妥善安置職工和依法退出市場工作。機電集團、一輕集團介紹的工作做法、基本經驗和今后打算,反映了各集團公司和各區縣政府做好這項工作的成果,值得各部門和各區縣學習和借鑒。長起同志通報了前一段工作情況,介紹了主要政策和實施辦
法,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現在我講三點意見。
一、組織三類企業妥善安置職工和依法退出市場的主要政策精神
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我市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從**年至20**年,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面達到76.6%,包括嫁接改造調整企業823戶,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1480戶等。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由6622戶減少到3757戶,企業資產總額由1387億元增加到6422億元,增長了3.6倍。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企業體制機制不斷完善,核心競爭力不斷增強,國有資產總量成倍增加。
建立國有困難企業幫扶制度。我市十分重視解決困難企業的問題,在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同時,建立了困難企業幫扶制度。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資委會每兩年評審一次困難企業,以保障職工生活、支持就業再就業和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等為重點,對困難企業及其職工給予免稅、工資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照顧。各方面在加大幫扶困難企業工作力度的同時,采用嫁接調整改造和破產重組改制等方式,幫助部分困難企業找到了解困和發展的新路子。經有關部門評審的困難企業,由**年的1750戶減少到20**年的1018戶。
積極探索困難企業退出市場的新渠道。**年以來,我市有55戶企業按照國家下達的指標實施計劃內破產,有65戶企業實施依法破產,共安置離退休人員和在冊職工15.5萬人。企業實施計劃內破產要有國家下達的指標,企業實施依法破產要具備破產的條件,而大部分困難企業沒有國家下達的破產指標或不具備依法破產條件,因此難以通過破產渠道退出市場。這些企業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要支付職工工資等費用,拖欠職工的債務無法解決,可變現的資產不斷消耗,維護職工基本權益的條件越來越差;所有企業都是長期虧損,每戶年均虧損126萬元,企業虧損面居高不下。為了有效保護職工權益,使不具備破產條件的企業退出市場,市政府于20**年了《關于困難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和退出市場的意見》,(津政發〔20**〕108號)。由此,我市建立了企業退出市場的第三條渠道。兩年多來,有201戶企業按照上述文件的政策退出了市場,7.8萬名職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其中5.2萬名職工進入托管中心,企業拖欠職工的8.6億元債務得到了徹底解決,職工生活和社會保險有了長期穩定有效的保障;企業虧損戶數相應減少,機電總公司有59戶困難企業退出市場,總公司整體由虧損轉為盈利。
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生存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是我國的三大政策性銀行之一,成立于1994年。農發行的主要任務是為糧棉油收購提供資金。但近幾年來,農發行呈現出業務萎縮的趨勢。尤其在2002年,隨著信貸政策的調整,主銷區農發行新發放貸款與貸款規模和往年同期相比急劇減少。這種情況使人們不禁產生了對農發行存在必要性的質疑,在農發行職工中也產生了不小的思想波動。筆者認為,農業政策性金融是大有前途的,農發行不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我們要繼續辦好農發行。
一、政策回顧及所取得的成績
信貸工作是農發行業務工作的中心,信貸政策的調整準確地反映出農發行在執行糧改和購銷政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從1994年農發行建行以來,信貸政策就在不斷調整。1998年4月前,國家對糧棉收購資金供應實行政府領導下的財政、企業和農發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1998年,國務院實施以“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為主要內容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農發行確立了“收一斤糧(棉)、給一斤糧(棉)的款,銷一斤糧(棉)、收回一斤糧(棉)貸款本息”的信貸政策。2000年,國務院決定對棉花和部分地區的一些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農發行對非保護價糧棉的收購明確了“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信貸政策。2001年國務院決定實行“放開銷區、保護產區、省長負責、宏觀調控”的糧改政策,農發行制定了“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信貸原則。2001年7月全國棉花工作會議后,農發行對棉花收購資金供應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對開戶企業重新進行貸款資格認定。農發行堅決貫徹國家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主動適應糧棉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需要,及時調整、完善、細化信貸政策,認真做好以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為中心的各項工作,保證了糧棉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一是保證了收購資金及時足額供應,從根本上解決了困擾多年的“打白條”問題,促進了國家糧棉收購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護了農民利益,支持了農業發展;二是扭轉了1998年4月前收購資金被擠占挪用問題突出的局面,實現和保持了當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的目標,大大減少了糧食企業財務掛賬損失,減輕了財政壓力;三是明顯提高了信貸資金使用效益,與前幾年相比,按可比口徑,企業收購等量的糧棉,農發行新投放的收購貸款明顯減少,節約了信貸資金,減少了向中央銀行的再貸款,緩解了基礎貨幣發行壓力;四是促進了糧棉企業的體制改革、機制轉換,以及經營效益的提高。目前,我國糧棉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正在不斷深入,糧棉購銷政策進入了較大調整和變化時期,糧棉收購資金供應與管理的對象、條件和環境正在或已經發生深刻變化。
二、農發行存在的必要性
(一)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
我國重視和保護農業,強化農業基礎地位,這對農發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始終是中國頭等重要的問題。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安天下”的產業;而糧棉生產,又是基礎產業中的基礎。努力增加農民收入,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糧食安全體系,完善糧食保護價收購、糧食儲備和風險基金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一個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確立一個糧食安全體系,不可能在短期內就把糧食流通全部推向市場,這是我們的國情所決定的。第一,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始終是頭等大事。第二,農民增加收入目前主要還是來自糧食。第三,保持社會穩定主要還是靠農村。同時農業又是個弱質產業,客觀上需要國家政策給予一定的保護。國家放開糧棉購銷市場主要是針對流通領域,流通領域放開并不等于對糧棉生產不予保護。相反,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需要對糧棉產業進行保護。現在因為這個產業很重要,同時比較效益低,要發展就得有政策上的必要扶持,要扶持就得有相應的手段,包括政策性金融手段。現在國家對糧食流通體制的“三項政策、一項改革”仍然是一個完善的問題,是一個繼續堅持的問題,是一個逐步調整的問題。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階段。
淺析民營銀行市場博弈策略
摘要:民營銀行的市場進入和退出是博弈的必然結果,也是優超戰略的納什均衡。民營銀行的進入提高了金融銀行業的市場效率,使得利率降低貸款數量增加,優化了資金的資源配置,實現了帕累托改進。但民營銀行的進入仍然存在著道德風險、尋租和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市場進入應當遵循著制度改進、競爭機制、提升銀行業競爭力、市場定位等原則;應當采取建立、健全銀行的市場準入、退出法規進行監管,完善民營銀行的內部管理制度等對策,強化和完善我國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
關鍵詞:民營銀行;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納什均衡;分析
一、引言
目前關于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爭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增量改革,一種是存量改革。前者以徐滇慶為代表組建民營銀行的改革,認為組建民營銀行,對原有的金融體制產業巨大沖擊,有利于金融領域競爭環境的形成,而不必通過城市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將民間資本引入金融市場。可以重新進行制度安排而沒有不合理的制度約束,不受既得利益集團的牽制。統一通過市場來選擇經理人員;沒有不良貸款的歷史包袱等。后者以王自力博士為代表,認為組建民營銀行會成為能人們競相追逐的燙手山芋,或成為各利益集團為自己服務的融資場所,并可能產生金融三亂。在短期內放開民營銀行準入限制將不可能成為當前金融改革的優先選擇。以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民營化改造方式替代新設立民營銀行沒有理論和政策障礙,并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本文認為,前者更具有優勢和可行性,理由在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證明體制外增量改革是可行路徑;對原有銀行制度的改革持續了較長的時間,而未見明顯效果,組建民營銀行增量改革的優勢絕不劣于存量改革;市場經濟機制完善化的趨勢是銀行業市場化。當然,組建民營銀行也不能完全治愈幾十年銀行業發展的頑疾,但卻會減輕癥狀,并為以后的綜合治理提供正確的機制路徑。
我國是體制轉軌中的發展中國家,不能套用發達國家民營銀行的發展模式,必須結合我國資本市場、投資及增長的體制特殊性,探求出一套適合我國民營銀行發展的模式。2005年2月,國家放寬了對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的規定,為民營銀行的發展提供了基本原則和保障。[1]因此,對民營銀行的發展,尤其是初期發展的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的研究,對民營銀行長期發展起著根本性的作用。本文從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入手,對其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我國民營銀行市場準入機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