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觀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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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觀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從我國黨的三代領導核心的憲法觀出發,注重分析了我國三代領導核心對我國憲法制訂和修正工作所做出的巨大歷史功勛。進而提出“三個代表”是對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其入憲不僅僅是全黨、全國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與時俱進發展的需要。最終,我們提出了“三個代表”入憲的形式以及對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兩條修正意見。
【關鍵詞】實事求是四項基本原則三個代表憲法觀
新中國建國以來至今共制定過四部憲法,即54、75、78和82年憲法,對憲法進行了五次大的修訂(1979、1980、1988、1993及1999年修訂)。同時,在建國初期至54憲法頒布前,還存在著一個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共同綱領》。這些憲法和憲法性質的文件在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不同時期指導著我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為我國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長期穩定、繁榮和健康的發展起到了不可磨滅的歷史作用。
縱觀建國以來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的幾次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無不是在黨的三代領導核心的憲法思想指導下進行完成的,54年憲法是由同志親自主持制定的,它是同志憲法觀的忠實反映;82年憲法是鄧小平同志在撥亂反正的大勢所趨下制定的治國安邦之法,它是鄧小平同志憲法觀的全面體現;93年與99年憲法的兩次修訂主要是******同志堅持和發展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基礎上與時俱進的提出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別是99年憲法的修正案則是******同志憲法觀的真實寫照。
從我國憲法制定的過程以及我國三代黨領導核心的憲法觀的體現上,我們不難發現“三個代表”的思想是對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是深入結合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特殊國情的產物,它為解決我國在改革發展中遇到的諸多問題做出了更全面、更深刻、更透徹的闡述。因此,筆者建議“三個代表”這一重要思想應當作為憲法的總的指導思想與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一同在我國憲法、憲政建設中居于指導性地位。
一、同志的憲法觀
社會憲法穩定觀分析論文
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實施至今不到22年,可已進行了四次修改,這實在是近現代憲法史上不多見的現象,頗具中國特色。從現有的有關憲法修改言論來看,中國憲法學顯然對此缺乏直接的關注和專門的研究,更無系統的、有較強說服力的理論解釋,這與熱議中的憲法修改的其他具體問題形成了鮮明對照。面對每五年就修改一次的事實,與其說中國憲法學對如此頻繁的憲法修改是一種“審美疲勞”式的冷漠和熟視無睹,還不如說它陷入了理論困惑,從而在形式上保持著一種“藏拙”式的沉默。中國憲法學的理論困惑在于其基于自身對憲法穩定性的理解而對憲法修改存有疑慮,既無力平抑公眾高漲的憲法修改要求,拒斥頻繁的憲法修改,也不能或無法從既有的對憲法穩定性的理解中就憲法修改及其必要性、正當性、合理性給予深刻的理論關懷,從而指導、影響和評判當今中國憲法修改的實踐。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可以肯定的一點是中國憲法學對處于特定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有學者稱之為轉型社會)及其憲法(我們或許可以稱之為轉型憲法)的特性還沒有足夠的認識,更沒有形成以此為基礎并能滿足轉型社會及其憲法所需要的憲法穩定理論。有鑒于此,筆者擬從檢視中國憲法學對憲法穩定性理解的局限性出發,嘗試提出一種新的憲法穩定觀作為回應。
一、形式意義憲法穩定觀之檢討
中國憲法學所理解的憲法穩定性,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憲法穩定性,指的是憲法在一定時期的不
變動性。這種認識源于對憲法形式上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這一特征的邏輯推論,即認為憲法較之于普通法律具有更為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憲法往往不易修改,因而具有穩定性,故憲法的穩定性就是指憲法在一定時期的不變動性。亦有學者將憲法的穩定性表述為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不對憲法進行較大的修改。①這種基于憲法形式上的特征而得出的有關憲法穩定性的認識,是一種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觀。筆者認為,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觀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沒有揭示出憲法穩定性的實質,基于形式意義憲法穩定觀而追求的所謂憲法穩定性也只能是憲法形式上的穩定。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觀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觀追求的憲法形式上的穩定并不一定是憲法的真正穩定。從憲法發展的歷史來看,徒具形式穩定的憲法,不能對社會生活進行有效的調控和引導,往往沒有實際意義和現實作用。
其次,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觀不能解釋和描述一個國家現實的憲法狀況。對成文憲法國家而言,雖然憲法典是憲法規范的主要表現形式,但憲法規范往往還以憲法性法律和憲法慣例等形式存在。即使憲法典在一定時期內沒有變動或進行較大修改,也不能說明憲法是穩定的,也許憲法是以制定和修改憲法性法律與創設憲法慣例的形式在變化。因此,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觀即使是對成文憲法國家而言,也不能對其現實的憲法狀況(穩定與否)進行客觀描述。對不成文憲法國家而言,形式意義憲法穩定觀在邏輯上將不成文憲法的穩定性問題排斥在其解釋體系之外。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觀作為一種解釋憲法穩定性的觀點,缺乏對不成文憲法穩定性的說明,既不具備理論的普適性,更不能對現實的憲法狀況(穩定與否)進行解釋。
黨員領導干部憲法觀研究
一、樹立正確的憲法觀是黨員領導干部學習憲法的重要目的
從憲法學科教學內容安排看,主要包括憲法基礎理論、國家制度、國家機構,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四個部分。對黨員領導干部憲法學習來講,當然也要遵循憲法學科的一般規律,進行全面的學習。并且,還要特別注意整體學習的推進,不可偏廢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這需要在4較為長期的學習周期中逐步完成,并要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得到檢驗。但是,對廣大的黨員領導干部而言,憲法學習的首要任務,更在于要樹立正確的憲法觀,尤其要注意學會、弄懂憲法是什么、憲法是怎樣發揮作用的這樣一些關鍵問題。在思想上搞明白憲法的法律本質,憲法與其他國家法律的區別,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從而在內心認同憲法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在行動上自覺維護憲法的權威,在工作中切實推動憲法的貫徹實施,真正發揮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作用,真正體現憲法作為治國重器的法治核心作用,進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
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學習貫徹憲法的根本要求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本質的特征和最根本的保證。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理政方式,由來已久。古希臘先賢亞里士多德認為,所謂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地^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良法,二是普遍服從,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從”是法治所要達到的狀態以及實現這種狀態的必要條件。在這個意義上,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是相通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提出用“科學立法”制定良法,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達到“全民守法”的“普遍駆”。世界上沒有兩片一模一樣的樹葉,古往今來,世界各國的法治實踐模式也是不一樣的,要根據各自的地理、民族、文化、習俗、宗教、經濟、歷史等等復雜的因素,作出自己的法治模式和道路選擇以及制度安排。盡管有些國家之間的法治道路會更為相近一些,但是,沒有完全一模一樣的。中國作為一個文明古國,提倡和實行法治的歷史不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與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法治,以及當今世界各國的法治相比,有著自己獨特的品格和內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有前所未有的更為廣闊和堅實的群眾基礎,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國法治的這種獨特品格,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鑄就的。新的歷史時期,全面推進依法洽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的關鍵,在于方向正確: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是維護憲法權威,推動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根基。在我國,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的統一體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是有機的統一。
三、憲法權威是法治權威的首要體現
“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憲法和其他法律一樣,在本質上都是法。但是,憲法和其他一般法不一樣,它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尚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對此,我們有著高度的認同。同時,必須正視我國法治的另外一個特殊情況,那就是倡導和實行法治的時間畢竟較短,尤其是與那些老牌的法治國家相比,我國是一個正在走向法治的國家,與此相適應的是法治權威還有待加強。特別是憲法權威有待加強。強調,憲法集中_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在這個意義上,強調維護憲法權威和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是一致的;捍衛憲法尊嚴和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是一致的;保證憲法實施和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是一致的。
母法觀念對憲法的影響透析
[關鍵詞]母法觀念中國憲法影響
[內容摘要]要消除“母法”觀念的消極影響,筆者認為,應確立“不得和憲法相抵觸”的原則,并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母法”是理解中國憲法的一個關鍵性詞匯。盡管“母法”觀念在早期民主法制建設中曾起到過積極功能,但從整體講,“母法”觀念對我國目前的憲政和法治建設非凡是憲法修改,已呈現出消極影響。
一、“母法”摘要:通向中國憲法幽境的秘密通道
卡爾·貝克爾在探究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時說摘要:必定有一條通向天上寶座的秘密通道,有一條秘密的小道是所有的philosophes(哲學家們)都知道的,有一扇門是對我們關閉的,但是當他們一連加以幾下事先默契的輕敲,它就會向他們開放的。他把人們頻繁使用的一些關鍵性詞匯當作通向知識的秘密通道的那扇小后門。在13世紀是“上帝”、罪惡、神恩、得救、天國,在18世紀是自然、自然律、最初因、理性、情操、人道、完美性,在19世紀則是物質、事實、實際、演化、進步。[1卡爾·貝克爾向我們展示了一種熟悉和理解歷史的有效方法摘要:找到這些關鍵性詞匯,我們就能走進那些特定的時代。這種方法是針對歷史的,非凡是可以被稱作“時代”的那些長時段的歷史。但是,假如我們把時下的憲法并不真正看成是某種純粹意志的產物,而是看作是歷史的產物且必然帶有時代印跡的話;那么,卡爾·貝克爾的方法對理解我國的憲法就會同樣有效。
憲法新問題在我國的興起和發展,也是有線索可尋的。在不同的時期,人們使用不同的詞匯,表達著各自的愿望和要求。只要我們認真分辨,也一定可以從這些詞匯中找到某些類似卡爾·貝克爾所說的關鍵性詞匯。它頻繁地出現在人們有關憲法、憲政新問題的各種爭論、解說及日常話語之中。雖然人們對這些詞匯的理解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某一特定時期,這些詞匯總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人們對憲法、憲政的共同理解,傳達著人們某些相同的觀念。因此,這些詞匯也就成為我們理解那些特定時代的“秘密通道”。清朝末年,自維新派率先提出一系列立憲主張以來,清廷又是派大臣出國進行憲政考察,又是公布仿行憲政,國內外近80個立憲團體紛紛提出各種立憲主張,朝野一片“立憲”之聲。此時,“立憲”便是那一時期的關鍵性詞匯。因此,要了解清末時期人們的憲法觀念,熟悉那場所謂的立憲運動,只需理解他們各自使用的“立憲”一詞的含義即可。到20世紀30-40年代民國時期,各種政治力量對憲法、憲政傾注了極大的熱情,頒布了一部又一部的憲法文件,對憲法、憲政的探究也達到了頂峰,通向這一時期憲法的“秘密通道”就變成了“憲政”一詞。只要把握住當時社會各個階層、不同的政治集團所談論的“憲政”一詞的含義,我們就理解了那個時代。在1949年以后,“立憲”、“憲政”兩個詞匯都悄然退場。隨著1954年憲法的制定,“母法”和“根本法”逐漸成為了在我國傳播最廣、影響最大、幾乎可以和憲法相替代的兩個術語。因此,“母法”、“根本法”又構成了理解現時代憲法的關鍵性詞匯。
斯大林曾強調,“憲法是根本法,而且僅僅是根本法。”[2這對我國憲法產生了很大影響摘要:憲法從此失去了保障其規范性的一種最有效的法律技術手段,即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機制。[3因此,“根本法”一詞在我國主要是在政治的意義上被強調,它僅僅意味著一項政治原則。憲法的“根本性僅在于憲法規范政治的基本結構和公共權力的運行原則”。[4“根本法”的術語對憲法本身及其實踐并沒有產生實際的功能,或者說,對這一術語的強調并沒有使憲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根本法”。在一些學者那里,“根本法”似乎也只是在“母法”的意義上即作為立法依據或授權規范的意義上被強調。假如說“根本法”僅是在形式上得到強調,并沒有使憲法成為本來意義上的“根本法”;那么,我們對“母法”的強調則對我們的憲法及實踐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母法”一詞在我國具有較強的法律意味,它主要在作為立法依據或授權規范的意義上被強調。數十年來,我們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對“母法”術語的固定理解,這種理解已然構成了我國特有的憲法觀念,而且,“母法”觀念在一定程度上集中體現了我國傳統的憲法觀。因此,“母法”一詞正是那條通向中國當下憲法幽境的“秘密通道”。
母法觀念與憲法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母法”是理解中國憲法的一個關鍵性詞匯。盡管“母法”觀念在早期民主法制建設中曾起到過積極作用,但從整體講,“母法”觀念對我國目前的憲政與法治建設特別是憲法修改,已呈現出消極影響。要消除“母法”觀念的消極影響,筆者認為,應確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的原則,并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關鍵詞]母法觀念中國憲法影響
一、“母法”:通向中國憲法幽境的秘密通道
卡爾·貝克爾在研究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時說:必定有一條通向天上寶座的秘密通道,有一條秘密的小道是所有的Philosophes(哲學家們)都知道的,有一扇門是對我們關閉的,但是當他們一連加以幾下事先默契的輕敲,它就會向他們開放的。他把人們頻繁使用的一些關鍵性詞匯當作通向知識的秘密通道的那扇小后門。在13世紀是“上帝”、罪惡、神恩、得救、天國,在18世紀是自然、自然律、最初因、理性、情操、人道、完美性,在19世紀則是物質、事實、實際、演化、進步。卡爾·貝克爾向我們展示了一種認識和理解歷史的有效方法:找到這些關鍵性詞匯,我們就能走進那些特定的時代。這種方法是針對歷史的,特別是可以被稱作“時代”的那些長時段的歷史。但是,如果我們把時下的憲法并不真正看成是某種純粹意志的產物,而是看作是歷史的產物且必然帶有時代印跡的話;那么,卡爾·貝克爾的方法對理解我國的憲法就會同樣有效。
憲法問題在我國的興起與發展,也是有線索可尋的。在不同的時期,人們使用不同的詞匯,表達著各自的愿望與要求。只要我們認真分辨,也一定可以從這些詞匯中找到某些類似卡爾·貝克爾所說的關鍵性詞匯。它頻繁地出現在人們關于憲法、憲政問題的各種爭論、解說及日常話語之中。雖然人們對這些詞匯的理解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某一特定時期,這些詞匯總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人們對憲法、憲政的共同理解,傳達著人們某些相同的觀念。因此,這些詞匯也就成為我們理解那些特定時代的“秘密通道”。清朝末年,自維新派率先提出一系列立憲主張以來,清廷又是派大臣出國進行憲政考察,又是宣布仿行憲政,國內外近80個立憲團體紛紛提出各種立憲主張,朝野一片“立憲”之聲。此時,“立憲”便是那一時期的關鍵性詞匯。因此,要了解清末時期人們的憲法觀念,認識那場所謂的立憲運動,只需理解他們各自使用的“立憲”一詞的含義即可。到20世紀30-40年代民國時期,各種政治力量對憲法、憲政傾注了極大的熱情,頒布了一部又一部的憲法文件,對憲法、憲政的研究也達到了頂峰,通向這一時期憲法的“秘密通道”就變成了“憲政”一詞。只要把握住當時社會各個階層、不同的政治集團所談論的“憲政”一詞的含義,我們就理解了那個時代。在1949年以后,“立憲”、“憲政”兩個詞匯都悄然退場。隨著1954年憲法的制定,“母法”和“根本法”逐漸成為了在我國傳播最廣、影響最大、幾乎可以與憲法相替代的兩個術語。因此,“母法”、“根本法”又構成了理解現時代憲法的關鍵性詞匯。
斯大林曾強調,“憲法是根本法,而且僅僅是根本法。”這對我國憲法產生了很大影響:憲法從此失去了保障其規范性的一種最有效的法律技術手段,即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機制。因此,“根本法”一詞在我國主要是在政治的意義上被強調,它僅僅意味著一項政治原則。憲法的“根本性僅在于憲法規范政治的基本結構和公共權力的運行原則”。“根本法”的術語對憲法本身及其實踐并沒有產生實際的作用,或者說,對這一術語的強調并沒有使憲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根本法”。在一些學者那里,“根本法”似乎也只是在“母法”的意義上即作為立法依據或授權規范的意義上被強調。如果說“根本法”僅是在形式上得到強調,并沒有使憲法成為本來意義上的“根本法”;那么,我們對“母法”的強調則對我們的憲法及實踐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母法”一詞在我國具有較強的法律意味,它主要在作為立法依據或授權規范的意義上被強調。數十年來,我們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對“母法”術語的固定理解,這種理解已然構成了我國特有的憲法觀念,而且,“母法”觀念在一定程度上集中體現了我國傳統的憲法觀。因此,“母法”一詞正是那條通向中國當下憲法幽境的“秘密通道”。
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論文
現行的1982年憲法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個年頭。這部憲法是我國歷史上最好的一部憲法。經過1988、1993和1999年三次修正案修改以后,它更加符合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的需要,在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1999年的修正案,把1997年黨的十五大所確定的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通過法定程序載入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在我國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偉大創舉。它不僅在國內的民主法制建設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而且也引起了國際憲法學界的關注。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國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遵守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也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這些道理,不僅是我們憲法學界的共識,也為黨和國家領導人所肯定。大家知道,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真要實行依法治國,必須樹立法治觀念,首先是憲法觀念,也就是要正確理解憲法,維護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實施。如果沒有憲法觀念,或者憲法觀念不強,那么依法治國也只是一句空話。而在我們中國,由于長期封建專制統治的影響以及新中國成立以后民主法制建設的曲折歷程,人治的陰魂歷久不散,它對依法治國的負面效應嚴重存在,不可低估。所以說,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宏大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它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進行觀念更新和制度改革,堅持不懈,循序漸進,決不能一蹴而就。憲法規定“依法治國”,就是用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中國人民摒棄人治、實行法冶的決心和信念,也順應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要求,具有極其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另一方面,應當強調指出,既然憲法作了規定,那就須采取切實措施,為它的實施而努力奮斗。而增強憲法觀念,實在是所有一切措施中不可或缺的首要因素。
法制建設與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本來,彭真在1982年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就說過:“憲法通過以后,要采取各種形式廣泛地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從1986年開始在全體公民中進行的三個五年的普法教育,都把憲法作為它的主要內容。我們在肯定普法教育成績的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現在憲法離“家喻戶曉”的要求還相當遠。不要說老百姓,就是有些領導干部也不知道有哪些憲法修正案,甚至不知道“依法治國”已經寫進了憲法。司法部長張福森2001年4月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的“三五”普法教育的情況報告中指出:“廣大公民、公務員、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與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這次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關于進一步開展法律宣傳教育的決議〉(即“四五”普法決議)規定:“繼續深入宣傳學習憲法,強化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為此,我們必須持之以恒,繼續作出巨大的努力。正像在1996年2月中央舉辦關于依法治國的法制講座時所指出的:“一種觀念的樹立,一種意識的培養,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要充分認識到法制宣傳教育的長期性艱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規范化。”
說起憲法觀念,它并不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而是具體的,同我們每個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同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至它的興衰密切聯系的。譬如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那么我們有沒有作為國家主人翁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正確維護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呢?又譬如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那么我們有些領導干部是不是忘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而是顛倒了主仆關系,做官當老爺,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執法犯法,站到了人民的對立面了呢?當然,這只是舉其葷葷大者。憲法的一系列具體規范,都需要認真落實。而增強憲法觀念,對領導干部來說尤其重要。因為“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來”,“己不正,焉能正人”領導干部必須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樹立憲法觀念,嚴格按照憲法辦事,同時抓住一切機會做好憲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才能帶領和推動人民群眾增強憲法觀念,維護憲法權威,為推進依法治國作出貢獻。
這里,我想提出同憲法宣傳教育,特別是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冶國緊密相關的兩點建議,供有關方面考慮:
第一,領導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凡是涉及憲法所規定的原則和內容的,最好盡可能提到憲法或者引用憲法的規定。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闡明了依法冶國的基本方略,它五次提到憲法,重申“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并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2001年10月25日〈人民日報〉發表)提到了“依法治國”和“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等等,卻沒有提到憲法。其實,上述“五愛‘等內容憲法早有明文規定,”普及道德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等等也都是憲法所規定了的。我們用已有的憲法規范來進行教育,必將大大增強公民的憲法觀念,有力地做到”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語)。否則,把許多可以用來宣傳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的大好機會白白放過,讓它溜走,豈非可惜?我認為存在這個情況本身也是個憲法觀念問題。
憲法修正與憲政民主觀論文
內容提要:憲政民主論構成了現代國家政治權力存在和運行的首要正當性基礎。八二年以來的四次憲法修改特別是新近的憲法修正案,不僅使憲法內容和形式更完善,更凸顯了朝野關于民主的新認識。政治文明、人權保障、“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內容入憲表明我們正在放棄歷時長久的“革命”民主觀,并形成一種新的憲政民主思維。
主題詞:憲法修正,“革命”民主,憲政民主,政治文明,人權保障
憲法是人民的圣典。每當修憲時,它都要氤氳一層神圣而美麗的光環。這不僅是因為媒體的聚焦會使修憲議題演變為公共話語,更因為現代修憲已成為與社會各階層、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的利益博弈,對利益安排的預期和憧憬使它吸引人們的凝視與關懷。但憲法終究不是凡器,它高貴得讓人陌生,抽象得讓人疑惑,燦爛得讓人不能親近。因此,憲法修正案的正式出臺,不是憲法行程的歸宿,而只是漫漫征程的起點。我們要認真對待、深入解讀憲法修正所折射出的憲政民主理念。縱觀中國的修憲歷程,我們不難發現,八二年以來的四次憲法修改特別是新近的憲法修正案,不僅使憲法內容和形式更完善,更凸顯了朝野關于國家權力的新認識。八二憲法將“公民權利”的內容置于“國家機構”之前,反映了人們關于公民權利國家權力孰本孰末的認知變遷。公民權利的“順序在先”引導著公民意識的復蘇和勃興,并為法治理念的導入儲備力量。九九憲法修正案寫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樹立憲政民主觀的重要里程碑,它表達了任何權力都必須是法律之下的權力的法治信念。而二零零四年憲法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則表達了依法治國首先要依良憲治國的堅定決心,是對“憲法者,公民權利之保障書也”這一法治普遍真理的回歸,是對國家權力價值的鮮明認知。二十年,四次憲法修改,“權利優位”、“法治模式”和人權理念隨之確立。顯然,這樣的價值和制度選擇,昭示了人們對憲政民主觀的趨近。新近的修正案對“政治文明”和“人權”等的宣示,正是這一理念的寫照和固化,它反映了人們關于國家權力正當性基礎和價值根基的新認知。
一、憲政民主論構成現代國家政治權力正當性的首要基礎
權力何以能正當存在并保持持久一直是政治國家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盡管壟斷有組織的暴力以抵御外來侵擾、維持國內政治社會秩序,是任何政權得以存在、統治得以施行的現實基礎。但暴力并不能為政權提供正當性的支持。正如盧梭所言,“最強者也不能總是強大得足以永遠作主人,除非他能把力量轉化為權利和服從的義務”[①].事實上,沒有獲得某種普遍性的認可,單純憑籍暴力和強制統治,只會使整個社會處于持續的緊張之中。自政治權力存在以來,人們便不斷追問其存在并為少數人執掌的正當性,并創造種種理論來論證其合法性。在現代政治國家,憲政民主論構成了政治權力存在和運行的首要正當性基礎。
(一)權力正當性理論的演變
憲法階級性觀念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傳統觀點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的法,無疑集中體現了法所具有的階級性與社會性,而作為在經過對傳統觀點的反思之后,對憲法的階級性的傳統觀念提出問題與挑戰。在充分分析階級性與社會性的真實內涵的基礎上,對二者的關系進行闡述,從中揭示二者概念與關系的根本意義所在。
關鍵詞階級性社會性共有性
在經過一段時期,有關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不同觀點的激烈交鋒后。目前,法學界對此問題卻避而不談,似乎各學者對此問題已達成共識。作者姑且把共識稱為傳統權威觀念。作者認為,對此問題,不是沒有討論的必要,而是需要提出更多的問題,并予以澄清和解決。
一對憲法階級性觀念提出的挑戰
對于憲法概念的界定,有著不同的表述,諸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憲法是確認民主制度,表現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根本大法。”等等。從中,不難看出中國學者對憲法階級屬性的高度重視,把其視為憲法的內涵及本質必要且重要的要素之一。其根源于列寧在《社會革命黨人怎樣總結革命,革命又怎樣給社會革命黨人作了總結》一文中那句名言,新版的〈〈列寧全集〉〉已將該句話改譯為:“憲制的實質在于和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表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表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都體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質對比關系。”權威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統治者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人都有效。他們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即是法律。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無疑也是階級性的集中的體現。憲法的階級性也就是國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生活條件用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社會上所有人都一體遵行的屬性。作者對此觀點并不否認,但馬克思主義提出法的階級性又其自身存在的社會背景與理論前提。馬克思經典理論學者把其注意力集中在階級性對立十分明顯的階級社會。因此,法的階級性也必然很明顯,作者并不否認該理論的相對真理性,也正是由于真理的相對性,才激發我們不斷地對該理論進行反思,以期豐富,完善法的階級性理論以及憲法的階級性理論。
(一)從邏輯結構上分析
當代宏觀調控的經濟憲法
本文作者:趙莉工作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一、問題的提出
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是現代國家重要的經濟職能。現代經濟法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可以說,宏觀調控是經濟法首要的內容,這是由經濟法作為國家經濟干預之法所決定的。因為,國家的干預首先是宏觀層面的干預。但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表現形式是什么?我國學者對這個問題往往是從單純所謂的經濟法角度來看的,比如認為表現為金融調控法、財政調控法、價格調控法等。這些認識并非不正確,他們都在一定意義上看到了宏觀調控的法律外在表現形式和復雜性,因而從立法角度有利于相應宏觀調控法的出臺和制訂。但是,通過法律規范宏觀調控,不僅意味著要制訂一部相應的立法,更重要的是,如何能夠通過法律保證宏觀調控的有效進行。宏觀調控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它不僅涉及政府是否有權以及如何進行經濟的宏觀調控,而且還深深地影響到公民、企業等個主體切身的利益。可以說,宏觀調控不是一個政府的普通行政職能,而是現代政府的基本職能,因而,它首先是一個憲法層次的問題。
二、經濟憲法的含義
經濟憲法是德國學者在研究經濟法理論的過程中提出的概念,該國學者伯姆最先把經濟憲法定義為一種有關經濟與社會的合作程序的種類與方式的綜合決定。豪依塞爾認為,經濟憲法是一個國家與其經濟的整體關系問題,二者之間的關系構成了法律秩序的基本內容,所以其基本原則立場需要通過憲法加以規定。基于此,德國學界作了進一步的研究,認為上邊所說的經濟憲法還只是從狹義角度而言的,除此之外,還有廣義上的經濟憲法,即不僅包括憲法中的規定,還包括具有憲法性的法律規定。如有學者認為,廣義經濟憲法是指那些不受其法律部門范圍制約的,能夠從根本上長期決定經濟生活流程的規范的總和(施托貝爾,28)。而對經濟生活特別重要的法律規范或能夠從根本上長期決定經濟生活流程的規范包括營利事業法、卡特爾法、經濟穩定發展法。這些法律已不是一般的基本法律,而是現代民主國家根本性的規范。因為從內容上看,它們并非簡單規定行政機關與公民或企業等個體之間的關系,而更是規定保護個體基本自由(如營業自由、自由競爭)和制約政府的東西,所以,它們事實上是規定國家與整體經濟的關系的法律,是經濟憲法。經濟憲法包含以下含義。第一,它是規定國家與其整體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也就是說,經濟憲法是對一個國家基本經濟關系的規定。所謂基本經濟關系是指一個國家中涉及公民基本經濟權利與國家經濟調控權的經濟關系,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涉及公民基本經濟權利的社會經濟關系,二是國家或者說是政府的經濟調控權的經濟關系。前者是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和保護,后者是憲法對政府經濟權力的賦予和限制,二者統一于憲法之下的以權利為中心的權利與權力的架構與平衡。第二,其重點在于國家的經濟調控權,即主要規定國家基本的經濟權力。盡管經濟憲法理念在于平衡公民基本權利與國家經濟權力,但其目的是賦予政府相應的經濟調控權,以推動政府的經濟行為,充分發揮政府的經濟能動作用。第三,它以規范和制約政府經濟調控權為己任,即經濟憲法在賦予政府相應經濟調控權力的同時,也要在憲政的框架內規范和約束其經濟調控行為,防止政府不當的經濟調控行為,其理念就是首先要充分保護個體的基本經濟權利。所以,我國有學者指出,經濟憲法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原理和規律確立起來的,保障公民經濟權利與自由、制約國家經濟權力的根本法規,以及據此形成的憲治經濟秩序(趙世義,21)。經濟憲法最早源于德國1919年的魏瑪憲法,其第151條就規定,經濟生活秩序要符合正義的原則,其目的在于滿足人類生存價值的要求。在這一界限內,單個主體的經濟自由應受到保護。法律強制只可以行使于恢復受害者權利及維持公共幸福的緊急需要。工商業的自由,應依國家法律的規定予以保障。這一條被認為是經濟憲法的先驅。二戰后,德國的5基本法6中也有相應規定。可以說,2世紀5年代以來,憲法史上發生的重大變化,就是憲法價值的重心和基點從傳統人權和政治領域轉變到經濟領域,開始由所謂政治立憲向經濟立憲轉化。后者是指在這一歷史階段,有關國家通過制定或修改憲法,以引導和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為中心內容,即將側重點放在經濟建設上,因而呈現出所謂憲法之經濟化,或由政治憲法至經濟憲法的發展態勢。美國憲法主要是通過經濟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條款等來保護公民自由和制約政府經濟行為的。美國大法官波斯納談到,在19世紀3年代后期之前的5年里,依據聯邦最高法院所解釋的美國憲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契約自由一直是正當程序的一個關鍵因素;而且,契約自由原則是聯邦最高法院廢除(雖然并沒有一直這么做)許多管制經濟活動的州和聯邦法律的理由。美國特有的司法審查機制對于保護公民個人自由,防止政府濫用權力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以布坎南為首的公共選擇學派認為,只要政治人心目中不存在公共利益,同時缺乏憲法約束,則無論是哪種政治過程,都會產生不好的經濟政策。因此認為應該有合理的憲法規則約束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所以,經濟憲法已成為現代憲法學中重要的內容,成為一個包括經濟生活中有關國家與整體經濟關系規定的法學問題。可以說,經濟憲法的出現是國家對經濟干預發生質的變化的必然結果。對國家經濟干預上升到相應立憲層次,一方面使得國家經濟干預取得憲法的認可,一方面則使得國家經濟干預限制在相應的度內,即不得因此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這個基本界限,國家干預經濟就會成為侵犯公民權的代名詞,自由權力取消了自由權利。
三、經濟憲法與國家經濟宏觀調控
領導核心憲法觀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從我國黨的三代領導核心的憲法觀出發,注重分析了我國三代領導核心對我國憲法制訂和修正工作所做出的巨大歷史功勛。進而提出“三個代表”是對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其入憲不僅僅是全黨、全國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與時俱進發展的需要。最終,我們提出了“三個代表”入憲的形式以及對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兩條修正意見。
「關鍵詞」實事求是,四項基本原則,三個代表,憲法觀
新中國建國以來至今共制定過四部憲法,即54、75、78和82年憲法,對憲法進行了五次大的修訂(1979、1980、1988、1993及1999年修訂)。同時,在建國初期至54憲法頒布前,還存在著一個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共同綱領》。這些憲法和憲法性質的文件在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不同時期指導著我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為我國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長期穩定、繁榮和健康的發展起到了不可磨滅的歷史作用。
縱觀建國以來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的幾次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無不是在黨的三代領導核心的憲法思想指導下進行完成的,54年憲法是由同志親自主持制定的,它是同志憲法觀的忠實反映;82年憲法是鄧小平同志在撥亂反正的大勢所趨下制定的治國安邦之法,它是鄧小平同志憲法觀的全面體現;93年與99年憲法的兩次修訂主要是同志堅持和發展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基礎上與時俱進的提出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別是99年憲法的修正案則是同志憲法觀的真實寫照。
從我國憲法制定的過程以及我國三代黨領導核心的憲法觀的體現上,我們不難發現“三個代表”的思想是對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是深入結合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特殊國情的產物,它為解決我國在改革發展中遇到的諸多問題做出了更全面、更深刻、更透徹的闡述。因此,筆者建議“三個代表”這一重要思想應當作為憲法的總的指導思想與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一同在我國憲法、憲政建設中居于指導性地位。
一、同志的憲法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