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7: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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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用力的相對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著矛盾、對立和統一,并且是在矛盾的運動中發展、前進。聲樂也是如此,要唱出一個好的聲音,是全身肌肉力量有機配合,協調一致的運動、震動的結果,是全身各種肌肉力量對立統一的產物。

聲音的好壞,取決于身體如何用力。我們知道,歌唱如果不用力是發不出聲音的,但如果用力不得法,也發不出好聽的聲音來。因此,關鍵在于如何用力。用力得法唱起歌來聲音就自然、悅耳、動聽,而且省力。因此,在歌唱訓練中,不但要研究聲音共鳴等問題,而且還必須研究歌唱發音中如何用力和用氣等。

歌唱發音所用的力,就是通常所說的“支持”,它是由力的作用而產生的。如果把“支持”認為是氣的作用,這就把力和氣的關系弄顛倒了。實際上,不是氣決定力,而是力決定氣。也就是說,氣息的控制完全是由力來實現的。

歌唱發音所用的力基本上有兩種形式:推動力和對抗力。推動力是發音的原動力,它的方向是自下而上的。由于各有關肌肉的收縮而產生力,又通過這種力把肺里的氣排出而產生氣流。氣的流動產生推動力,與聲帶摩擦產生聲音。因此,如果沒有力,就不能產生氣流,而沒有氣流也就不能發音。推動力是最基本的發音原動力,是自然的用力形式。

嗓音是兩個力,兩個能連續相撞而產生的力。一個是壓縮空氣的力或能,一個是不斷與前者對抗的肌肉的張力或抵抗力。

在歌唱學習中,是以一個基本的物理原理為基礎的,嗓音不能服從于推力。當一個人和另外一個人講話時,這個原則總是遭到破壞。因為,直接同另外一個人講話會產生一種想法,就是聲音應該直接對著那個人。如果這兩個人彼此距離很遠,為了把聲音送得更遠,他會把聲音更有力地推送。換句話說,就是喊。喊叫是毫無音樂性的,而用正確的方法唱出最響的或最弱的聲音來,是有音樂性的。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是跟對方說話時或多或少地強行增加力量推出聲音來的一種產物,后者是一種不影響自然發聲的技術的產物,能使歌唱者不用推力,就可以向四周發出聲音。由于共鳴的作用,可以使歌唱者能用較小的作用力,發出較大的音量。由于有關組織肌肉對氣息控制的作用,也可以使歌唱者有可能用較大的控制力,而把聲音控制在最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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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相對性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

債的相對性原則作為債法基本原則,是債權法與物權法之根本區別之所在。隨著結構日益復雜化,確立了侵害債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但它適用范圍極其有限,不足以動搖債的相對性原則的基礎地位。

一、債的相對性原則是債法的基本準則

債的相對性是指債的關系只產生于雙方之間,因而權利義務的效力也只發生于債的雙方之間,該權利義務不會對第三人產生任何實質性,羅馬法上將債比喻為當事人之間的“法鎖”,它有兩層涵義:第一,債一旦設立,即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破壞;第二,只有被該鎖鏈接的雙方才受債的約束,即“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對第三人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1]商品社會是一個充分自由的社會,每個人都有行動自由,且僅受其自愿做出允諾的合同約束。如果任意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課以合同上的義務與責任將導致交易不安全、不公正和低效率。正因為債的相對性原則最充分地弘揚了人的個性解放,因而成為保證個人自由最基礎性法律規范之一,直至現在仍然是債法中的一個基礎準則。

隨著社會,人與人關系日益復雜化,第三人通過損害債務人利益進而有意或無意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為維護債權人利益,我國法律作了相應規定,但有關涉及第三人義務的規定并未動搖債的相對性原則。論述如下:

1、債務人以其一般財產為債權人提供一般擔保,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及債權人利益而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但這并未損害債的相對性原則。首先,撤銷權和代位權為保全債權而存在,其產生并無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契約上的原因;其次,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僅得以本人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約定,以保全債務人財產進而獲得自己的債權實現的可能,第三人履行的依然是他與原債務人的約定,債權人不得繞過債務人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請償;再次,債務人當然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他與第三人的交易,有損債權人利益時,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使之無效,顯然債權人所為僅限于合同雙方,第三人并未對原債權人承擔什么合同上的義務,債權人也并未因此而獲得任何合同上的現實利益,他獲得的僅是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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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真實相對性轉換進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物與像的概念界定;旅游中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分析;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物和像可以看成是由許多的物點和像點構成的集合、旅游并不總是能夠讓旅游者找到旅游客體的真實性、物與像是光學成像過程中的基本概念,也是討論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的基礎、學成像過程中的物可以是一個實際存在的物、旅游真實性的理論研究、客觀主義的真實性、建構主義的真實性、后現代主義的超真實、基于旅游者視角下的旅游真實性、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分析、構建真實性模型框架、真實性模型的相對性及其轉換等,具體請詳見。

提要旅游真實性問題日益為許多旅游學者所關注。本文認為可借助物與像的光學原理,從旅游者視角出發來研究旅游真實性問題。因此,本文通過構建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框架,對其相對性及轉換進行了探索性的討論和分析。

一、引言

光學中,人們經常面對物與像這兩個基本物理概念。物和像可以看成是由許多的物點和像點構成的集合,對于一定的光學器件,物點和像點是一一對應的。由物體發出的入射光束射到光學器件上(如平面鏡或透鏡),經過反射或折射形成出射光束,出射光束形成像點。真實性是旅游者渴望得到、并積極追求的一種經歷,這種經歷被認為是反映真實的、不摻假的目的地的日常生活,或者能夠讓旅游者接觸這種生活。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出于對市場需求的適應以及某些因素的影響,使得旅游者總在努力尋找真實性卻經常失敗,原因歸根于旅游并不總是能夠讓旅游者找到旅游客體的真實性,形成真實的旅游主體認知。為此,本文借助了物與像的光學原理,從旅游者視角構建了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框架,并對其進行了探索性的討論。文中分析了旅游者在尋找真實的旅游經歷時,如何將真實作為一種感覺,借助于旅游活動形成真實的旅游主體認知,使旅游主體凝視的客體具有更強的真實感,進而實現旅游者真實的自我。

二、物與像的概念界定

物與像是光學成像過程中的基本概念,也是討論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的基礎,其概念界定應首先通過光線和光束來進行。光線是表示光傳播途徑的有向幾何線,它是光傳播的方向,也是光能量的傳播方向。光束是具有一定關系的光線的集合,即光波波陣面的法線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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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中用力的相對性綜述

摘要:歌唱是身體肌肉運動震動的產物。聲音的好壞取決于身體如何用力,向什么地方用力和用力點的準確與否。肌肉的活動規律一般是一緊一松,這種松緊的交替運動,可以使肌肉有更大的活動強度和更長的活動持久性。在一般情況下,力量同音量是成正比的,用力越大,音量就越大。但在歌唱發音的技巧中,這種成正比的規律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關鍵詞:歌唱用力相對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著矛盾、對立和統一,并且是在矛盾的運動中發展、前進。聲樂也是如此,要唱出一個好的聲音,是全身肌肉力量有機配合,協調一致的運動、震動的結果,是全身各種肌肉力量對立統一的產物。

聲音的好壞,取決于身體如何用力。我們知道,歌唱如果不用力是發不出聲音的,但如果用力不得法,也發不出好聽的聲音來。因此,關鍵在于如何用力。用力得法唱起歌來聲音就自然、悅耳、動聽,而且省力。因此,在歌唱訓練中,不但要研究聲音共鳴等問題,而且還必須研究歌唱發音中如何用力和用氣等。

歌唱發音所用的力,就是通常所說的“支持”,它是由力的作用而產生的。如果把“支持”認為是氣的作用,這就把力和氣的關系弄顛倒了。實際上,不是氣決定力,而是力決定氣。也就是說,氣息的控制完全是由力來實現的。

歌唱發音所用的力基本上有兩種形式:推動力和對抗力。推動力是發音的原動力,它的方向是自下而上的。由于各有關肌肉的收縮而產生力,又通過這種力把肺里的氣排出而產生氣流。氣的流動產生推動力,與聲帶摩擦產生聲音。因此,如果沒有力,就不能產生氣流,而沒有氣流也就不能發音。推動力是最基本的發音原動力,是自然的用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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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真實相對性轉換解析

旅游真實性問題日益為許多旅游學者所關注。本文認為可借助物與像的光學原理,從旅游者視角出發來研究旅游真實性問題。因此,本文通過構建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框架,對其相對性及轉換進行了探索性的討論和分析。

一、引言

光學中,人們經常面對物與像這兩個基本物理概念。物和像可以看成是由許多的物點和像點構成的集合,對于一定的光學器件,物點和像點是一一對應的。由物體發出的入射光束射到光學器件上(如平面鏡或透鏡),經過反射或折射形成出射光束,出射光束形成像點。真實性是旅游者渴望得到、并積極追求的一種經歷,這種經歷被認為是反映真實的、不摻假的目的地的日常生活,或者能夠讓旅游者接觸這種生活。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出于對市場需求的適應以及某些因素的影響,使得旅游者總在努力尋找真實性卻經常失敗,原因歸根于旅游并不總是能夠讓旅游者找到旅游客體的真實性,形成真實的旅游主體認知。為此,本文借助了物與像的光學原理,從旅游者視角構建了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框架,并對其進行了探索性的討論。文中分析了旅游者在尋找真實的旅游經歷時,如何將真實作為一種感覺,借助于旅游活動形成真實的旅游主體認知,使旅游主體凝視的客體具有更強的真實感,進而實現旅游者真實的自我。

二、物與像的概念界定

物與像是光學成像過程中的基本概念,也是討論物與像的真實性模型的基礎,其概念界定應首先通過光線和光束來進行。光線是表示光傳播途徑的有向幾何線,它是光傳播的方向,也是光能量的傳播方向。光束是具有一定關系的光線的集合,即光波波陣面的法線的集合。

成像過程是由物發出的光束,射向成像系統,經成像系統出射,相交而形成像,即通過光束在成像系統前后形態的轉變而實現的。物是入射光束的交匯點。其中,發散的入射光束的頂點,稱實物;匯聚的入射光束的頂點,稱虛物。光學成像過程中的物可以是一個實際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前一個系統出射光束的交匯點,即光束的交匯點,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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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相對性原理分析論文

假如這里脫離了任何天體的引力,飛船在靠慣性飛行。那么飛船里的人和一切物體都處于‘失重’狀態,可以飄在空中,從手里松開的任何東西也不會往下落。如果飛船又開動了火箭,以一定的加速度向前飛行,那么飛船里的人又感到有了‘重量’,原來在空中漂浮的東西又紛紛加速下落。如果飛船的加速度等于g=9.8米/秒2,那么這些現象就跟飛船停在地面時發生的一樣。假定飛船里的乘客完cuan聽不到飛船的火箭工作的聲音,他又看不到飛船外的任何物體,他就無法區分飛船是靜止在地面或是在沒有任何引力的空間做加速飛行。

以上說的現象,其實也是物體受力在做加速運動的現象與物體處于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狀態受到慣性力的現象(或者說參照系受到力看到不受力的物體做加速運動的現象)。

兩種現象是等效的。我們無法確定物體是受力在做加速運動或受到慣性力加速運動(或者說參照系受到力看到物體做加速運動).我們無法用物體的加速運動(實驗)現象確定參照系的運動狀態。(因為這種現象在加速系中與在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系中是一樣的。在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系中是物體受到力;在加速系中是物體受到慣性力)我認為其他實驗是一樣的。

我們不能用實驗證明一個物體是做加速運動或是物體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我們無法確定一個物體是在做變速運動或是在做勻速直線運動或靜止。(廣義相對性原理)

我們無法區分物體是在慣性系中受到了力,還是在非慣性系中受到慣性力,因為加速現象在非慣性系中與慣性系中是一樣的。就是說我們無法區分物體是在慣性系中或非慣性系中。在參照系里,物體不受外力時,物體具有保持原來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狀態的性質。例如:

根據等效原理,引力場可以用非慣性來消除,例如在引力場中自由降落的參考系中就消除了引力,在這個自由落體系中,慣性定律很好地成立,一個不受外力作用的物體將保持其原有運動狀態,這一參考系實在是很好的慣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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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歌唱中用力的相對性

摘要:歌唱是身體肌肉運動震動的產物。聲音的好壞取決于身體如何用力,向什么地方用力和用力點的準確與否。肌肉的活動規律一般是一緊一松,這種松緊的交替運動,可以使肌肉有更大的活動強度和更長的活動持久性。在一般情況下,力量同音量是成正比的,用力越大,音量就越大。但在歌唱發音的技巧中,這種成正比的規律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關鍵詞:歌唱用力相對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著矛盾、對立和統一,并且是在矛盾的運動中發展、前進。聲樂也是如此,要唱出一個好的聲音,是全身肌肉力量有機配合,協調一致的運動、震動的結果,是全身各種肌肉力量對立統一的產物。

聲音的好壞,取決于身體如何用力。我們知道,歌唱如果不用力是發不出聲音的,但如果用力不得法,也發不出好聽的聲音來。因此,關鍵在于如何用力。用力得法唱起歌來聲音就自然、悅耳、動聽,而且省力。因此,在歌唱訓練中,不但要研究聲音共鳴等問題,而且還必須研究歌唱發音中如何用力和用氣等。

歌唱發音所用的力,就是通常所說的“支持”,它是由力的作用而產生的。如果把“支持”認為是氣的作用,這就把力和氣的關系弄顛倒了。實際上,不是氣決定力,而是力決定氣。也就是說,氣息的控制完全是由力來實現的。

歌唱發音所用的力基本上有兩種形式:推動力和對抗力。推動力是發音的原動力,它的方向是自下而上的。由于各有關肌肉的收縮而產生力,又通過這種力把肺里的氣排出而產生氣流。氣的流動產生推動力,與聲帶摩擦產生聲音。因此,如果沒有力,就不能產生氣流,而沒有氣流也就不能發音。推動力是最基本的發音原動力,是自然的用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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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唱歌用力相對性思考

摘要:歌唱是身體肌肉運動震動的產物。聲音的好壞取決于身體如何用力,向什么地方用力和用力點的準確與否。肌肉的活動規律一般是一緊一松,這種松緊的交替運動,可以使肌肉有更大的活動強度和更長的活動持久性。在一般情況下,力量同音量是成正比的,用力越大,音量就越大。但在歌唱發音的技巧中,這種成正比的規律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關鍵詞:歌唱用力相對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著矛盾、對立和統一,并且是在矛盾的運動中發展、前進。聲樂也是如此,要唱出一個好的聲音,是全身肌肉力量有機配合,協調一致的運動、震動的結果,是全身各種肌肉力量對立統一的產物。

聲音的好壞,取決于身體如何用力。我們知道,歌唱如果不用力是發不出聲音的,但如果用力不得法,也發不出好聽的聲音來。因此,關鍵在于如何用力。用力得法唱起歌來聲音就自然、悅耳、動聽,而且省力。因此,在歌唱訓練中,不但要研究聲音共鳴等問題,而且還必須研究歌唱發音中如何用力和用氣等。

歌唱發音所用的力,就是通常所說的“支持”,它是由力的作用而產生的。如果把“支持”認為是氣的作用,這就把力和氣的關系弄顛倒了。實際上,不是氣決定力,而是力決定氣。也就是說,氣息的控制完全是由力來實現的。

歌唱發音所用的力基本上有兩種形式:推動力和對抗力。推動力是發音的原動力,它的方向是自下而上的。由于各有關肌肉的收縮而產生力,又通過這種力把肺里的氣排出而產生氣流。氣的流動產生推動力,與聲帶摩擦產生聲音。因此,如果沒有力,就不能產生氣流,而沒有氣流也就不能發音。推動力是最基本的發音原動力,是自然的用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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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倫理相對主義局限論文

摘要:倫理相對主義是西方倫理思想史上非常重要的致思取向。它既有理論方面的多重局限,又有實踐方面的局限。倫理相對主義為我們當代的倫理思考和道德建設提供了諸多有益的啟示和借鑒。

關鍵詞:西方倫理相對主義;局限;啟示

相對主義是西方倫理學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致思取向。西方倫理相對主義的形成十分復雜,既有物質層面的深層原因,也有理論思維方面的原因。既與西方文明肇始于古希臘的民族融合與文化融合密切地聯系在一起,也與西方文化中源遠流長的理性精神、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思潮密不可分。

一、什么是倫理相對主義

倫理相對主義的概念并未在學術界得到嚴格、準確的界定,不同學者對這一概念的運用都較為寬泛,往往各有側重。倫理相對主義(ethicalrelativism)又可稱為道德相對主義(moralrelativism)。一般而言,倫理相對主義主張道德規范、道德原則以及道德體系的現實運用總是不確定的、有限的、缺乏普遍性的,不存在普遍有效的和必不可少的道德價值;道德只是相對于特定的社會、民族或文化才是確定的和有效的。

倫理相對主義是對人們在實踐中或理論上所面臨的問題的探討或回答,倫理相對主義闡述問題的方式(探問或表述問題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本體論的方式,一種是認識論的方式。本體論的問題闡述是:“道德或倫理是客觀的、普遍的、絕對的還是主觀的、特殊的、相對的?”認識論的問題闡述是:“我們是否能夠當下認識或把握客觀存在的道德或倫理?”、“我們能否建構普遍適用的道德體系或倫理學體系?”本體論的問題闡述側重于道德或倫理本身的性質或屬性,認識論的問題闡述側重于主體的能動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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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律分析

一般意義的建設施工合同基本上都是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與施工單位的承包人兩方主體簽訂的合同,但是在實際中,施工合同中的發包人有可能是建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如委托代建單位、合作建設單位等等。在這種情形下,對于建設單位是否應該承擔付款義務的問題,則容易引起爭議,尤其是在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喪失工程款支付能力等無法保障承包人利益的情況下。建設單位一般會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主張其不應該承擔付款責任。在實踐中出現類似的案例已經不在少數,如何厘清其中法律關系,做到合理合法的解決問題,結合最高院一件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思路。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終字第39號。2001年3月5日,甲公司與乙集團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建大連某住宅小區(以下簡稱某小區)2#、4#高層住宅樓,合同價款4440萬元(按實結算)。2000年10月8日,乙集團與兵公司簽訂《聯合建房協議書》,約定:丙公司與乙集團在大連市沙河口區聯合開發建設某小區,由丙公司辦理項目用地手續,并承擔相關全部費用。丙公司已在該聯建項目的分成比例中將乙集團交給的3000萬元的本息房產返還給乙集團,增加在乙集團的分成比例之內。丙公司分得項目可銷售面積的35%,乙集團分得項目可銷售面積的65%。由于乙集團拖欠工程款,甲公司遂訴至法院,并要求丙公司與乙集團共同承擔工程款支付的責任。法院觀點:1.一審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施工合同雖是乙集團與甲公司簽訂的,但丙公司是項目聯合開發方,聯建利益實際上尚未分割,且土地使用證、銷售許可證等均以丙公司名義辦理,銷售房產也是以丙公司名義簽訂。丙公司實際上參與了施工合同履行,并從該合同中獲取利益,因此丙公司理應承擔該合同相應的義務,其聯建行為屬合伙行為,合伙人應當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丙公司應對乙集團及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2.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則認為,案爭法律關系是施工合同糾紛,丙公司與乙集團之間存在合作開發房地產關系,不是施工合同當事人,不應對施工合同承擔合同義務。甲公司主張丙公司就乙集團償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因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特定的”債的關系,突破合同相對性也沒有法律依據。丙公司與乙集團以及其公司之間合作開發合同,既不屬于個人合伙,也沒有成立合伙企業,不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或《合伙企業法》有關個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丙公司對乙集團公司向甲公司清償工程欠款不承擔連帶責任。①最高院的改判的主要觀點有兩個:一是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處理債權債務糾紛,二是連帶責任在法律沒有規定主體履行之債承擔連帶責任,又在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因為缺乏法律規定要件,又缺乏合同約定要件不能認定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案例是在合同相對性以及合伙主體承擔責任問題方面一二審法院存在不同認識。合同相對性指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只能是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或加在當事人承擔,合同也只能對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而非合同當事人不能直接進入合同約定內部,也不能根據合同要求合同當事人強制承擔義務。而合伙按照《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合伙經營是為獲取收益。本案的兩個焦點問題在實踐中也是處理這類案件的焦點問題,不同的是法律主體之間的來源或者關系不同,比如有的主體之間是委托關系、代建關系、繼承關系、租賃關系、借用關系等,本文主要以合作建設模式和委托建設模式兩種比較常見的法律關系作為重點進行分析。

一、合作開發建設的項目

1.以全部合作方的名義開發建設項目,并一同簽署、履行或共同授權一方簽署、履行施工合同。此種情形當沒有爭議,所有合同簽署方或授權一方簽署合同的各方均應共同就工程款承擔支付義務,但是也會存在以下法律問題,首先是合作方的資質會影響合同效力,其次過程中的甲方即發包方的權責需要明確,最后就是在主張建筑工程優先權時也需要落實相對方。2.一方以土地使用權或其他權益投資,但不參與項目建設具體事宜,項目以另一方名義進行開發建設,施工合同也由另一方單獨簽署并實際履行。此種情形下,筆者認為未簽署施工合同的一方應當對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承擔連帶責任。主要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102條的規定。但是,在建設方看來,此種情形仍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問題。3.一方以土地使用權或其他權益投資,項目雖主要以另一方名義開發建設,但一方實際參與項目建設具體事宜,也參與履行了由另一方單獨簽署的施工合同。此種情形的處理原則及法律依據與上述第2種相同。同時,在此種情形下,沒有簽署合同的一方不僅認可合同內容,還進一步參與合同的履行,可以視為以實際行為參與施工合同的履行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這樣,也能解決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問題。4.一方以土地使用權或其他權益投資,但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形式,且約定由另一方單獨簽署合同、獨立承擔付款義務。此種情形為作特殊考慮的例外,如不違背法律法規和第三人利益,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原則。如果施工合同中有類似約定,對于承包人要求未簽署合同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上不予支持。5.實務中針對合作開發糾紛的案件,各級法院對此問題的裁判意見分歧較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18條直接歸納出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當事人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出資進行合作開發,并以一方名義進行開發建設的,因合作項目產生的債權債務,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另一種意見:當事人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出資進行合作開發,并以一方名義進行開發建設的,因合作項目產生的債權債務,應當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處理。②地方各級法院較多的支持第一種意見,并在自己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應當合作開發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如2012年8月6日的北京市高院規定認定兩個以上主體開發房地產項目,均需要對承包人提出的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院認為類似案件應根據合作開發協議等證據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裁判。廣東省高院則認為合作開發一方應當對施工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深圳市中院認為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合作一方應當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二、委托代建的項目

在委托代建的情形下,即使委托人沒有參與施工合同的簽署、履行,其仍應當與受托人一起就建設項目的工程款承擔付款義務。例外情形是,受托人與承包人簽署的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委托人不承擔付款義務。委托代建情形處理原則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402條對委托關系做出來明確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1]。但根據《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的規定,上述法律基礎會帶來兩個問題:1.承包人在簽署施工合同時,不知道合同中的發包人為受托方,即不知曉發包人與實際的建設單位存在委托代建關系,此時,根據第402條的規定,施工合同不能直接約束實際建設單位和承包人。2.根據第403條:“因委托人的原因,受托人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的規定,承包人只能選擇實際建設單位(委托方)或者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受托人)之一主張工程款支付責任,而無法選擇兩者共同主張。針對委托代建形式中存在的上述兩個問題,以及前已述合作建設形式下的第2種情形存在的合同相對性問題,“隱名發包人”的概念很好地解決了這些困境。目前,有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認可了“隱名發包人”的概念,并以此作為裁判思路。“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中心、被告太原市龍城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財政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即為典型案例。審理該案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中心為案涉施工合同的名義發包人,太原市龍城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為案涉施工合同的隱名發包人,因為太原市城市建設發展公司與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公司雖沒有形式上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就本案訴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實際權利分配來看,太原市城市建設發展公司系訴爭工程的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并享有收益權,且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也直接向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太原市城市建設發展公司應視為施工合同的隱名發包人而與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中心共同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2]。

綜上所述,針對不作為施工合同發包方的其他建設單位,是否在施工合同項下對承包人的工程款承擔支付義務的問題,筆者認為,除非各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項目建設的方式,并明確約定未簽署合同及未參與合同履行的一方不承擔付款義務,否則,均應當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區分不同的建設模式及其表現的不同情形,主要是為了解決尋找現行法律規定和法理依據,以及該等規定、依據在解釋前述處理原則時存在的矛盾問題。工程建設項目投入資金大、開發主體多、實施周期長、法律糾紛繁雜,更為關鍵的是,我國建設項目長期以來仍處于“發包方市場”。在這樣的背景下,承包人一方往往處于弱勢或不利地位。此外,對于承包人一方,還可能涉及民工收入等一系列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需要謹慎對待。基于此,同時結合部分地方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已經出臺的指導意見來看,應當支持沒有簽署施工合同但參與項目建設活動或對建設項目享有權利的一方對工程款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應作為裁判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合作模式、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等具體因素進行靈活處理。這樣不違反法律規定,兼顧合同相對性,也契合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平衡發包承包雙方權義關系、保護農民工工資利益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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