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7 23: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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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救濟對策的無因管理探索
在我國民事立法和理論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都是作為債的一種類型而存在的,即二者都是債權這樣一種實體權利的產生方式,這和大陸法系重視實體權利的基本觀念是一致的。不過,法諺有云:有權利,斯有救濟(Ubisjus,ibiremedi-um),對民事權利的救濟理論進行系統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合同法和侵權法的領域,學者已經對損害賠償理論和實際履行理論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所代表的獨特的救濟理念和救濟方式卻為我們所忽視。這些救濟理念應當滲透到民商法的全部領域,特別是侵權法和合同法領域中。我們在此從討論“準無因管理”(又名“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概念入手,通過對具體事例的分析和比較法上的分析,提出這樣的觀點:大陸法上的準無因管理概念是為了彌補侵權法和合同法給當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濟而產生的,侵權法中的救濟理論若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傳統的侵權法的救濟若能得到比較靈活的運用的話,準無因管理制度并無獨立存在之價值;并由此初步論證借鑒英美法上的返還法(lawofrestitution)理論,把無因管理制度作為民事救濟制度之重要一環的必要性。
一、大陸法系的“準無因管理”概念
根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即使事實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務,但若欠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原則上不能構成無因管理[1]602.下面有兩個例子:
例1:甲明知道乙是某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自己沒有該項專利,卻仍然利用該專利生產產品,取得巨大的收益。
例2:甲沒有經過乙的許可,把乙的小說作品拍成電影,取得了豐厚的回報。
在這兩個例子當中,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沒有某項知識產權,卻擅自使用并獲得豐厚利益,這構成很典型的侵權,權利人原本可以按照侵權和不當得利的規則請求侵權人賠償自己的損失,而并不能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則。但是,根據傳統民法理論,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一般是以本人的損失為準,不能及于“管理人”以自己的能力和技能等而取得的利益;如果能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則,那么賠償的范圍就不受本人損失范圍的限制,管理人有義務全部返還所得利益(當然,“管理人”也可以根據無因管理規則保留部分利益作為“管理費用”)。因此,為了達到更好的調整目的,在司法中準用無因管理的規則,可以為權利人提供更好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形不僅出現在知識產權的領域,比如下面的例子即出現在傳統債法的領域。
無因管理試析論文
內容摘要: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建立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楊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關鍵詞:無因管理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
引言
我國古有“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之遺訓,今有“見義勇為”之義舉。羅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英美法系亦倡導“私法自治”的原則。然而人類之存在,彼此互相聯系,如何規范人類之行為,一方面維護禁止干涉他人之事務的法律原則,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干預他人事務為合法,趨利避害,維護社會和諧發展。羅馬法創設了無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現代大多數國家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也對無因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頗難操作,筆者擬用比較的分析方法,對無因管理的概念、緣起、特征及其意義以及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無因管理的類型及其法律效果進行探討。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及緣起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在保險合同中的利益論文
[摘要]:投保人基于無因管理而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這一命題在我國目前的理論研究處于空白,然而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一方是以管理人不存在保險利益而拒賠。這樣的拒賠理由是否充分?如何看待作為弱勢群體的相對方的利益?本文綜合考慮這一命題的價值判斷,功能目標,實效運用試進行相關的法技術建構。
[關鍵詞]:無因管理,保險利益,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
一、關于無因管理的認識
在羅馬法中有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但也正是在羅馬法時代,無因管理被列為了準契約,視為債的發生依據之一。《法國民法典》沿用此分類,該法典第1371條將準契約解釋為:“為個人純屬自愿的行為而對第三人發生的義務,有時為當事人雙方相互的義務”。第1375條具體規定為:“所有人的事務如管理良好者,所有人應履行管理人以所有人名義所訂的義務,補償管理人因管理而負擔的一切個人債務,并償還管理人支出的一切必要的費用”。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開始將無因管理作為債的獨立發生依據而進行專門規定。之后,許多國家的法律,諸如瑞士債法、日本民法等均將其作為完整獨立的債。無因管理之所以在各國民法中都加以肯定,這主要是從無因管理的社會功效方面考慮,無因管理的存在發揚了人們之間互助的美德,符合社會道德的要求,因而立法者賦予它在法律上對于無法律依據而干涉他人事務的行為具有阻卻違法性的效果。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的規定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從這一條我們可以清楚得看到無因管理有三個構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務2.需要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務之意思。3.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目前學界關于無因管理的界定不一,筆者傾向于臺灣鄭玉波先生的觀點,將無因管理分為無因管理和準無因管理中的不法的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無因管理制度的道德考量
一、國內外無因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的對比研究
(一)國內外無因管理制度相關法條的形式對比
《德國民法典》第677條至第687條對無因管理制度有相對詳細的規定,其中,第677條就管理人的義務規定如下,“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未受該他人委托的人,或為他人處理事務而對于該他人無權以受委托以外的方式為之處理事務的人,必須斟酌本人真實或可推知的意思,像本人的利益所要求的那樣,管理該事務”[1]。同時第678條就違背本人意思的事務管理、第681條就管理人的附帶義務、第687條對非真正的事務管理進行了相關規定,其余法條就不再一一舉例,由此可見,《德國民法典》對無因管理制度作了比較詳實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發展較早于內地,關于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也較內地完整嚴密,2010年5月26日修訂的臺灣現行“民法”第172條至第178條,就無因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其中,第172條就無因管理之要件做如下規定,“未受委托,并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之方法為之。”第173條就管理人應盡之義務,第178條就無因管理經承認之效果等相關制度規定皆做了詳細規定。
(二)關于無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展望
自我國改革開放,逐步消除前蘇聯對我國民法制度嚴重沖擊影響以來,我國更多的是繼受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民法制度,所以,有必要就此二者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研究探知一二,以對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的構建產生借鑒和引領作用。此種對比更進一步說明目前我國無因管理制度從理論構建上來講不那么完善,與此同時,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相關實務案件卻少之又少,筆者查閱了北京市各個基層法院以及高院和最高院的近年裁判文書及案例匯總,關于無因管理的糾紛案件少之又少,即使出現也大多是夾雜于其他類型案件中以小塊形式存在。針對這種現象,王澤鑒先生的觀點比較中肯,實務上關于無因管理的案例尚不多見,其主要原因系管理他人事務多出于助人的善行,屬于好的撒馬利亞人,就管理所生費用的償還或損害賠償,當事人多會自行處理,非有必要,不會訴諸法律[2]。王澤鑒先生的觀點很明確的指出了無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成分,也從側面印證了緣何司法實務中此類型案例如此稀少,這背后的原因恐怕不只是法律制度的問題,往深層次考慮,道德又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無因管理制度產生如此這般那般的影響。法律與道德這對命題似乎如影隨形,彼此相互交織相互影響,而無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成分在筆者看來,起到相當大的作用,為了更好地體現出無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作用,有必要就法律與道德此消彼長之爭的前世今生簡述一番。
二、由無因管理制度引發的道德和法律關系的思考
無因管理制度損害賠償責任論文
摘要:無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該項制度的創設內含道德的!經濟的!法律的多層面的價值考量。對無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經有了不少研究,但對對無因管理制度中不當無因管理尤其是不當無因管理的損害賠償問題,國內目前尚缺乏系統的研究。本文在參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首先界定了與不當無因管理損失賠償問題相關的幾個主要概念,包括無因管理、不當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損害賠償;接著作者著重分析了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性質和范圍;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在分析了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立法之后,為我國未來民法典針對不當無因管理提出了立法建議。
關鍵詞:無因管理,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
一、概念的界
(一)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含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如收留他人離家迷路的兒童,雨夜為出門的鄰居搶修房屋,歲末為外出的鄰居代繳水電費等都是無因管理。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務之他人稱為本人。因管理人之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如前述事例中,假設房屋主人與鄰居曾有過約定,要求鄰居在自己外出時幫助照看房屋,并承諾給予一定報償,那么鄰居為其加固、修繕房屋是為盡義務,并非無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與鄰居事先并無任何約定,則此時其行為屬于無因管理。無因管理起源于羅馬法,彼得羅•彭梵得在他的《羅馬法教科書》中寫道:“在主人或被經管人不知的情況下經管他人事務,在專業術語中被稱為無因管理。”拉丁語中,指管理他人事務,最早適用于為不在之人(尤指遠征在外得軍人)管理事務。德語中指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英語中稱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將無因管理視為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認為無因管理系由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的事實關系,而形成類似委任契約的效果,故將其規定于委任契約之下;而臺灣地區民法則同于日本民法,認為無因管理系債之發生原因之一,與契約、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并列,但又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適用關于委任之規定,故又與德瑞民法有相似之處。
不當無因管理的法律賠償責任界定論文
摘要:無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該項制度的創設內含道德的!經濟的!法律的多層面的價值考量。對無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經有了不少研究,但對對無因管理制度中不當無因管理尤其是不當無因管理的損害賠償問題,國內目前尚缺乏系統的研究。本文在參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首先界定了與不當無因管理損失賠償問題相關的幾個主要概念,包括無因管理、不當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損害賠償;接著作者著重分析了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性質和范圍;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在分析了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立法之后,為我國未來民法典針對不當無因管理提出了立法建議。
關鍵詞:無因管理,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
一、概念的界
(一)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含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如收留他人離家迷路的兒童,雨夜為出門的鄰居搶修房屋,歲末為外出的鄰居代繳水電費等都是無因管理。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務之他人稱為本人。因管理人之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如前述事例中,假設房屋主人與鄰居曾有過約定,要求鄰居在自己外出時幫助照看房屋,并承諾給予一定報償,那么鄰居為其加固、修繕房屋是為盡義務,并非無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與鄰居事先并無任何約定,則此時其行為屬于無因管理。無因管理起源于羅馬法,彼得羅•彭梵得在他的《羅馬法教科書》中寫道:“在主人或被經管人不知的情況下經管他人事務,在專業術語中被稱為無因管理。”拉丁語中,指管理他人事務,最早適用于為不在之人(尤指遠征在外得軍人)管理事務。德語中指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英語中稱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將無因管理視為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認為無因管理系由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的事實關系,而形成類似委任契約的效果,故將其規定于委任契約之下;而臺灣地區民法則同于日本民法,認為無因管理系債之發生原因之一,與契約、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并列,但又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適用關于委任之規定,故又與德瑞民法有相似之處。
本權法定占有遺失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遺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無因管理對惡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排除;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而占有的主客觀分析;無因管理占有的本權及法定占有媒介關系;區分對遺失物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意義;小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遺失物拾得的要件、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無權占有分為惡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無因管理,是在沒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無因管理占有的本權、法定占有媒介關系、法律肯定、道德取向與輕過失免責、明確占有保護、必要費用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據、第三人有償取得遺失物的性質及失主請求返還的除斥期間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內容提要:若拾得人對遺失物進行了無因管理,由此發生的占有不屬于惡意占有,也不屬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權占有,存在本權和法定占有媒介關系。將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而占有認定為有權占有,具有明晰規則適用等意義。通說認為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為無權占有。實際上,對遺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兩種情況。
論文關鍵詞:遺失物;無因管理;有權占有
一、遺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
(一)遺失物拾得的要件
遺失物是非依失主的意思而失去占有的有主動產。遺失物之拾得,乃“發現而占有之行為也。不僅以認識遺失物為已足,且須占有之”。{1}拾得性質上為事實行為,{2}但遺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損害賠償責任研究論文
摘要:無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該項制度的創設內含道德的!經濟的!法律的多層面的價值考量。對無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經有了不少研究,但對對無因管理制度中不當無因管理尤其是不當無因管理的損害賠償問題,國內目前尚缺乏系統的研究。本文在參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首先界定了與不當無因管理損失賠償問題相關的幾個主要概念,包括無因管理、不當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損害賠償;接著作者著重分析了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性質和范圍;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在分析了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立法之后,為我國未來民法典針對不當無因管理提出了立法建議。
關鍵詞:無因管理,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
一、概念的界
(一)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含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如收留他人離家迷路的兒童,雨夜為出門的鄰居搶修房屋,歲末為外出的鄰居代繳水電費等都是無因管理。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務之他人稱為本人。因管理人之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如前述事例中,假設房屋主人與鄰居曾有過約定,要求鄰居在自己外出時幫助照看房屋,并承諾給予一定報償,那么鄰居為其加固、修繕房屋是為盡義務,并非無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與鄰居事先并無任何約定,則此時其行為屬于無因管理。無因管理起源于羅馬法,彼得羅•彭梵得在他的《羅馬法教科書》中寫道:“在主人或被經管人不知的情況下經管他人事務,在專業術語中被稱為無因管理。”拉丁語中,指管理他人事務,最早適用于為不在之人(尤指遠征在外得軍人)管理事務。德語中指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英語中稱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將無因管理視為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認為無因管理系由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的事實關系,而形成類似委任契約的效果,故將其規定于委任契約之下;而臺灣地區民法則同于日本民法,認為無因管理系債之發生原因之一,與契約、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并列,但又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適用關于委任之規定,故又與德瑞民法有相似之處。
見義勇為制度民法體系歸屬分析
摘要:在我國民法總則中規定了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在法律使用中還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在實際法律事故發生時無法做到很好地辨別。見義勇為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無因管理行為,被救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如無因管理中的無因管理人,在價值評價上存在著相應的矛盾,在判定上也存在較大的難度。通過梳理雙軌制立法模式,發現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之間并不是互相獨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提出了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關系處理的優化方案。
關鍵詞:見義勇為;制度;民法體系
在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的關系上,二者是采用雙軌制的立法模式,而我國民法總則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不同的條數中分別規定了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但是在使用上還存在諸多矛盾,立法論上應該選擇更加系統的立法模式,將其達到一定高度后會有效減少矛盾的產生。本文在論證過程中仍然采用見義勇為這一概念,明確論證范圍推動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發展。
一、雙軌制立法模式梳理與問題的提出
1.雙軌制立法模式梳理。我國在早期的立法過程中就對雙軌制立法模式進行了系統分析,也對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進行了系統的概述。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二者并行不是我國民法總則中獨創的,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考慮到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對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糾紛進行分析,不同的案件也在不同的聯系中將民法債權進行細化,也對無因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進一步明細。在1986年對無因管理的民事權利及發生原因做了規定,在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權利予以保留。很多學者在對無因管理系統了解過程中,都將無因作為一種債的發生原因。同時無因管理的原則性規定是很多學者在設立合同時所掌握的,而另一方面民法總則在正式通過的過程中,借助了民法草案的方式,通過對其他國家相關法律的借鑒來對無因管理進行界定,在這個過程中看到俄國的法典中沒有明確其債權原因,而是單獨將其定位一種債的特點。對于我們國家來說,財產是人民的,我們也是國家的主人,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確定后,通過最高法院對法律進行進一步修正以保證見義勇為者在行動時得到更多的保障,避免受害者承擔責任,這更利于我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雙軌制立法模式帶來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已經完整地規定了其構成要件和法律的后果,屬于完全符合要求的一種求全基礎。其性質上也屬于較新的法律條文,這樣的雙軌制立法模式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在應用上還存在著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行為人上受益人請求補償自己時無法真正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在民法總則運用時其法律后果較為明顯,第一,不同請求人收益補償的需要確定侵權人的責任情況,而侵權人沒有能力賠償的需要要求侵權人賠償。對于當前的法律而言,受益人沒有對見義勇為者補償的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要進行酬謝,只是通過道德約束來進行。可見當前的責任形態是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的,受益人的補償和賠償需要通過本人的損失情況來合理界定,沒有按照正確的心理要求進行賠付。第二,當前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還存在相關差異。為了進一步減少受害者的損失,需要受益人提供更多的補償,才能夠使受益范圍更加明晰,同時對社會的督促效果更加明顯,因此在管理義務出現時,就要做到盡量進行管理,即使沒有也不能請求被管理人賠償。第三,補償范圍也不同。行為人有補償義務,但是并沒有要求全額來補償,而受益人的經濟情況需要由法院來決定,通過對比可見行為人作出見義勇為之事還需要更加系統地進行裁決,而這一評價矛盾是雙軌制立法的主要問題,影響我國立法的規范性和正當性。
二、危難救助義務分析
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探討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現狀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糧食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最根本物質需求,隨著全世界人口數量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糧食危機嚴重威脅了人們的生存和發展,此時轉基因食品的出現為解決糧食危機提供了希望。但是轉基因食品由于其毒性強,對人體的副作用較大等因素被社會大眾質疑。針對轉基因食品的負面聲音越來越多,在對轉基因食品無法定論的背景下,人們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已經無法形成統一的意見,社會大眾對轉基因食品的關注程度越來越深,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就多次到美國親身實踐,深入調查轉基因食品,促進了廣大人民群眾對轉基因食品的深入了解,針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國內引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大討論。因此加強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是勢在必行,必須通過立法的手段來不斷完善轉基因食品的管理,國家政府部門還應該對轉基因食品加強監管,不斷加強對轉基因食品的技術研究,從而保證轉基因食品技術與社會穩定二者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然而由于我國對食轉基因食品的研究起步比較晚,這項制度里很多規定都缺乏客觀性和實踐性。例如很多安全評價制度,標識制度。雖然有了整體性的規定,但是很多分項的條款都沒有進行細致的論述。尤其是在解決實際問題方面缺乏具體標準、具體辦法,沒有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更詳細的說明。另外,由于配套管理辦法是國家的多個部門共同出臺的部門規章制度,雖然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在實際應用中,多部門規章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管理范圍和執行標準互相沖突交叉,具體執行時困難重重。在針對一些具體的轉基因食品實踐時會出現多頭管理,權責不明的現象。最后我國針對轉基因食品的法律還有一部,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針對食品安全方面最高位階的立法。在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然后針對轉基因食品的法律條文確實寥寥無幾。僅僅是明確了當前的轉基因食品應該明確標識,以及出現問題時應該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僅此而已,沒有對轉基因食品的成分含量、過敏性、毒性等其他多方面的不良因素進行系統的闡述。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缺少科學性的標準劃分。很多概念只是籠統的敘述。轉基因食品與傳統的食品有著顯著的不同。當前我們對轉基因食品的技術也就遠遠落后于社會發展需求,在立法方面缺乏技術層面的科學立法依據,但是還要從立法方面對其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嚴格限制,而我國關于轉基因方面的法律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需要我國對轉基因食品出臺專門的法律規定,更加細致全面的規范監管轉基因食品。
二、歐美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比較
轉基因食品是近幾年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型技術,各國對轉基因食品的接受和應用程度各不相同,美國和歐盟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上的態度最具代表性,美國法律對轉基因食品對傳統食品實施“實質等同”的原則,而歐盟則以“預防為主”作為基礎來制定轉基因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在歐洲對轉基因食品采取強制性按照管理,從而避免轉基因食品在市場上大肆泛濫。但實際上當前還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明轉基因食品會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但是出于對食品安全的負責,歐盟各國始終保持著對轉基因食品的謹慎態度。在市場推廣方面嚴格的限制當中,因此對于轉基因食品技術的管理也是十分嚴格的。具體表現在歐盟對本區域內的食品管理方面。當地的食品有關部門強制要求那些摻入轉基因成分的食品必須貼上帶有特殊明顯的標簽,只有食品中夾雜了轉基因成分的含量低于0.9%以下的標準時,才能夠補貼特殊明顯的標簽。而對于美國來說,與歐盟截然不同,他們認為只要無法證明轉基因食品存在明顯的危害,就不應該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提出質疑,因此對于轉基因食品的管理方面也不應該有差別性的對待,因為這種思想和理念,美國在轉基因食品方面的管理比較寬松,將轉基因食品的管理納入正常食品的管理范疇。
三、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在轉基因食品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在有條不紊的進行著。而且我國政府對待任何新生事物一直保持著包容和謹慎的態度,既要解放思想,積極的接受新事物,也要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用事實說話,針對轉基因食品我們政府也在大膽的實驗研究,不斷探索轉基因食品技術。但是在將轉基因食品推向市場過程中則懷著謹慎的態度。具體來說,首先明確預防為主,信息透明原則。從總體上看我國對待轉基因食品的態度與歐盟基本相似,在立法方面必須慎之又慎,轉基因食品目前仍然缺乏科學道理來支撐它的安全性、可靠性。仍然存在很多未知的威脅,在沒有足夠的科學論據證明轉基因食品具有可靠的安全性之前,我們仍然會堅持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原則,從根本上杜絕轉基因食品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的直接威脅。同時,食品安全與人們的生命健康有著直接的聯系,如果轉基因食品在未來會存在安全隱患的可能,那么就會給廣大消費者造成巨大的恐慌。在無法對經營食品的安全性做出科學明確的定性之前,商家在銷售轉基因食品之前必須貼上明顯的標志,明確告訴廣大消費者這樣的食品是轉基因食品,把選擇是否購買轉基因食品的選擇權交給廣大消費者。讓消費者自己做決定。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是本著這樣的原則,農業部部長韓長富在回答一些記者的提問時就做出過這樣的表述:“是否接受轉基因食品應該交給廣大消費者,我們不能過多的干預,只是明確告訴廣大消費者,從包裝上怎么鑒別產品是否為轉基因食品”。其次,制定嚴格的準入門檻。為了更有效的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使廣大人民全部能夠買到放心安全的食品,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市場銷售的食品制定嚴格的準入門檻。與傳統的食品相比較而言,轉基因食品的準入門檻更加嚴格。傳統食品只需要生產經營者向有關部門獲得行政許可,就可以進入市場銷售,但是轉基因食品則更為復雜,會提出更高更全面系統的要求,對于生產和銷售轉基因食品的企業來說不僅要擁有專業的轉基因技術和實業條件,而且還需要對轉基因食品的銷售流程進行全方位的跟蹤和監測,同時還需要符合我國針對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管理辦法,必須達到相應的安全等級。最后還需要根據國際上針對轉基因食品的大眾評價標準進行綜合評估。總的來說就是通過多元化的保障措施來促進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準入門檻,從根本上避免轉基因食品威脅的可能,保障市場上銷售的轉基因食品是安全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