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版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01:45:17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網絡版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網絡版權

網絡版權的司法保護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網絡以驚人的速度進入千家萬戶,并對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產生了巨大影響。伴隨著人類社會開始步入以網絡經濟為標志的新經濟時代,許多與網絡有關的版權法律保護問題也紛至沓來。知識產權法在網絡環境下正經歷必要的調整,而版權制度對網絡下的“復制權”重新定義,提出了挑戰。只有承認“數字化”作品不產生新作品和暫時復制已構成復制,才能更好地保護版權人的利益。

關鍵詞:網絡版權、網絡復制權、數字化、網絡傳播權

隨著電子計算機與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正以飛快的速度進入尋常百姓家,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網絡上的侵權糾紛案也與日俱增。傳統的版權法在保護網絡環境下版權主體的權利時已顯得力不從心,如何實現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網絡版權面臨的挑戰

當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使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日漸突出,呈現出許多前所未有的特點。

1.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專有性面臨挑戰

查看全文

網絡版權維護問題以及決策

一、網絡版權作品的保護現狀分析

網絡版權作品保護的立法狀況目前,我國的版權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現為:1.關于合理使用原則。在網絡環境下,數字技術的發展使數字化作品的復制變得異常的簡單、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著“合理使用”的旗號,公然地免費下載網上數字化版權作品,“合理使用”變成了“合理侵權”,嚴重地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2.關于暫時復制權,在網絡環境下,復制權仍然是版權人行使權利的基礎,“臨時復制如今已成為數字版權領域的一個難以捕捉的精靈”。臨時復制件很容易被捕捉從而轉化成永久復制件,其結果是極大地沖擊了版權人的經濟利益。3.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所增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目前還沒有以國家的法規形式出臺,而只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共同簽發了一部全文只有19條的行政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這在保護力度和體系上顯然是限的。

網絡版權作品權利保護的執法狀況基于互聯網及網絡侵權行為自身的特點,使執法機關在審理因特網版權糾紛案時存在著技術操作上的困難,主要表現為:

1.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問題

由于互聯網傳輸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權行為地很難確定,管轄上也存在沖突。用戶的住處和實施的侵權活動完全可以不在同一個地方,也就是說一個用戶住在乙地卻在甲地的服務器上進行侵權行為,為執法部門進行追查帶來一定的障礙。

2.權利主體的認定問題

查看全文

小議網絡版權保護問題及策略

一、網絡版權作品的保護現狀分析

網絡版權作品保護的立法狀況目前,我國的版權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現為:1.關于合理使用原則。在網絡環境下,數字技術的發展使數字化作品的復制變得異常的簡單、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著“合理使用”的旗號,公然地免費下載網上數字化版權作品,“合理使用”變成了“合理侵權”,嚴重地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

2.關于暫時復制權,在網絡環境下,復制權仍然是版權人行使權利的基礎,“臨時復制如今已成為數字版權領域的一個難以捕捉的精靈”。臨時復制件很容易被捕捉從而轉化成永久復制件,其結果是極大地沖擊了版權人的經濟利益。3.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所增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目前還沒有以國家的法規形式出臺,而只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共同簽發了一部全文只有19條的行政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這在保護力度和體系上顯然是限的。

網絡版權作品權利保護的執法狀況基于互聯網及網絡侵權行為自身的特點,使執法機關在審理因特網版權糾紛案時存在著技術操作上的困難,主要表現為:

1.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問題

由于互聯網傳輸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權行為地很難確定,管轄上也存在沖突。用戶的住處和實施的侵權活動完全可以不在同一個地方,也就是說一個用戶住在乙地卻在甲地的服務器上進行侵權行為,為執法部門進行追查帶來一定的障礙。

查看全文

詮釋網絡版權問題

摘要:網絡環境下,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行、侵權材料的質量高、傳播廣泛迅捷行等導致一種表面與傳統行為類似的行為,一旦在網絡里實施,法律可能就會有不同的定性。在網絡環境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又不影響網絡功能并促進互聯網業的發展,是我們研究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基本落腳點。

參考文獻:著作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商合理使用

一、復制權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一)什么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作品的權利。

復制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查看全文

深究網絡版權問題

摘要:網絡環境下,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行、侵權材料的質量高、傳播廣泛迅捷行等導致一種表面與傳統行為類似的行為,一旦在網絡里實施,法律可能就會有不同的定性。在網絡環境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又不影響網絡功能并促進互聯網業的發展,是我們探析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基本落腳點。

關鍵詞:著作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商合理使用

一、復制權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一)什么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作品的權利。

復制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查看全文

透析網絡版權問題

摘要:網絡環境下,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行、侵權材料的質量高、傳播廣泛迅捷行等導致一種表面與傳統行為類似的行為,一旦在網絡里實施,法律可能就會有不同的定性。在網絡環境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又不影響網絡功能并促進互聯網業的發展,是我們研究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基本落腳點。

關鍵詞:著作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商合理使用

一、復制權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一)什么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作品的權利。

復制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查看全文

網絡版權合理性

摘要:網絡環境下,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行、侵權材料的質量高、傳播廣泛迅捷行等導致一種表面與傳統行為類似的行為,一旦在網絡里實施,法律可能就會有不同的定性。在網絡環境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又不影響網絡功能并促進互聯網業的發展,是我們研究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基本落腳點。

關鍵詞:著作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商;合理使用

1復制權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1)什么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作品的權利。復制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①為應當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再現作品,復制行為是一種再現作品的行為,但是必須是在有形物質載體上的再現。這就把復制行為與表演廣播和放映等其他再現作品的行為區別開來。例如通過朗誦再現作品就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

查看全文

網絡版權保護的分析探究論文

一、緒言

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迅猛發展,將人類文明帶入一個新的信息時代。國際互聯網絡是數字技術與計算機通訊技術日益發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作為一個巨大的通信網,其把全世界聯結在一起。在網絡環境下,版權所保護的作品有了新的傳播方式,公眾獲得創造性文化產品的途徑也發生了重大的變更,這對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由于網絡傳輸對版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該問題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與興趣。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組織專家研究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并找出相應的對策,如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兩個新公約,解決網絡傳輸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問題。論文百事通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Internet上網計算機已達74.7萬臺,用戶達210萬。且目前其發展極為迅速,因此網絡傳輸對我國傳統版權保護體系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版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的,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予以調整以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從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強集體管理的角度,找出保護網絡傳輸權利的對策,并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修改建議,以期促進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保護。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行并無區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查看全文

解析網絡版權保護

一、緒言

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迅猛發展,將人類文明帶入一個新的信息時代。國際互聯網絡是數字技術與計算機通訊技術日益發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作為一個巨大的通信網,其把全世界聯結在一起。在網絡環境下,版權所保護的作品有了新的傳播方式,公眾獲得創造性文化產品的途徑也發生了重大的變更,這對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由于網絡傳輸對版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該問題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與興趣。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組織專家研究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并找出相應的對策,如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兩個新公約,解決網絡傳輸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問題。論文百事通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Internet上網計算機已達74.7萬臺,用戶達210萬。且目前其發展極為迅速,因此網絡傳輸對我國傳統版權保護體系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版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的,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予以調整以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從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強集體管理的角度,找出保護網絡傳輸權利的對策,并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修改建議,以期促進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保護。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行并無區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查看全文

版權保護刑法論文

版權保護的刑法應對網絡版權犯罪并非是刑事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獨立罪名,而是以互聯網技術為手段所實施的網絡犯罪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交叉形態,即犯罪者利用互聯網獲取手段便捷性、信息傳播及時性等特征,所實施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以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新型犯罪形態不僅嚴重侵害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因傳統刑法管制缺位造成維權困境,極大影響了網絡環境的健康發展[1]。當下,我們亟須正視網絡版權犯罪所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厘清當前刑法保護的主要爭議焦點,并以此為立足點,構建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新秩序,從而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面臨的新問題

互聯網豐富了版權的內涵和外延,即傳統的印刷版權逐漸向數字版權轉化的過程中,不僅版權主體范圍更加寬泛,比如,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之間混合成為版權人的情況日益增多,而且版權表現形式更加豐富,比如,多媒體作品、電子商務、計算機軟件開發、數據庫和集成電路等新的版權作品出現,同時也衍生出了更加多樣的版權,諸如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保護權等。與版權內涵和外延的擴展相適應,侵犯版權犯罪也呈現與傳統犯罪不同的特點。一是犯罪主體多元化。網絡環境中,版權侵權行為的參與者十分廣泛,他們在侵權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均不同。互聯網背景下,版權侵害一般會經歷上傳、儲存、檢索和下載等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作品提供者、網絡連接服務者和作品下載者等主體,這些主體的存在都使版權享有者對作品的專有性受到削弱。二是主觀目的不明確。對版權進行保護的宗旨在于適度保護版權人的權利,合理劃分版權人和社會公眾對作品的使用范圍,從而激勵知識傳播和創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社會公眾出于學習、借鑒和研究等目的使用作品是不能被認定為侵權的。然而,在網絡環境下,版權犯罪目的和動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有的版權侵犯主體是為了實現網絡共享,有的版權侵犯主體是為了提升個人聲望或是降低作品作者聲望。這些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權益,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三是犯罪行為新型化。傳統模式中對版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復制、發行他人的作品[2]。在網絡沒有普及之前,公眾對作品的獲取只能通過在市場中購買、租借作品的有形載體來實現,而在網絡普及之后,信息的數字化大大簡化了犯罪流程,降低了犯罪成本,行為人可以利用技術手段輕而易舉地對作品進行上傳、下載、復制或修改等,甚至還會采取技術規避措施,給版權保護帶來巨大威脅。四是犯罪后果難以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侵犯版權行為的危害后果認定主要是依據違法所得數額這一有形標準來確定,而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侵犯并非都是為了營利,很多侵犯版權行為可能根本就沒有違法所得或者是數額很少,而且由于網絡傳播的無限性,實施侵犯版權犯罪的范圍和影響突破了傳統地域和空間的限制,犯罪的破壞力驚人。

二、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現狀及主要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制定之初,由于社會環境限制以及立法技術等原因,不可能預見網絡環境下版權刑法保護可能產生的新問題,自然也不可能對這些問題給予任何回應;而后我國雖多次頒布《刑法修正案》,也并未對版權的刑法保護規則做出修正。我國對版權的刑法保護仍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關于“侵犯著作權罪”以及第218條關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相關規定,立法滯后明顯。當下,關于如何加強互聯網環境下版權刑法的保護,進而對刑法規范做出調整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1.互聯網時代版權刑法保護現狀梳理近年來,為應對互聯網的沖擊,我國在版權刑法保護方面也采取了一些對策。一方面,我國通過了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首先在《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明確了對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行為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了對信息網絡侵權的刑事保護,列舉了可能構成犯罪的版權侵權行為。此外,我國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明確了對計算機軟件以及軟件以外的著作權與鄰接權作品的刑事保護,以及網絡侵犯版權行為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出于解決司法實踐中處理網絡版權侵權犯罪行為、保護網絡著作權的需要,2004年與2007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知識產權案件刑事解釋(二)》,其中都有涉及互聯網版權刑法保護的相關規定。2.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理性反思由上我們可以看出,立法及司法實踐對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問題都給予了一定回應,對規制版權犯罪行為,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疑問,需要我們反思并審慎待之。首先,版權刑法規制的范圍是否需要調整。從整體來看,目前,我國版權的刑法保護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程度上都存在嚴重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版權保護的范圍過窄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版權的保護實質上只局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和美術作品的署名權,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7條所規定的八種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一定的差距。在現有的刑法保護體系下,版權犯罪一旦與網絡相結合就會導致刑法適用困境,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定性難。社會公眾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行為和侵權行為、合法所得與非法所得全部混雜在一起,侵權行為與侵權金額的認定難度很大。其二,調查難。網絡的無形性、隱蔽性給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帶來了極大困難,尤其是電子數據極易被復制,權利人難以查找到最初的侵權人,再加上傳播過程中涉及的人數眾多,調查取證更是難上加難。其三,適用難。由于網絡虛擬性、技術性的介入,侵犯版權犯罪的行為方式、危害后果等極易被異化,傳統刑事法律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形,使得版權刑法保護的弱化更為明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版權的對象范圍、行為方式等必然會進一步擴張,現有的刑法保護體系亟須進一步完善。其次,對侵犯版權犯罪行為的界定是否需要重構。傳統模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制的侵犯版權行為主要有兩種,即復制和發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復制主要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和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主要是指以出版、出售、出租、出借或贈予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印件的行為。相比之下,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傳統的復制、發行行為應當讓位于網絡傳播行為,在實踐中,網絡傳播侵權行為已然呈現比復制、發行侵權行為更加巨大的社會危害性。2004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視為“復制發行”,這為網絡侵犯版權行為犯罪化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最后,當前版權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218條之規定,認定構成版權犯罪,必須要有“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犯罪動機。我國刑法之所以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版權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為了營利而非法復制、發行他人作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僅侵害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似乎并不大,不作為刑法規制的對象和重點,這也比較符合刑法謙抑主義精神[3]。

三、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應對思路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