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保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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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保護

文化遺產保護觀研究

摘要: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逐漸形成了文化遺產保護觀。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根與魂,提出必須正確認識文化遺產;為使文化遺產保護理念深入人心,指出文化遺產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理念必須落到實踐中去,堅持實現中華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最后他倡議讓中華文明同世界各國人民創造的豐富多彩的文明一道,為人類提供正確的精神指引和強大的精神動力。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和實踐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文化遺產;保護觀

“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文化興國運興,文化強民族強。”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深刻闡明:“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沒有文化的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1]40文化遺產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必須要“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1]43。2012年至2017年,對文化遺產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近40次,參加文化遺產領域重大活動10余次,到各地博物館考察20余次,十分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的文化遺產保護觀也在實踐中不斷成熟。

1堅持正確的遺產保護觀

一個社會的文明,無論是物質文明還是精神文明,都不是憑空制造,而是以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積累下來的文明成果為前提,與過去文明存在某種繼承性。列寧說過,馬克思主義可以是無產階級革命者的精神武器,就在于“它并沒有拋棄資產階級時代最寶貴的成就,相反卻吸收和改造了兩千多年來人類思想和文化發展中一切有價值的東西”[2]299。中華民族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智慧民族,老祖宗為我們留下的文化遺產極為寶貴,不可再生,是中華民族的根與魂。堅持正確的遺產保護觀必須在正確認識文化遺產的前提下,協調好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1.1“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根與魂”文化遺產是老祖宗在生產生活中創造,經歷五千年的歷史積淀而留下來的。它分散在祖國的大江南北,可能在人群密集的大都市,也可能是某一個人的生存技能。文化遺產并不僅僅是我們所熟知的長城、故宮、圓明園、京劇、昆曲等,還有許多文化遺產正在等待我們的認識和保護,這些文化遺產都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到河北省正定縣任職時,發現這里有多處文化遺產,卻因缺乏管理而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保護這些文化遺產,打破黨外人士不任正職的“規矩”,任命熟知正定歷史和文物情況的賈大山為文化局局長,留下了“不拘一格求人才”的佳話。擔任總書記后,堅持強調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文化遺產的重要作用。2014年12月20日在慶祝澳門回歸15周年時發表重要講話:“中華民族在幾千年歷史中創造和延續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8]201以此來引導人們正確認識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是激發愛國熱情、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承載,保護文化遺產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在隆興寺西側看到元代書法家趙孟頫撰寫的名碑“本命長生祝延碑”上沾滿泥土,無人清掃,當即找到分管領導,提出了嚴肅的批評。離開河北正定縣后,也時刻關注正定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2013年8月,看到關于正定古城情況的一份文件,“充分肯定近年來正定古城保護工作”,并提出繼續做好這項工作的殷切期盼,“即切實保護好其歷史文化價值”。能夠正確認識文化遺產,并一直投身于文化遺產保護工作。1.2“我們保管不好,就是罪人,就會愧對后人”馬克思說:“人所奮斗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3]82在中國深刻的社會變革中,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各方面利益的矛盾問題。在經濟利益和文化利益面前,有人會因經濟利益見效快、收益明顯而選擇經濟利益放棄文化利益。意識到在文化遺產保護中“我們保管不好,就是罪人,就會愧對后人”,一定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20世紀80年代,有關政府批準三明鋼鐵廠將被譽為“南方周口店”的萬壽巖史前遺址作為采礦點進行開山采礦。得知后對此立即批示:“萬壽巖史前遺址是重要的文化遺產且不可再生,這個文化遺產不僅屬于我們,同樣屬于我們的后代,為了謀取眼前的物質利益破壞文化遺產的任何行為都是不可取的,需立即停止。”并對萬壽巖史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幫助三明鋼鐵廠重新選址以及決定由省財政撥款用于遺址發掘與保護。經過的努力,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發展才能相協調,三明鋼鐵廠選取了新的采礦點,萬壽巖史前遺址也在2013年被確定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1.3“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我們不僅要認識到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還必須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要“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止存在于會議講話和文件中,而是要落到實處,才能真正為子孫后代留存文化火種。以身作則,積極參與到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在河北正定縣任職期間,他不僅向當地人了解文化遺產的歷史,還親自到林覺民故居做講解員,同時也深入群眾之中,了解群眾反映。在浙江省任職期間,更是踏遍全省各縣市區,跨湖橋遺址、浦江上山遺址、西湖等都留下了關心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身影。正確認識文化遺產,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將文化遺產保護觀落到實處都是文化遺產保護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自身能夠堅持正確的遺產保護觀,才能夠帶動身邊的人,帶動人民群眾關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深化文化遺產保護理念。

2深化文化遺產保護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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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

第三條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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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綜述

1調研概況

1.1自然條件和歷史文化調查

1.1.1地理位置五通廟,位于南寧市新陽雅里村永和大橋東側江北大道北面。新陽雅里村隸屬南寧市西鄉塘區新陽街道,成立于1980年,分為上坡、中坡、下坡三部分,村委辦公地點位于北際路13—1號。轄區總人口2691人,其中,常住人口1395人,流動人口1296人。

1.1.2文化意義五通廟位于五通廟渡旁,因渡而生。古時,五通廟渡是南寧邕江邊上一個水上交通的重要渡口,過往的客商從此渡口經過,通往南北做生意;而生活在邕江邊上的水上人家則“靠江吃江”,成為南寧渡江短程貨運、客運和橫渡的主力,他們在邕江兩岸開設了五通廟渡、縣門渡、府門渡、老口渡等近百對渡口,日夜擺渡,服務于兩岸的物流、人流。因此,彼時五通廟渡的繁盛促成了五通廟的香火鼎盛,而五通廟則保佑了水上往來的船只和生薏人家的平安。一個地方的寺廟文化是一個地方文化傳承的重要構成部分。時至今日,五通廟仍香火旺盛,許多老南寧人和經商人士十分信奉,是南寧人節日拜神的重要去處之一,每到農歷初、十五,五通廟的往來香客眾多,場面壯觀頗為壯觀。

1.2構成要素調查

1.2.1管理維護五通廟管理現狀不佳,保存的歷史資料很少。一方面,從五通廟的歷史由來看,五通廟多為民間所建,一直都沒有得到正規廟宇的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歸屬和收益權屬的問題,五通廟現由當地的人(水上船民和雅里村的村民)集資重修,政府并沒有出資進行修建管理,所以廟宇外觀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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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及創新

一、水文化遺產

界定水文化遺產的概念是研究水文化遺產的邏輯起點。從形成水文化理論體系的角度可以將水文化界定為:水文化是水與人們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聯系的過程中,人們在各種水事活動中創造的財富總和。結合水文化的定義,可以將水文化遺產定義為:水文化遺產是水與人們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聯系的過程中,人們以水為載體,在各種水事活動中創造并遺留、流傳下來的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和財富。

二、水利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一)傳承和弘揚先進水文化。水文化遺產作為中國文明歷史發展進程的重要見證,承載著中華民族的燦爛的文化,凝聚著中國歷代水利人的創造精神,蘊含著推動歷史發展和科學進步的哲學思想、科學技術、藝術文化價值。所以,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水文化遺產,對于推動豐富、傳承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水文化,發揚中國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保護水文化遺產。水文化遺產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水利遺產,其智慧與魅力體現在建筑材料、施工工藝、管理制度等方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創新能力的實證。隨著水文化遺產的開發與利用,水文化遺產因不合理的開發與綜合運用而受到威脅,因此討論水文化遺產的創新傳承與保護,協調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系,對水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有著及其重要的意義。

三、水利文化遺產保護取得的成績

近年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不斷推動落實中央相關決策部署,積極開展水文化遺產的開發與綜合利用工作,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水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水文化遺產工作的管理機制、體制已經基本形成;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逐步形成、完善和落實,經費不斷增加;保護和利用的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社會關注度和保護意識不斷增強,科學研究向縱深發展,水文化遺產合理利用穩步推進。具體開展了以下工作。(一)不斷推動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制定水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前提。一是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作為法律依據的上位法的基礎上,近年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各省市結合水文化遺產分布與保護利用的實際情況,水文化遺產集中的省市結合保護實際相繼出臺了保護水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如《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安陽市林州紅旗渠保護條例》等。(二)推進水文化遺產普查,逐步建立保護數據庫。按照水利部《水文化建設規劃綱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水文化遺產調查工作的通知》(辦秘〔2012〕22號)要求,從2012年起各省市開始陸續對轄區內水文化遺產進行資源摸底和調查工作。各地水利局、協同旅游局、文化局、文管所等部門通過多年分階段的艱苦細致工作,對水利遺產分工程類、管理類(文獻類)和非物質遺產進行了分類統計,將具體分布狀況、生存環境等進行了詳細記錄并形成了各省市的水文化遺產保護數據庫,為掌握水文化遺產從而最終形成全國數據庫的打下了基礎。(三)合理規劃,促進合理適度利用。國家文物局將大運河、都江堰、它山堰、通濟堰、五門堰、鎮海堤、洪澤湖大堤、紫陽堤、金口壩、漁梁壩、石龍壩水電站等一大批重要的水文化遺產,都江堰、中國大運河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夏引黃古灌區、陜西漢中三堰、福建黃鞠灌溉工程等古代水利工程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同時,政府加強領導,財政部門積極投入專項經費,為水文化的保護與利用提供了資金保障。(四)積極推動文化遺產的研究和宣傳普及,提高水文化遺產保護關注度。在國家有關部門、研究機構與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和密切配合下,專家學者深入挖掘水文化遺產中蘊含的中國民族文化中的先進思想和科學精神。政府各部門、高校、各研究機構和各類水利博物館、紀念館等充分利用各種文體活動以及大眾傳媒資源宣傳等方式展示水文化遺產,不斷提高了水文化遺產在公眾中的認知度和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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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著力推進文化研究保護工程,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及省、市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流傳、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我縣歷史悠久,人文薈萃,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長期以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縣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我縣現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25處,其中省級3處,列入保護管理的文物點51處。調腔、越劇已被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又在全縣范圍內廣泛開展了第二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唐詩之路正在積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縣的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重要文化遺產遭到嚴重破壞,切實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已經成為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

二、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逐步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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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的憲法保護綜述

本文作者:尼廣鵬工作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度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2月25日通過,自2011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在理論界,我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從私法角度進行探討,例如,從知識產權視角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從憲法保護角度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成果還比較少見。在國家制度層面上,雖然在2011年2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但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還不足。本文擬從憲法保護角度,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進行分析并提出淺顯的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憲法保護的價值分析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①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固有的這些特征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難度。首先,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保護方式的不足。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少許公法和大部分私法上。我國從21世紀初開始,主要制定了以下專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201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0年頒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2年頒布的《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5年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4年頒布的《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2005年頒布的《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文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單純地從以上法律法規去規范與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似乎達不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傳承人的非物質文化權利如何得到保障和落實還需要從我國憲法中得以彰顯。其次,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憲法保護的正當性。我國《憲法》規定了各族公民都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此外,憲法還賦予了自治機關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的權利。②從憲法角度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障憲法中公民文化權利的一種有效方式。憲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維護公共利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體現,同時,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以及延續有一定程度的幫助。綜合以上分析,對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憲法保護,有其理論基礎并且存在現實緊迫性。那么,如何從憲法上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可行的保護,將是本文探討的主體與研究價值所在。

二、建立健全憲法中非物質文化權利的規定

我國憲法中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些相關規定,為我國立法機關如何制定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指導相關的行政執法機關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行政方面和民事權利方面的保護提供了憲法依據。從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可以知道,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雖然初步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果,在制度建設方面也有所突破,進行了專門立法,但是保護工作仍然還是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依舊存在法規建設方面的滯后,立法層次方面相對較低,目前雖然頒布了一部對全國行之有效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但是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升到憲法層面的高度對于人類文化的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和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完善現行憲法中有關非物質文化權的保護,明確非物質文化傳承人文化權的保護和發展,確立保護與開發利用并重的原則以及公法與私法相結合保護原則,從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延續和發展,為子孫后代留下一筆無形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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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科技保護問題分析

摘要:文章從澳門經濟、技術發展狀況分析文化遺產科技保護領域在科研平臺、科技人才、成果轉化、科技投入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并提出強化科研平臺、優化攬才政策、加強科技合作、促進成果轉化、增加科技投入等對策建議。最后,通過解讀特區政府在合理制定政策、優化治理體系方面的做法,向讀者展現了文化遺產科技保護的前景。

關鍵詞:澳門;文化遺產;科技保護

1引言

按照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界定,文化遺產涉及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動產(一切有價值的文物)和不動產(建筑物),考古遺產以至古樹名木等。本文所述文化遺產系指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外的所有文化遺產,既包括保存于澳門的各時代的重要實物所有文化遺產、藝術品、文獻、手稿及圖書資料等動產,又涵蓋了古遺址、古墓葬、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動產以及歷史文化城區,特別是《澳門被評定的不動產2021》所列62項紀念物、49項具建筑藝術價值的樓宇、11項建筑群和25項場所。文化遺產作為澳門可持續發展的特殊資源,使得澳門的城市定位在國家層面的規劃中不斷提升,不僅賦予了澳門在國家和區域層面的新高度,而且成為新的經濟增長引擎。為此,文化遺產保護已經上升到澳門文化戰略的高度。由于文化遺產的多樣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以及毀損原因的復雜性,決定了文化遺產保護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的支撐。本文所說的文化遺產科技保護,就是將現代科學技術和已認知的傳統技藝,施用于從認知到利用全過程的文化遺產保護領域[1]。澳門入遺以來,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科技支撐與引領作用日益凸顯,然相較于國家文物事業發展的戰略需求,以及國際文化遺產預防性保護的發展趨勢,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力量依然薄弱,文物科技創新能力和應用水平亟待提升。

2澳門文化遺產科技保護領域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從澳門經濟、技術發展的現狀和趨勢分析,文化遺產科技保護領域在科研平臺、科技人才、成果轉化、科技投入方面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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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

在中央文化干部管理學院學習期間,有幸聆聽了中國藝術研究院院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任王文章先生的講課,獲益匪淺,使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認識。作為一個省會城市主管“非遺”保護工作的副局長必須要做好研究,提高認識,勤于思考,講究方法,這樣做工作才能抓到點子上。下面結合我市實際,談一談當前“非遺”保護需處理好的三個關系。

一、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

在國家、省、市舉辦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中,都展出了大量的實物,所以有人就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就是保護這些實物,把實物收集來就是做好了“非遺”保護工作。同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傳承人口頭傳授的,與物質關系不大。二者都有偏頗。所以必須弄清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通過物質介質來保護和傳承的,并非全是通過傳承人口頭傳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既要保護這些物質介質,更要保護傳承人,實施活態保護。今年6月6日石家莊市政府辦公廳命名了一批市級非遺項目傳承人,6月9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國家級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這些都是實施活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工作中,要注意文化遺產的不單一性,防止單純文化碎片的保護。注重文化整體性理念,不要人為地把它撕裂開來,單獨將其中一部分作為一種類型的文化遺產保護,那樣,形式上實現了保護,實際上卻破壞了文化固有的整體風貌和遺產的價值。

二、原生態和發展的關系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維持原生態呢,還是與時俱進不斷發展呢?這是我們常遇到的一個問題。現代化進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沖擊是難以阻擋的,現代的交通、通訊工具,大眾傳媒帶來的通俗文化,現代的生活方式不斷地改變著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的改變,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失去了“實用價值”。有了機器紡織的價格便宜的棉布,誰還愿意手工紡紗織布?手工生產的粗棉布,除了用來制作工藝品,在日常生活中還有什么用處?在現代社會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不再是主流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不再是表達思想感情的主要方式。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必須在保護與發展之間需求一種平衡。既要盡可能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汁原味,又要適時進行改進和發展,因為原生態是相對的,而且原生態未必就比次生態好。《井陘拉花》等民間舞蹈就是在保留傳統特點基礎上進行改革創新才更加熠熠生輝的。

三、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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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路徑研究

【摘要】文章簡要概括了榆林市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現狀,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完善榆林市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路徑: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夯實文化自信歷史底蘊;合理規劃,科學保護與傳承榆林文化遺產;積極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法;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強化保護工作基礎。

【關鍵詞】榆林市;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榆林市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現狀

1、榆林市文化遺產概況。榆林多元文化帶來豐厚遺產。從榆林的歷史沿革來看,在榆林居住過的民族主要有華夏、匈奴、鮮卑,突厥、黨項族等,因此榆林市屬多元文化匯集地。加之榆林地處黃土高原與毛烏素沙漠的交界處,位于陜西北部,形成了仰韶文化、龍山文化、黃土文化、草原文化、農耕文化與游牧文化、漢族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全榆林市目前已經查明的各類文物遺跡達13883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75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94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249處。榆林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瑰麗多彩。目前,全市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9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有13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多達46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有36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140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269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227個、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452人。總而言之,榆林市文化遺產,種類之繁多,形式之多樣,內容之豐富,在陜西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當之無愧的文化大市。榆林市為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做了很多的努力。2、榆林市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初步嘗試。(1)積極推進法規建設。近年《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榆林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榆林市各級代表性傳承人保護規劃》等相繼出臺,不斷豐富完善了文化遺產檔案資料,為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據,有效地保障了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2)初步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2012年,陜西省被文化部正式批準設立“國家級陜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繼陜西省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之后的第二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它的意義在于將以往個別單項式的保護上升為對整個陜北文化生態系統以及所承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3)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基本形成。“2010年4月,《榆林市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公布,王向榮等74人被確定為榆林市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012年4月,《榆林市第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公布,楊文巖等132人被確定為榆林市第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014年4月,《榆林市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和《榆林市第一、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增補名單》公布,王建翎等56人被確定為榆林市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王艷等7人增補為榆林市第一、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從2010年至今,榆林市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基本形成,這為榆林市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持的基礎,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不斷與時俱進,推陳出新,新老交替,有望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榆林市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榆林市在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方面做了很多嘗試和努力,制定了文化遺產保護規劃,開展了一系列傳統文化活動等,但是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投入資金不足,保護意識不強。經費保障是做好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前提。經調研發現,榆林市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面臨著一個突出難題就是經費投入嚴重不足,特別是一些基層市、區、縣,因為缺少專項經費,無法購買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所必備的電腦、攝像機、照相機等設備,導致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很難進行,代表性傳承人的資助和扶持也較難落實。故而,榆林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大財政投入,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正常進行。與此同時更要多渠道籌措資金,既要爭取上級的資金支持,又要吸納企事業團體等的贊助。大力發展民俗文化經濟,并從中提取適當比例,作為榆林市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基金。2、缺乏系統的研究和完善的規劃。系統的研究和完善的規劃是進行文化遺產保護的前提和基礎,特別是政府主導的項目,更需要經過反復論證、藍本完善,實施指導等環節。榆林市的規劃大部分是針對當地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則更多被當作“副產品”。目前,關于文化遺產的系統研究和完善規劃寥寥無幾,同時文化遺產保護的實踐缺乏專業指導,直接導致保護措施停留在形式化和片面化。系統、全面、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無從談起。3、非遺傳承面臨后繼無人的困境。就文化遺產而言,非物質文化比物質文化更脆弱,更瀕危。因為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靠口傳心記一代代流傳下來,但是文化的趨同和融合,加之陜北文化所蘊含的鄉土氣息、率性質樸的特征,使得普通民眾更多地關注的是流行趨勢所在,而對自身傳統文化逐漸淡漠。如果傳承斷裂,很多文化遺產也將隨之斷絕。榆林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更多采取“博物館式”和“檔案式”的限制性保護模式,從而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體意識、文化屬性與市場功能即挖掘其經濟價值對立起來,長此以往會因為繁雜持續的公共管理造成巨大財政壓力,最后流于形式。同時單純憑借給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補助金、興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紀念館等,則容易割裂文化遺產與人民大眾日常生活以及文化消費需求的天然聯系,從而失去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的本質和命脈。經過對陜北100名民間藝術傳承人抽樣調查發現,從年齡上看,平均年齡58.2歲,35歲以下的6人,占6%,35~60歲的52人,占52%,60歲以上42人,占42%;從藝年限上看,35年以下的69人,占69%,35至50年12人,占12%,50年以上19人,占19%。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面臨后繼無人的困境。4、缺乏專業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才當前陜西省絕大多數基層文物保護單位屬于國有公益性事業單位,分別隸屬于省、市、縣各級地方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缺乏管理的主動權;另一方面,基層機構人員忙于日常工作處理,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缺乏專業保護文物知識與專業管理。保護力量明顯不足,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例如榆林市有各類文物點13883處,其中有大量古建筑需要保護修復,但全市高級古建營造師竟不足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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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進文化大市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

到2010年,在對文化遺產資源全面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和數據庫;重要文物保護單位險情基本排除,搶救一批珍貴、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不斷得到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管理機制逐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文化遺產保護隊伍整體素質有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以政府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體制基本形成,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共識和自覺行動,文化遺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顯著增強。

二、加大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

(一)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資源普查試點,三年內完成調查、登記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資源檔案和數據庫。推進文物普查成果轉化,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公布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建立檔案。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學的文物保護規劃,根據文物資源狀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并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改造、旅游發展等規劃相銜接。要統籌安排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文物保護利用要嚴格按照規劃實施、禁止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破壞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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