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00: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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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證制度中物證技術發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人類對于物證的認識總是伴隨著物證技術的發展而進步,物證技術的發展從理論上拓寬了物證的范圍,同時也為司法機關運用形形色色的物證開辟了廣闊的新天地;反過來,物證制度發展給物證技術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本文著重論述物證技術的發展對于物證概念、物證分類產生的歷史性影響,并展望將來的影響。
【關鍵詞】物證技術物證
引言
自人類出現了審判活動,證據自然就在其中得到應用,并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對證據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越來越講究證據的證明能力與證明力。而證據分為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由于物證本身的客觀性和穩定性,所以物證具有較高的證明價值,故人們對它有更大的信任,在當代審判活動中也越來越注重對它的應用。正如美國著名法庭科學家赫伯特•賣克唐奈所言:“物證不怕恫嚇。物證不會遺忘。物證不會像人那樣受外界影響而情緒激動,物證總是耐心地等待著真正的識貨的人士去發現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內行人的檢驗與訴斷,這就是物證的性格。……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會說謊,證人會說謊,辯護律師和檢察官會說謊,甚至法官也會說謊,惟有物證不會說謊。”
但是實物證據是不會說話的,其中的內涵必須要通過人們自己去發掘。在人類早期,各個地域都出現過神判的現象,其根本原因就是當時的物證技術不夠發達,導致審判者只好借助神靈的名義,聽從“神的指示”,來證明其審判的公正。
后來人類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對物證的要求越來越高,對物證的要求高了,自然對物證技術的要求就高了,物證技術發展進步了,就大大促進了物證制度的發展。下面我們簡單回顧一下中國物證技術的發展,并分析對物證概念、物證分類的影響,并展望一下物證技術學的研究深入對物證制度的影響。
物證制度的概念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人類對于物證的認識總是伴隨著物證技術的發展而進步,物證技術的發展從理論上拓寬了物證的范圍,同時也為司法機關運用形形色色的物證開辟了廣闊的新天地;反過來,物證制度發展給物證技術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本文著重論述物證技術的發展對于物證概念、物證分類產生的歷史性影響,并展望將來的影響。
【關鍵詞】物證技術物證
引言
自人類出現了審判活動,證據自然就在其中得到應用,并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對證據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越來越講究證據的證明能力與證明力。而證據分為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由于物證本身的客觀性和穩定性,所以物證具有較高的證明價值,故人們對它有更大的信任,在當代審判活動中也越來越注重對它的應用。正如美國著名法庭科學家赫伯特•賣克唐奈所言:“物證不怕恫嚇。物證不會遺忘。物證不會像人那樣受外界影響而情緒激動,物證總是耐心地等待著真正的識貨的人士去發現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內行人的檢驗與訴斷,這就是物證的性格。……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會說謊,證人會說謊,辯護律師和檢察官會說謊,甚至法官也會說謊,惟有物證不會說謊。”
但是實物證據是不會說話的,其中的內涵必須要通過人們自己去發掘。在人類早期,各個地域都出現過神判的現象,其根本原因就是當時的物證技術不夠發達,導致審判者只好借助神靈的名義,聽從“神的指示”,來證明其審判的公正。
后來人類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對物證的要求越來越高,對物證的要求高了,自然對物證技術的要求就高了,物證技術發展進步了,就大大促進了物證制度的發展。下面我們簡單回顧一下中國物證技術的發展,并分析對物證概念、物證分類的影響,并展望一下物證技術學的研究深入對物證制度的影響。
物證技術偵查研究管理論文
一、1997年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一)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回顧
縱觀1997年物證技術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拓寬物證技術研究領域。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對為法律服務的物證技術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不僅“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暴力化、技巧化、智能化趨勢明顯,有組織的犯罪增多,犯罪手段的現代化程度提高”,〔1〕對物證技術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而且民事訴訟案件中,要保證準確地執法,也越來越多的要求對案件中的各種物證進行科學鑒定。鑒于“常規的手印、足跡等痕跡物證在現場上的提取率越來越低。”〔2〕因此,廣泛發現、提取、
鑒定其他微量物證就顯得格外重要。如爆炸殘留物、纖維、毛發、油脂、泥土、涂料以及塑料、金屬屑等。
計算機犯罪中的電子物證檢驗
摘要:隨著當今社會經濟水平的高速發展,電子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不斷發展起來,各種新興的網絡技術不斷地應用到社會生產的各行各業當中,極大的便利了我們的日常生活。與此同時,日益活躍的網絡犯罪活動對信息安全和社會和諧構成了極大的威脅。為了有效的阻止和打擊網絡犯罪分子,對于潛在的計算機犯罪起到良好的預防作用,電子物證檢驗技術作為一種新的偵查技術逐漸發展起來。
關鍵詞:犯罪;缺陷;措施
計算機網絡時代的到來使得計算機技術和各種電子設備逐漸地走進人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極大的方便了人類的生產生活。同時,計算機技術在軍事、金融、教育、科研等各個領域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計算機技術的興起也為電子信息犯罪活動的滋生提供了有利的機會。計算機犯罪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對經濟發展構成了巨大的威脅。作為新興的偵查技術手段的電子物證檢驗技術逐漸成為我國公安、安全、司法、軍隊、科研等機構預防和打擊計算機犯罪行為的有效方式,并且逐漸受到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重視。我國電子物證檢驗處于2002年正式成立,并且在2006年3月正式成為公安部門開展的檢驗鑒定項目。目前,國內已有100多個電子物證檢驗實驗室,并且其檢驗技術水平也達到了一個全新的高度。
一、計算機犯罪中電子物證檢驗的概念和特點
國家機關公安部計算機管理檢查司定義的計算機犯罪是指:信息活動當中,以計算機系統或計算機信息知識為手段,或是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國家、個人或團體造成危害的依法應當予以刑罰處罰的行為。而所謂電子物證檢驗是指相關工作人員按照一定的技術標準,識別、發現、提取、保存、恢復、展示、分析和鑒定電子設備內的存儲信息的,并出具檢驗結果的全過程。由于電子證據和傳統證據賴以存在的存儲介質是不同的,因此,電子物證檢驗的原理和原則與傳統物證檢驗相似。此外,應該注意的是電子物證檢驗具備自身特有的諸多特點。第一,檢驗對象種類繁多。日常的公安檢驗活動中,電子物證檢驗的檢驗對象是最多的,而且涉及范圍也比較廣,比如一個單位的計算機網絡、個人的手機存儲以及家庭的影音播放器、數碼相機等大多數的電子產品和存儲介質。種類的繁多直接導致了檢驗操作方式的各不相同,因此延長了電子物證檢驗的時間,增大了檢驗的難度。第二,電子物證檢驗對象存儲介質差異大。這種差異來源于不同中存儲介質的理論結構和技術標準撿的差異以及生產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帶來的差異。第三,檢驗設備要求高、差異大。電子物證檢查對檢驗設備要求很高,同時,由于各種電子信息都存儲于不同種的存儲介質當中,所以必須要求在檢驗的過程當中借助必要的電子設備。
二、目前計算機犯罪中的電子物證檢驗工作的不足
刑偵大隊創建二級技術室情況匯報
×年以來,我局技術室在分局黨委和刑偵大隊的領導下,以“宜昌會議”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大力推動基層刑事科學技術裝備和隊伍建設的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加強公安科技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我們以創建二級達標技術室為目標,著力加強刑事科學技術室建設,不斷提高技術裝備水平,不斷加強刑事科學技術工作規范化管理。技術室利用現場痕跡物證直接認定破獲了一批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等重特大暴力惡性刑事案件,使我區的刑事科學技術工作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現將創建二級技術室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科學規劃,把加強刑事科學技術室建設置于公安科技優先發展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的戰略地位。
分局黨委始終把刑事科學技術建設擺在科技強警戰略的首位,把加強刑事技術工作作為改革和加強刑偵工作的關鍵環節和推進刑偵工作發展的重要措施來抓,大力推進刑事科學技術現代化建設。××年初,分局黨委把刑事技術工作建設納入科技強警示和公安科技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局提出的“要加大投入,加強管理,加快發展,大力推進刑事技術建設”的要求,把“刑事科學技術室創等級建設”納入一把手工程,明確提出創建二級技術室的奮斗目標。按照上述的奮斗目標,參照公安部制定的“隊伍建設,硬件建設、技術管理與工作實績”等四個方面的標準,刑偵大隊全面加強技術室的硬件與軟件工作。創建工作面臨的最大困難是硬件不達標。分局黨委經過多次研究,反復討論、論證,決定從派出所所址劃出多平方米作為技術室辦公地點,先期投入了余萬元資金,按標準緊張籌建。至××年底,技術室辦公用房全面峻工,技術中隊搬遷至新的辦公地點投入正常運作。當前刑偵技術室硬件設施已經具備創建一級技術室的條件,將刑偵技術硬件設施在全市處較落后的面貌一舉改變,為實現更高的創建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因地制宜,保障投入,下力氣解決硬件裝備問題。
×年以來,我局在刑事科學技術室裝備建設方面共投入多萬元,先后購進指紋遠程自動識別查詢系統、多波段光源、紫外觀察照相系統、立體顯微鏡等一大批先進儀器設備,徹底改變了過去“兩把刷子掃天下”的落后狀況,技術裝備達到了公安部的縣市、區一級技術室裝備配備標準。××年又調整了技術室的辦公場所,使技術室的用房從原來的間、面積平方米增加到間、面積平方米,健全了各類刑事技術專業實驗室、物證室、值班備勤室、會議室等,極大地改善了技術室的辦公環境。××年技術室又購置了一批電腦,做到技術員人手一臺,實現了現場照片數碼化,現場勘查材料及痕跡物證檢驗鑒定報告制作電腦化,技術管理信息化,為提高技術室的現場勘驗、痕跡物證檢驗鑒定及技術管理的水平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三、以人為本,內部挖潛,不斷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非法物證規則排除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考察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發現其直接來源于憲法第四修正案,原初意義僅指非法物證的排除,隨著進一步的發展該規則逐漸適用于其它非法證據的排除。與其他國家相比,美國的非法物證排除規則是最徹底的,也充分體現了對隱私的保護之周密。
關鍵字:非法物證;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第四修正案
一、“證據排除規則”詞義探索
證據排除規則(exclusionaryrule),又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僅從字面意義及漢語用語習慣理解,應指一切不合法的證據都不能用作法庭裁判的依據。中國學者在“非法”與“證據”的含義上有不同的見解。對于“非法”,一種觀點認為包括證據內容不合法、證據形式不合法、取證手段或程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不合法四個方面。[1]另一種觀點認為其僅指特定人員(偵查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或方法而獲取證據。[2]聯系證據排除規則理解,它是一種法定證據規則,規定的是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偵查人員取證手段違法最容易侵犯公民的權利,因而獲得的證據法律應明確規定予以排除。至于形式不合法和主體不合法的證據,并未直接侵犯公民權利,可由法官自由心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我國絕大多數學者在談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都將“非法”視為取證手段違法。[3]
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含義的最大分歧在“證據”方面。其所指的究竟是包括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在內的一切證據,還是僅指實物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首先產生于美國,考察其產生的歷史對于準確把握其含義至關重要,“一頁歷史就抵得上一卷邏輯”。[4]在北美13州處于英國殖民地時代,英國議會為了減少在美國殖民地的走私活動,了司法人員召集令,其沒有受到司法審查,也沒有正當性的聲明,允許搜查的范圍是無限的。擁有這項令狀的官員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對任何人搜查,引起了當地人民極大憎恨。[5]這是美國脫離英國而獨立的一個原因。1812年后,美國完全擺脫了英國的統治,美國建國初期一些捍衛自由和針對外來壓迫的規定,如《權利法案》第4條,從針對英國人的非法搜查的規定,轉變為限制美國政府尤其是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法律依據。證據排除規則起源于對第四修正案的理解,是為了實現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法搜查與扣押而設計,是通過一系列判例逐漸確立的。1914年威克斯訴美國一案確立了證據排除規則作為聯邦法院的規則,但各州有權拒絕適用該規則。1961年聯邦法院通過馬普太太一案,將該規則統一適用于各州,最終在美國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該規則確立和發展的一系列判決看,該規則主要針對非法搜查和扣押問題,排除的是因此而獲取的實物證據。在美國理論界,部分學者據此將“證據”僅理解為物證,[6]我國也有大量學者持相同見解。[7]對于“證據”包括的范圍,僅僅將其限定為實物證據是不科學的。單從語義上看就有概念不周延的缺陷,而且也不符合一般的思維習慣。證據排除規則確立之后,隨著進一步發展它的范圍也擴大了。有美國學者認為該規則不僅適用于第四修正案,還適用于第五、第六修正案,即排除范圍還包括言詞證據。[8]從我國現行的刑事法規來看,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刑訊逼供一直是十分嚴峻的問題,因此導致我國理論界在提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都把非法言詞證據當作重點排除對象。[9]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和美國學者都賦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廣、狹兩種含義,但美國學者側重于非法實物證據的探討。可以說,早期的證據排除規則就是針對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實物證據。后來法院將通過第四修正案發展而來的證據排除規則也適用于其他修正案(notonlytoviolationsoftheFourthAmendment,buttoevidenceobtainedincontraventionoftheFifth,Sixth,andFourteenthAmendmentaswell)。有美國學者區分為第四修正案排除規則(theFourthAmendmentexclusionaryrule)和第五、第六修正案排除規則。[10]由此可以看出,美國對非法物證的排除是非常關注的,以至部分學者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僅僅指向非法物證的排除。
二、美國非法物證排除規則精典片段選譯及簡析
刑偵大隊創建二級技術室工作匯報
2004年以來,我局技術室在分局黨委和刑偵大隊的領導下,以“宜昌會議”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大力推動基層刑事科學技術裝備和隊伍建設的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加強公安科技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我們以創建二級達標技術室為目標,著力加強刑事科學技術室建設,不斷提高技術裝備水平,不斷加強刑事科學技術工作規范化管理。技術室利用現場痕跡物證直接認定破獲了一批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等重特大暴力惡性刑事案件,使我區的刑事科學技術工作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現將創建二級技術室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科學規劃,把加強刑事科學技術室建設置于公安科技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分局黨委始終把刑事科學技術建設擺在"科技強警"戰略的首位,把加強刑事技術工作作為改革和加強刑偵工作的關鍵環節和推進刑偵工作發展的重要措施來抓,大力推進刑事科學技術現代化建設。2004年初,分局黨委把刑事技術工作建設納入科技強警示和公安科技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局提出的“要加大投入,加強管理,加快發展,大力推進刑事技術建設”的要求,把“刑事科學技術室創等級建設”納入一把手工程,明確提出創建二級技術室的奮斗目標。按照上述的奮斗目標,參照公安部制定的“隊伍建設,硬件建設、技術管理與工作實績”等四個方面的標準,刑偵大隊全面加強技術室的硬件與軟件工作。創建工作面臨的最大困難是硬件不達標。分局黨委經過多次研究,反復討論、論證,決定從派出所所址劃出200多平方米作為技術室辦公地點,先期投入了10余萬元資金,按標準緊張籌建。至2004年底,技術室辦公用房全面峻工,技術中隊搬遷至新的辦公地點投入正常運作。當前刑偵技術室硬件設施已經具備創建一級技術室的條件,將刑偵技術硬件設施在全市處較落后的面貌一舉改變,為實現更高的創建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因地制宜,保障投入,下力氣解決硬件裝備問題。
2003年以來,我局在刑事科學技術室裝備建設方面共投入120多萬元,先后購進指紋遠程自動識別查詢系統、多波段光源、紫外觀察照相系統、立體顯微鏡等一大批先進儀器設備,徹底改變了過去“兩把刷子掃天下”的落后狀況,技術裝備達到了公安部的縣(市、區)一級技術室裝備配備標準。2004年又調整了技術室的辦公場所,使技術室的用房從原來的5間、面積80平方米增加到16間、面積260平方米,健全了各類刑事技術專業實驗室、物證室、值班備勤室、會議室等,極大地改善了技術室的辦公環境。2005年技術室又購置了一批電腦,做到技術員人手一臺,實現了現場照片數碼化,現場勘查材料及痕跡物證檢驗鑒定報告制作電腦化,技術管理信息化,為提高技術室的現場勘驗、痕跡物證檢驗鑒定及技術管理的水平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三、以人為本,內部挖潛,不斷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非法物證排除規則論文
內容提要:考察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發現其直接來源于憲法第四修正案,原初意義僅指非法物證的排除,隨著進一步的發展該規則逐漸適用于其它非法證據的排除。與其他國家相比,美國的非法物證排除規則是最徹底的,也充分體現了對隱私的保護之周密。
關鍵字:非法物證;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第四修正案
一、“證據排除規則”詞義探索
證據排除規則(exclusionaryrule),又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僅從字面意義及漢語用語習慣理解,應指一切不合法的證據都不能用作法庭裁判的依據。中國學者在“非法”與“證據”的含義上有不同的見解。對于“非法”,一種觀點認為包括證據內容不合法、證據形式不合法、取證手段或程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不合法四個方面。[1]另一種觀點認為其僅指特定人員(偵查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或方法而獲取證據。[2]聯系證據排除規則理解,它是一種法定證據規則,規定的是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偵查人員取證手段違法最容易侵犯公民的權利,因而獲得的證據法律應明確規定予以排除。至于形式不合法和主體不合法的證據,并未直接侵犯公民權利,可由法官自由心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我國絕大多數學者在談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都將“非法”視為取證手段違法。[3]
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含義的最大分歧在“證據”方面。其所指的究竟是包括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在內的一切證據,還是僅指實物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首先產生于美國,考察其產生的歷史對于準確把握其含義至關重要,“一頁歷史就抵得上一卷邏輯”。[4]在北美13州處于英國殖民地時代,英國議會為了減少在美國殖民地的走私活動,了司法人員召集令,其沒有受到司法審查,也沒有正當性的聲明,允許搜查的范圍是無限的。擁有這項令狀的官員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對任何人搜查,引起了當地人民極大憎恨。[5]這是美國脫離英國而獨立的一個原因。1812年后,美國完全擺脫了英國的統治,美國建國初期一些捍衛自由和針對外來壓迫的規定,如《權利法案》第4條,從針對英國人的非法搜查的規定,轉變為限制美國政府尤其是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法律依據。證據排除規則起源于對第四修正案的理解,是為了實現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法搜查與扣押而設計,是通過一系列判例逐漸確立的。1914年威克斯訴美國一案確立了證據排除規則作為聯邦法院的規則,但各州有權拒絕適用該規則。1961年聯邦法院通過馬普太太一案,將該規則統一適用于各州,最終在美國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該規則確立和發展的一系列判決看,該規則主要針對非法搜查和扣押問題,排除的是因此而獲取的實物證據。在美國理論界,部分學者據此將“證據”僅理解為物證,[6]我國也有大量學者持相同見解。[7]對于“證據”包括的范圍,僅僅將其限定為實物證據是不科學的。單從語義上看就有概念不周延的缺陷,而且也不符合一般的思維習慣。證據排除規則確立之后,隨著進一步發展它的范圍也擴大了。有美國學者認為該規則不僅適用于第四修正案,還適用于第五、第六修正案,即排除范圍還包括言詞證據。[8]從我國現行的刑事法規來看,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刑訊逼供一直是十分嚴峻的問題,因此導致我國理論界在提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都把非法言詞證據當作重點排除對象。[9]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和美國學者都賦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廣、狹兩種含義,但美國學者側重于非法實物證據的探討。可以說,早期的證據排除規則就是針對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實物證據。后來法院將通過第四修正案發展而來的證據排除規則也適用于其他修正案(notonlytoviolationsoftheFourthAmendment,buttoevidenceobtainedincontraventionoftheFifth,Sixth,andFourteenthAmendmentaswell)。有美國學者區分為第四修正案排除規則(theFourthAmendmentexclusionaryrule)和第五、第六修正案排除規則。[10]由此可以看出,美國對非法物證的排除是非常關注的,以至部分學者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僅僅指向非法物證的排除。
二、美國非法物證排除規則精典片段選譯及簡析
訴訟制度中司法鑒定分析論文
一、司法鑒定的歷史
(一)以“神證”為主的司法證明所謂“神證”,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請神靈幫助裁斷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旨意表現出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神證”的方法包括“神誓法”和“神判法”。
1.“神誓法”在古代社會中,由于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司法官員在裁斷案情的時候往往要求助于神靈的力量,“神誓法”即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所謂“神誓法”,就是當訴訟雙方的陳述相互沖突時,裁判者便要求雙方分別對神靈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如果哪一方不敢對神發誓,或者在發誓過程中神態慌亂及顯示出某種神靈報應的跡象,裁判者就可以認定其說的是假話并判其敗訴。
2.“神判法”古代司法活動中廣泛使用的另一種“神證”方法是“神判法”,即通過讓當事人接受某種肉體折磨或考驗來查明案件事實的方法。在“神明裁判”的情況下,法官的基本職能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實并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而只是扮演仲裁儀式主持人的角色。
雖然在現代人的眼中,古代各種“神明裁判”方法都是荒唐滑稽的,但是這些早期的司法證明手段實際上比現代人所理解的更有效力。“神證法”的基礎是當時人們對神的無可爭議的信仰和崇拜,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訴訟被視為私人之間的爭斗,人們對司法活動的控制主要表現為防止當事人把法律握在個人手中作為復仇的工具。因此,權威性的判決顯然比合理性的判決更為重要,“神證法”提高了人類司法判決的權威性。
(二)以“人證”為主的司法證明
犯罪勘查見證制度思索
2O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也是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志。但隨著“兩個規定”的實施和庭審制度的改革完善,犯罪現場勘查程序是否合法、提取物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逐漸成為庭審關注的焦點,也使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難以適應庭審改革需要的弊端體現出來。因此,對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進行反思與重建,就顯得尤為緊迫。解析
一、對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
(一)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法律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規定得較為簡略。《刑事訴訟法》第10l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第l06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8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第28條規定:“……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第38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第48條規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結尾部分……見證人簽名。”第59條規定:“現場勘驗、檢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應當有見證人在場。”第61條規定:“扣押物品、文件時,……由扣押經辦人、見證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7條規定:“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二)見證模式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其主要內容是規定見證人要在勘查筆錄中簽名或蓋章。由此可見,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基本模式是偵查機關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參與現場勘查,見證人以觀察勘驗檢查行為和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形式證明現場勘查的過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