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憲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7 14: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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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憲法

五四憲法反思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政治、經濟和文化三方面對五四憲法規定的內容進行了回顧。同時,以憲法應當規定的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兩大基本內容為起點,并利用社會學的觀點對五四憲法進行了現實的反思。在此基礎上指出憲政是我國的必然選擇,也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中國近代百年,是劇烈的社會變遷時期,是中華民族探索現代化的時期,更是一個百年憲政時期。歷經、辛亥革命和北洋軍閥時期,以及后來的蔣氏統治,其間立憲運動頻繁,或為欺騙民眾,或為裝點門面,始終未能找到一條真正的憲政道路。而新中國的成立,不僅意味著革命的勝利,更意味著在制憲史上掀開了新的一頁。五四憲法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是百年憲政的一個轉折點。這部憲法的制定,從時間上看,從1953年1月成立以為首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到次年6月憲法草案公布開展在全民中討論,再到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歷時近兩年。從人員組成上看,憲法起草委員會以為首,包括了田家英、陳伯達、胡喬木等黨內人士以及宋慶齡等派人士,可謂精英盡出。從過程上看,1953年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參考了1918年蘇俄憲法、1936年蘇聯憲法、1946年法國憲法等,經過反復修改,形成憲法草案,1954年6月公布在全民中討論,收集到意見稿110多萬條,參與程度之高可見一斑。這部憲法在當時可以說凝聚了黨和人民的智慧。“一切愛國的人民對于這個偉大的現實和它的偉大前途,該是怎樣歡欣鼓舞啊!”1但是這部憲法通過之后,并未起幾年作用,實際上從1956年下半年隨著反右傾斗爭的擴大化,這部憲法已經名存實亡了。就現在來講,五四憲法已屬過去。但是在半個世紀之后的今天,在把政治文明人權保障寫入憲法的今天,回顧五四憲法厄運的成因,對于更好地推進憲政建設仍然具有重大的意義。

歷史的回顧

首先,就在于這部憲法的綱領化。這部憲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它的使命就是在過渡時期實現社會主義,它是一個過渡時期的總章程,是為建設社會主義而奮斗的憲法。“在經濟上既有社會主義,又有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相反的生產關系,在一個國家里面互不干擾地平行發展,是不可能的,中國不變成社會主義國家,就要變成資本主義國家,要它不變,就是要使事物停止不動,這是絕對不可能的。……由此可見,我國走社會主義道路,是確定不移的,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路可走。……我們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前進一步,制定一個像現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這樣的憲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國過渡時期的總任務肯定下來。……為了這樣的目的,我們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個比共同綱領更為完備的像現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這樣的憲法。”2這就是五四憲法制定的歷史背景。制定這部憲法的目的是在四九年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在已經取得成就的前提下,進一步把現存的資本主義成分轉變為社會主義性質,通過完成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實現建設社會主義的目標。五四憲法規定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序言)”同時詳細規定了建設社會主義的政治基礎、經濟基礎、過渡的步驟、具體的過渡形式以及完成過渡任務的領導力量等。這部憲法實質上是政治任務的綱領化,就是通過立法的形式,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把當時所確定的使命固定下來。因此,使命的完成也是其生命的終點。當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提前完成,五四憲法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必要。這部憲法創制是黨重視的產物,1憲法發揮作用的時間由黨的思想事先確定,2它在實施中的命運由黨的思想決定。3一言以蔽之,五四憲法不是近代西方意義上的“權利契約書”,而是為完成國家階段發展任務的保障書。因此,五四憲法這種憲法的政治綱領化成為其慘遭厄運的首要因由。

其次,五四憲法的厄運還在于其所規定的經濟內容具有速變性的特點。經濟基礎作為上層建筑的本源意義上的根基,因此經濟內容就成為憲法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但問題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社會主義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并存,并且又急于消滅資本主義經濟的情況下,五四憲法過于具體地規定了經濟內容,而現實中這些經濟成分又具有明顯的變動性。“關于我國現有的各種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分析以及國家關于各種所有制的政策,構成了憲法草案總綱的重要部分。”4五四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當時經濟上是兩種成分并存。“在我們國家,一方面有了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也有了合作社所有制;另一方面還有個體勞動者所有制,也有資本家所有制。這就是說,社會主義的經濟與非社會主義的經濟現在是同時并存著的。這就是我國過渡時期的基本特點。”5五四憲法對不同經濟成分的地位給予不同的規定。第6條“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第7條“鼓勵、指導和幫助合作社經濟的發展”。第8條“國家對富農經濟采取限制和逐步消滅的政策”。第9條“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手工業”。第10條規定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鼓勵和指導他們轉變為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同時,對不同經濟成分的過渡形式作了分別規定。“在對農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主要的過渡形式是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社,如像幾年前來我國農村中已經開始發展起來的,以土地入股和統一經營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在我國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逐步地和廣泛地運用這種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的過渡形式,就可以引導廣大的個體勞動者比較順利地走向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制。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過渡形式是國家資本主義。在我國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可能通過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逐步實現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6同時,五四憲法還規定了實現過渡的和平道路。“……所有這些,即工人階級的國家領導權和工農的鞏固聯盟,社會主義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國內統一戰線的關系,并加上有利的國際條件,就是我國所以能夠通過和平道路消滅剝削制度,建成社會主義的必要條件。”7

五四憲法這種對經濟政策亦步亦趨的追隨,不符合憲法規范穩定性、概括性的要求。憲法的權威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憲法的穩定。失去高度概括性之特點的憲法規范,面對現實經濟生活的劇烈變動失去了應變能力。而法律是一個保守的事物(培根語)。列寧說,當法律與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偽的,當它們是一致的時候,憲法是真實的。事實也確實如此,當1956年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五四憲法的有關經濟制度的規定,尤其是對非社會主義的經濟成分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部分,由于失去了調整對象,事實上已經停止了生命力,連宣示的作用也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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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五四憲法思想的重大影響

摘要: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蘊含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關鍵詞:五四憲法憲政思想影響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頒布后,此前適用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即告廢止。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國家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單一制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五四憲法在其內容中凝聚著民主的憲政精神,這種民主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一、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什么?曾解釋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就是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權、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權力監督與制約等方面的思想內容。這一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那么,什么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呢?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圈列寧也講過:“一個階級的專政,不僅對一般階級社會是必要的……而且,對介于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即共產主義之間的整整一個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這一點的人,才算領會了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實質。”運用這個學說在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他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因此,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論是對人民群眾實施廣泛民主,或是對反動派進行有效的專政,兩者都是以國家政權這架暴力機器作為依托的。然而,應當怎樣運用這架新的國家權力機器呢?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教訓時就曾指出:工人階級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后,“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必須采取一系列的正確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選舉者還需給被選出來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以防止他們去“追求升官發財”,這樣“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翻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也曾提出類似的主張,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新型的國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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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憲法的精神及影響研討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頒布后,此前適用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即告廢止。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國家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單一制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五四憲法在其內容中凝聚著民主的憲政精神,這種民主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一、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什么?曾解釋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就是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權、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權力監督與制約等方面的思想內容。這一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那么,什么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呢?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圈列寧也講過:“一個階級的專政,不僅對一般階級社會是必要的……而且,對介于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即共產主義之間的整整一個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這一點的人,才算領會了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實質。”運用這個學說在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他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因此,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論是對人民群眾實施廣泛民主,或是對反動派進行有效的專政,兩者都是以國家政權這架暴力機器作為依托的。然而,應當怎樣運用這架新的國家權力機器呢?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教訓時就曾指出:工人階級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后,“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必須采取一系列的正確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選舉者還需給被選出來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以防止他們去“追求升官發財”,這樣“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翻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也曾提出類似的主張,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新型的國家制度。

五四憲法繼承并發展了這一思想。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在過渡時期,人民民主專政開始具有新的性質,擔負著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五四憲法在規定人民民主專政基礎的同時,對民族資產階級、農村和城市手工業改造作了一系列原則性的規定。在過渡時期,民族資產階級在國民經濟中還有重要作用,人民民主專政不是消滅資產階級,而是逐步改造它,民族資產階級人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憲法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公民。”這表明對地主階級分子和官僚資本家并不是從肉體上消滅,而是在一定時期限制其政治權利,沒有消滅其人身權利。

不僅如此,五四憲法對國家權力的分配、監督、制約等方面,都有相應的配置,從而為“規定限權委托書”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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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憲法的精神及影響思索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頒布后,此前適用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即告廢止。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國家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單一制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五四憲法在其內容中凝聚著民主的憲政精神,這種民主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一、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什么?曾解釋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就是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權、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權力監督與制約等方面的思想內容。這一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那么,什么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呢?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圈列寧也講過:“一個階級的專政,不僅對一般階級社會是必要的……而且,對介于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即共產主義之間的整整一個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這一點的人,才算領會了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實質。”運用這個學說在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他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因此,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論是對人民群眾實施廣泛民主,或是對反動派進行有效的專政,兩者都是以國家政權這架暴力機器作為依托的。然而,應當怎樣運用這架新的國家權力機器呢?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教訓時就曾指出:工人階級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后,“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必須采取一系列的正確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選舉者還需給被選出來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以防止他們去“追求升官發財”,這樣“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翻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也曾提出類似的主張,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新型的國家制度。

五四憲法繼承并發展了這一思想。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在過渡時期,人民民主專政開始具有新的性質,擔負著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五四憲法在規定人民民主專政基礎的同時,對民族資產階級、農村和城市手工業改造作了一系列原則性的規定。在過渡時期,民族資產階級在國民經濟中還有重要作用,人民民主專政不是消滅資產階級,而是逐步改造它,民族資產階級人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憲法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公民。”這表明對地主階級分子和官僚資本家并不是從肉體上消滅,而是在一定時期限制其政治權利,沒有消滅其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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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對現行憲法的影響論文

關鍵詞:五四憲法憲政思想影響

摘要: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蘊含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頒布后,此前適用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即告廢止。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國家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單一制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五四憲法在其內容中凝聚著民主的憲政精神,這種民主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一、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什么?曾解釋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就是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權、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權力監督與制約等方面的思想內容。這一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那么,什么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呢?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圈列寧也講過:“一個階級的專政,不僅對一般階級社會是必要的……而且,對介于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即共產主義之間的整整一個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這一點的人,才算領會了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實質。”運用這個學說在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他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因此,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論是對人民群眾實施廣泛民主,或是對反動派進行有效的專政,兩者都是以國家政權這架暴力機器作為依托的。然而,應當怎樣運用這架新的國家權力機器呢?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教訓時就曾指出:工人階級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后,“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必須采取一系列的正確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選舉者還需給被選出來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以防止他們去“追求升官發財”,這樣“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翻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也曾提出類似的主張,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新型的國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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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憲法的現行影響探索論文

摘要: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蘊含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關鍵詞:五四憲法憲政思想影響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頒布后,此前適用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即告廢止。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國家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單一制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五四憲法在其內容中凝聚著民主的憲政精神,這種民主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一、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什么?曾解釋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就是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權、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權力監督與制約等方面的思想內容。這一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那么,什么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呢?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圈列寧也講過:“一個階級的專政,不僅對一般階級社會是必要的……而且,對介于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即共產主義之間的整整一個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這一點的人,才算領會了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實質。”運用這個學說在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他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因此,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論是對人民群眾實施廣泛民主,或是對反動派進行有效的專政,兩者都是以國家政權這架暴力機器作為依托的。然而,應當怎樣運用這架新的國家權力機器呢?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教訓時就曾指出:工人階級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后,“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必須采取一系列的正確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選舉者還需給被選出來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以防止他們去“追求升官發財”,這樣“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翻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也曾提出類似的主張,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新型的國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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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憲政精神對現行憲法的影響論文

摘要: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蘊含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關鍵詞:五四憲法憲政思想影響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頒布后,此前適用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即告廢止。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國家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單一制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五四憲法在其內容中凝聚著民主的憲政精神,這種民主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一、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什么?曾解釋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就是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權、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權力監督與制約等方面的思想內容。這一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那么,什么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呢?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圈列寧也講過:“一個階級的專政,不僅對一般階級社會是必要的……而且,對介于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即共產主義之間的整整一個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這一點的人,才算領會了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實質。”運用這個學說在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他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因此,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論是對人民群眾實施廣泛民主,或是對反動派進行有效的專政,兩者都是以國家政權這架暴力機器作為依托的。然而,應當怎樣運用這架新的國家權力機器呢?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教訓時就曾指出:工人階級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后,“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必須采取一系列的正確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選舉者還需給被選出來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以防止他們去“追求升官發財”,這樣“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翻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也曾提出類似的主張,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新型的國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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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學術分析論文

五四憲法將中國革命勝利的成果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開創了我國憲政的新紀元,是我國憲政的基石,為我國走向憲政之路指明了方向,并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奠定了基礎,寄托了民族的歷史夢想。為了紀念五四憲法頒布50周年,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2004年9月12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召開了“五四憲法與新中國憲政”學術研討會,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武漢大學等高校的70多位專家學者圍繞著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歷史意義及其對新中國憲政的影響展開了研討。

一、五四憲法的制定

中國人民大學韓大元教授認為,五四憲法的制定與50年代的憲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密不可分。在五四憲法制定過程中,學者的參與雖然并不充分,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制憲者們還是比較重視學者的意見,為學者參與制憲過程提供了必要的形式與途徑,五四憲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學者的社會責任、學術追求與學術貢獻。憲法起草委員會33名委員主要由政治家和派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馬寅初、張瀾等學術界的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下設的一些機構中也有部分學者參與。在五十年代特定的社會背景下,憲法學理論通過不同的形式對憲政體系的建立與發展產生了學術影響力。在憲法起草委員會的討論、全國政協對憲法草案的討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憲草討論等各個不同階段都能發現學者們進行的學術努力與探索。五四憲法規范的合理性、憲法語言表述、憲法內容的合理組合等方面學術界發揮的影響力是不可否認的。在五四憲法草案公布后,中國憲法學者以此為契機,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和方法,參照革命根據地時期和國外(主要是蘇聯)的制憲和行憲經驗,對五四憲法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和研究,并在批判舊法觀點的基礎上,為建立新的社會主義憲制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廈門大學朱福惠教授指出,五四憲法是“政治引導型憲法”,在指導思想、指導原則上還是在行文表述、內容及結構安排,直到憲法實施上,都帶有蘇聯烙印。首先,它們的結構及其相似,內容都帶有一定的綱領性,憲法的法律性質不夠強烈。其次,在國家權力的配置方面,它們均以民主集中制原則作為政府權力配置的基礎性原則,放棄權力橫向制約機制的建構,體現在以權力機關為最高機關,其權力基礎為普選;權力機關產生其它機關;最高權力機關設置常設機關三個方面。在公民權利的保障方面,憲法均規定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積極義務并且在社會主義物質條件的支持下確認公民廣泛的權利。在憲法的實施體制上,兩部憲法均規定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來監督憲法的實施。這種體制建立在這樣一種價值觀念之上:人民代表的權力是最高的,它體現人民主權,因此它的決定不能存在合憲性懷疑,正因為代表機關的權力是最高權力,因此由它來監督憲法的實施是最有權威的,也最符合政治引導型憲法建構的政治體制。但也是政治引導型憲法的“憲法的實施主要靠政黨、政府和公民自覺遵守”的觀點決定了中國不能建立具有訴訟機制的憲法監督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劉飛宇博士以五四憲法的憲法序言第3段話為標本并結合“自由主義”和“決策主義”對五四憲法的制定權作出分析。首先,“五四憲法是由普選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人民通過其代表莊嚴地行使了制憲權,因此這部憲法具有完全的正當性”的邏輯顯然來自西方制憲權理論中“人民是制憲權主體”的觀點。從憲法文本看,“中國人民”是一個被創造出來的抽象的集合名詞,其政治內涵遠超過其實指內涵;不僅如此,“人民”作為制憲權主體,其本身既然先于憲政,就缺乏憲政性格。因此,“人民”不擁有任何權威來實現憲政。中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只是個代議機關,也不可能轉變成為憲政本身。因此,新憲政如何具有正當性仍然是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引導出一種絕對性原則,以證明憲政本身的確立及其立法的正當性。西耶斯最終把制憲權的正當性基礎訴諸自然狀態中的民族的共同意志,而五四憲法則訴諸一種更高超、更絕對的根據,如民族的共同意志、科學的社會歷史規律。但以權威之外的權威來解釋其自身的正當性,這就導致憲政本身的權威性無法得到保證。五四憲法的歷史命運證明了這一點。其次,中國共產黨在經過二十多年艱苦卓絕的斗爭之后,終于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近代具備統一主權的中國民族國家的構造-這就是近代中華民族的集體自我確認。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外有帝國主義的封鎖,內有各種不穩定因素的存在,中國共產黨的政權根基尚不十分牢固。以為首的中共中央十分清楚新生政權的生存環境十分艱難,因此,他們作為杰出的政治家,作為中國人民(主權者)的先鋒和代表,在與敵人進行斗爭、與中間派結成統一戰線的基礎上,決定進行新中國憲法的制定。通過這部憲法的制定,達到了斯大林所建議的三個目標:通過選舉和制憲解決了自身合法性問題;通過選舉和制憲向一黨政府轉換;解決了泄密問題。而且,在制憲過程中,主權成為了絕對權力,造就了一個人為的人格,即國家,它像自然的人格一樣有意志,它意欲表面上看來自己所必需的一切東西。再次,五四憲法盡管是以人民的意志為正當性根基的,但因為五四憲法只是鞏固了我國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政治上、經濟上的新勝利,反映了國家在過渡時期的根本要求,這種過渡性決定了五四憲法的有效期限不會太長,一旦完成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新的社會主義憲法就會立即制定。

二、五四憲法的成就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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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發展探討論文

五四憲法的產生經過

五四憲法的制定處于我國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1949年新中國建立時,由于種種原因,不可能立即制定憲法。后來隨著形勢的迅速發展,大陸上的軍事行動結束,西藏和平解放,祖國大陸空前統一;土地制度的改革基本完成;人民已經組織起來;抗美援朝的勝利增加了我國的獨立地位;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增加了我國的綜合國力。這時,舉行全國選舉、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的條件成熟了。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定,成立以為主席、由、宋慶齡等33人組成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啟動制憲工作。1954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憲法起草小組由主持,在杭州西湖草擬憲法初稿,這個稿子經北京五百多名高級干部和全國八千多人討論,易稿二十來次,于3月23日提交憲法起草委員會作為起草工作的基礎。經過81天的辛勤工作,開了七次憲法起草委員會全體會議,形成了憲法草案,并于6月14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向全民公布。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進行了3個月,共征得意見118萬條。據此,又開了兩次憲法起草委員會全

體會議及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臨時會議進行反復討論修改,于9月15日向首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出。草案經會議全體代表熱烈討論,最后于9月20日用無記名方式投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五四憲法的產生過程為我國后來的修憲工作提供了經驗。這主要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包括同各派和黨外人士的協商與合作。由全國人大發揮制憲會議的職能,也反映了中國政制的特色。當然,首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并非單純是制憲會議。這次會議除制憲外,還完成了諸如通過預算、組織政府并進行了一般性立法等多項工作。

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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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歷史反思分析論文

從制憲的過程和文本的視角進行解讀,五四憲法不乏可圈可點之處,然而這部憲法施行不到三年即遭受了毀棄的命運,制憲時的光榮與夢想化為新中國憲政史中的驚嘆號,令人唏噓感慨。

回顧五四憲法厄運的原因,并非為了發思古之幽情,而是為了更好地推進當下中國的憲政建設。五四憲法的缺失表現在:

首先是憲政核心價值的疏離。限制國家權力的惡性,保障人權是經由歷史檢驗的憲政基本規律。為了體現這個規律,必須在憲法文本中有一套周密的制度設計和機制安排。但在五四憲法制定之初,基于中國共產黨在領導革命和社會重建中立下的特殊功勛,使我們很難以限制黨領導下的政府權力作為憲法制度安排的重點之一,因為這在邏輯上易被理解成對黨的不信任。同時,任何國家權力都存有權力之所屬和權力之行使兩個緯度,可是我們在五四憲法制度時卻差不多是把它們合而為一的。我們以為只要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政府,“只要我們用民選的立法機構來”控制政府“,那么約束政府的各種傳統手段就可以棄之不用了。”(哈耶克語)另外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內省式的傳統也使得人們易把解決權力問題的希望寄托于:執掌權力者的道德內修和人格凈化,而不重視外在的制度設計。上述因素造成五四憲法文本有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的明確規定,卻無關于權力制約的鮮明倡導。

憲法必須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也是近現代憲法的要義所在。列寧就說過,憲法是一部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但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其目的不在于用憲法文本的形式對權利進行簡單的羅列與宣示。因為近代以來,即使是許多借民主之名而行專制之實的國家,也可能會制定一部憲法規定公民權利以粉飾門面,掩人耳目,所以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固然有賴于憲法文本的確認,但建立確實可靠的公民權利保障機制,創造適合憲法生成和發育的社會環境則更為重要。以此而言,五四憲法僅有對公民權利的列舉式規定而沒有設置權利被侵害的憲法救濟機制和富于實效的憲法保障制度,可謂其最大的缺失。

其次是五四憲法的綱領化。中國的法制發展是與現代化轉型和民族獨立幾乎同步展開的。前現代的落后、停滯與現代化發展的“共時性”,要求動員一切國家和社會資源實現“超常規”發展。這就注定憲政在中國啟動之初便被賦予了強烈的工具價值,即便是五四憲法這部社會主義的新型憲法也未能逃脫這種歷史的宿命。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五四憲法的使命就是在過渡時期實現社會主義,它是一個過渡時期的總章程,是為建設社會主義而奮斗的憲法。五四憲法制定的目的就是在四九年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在已經取得成就的前提下,進一步把現存的資本主義成分轉變為社會主義性質,通過完成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實現建設社會主義的目標。五四憲法規定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序言)”五四憲法同時規定了建設社會主義的政治基礎、經濟基礎、過渡的步驟、具體的過渡形式以及完成過渡任務的具體力量等。這部憲法實質上是政治任務的綱領化,是用具有最高效力的憲法把當時執政黨所確定的歷史使命固定下來,因此,使命的完成也意味著憲法生命的完結。當1956年黨宣布社會主義改造提前完成時,五四憲法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必要。這部憲法的創制是黨重視的產物,其發揮作用的時間也由黨事先確定,它在實施中的命運實際上也與黨的指導思想和法制理念息息相關。五四憲法不是近代意義上的權利契約書,而只是完成國家任務的宣言書。

再次,五四憲法厄運的成因還在于其所規定的經濟內容具有速變性的特點。西方近代的憲法是市場經濟成熟化的產物,是社會自我演進的階段性表征。而五四憲法生成的社會環境卻只是一個剛剛擺脫了半殖民半封建狀態的社會。因此盡管在相應的社會關系、市場因素和政治環境還不完全確定甚至根本不具備的情形下,我們還要憑著對社會的觀察和預見制定憲法,并要以之改變社會建立憲法存在發展的基礎。五四憲法有關經濟內容的大幅度規定無疑是這種努力的一個顯示。但問題是當時在社會主義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并存,且又急于消滅資本主義經濟的情況下,五四憲法過于具體地規定了經濟內容,而現實中這些經濟成分又具有明顯的變動性。關于我國現有的各種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分析以及國家關于各種所有制的政策,構成了憲法總綱的重要部分。五四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五四憲法對不同經濟成分的地位給予不同的規定。第6條規定“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第7條規定“鼓勵、指導和幫助合作社經濟的發展”。第8條“國家對富農經濟采取限制和逐步消滅的政策”。第9條規定“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手工業”。第10條規定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鼓勵和指導他們轉變為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五四憲法還對不同經濟成分的過渡形式作了分別規定。“在對農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主要的過渡形式是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社,如像幾年前來我國農村中已經開始發展起來的,以土地入股和統一經營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在我國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逐步地和廣泛地運用這種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的過渡形式,就可以引導廣大的個體勞動者比較順利地走向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制。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過渡形式是國家資本主義。在我國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可能通過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逐步實現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另外,五四憲法還規定了實現過渡的和平道路。“……所有這些,即工人階級的國家領導權和工農的鞏固聯盟,社會主義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國內統一戰線的關系,并加上有利的國際條件,就是我國所以能夠通過和平道路消滅剝削制度,建成社會主義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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