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防衛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7 16: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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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防衛權含義及歷史論文

【摘要】: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被學者們稱為無限防衛權或特殊防衛權條款,它是刑法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的有機統一,有其存在的價值。無限防衛權說。自該條款面世后,絕大多數人認為這是對無限防衛權的規定,進而認為在正當防衛之外,法律賦予公民以無限防衛權來保護其合法權益。特殊防衛權說。該說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所行使的防衛權。與第一款相比較而言,如果后者稱為一般防衛權,前者可以稱之為特別防衛權的規定。該說從稱謂上拋棄了無限的字眼,逐漸得到了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從根本上講,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而非與之相并列的概念,特殊防衛權的實現受必要限度的制約。經過司法實踐的檢驗,發現特殊防衛權條款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弊端,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實踐。

【關鍵詞】: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缺陷;緊迫性

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款一經公布,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刑法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議焦點。僅稱謂就有無限防衛權、無過當防衛權、特殊防衛權之分,毋寧說因條款含義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觀點碰撞。“無過當”即“無限”,所以筆者將“無過當防衛”歸入“無限防衛”中,不再另行分析。下面筆者就以該條款的稱謂為切入點就有關問題闡述一些粗識淺見。

一、理論概說

(一)稱謂

由理論界對該條款稱謂的激烈論爭可以看出對該稱謂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響著對條款含義的理解。法的生命體現在其適用上,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的理解則直接關系到法的適用效果。對稱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無限防衛權”和“特殊防衛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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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無限防衛權論文

[內容摘要]:鑒于1979年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不盡科學,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弊端,不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然而,無限防衛權的刑事立法化所產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論上和實踐上均存在著一些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在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幾個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一)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二)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條件以及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三)無限防衛權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幾點看法。我的結論是:在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今天,賦予公民一定條件下行使無限防衛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們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性是這一權利,無限防衛權帶給人們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禍患。

[關鍵詞]: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缺陷及完善

一、引言

1997年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據此,絕大多數人認為,我國新刑法確立了無限防衛權。但也有少數學者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無限防衛權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無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國新刑法該款的規定并不具備無限防衛權的這些特征,并提出“無限防衛權的提法不妥”。[1]但筆者認為,就該條的規定而言,立法者對無限防衛行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應該說無限防衛權在我國已經刑事立法化了。下面結合我國新刑法的規定就有關無限防衛權的基本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

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學者們發表了很多觀點,如黃明儒的觀點[2],姜偉的觀點[3],陳興良的觀點[4]等。結合他人的看法,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對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一項權利。對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一)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并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二)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么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三)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征朱燾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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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防衛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在1997年修訂的現行刑法典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開創了我國無限防衛權刑事立法之先河。對于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無限防衛立法的做法,人們褒貶不一。以“構成要件”為切入點,采用歷史與現實相結合、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方法對無限防衛加以淺析。

關鍵詞:無限防衛;防衛意圖;防衛不適時

1無限防衛的概念

一般而言,無限防衛有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與相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兩種。所謂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即絕對無限防衛,它是指無任何條件限制的正當防衛,具體表現為:于廣度上,該種防衛可以適用于任何性質的不法侵害,即防衛范圍的無限制;在深度上,該種防衛沒有限度的限制,它允許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可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來對付不法侵害者,對其造成的任何結果不負任何刑事責任,即不為過當。而相對意義的無限防衛則是指一定條件限制而沒有限度約束的正當防衛。它允許防衛人在遇到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對付不法侵害而不負刑事責任。鑒此,剖析我國新刑法關于無限防衛的規定,僅僅是在防衛限度方面不受限制而已,并非是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即無限防衛權的行使,除了防衛限度無限制外,必須遵循防衛的起因、時機、對象、主觀等要件。因此,我國新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是一種相對的無限防衛。本文也基于此來闡發和論述無限防衛的。

2無限防衛的構成要件

2.1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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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防衛權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鑒于1979年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不盡科學,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弊端,不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然而,無限防衛權的刑事立法化所產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論上和實踐上均存在著一些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在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幾個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一)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二)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條件以及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三)無限防衛權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幾點看法。我的結論是:在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今天,賦予公民一定條件下行使無限防衛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們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性是這一權利,無限防衛權帶給人們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禍患。

[關鍵詞]: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缺陷及完善

一、引言

1997年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據此,絕大多數人認為,我國新刑法確立了無限防衛權。但也有少數學者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無限防衛權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無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國新刑法該款的規定并不具備無限防衛權的這些特征,并提出“無限防衛權的提法不妥”。[1]但筆者認為,就該條的規定而言,立法者對無限防衛行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應該說無限防衛權在我國已經刑事立法化了。下面結合我國新刑法的規定就有關無限防衛權的基本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

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學者們發表了很多觀點,如黃明儒的觀點[2],姜偉的觀點[3],陳興良的觀點[4]等。結合他人的看法,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對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一項權利。對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一)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并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二)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么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三)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征朱燾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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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衛權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被學者們稱為無限防衛權或特殊防衛權條款,它是刑法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的有機統一,有其存在的價值。無限防衛權說。自該條款面世后,絕大多數人認為這是對無限防衛權的規定,進而認為在正當防衛之外,法律賦予公民以無限防衛權來保護其合法權益。特殊防衛權說。該說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所行使的防衛權。與第一款相比較而言,如果后者稱為一般防衛權,前者可以稱之為特別防衛權的規定。該說從稱謂上拋棄了無限的字眼,逐漸得到了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從根本上講,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而非與之相并列的概念,特殊防衛權的實現受必要限度的制約。經過司法實踐的檢驗,發現特殊防衛權條款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弊端,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實踐。

【關鍵詞】: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缺陷;緊迫性

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款一經公布,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刑法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議焦點。僅稱謂就有無限防衛權、無過當防衛權、特殊防衛權之分,毋寧說因條款含義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觀點碰撞。“無過當”即“無限”,所以筆者將“無過當防衛”歸入“無限防衛”中,不再另行分析。下面筆者就以該條款的稱謂為切入點就有關問題闡述一些粗識淺見。

一、理論概說

(一)稱謂

由理論界對該條款稱謂的激烈論爭可以看出對該稱謂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響著對條款含義的理解。法的生命體現在其適用上,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的理解則直接關系到法的適用效果。對稱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無限防衛權”和“特殊防衛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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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一、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關系中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我國刑法理論都是將不法侵害是否結束作為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的標準。但我們也不能忽略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在時間上的聯系:要實施正當防衛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決定二者在時間上是順延的。正當防衛的時間起點可能在不法侵害行為的時間終點以前,也可能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時間終點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為時間終點以后。因此,只從不法侵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對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進行區分,而要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兩個角度進行區分。

例如,搶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挾制,被害人只有在搶劫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實施防衛,保護自己的財產。正因如此,要從防衛人的角度進行考察:其一,實施防衛可排除危害狀態或者減少危害程度;其二,防衛行為從一開始實施就一直連續不斷地進行,中間并沒有中斷;其三,根據當時具體的時間、地點的判斷,具有緊迫性,無法等待公力救濟,只有實施防衛行為,才能完整、及時的挽回損失。符合這幾點要求,即可認定,防衛行為在時間要件方面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當然,倘若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已經完全結束或者危險狀態雖尚在繼續中,但正當防衛行為并不能將其排除,便不能再實施防衛行為,否則,將視之為事后防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作這樣的限定,是因為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職權。合法權益的維護主要還應當由國家機關依職權進行。

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關系中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是符合保護正當防衛者的立法意圖,從正當防衛角度出發,給予防衛人應有的時間寬度,可以更好地及時有效地保障國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關于特殊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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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相關問題分析論文

一、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關系中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我國刑法理論都是將不法侵害是否結束作為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的標準。但我們也不能忽略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在時間上的聯系:要實施正當防衛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決定二者在時間上是順延的。正當防衛的時間起點可能在不法侵害行為的時間終點以前,也可能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時間終點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為時間終點以后。因此,只從不法侵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對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進行區分,而要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兩個角度進行區分。

例如,搶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挾制,被害人只有在搶劫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實施防衛,保護自己的財產。正因如此,要從防衛人的角度進行考察:其一,實施防衛可排除危害狀態或者減少危害程度;其二,防衛行為從一開始實施就一直連續不斷地進行,中間并沒有中斷;其三,根據當時具體的時間、地點的判斷,具有緊迫性,無法等待公力救濟,只有實施防衛行為,才能完整、及時的挽回損失。符合這幾點要求,即可認定,防衛行為在時間要件方面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當然,倘若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已經完全結束或者危險狀態雖尚在繼續中,但正當防衛行為并不能將其排除,便不能再實施防衛行為,否則,將視之為事后防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作這樣的限定,是因為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職權。合法權益的維護主要還應當由國家機關依職權進行。

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關系中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是符合保護正當防衛者的立法意圖,從正當防衛角度出發,給予防衛人應有的時間寬度,可以更好地及時有效地保障國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關于特殊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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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一、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關系中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我國刑法理論都是將不法侵害是否結束作為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的標準。但我們也不能忽略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在時間上的聯系:要實施正當防衛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決定二者在時間上是順延的。正當防衛的時間起點可能在不法侵害行為的時間終點以前,也可能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時間終點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為時間終點以后。因此,只從不法侵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對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進行區分,而要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兩個角度進行區分。

例如,搶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挾制,被害人只有在搶劫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實施防衛,保護自己的財產。正因如此,要從防衛人的角度進行考察:其一,實施防衛可排除危害狀態或者減少危害程度;其二,防衛行為從一開始實施就一直連續不斷地進行,中間并沒有中斷;其三,根據當時具體的時間、地點的判斷,具有緊迫性,無法等待公力救濟,只有實施防衛行為,才能完整、及時的挽回損失。符合這幾點要求,即可認定,防衛行為在時間要件方面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當然,倘若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已經完全結束或者危險狀態雖尚在繼續中,但正當防衛行為并不能將其排除,便不能再實施防衛行為,否則,將視之為事后防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作這樣的限定,是因為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職權。合法權益的維護主要還應當由國家機關依職權進行。

從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關系中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后防衛,是符合保護正當防衛者的立法意圖,從正當防衛角度出發,給予防衛人應有的時間寬度,可以更好地及時有效地保障國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關于特殊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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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論正當防衛

目錄

一、正當防衛的歷史淵源

二、防衛要件與正當性

三、正當防衛制度的根據:原權和派生權的結合

四、正當防衛權的來源:個體權利與社會權利的協調

五、正當防衛在犯罪構成評價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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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特殊情況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制度,是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強有力的武器。對于國家也起到了穩定發展防止犯罪的作用。對與每個人來說,起到了保護自己不受傷害的合法權益,積極與犯罪做斗爭。但是,在防止行為時要根據對自己的不法侵害的行為實際進行正當防衛,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圍,就會出現防衛過當,也就造成了自己犯罪。正當防衛也有特殊情況,如無限防衛等。長期以來正當防衛的標準一直是法律界爭論的主要焦點。在本文中主要以正當防衛的、防衛過當的和其他防衛三方面的情況來進行了一些闡述。

本文還列舉出了如逆防衛等的一些情況,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統一,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無限防衛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和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對于保障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威懾犯罪分子,制止和預防犯罪,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正當防衛的標準是我國法學界長期以來爭論的焦點,有關問題作一些分析和探討,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正當防衛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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