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18: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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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勞動合同違反賠償
一、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享有一項權利,但必須依法行使,否則將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一)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規定的條件是:(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這一規定實際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體現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所以,未設立解除勞動合同的附加條件或障礙。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凡出現上述情形之一,便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后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如果是,那么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將不應承擔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對此,現行相關政策解釋不盡一致。
第一種解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
違反信訪紀律處分制度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黨員違反紀律檢討材料
尊敬的黨組織:
作為一名學生黨員,我在月份存在多次違紀現象,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和深刻反省,我已認識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在此,我向黨組織就我的行為作出必要的陳述及深刻的檢討。
進入月份以來,由于放松了對自我的嚴格要求,在第十周和十一周的內務早檢中,我在多方面為組織摸了黑。
第一,沒有切實履行好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身為一名黨員,我本應帶頭搞好寢室衛生,可我非但沒有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帶頭懶床,在群眾中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第二,違背了自己的公開承諾。我曾公開承諾帶頭搞好寢室內務衛生,作為一名大學生,而且是一名黨員,我本當“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可我并沒有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諾言,使得組織采取的措施和開展的活動流于形式,而這一切都是由于我個人的意識不足造成的;
第三,給學院生活部中同志的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黨員同志和學生干部是我院“公寓精神文明建設”的主力軍,尤其是生活部的同志,更是為我院“公寓精神文明建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我沒有為學院作出一名黨員應有的貢獻,反而給生活部正常工作帶來了不少阻力,在此,我向你們表達深沉的歉意。此外,這也從另一個方面體現了我沒有養成良好的作息習慣。
違反婚約之訴介評論文
關鍵詞:違反婚約/賠償/衰落/原因
內容提要:】“違反婚約之訴”為英美法系國家所特有。它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普通法院。17世紀,它又獲得了發展。隨著英國在海外建立殖民地,該制度傳播到了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家。20世紀30年代至90年代,幾乎每一個國家都廢除或限制了該項訴訟。推動該項變革的主要原因是婦女就業率的提高、對女性童貞要求的緩和以及離婚制度的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無論婚約(nuptialpromise)的性質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效力如何,古今中外“通常在結婚之前,均存在婚約或訂婚”。[1]婚約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四項:其一,它提示利害關系人遠離未婚夫妻雙方;其二,它為雙方當事人提供更深入地了解對方親屬、增強雙方情感的機會;其三,它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解對方潛在或目前身體方面問題的機會;其四,如果當事人雙方已經同居、生育子女,它使得結合、生育合法化。[2]對于一方違反婚約而承擔的法律責任,近、現代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在以下方面存在質的區別:(1)首先,前者將違反婚約的行為定性為“違反合同”的行為,當然,只要違反婚約沒有正當理由,就應該承擔責任;后者將其定性為侵權行為,當然,部分國家認為單純的違反婚約的事實還不足以構成侵權行為;[3](2)前者準許賠償的損害包括信賴利益損失、履行利益損失、人格利益損害等,而后者原則上只準許賠償信賴利益損失;[4](3)前者在20世紀30年代到90年代紛紛廢除了違反婚約之訴,而后者則一直予以保留。那么,近、現代英美法系國家違反婚約之訴是如何產生的呢?它的廢除過程及其原因又是什么呢?本文試圖回答這些問題。
二、違反婚約之訴的產生和傳播
1.違反婚約之訴的產生
違反財政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完善財政制度,推進財政改革,規范財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281號令〕)、《國務院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42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辦法》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共重慶市紀委、市監察局《關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委辦〔2003〕8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財政、審計及監察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財政管理行為做出處罰決定、行政處分。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社區違反規定處置條例
為不斷增強我區社區矯正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和科學性,體現刑罰執行的嚴肅性,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和市司法局《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為獎懲的規定》等文件精神,對本區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予以處置,作出如下規定:
一、日常行為處分
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內,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經教育不改,尚未構成違法犯罪的,分別予以處分。
(一)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分:
1、連續2次無故不接受個別教育的;
2、無故不參加集中教育學習并不愿補課的;
違反行政事業處分制度
第一條為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
違反殯葬改革規定處置意見
為順利推進我縣殯葬改革,規范界定期內火葬對象亡故后的喪葬行為,特制定本處置意見:
一、城區范圍內一律禁止燃放鞭炮,禁止在城區內拋撒紙錢,吹樂敲鑼,鳴放電子禮炮,發現一起由城市管理執法局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
二、界定期內的火葬對象亡故后,殯儀服務公司不得受聘在城區范圍內大設靈棚,發現一起,由城市管理執法局沒收設備及其經濟所得,并處500元罰款。
三、非殯葬車輛從事殯葬運營活動,或為喪偶提供交通工具偷運尸體土葬的,一經發現,交警大隊及運管部門對駕駛員處運營收入的5倍罰款,并暫扣運營車輛3天。
四、對違規毀林建墳行為,由林業局會同森林公安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罰款。
五、對非法出售墓地的,由國土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出售者處以非法所得50%的罰款,并由紀委、監察局對鄉(鎮、場)分管領導及村主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行政記過處分。
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制度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縣黨員干部違反“雙拆”決定暫行處理辦法
黨員干部違反“雙拆”決定處理辦法(暫行)
為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依法拆遷、依法拆除違章建筑(以下簡稱“雙拆”)決定,確保“雙拆”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全縣各級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站在建設靈璧、發展靈璧的高度,深刻認識“雙拆”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積極響應縣委、縣政府的號召,自覺維護縣委、縣政府的決策,認真按照“雙拆”實施方案,積極配合拆遷部門按時限拆除各類違規違章建筑、拆遷重點工程地塊及已掛牌出讓地段內個人和單位的建筑物。
二、全縣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不執行縣委、縣政府“雙拆”決定。
三、對主動配合拆遷部門拆除各類違規違章建筑物的,不再追究相應責任;對存在違規違章建筑問題,且在“雙拆”中拒不配合的,依法從嚴、從重或加重處理。
四、全縣黨員干部不得有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