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9 07:28:4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現金監管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現金監管

深究企業現金監管的弊端

一、目前我國企業執行的現金管理制度

企業目前執行的現金管理制度是國務院1988年10月1日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分規定如下:

《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對企業使用現金的范圍和結算起點做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第五條規定開戶單位的現金使用范圍: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同時將企業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收到的現金必須存入很行,不得坐支。

查看全文

小議企業現金管理監管的弊端

[摘要]本文中的現金是指狹義的現金,即在市場上流通的現鈔。本文通過分析企業現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我國現行的現金管理制度和監管機關進行評價,對我國現金流通的現狀進行分析,說明企業現金缺乏監管產生的種種弊端,希望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關鍵詞]現金;制度;監管;弊端

一、目前我國企業執行的現金管理制度

企業目前執行的現金管理制度是國務院1988年10月1日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分規定如下:

《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對企業使用現金的范圍和結算起點做了明確的規定。

查看全文

現金監管在企業中決策能力

現金就象身體里的血液一樣,在企業的各部門和經營環節中流動。這就要求企業在現金是持有,還是進行投資間進行決策,決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收益。

1現金管理的重要性

現金是變現能力最強的資產,可以用來滿足生產經營開支的各種需要,也是還本付息和履行納稅義務的保證。因此,擁有足夠的現金對于降低企業的風險,增強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債務的可清償性有著重要的意義。現金對企業越來越重要,現金流量已經成為評價企業信譽、企業發展潛力和企業價值評估的重要指標,某些銀行已開始把企業現金流量情況作為是否給企業提供信用的重要依據,有的甚至把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作為還款的保證。可見,加強現金管理對企業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和保持可持續發展能力越來越重要。

2企業中的現金管理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讓公司保留著足夠的現金是一件不可輕視的大事。公司的生存能力其實取決于企業是否能夠得到充足的資金來維持它的運作。除了人為的錯誤外,大部分公司失敗的一個共同原因是因為它們缺少一個有效的現金管理方法。當大部分有機會成功的小公司在它們最困難的年度宣告倒閉的時候,這一個原因就更加顯著了。因為管理層沒有預算到資金困難的來臨并為此做好應付的準備,結果是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渡過其困難的時期。其實,即使是發展迅速的行業本身也伴隨著潛在的危險,即不斷涌來的銷售伴隨著原材料采購和新聘職工工資的加大,而這些發展迅速的公司最后發現自己處于一個資金極不平衡的位置:應收賬款來不及回籠、供應商要求立即支付尚欠的應付賬款否則就拒絕供貨。這種新增加的銷售有時候不能及對變成現金來應付新增加的費用和成本。并且公司也不一定能讓銀行加大對其提供的資金信貸或者延長其貸款的還款期。這時候,若沒有充足的現金后盾,企業依然可能破產。

3在企業中對現金管理進行正確的決策

查看全文

出納對現金監管項目

現金是企業中最強的一種貨幣性,是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換媒介,可以隨時用其購買所需的,支付有關費用,償還債券,也可以隨時存入銀行。企業為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現金,用以購買零星材料,發放工資,繳納稅金,支付手續費或進行對外投資活動。企業現金擁有量的多少,是企業的償債支付少的標志,是投資者分析判斷企業財務狀況好壞的重要指標。

根據國家現金結算制度的規定,企業收支的各種款項,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規定現金的使用范圍。

1、職工工資,津貼,這里所說的職工工資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工資性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指由于個人向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等提供勞務而由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等向個人支付的勞務報酬,包括新聞出版單位支付給作者的稿費,各種學校,培訓機構支付給外聘教師的講課費,以及設計費,裝潢費,安裝費,制圖費,化驗費,測試費,咨詢費,醫療費,技術服務費,介紹服務理由,經紀服務費,代辦服務費,各種演出與表演費,以及其他勞務費用。

3、根據國家制度條例的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各種獎金。

查看全文

企業資產證券化預測信息披露研究

企業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curitey,簡稱ABS)是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①.根據Wind數據庫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企業資產證券化共計發行521單,發行總規模達到8407億元,再創歷史新高.企業資產證券化已漸漸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投融資機制的重要代表.目前我國法學界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專項計劃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等方面②,而針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研究較少.事實上,學界將研究目光適當轉移至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研究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對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研究,既有利于我們正確理解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的核心要素,又能深刻揭示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功能.第二,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存在諸多現實問題,需要對其深入研究并提出解決方案.例如,要求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實行強制性披露否合理①?管理人更傾向對底層資產采用多重信用增級手段以此增加證券化產品的出售率,此種做法是否理性?缺乏常規性與非常規性底層資產的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原則以及披露后的責任分配機制是否會導致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內容更高概率的“失真”以及披露主體能動性明顯降低的不良后果?第三,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研究有利于從源頭上保障投資人合法合理的權益,維護我國金融安全.金融系統本身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其運行是建立在信用鏈條上的,一旦某一環節發生問題,往往會產生連鎖反應,嚴重時可能引發金融危機,進而迅速擴散發展為整體經濟的問題.2017年4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體學習會議上指出:“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黨和國家工作全局,關系經濟社會發展,也關系到國家安全.”簡言之,保障金融安全,也就是保障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企業資產證券化關涉廣大證券投資人的切身利益,在我國金融領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是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只有對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進行合理規制,才最有可能實現保障金融安全的目標.故此,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作為切入點對企業資產證券化進行細致剖析,以期解決上述問題.

一、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核心要素———現金流預測信息的形成

預測性信息(ForwardLookingInformation)是指依主觀分析對某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結果或期望的預測與估計陳述.[1]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則是管理人對底層資產未來是否會形成獨立、穩定的現金流作出的預判,預判之后,管理人會形成大致的結論,即此種底層資產若證券化后,是否會有投資者購買.可以說在整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過程當中,現金流預測信息居于核心地位.首先,現金流預測信息是企業資產證券化順利運行的起點,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項目發起之初,管理人會對欲資產證券化的底層資產進行評估,尤其是預測該底層資產的現金流,這決定資產證券化項目能否被發起,同時此種穩定、獨立現金流的預測信息在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方面也起到了關鍵作用.第二,在設立底層資產池時,管理人既會對底層資產現金流進行預判,同時若底層資產由某一主體或者集中由某些主體提供,則管理人會對該主體將來若違約是否會影響整個底層資產未來現金流進行預測,并采用“風險暴露”的方式對該底層資產提供人做一個盡職調查②.此種方式在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防范上有一定的作用,會盡可能地避免因持有大份額的原始權益人破產而造成項目違約.第三,底層資產的現金流預測信息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相協調的產物.現金流預測信息的說明材料使得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運行變得更為客觀、明確與具體,同時該說明材料也符合監管機構和投資人的雙重主觀需要.例如在非銀行信貸債權資產證券化中,管理人會出具底層資產池中所有非銀行信貸本金及利息的表格(包括具體數額、歸還時間、利息等),這些都是監管機關與投資者最為關心、最需要的“素材”.其次,現金流預測信息符合投資人投資心理的需求.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中包含兩個層級.第一,人是自利的.人不斷追求自身利益是人行動的根本驅動力,而“如果不是自利在我們之中起了決定性作用,正常的經濟交易活動就會停止”[2](P.24).第二,人是理性的.“有理性的人能夠辨識一般性原則并能夠把握事物內部、人與事物之間以及人與人之間的某種基本關系.有理性的人有可能以客觀的和超然的方式看待整個世界和判斷他人.”[3](P.454)換言之,人能夠根據自身所處境域理性判斷自身的利益,并精致地進行計算,使得自己的行為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相契合.市場的作用就在于能保證每個具有有限理性的人能充分參與經濟活動,能在市場上憑著自己的知識作出判斷.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人特別是自然人投資者在應然預設屬于“理性經濟人”,但在實然狀態下更多居于“金融消費者”的位置,正如有學者所言,“消費者是承認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差異與不平等的產物,是法律抽象人格向具體人格轉變的結果”[4].此種不平等主要源于提供產品一方的信息優勢,投資人無法獲得充分的信息計算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而如何彌合“理性經濟人”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罅隙,則主要依靠企業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的披露制度.作為投資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資者而言,或許他們并不全然了解底層資產性質、具體構成、運營方式以及由管理人組建的資產池是以什么原理劃分形成金融產品的各個層級,但實質上他們真正想獲知的是在可控風險下底層資產在未來時間段內是否能產生獨立、穩定的現金流,以此償付他們的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進而實現其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就此種角度而言,企業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實際需求可以客觀表現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中未來現金流的具體說明.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制度作為信息傳遞機制使得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從“金融消費者”逐漸被拉回到理想中“理性經濟人”的位置,滿足投資者“理性經濟人”的預設.最后,現金流預測信息契合金融安全監管思路.報告中強調要“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即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也要將風險控制在安全閾值之內,這是底線也是紅線.站在行政監管部門的角度,他們更傾向“加強對銀行業、衍生品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從長遠和本質來看是夯實了金融業安全穩健運行的基礎,有利于各國和國際金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的觀點”[5].因此,將底線思維與現金流預測信息相容,更加契合我國金融安全監管的習慣與思路.主要原因包括三個方面.其一,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是基于對底層資產證券化未來現金流的預判,重大風險與投資者的收益可以在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起階段即有一個清晰的輪廓.金融監管著重對現金流預測信息的管控(底線管控)有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率.其二,針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進行監管,不同于嚴格的事前審批,也不同于對企業資產證券化各節的把控,“簡政放權”的監管模式勢必留給私法主體更多的空間.申言之,對金融領域的規制并不是規則越多越好,重點應在于規制的效率.從科斯定理可以發現,當存在外部性即個人利益和社會有沖突的時候,讓利益沖突的兩方討價還價能達到最優,而不必訴諸政府管制和征稅.政府所需要做的只是保護產權,明確產權屬于哪一方.[6](P.78)其三,將現金流披露信息客觀化并進行具體簡要的說明,行政監管部門僅僅通過報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此種方式也是在踐行著金融機構底線監管的思維.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現實困境

現金流預測信息處于企業資產證券化中的核心地位,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應當是保護投資人、維護我國金融秩序的重要手段,但該預測信息披露仍存在諸多瑕疵.即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規則存在內生邏輯悖論、信用增級手段的使用與現金流預測信息的披露不對稱、現金流預測信息內容缺乏科學的理論指導、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主體“縱向”披露的能動性低.(一)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規則存在的內生邏輯悖論.信息披露通常分為強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前者主要是指由一國的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準則和監管部門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主體必須進行的信息披露[7],而后者則被定義為在強制性披露以外披露主體能夠自愿選擇的信息披露.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規則而言,一方面存在行政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這屬于強制性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規定.另外還有上海、深圳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規定,但交易所和中基協具有“準公法人性質”以及行使部分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能使得本應該具有行業自律性質的規范文件帶有極強的強制性披露色彩,事實上擴充了強制性披露的外延,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形成了由抽象到具體的強制性披露.具體表現為管理人應當披露底層資產能形成穩定、可預測現金流的有關情況,管理人應當對預測的假設和依據進行說明并披露各期現金流的預測結果和相應的覆蓋倍數,甚至交易所針對特定的底層資產要求管理人對明確列舉影響現金流的因素進行考察,并作為假設因素的一部分進行披露①.但此種強制性披露規則存在內生的邏輯悖論,原因包括幾個方面.第一,現金流預測與強制性披露的適用范圍和目的不同.強制性披露內容多是與利益相關者自身重大、現實的利益有關,強制性披露制度多指向針對現實出現的(既存)問題要求披露,主要目的是防范利益相關者因此受到損失.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為例,臨時報告中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公司已經做出的重大行為(如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或者關涉公司已經發生的重大事件(如新公布的關涉公司的法律法規等)①.針對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而言,是對未來而非現實存在的問題進行預測,同時現金流預測信息的目的也并非完全為了防止利益相關人遭受損失,更多的是為了向投資人闡明其可能獲得的收益.第二,人的有限理性致使管理人披露內容并不能完美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甚至會出現管理人披露內容未覆蓋到影響未來現金流關鍵因素的情形.在此種層面上,過度強制要求現金流信息披露的意義不大.第三,基于成本的考慮,管理人也不愿意對影響底層資產的各個因素一一進行考量,他們更傾向于依據自身的經驗以及行業習慣對影響未來的現金流因素進行披露.因此,現金流預測信息的形成雖然屬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核心要素,監管機關對其制定了由抽象到具體的強制披露制度,但現實中卻異化為形式強制披露下的自愿披露制度.(二)信用增級手段的使用與現金流預測信息的披露不對稱.現金流預測信息與信用增級手段作為兩大支柱共同推動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形成與發展,信用增級手段屬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特色②,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畢竟是一種金融活動,仍要符合“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效益”的經濟規律.管理人對現金流預測信息的披露與信用增級手段的混亂搭配并不能使經濟效益最大化,進而實現納什均衡③.究其原因,他們僅僅是“急需利用信用增級手段創造出非信息敏感的資產”④.投資者對非信息敏感的資產進行定價時,也不會直接考慮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但正是此種對底層資產不作具體區分的多層信用增級機制的疊加抵消了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本身就具有的風險測評、價值評估等功能,將投資者的關注不恰當地吸引到信用機制設計上,形成了資源浪費.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信用增級機制不僅不能徹底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特殊情形下,甚至會起到相反的作用.李麗君指出:“實證結果表明,在次貸危機之前,優先級支持證券確實體現出了相應的非信息敏感特征.在次貸危機下,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由非信息敏感轉變為信息敏感,資產證券化的設計失效,從而出現了基礎資產并未減值,但資產支持證券卻無法出售的現象.”[8](P.29)(三)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內容缺乏科學的理論指導.形成原則的目的,從實踐維度上看,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能動的改造世界;從理論的維度上看,是為了驗證理論,創新與發展理論.[9]正如前文所述,監管機關與交易所對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作出了較全面的強制性規定,但該規定卻并不科學.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第一,雖然監管文本對現金流預測信息存在一個合理、審慎的原則(這也可以說是現金流預測需要秉持的理念),卻沒有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底層資產進行常規性與非常規性的區分并在區分的基礎上分層設計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原則,這也是造成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內容質量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常規性資產證券化因底層資產結構簡單、清晰,現金流預測信息的形成及披露易達成“公共理性”,但在«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中僅僅對現金流的預測以歷史數據+影響未來現金流各項因素進行簡單概括,并未形成帶有“公共理性”性質的具有明確實效性的統一規制原則.而針對非常規性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底層資產,現金流預測信息的形成及披露不能套用常規性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的模式,但針對非常規性底層資產的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規制原則尚未建立.(四)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主體“縱向”披露的能動性低.預測性信息也被稱為“軟信息”,區別于表述客觀可證實的歷史性事件的“硬信息”.[10]換句話說,預測信息是在一定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利用主觀的邏輯推理預判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既然存在主觀邏輯推理的預判,那么可能會與未來客觀事實存在一定的偏差.從理性預設的角度,若偏差造成損失,且偏差處于可容忍標準的限度內,則披露人不應當承擔責任.反之,披露人則應當承擔責任.但從目前現金流預測披露的相關規則來看,欠缺現金流預測信息預測偏差的責任分配機制.例如,«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44條規定,若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持有該證券的合格投資者披露.同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第6條也僅僅是規定了若出現預測信息與現實狀況不符合的情況,應當披露并說明原因,并根據情況修正后續期限預測現金流量.在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模板中也只是提示現金流預測風險,并未對此中風險過錯進行細化分析.上述規定直接造成的后果是未來現金流的預測與實際狀況不符,管理人只能采取其他的舉措應對預測偏差造成的后果.例如實現之前的增信措施,包括差額支付、擔保條款等,但這種增信措施的實施成本仍然由管理人來承擔.此種情況下,管理人必然不會將預測信息披露得過細過深,以防增加自己承擔責任的風險.進一步說,在形式強制披露下的自愿披露制度中,管理人考察影響現金流因素本就負擔著一定的成本,若此時仍欠缺披露后的責任分配制度,則會導致披露內容空泛化、形式化的情形更為嚴重.

三、企業資產證券化現金流預測信息披露困境的解決路徑

查看全文

銀行貸款損失準備分析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政策主要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2002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2005年財政部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及《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這些法規政策對商業銀行風險準備的定義、種類、范圍、計提方法、呆賬核銷中的會計處理及稅收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風險準備政策體系。與此同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從2001年正式運行以來,加快了國際準則的建設步伐與全球推廣,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香港等從2005年開始正式采納和實施多項國際會計準則,其中包括與銀行風險準備密切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

我國財政部為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于2006年2月了39項新會計準則,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其中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密切相關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本文稱為新會計準則)。可以說新會計準則第22號與前述系列規定共同構成了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貸款損失準備政策體系。但是,由于新會計準則第22號在資產分類、計提方法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變,使其與舊的監管政策在某些具體條款上存在著較大矛盾和沖突。如何積極穩妥地實施新會計準則,盡量減少給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及其監管帶來的負面影響是當前我國監管當局、商業銀行等面臨的一項迫切任務。本文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與正運行著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進行比較分析,找出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癥結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以期對商業銀行實現穩健經營、提升核心競爭力有所裨益。

二、新會計準則與監管政策關于貸款損失準備的基本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實施(3)貸款減值的計量。新會計準則規定,分類為貸款的資產沒有活躍市場且近期不用于出售,不具有公允價值,因而可直接采用現值法計量減值,即將其賬面價值減計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貸款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并考慮擔保物的價值,其一般表達式為:

PV為一筆未來某時點到期貸款的現值,Sn表示該筆貸款在n年末時的價值,i表示折現率。計算該筆貸款保證、抵質押物、經營性現金未來現金流的現值,并與該筆貸款初始本金比較,其差額與該筆貸款初始本金之比即為該筆貸款的損失準備金率。

查看全文

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和現金流管理探索

摘要:隨著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展規模的擴大,企業的資金需求也逐漸加大,一些房地產企業為了滿足經營資金需求,通過一定的融資渠道幫助企業籌措經營資金,促進企業資金周轉。而在開展經營活動的過程中,為了實現最大的項目開發效益,需要對資金進行設計、規劃、預測以及研究,針對不同的業務特點、階段特征等,對資金進行統籌管理。現金流管理作為資金管理的重要一環,主要是通過合理的安排預算,強化收入及支出的執行監管,優化現金流轉以及控制等措施手段來有效降低企業的資金風險隱患,提高企業的資金管理水平與綜合管理效益。本文首先簡要介紹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現狀與現金流管理特點,然后分析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與現金流管理的關系,最后結合房地產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提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和現金流管理優化策略,希望能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管理人員提供一定的借鑒與參考。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現金流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現狀與現金流管理特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是采用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來進行籌資,當資金不足時,還會通過股權、債券等進行融資,融資的渠道相對單一。由于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尚不成熟,加上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力度加大,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難度增加。現金流直觀地表現為企業的資金運營狀態和支付能力,加強現金流的管理實際上就是對企業一段經營周期內的現金流動的時間、流向以及金額大小等作出全面的分析預測、規劃和執行。地產開發企業通常現金流的資金數額較大,其投資、開發、運營各個項目階段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流入和流出。并且由于企業的項目經營周期較長,現金流的循環周期也相應延長,資金回籠速度較慢,這對企業自身的資金運作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由于資金具有一定的時間價值,在項目開發前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成本后,隨著投資回收期的延長,企業所面臨的現金流管理風險也逐漸加大。而在后期的銷售階段,現金流入遠超過流出,流入與流出的不均衡也進一步加大了現金流管理的難度。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現金流管理主要集中在生產和籌資兩個方面[1]。在生產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建設既可以完全由企業獨立完成生產建設,也可以將部分生產施工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因此企業生產現金流的管理需要區分不同的生產對象,制定相應的現金流管理策略。在籌資方面,由于涉及到土地款項、工程款項的支付,并且利潤的分配、債務及利息的償還都會加大企業的資金占用量,因此需要針對特定的現金流需求開展融資活動,同時通過現金流的管理來保障融資目標的實現。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與現金流管理的關系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需要大量的資本投入,企業的資金需求量大,僅靠自身的資本能力難以完成全部項目的開發,因此,企業必須要借助一定的融資手段來進行籌資以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從這個角度上看,融資是企業現金流管理的基本保障,只有合理地進行融資,才能實現現金流的高效管理。或者說融資實際上就是企業在籌資階段為了防止資金短缺而開展的現金流管理手段之一,也是后期經營階段現金流管理活動得以順利開展的基礎前提。反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金流的管理質量對企業的融資能力也有較大影響,現金流管理能力是企業實力的象征,是企業主要的經營資本,具備充足的資金,現金流管理運轉良好是企業獲取融資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實現融資效益,達成融資目標的必要因素。

查看全文

現金管理制度改革可行性研究

一、現金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對象覆蓋面狹窄

《細則》第二條中關于“企業”的范圍的概念闡述為“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未包含“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所有制形式。

(二)結算起點過低

《條例》第五條第八款規定“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即支付1000元以上現金就要履行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24年過去了,物價指數、經濟水平和貨幣形勢等和當時相比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而1000元的結算起點已經不符合現實情況。這一現實情況給一些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支付現金管理過程中,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如果執行《現金管理條例》,這樣難免會延誤辦事效率,給現金管理帶來困難,為此,一些單位就沒有完全履行或應付履行《現金管理條例》。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監督過程中,也不便操作。這就導致在現實中,執行單位不便執行,監督單位不好監督。

(三)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監督管理不到位

查看全文

金融機構現金流量信息論文

金融企業是經營貨幣和信用的特殊企業,以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為經營目標,流動性是安全性的保障和盈利性的前提。因此,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和分析金融機構現金流動的情況即現金流量極為重要。以“現金”為基礎,編制現金流量表,通過對現金流量的分析,可以使投資者、經營者和債權人準確地了解金融企業的實際償債能力和盈利潛力,也有助于加強金融監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一、金融機構現金流量信息的披露

現金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現金,指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說的現金,即個人或單位持有的、可立即用于支付的現鈔貨幣,企業的庫存現金是狹義的現金。廣義的現金,以企業為主體看,不僅包括企業的庫存現金,還包括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活期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其總的特點是不需變現就能立即用于支付,隨時可以用來購買商品、勞務或償還債務。

金融企業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其經營活動當前仍主要地體現為資金存貸關系,因而用狹義的概念考察其現金意義不大。但金融企業廣義現金的變動情況卻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著直接的影響。金融企業的廣義現金總體上指金融企業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企業的庫存現金;二是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金融企業存放在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企業中隨時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包括經營外匯業務時解送外幣在途的現金。金融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如從購買日起三個月內到期的短期國債等,也屬于金融企業廣義現金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業按規定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外幣清算業務保證金、指定生息資產或存放在其他金融企業的定期存款、質押存款等,因為不能隨時用于支付,不屬于現金的范疇。另外,聯行往來存放款項一般也不納入金融企業現金的范疇。

廣義現金是現金流量表編制的基礎。1998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要求原來編制財務狀況變動表的企業一律改為編制現金流量表。這樣,現金流量表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為當前我國企業對外報告的三大基本財務報表。對金融企業來說,現金流量表也有特殊性,它主要用于反映金融企業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中間業務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及其凈額。所謂現金流量,是指一定時期內企業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數量,兩者的差額為現金凈流量。金融企業的現金流量就是指金融企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數量,即在某一期間內,金融企業實際收入的現金和實際支付的現金,分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三大類。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從現金流入的角度看,包括金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以現金方式收到的利息、手續費、各種存款、種種借款、收回的貸款等等;從現金流出的角度看,包括金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支付的利息、手續費、發放的貸款、收回的借款、存放的款項等。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可以按以上項目逐項分析、計算填列,這就是所謂的直接法編制。也可以采用間接法,通過權責發生制損益逆向調整取得。這時,一般從企業的凈利潤開始,將凈利潤加上不導致現金減少但在計算損益時作為費用列支的項目,減去不導致現金增加但卻作為收入入賬的項目。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準則一般要求企業同時提供兩種口徑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以相互對照,檢驗報表的正確性。

查看全文

網貸平臺監管發展趨勢探究

摘要:網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模式之一,2007年在我國首次出現,并隨后經歷了井噴式的增長,但也一直面臨著投資人和全社會的不斷質疑。在中央“強化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的思想指導下,中央和地方各部委不斷收緊針對網貸平臺的監管政策,細化監管要求。本文旨在通過梳理網貸平臺領域的監管政策,探究網貸平臺在強監管環境下面臨的考驗和未來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網貸平臺;監管政策

一、引言

自2007年第一家互聯網金融借貸平臺出現,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借貸平臺(以下簡稱網貸平臺)發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2012年~2014年經歷了井噴式的增長,平臺數量從20多家迅速增加到600家左右。在極大得豐富了市場上的借貸產品,為企業、個人和平臺都帶來利益的同時,也因為其高風險性和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出現了平臺跑路時有發生等亂象。因此,從2015年起,“監管”成為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主旋律,對風險點的處置和資產泡沫的放空成為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重點。本文旨在梳理2015年以來互聯網借貸平臺領域的關鍵政策,探究在越來越收緊的監管形勢下網貸平臺面臨的考驗和未來的發展趨勢。

二、2015年以來的主要監管政策梳理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P2P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2015年12月,銀監會等部委了《P2P監管細則暫行辦法》,列出了共計12條的負面清單,劃定了網貸平臺的業務邊界。2016年10月,國務院正式了《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方案》,正式啟動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行動。2017年2月,銀監會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詳細規范了P2P的資金存管問題。2017年8月,銀監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對網貸平臺的信息披露指標做出了詳細規定。2017年12月,銀監會下發《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確定網貸平臺的備案最終期限為2018年6月底。2018年4月,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通知對于從業資格、停止新增、壓縮存量、綜合費率等核心進行了明確;同時互金協會也下發了相關的通知,明確要求建立完善的小額貸款風險警示機制,并對其中不合規的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取締。2017年~2018年,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江西、福建、安徽等省份也相繼出臺地方文件,從業務模式、資金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對網貸平臺進行規范。從2015年~2018年,針對網貸平臺的監管政策出臺越來越頻繁,監管內容越來越細致,對網貸平臺的合規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隨著網貸平臺備案截止期限臨近,各家網貸平臺紛紛應聲而動,暫時放緩了業務發展進行項目清理,并投入高額的合規費用,以求通過網貸行業的這場“入門考試”。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