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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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行政壟斷思考
摘要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行政壟斷行為大量存在和泛濫,其作用和影響大大超過了經濟壟斷行為,這種現象的存在已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批評,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探討也日漸深入。但是在一些根本問題上卻至今依然沒有定論。如關于行政壟斷的概念及其內涵和外延的確定這一基本問題,學術界就存在著極大的爭議甚至是完全相反的意見。由此延伸出對于行政壟斷如何予以規制的問題,也同樣存在著極大的分歧。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就將制定《反壟斷法》列入到立法規劃中,但十幾年過去了,《反壟斷法》依然遲遲未能出臺,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對于如何規制行政壟斷,法學界爭論紛紜。為此,本文將行政壟斷的規制作為論題,在眾多學者多年來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根據法學、行政學和經濟學的一些基本理論,運用概念分析、比較分析、理論分析以及實證分析等方法進行了論述,希望能對行政壟斷行為及其規制進行較為深入的分析探討。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章是有關行政壟斷的概念分析。文章在分別考察了“行政”和“壟斷”兩個概念的基礎上,將行政壟斷概念界定為“行政主體在管理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實施的排斥、限制競爭的行為”。并且認為行政壟斷的外延應既包括合法行政壟斷,也包括非法行政壟斷,因為只有這樣才是完整的行政壟斷概念。這一觀點的依據是,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是我國學者根據壟斷所依據力量的不同對壟斷進行的一個基本分類,因此所有依賴行政力量形成的壟斷都應歸入行政壟斷范疇,而不論其是合法壟斷還是非法壟斷。將行政壟斷直接規定為非法壟斷,而將合法行政壟斷(如國家壟斷等)排除在外的觀點,與這一基本分類方式是矛盾的,造成了分類標準的不統一。本文認為只有對行政壟斷進行如此界定才能保證這一概念的完整性和統一性。這也是本文的一個創新之處。當然,本文同意合法行政壟斷在行政壟斷行為中只居于次要地位的觀點,因此全文主要對非法行政壟斷進行了分析論述,對于合法的行政壟斷的規制在文章最后根據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進行了說明。
為進一步厘清行政壟斷的概念,文章分析了行政壟斷的特征,詳細論述了非法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等),并將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自然壟斷等概念進行了比較,分析了它們之間存在的相同和不同之外。
在概念界定清晰的基礎上,本文第二章以大量篇幅對非法行政壟斷行為進行了分析論述。非法行政壟斷行為在我國政府管理經濟過程中大量存在,這種現象的產生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官商不分的歷史傳統及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是行政壟斷產生和存在的歷史原因;中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新舊體制的碰撞及法治的不健全是行政壟斷產生和存在的現實原因。行政壟斷行為表現形式極其復雜,為進一步認識行政壟斷性質,本文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對行政壟斷進行了類型劃分:以行政壟斷的外部表現特征為標準,將非法行政壟斷分為地區封鎖、部門壟斷、強制交易和強制聯合限制競爭四種形態;以行政主體是否主動作為為標準,將行政壟斷分為積極的行政壟斷和消極的行政壟斷;以行政行為的實施方式為標準,將行政壟斷分為抽象的行政壟斷與具體行政壟斷,等等。本章最后根據所列實例說明了違法行政壟斷所具有的巨大社會危害性,并指出如何迅速而有效地規制行政壟斷行為是當前我國面臨的一個嚴峻的問題。
由此引出本文另一個重要觀點,即我國反壟斷法有必要對行政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本文第三章對我國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的必要性進行了全面闡述,認為雖然從行政壟斷產生的復雜性和對社會經濟影響的深入性來看,僅靠一部反壟斷法不能完全根除非法行政壟斷,但這卻是目前我們可以采取的唯一積極、迅速而有效的措施。本文從實現我國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必然要求、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必然要求三個方面對以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的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并且對俄羅斯、烏克蘭等體制轉型國家和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規制行政壟斷的立法與實踐進行了考察,得出我國反壟斷法可以而且必須對行政壟斷予以規制的結論。
我國行政改革論文
一、人本主義的含義
1.馬克思主義的科學人本觀
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中沒有直接使用過“以人為本”這個概念,但馬克思、恩格斯決不否認人本主義的思想,只不過在他們那里,賦予了和資產階級人本主義價值觀所不同的科學內涵,他們根據所發現的人類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吸收了包括人本主義思想的合理因素在內的人類文化的精華,明確提出了人民群眾是社會歷史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決定力量等重要論斷,并賦予人本主義以嶄新的內涵。馬克思說:“共產主義,作為完成了的自然主義,等于人本主義,而作為完成了的人本主義,等于自然主義,它是人和自然之間、人和人之間的矛盾的真正解決,是存在和本質、對象化和自我確證、自由和必然、個體和類之間的斗爭的真正解決。”之所以把共產主義等同于人本主義,那是因為共產主義社會是“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可見,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是整個馬克思主義的基本思想。這種發展是人的“一切天賦得到充分發展”,體力和智力得到“自由而充分的發展”。可見,在馬克思那里,生產力高度發達是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前條件,人的“一切天賦得到充分發展”,體力和智力得到“自由而充分的發展”是生產力高度發達的真正目的。資本主義的人本主義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性基礎之上的,在這種制度下,工人的發展只能是片面的、畸形的發展,生產力是根本原因,而生產關系則是直接原因。資本主義人剝削人的生產關系不可能是人獲得全面的發展,只有改變其生產關系,廢除私有制,使社會全體成員得到全面發展。這樣,馬克思在揭露資本主義的人本主義價值的虛偽性的同時,確立了“全面而自由的發展”觀,為人本主義注入科學的內涵。同時也確立了以全人類都得到自由解放和一切人都獲得全面發展為目標的科學共產主義信仰和理想。
2.人本主義在我國行政管理中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公平、競爭等市場經濟的法則的深入人心,個人的價值開始越來越被顯現出來,個人的利益和需求開始為社會越來越重視,人本主義的價值開始回歸并滲透到各個領域。直到十六大以后我們黨確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特別是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使得人本主義思想重現光芒,成為一種人們認可并得到重視的社會基本價值。應該說,改革開放以來的幾次大的行政改革特別是2003的改革在很多方面和環節都體現著人本主義價值的取向2。一些有違人本主義的法律、規定的條文被廢除,比如城市收容制度;而與此同時一些體現著人本主義價值的新的制度開始出臺,比如,新的信訪條例就有很多人性化的規定,再如城市拆遷條例的出臺等等。政府的很多設施建設開始體現出人文關懷,政府的執法手段開始逐步擯棄簡單粗暴而向耐心的溝通和依法方向發展。
雖然如此,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行政管理還沒有發展到人本管理,并且在一些方面還存在著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首先,人本主義的思想和理念并沒有貫徹到所有的行政管理人員,相反,傳統的甚至是封建的官僚行政理念還有很大市場,“官本位”的思想還比較嚴重。表現在不惜犧牲個人和人民的利益大搞政績工程,大樹官位形象,存在著嚴重的官僚主義現象和嚴重的形式主義。有些官員為了GDP增長,不惜掠奪資源、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根本不考慮子孫后代的發展和生存,這是典型的與人本主義相對立的“物本位”表現。其次,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處理不好。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地區發展越來越不平衡,差距有越拉越大的趨勢,特別是城鄉差距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社會分配不公現象嚴重,高收入和低收入的差距越來越大,嚴重的貧富懸殊已經使得一部分人的生活除了問題,這與人本主義思想是嚴重背離的。究竟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還應該是兼顧效率和公平,是很值得思索的。第三、一些法規中還存在著不符合人本主義思想甚至相抵觸的條文,比如城鄉的戶口管理問題,存在著很多不公平甚至是對農民歧視的現象,不平等就不可能落實人本主義思想。第四、政府的管理手段尤其是執法手段過于簡單粗暴,甚至有些時候個別現象缺少人道主義。還存在著嚴重傷害人們利益和傷害人們感情的執法情景,這些不僅缺少起碼的人文關懷,還嚴重干擾著人本主義思想的實施。這些問題表明,我國的行政管理里人本管理還有很大的差距,迫切要求我們在行政改革中去落實人本主義思想。
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摘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行政法上兩個基本的救濟制度和糾紛解決機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如何探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是我們面臨的重要任務,本文主要從我國現階段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關系、存在原因、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二者之間的銜接關系的制度設計層面進行了闡釋和論述。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復議前置訴訟銜接
一、復議與行政程序銜接關系
(一)現有類型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是我國迄今為止有關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銜接關系最為直接的法律規定。一般認為,該條規定確立了當事人選擇補救手段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一般原則,行政復議前置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關系的例外的模式。
其實,除了上述條款所確定的復議與訴訟自由選擇型、復議前置型兩種基本類型以外,根據我國其他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程序銜接還存在終局性選擇型、復議終局型逕行起訴型三種例外情形①。(1)終局性選擇型。這種模式意指相對人對箕行政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旦相對人選擇了行政復議,就由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終局性裁決,對行政復議定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我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條、《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條以及《行政復議法》第14條均屬于終局性選擇型的規定。(2)行政復議終局型。這種模式意指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即使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在我國,受司法審查范圍限制及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立法脫節等因素的影響,行政復議終局型主要表現為下列幾種情形:《行政復廣義法》第30條第2款所規定的省級政府確定的復議決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13條所規定的人民政府針對不許可集會、游行、示威決定作出的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對定作的處理決定;復議機關對除行政處罰之外的其他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作的變更復議決定。(3)逕行起訴型。這種模式意指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直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草原法》第21條、《商標法》第50條、《著作權法》第55條、《獸藥管理條例》第48條、《土地管理法》第16、83條等少數行政法律、法規有類似規定。
行政管理論文:淺談我國行政判決
摘要:行政判決就是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有關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行政判決是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意志體現的一種載體,是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表現形式,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平衡公權益與私權益,解決行政糾紛的基本手段。本文對我國現行行政判決的論述,闡明我國現行的維持判決、撤銷判決、責令履行義務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及駁回判決的含義及適用條件,分析現行判決在我國的適用情況。針對我國現行政判決種類的設立與立法邏輯的矛盾,維持判決的存在不合理,撤銷判決界定的違法行政行為的形式及適用條件,存在的不足之處,對于履行義務判決需要進一步明確,變更判決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擴大其適用范圍,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設計不科學,對確認判決的定位不準確的不足之處。應從立法上設計科學的訴訟類型,從行政主體承擔責任的方式與行政行為瑕疵的法律補救角度出發,完善現行判決種類,慎重對待情況判決并借鑒、吸納和整合國外先進的法律理論,為我國設計科學合理的行政判決。從以上幾個方面提出了對我國現行行政判決完善的幾點建議。
關鍵字:行政判決種類不足完善
判決就是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審理后就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決定。行政判決就是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有關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展現了法院在案件結果處理方面的權力和對當事人權利救濟的程度【1】。是行政訴訟法的價值、效益、秩序、公正和自由的實現,是法官將法律精神轉化為法律現實過程中職業素養的具體反映。行政判決是國家意志、當事人權利義務,法官綜合職業素質的集合。在目前建立市場經濟及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行政訴訟判決的形式、種類及科學化與合理化的設計,深刻地反映著我國行政訴訟這一部門法的發展健全及完善的程度。為此,研究和討論我國的行政判決,對實現依法行政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行政判決的概念及特點
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以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作出的權威處理【2】。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所使用的一種法律決定,它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所作的決定,同時也必須是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
從行政判決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判決有如下特點:
我國抽象行政行為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抽象行政行為問題是我國行政法學界一直很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加入WTO以后,我國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規范性進一步受到了質疑。如何對我國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概念、范圍的界定以及如何對其進行規范并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就需要我們進行研究并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
關鍵詞:抽象行政行為聽證程序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在我國行政法中對行政行為的分類中,最主要的就是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劃分。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行政現象日益復雜,行政法律關系也漸漸復雜化。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救濟問題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世貿組織要求其成員國行政公開,特別是我國的“紅頭文件”的公開。此外,根據有權利就應當有救濟的原則,我們對抽象行政行為給相對方的權利造成的侵害應該給與相應的救濟。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范圍。我國的行政訴訟也應將其適當的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同時,我們還應該建立相應的制度,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作出規定相應的、法定的程序來規范抽象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其范圍
抽象行政行為是一個學理概念,在我國行政法領域對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定義,至少有30多種,這些定義的一個共同特征是企圖劃定一個抽象行政行為的邊界,以便區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通說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主體制定的,對后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復適用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從特征上說,非特定人是相對特定人而言的;對后發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來;可以反復適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適用該規范性文件,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稱為抽象行政行為。
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范圍,有學者認為我國的抽象行政行為等同于行政立法行為。其依據是《立法法》第二條“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抽象行政行為不包括制定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但我國目前的行政立法行為顯然是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使得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行為。而我國絕大多說的學者認為,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也屬于抽象行政行為。將抽象行政行為等同于行政立法行為是極為不妥的,它會造成諸多問題。至少會造成如下問題:(1)對行政立法進行了過大解釋,擴大了行政立法行為的范圍,必然導致時間中行政立法權普及化、部門化和地方化,影響行政法制的完整和統一;(2)這種“等同”完全排除了在行政立法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環節的存在,意味著行政機關除了立法,就只能采取具體行政行為,極大地限制了行政機關的職權,使得行政行為單一化、簡單化。我國理論界普遍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上至國務院,下至鄉政府,各級行政機關都有權依據憲法和組織法實施抽象行政行為。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研究論文
行政強制執行是有關國家機關運用其權力對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行為或制度,包括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執行方式和強制拘留、強制履行、遣送出境、強制遣回原地、強制隔離治療、強制扣繳、強制退還、強制拆除等直接強制執行方式。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一項不可或缺的制度,它對于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經過長期的法制建設,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主,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輔的執行模式。然而,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實踐來看,現行體制還存在不少問題。本文擬在借鑒世界各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基礎上,探討適合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
一、國外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概覽
由于各國法律傳統、行政法理論基礎等方面的差別,形成了不同類型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有兩類:即行政本位模式和司法本位模式。
(一)行政本位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為德國和奧地利采用,強調行政權包括行政命令權和強制執行權,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主要體現于行政機關的自力執行。也就是說,對于拒絕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行政機關可徑自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無需借助法院的介入。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模式的理論基礎在于,執行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行政主體既然有下命令權,自然也有執行權,即行政決定一經作出,便具有對相對人的普遍效力,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或停止其效力。行政機關有權實施該決定,也有義務實現決定內容,行政權中的命令權與執行權是統一的。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這一體制最大的優點就在于,它能夠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瑣和費時。因而,正如許多學者指出的那樣,由行政機關獨攬執行權可能會導致行政權不受限制或濫用權力損害公民權益的情形發生。特別是在目前行政機關的權力不斷增加,社會管理職能日益擴大的環境下,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權作出必要的限制是應該的,也是有益的。
我國現代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構思
行政強制執行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定授權或委托的組織,依法決定和程序對逾期不自動履行行政法規規定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實行強制手段,以達到行政目的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強制性、合法性之特征。
一、現行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有缺陷
1、立法方面疏漏不宜操作。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確定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的司法執行模式。在這種執行模式中,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后,出現執行不能的情況,可否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對此,《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7條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理決定感到有利可圖的自己強制執行,無利可圖的則申請執行,這種做法在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利益驅動、行政執法不規范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則給行政機關執行權的隨意運用提供了方便之門。
2、司法權超越行政權。
法院屬于典型的法律適用機關,依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決乃是法院的首要任務,審判職能被看成是法院最核心甚至是唯一的職能,也是法院與政府最明顯的區別所在司法廳權有兩個本質特征——裁判性和被動性。即有糾紛才有司法,不告不理。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所作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其也具有兩個特征——義務性和主動性。因此,行政強制執行從根本上看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是行政權的一種運用,但現在卻由人民法院來行使,這是司法權超越行政權一個典型表現。
我國行政壟斷及規制論文
摘要: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模式、現行行政體制中各種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缺失的存在,使得行政壟斷成為了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的特有產物。行政壟斷的存在,嚴重阻礙有序競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此,我國應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度體系來對其進行規制。
關鍵詞:行政壟斷反壟斷法規制
一、行政壟斷的界定
盡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就已經對行政壟斷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尚沒有對行政壟斷做出明確和權威的界定。目前學界對于行政壟斷的概念爭議也頗多,概括起來大體有如下幾點:
一是“行為說”,即行政壟斷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使某些企業得以處于壟斷地位和限制競爭,而濫用行政權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業合法競爭的行為。1二是“狀態說”,該說認為行政壟斷是具有行政屬性的壟斷行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壟斷。2三是“狀態行為說”,即行政壟斷是指憑借著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所擁有的行政權力,濫施行政行為,而使某些企業得以實現壟斷和限制競爭的一種狀態和行為。3
雖然在定義上學界還存在著爭論,但多數學者認為,行政壟斷是與經濟壟斷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權力直接產生,或者因行政權力的濫用而產生的,并受到行政權力支持和保護。它具有如下特征:
我國行政壟斷危害論文
摘要: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模式、現行行政體制中各種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缺失的存在,使得行政壟斷成為了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的特有產物。行政壟斷的存在,嚴重阻礙有序競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此,我國應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度體系來對其進行規制。
關鍵詞:行政壟斷反壟斷法規制
一、行政壟斷的界定
盡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就已經對行政壟斷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尚沒有對行政壟斷做出明確和權威的界定。目前學界對于行政壟斷的概念爭議也頗多,概括起來大體有如下幾點:
一是“行為說”,即行政壟斷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使某些企業得以處于壟斷地位和限制競爭,而濫用行政權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業合法競爭的行為。1二是“狀態說”,該說認為行政壟斷是具有行政屬性的壟斷行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壟斷。2三是“狀態行為說”,即行政壟斷是指憑借著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所擁有的行政權力,濫施行政行為,而使某些企業得以實現壟斷和限制競爭的一種狀態和行為。3
雖然在定義上學界還存在著爭論,但多數學者認為,行政壟斷是與經濟壟斷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權力直接產生,或者因行政權力的濫用而產生的,并受到行政權力支持和保護。它具有如下特征:
我國行政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探討
摘要:當前我國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屢屢出現,由于立法缺失,我國行政公益司法實踐不能有效救濟被侵犯的公共利益。本文試圖在考慮我國實際基礎上,提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方案,調整現有行政訴訟模式。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公益訴權;法律制度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基本概念
理論界對行政公益訴訟的定義并未達成共識。有些學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指法律允許與訴訟標的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針對侵害或者對公共利益有侵害之虞的違法行政行為,向法院起訴以維護受損利益的訴訟模式。有些學者認為公益行政訴訟實質上就是公民為了維護被侵犯的公共利益,就與自身無關的權利和不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事項,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模式。在綜合分析我國學者對行政公益訴訟定義基礎上,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時,法律授權特定的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維護受損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
二、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現狀
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行政公益訴訟法律法規,因此現階段法院主要依據《行政訴訟法》對相關案件進行審查,行政公益訴訟有其個性特征,這使得法院在按照《行政訴訟法》處理這類案件時不可避免的存在司法障礙。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為基礎,規定原告只能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若經審查,起訴者與訴訟標的無法律上利害關系,則法院不予受理。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時,由于一般只對公民產生不利影響,而無客觀的實際權益損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成為直接利益代表人,不能通過法律程序申請司法救濟,致使受損害的公共利益不能被有效維護。我國法律對法院的受案范圍做了嚴格且明確的規定。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不特定,涉及范圍廣,一旦造成破壞,根據當事人適格理論缺乏適格的原告,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這一規定使得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從另一角度講,這也是對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主體的限制。現階段我國面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公共利益意識增強,積極運用司法手段維護受損公共利益與行政公益訴訟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運用司法手段救濟受損利益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