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0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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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協作會議發言材料
各位領導、各位同仁:
根據會議安排,現將2019年上半年勞務協作工作開展情況作如下匯報。如有不妥,敬請批評指正。
一、工作完成情況
上半年通過勞務協作免費輸送140人在省市、區實現就業。幫助貧困勞動力實現就業253人(其中:幫助貧困人口到部對結省份就業53人、省內就近就業150人、到其他地區就業50人)。開展崗前培訓、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兩期,共培訓貧困勞動力54人。目前在省穩定就業3個月上的的貧困勞動力共26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強化引導宣傳
區域旅游協作構想探討
近年來,旅游區域合作也漸成潮流,相關學術研究也逐漸增多,并且從旅游合作概念、理論基礎、合作模式及空間組織等多個角度進行了研究。中國當前的區域旅游合作,無論是在實際操作層面還是學術研究層面,多著眼于較大范圍的地級市與地級市之間的合作,而殊少關注地級市域內各區、縣、(縣級)市之間的合作。實際上,地級市它自身也面臨著區域內旅游合作問題。地級市之間的區域旅游合作必須建立在地級市域范圍內各區、縣、(縣級)市之間的合作。如果只關注前者而忽視后者,顯然很難有效整合地級市域旅游資源。
金華位于浙江省中部,浙中城市群是以金華市區為內核,由義烏、永康、東陽、蘭溪四個市和浦江、武義、磐安三個縣城及其它中心鎮共同組成的布局合理、優勢互補、功能完善、生態優良、協調發展的城市群。
一、區域旅游協作的條件分析
(一)政策支持
《浙江省城市化發展綱要》、《浙江省城鎮體系規劃》和《金衢麗地區生產力布局與產業帶發展規劃》都明確提出,金華是浙江中西部的中心城市,是重要的交通、通信樞紐,是浙江中西部商貿物流中心、科教文化中心和現代工業基地。浙江省2007~2020城鎮體系規劃明確提出“要打造金衣義大都市圈”,目標是培育成“第四大區域中心城市”。加快浙中城市群建設,發揮整體優勢,把浙中城市群作為浙江省杭、寧、溫之外的第四大城市經濟圈來培育,提高金華對浙江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帶動和輻射能力,旅游業具有廣泛的合作基礎和良好的合作前景。
(二)地理位置臨近,交通便利
經濟協作會議講話
各協作企業、各位市經濟技術信息協會會員:
為了認真貫徹全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交流經驗,表彰先進,部署工作,經研究決定召開市經濟協作暨市經濟技術信息協會工作會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議時間與地點
會議定于5月30日下午2時整在**市清遠路(市人民醫院北邊)**電信大廈三樓會議室召開,會期半天。
二、會議主要內容
1、傳達全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區域旅游協作構想思考
近年來,旅游區域合作也漸成潮流,相關學術研究也逐漸增多,并且從旅游合作概念、理論基礎、合作模式及空間組織等多個角度進行了研究。中國當前的區域旅游合作,無論是在實際操作層面還是學術研究層面,多著眼于較大范圍的地級市與地級市之間的合作,而殊少關注地級市域內各區、縣、(縣級)市之間的合作。實際上,地級市它自身也面臨著區域內旅游合作問題。地級市之間的區域旅游合作必須建立在地級市域范圍內各區、縣、(縣級)市之間的合作。如果只關注前者而忽視后者,顯然很難有效整合地級市域旅游資源。
金華位于浙江省中部,浙中城市群是以金華市區為內核,由義烏、永康、東陽、蘭溪四個市和浦江、武義、磐安三個縣城及其它中心鎮共同組成的布局合理、優勢互補、功能完善、生態優良、協調發展的城市群。
一、區域旅游協作的條件分析
(一)政策支持
《浙江省城市化發展綱要》、《浙江省城鎮體系規劃》和《金衢麗地區生產力布局與產業帶發展規劃》都明確提出,金華是浙江中西部的中心城市,是重要的交通、通信樞紐,是浙江中西部商貿物流中心、科教文化中心和現代工業基地。浙江省2007~2020城鎮體系規劃明確提出“要打造金衣義大都市圈”,目標是培育成“第四大區域中心城市”。加快浙中城市群建設,發揮整體優勢,把浙中城市群作為浙江省杭、寧、溫之外的第四大城市經濟圈來培育,提高金華對浙江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帶動和輻射能力,旅游業具有廣泛的合作基礎和良好的合作前景。
(二)地理位置臨近,交通便利
扶貧協作工作計劃
根據《省扶貧協作市“三縣一區”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8—2020年)》文件以及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加大省縣對口幫扶區工作力度,形成全方位多領域協作合作局面。結合我區和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總體要求
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銀川會議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省、市關于做好新形勢下扶貧協作工作安排部署,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進一步加大對口協作工作力度。堅持“輸血”與“造血”、政府力量與社會力量、對口幫扶與合作交流“三個并重”,在2018年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扶貧協作工作成效。因地制宜、綜合施策,精準聚焦,切實抓好科學規劃、產業合作、科教衛生幫扶、勞務協作、干部人才交流等重點工作,奮力推動區扶貧協作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年度工作目標
(一)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省、金華市、縣財政安排扶貧協作資金約4000萬元用于區對口扶貧協作項目建設。
(二)推進干部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相互掛職交流20人次以上。
市長在對口協作會議的講話
在座的各位同志們:
一、對前段工作的回顧總結
在XX年,中央、黨委、黨政府提出南水北調以來,我市就成為了南水北調工程項目的核心水源區。
二、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
雖然自南水北調工程開展以來,我市就緊抓中線工程重點,積極開展各項相關項目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項目建設和對口協作的前期建設過程中,卻也發現了目前我市所存在的一些問題與不足,有待解決提高。目前,我市存在有較為明顯的污染問題:農業面源污染、工業點源污染這都緊密關聯著我市的水質安全。雖然我市在污水治理和污染處理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在實際的水質治理方面仍有差距,現階段我市的人才資源與技術力量方面還存有不足,水質管理方案方面還有待于完善與優化,我市的治理水平還應得到進一步的提高。此外,由于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規模巨大,運作方式相對獨立,此工程是以外來植入方式直接插入地方特定區域。雖然我市相關部門在前期對工程本身做了許多的科學論證,但更多的只是關注工程自身的可行性問題,而對庫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研究嚴重不足。并且由于工程啟動時間緊迫,我市政府來不及作較為充分的準備,因此,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實際實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規劃中未曾預料到的問題。南水北調的核心水源區的部分相關工作都給庫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如下的一些新問題:
1、庫區移民內安問題。丹江口庫區移民搬遷涉及我市移民搬遷人口數量龐大。雖經過我市各級政府的艱辛努力,移民外遷工作全部完成。但是在移民內安的過程當中,卻還存在著補償標準過低、沒有建立動態長期補償機制,主要以農業收入為主的移民收入來源單一、以及對集中安置點的不同屬地移民的后期給管理等問題。
市招商協作局履職報告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評委、同志們:
下面,我代表市招商協作局班子述職,敬請評議。
5月份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們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四大一新”發展戰略,堅定不移實施大開放、承接大轉移,積極轉變招商理念,創新思路抓項目,協調聯動抓調度,突出重點抓對接,建章立制抓隊伍,各項工作實現新突破、取得新進展。具體表現為:
一、榮獲一批省級榮譽。今年月份,我市在全省開放型經濟暨工業園區工作會議上榮獲全省六項大獎,受到省政府隆重表彰;市招商協作局被省政府評為“全省設區市先進招商局(合作辦)”和“全省引進重大項目先進單位”;還被閩粵贛十三市區域辦評為“區域協作工作先進單位”。二、主要指標位居全省前列。全市5000萬元以上省外工業項目實際進資69.18億元,完成省下達目標任務的141.18%,同比增長58.9%,增幅位居全省第4位;實際利用外資首次突破1億美元,達1.02億美元,完成省下達目標任務的115.7%,同比增長20.5%,增幅位居全省第3位;在全省七項指標體系考核中,招商引資考核指標位居全省第5位。今年一季度,全市5000萬元以上省外工業項目實際進資19.16億元,同比增長6.15%;實際使用外資372萬美元,同比增長6.9%。三、引進一批重大工業項目。去年新引進投資5000萬元以上省外工業項目55個,同比增長15%,增幅位居全省第4位;新引進投資億元以上工業項目23個,同比增長91.7%,增幅位居全省第4位。今年一季度,新引進投資5000萬元以上省外工業項目12個,同比增長33.3%,增幅位居全省第2位;新引進投資億元以上工業項目5個,位居全省第7位。
一年多來,我們突出做好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不斷創新招商引資工作方式方法,致力于打造獨具特色經濟“小巨人”
偵訴協作分析與構建論文
摘要:建立偵訴協作機制,增強偵訴合力,形成“大控方”的追訴格局,對于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大的價值和意義。目前,司法實務部門對偵訴協作機制所進行的積極探索,為該機制的立法構建提供了有益的實踐經驗。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應當通過程序設計對偵訴協作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并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推動該機制良好地運行。關鍵詞:偵訴協作;大控方;價值分析;實踐考察;制度構建中圖分類號:DF731文獻標識碼:A加拿大學者約翰•沃施指出:“偵查的技巧和檢察官的法律敏銳力有助于提高偵查和起訴的效率。”[1]其精辟之處在于簡明地闡釋了偵查工作和公訴工作的基本區別,強調了偵訴協作對于提高訴訟效率的重要意義。在控、辯、裁三方組成的刑事訴訟構造中,同屬于控方陣營的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作為追訴職能的共同擔當者,其偵查工作和公訴工作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密聯系。這種訴訟職能的趨同性和內在聯系的緊密性,使得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之間加強配合協作,形成偵訴合力,具有了可行性和必要性。2005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中指出,應當“建立檢察機關內部訴偵協作機制,堅決查處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從而首次在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出了應當建立“偵訴協作機制”。此后,一些地方司法實務部門對如何建立偵訴協作機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對這一創新做法,理論界并未給予應有的關注,研究成果幾近空白。而實務部門在偵訴協作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摸著石頭過河”,做法各異,一些操作方式在理論上缺乏支撐,值得商榷。我國刑事訴訟法即將進行再修改,如何在程序設計上加強偵訴機關的協作,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故此,本文擬對偵訴協作機制的有關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實踐。一、為何協作:偵訴協作機制的價值分析“凡是談到社會管理,就不能撇開價值,價值的相互制約和人的目的性?!笨?#8226;維•內戈伊察.控制論的當前問題.轉引自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51.在法律語境中,價值是指“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2]。建立偵訴協作機制,對于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非常重大的價值和意義。(一)有利于形成“大控方”的追訴格局,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從程序推進角度看,偵訴工作的目的有所不同,偵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證據,為公訴作準備。而公訴的目的,是啟動審判程序,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訴訟目的角度看,偵訴工作的目的則是同一的,即均是為了有效指控犯罪,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目標。因此,偵訴工作完全可以統一到如何有效地指控犯罪這一大方向上來。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偵訴機關對于偵訴工作基本方向的把握并不十分明確,習慣于“鐵路警察,各管一段”,重分工負責,輕互相配合,將偵訴工作截然割裂開來,缺乏整體的“大控方觀念”,這是導致司法實踐中偵訴機關相互制肘現象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建立偵訴協作機制,通過制度設計和理念灌輸,增強偵訴機關的“大控方”意識,將有利于把偵訴工作為重心統一到有效指控犯罪這一基本方向上來,從而鞏固控方陣營,形成“大控方”的追訴格局,推動偵訴機關緊緊圍繞成功指控犯罪這一共同的訴訟目標,勁往一處使,形成強大的打擊犯罪的合力,確保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二)有利于強化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提高偵訴工作質量,加強法律監督“證據是科學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盵3]偵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證據,公訴工作的核心是審查證據,通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在交付審判之前將證據加以固定,是成功指控犯罪的基本條件。但是,由于偵查和公訴的角度有所不同,再加上偵訴人員在法律功底、證據素養等方面的差異,對于案件事實、證據的認識和把握難免會出現分歧或偏差。如果偵訴雙方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溝通、協調及合作,則可能會對證據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極的影響。這在偵訴實踐中已經表現得較為突出:偵查人員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收集證據,很少主動與公訴人員進行溝通,公訴人員因為案件尚未進入公訴階段也極少與偵查人員進行溝通,結果有些案件偵查人員辛辛苦苦收集來的證據卻達不到起訴的要求,或被退回補充偵查,甚或被作出不起訴決定。尤其收集證據強調迅速及時,有的案件因公訴人員認為證據不足而要求進行補充偵查時,原本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的證據卻因為錯失良機未及時有效地保全而滅失,最終導致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如果建立了偵訴協作機制,偵訴雙方在證據的收集和固定過程中有充分的溝通、協商和合作,這種現象無疑將大為減少,案件質量也將得到極大的提高。此外,偵訴協作并非無原則地協作,協作并不排斥監督。在偵訴協作過程中,檢察機關由于切實介入了偵查活動,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機關的非法取證行為,預防和減少非法證據的產生,從而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變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變靜態監督為動態監督,增強了法律監督的效果。(三)有利于化解偵訴工作中的矛盾和沖突,減少“程序倒流”,提高訴訟效率司法實踐中,一些偵查人員對于公訴人員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不理解,認為是故意為難;而不少公訴人員則認為偵查人員法律素質低、證據素養差,偵查終結的案件達不到起訴的要求,成為“燙手的山芋”。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沖突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偵訴人員之間缺乏溝通協作所致。如果建立了偵訴協作機制,加強偵訴人員對案情、證據等問題的溝通協作,這些矛盾和沖突將極大地得到化解,“扯皮”現象將極大地減少,實踐證明,“公訴部門與自偵部門加強聯系,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交流各自的工作體會和經驗,就具體案件的證據等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變‘文來文往’為‘人來人往’,增進了部門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4]。同時,建立偵訴協作機制以后,公訴人員可以從公訴角度及時就證據收集向偵查人員提出建議和要求,指明偵查方向;偵查人員可以就證據收集的情況及時向公訴人員進行通報和溝通,及時調整偵查方向,從而將偵查方向與公訴方向統一起來。這樣,有利于偵查人員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少走彎路,減少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被退回補充偵查這種“程序倒流”現象的發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四)有利于實現偵訴人員的優勢互補,促進偵訴人員素質的提高由于分工不同,偵訴人員的專業優勢自然也有一定差異。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就指出,司法警察本于組織及專業偵查技術上之優勢,在第一線犯罪對抗之處理上,較能掌握犯罪現場、緝捕犯罪嫌疑人及搜集證據。而檢察官則因受有嚴格之法律訓練,善于證據之法律評價與邏輯思維[5]。如果偵訴人員在工作中不配合協作,則彼此的專業優勢未必能夠充分發揮出來;反之,如果建立偵訴協作機制,則有利于偵訴人員之間實現優勢互補,充分發揮各自的專業優勢,更好地推動彼此工作的開展,促進整體素質的提高。約翰•沃施教授就指出:“警察在偵查期間更多地求助于檢察官的一些法律意見,這是一種實用主義的關聯?這些措施的實施不僅使偵查活動變得更有效,而且保證了行為的合法性”[1]。協作配合的過程,也是偵訴人員相互學習的過程:偵查人員可以通過聽取公訴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促使自己提高證據素養;公訴人員也可以通過對偵查的介入,促使自己提高偵查素養,以便更好地協助偵查人員開展偵查活動,避免外行指導內行的尷尬。實踐證明,“通過偵訴人員共同分析研討案件、總結經驗、互相指正等方式,不但使干警進一步強化了協作配合的‘一體化’意識,辦案中發現問題、處理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不斷提高”二、如何協作:偵訴協作機制的實踐考察目前,一些地方司法實務部門已經對偵訴協作機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為該機制的立法構建提供了有益的實踐經驗?,F在需要做的是如何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偵訴協作機制上升到立法層面。(一)偵訴協作的基本形式1.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與自偵部門之間的協作。這是一種典型的偵訴內部協作。由于機構同屬于人民檢察院的職能部門,人員同屬于檢察官序列,且合署辦公,公訴部門與自偵部門之間的協作更容易進行,協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也更能夠得到及時溝通和解決,因此,這種內部協作目前是偵訴協作的最主要形式。2.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批捕部門與自偵部門之間的協作。這是一種擴大了的偵訴內部協作,一般稱之為“偵、捕、訴協作”,有部分檢察機關建立了自偵案件的“偵、捕、訴協作”機制,如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制定了《職務犯罪偵查案件偵、捕、訴協作辦案機制試行規則》、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建立查辦職務犯罪偵捕訴協作機制的意見》?!皞?、捕、訴協作”與偵訴協作最大的區別是增加了自偵部門與批捕部門、批捕部門與公訴部門之間進行協作的內容。3.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之間的協作。這是一種典型的檢警之間的偵訴協作。這種協作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機關與機關之間的協作,即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有關文件,對公安機關所有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進行協作。如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局就聯合制定了《關于建立偵訴協作機制,確保公訴案件質量的規定》;二是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作,即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與公安機關的犯罪偵查部門之間聯合制定文件,就某一類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進行協作。如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公訴一處就分別與該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經偵總隊、禁毒總隊、出管辦等部門聯合制定了有關偵訴協作的文件。4.人民檢察院與其他偵查機關之間的協作。這可以稱之為擴大了的檢警之間的偵訴協作。如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公訴一處就與該市海關緝私局、該市國家安全局簽訂了有關偵訴協作的文件。(二)偵訴協作的內容1.偵訴協作的原則有的偵訴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偵訴協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作出了規定。如2007年3月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與該市公安局聯合制定的《關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工作的規定(試行)》中就規定偵訴協作應當遵守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客觀、公正、效率的原則和保守秘密、嚴守紀律的原則。2.偵訴協作的核心從有關偵訴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來看,偵訴協作的核心內容是證據問題,主要圍繞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完善來展開,這集中體現在偵查階段通過公訴機關對偵查活動的參與,對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完善以及偵查取證的方向等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是偵訴協作機制中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檢察機關基于公訴的需要,積極推行偵訴協作機制的主要動因。3.偵訴協作的案件范圍這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未對具體的案件范圍作出規定,而是籠統地要求偵訴機關在所有刑事案件的偵訴過程中都應當進行協作。這多出現在機關與機關之間聯合制定的文件中;二是對哪些案件應當進行偵訴協作作出明確規定。這在有的部門與部門之間聯合制定的文件中有所體現。4.偵訴協作的職責分工有關偵訴機關在規范性文件中基本上都對偵訴協作過程中偵訴人員應當履行哪些職責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5.偵訴協作的工作機制有關偵訴機關在規范性文件中大多規定了一定的工作機制,如檢察機關在何種條件下介入偵查、檢察官如何對偵查人員的偵查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在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如何協作、在協作過程中產生分歧如何解決、在協作過程中違法違紀如何處理等。6.偵訴協作的法律監督有關偵訴機關在規范性文件中均強調了檢察機關在協作過程中的法律監督權,如前述《關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工作的規定(試行)》第2條就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的目的之一是“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三)偵訴協作的實踐效果1.加大了犯罪打擊力度,提高了辦案質量。從實踐情況來看,試行偵訴協作機制的機關在取證方面通常能夠做到緊密配合,協作明顯加強。由于證據收集、固定工作較為扎實,犯罪分子逃脫懲罰的機率降低,從而加大了打擊犯罪的力度,提高了辦案質量。如某國有企業總經理鄧某某貪污一案,一審二審均被判無罪。后某基層檢察院自偵部門以新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重新立案偵查,某檢察分院主訴檢察官應邀及時介入偵查,發現了證據存在的問題,向偵查人員提出了補充相關證據的建議,最終鄧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注: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公訴一處《建立偵訴協作,加強訴審溝通———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提高職務犯罪公訴案件質量的具體做法》。]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2001年至2003年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率分別為10.81%、2.33%和3.57%,其檢控率分別為:89%、97.7%和96.4%。在加強偵訴協作后,2004年和2005年連續兩年不起訴率為零,即檢控率為100%。[注:同上。]2.降低了退偵率,提高了辦案效率。實踐證明,通過加強偵訴協作,減少了退回補充偵查等現象,提高了辦案效率。如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2003年辦理的職務犯罪大要案的退偵率高達80%以上,2004年在加強偵訴協作后,退偵率降低到48%,2005年降低到45%。辦案周期2003年平均辦案天數為89天,2004年下降到81.8天,2005年又下降到54.7天,平均辦案周期由兩年前的3個月,降低到了1個多月,辦案效率大幅度提高。[注:同上。]3.增強了偵訴人員之間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識。通過偵訴人員之間的協作、溝通和交流,相互間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識都得到了增強。如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2004-2006年期間,公訴部門先后5次派人參與偵查機關的業務培訓,就證據的收集、固定、完善等與偵查人員進行交流;同時偵查機關也先后派出9批20人到該院公訴部門進行了為期2-3個月的學習交流,加強了偵訴雙方的信任和配合意識,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注: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公訴一處《強化引導偵查取證,促進大控方格局形成———我院公訴部門引導偵查取證工作的做法》。](四)偵訴協作的現存問題1.法律支撐力度不夠偵訴協作機制不僅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的有關解釋性規定中也語焉不詳。目前實踐中推行該機制的主要依據是一些地方偵訴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檢察機關制定的內部規章,多表現為“試行規定”、“試行規則”以及“會議紀要”等形式,效力層次都較低,基本上只有內部約束力,其貫徹執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偵訴機關的協作意識。缺乏法律規定作為有力支撐,是目前偵訴協作機制推行中面臨的最大障礙。2.偵訴人員專業素養不足偵訴協作機制實踐運行中反映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偵訴人員的專業素養問題,尤其偵訴人員在參與對方的工作環節時往往表現出較為明顯的專業局限性。如有的偵查人員的證據素養、法律素養較差,在偵查階段不能有效地收集、固定證據,在起訴階段不能發表適當的意見;有的公訴人員缺乏必要的偵查知識和偵查技巧,在偵查階段不能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意見,一些意見與偵查實踐脫節,難以貫徹,甚至提出錯誤的意見等。由于偵訴協作是主要由公訴機關倡導推行的機制,后一種現象甚至影響到了公訴人員的權威問題,對該機制的推行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3.協作方式不夠規范在實踐中,一些偵訴人員的協作方式較為隨意,不夠規范。如一些偵訴人員習慣于口頭陳述案情,不向對方提出書面材料,容易造成彼此在基本案情、基本證據以及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案件的分析認識等方面出現差異甚至誤解。[注: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公訴一處《經濟犯罪案件辦案小組年度工作總結》。]4.協作意識有待增強在實踐中,一些偵訴人員對偵訴協作機制的重視程度不夠,對協作配合持消極態度,協作意識有待增強。部分偵訴人員有“本位主義”思想,如有的偵查人員習慣于以“公安是老大”自居,對公訴人員的建議和意見置若罔聞;有的公訴人員強調監督者的地位,而不是從合作者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等。實踐中甚至存在有的偵訴人員因擔心過于主動,會引起非議而懈于就對方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現象。[注: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公訴一處《經濟犯罪案件辦案小組年度工作總結》。三、如何協作:偵訴協作機制的制度構建刑事司法改革在很多時候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動力。偵訴協作機制能夠得到實務部門的積極推行,充分證明了其訴訟價值所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應當對偵訴協作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建立、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推動該機制良好地運行。(一)偵訴協作機制的立法構建1.應當對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進行修改,確立“偵訴協作原則”。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長期以來學界頗有微詞。筆者認為,該規定的根本缺陷在于要求處于裁判者地位的法院與處于控方地位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配合,這極易導致法院喪失應有的中立立場,但是該規定要求同屬于控方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的“互相配合”,則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筆者主張《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對該原則作如下修改:取消“人民法院”作為該原則的適用主體,并對相關措詞進行必要修正,可規定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指控犯罪。法條主旨也不再稱為公檢法三機關的相互關系,而改為“偵訴協作原則”。2.應當明確規定控方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增強偵訴機關的控方意識?,F行《刑事訴訟法》對于證明責任如何分配并無明確的規定。對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理論上普遍認為是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6]。筆者認為,公訴案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是由控方即偵訴機關共同承擔的,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是承擔證明責任的基礎,公訴機關的舉證行為是承擔證明責任的表現形式?!缎淌略V訟法》再修改時應當如下明確控方證明責任的分配:公訴案件,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承擔。偵查人員負有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公訴人負有向法庭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如此明確偵訴機關共同作為控方所應承擔的證明責任,有利于增強偵訴機關的控方意識,成為偵訴雙方展開充分協作的法律動因。3.應當對“提前介入”具體化,“檢察引導偵查”立法化,加強偵訴機關在取證環節的協作。《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只作了原則性規定。近兩年來,檢察機關積極推行“檢察引導偵查”,強調要“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7]。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檢察引導偵查等做法,具有一定的偵訴協作色彩,《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應當吸收其合理成份,在偵訴程序的設計中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檢察引導偵查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尤其應加強偵訴機關在取證環節如何協作的立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對于介入偵查的檢察官如何引導取證立法可作如下規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介入偵查的檢察官應當履行以下職責:認真聽取案情介紹,查閱證據材料,對案件的偵查方向和偵點提出意見;參加案件的討論,對進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證據提出建議;參加公安機關的復驗、復查并提出建議;發現有遺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實的,以書面形式提出建議辦理;發現應當撤銷案件的,以書面形式建議撤銷案件;對案件的管轄、認定的事實、涉嫌的罪名、是否提請批準逮捕提出意見;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等。4.應當對“訴前”和“訴后”偵訴協作的相關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如對于在審查起訴中退回補充偵查時,偵訴機關如何有效協作,解決分歧,保證偵訴質量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明確規定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前應當聽取公訴部門意見,檢察機關擬對案件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應當聽取公安機關的意見;對于庭審過程中需要補充偵查而延期審理的案件偵訴機關如何進行協作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規定檢察機關在收到法院判決、裁定后,應當及時將判決書、裁定書復印件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在收到判決書后一定期間內向檢察機關提出書面建議。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的建議依法成立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等。(二)偵訴協作機制相關配套制度的構建1.應當建立偵訴協作組織機構由于偵訴協作機制需要在不同的機關或部門之間運作,彼此的工作性質畢竟有一定差異,為了更好地處理協作事務,有必要建立專門的偵訴協作組織機構。一些地方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如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推行自偵案件偵訴協作機制過程中,建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的協作機制領導小組,在反貪局設立了協作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8];吉林省靖宇縣在自偵案件偵訴協作過程中采取了在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設立主訴檢察官辦公室的方式[9];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檢察院在推行經濟犯罪偵訴協作機制的過程中,建立了專門的工作聯系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副檢察長和主管公安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公訴科和經偵大隊負責人組成。[注: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檢察院《關于經濟犯罪偵訴協作長效工作機制的總結》。]筆者認為,自偵案件偵訴協作屬于檢察機關的內部協作,可以設立院級領導為首的協作組織機構,但在自偵部門設立主訴檢察官辦公室沒有太大必要。對于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的偵訴協作,則設立以雙方一定級別的領導為首的協作組織機構較為適宜。2.應當建立必要的交流溝通機制在偵訴協作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問題或產生分歧,偵訴雙方應當建立一定的交流溝通機制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交流溝通,協調解決協作過程中出現的帶有普遍性的重大問題。如某直轄市主城區某檢察分院、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檢察院在偵訴協作過程中均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基本做法是:由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分別確定主題后,定期或不定期輪流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下召開的會議由提出問題單位負責召開。聯席會議雙方共同作好記錄備查。3.應當建立案件討論總結制度在協作過程中,偵訴雙方應當建立針對個案的案件討論、總結制度,以集思廣益,齊心協力保證案件質量,并總結經驗,推動工作更好地開展。在偵查階段,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公訴部門應派員參加案情討論會,及時提出偵查建議,協助確立偵查方向,引導偵查部門圍繞起訴標準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邀請偵查機關的承辦人參加案件討論會,聽取偵查部門的意見;在案件辦理完畢后,偵訴機關就偵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召開總結會,吸取教訓,總結經驗。4.應當建立偵查人員觀摹庭審制度司法實踐中,不少偵查人員認為庭審與自己無關,對偵查取證的目的缺乏正確的認識。為了促使偵查人員自覺樹立偵查為公訴服務、為指控服務的意識,強化其證據意識,應當建立偵查人員觀摹庭審的制度。尤其在一些重大、疑難的案件庭審時,公訴人更應當邀請案件的主辦偵查人員到庭觀摹。通過偵查人員親歷庭審,使他們了解控辯雙方如何圍繞證據舉證、質證,法庭如何采信證據,進一步增強偵查人員取證是為了實現控訴目標的觀念,樹立正確的偵訴理念、證據意識和協作意識。5.應當建立偵訴人員的交流學習制度司法實踐中,偵訴沖突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偵訴雙方對彼此的工作性質、工作要求等不了解,因而互不理解,互不信任,也就導致互不配合。因此,應當建立偵訴人員的交流學習制度,互派業務骨干到對方交流學習,從而形成“換位”意識,增強雙方的了解和信任,有利于相互協作配合。6.應當建立偵訴人員的專業培訓制度針對目前實踐中偵訴人員在協作中暴露出來的專業素養尤其是在對方工作領域的專業素養不足的問題,偵訴機關應當建立專業培訓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對偵訴人員進行培訓。對于偵查人員應當重點加強現代公訴制度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使其理解審查起訴,能夠換位思考;對于公訴人應當重點加強偵查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使其理解偵查,能夠真正發揮對偵查取證的引導作用。只有實現偵訴人員某種意義上的“同質化”,才能在協作過程中更容易達成共識,共同推動偵訴協作機制的良性運行。參考文獻:[1]約翰•沃施.簡論加拿大對抗式刑事司法制度中檢察官的角色定位[J].張婧,譯.刑辯之苑,2006(5).[2]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92.[3]何家弘,新編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1.[4]胡發軍,于振東.談公訴自偵協作配合機制的建立[J].中國檢察官,2006(12).[5]蔡碧玉.檢警關系實務之研究[J].法令月刊.1997(1).[6]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3.[7]鄭發.與時俱進創新機制——檢察機關推行“檢察引導偵查”工作機制概述[N].法制日報,2002-07-16(7).[8]李曦.建立查辦職務犯罪偵捕訴協作機制工作取得實效[EB/OL].(2007-03-26)
國地稅協作機制思考
稅務機構分設10多年來,分稅制模式解決了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中央財政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卻不斷下降的問題,稅收收入連年大幅度增加,稅收執法行為得到了規范,稅務機關執法意識和納稅人納稅意識也有了普遍提高,稅收環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可以肯定地說,改革達到了預期目的,中央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維持在50%以上。所以說國稅機構與地稅機構分設意義非常大,必須堅持。但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國稅、地稅系統自成體系,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一些弊端日趨明顯。因此,加強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已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課題。本文就建立國、地稅征管協作機制的有關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建立國、地稅征管協作機制的必要性
1、加強國、地稅局征管合作,是實現依法治稅的內在需求。國、地稅局通過對納稅人登記、申報等征管信息橫向比對,有利于從源頭上控制稅款流失。通過互相利用對方的信息資源,加強對納稅戶的管理與監控。通過加強國、地稅局在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等方面的聯合作業,可以提高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管理力度,推進依法治稅,優化稅收環境。
2、加強國、地稅局征管合作,是推進隊伍建設的有力保證。一是能夠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國、地稅局通過信息共享和情況交換,可以在本部門加強干部管理的基礎上,形成部門間的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二是能夠進一步提高干部的業務水平。國、地稅聯合作業,可以使干部得到更充分的鍛煉機會,大家可以互相學習,互相借鑒,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3、加強國、地稅局征管合作,是稅務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基礎。作為稅收業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國、地稅局形成的稅收管理信息具有一定共通性和互補性。但目前雙方尚沒有建立稅收基礎信息共享機制,形成了國、地稅局之間的信息孤島。只有加強國、地稅局溝通協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才能有效整合信息資源,使稅收信息化建設成果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稅收工作成果。
4、加強國、地稅局征管合作,是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客觀要求。充分發揮稅收宏觀調控作用,服從、服務于地方經濟發展,是國、地稅局的工作重心所在。既然工作目標一致,職能趨同,那么國、地稅局就應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合作,在工作計劃的擬定、重要工作的部署、有關措施的制定上互通信息,密切合作,形成稅收管理工作合力,促進稅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勞務對口協作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縣(市)區對口協作機制推進城鄉區域統籌發展的意見》(委〔2012〕6號)部署安排,為了更好地幫助縣四個結對縣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勞動力就業培訓,促進培訓和勞動力資源共享,經研究,特制定勞務對口協作工作實施意見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按照市委〔2012〕6號文件要求,我局把勞務對口協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和社會責任,納入勞動保障工作議事日程,成立由盧林局長擔任組長、紀檢組長和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的勞務對口協作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局培訓處、勞力處和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分別按照工作責任制,聯系協調相關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落實完成市委下達的工作任務。
二、任務和工作重點
1、幫助結對縣開展重點企業緊缺工種免費培訓。對四個結對縣轄區內的龍頭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政策,擴大重點企業緊缺工種免費培訓范圍。四個結對縣可根據各自實際情況,選定轄區內2-3家緊缺技術工種的重點企業列入緊缺工種免費培訓扶持計劃安排,統一由市技工學校給予免費培訓。(責任單位:局培訓處、四個結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多渠道支持結對縣高技能人才培養。高技能人才是產業轉型升級的基礎。我局將針對四個結對縣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培養高技能人才。具體措施:一是加大實施培訓經費直補企業力度,每年安排四個結對縣重點企業職業培訓補貼總人數不低于2000人,促進結對縣重點企業職工穩定就業,推動重點企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二是對四個結對縣高技能人才評定政策予以傾斜:允許在四個結對縣企業開展高技能人才認定工作,采取重技能、重業績的方式,組織專家進行評定。以此鼓勵四個結對縣更多的人去學技術,提高技能。三是各對口協作組縣區每年幫助對口的結對縣培養2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同時對四個結對縣在培養技師、高級技師方面給予經費補助,加快四個結對縣高技能人才培養步伐,穩步提升產業工人隊伍的整體素質。(責任單位:局培訓處、各協作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個結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