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05: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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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信息及網絡空間安全研究
摘要:目前我國互聯網快速發展,信息安全成為社會的關注焦點,對于個人來說,信息安全有利于個人隱私的保護。因此維護網絡空間及信息安全是至關重要的,通過運用多重不同的技術操控網絡,以更好的服務社會,服務人民。本文將針對網絡空間以及網絡信息的安全性展開討論,通過分析二者的區別和聯系,更好的發揮網絡的優勢,實現最大化價值。
關鍵詞:網絡信息;網絡空間;安全
目前信息網絡逐漸代替傳統通訊技術成為傳播信息的主要媒介,日常生活中網絡的利用擴大了網絡的應用領域。近年來新聞媒體上不斷播出有關網絡安全、保護隱私的案例,這使大部分的人民群眾對信息安全更加注重,這些案例發生的原因大部分相同,因此給民眾造成了一定的認知偏差,對信息安全與空間安全的概念有所混淆。現代社會中信息網絡被大范圍的普及,想要確保網絡信息的安全就需要技術操作人員采取多種手段進行維護和保障。
一、信息安全的概念
信息安全的概念首次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其主要是指保護隱私和防止未經授權進入信息系統。網絡空間就是信息的生存環境,是將所有信息進行整合的環境,因此網絡空間的安全既有效保證人生產生活安全,有保證了信息安全,其是一個巨大的復雜的系統,人與信息相互影響構成了影響網絡空間安全的重要因素。網絡空間的安全問題綜合了所有信息、系統,顯得更加龐大,一旦出現問題,將更加難以治理。網絡空間安全相對于信息安全更具體化、專業化,其主要用于培養“互聯網+”技術,以促進社會緊跟時展共同進步,引領國家網絡領域的安全,同時還可以利用網絡空間進行管理與規劃,開發與網絡相關的軟件,更新硬件設備,逐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不管是信息安全還是網絡空間安全都需要具有創新思維和探索能力的高級網絡工程人才進行維護,網絡空間是繼陸、海、空之后的又一新型戰略空間,其不僅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和文化的傳播,還會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的社會發展與國民信息的安全,容易造成財產損失與綜合國力下降等的問題。因此為了應對網絡空間在信息交流各環節面臨的危機,需要對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保護機制,有效保證信息的產生、傳導、存儲、再現。同時對傳統信息安全所研究的內容進行高度保密,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還涉及到對網絡空間的各項基礎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與備份。信息安全與網絡空間安全都屬于非傳統意義上的安全,其核心目標就是為了保證信息安全,網絡空間安全更側重對設備與服務的監督。目前大多數人早已離不開網絡,使其成為娛樂和工作中的一種不可或缺的工具,群眾的生活方式與工作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朋友圈、觀看視頻或者網絡購物時會進行實名制,如不注意信息安全就會使不法分子利用民眾的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導致個人名譽受損。
二、對信息安全、網絡空間安全有效保護的建議
小議網絡空間交往和身份認同
網絡空間是在人類面前敞開的一個全新的生活空間,對于網絡空間的理解應基于對網際生活現象的描述和分析,網絡空間的倫理反思也不例外。其原因是顯見的,先有倫理,后有生活,倫理是對生活現象進行思考的結果。盡管網絡空間中的生活繽紛斑斕,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對網絡空間中的交往方式和身份認同等生活形式的描述和分析,從文化和哲學層面把握其要領,并以此作為網絡倫理反思的現實前提。
一、網絡空間簡釋
網絡空間(cyberspace)一詞,又譯為電腦空間、賽博空間等,最早由加拿大科學幻想小說家吉布森(WilliamGibson)(1984)所造,本意是一種能夠與人的神經系統相連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產生的虛擬空間。10多年來,計算機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網絡空間逐漸變成現實,網絡空間的概念也不斷得到新的拓展。為了廓清網絡空間這一核心概念,本節將簡要敘說網絡空間的緣起、網絡空間的諸定義、網絡空間的技術背景和網絡文化現象及其理論研究,冀圖以此獲得關于網絡空間及其技術文化背景的唯像認識。
1.網絡空間的緣起
在科幻小說領域,吉布森和斯特林(B.Sterling)等人于1980年代中期發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賽博朋克"(cyberpunk)運動。1984年,吉布森發表了賽博朋克小說《神經浪游者》(Neuromancer),首次提出了網絡空間的概念。吉布森的網絡空間的基礎是全球電腦網絡,他稱之為基質(matrix,又譯為點陣、矩陣,吉布森賦予它的新意涵為電子交感幻覺世界),人可以通過電極使神經系統與之相連,用意念控制其他事物,并產生各種脫離軀體的交感幻覺。吉布森認為:
"網絡空間是成千上萬接入網絡的人產生的交感幻像……這些幻像是來自每個計算機數據庫的數據在人體中再現的結果。"5
網絡空間學習與大學
“世上唯一美德為有知,唯一邪惡為無知”——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的時代已經過去將近2500年了。自那個時代以來我們已經創造了裝備火箭的艦船、生物技術、基因工程、激光、射電天文學、非線性數學、混沌理論、人造衛星、超級計算機、脫口秀(talk-showtelevision)和人工智能。這些東西我們大都可以稱之為進步。
但是教育方面的進步是什么呢?在2500年后,我們仍舊是把學生安排在一間教室里,讓一個權威性的人物按規定的時間給他們講課。我們和蘇格拉底及其所使用的教育范例相差無幾,沒有什么進步。高等院校現在的教育像是判處監禁:我們上耗時每小時3學分的課程,教師像是典獄長,而教室像是牢房。教育變成懲罰。然而,現在我們已經有了一把打開牢房,釋放犯人——學生——讓他們進行終身學習的技術鑰匙。應該承認,改革、改善和把保證質量的教育與培訓推廣到全球人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在全球進行教育改革,克服傳統教育模式的種種限制是比阿波羅登月計劃、中國的長城和埃及的字塔加在一起還要更加艱巨的任務。但是,現在已經有了可供在世界各地進行教育的新的強有力的技術。它表明這個任務不僅能完成,而且要完成。如果大學不迅速改革,它們將很快衰退到失去用途。本文將提出在21世紀改革和復興高等教育的10步計劃。這個藍圖能讓我們對當前世界上受到很少教育的20億人口進行教育。它通過釋放每一個人的學習能力以及開發集體協作的才能和互相促進的判斷思維,使我們可以作到對更多的人進行更加有效的教育。令人感到驚異的是,所有這一切可以在比現在花費更少的情況下完成。
改革1:放松對教育的控制和引進競爭機制
新的學習模式特別是在遠程教育方面的突破、網絡空間的相互促進、終生學習和自適應或實驗性教育很少是來自一流的教學中心。對于一些教育界的精華,如著名的以研究為目的的大學來說,要他們重新徹底改造自己或是改變他們的教學體系促進因素太少、抑制因素太多了。所以無怪乎新的教學模式和范例不是來自名流大學,而是來自像國立科技大學(NationalTehnologicalUniversity)、開放大學(TheOpenUniversity)、歐洲進度(EUROPACE)、安大略電視大學(TVOntario)、西方認知網絡(TheKnowNetworkOfTheWest)、瓊斯網上大學(TheMind-ExtensionUniversityOfJonesIntercable),甚至于鳳凰大學(TheUniversityOfPhoenix)和以因特網為基礎的許多教學計劃這一類教學團體。這些教育界的競爭者最終將使高等院校的教學與研究方法產生根本變化。如果傳統的名流大學在競爭的挑戰下不更快地進行革新的話,那么建立在過時的、以個人的成就和競爭為基礎的教學觀念就可能妨礙這些學校學生的進步。
改革2:重新定義學習
我們應該給學生灌輸集體協作、判斷思維和終生學習的觀念。今天多數的教育體系有礙于以集體協作為基礎的學習,然而,對于現代工業和服務業來說,要想獲得成功,集體協作是至關重要的。今天的全面質量管理和建立在時間基礎上的管理都強調集體協作和交流,所以學生需要一種能夠培養他們加強交流、相互學習和進行判斷分析的教育。不論在教室中或是在相互影響的網絡上這些方面的根本是集體協作。但是傳統的教育卻正相反,它鼓勵獨自工作而不是互相協作的學生之間的競爭。簡言之,未來的教育必須著重教會怎樣學習。在一個信息的增長是人口增長20萬倍的環境中,自適應學習和判斷思維是對人進行教育的關鍵。世界上最好的教育工作者需用新的計算機軟件、新的光盤只讀存儲器和以互聯網絡為基礎的體系,開發出新的交互式系統,以培養學生判斷思維、終生學習和協作的能力。這些技能需要通過課堂練習、人際活動和電腦網絡來加強。
網絡空間、交往和身份認同
網絡空間是在人類面前敞開的一個全新的生活空間,對于網絡空間的理解應基于對網際生活現象的描述和分析,網絡空間的倫理反思也不例外。其原因是顯見的,先有倫理,后有生活,倫理是對生活現象進行思考的結果。盡管網絡空間中的生活繽紛斑斕,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對網絡空間中的交往方式和身份認同等生活形式的描述和分析,從文化和哲學層面把握其要領,并以此作為網絡倫理反思的現實前提。
一、網絡空間簡釋
網絡空間(cyberspace)一詞,又譯為電腦空間、賽博空間等,最早由加拿大科學幻想小說家吉布森(WilliamGibson)(1984)所造,本意是一種能夠與人的神經系統相連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產生的虛擬空間。10多年來,計算機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網絡空間逐漸變成現實,網絡空間的概念也不斷得到新的拓展。為了廓清網絡空間這一核心概念,本節將簡要敘說網絡空間的緣起、網絡空間的諸定義、網絡空間的技術背景和網絡文化現象及其理論研究,冀圖以此獲得關于網絡空間及其技術文化背景的唯像認識。
1.網絡空間的緣起
在科幻小說領域,吉布森和斯特林(B.Sterling)等人于1980年代中期發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賽博朋克"(cyberpunk)運動。1984年,吉布森發表了賽博朋克小說《神經浪游者》(Neuromancer),首次提出了網絡空間的概念。吉布森的網絡空間的基礎是全球電腦網絡,他稱之為基質(matrix,又譯為點陣、矩陣,吉布森賦予它的新意涵為電子交感幻覺世界),人可以通過電極使神經系統與之相連,用意念控制其他事物,并產生各種脫離軀體的交感幻覺。吉布森認為:
"網絡空間是成千上萬接入網絡的人產生的交感幻像……這些幻像是來自每個計算機數據庫的數據在人體中再現的結果。"5
制裁網絡空間犯罪路徑選擇
摘要:大數據促成了一次重大的時代轉型,改變了我們的價值體系、知識體系和生活生產方式。中國的刑法學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尤為突出的是數據時代產生的網絡空間犯罪,其自身的價值屬性增加了網絡空間受到侵害的刑事風險,對傳統刑法網絡犯罪與計算機犯罪的規范體系造成了嚴重沖擊,這就使得在風險刑法的思維引導下,對數據時代制裁網絡空間犯罪的路徑作出選擇顯得尤為重要,以充分增強刑法在數據時代的生命力。
關鍵詞:數據時代;網絡空間犯罪;路徑選擇
一、兩種路徑選擇
(一)路徑一:網絡空間立法。我國現行刑法中與制裁網絡犯罪的罪名相關的共有四個條文,涉及8個罪名,分別為二百八十五條、二百八十六條、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二百八十七條、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和之二規定的:(1)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3)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5)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6)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7)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8)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其中,前五個罪名主要制裁的是以網絡為犯罪對象、犯罪工具的傳統網絡犯罪,而后三個罪名是2015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體現了刑法對網絡空間秩序的高度關注。可以說,《刑法修正案九》順應了數據時代網絡空間的發展要求,將刑法調整的范圍擴展至網絡空間,這是刑事法律懲治網絡犯罪的一大進步,但是目前我國刑法沒有單獨的罪名規制網絡空間犯罪,面對網絡空間犯罪手段的多樣化,以及網絡空間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現有的刑法罪名不足以回應網絡空間犯罪的危害。大數據,大挑戰,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法。貫徹網絡安全法的有關精神,擴大立法范圍,增設網絡空間犯罪罪名,防止漏罪出現,是制裁網絡空間犯罪可選擇的路徑之一。我國現有刑法對網絡空間犯罪的規制僅見于擾亂公共秩序罪一節,這樣的規定明顯不夠全面,也不足以制裁數據時代復雜多變的網絡空間犯罪,應當進一步擴大立法范圍,單獨設立網絡犯罪方面的罪名。這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具體步驟如下:(1)將網絡犯罪罪名集中化,對網絡犯罪專章規定、集中化設置、體系化整合;(2)網絡犯罪類型化,將網絡犯罪罪名類型化為主觀惡性較重的網絡犯罪與普通網絡犯罪,并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劃分,這不僅是現代各國的通行做法,也符合當代世界刑法發展的潮流;(3)將網絡犯罪罪名階梯化,在集中化、類型化整合的基礎上,應對網絡犯罪從定罪階段到量刑階段進行階梯化排列,對不同類型網絡犯罪罪名進行歸納整理,區分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較重的網絡犯罪和主觀惡性較輕與社會危害性輕的網絡犯罪,并設置分級、階梯化的規定,體現一定的幅度,然后在此基礎上再對各類網絡犯罪做出量刑上的階梯化排列。根據上述三點立法思維,可將我國現有的及今后增設的網絡犯罪設計為:(1)網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2)網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網上破壞經濟秩序犯罪;(4)網上侵犯財產權利犯罪;(5)網上侵犯人身權利犯罪;(6)網上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打造一個全新的用于網絡社會的罪名體系,使罪名設置逐步由“系統、軟件思維”轉向“網絡思維”,安全防護由“數據思維”轉向“空間思維”,逐漸與數據時代網絡空間變遷相契合,抵御數據時代網絡空間風險,嚴厲打擊侵害網絡空間法益的犯罪行為。完善立法,增設制裁網絡空間犯罪罪名是應對網絡空間犯罪的路徑之一,但網絡空間立法不是簡單的事情,立法模式還直接影響著網民生活、網絡空間建設和國家法治建設。為此,網絡空間立法既要考慮法治建設問題,又要考慮網民權益問題[1](P47)。(二)路徑二:擴大解釋現有刑法分則條文。擴大解釋刑法分則條文,使現行的條文體系和罪名體系適用于網絡空間犯罪,以充分增強我國刑法在數據時代的生命力和適用的可能性及延續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賭博網站”與現實生活中實際的場地(物理場地),即“虛擬賭博網站”與“物理場地”同作為賭博場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規定網絡空間、網絡秩序具有公共場所、公共秩序的屬性,這兩個解釋的基本方向就是將現實的物理空間擴展至網絡空間,進行了擴大解釋。中國政法大學于志剛教授認為,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財產”等關鍵詞內涵和外延的解釋往往會影響對特定罪名的選擇和適用,甚至有可能成為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基本依據。因此,如何解釋這些“關鍵詞”就成為決定傳統刑法的罪名體系能否延伸適用于網絡空間的關鍵[2]。數據時代網絡空間犯罪映射出的“場所”(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財產)是傳統犯罪的延伸,將現有的刑法分則條文作擴大解釋可以滿足網絡空間犯罪,使傳統刑法中諸如“公共秩序”“公共安全”“財產”“個人信息”“他人信件”等刑法所保護的對象在適用于網絡空間犯罪時能夠被民眾所接受,且不違背民眾的預測可能性,從而在觀念上達成共識,使生活現實與法律術語在語言表達上實現一致,最終使擴大解釋的現有刑法分則條文在現實社會與網絡空間有效地貫通。擴大解釋現有刑法分則條文是制裁網絡空間犯罪的路徑選擇之一,但解釋應抓住重點,不能全覆蓋,應根據現階段網絡犯罪的基本類型劃分定位指向方向,重點關注某一網絡犯罪類型的代表性刑法保護的對象,并逐步推進產生于農業社會、成熟于工業社會的刑法條文和罪名體系[3](P51)能通過對刑法保護對象的擴大解釋而得以在數據時代準確、有效地適用。
二、兩種路徑之評析
網絡空間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網絡空間犯罪制裁力度的不足,兩種路徑到底哪一種才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是我國刑法應該選擇的,能有效制裁網絡空間犯罪的路徑呢?網絡空間不是法外空間,所以其無疑應適用我國現行刑法,但網絡空間畢竟又不同于現實空間,其具有不同于現實空間的構造與利益。因此,如何識別和保護網絡空間中的法益是一個很值得思考的問題[4],以便找到適合的路徑回應司法實踐難題,解決我國網絡空間犯罪問題,推動網絡空間法治化,建設網絡強國。(一)路徑一評析。網絡空間立法能夠及時適應現階段網絡空間犯罪問題,適應現階段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打擊犯罪,保證網絡空間犯罪制裁有法可依,從而實現網絡空間秩序的制度化、法律化,主動適應網絡空間犯罪,填補網絡空間相關法律的空白,以網絡空間立法回應社會關切,向民眾傳遞政府維護信息網絡安全,確保社會安全的信號。但從以往的實踐來看,網絡犯罪立法欠缺實質效果,網絡犯罪罪名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的適用情況很不樂觀,1997年至今,我國網絡犯罪罪名的使用率極低。所以,一味地進行網絡立法會導致網絡犯罪罪名的擴大,從而產生由網絡空間風險引起的象征性立法對刑法功能的損害。東南大學的劉艷紅教授認為象征性立法對刑法功能的損害有三點:(1)象征性刑事立法服務于安全的目的損害了刑法的法益保護功能;(2)象征性刑事立法因謙抑不足而損害法的人權保障功能;(3)象征性刑事立法因執行不足損害了刑法的實用主義功能[5]。筆者認為,劉艷紅教授的觀點非常正確,在網絡空間發展初期“匆忙出臺”的網絡法律規則通常不成體系,流于形式,無法產生實效,如立法層次較低、宣言性的東西較多、內容尚未形成體系,甚至可能會給社會帶來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二)路徑二評析。擴大解釋作為一種解釋方法,雖然具有較強的維護刑法適應性的功能,但也面臨著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超出國民的預測可能性、侵犯國民自由的風險[6](P95)。在中國現行的刑事法治條件下是否應該對現有刑法分則條文做擴大解釋去適應數據時代網絡空間犯罪問題,應該從擴大解釋本身去探究,刑法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持否定說者認為,刑法不能進行擴大解釋。因為擴大解釋是對刑法規定的內容范圍擴大解釋,擴大范圍的內容不是刑法規定的內容。因此,最高司法機關不能對刑法規定的原本內容作擴大的司法解釋[7]。也有學者認為,司法解釋只能對法律條文作限定性的解釋,不能對法律條文的含義作擴大范圍的解釋,對法律條文含義作擴大范圍的解釋,是一種造法行為,它違背了立法權與司法權分離的基本原則[8]。所以按照否定說,不可以對現有刑法分則條文做擴大解釋去適應數據時代網絡空間犯罪問題。持肯定說者認為,刑法能進行擴大解釋,具體又包括以下幾種觀點。(1)法官適用刑法解釋必須遵循立法原意,這是法律適用的原則要求,但也不否認,在少數情況下,如果立法原意明顯存在缺陷或難以適應社會需要時,法官可以對立法原意進行擴大解釋[9](P17-18)[10];(2)原則上講擴大解釋不是嚴格解釋,法官有義務嚴格禁止不利于被告人規定的擴大解釋,但對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規定,根據有利于被告原則,法官可以做出寬松的、擴大的解釋[11];(3)禁止擴大解釋是不現實的,其實質上是對絕對罪刑法定主義的又一個翻版,只要能堅持自律原則和可預測原則,擴大解釋是有現實意義的[12]。所以按照肯定說,可以對現有刑法分則條文做擴大解釋去適應數據時代網絡空間犯罪問題,但不能機械地適用罪行法定原則,應通過解釋發揮刑法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三)我國制裁網絡空間犯罪應選擇的路徑。上述兩種路徑各有其合理與不合理之處,基于我國目前的刑事法治現狀,我國應該選擇哪種路徑,就筆者而言更傾向于路徑二,即擴大解釋現有刑法分則條文。理由在于現行刑法分則條文經過十個《刑法修正案》,不斷調整與完善,截至目前我國總共有469個罪名和452個條文,共涉及10個種類,包括(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生權利、民主權利罪;(5)侵犯財產罪;(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貪污賄賂犯罪;(8)瀆職罪;(9)危害國防利益罪;(10)違反軍人職責罪。無論是刑法條文數量還是罪名種類,對數據時代出現的網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網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網上破壞經濟秩序犯罪、網上侵犯財產權利犯罪、網上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網上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等侵害不同網絡空間法益的犯罪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刑法分則條文進行制裁,不必再進行網絡空間立法。近年來,網絡犯罪持續上升,約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長,但網絡罪名在司法實務中的適用率極低,被尋性滋事罪,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集資罪等罪名所取代,使得被寄予厚望的刑事法安全體系在維護網絡安全中發揮的作用并不明顯。法律得不到適用就等于沒有法律,對法律權威性無疑是一種折損,所以通過擴大解釋去釋放現有刑法分則條文還未用盡的“內存”,讓現有刑法分則條文繼續發揮作用滿足網絡空間犯罪,實現數據時代制裁網絡空間犯罪是有據可循的。通過時代性的擴大解釋去拉長分則條文的打擊半徑,讓整個刑法分則條文體系和罪名既正常使用于現實社會,也能夠延伸用于網絡社會,似乎成為了唯一的選擇[13]。也有學者認為,回顧網絡犯罪的立法回應歷程,我國刑法的立法指向主要以增設罪名以應對網絡犯罪的反應模式為主,這在以往的網絡作為犯罪工具、犯罪對象的網絡犯罪階段是一條切實可行的路徑選擇,但在數據時代,網絡成為犯罪空間后,通過擴大解釋補充罪名體系去適應網絡空間,不失為一條可選性較高的路徑,對嚴密法網也具有積極意義[14]。無論是路徑一還是路徑二都是數據時代制裁網絡空間犯罪的方法,但是路徑二較路徑一更有效,如果采用路徑一,即網絡空間立法,不僅會導致我國刑法罪名膨脹以至于損害刑法應有的功能,而且會產生很多新的罪名,立而不用成為“僵尸罪名”,進而折損其刑法應有的權威性,同時,這些罪名的存在主要是發揮宣誓作用,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離,不能解決現實問題,沒有實質意義;如果采用路徑二,即擴大解釋現有刑法分則條文,不僅能抑制數據時代由于網絡空間風險引起的不必要的象征性立法,而且可使傳統刑法分則條文體系和罪名煥發新的生命力,防止出現僵尸條文和罪名,使立而不用的刑法分則條文重煥生機,發揮起應有的作用。制裁網絡空間犯罪,并不僅僅是因為網絡資源信息本身具有重要的價值,更因為它們背后隱含著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關系國家安全,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所以要選擇最科學的制裁路徑。
網絡空間交互研究論文
網絡信息空間(亦稱網絡空間)不僅提供了豐富和多樣化的信息資源以及方便、快捷的檢索工具,也為用戶與網絡空間的交流互動及用戶認知潛能的發揮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可是,由于網絡空間結構的多維復雜性和無限擴展性,導致用戶處理和理解信息的活動受到越來越大的影響。筆者認為,在影響網絡空間信息利用的諸多因素中,信息表征方式以及由此引致的用戶在網絡中的地位、認知投入程度、信息接收和認知加工等信息行為的變化是需要引起更多關注的問題。有關此方面問題的研究,不僅可以從“用戶體驗”角度提供網絡信息空間構建的認知維度基礎,也可為網絡信息組織中的關鍵性技術——智能導航的開發和設計提供一定的依據。
1、網絡信息空間的信息表征及其用戶認知模式
1.1網絡信息空間信息表征方式及特點
目前,網絡信息空間最核心的信息表征方式是超媒體方式,即通過鏈接方式將離散的信息單元或信息結點連接在一起來表征信息的一種非線性方式[1]。超媒體中,信息實體可被分割成小的信息片斷,其形式可以是文本、圖形、音頻、視頻、動畫、圖像和可執行文檔等。各片斷以結點的形式表示出來,各個信息結點之間又依據其意義聯系建立起非線性鏈接(超鏈接),形成網狀結構,用以表示不同結點信息間的關系。概括地說,超媒體信息表征方式具有如下顯著特點:
1.1.1多樣性和集成性超媒體系統通過以計算機為核心的數字化技術手段集成了多種媒體手段,實現了文本、圖形、圖像、音頻、視頻和動畫等多種信息表征方式的有機結合,可以提供多感覺通道的刺激,能更精確地呈現真實世界的物體、過程、任務情景等[2]。
1.1.2靈活性和聯想性超媒體信息表征方式將基本信息單元作為結點進行非線性鏈接,信息結點之間不是按照預設的路徑線性排列,而是依照人們的“聯想”關系表示概念間的聯系,靈活建立不同的通達路徑。用戶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維路線在網絡空間中較為自由地訪問有關信息。
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傳播學思考
【摘要】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已成為當前加強意識形態建設的重點和難點。而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是一種特殊的傳播行為,具有主客體身份的雙重性、介體的開放性、場域的虛擬性等傳播學特點。必須高度重視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通過深入研究教育客體,加強互聯網內容建設,整合傳播渠道,凈化傳播環境等,切實提升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效。
【關鍵詞】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傳播學;意識形態
指出,要“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1]。互聯網信息傳播技術的運用和普及對當前思想政治工作產生了深遠影響,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成為當前加強意識形態建設的重點和難點。
一、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的傳播學分析
CNNIC第45次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3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高達9.04億。這也就意味著網絡化生存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常態,必須切實加強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傳播學與思想政治工作有著密切的關系”[2],傳播是人的社會本質的體現,沒有傳播,人們難以發生一定的社會聯系和社會關系。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在于提升人們認識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效的傳播是提升人們思想交流和認識水平的重要途徑。只有充分把握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的傳播學特點,才能更好地推進網絡空間的治理。(一)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主客體身份的雙重性。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是指政黨或社會群體用一定的思想觀念、道德規范和政治觀點等,對廣大網民進行有目的的引導,使其形成一定符合社會要求的社會實踐活動。因此,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是相關信息在主客體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這種信息相互作用的過程就是一種信息傳播活動。而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相互作用的主客體之間的關系相較于傳統媒體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傳統媒體理論認為,“受眾完全是消極的,媒體傳播什么,受眾就接受什么,沒有任何主體性”[3]。也就是說,傳統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信息傳播主體到客體的單向傳播行為。而互聯網的興起,打破了這種單向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網絡空間中的主客體之間實現互動,信息傳播主體由傳統的“灌輸者”變為“對話者”,信息接受的客體由被動接收變為互動的主體。互聯網使主體與客體都成為信息發送與接受的基站,人人都是信息的生產者、接受者、傳播者。互聯網使主客體之間實現信息共享,“互聯網與傳統媒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信息傳播結構的平等性和信息關聯無中心化”[4]。因此,網絡空間中主客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共同參與網絡空間的話語建設,打破了現實社會傳播的身份限制。而這種互動性決定了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主客體身份的雙重性,也增加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難度。(二)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介體的開放性。互聯網像一臺時空壓縮機,打破了信息傳播的時空限制,可以全天候、跨區域地隨時交流,地球成為一個“村落”。人們不分種族、國家、職業、社會地位等,都可以在網絡空間自由交流。網絡空間的信息具有無限的豐富性,互聯網宣告“人人都有麥克風”時代的到來,決定了網絡空間信息準入門檻極低,海量的信息和多元觀點充斥在網絡空間中。互聯網傳播的開放性也使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客體之間都獲得了空前的能動性,使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充滿互動性和溝通性。(三)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場域的虛擬性。相較于傳統媒體環境下的思想政治工作,互聯網營造了一個虛擬的信息傳播場域,即“特指當代的數字化的表達方式、構成方式和超越方式,是現時代數字化的存在方式、發展方式和創造方式”[5]。互聯網信息傳播場域是由“比特”構成的數字化的電子虛擬空間,與現實的物理空間具有本質性的不同。在現實的倫理秩序中,人們的交流、交往都是以較為真實可靠的特定身份出現。而在虛擬的網絡空間里,信息傳播的主客體形象、身份及行為都被數字化了,信息傳播的全過程成為一種符號化的活動,網絡空間的信息交流成為符號之間的互動。網絡空間的符號代替特征使之失去了現實空間的確定性與穩定性,人們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文本、圖片、音視頻等來塑造自己(2020•9)XINWENAIHAOZHE的形象和身份。這種虛擬性為網絡空間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巨大的張力,同時也增添了不確定性。
二、互聯網信息傳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網絡空間公共政策傳播優化策略
摘要:智媒時代,隨著互聯網對公眾生活的全面滲透,在線化、云端化、海量化信息集成的互聯網渠道成為公共政策傳播的主要端口,并形成了公共政策網絡傳播的新特性。互聯網傳播的多元性、雙向性、高交叉性等特點,一方面,帶動多圈層發聲、私域空間高頻互動、虛擬空間意見領袖平民化,從而深刻影響了公眾政策議題設置和公眾輿情走向;另一方面,公眾政策傳播與大眾接收存在錯位,公眾輿論對政策傳播本意的偏差誤解,這種集體選擇也為監管帶來隱憂。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公共政策傳播的特征,試圖為網絡公共政策傳播提供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公共政策傳播;網絡空間;特征變化;優化策略
互聯網對公眾生活的全面滲透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今,傳統的以廣播、電視、報刊為主導的公共政策傳播體系面臨結構性挑戰,并且傳媒業態與受眾的接收方式和閱讀習慣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網絡空間成為公眾溝通乃至公共政策傳播的重要陣地。隨著中國政府在國家治理方面的迅速提效,強化對政策傳播輿論治理的高度重視,有效管理網絡空間傳播特征的變化,充分發揮網絡媒體的積極作用、有效提高公眾的國民自信心、有效控制政策傳播風險、準確闡釋與解讀政策并快速獲得共識與反饋都極為必要。
一、公共政策網絡傳播的新特性
互聯網從根本上改變了公共政策的傳播環境,由原來單一定向的傳播體系轉向了多向、多元化、高交叉的交流新特征。從核心要素上存在以下重要變化。1.多圈層發聲成為常態,影響力持續分散和外擴。大量的自媒體和互聯網群組平臺使社會各類圈層都有了即時發聲的優勢,這讓每個公民都可以成為信息者,并在群組內和群組間產生交流互動。這意味著對特定事件,如公共政策從政策的制定到執行、反饋、完善的整個流程更加多元和復雜,個性化的訴求可能產生快速疊加的巨量信息,并獲得即時的放量傳播,甚至影響其他群組以及個體的判斷。這一方面引起了管理難度的增加,另一方面促使社會群組與圈層之間的溝通變得更為迅速,更年輕圈層的態度更生動、更完整地出現在公眾傳播的主體視野中。2.私域空間成為政策傳播關鍵的“最后一公里”。隨著網絡平臺的不斷融合發展,公眾信息接收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虛擬社群廣泛崛起,使信息傳播關鍵的“最后一公里”往往在私域空間內完成,公共政策由于公眾較高的關注度而表現尤為明顯。特別是新的公共政策,因新鮮度以及敏感度的高企,使其在私域空間內的傳播、解讀和公眾反饋中處于“高頻復雜”狀態。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策制定者及執行者準確捕捉分析政策的難度,政策解讀闡述的反饋度、全面性均面臨著新環境的挑戰。3.意見領袖的邊界特征發生轉變。傳統公共政策的解讀者和意見領袖具有文化精英和體制內身份雙重特征,自媒體時代意見領袖的組成中增加了更多的平民視角,甚至娛樂化特點。虛擬社區的活躍分子、專業人員甚至娛樂明星都可能成為某項公共政策的“解讀者”,其影響力的根本特征可能來自于公眾對其專業度的認可,但這一專業度與其解讀公共政策的維度是否一致則沒有本質關系,而是與其影響力的本體,如其所擁有粉絲量,以及粉絲的盲從和弱分辨力有關。但意見領袖是否有足夠的影響力,不能僅根據粉絲轉發行為和傳播量來看,還需要根據影響力產生的要素以及對該意見領袖行為的專業度評價多維度控制要件來辨別。以上所述傳播環境三個方面的變化,是政策制定者所必須面對的現實,也對高效的控制系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公共政策網絡傳播中的問題表征與機遇
網絡空間法律研究論文
目錄
一、言論自由及其法律界限
二、網絡與言論自由傳統法律界限的沖突
三、美國的經驗
四、總結
美國歷來是一個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度,它不僅將言論自由規定在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而且一直致力于探索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并先后形成了“危險傾向原則”、“煽動原則”、“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等一系列適用原則。隨著人類進入網絡時代,網絡技術與傳統的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間的沖突也日益凸現出來。那么,究竟應該在網絡世界中對言論自由施以什么樣的法律限制呢?美國作為網絡的發祥地和世界上在網絡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國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1對于我們這樣一個無論是在網絡基礎設施還是在網絡立法上都還處于起步階段的國家而言,美國在網絡言論自由的保護方面取得的經驗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論文。
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問題分析
摘要:互聯網讓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國際社會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強化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然而,人們對于如何在國際法上界定網絡空間的性質有較大分歧,這直接影響到網絡空間全球治理的治理主體、治理規范以及治理機制的確立。國家治理和國際問題的治理都離不開法治,網絡空間治理也不例外,要確保網絡安全,促進網絡發展,網絡空間全球治理必須實現法治化。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是由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的法律和政策來共同保障的。從國際層面來看,需要在聯合國主導下制定有關全球網絡空間治理的國際法律體系;從國內層面來看,需要在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引領網絡安全立法的方向,并確保國家網絡安全政策的落實。
關鍵詞: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全球治理;網絡空間主權;命運共同體
一、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問題的緣起
互聯網及相關技術的不斷革新,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也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強化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由于網絡空間具有虛擬性和跨國界性特征,單靠一個國家不可能憑借一己之力完全解決這些問題,正因如此,網絡空間必須通過國際合作而實現全球治理。[1]但是,網絡空間治理的國際合作在實踐層面往往難以有效推進,根本原因是人們對于如何在國際法上界定網絡空間的性質有較大分歧:網絡空間是“全球公域”,還是國家主權管轄的范圍?這一問題的回答對于明確網絡空間治理主體、制定網絡空間治理規范以及確立網絡空間治理機制是極為必要的。解決網絡空間治理的上述問題,首先要準確界定網絡空間賴以存在的信息環境,其次要正確認識網絡空間的技術特征與社會特征。信息環境由基礎層、邏輯層和信息層構成。網絡空間不能簡單理解為物理基礎設施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和規則組建起來的系統,也包括眾多用戶的網絡行為。從技術層面和社會層面來看,網絡空間的特征如下:第一,虛擬性和現實性的統一。從技術層面來看,網絡空間是一種立體網狀結構,這種結構打破了信息傳輸的時空限制,在某種程度上來講是沒有邊界的虛擬存在。然而,網絡不可能完全脫離真實世界而存在,比如,網絡空間是由客觀存在的光纜、服務器、交換機、計算機等網絡設備構成的,而且,不管虛擬空間的形象多么美好,人們都得回歸到現實的生活。也就是說,網絡空間本質上是現實社會的反映。第二,開放性。網絡的無界性源于其開放性這一社會特征。在全球化的條件下,互聯網使整個世界聯結為一個整體,從而成為全球化的重要推動力量,全球經濟、文化和社會借助互聯網獲得了全新的特質。互聯網在本質上是一種信息傳播工具,但是,“互聯網+”卻具有神奇的力量。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任何國家或地區都必須接入互聯網。因此,互聯網的開放性是全球化的必然要求。第三,網絡用戶自治的傳統。盡管互聯網是受到美國用于軍事目的阿帕網啟發的,但是之后互聯網則獲得了相當大的自主性,比如,網絡協議及其他網絡標準是由非政府行為體來制定的,互聯網在某種意義上擺脫了國家力量的控制。目前,網絡空間的國際法地位存在較大爭議。關于網絡空間的法律性質,主要有以下四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網絡自治說。這種觀點認為,網絡是沒有邊界的,即便一個國家能夠管轄其國內的每一個網絡節點,但是,互聯網協議地址作為邏輯地址,是可以更改的,而網絡設備的物理地址是固定的、不可更改的,這就給政府依據互聯網協議地址進行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基于計算機的全球性互聯網絡超越了國界,營造了全新的人類活動空間,基于地理邊界的傳統法律能否適用于網絡空間受到質疑。因此,網絡空間超出了傳統國家的主權管轄范圍。這種觀點還認為,開放性和多元性是網絡空間的重要特質,因此對網絡空間進行規范的是用戶而不是政府。互聯網發展的實踐也證明,在相關規則的基礎上,網民能夠自主地管理網絡空間。然而,網絡空間的“法律真空”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持。因為,信息基礎設施都位于特定國家的境內,網民也無法擺脫國家的管轄權。網絡技術先驅者所設計的網絡技術的基本框架主要考慮的是信息交換和傳輸效率方面的問題,但是這種便利性卻帶來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甚至已經影響到國家安全。網絡自治只能理解為權宜之計,而非互聯網發展的常態。第二,全球公域說。這種觀點認為網絡空間與公海、外太空、南極等一樣屬于全球公域,不屬于任何一個國家的管轄范圍。盡管從理論上講,一國政府能夠控制信息終端(如計算機、手機等),從而管理和控制信息,但是網絡標準化協議卻使得信息傳輸難以有效管控,而且由于幾乎所有國家均已經接入全球互聯網,一個國家很難將其網絡空間與全球網絡分開。故而,全球網絡空間是一個難以分割的整體,無論哪一個國家都沒有權力對其提出主權要求。全球公域并非一種單純的自然狀態,而是需要由國際法來認定。對于網絡空間來說,即使各國尚未就網絡空間主權問題達成共識,也可以將其看作尚未完全明確權屬的共同財產。第三,混合場域說。一些學者提議,我們可以參考公海和南極洲等的治理經驗,把網絡空間分成全球公域和國家管轄兩部分。其中,支持整體互聯網運轉的信息基礎設施和規則層可以看作聯合國管理的全球公域,而各個國家接入互聯網的各種設備和內容層可以劃分為本國政府管轄的范圍。確實,網絡空間的存在依賴于物理基礎設施,但網絡空間更是一個基于物理基礎設施的虛擬空間。如果將物理基礎設施、代碼和規則與信息內容進行割裂,也就不存在所謂網絡空間了。因此,混合場域說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第四,國家空間主權說。俄羅斯、中國等國主張網絡空間主權是存在的。2011年,中國、俄羅斯、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等國在第66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將四國起草的《信息安全國際行為準則》作為大會正式文件散發,這份文件多處提及國家網絡空間主權。2016年11月,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將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列為立法宗旨之一。從網絡運行的實踐層面來看,虛擬的網絡空間不可能擺脫支持其運作的物質基礎設施,后者屬于國家主權管轄范圍,所以,網絡空間主權實質上是國家在網絡空間行使主權的表現。網絡空間的國際法屬性的爭議反映在網絡空間治理方面,形成了三種治理模式:第一,網民自主治理模式。這種模式主張,網絡用戶就是網絡主權者,網絡應該由用戶自主治理,而不需要國家公共權力的干預。但是,從互聯網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到,如果沒有國家公共權力對網絡空間的介入,網絡空間就會處于完全失序的原始叢林狀態,網絡安全完全得不到保障。3第二,多主體共同治理模式。以美國為首的網絡發達國家強調網絡空間的全球公域屬性,認為對網絡空間治理應當實行多主體共同治理模式。這一模式的支持者認為,自網絡產生之初就由政府、商業部門、學者、技術專家、網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制定出了相應的網絡標準和規則,多主體共同治理模式能夠更好地代表諸多網絡行為體的不同利益。其實,互聯網是否全球公域是存在很大爭議的,所以,網絡空間多主體共同治理模式缺少充分的理論支持。第三,多邊治理模式。中國、俄羅斯等國認為網絡空間應當根據國家主權原則,置于國家單獨或聯合管控之下。在此前提下,應秉持政府主導、多邊參與、民主決策、透明有效的原則,通過國際條約確認各國的權利和義務。當前,在網絡空間治理中存在著嚴重的權力不對稱現象,網絡欠發達國家沒有足夠的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在此背景下,多邊治理模式極為必要。更為重要的是,網絡空間中的許多問題只有在主權國家參與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有效治理。比如,域名所有權問題、網絡隱私權保護問題、網絡犯罪問題等,這些問題只有政府權力介入才能得到解決。[2]
二、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的目標指向
進入新世紀以來,網絡通信技術的發展,拓展了人類的生存空間,也變革了社會生產方式,但是并未根本改變國際政治秩序。網絡空間全球治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比如東西矛盾和南北差距,這迫切要求世界各國攜起手來,共同面對。在網絡空間治理理念上,東西方國家存在著較大的分歧。中國、俄羅斯等國倡導在維護各國網絡主權的前提下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的國際合作,而以美國為首的國家則強調網絡空間治理的多利益攸關方模式,認為國家不應當對互聯網實施干預。另一方面,南北國家因經濟水平不同,而在網絡發展方面形成較大差距。相應地,形成了不同的網絡空間治理理念。網絡發達國家因其擁有技術方面的優勢,故而強調技術規范的重要性;而網絡欠發達國家則更多依賴法律規范來治理網絡。[3]人類只有一個地球,處理國際關系,解決國際問題,必須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出發點。[4]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子集,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是全球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目標,國家治理和國際問題的治理都離不開法治,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是實現網絡安全和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5]法治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提升治理能力,實現治理現代化,必須依賴法治。網絡空間治理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其法治化是毋容置疑的。[6]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體現在:第一,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解決網絡發展不合理所帶來的問題。互聯網是人類的共同生存空間,互聯網的發展體現了一個國家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當然,全球互聯網發展存在著國家之間和地區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即為“數字鴻溝”。網絡發達國家利用其技術先發優勢,把握了互聯網的規則制定權和網絡話語權。網絡發展中國家無法平等參與全球網絡空間治理的各項事務,技術上受制于人,經濟上受到遏制和盤剝。這反映了網絡空間存在著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在全球網絡空間建立公正合理的規則和機制,有助于維護發展中國家平等參與全球網絡空間事務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實現網絡空間可持續發展。第二,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解決網絡規則不合理所帶來的問題。在信息時代,信息安全尤其網絡安全已經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網絡空間也已經成為國家競爭的戰略空間。為了占據網絡空間的制高點,美國奉行網絡霸權主義,將本國有關網絡空間方面的司法判例,通過各種措施對國際法律體系施加影響。美國甚至調整其核武政策,降低核武器使用的門檻,提出只要其信息關鍵基礎設施受到嚴重攻擊,就運用核武器進行反擊。對此,只有實現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依法規范網絡空間各行為主體的行為,保障各個國家的網絡安全,而不是只保障某一個國家的個體安全,才能實現網絡空間的共享共治和互聯網的繁榮發展。第三,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解決網絡空間秩序不合理的問題。如果沒有法治的約束和規范,網絡空間秩序不合理現象就在所難免。比如,一些西方國家利用網絡軍隊對其他國家進行網絡攻擊、對網民實施網絡監控、運用各種網絡傳播手段搞所謂“顏色革命”等,這些行為對全球網絡安全和他國網絡主權構成了嚴重威脅。此外,網絡恐怖主義在網絡空間肆意蔓延,越來越呈現出智能化、跨國性、線上線下互動等特征。與此同時,傳統刑事犯罪網絡化也呈現高發的態勢。可以預見,大數據、物聯網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出現和大面積推廣,會使得網絡安全問題更加突出,甚至可能成為困擾全人類的難題。只有建立普遍適用于網絡空間的行為規范,才能將網絡犯罪問題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各國之間也才能依據國際法統力合作,建立公正、民主、法治的網絡秩序,保障網絡行為主體的合法權益。[5]第四,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是應對風險社會挑戰的必然選擇。進入21世紀以來,人類社會呈現出高度復雜的狀態,所面臨的不確定因素也越來越多,核擴散、經濟動蕩、恐怖主義、氣候變化等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信息化加劇了社會風險因素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此背景下,風險社會理論受到推崇。這一理論認為,現代社會,人類生存的環境變得十分脆弱,社會存在著大量不安全因素,社會對個體的控制難度大大增加,工業社會之前那種超穩定的狀態已經不復存在,現代社會比傳統社會對于安全的需要大幅度增加,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成為重要的應對措施。相比較現實社會,網絡空間充斥著更多的風險因素,網絡安全甚至被提升至國家戰略的高度。[7]在此背景下,社會治理模式需要公民參與,政府也需要更加注重法治化和制度建設。在國際層面,面對風險,絕非哪一個國家可以獨立應對,需要各國攜手共治,實現網絡空間全球治理的法治化。第五,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是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網絡空間中,要實現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必須有相應的保障措施,法治化無疑是這些保障措施中最為有效的。與行政、經濟、道德等相比,以法治維護網絡安全,成本較低而且效率較高。當前,非傳統安全是國家安全領域最主要的矛盾,特別是網絡時代使得間諜活動迎來了“黃金時代”。“棱鏡門事件”暴露了網絡空間所面臨的嚴峻的安全問題。由于美國擁有信息技術的優勢,同時掌握著互聯網關鍵資源,因此,它完全可以對其他國家實施網絡監控。這樣一來,其他國家的網絡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完全無法得到保障。為此,推動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反對美國的網絡霸權主義,有助于保障包括我國在內的網絡發展中國家的網絡安全。第六,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保障公民權益。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作為信息資源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科技是一把雙刃劍,大數據也不例外。大數據技術可用于分析和處理相關事務,防范和打擊威脅國家安全和網絡安全的各種犯罪行為。但是,由于手機、傳感器、監控器等大數據收集和傳輸設備的普遍運用,公民的個人信息經常被隨意收集和超范圍使用。比如,運用數據挖掘技術甚至能夠從海量信息中獲取某個人的各方面信息,從而預測其未來的行為或者向其推送有針對性的廣告。公民個人隱私泄露,會造成財產、人身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大大增加。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依法懲處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從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權益。[5]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必須遵循如下基本原則:第一,主權平等原則。主權是一個國家以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事務的最高權力。主權平等意味著,在國際關系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貧富,均有權平等地參與國際事務。互聯網構建了一個跨越國界的全球虛擬空間,可以稱為網絡世界。網絡空間是一個全球性的虛擬世界,并不存在明確的國家邊界。而且,網絡空間的行為不同于現實世界,很可能是跨越國家邊界的,網民的身份也不同于公民,因此,無論按照屬地還是屬人原則,一國都很難完全對網絡行為主體及其行為實施管轄。盡管主權平等原則在網絡空間的實現遇到困難,但是網絡空間得以運行的信息基礎設施和基本規則都與現實世界緊密相關。網絡行為主體與現實世界的法律主體是一致的。網絡空5間活動也應受所在國政府管轄,并遵守當地法律。從全球治理的角度來看,網絡空間治理必須遵循國際法所確立的主權平等原則。[8]在全球網絡事務方面,世界各國都能夠平等參與。各國有權利確立適合自身的網絡空間治理模式,合法行使網絡管理權,同時也有義務尊重他國網絡空間主權,互不干涉內政,不對他國發動網絡侵略。第二,和平安全原則。聯合國是為了維護世界和平而成立的國家間組織,它所倡導的和平安全原則是世界各國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網絡空間全球治理必然涉及國家之間的利益均衡,因此必須依靠國際法來維護網絡空間的基本秩序,確保網絡空間安全目標的實現。各國應堅持以和平手段來處理國家之間有關網絡事務的分歧和沖突,摒棄冷戰思維,反對將自身意志強加于他國的網絡霸權主義,以及片面強調自身安全而以犧牲他國網絡安全為代價的自私自利行徑。[5]第三,國際合作原則。互聯網是人類共同智慧的產物,也是人類共同的財富,對世界格局產生了深遠影響,理應為全人類共享共治。當前,防范和打擊網絡犯罪要求各國攜起手來,加強國際合作,實現網絡法治,推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的發展。[9]在國際合作中,由于社會、經濟、技術等方面發展的差異,各個國家在網絡空間治理中發揮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世界已經借助互聯網結成了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網絡發達國家應擔負起更大的責任,積極引導制定有助于網絡空間合作治理的規則,確保互聯網發展利益由各國共享、互聯網事務由各國共同參與、網絡安全由各國共同維護,并最終推進互聯網穩定、持續、協調、有序的發展。第四,共管共治原則。美國憑借在網絡信息技術方面的先發優勢,將本國的網絡治理理念強行推銷給其他國家,引發國際社會的不滿。美國刻意突出網絡空間的全球公域屬性,反對其他國家在網絡空間行使主權,以利于其利用互聯網推行其價值觀并對他國實施“顏色革命”。同時,美國宣揚所謂“網絡自由”,在全球網絡空間不愿意接受任何約束,為實現美國利用互聯網控制全球的目的奠定法律基礎。但是,當國際社會提出要求美國向聯合國相關機構轉交互聯網管理權時,美國又公然提出互聯網是美國發明的,否認互聯網的公共屬性,拒絕交出互聯網的實際管控權。美國網絡安全戰略實質上是其所奉行的霸權主義在網絡空間中的典型表現,目的在于將美國的主權擴展至全球網絡空間。針對全球網絡空間治理共識匱乏的情況,最為有效的解決分歧的措施就是在聯合國框架下制定國際網絡空間規則,并將其納入公認的國際法體系,實現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法治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