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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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信訪機制意見
**縣、各區黨委和政府,市屬各部、委、辦、局、人民團體,各縣級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
近年來,全市各級黨政組織特別是信訪部門充分發揮信訪主渠道作用,妥善處理群眾信訪問題,為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加速轉型和各項改革不斷深化,我市信訪工作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尤其是各類群體性信訪事件仍呈多發易發態勢。為切實解決群眾信訪特別是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不斷加大信訪工作力度,推進我市信訪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全和完善領導信訪包案制
參與包案的領導:市委常委、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副市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領導包案的范圍:主管范圍和屬地管理范圍內重要群體性和突發性信訪案件;到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群體上訪案件中,屬我市調處的重要信訪案件;赴京上訪案件中,屬我市調處的重要信訪案件;各級信訪接待值班日接訪的重要信訪案件;其他需包案的信訪案件。
領導包案辦理程序:信訪部門依據《信訪條例》,按照案件發生情況、涉及部門和領導分工,提出負責包案辦理的市級領導和相關部門,以及包案辦理時限、報送方式等意見,報市委秘書長審定后實施。市信訪局負責領導包案辦理案件的呈送、交辦、反饋和上報工作。
信訪處理機制弊端思考
社會轉型、經濟轉軌、各類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導致各類信訪活動劇增,尤其是到中央及其各部門進行走訪的人數逐年大幅度上升。盡管中央出臺了諸多措施,采取若干方法進行勸阻、限制,也相應修改了《信訪條例》,但仍無法阻擋這一發展態勢。來自全國各地的信訪大軍,每天流動在中央各部委之間,群眾集體訪、重點越級上訪、采取過激行為鬧訪等已嚴重影響了首都及部分地區的社會穩定,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成障礙。這固然有主客觀諸多方面因素,但筆者認為,現行信訪體制的弊端是形成這種怪現象的癥結所在。
目前信訪處理機制的弊端:
(一)專職機構(信訪局)的弊端。根據新《信訪條例》,各級政府下設的信訪局具體履行的職責都是基于“誰主管,誰負責”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而確定的。現代科層官僚體系中的一個政治常識和職業道德,它不僅是在權力和利益上,而且是在問題和責任上,屬于誰的職權范圍就應由誰來解決和承擔,多層官僚體系規定各自職責,彼此不能逾越。“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在縱向層面上要求問題在哪一級就由哪一級部門負責,不允許把問題上交、把矛盾激化;而在橫向層面上,則在黨和政府的不同機構之間進行明確的分工,進行職權分割和責任承包。這樣一來,作為專門從事信訪工作的各級信訪局,在實際運作中扮演的就是一個“第二郵局”的角色,“只分診,不看病”,形成推諉扯皮。
(二)信訪領導小組及聯席會議的不足。現行的各級信訪領導小組成員都由各級黨政領導擔任,往往是宏觀指導而不辦具體事項,客觀上為體現領導重視,每一事項都是那么幾個領導兼任,形成“糠多嚼不爛”,不少問題也就在“嚼不爛”中留下后遺癥。協調小組無職無權,解決問題主要靠會辦、協商,對無理信訪只能進行蒼白無力的思想說服,既不能定性更無法處理,或者一味地行政干預,通過會辦、領導批示解決若干本應由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嚴重干擾了法律的獨立,造成信訪不信法的惡性循環。在法律層面上,《信訪條例》對非法上訪處理的規定過于籠統,并且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銜接不緊,觸犯《信訪條例》的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實際工作中往往是信訪、治安分塊分條,各按各的辦,形不成合力。
(三)信訪責任追究制的“歧義”。過度的信訪責任追究機制,讓群眾誤以為出現信訪問題都是干部責任,不少群眾產生越級上訪有理,甚至以責任追究要挾干部為其解決無理要求,形成“鬧而優則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不正確氛圍。
(四)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的“無能”。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運行模式是在縣鎮及其以上信訪專職機構抽調法院、紀檢監察、勞動人事、民政、國土、司法、改制辦、建設、農工辦等單位人員駐點辦公、聯合接待,遇到哪類問題就由哪個部門調查處理,這方便了群眾,解決了專職信訪機構書面交辦為當場交辦,也明確了職能部門具體承辦人,但反映的問題仍回到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又回到了“誰主管誰負責,歸口辦理”的老路上。再說,抽來駐點人員并非單位層次最高的一把手,其處理權限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如果原主管單位能解決或能立即解決,一般情況下群眾不會到專職信訪機構信訪,所以僅從這一點看,調處中心除能化解一般性的能通過思想交流,消消怨氣的矛盾糾紛外,對稍大一點產生權益之爭的問題處理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機制調研報告
一、當前信訪的主要特點
一是信訪舉報問題的復雜化和多樣化。復雜化在實踐中體現,有的信訪問題受歷史沿革、體制改革和時過境遷等因素的影響,往往同時涉及體制問題、政策問題和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又因與之配套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一時難以解決。多樣化在實踐中體現涉及信訪舉報內容的多樣化,既有反映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方面的問題,也有反映其他方面的問題,其中部分是民間民事糾紛的問題。這些問題本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但信訪人堅決要求通過信訪途徑來解決,這類信訪件占了整個信訪總量的一定比重。
二是信訪舉報內容經濟化和利益化。從信訪反映的內容來看,群眾信訪中,多數是反映經濟和利益類的的信訪件。反映干部貪污賄賂的信訪件占居首位;反映集體資產轉制、流失,工程承包、土地征遷、安置補償等方面的信訪比較多,且呈上升趨勢;反映干部揮霍浪費、財務管理不規范的信訪件占一定比例。
三是信訪舉報活動組織化和崇上化。從當前信訪工作實踐來看,群眾信訪主體逐漸由個體向群體轉變正逐步演化為有組織上訪。有人組織牽頭,有人籌集資金,有人計劃方案,有人聯絡協調,有人負責車輛,又因組織者表面不動聲色,隱蔽操縱,很難察覺。信訪高遞和人員高訪在信訪活動中也顯得較為突出。大多群眾心理認為,機關越大,領導級別越高,閱批的信訪件“震動”越大,解決問題才快。因此,不少基層群眾越過鎮、縣直接向省、市反映。同時也確實存在,一些信訪問題經省、市有關領導和部門批辦,就能很快著手解決或得到解決,這種情況的存在使重復上訪、越級上訪越來越多。還有就是一信多投,重信重訪也是信訪活動的一個重要特點。
二、出現以上特點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一方面從基層紀委信訪工作的組織建設來看,目前雖然已經基本成立了信訪工作領導組,建立了信訪工作網絡,訂立了規章制度,明確信訪工作職責,似乎沒有疏漏之處。但一些領導干部對信訪工作還存在口頭上重視,行動上難于落實到位的情況,當信訪工作中出現新情況、新矛盾,往往存在相互推諉、拖拉不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群眾對黨風廉政建設也存在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心態,群抓群管的反腐倡廉局面還未真正形成。
法院信訪機制研究論文
一、涉訴信訪的概況
信訪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設計,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重要渠道。1949年3月,中共中央遷到北平,當年8月就正式成立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1951年5月16日,作了《必須重視人民的通信》的批示,指出:“必須重視人民的通信,要給人民來信以恰當的處理,滿足群眾的正當要求,要把這件事看成是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加強和人民聯系的一種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輕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義態度……。”[1]“新中國剛成立時,來信來訪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幾乎同時成立了三個單位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和總理辦公室。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又設置了人民接待室,作為專門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日常工作的具體辦事機構。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屬機構大多建立了信訪機構或配備了專、兼職信訪干部,全國有很多省和縣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了相應機構。”“1954—1957年,來信來訪猛增,信訪機構進一步完善,中央有接待任務的50多個機構都建立了信訪機構,配備了信訪干部。”[2]改革開放后,“1992—2004年,全國縣以上黨政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信訪量呈持續上升趨勢。經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2005年,全國信訪總量在持續十二年上升后開始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全國縣以上黨政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信訪總量雖然有所下降,但全年仍在1000萬件(人)次以上的高位運行。”[3]
改革開放后,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信訪制度。近年來,涉法涉訴上訪日漸增多,成為了各級人民法院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1989年最高法院告訴申訴庭就向高、中級法院交辦查處重點申訴案件568件。經過及時審查處理,其中464件維持原判,改判104件。1990年最高法院辦理各類重點申訴案件734件。2003年最高法院共接待處理涉訴信訪12萬余件次,按照分級負責處理的原則,依法審查處理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2089件。”[4]2006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辦理群眾來信來訪3995244件(人)次,下降5.33%,其中涉訴信訪435547件(人)次。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196342件,其中符合法定條件進入再審程序的47902件,審結46468件,改判15867件,占當年生效案件總數的0.31%。”[5]
二、涉訴信訪基本成因分析
(一)歷史因素
中國的法制傳統一向是行政與司法合一,自晚清修律以來,行政和司法才從形式上實現分離。新中國司法體系建設受中國傳統法制史和前蘇聯影響,與國家政權建設緊密相連,建國后雖然創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司法和行政作了表面區分,但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司法只是高度集權的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司法與行政的實質性區分遠遠沒有完成,法律還遠遠沒有達到作為社會最后一道防線的功能,信訪問題往往成為地方黨委、政府干預司法審判的重要原因,信訪作為特殊的法律實踐形式,成為極具中國特色的一種法律現象,并得到廣泛的運用。
法院信訪機制研究論文
一、涉訴信訪的概況
信訪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設計,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重要渠道。1949年3月,中共中央遷到北平,當年8月就正式成立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1951年5月16日,作了《必須重視人民的通信》的批示,指出:“必須重視人民的通信,要給人民來信以恰當的處理,滿足群眾的正當要求,要把這件事看成是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加強和人民聯系的一種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輕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義態度……。”[1]“新中國剛成立時,來信來訪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幾乎同時成立了三個單位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和總理辦公室。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又設置了人民接待室,作為專門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日常工作的具體辦事機構。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屬機構大多建立了信訪機構或配備了專、兼職信訪干部,全國有很多省和縣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了相應機構。”“1954—1957年,來信來訪猛增,信訪機構進一步完善,中央有接待任務的50多個機構都建立了信訪機構,配備了信訪干部。”[2]改革開放后,“1992—2004年,全國縣以上黨政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信訪量呈持續上升趨勢。經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2005年,全國信訪總量在持續十二年上升后開始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全國縣以上黨政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信訪總量雖然有所下降,但全年仍在1000萬件(人)次以上的高位運行。”[3]
改革開放后,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信訪制度。近年來,涉法涉訴上訪日漸增多,成為了各級人民法院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1989年最高法院告訴申訴庭就向高、中級法院交辦查處重點申訴案件568件。經過及時審查處理,其中464件維持原判,改判104件。1990年最高法院辦理各類重點申訴案件734件。2003年最高法院共接待處理涉訴信訪12萬余件次,按照分級負責處理的原則,依法審查處理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2089件。”[4]2006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辦理群眾來信來訪3995244件(人)次,下降5.33%,其中涉訴信訪435547件(人)次。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196342件,其中符合法定條件進入再審程序的47902件,審結46468件,改判15867件,占當年生效案件總數的0.31%。”[5]
二、涉訴信訪基本成因分析
(一)歷史因素
中國的法制傳統一向是行政與司法合一,自晚清修律以來,行政和司法才從形式上實現分離。新中國司法體系建設受中國傳統法制史和前蘇聯影響,與國家政權建設緊密相連,建國后雖然創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司法和行政作了表面區分,但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司法只是高度集權的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司法與行政的實質性區分遠遠沒有完成,法律還遠遠沒有達到作為社會最后一道防線的功能,信訪問題往往成為地方黨委、政府干預司法審判的重要原因,信訪作為特殊的法律實踐形式,成為極具中國特色的一種法律現象,并得到廣泛的運用。
信訪制度及解決爭議機制論文
信訪制度及其解決爭議機制的改革和創新是一個系統工程,應整體設計,整體施工。
信訪制度的功能是什么?是救濟,是監督,是解決爭議,是聽取民聲,反映民意,是維持社會穩定?抑或是所有這些功能兼有?
無論信訪制度是具有所有這些功能,還是具有這些功能之一,其發揮得怎么樣呢?就救濟而言,信訪者的怨聲有多少通過信訪消失了?就監督和聽取群眾呼聲而言,信訪者反映的問題有多少在信訪后被查處了,信訪者提出的建議有多少在信訪后被采納和實施了?就解決爭議和維持社會穩定而言,信訪者們通過信訪有多少不再重復信訪,生活和情緒都安定下來了?對于這些,我們沒有準確的量的統計,但是從目前全國各地、各部門仍不斷增長的信訪和一些地區群體性事件頻發的現實看,信訪制度功效的發揮并不盡理想。
當然,我們說信訪制度功效發揮不盡理想,并不是說它沒有發揮作用或僅發揮了很小的作用。事實上信訪制度在上述諸方面均是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如果沒有信訪制度,各種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肯定會更多,有些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甚至可能會激化而導致重大損失。我們說信訪制度功效發揮不盡理想,只是說它本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而沒有發揮,它解決了少量的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但卻對大量的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無所作為或無能為力,甚至引發出新的問題、矛盾、爭議和糾紛。
這是為什么?是信訪制度本身設計不合理,還是我國整個救濟、監督和解決爭議機制(信訪制度只是這個機制的一個環節)設計不合理?抑或是二者均存在問題?
我認為,恐怕是二者都存在問題。就信訪制度本身來說,第一,信訪機構龐大而分散,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政府以及政府的各個部門大多都設有信訪機構,但整個系統缺乏統一協調的機制,甚至缺乏統一的計算機聯網,信訪者一個問題可能同時找幾個機構,得到的答復和解決方案可能不一樣,甚至相互矛盾;第二,因為信訪機構分散,每個機構的工作人員即非常有限,有的幾個人,有的十幾個人,面對大量的信訪案件,不要說件件親自處理,就是件件親自過問處理結果在很多時候都是不可能的;第三,信訪機構沒有獨立處理問題的權限,一般實體問題(甚至某些程序問題)的解決均需請示行政首長,而行政首長的工作又是那么忙,一百個案件也許難以批示一二;第四,法律對信訪案件的處理沒有嚴格的程序規范,有的信訪機構對同一案件反復批轉下級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下級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往往拖著不辦(有的甚至藉此懲治信訪人),信訪人即沒完沒了的反復信訪;第五,法律對信訪案件的處理大多沒有規定嚴格的實體標準,而行政首長對個案的批示、處理有時又太過隨意,以致調起了其他信訪者或非信訪者過高的“味口”,導致領導人解決了一個舊的案件,卻引發出十個、百個新的案件,有時還誤導一些人棄復議、訴訟等法律途徑而找領導人批示,但這些人往往是折騰一年半載,領導人批示卻下不來(領導人自然不可能對所有信訪人有求必應),到時他們想再走復議、訴訟途徑,但復議、訴訟時效已過,只得又回來再信訪,如此往復。
建立責任機制促進信訪工作
今年以來,在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實施生態立縣戰略,發展生態經濟,建設生態強縣目標,牢固樹立信訪工作無小事責任意識,堅持建立信訪工作責任機制,維護了社會穩定。
一、建立信訪工作責任機制
一是定期召開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部署全縣信訪工作,處理重大疑難信訪問題,落實矛盾化解、領導包案工作責任。二是各鄉鎮和重點涉訪部門都成立了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鄉鎮和部門主要領導為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三是將信訪工作納入年終綜合考評,同黨建、黨風廉政、社會治安、精神文明同考核獎懲。
二、建立信訪苗頭排查機制
一是要求各鄉鎮和重點涉訪部門每季度排查一次本轄區本系統的信訪苗頭,通報信訪動態,為各級領導提供參考。二是各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要求涉訪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報告縣委政府。三是落實矛盾化解工作責任,對排查的信訪苗頭明確包抓領導、矛盾化解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化解時限。四是構建鄉鎮和重點涉訪部門建立信訪接待室、村設調解委員會、村有信訪信息員的信訪工作網絡,做到小事不出村(單位),大事不出鄉鎮(系統)。
三、建立領導包抓信訪案件機制
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機制的思考
基層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是整個紀檢監察信訪(以下簡稱信訪)工作重中之重的環節,基層信訪工作做得好與不好,直接影響到基層的發展與社會穩定。當前,在各項改革不斷深化和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健全的新形勢下,切實做好信訪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是紀檢監察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根據對我區新區成立以來舉報工作的情況分析,感覺到做好基層信訪工作必須重視工作機制的創新。
一、當前基層信訪的主要特點
(一)信訪舉報問題綜合化。既復雜化又多樣化。復雜化在實踐中體現,有的信訪問題受歷史沿革、體制改革和時過境遷等因素的影響,往往同時涉及體制問題、政策問題和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又因與之配套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一時難以解決。多樣化在實踐中體現涉及信訪舉報內容的多樣化,既有反映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方面的問題,也有反映其他方面的問題,其中部分是民間民事糾紛的問題。這些問題本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但信訪人堅決要求通過信訪途徑來解決,這類信訪件占了整個信訪總量的一定比重。
(二)信訪舉報內容經濟化。從信訪反映的內容來看,基層群眾信訪中,一半以上是反映經濟類的的信訪件。就拿我區來說,20*年新區成立以來,反映經濟類的的信訪件有226件,占整個信訪總量(412件,其中不包括鄉鎮收到信訪件)的55%。經濟類的信訪件中,反映干部貪污賄賂的信訪件占居首位,有97件,占經濟類信訪件的43%。反映工程承包、土地征遷、安置等方面的信訪也比較多,且呈上升趨勢,共收到78件,占經濟類信訪件的35%,其中20*年18件,20*年24件,20*年25件,20*年上半年11件,從件數來看逐年呈上升趨勢。反映集體資產轉制、流失占一定比例,逐年呈下降趨勢,有29件。反映干部揮霍浪費、財務管理不規范的信訪件占經濟類信訪件的一定比例,有38件。
(三)信訪舉報活動組織化。從近幾年信訪工作實踐來看,基層群眾信訪主體逐漸由個體向群體轉變,集體上訪在整個信訪總量中占一定比重,聯名信占群眾來信量的比重也很突出。20*年以來,南潯區共接待基層群眾集體訪11起,收到基層群眾聯名信訪件40件。從集體上訪發生的情況看,自發上訪正逐步演化為組織上訪。有人組織牽頭,有人籌集資金,有人計劃方案,有人聯絡協調,有人負責車輛。從集體訪演化過程看,組織者表面不動聲色,隱蔽操縱,很難察覺。
(四)信訪舉報活動崇上化。信訪高遞、人員高訪在信訪活動較為常見。大多群眾心理認為,機關越大,領導級別越高,閱批的信訪件“震動”越大,解決問題才快。因此,不少基層群眾越過鎮、區直接向省、市反映。同時也確實存在,一些信訪問題經省、市有關領導和部門批辦,就能很快著手解決或得到解決,這種情況的存在使重復上訪、越級上訪越來越多。20*年以來,南潯區收到上級轉辦信訪件198件,占整個信訪總量48%。
縣信訪局創新機制匯報材料
縣政府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方針,為積極構建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有效的貫徹落實好地區穩定暨信訪工作會議精神,縣政府根據《信訪條例》不斷創新信訪工作機制,打造健康有序的信訪秩序。
一、創新《信訪條例》學習宣傳制度
將《信訪條例》作為各級干部培訓的主要內容,建立完善培訓考核機制。建立完善《信訪條例》宣傳機制。廣泛宣傳《信訪條例》,將信訪人的權利、義務講清楚,將政府部門接待信訪人的程序講清楚,積極引導群眾合理正常上訪。在宣傳活動中,共計發放宣傳材料15000余份,接待群眾現場咨詢600余人次。通過宣傳,進一步提高了廣群眾依法按照條例合理有序上訪的意識。公務員之家:
二、創新領導干部接待日制度
科學處理辦理公務和接待信訪之間的矛盾,將縣領導每周接待日由原來的每周五調整到每周二。堅持“訪前接辦、訪中聯辦、訪后督辦”三個關鍵和“方便信訪人”、“誰主管、誰接訪”的原則,由信訪部門把好“第一關口”,負責日常接待,將問題疏理分類后向相關領導或部門呈報。每周二由縣領導接待,對信訪問題進行集中處理。在問題疏理過程中,凡是信訪部門能處理的,及時交辦、轉辦;凡是疑難重大的,由主要領導接訪;其他較為復雜的,由分管領導接訪。
三、創新責任追究機制
信訪干部交流機制交流材料
為加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創建大信訪工作格局,按照國家信訪局“創建”活動的要求,吉林市委組織部、人事局、信訪局于20*年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信訪干部交流機制的意見》,嚴格依照“組織信任、群眾滿意、作風頑強、素質過硬”的標準,進一步加強信訪干部隊伍建設,不斷把信訪部門建設成為鍛煉干部的重要基地。
一、建立信訪部門內部干部交流機制
信訪局內部干部交流,是培養鍛煉干部、造就高素質復合型人才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一項具體要求。針對信訪部門工作緊張、精神壓力大,內部處室間業務聯系緊密、整體性強的特點,施行內部崗位交流,有助于緩解心理疲憊、振奮精神、提高干部的創新意識;有助于干部對局內系統業務的了解,增強主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識,以不斷提高工作效能。施行信訪部門內部交流有時能達到“交流一個人、走活一盤棋”的效果。內部干部交流,我們本著有利于相對穩定、有利于推動工作、有利于鍛煉干部的原則,根據需要,分層次、有計劃地安排干部內部交流工作。我們規定,在一個處工作的處長時間不能超過3年,從20*年到現在,市信訪局通過提拔和換崗的方式,對()位處長崗位進行了交流,交流率達()%。吉林市所屬9個縣(市)區的信訪局,內部提拔干部37名,其中局長3名,副局長12名,非領導職務干部22名。
二、建立信訪部門與其它部門干部交流機制
過去,人們認為信訪部門是個清苦、清貧、繁忙、“心”苦、沒有“前途”和“出路”的部門。機關干部對這個部門通常是“敬而遠之”,在信訪部門工作的干部也有自卑感,工作積極性不高。為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市委高度重視信訪局的班子配備。20*年以來,組織部對信訪部門的班子逐漸優化,先后選派了5名優秀干部到信訪局班子工作,同時將5名在信訪部門工作時間較長、政績突出的班子成員交流到其它大部門或綜合部門工作。人事局先后選派了6名干部充實信訪部門的工作。經信訪局推薦,由人事局調動3名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到其它綜合部門工作。9個縣(市)區對信訪部門8名局長和10名副局長進行了交流、重用,將8名非領導職務信訪工作人員交流到其它綜合部門工作。人事局每年從軍轉干部中挑選具有一定群眾工作能力的干部充實到各級信訪部門。通過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對信訪部門干部成份不斷進行優化,使信訪部門的干部看到了市委政府對信訪部門的重視,激發出廣大信訪干部極高的工作熱情。同時,信訪部門的形象和位置也得到提升。信訪部門這潭水真正地流動起來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不斷提高。
三、建立選派后備干部到信訪部門鍛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