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4: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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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

中外刑事偵查模式

一、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

1.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1)偵查的雙向獨立性。英美法國家認為偵查在本質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雙方獨自為審判進行訴訟準備的過程。偵查權并非國家機關所獨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著調查取證的偵查權,控辯雙方都有權各自獨立收集證據。

(2)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英美法國家明確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規范和限制國家偵查機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與濫用,如偵查人員具有告知義務,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審前羈押進行嚴格限制等。

(3)在警檢關系方面相對獨立、實行分離型的偵訴結構。英美法國家實行警檢分離的關系模式,偵查和起訴分別由不同機關進行,互不參與,偵查犯罪是警察機關的職權,檢察機關一般不直接行使偵查權,不得干涉和指揮警察機關的偵查,偵查權與控訴權相對獨立。

(4)由法官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在英美法國家由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偵查,針對偵查機關偵查權進行司法審查,以謀求對偵查權的有效制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偵查機關有單方面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對所有涉及限制或剝奪公民自由、財產、隱私權等權益的強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許可令狀的形式批準才得實施。如一般情況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監聽等秘密偵查手段,均應由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經第三方審查批準方可實施。雖然不排斥警察對現行犯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無證逮捕、搜查、扣押、監聽的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較嚴且允許采取的時間較短,事后應向法官報批,由法官對上述行為經過司法審查后做出是否認可的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師的申請,就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在庭審中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行為進行事后審查。

(5)強化嫌疑人的防御權,控辯平等對抗獲得有效保障。英美法國家為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明確賦予嫌疑人較大的權利以強化其防御權,如有保持沉默、獲得律師幫助、申請人身保護令、獲得保釋等權利。法律還明確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一系列權利,如秘密會見權、在場權、調查取證權等,以保障律師充分、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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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的啟動權

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于案件中的專門問題運用科學技術手段作出判斷的活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核實證據。司法鑒定啟動制度屬于舉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權屬來看,鑒定啟動決定權以及鑒定人選任權的焦點問題在于分配這種權力時,如何實現對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對抗,而不至于使雙方權利失衡。但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于強大的國家權力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因此在鑒定啟動過程中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平等的申請權,是現代刑事訴訟中保護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從程序來看,司法鑒定的啟動方式與訴訟程序和模式緊密相關,誰有權委托鑒定、對哪些事項可以委托鑒定以及委托何人來進行鑒定等,在不同的訴訟程序和模式巾有著不同的界定。在實質上體現了一國對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的保護力度,在鑒定啟動制度中,鑒定啟動決定權是一核心問題,本文就此問題略發管見,作引玉之磚。

一、各國司法鑒定啟動制度之比較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鑒定啟動制度,大體分為司法官啟動制和當事人啟動制。

(一)司法官啟動制。

司法官啟動制是指司法鑒定的提起及鑒定實施人員的選定和實施內容的確定等方面均由司法官決定的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奉行的是國家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通常由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來決定。在具體由誰來啟動鑒定方面,又因各國傳統不同而有所差異,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規定“法官決定需要聘請的鑒定人及其他們的人數?!?lt;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9條規定“負責進行鑒定的專家,由預審法官指定?!睂?lt;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學識經驗的人進行鑒定。”四《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78第規定“鑒定應當由調查人員、偵察人員、檢察長和法院指定?!?/p>

不過,英美法系國家也存在著鑒定的司法官啟動制。那種認為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司法官啟動制的看法是不正確的。例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8條在賦予法院指定譯員權力的基礎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6條賦予了法庭指定專家證人的權力,“法院可以指定經當事人同意的任何專家證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指定專家證人?!绷暵摪钭罡叻ㄔ鹤稍兾瘑T會的注釋中對此規定進一步指出,雖然從實踐中的做法來看,由法院指定專家證人的辦法較少采用,但選擇專家證人是審案法官的固有權力。在英國的刑事案件中,警署也有委托司法鑒定的權力。法官在極少數個案的審判中出于必要,也可以委托服務性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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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事偵查中的催眠技術

內容摘要:催眠偵查是基于心理學理論,利用心理學上的技巧,通過催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擊證人,引導受測者放松心情,減低其潛在壓力,痛苦與恐懼,使其集中潛意識,正確回憶其曾經經歷或見聞過而存儲于潛意識之下的事實,發展有利于案件偵查的線索,協助發展偵查方向,為勾畫犯罪現場原貌,重現犯罪現場提供相關依據的新型偵查方式。首先,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英國內政部及美國聯邦偵查機關制定的關于偵查催眠的原則,提出幾點適合于我國的偵查催眠原則,用來作為我國進行催眠偵查時的參考。其次,依據催眠理論的方法和過程將偵查催眠過程劃分為五個階段:與被催眠者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階段、偵查催眠的準備階段、誘導式催眠逐步向深度催眠狀態加強階段、導出案件相關資料階段和解除催眠作用階段。再次,對偵查催眠中使用的相關技巧進行簡單介紹和分析。最后,對偵查催眠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進行簡單分析,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催眠偵查催眠者催眠狀態偵查人員攝心術角色屬性催眠原則催眠過程催眠技巧注意問題數字法催眠作用

引言:

隨著偵查環境進入變動交替時代,偵查人員應致力拓展偵查思維,發展偵查方式,為我國犯罪偵查注入新的偵查觀念。催眠偵查作為新的一種偵查方式,有利于發展案件偵查的線索、勾畫出犯罪現場原貌、重現犯罪現場、協助發展偵查方向。

當前,我國社會環境隨著民主改革日益提高,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之際,人權保障愈發受到重視,影響所及勢必使打擊犯罪的偵查工作備受掣肘,作為警察將陷于維護治安和保障人權的兩難之間。因此,為避免偵查人員在偵查案件發現事實的職責下身陷法網,在偵查環境的變動交替時代,偵查人員應致力拓展偵查思維,發展偵查方式,為我國犯罪偵查注入新的偵查觀念。

在我國,當犯罪發生以后,偵查機關對犯罪案件的認知,除了部分案件由偵查人員主動發現外,大部分均來自目擊證人或被害人的供述。而一般目擊證人因認知上的偏見或摻雜個人的臆測或扭曲,時常導致不正確的證詞出現,如有利害關系更容易造成說謊;被害人易因驚嚇造成精神創傷,導致回憶困難或不愿再回憶不愉快的犯罪案件;再則受時間推移的影響,被害人和目擊證人會遺忘曾經經歷過的事件細節,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意見的影響,從而導致供述的正確性發生變化,使偵查人員無法確實了解犯罪過程,掌握案情,進而使偵查方向發生錯誤,陷于迷霧之中,無法突破案情。然而,為了預防這種情況的頻繁發生,在國外,諸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在犯罪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偵查陷入困境,無法順利破獲案件時,便使用催眠技術協助發展偵查線索,為偵查犯罪提供相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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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中催眠技巧

隨著偵查環境進入變動交替時代,偵查人員應致力拓展偵查思維,發展偵查方式,為我國犯罪偵查注入新的偵查觀念。催眠偵查作為新的一種偵查方式,有利于發展案件偵查的線索、勾畫出犯罪現場原貌、重現犯罪現場、協助發展偵查方向。

當前,我國社會環境隨著民主改革日益提高,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之際,人權保障愈發受到重視,影響所及勢必使打擊犯罪的偵查工作備受掣肘,作為警察將陷于維護治安和保障人權的兩難之間。因此,為避免偵查人員在偵查案件發現事實的職責下身陷法網,在偵查環境的變動交替時代,偵查人員應致力拓展偵查思維,發展偵查方式,為我國犯罪偵查注入新的偵查觀念。

在我國,當犯罪發生以后,偵查機關對犯罪案件的認知,除了部分案件由偵查人員主動發現外,大部分均來自目擊證人或被害人的供述。而一般目擊證人因認知上的偏見或摻雜個人的臆測或扭曲,時常導致不正確的證詞出現,如有利害關系更容易造成說謊;被害人易因驚嚇造成精神創傷,導致回憶困難或不愿再回憶不愉快的犯罪案件;再則受時間推移的影響,被害人和目擊證人會遺忘曾經經歷過的事件細節,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意見的影響,從而導致供述的正確性發生變化,使偵查人員無法確實了解犯罪過程,掌握案情,進而使偵查方向發生錯誤,陷于迷霧之中,無法突破案情。然而,為了預防這種情況的頻繁發生,在國外,諸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在犯罪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偵查陷入困境,無法順利破獲案件時,便使用催眠技術協助發展偵查線索,為偵查犯罪提供相關參考。

催眠偵查作為新的一種偵查方式,使始于1962年美國催眠學家Bryan和Arons的大力倡導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偵查方式。它以催眠術來破獲案件,基于心理學理論,利用心理學上的技巧,通過催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擊證人,應道受測者放松心情,減低其潛在壓力,痛苦與恐懼,使其集中潛意識,正確回憶其曾經經歷或見聞過而存儲于潛意識之下的事實,發展有利于偵查的線索,勾畫出犯罪現場原貌,重現犯罪現場,協助發展偵查方向的新型偵查方式。

1976年7月美國橋奇拉州發生二十六名學生和司機被蒙面歹徒綁架。被綁架的學生和司機隨即被歹徒埋到該州以采石場地下。其中司機和兩名年紀較大的學生挖掘出地面順利逃出。該名司機在正常狀況下被詢問,但其回憶并不完全,警方無法得到有利信息,隨將此案置隔起來。后來美國聯邦調查局接管此案,鑒于司機曾看過歹徒貨車車牌的兩個號碼,因此考慮運用催眠。司機經過檢查,符合催眠條件。司機于是被催眠到一種普通的催眠狀態下,以年齡倒退法把時光倒退到綁架的當日下午而,利用心像屏幕控制回憶狀況。在催眠過程中,除了歹徒車牌的一個數字外,司機成功回憶出全部過程及車號,美國警方隨即破獲了這起舉世著名的橋奇拉綁架案。在1986年美國田納西州法院審判BradlleyCounty持槍搶劫和二級謀殺案,1987年美國堪薩斯州法院審判FrankRock故意殺人案和1988年美國北達科他州聯邦法院審判一場肇事案件中,均不同程度的采用催眠證人的回憶當作證據。由此可見,催眠運用于司法方面最主要有兩個目的:第一個是運用在偵查或收集證據方面,這僅僅是利用催眠獲得證人的回憶資料,協助犯罪偵查;第二個目的是使用催眠證人的回憶當作法庭上的證據,為法院審判提供資料。

偵查催眠運用催眠年齡倒退的技巧,使被催眠者重新體驗過去某一時間曾發生的事件,以增強記憶的方法。因被催眠者在催眠過程中的反應為一系列順從行為,需要催眠者與被催眠者之間有某種程度的合作關系。因此,依據催眠原理,適合偵查催眠的對象是證人或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要實現高質量的偵查催眠,就需要深入了解進行偵查催眠應遵循的原則、偵查催眠的方法與過程、偵查催眠的技巧以及在偵查催眠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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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偵查研究論文

「關鍵詞」正當程序偵查機關技術偵查

一、技術偵查的概念

技術偵查手段的出現有著深刻的社會基礎。隨著20世紀60年代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犯罪現象也日益復雜起來,在傳統的犯罪方式之外,出現了各種新的犯罪方式。白領階層犯罪增長,把犯罪行為帶入許多新的、從前有免疫力的領域,而且其犯罪手段技術化程度高、隱秘性強;同時,有組織犯罪也在新的形勢下得到發展?!坝薪M織犯罪早對社會肌體的大破壞,它幾乎對個人、集體和機構等社會組成單元都產生影響,但它同時也是無視法律的一種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權利和憲法的保障來減少被偵破的危險,盡最大可能逍遙于法外”。[1]總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組織化、技術化、隱秘化發展,給偵查機關的偵查帶來重重困難,嚴重影響到了偵查的效果,同時也就“提出了對這些新型犯罪最適合的法律與司法工具問題?!盵2]為應付犯罪形勢的新變化,首先是在西方國家,偵查機關的偵查手段開始日益向技術化、高隱秘性方向發展。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運用,許多現代科學技術成果被用于偵查之中,如竊聽視聽裝置與技術、紅外線望遠鏡以及電子計算機技術等,這就使得偵查機關的偵查手段豐富起來,技術偵查措施由此產生并日益成為打擊犯罪的一種重要的偵查手段。

所謂技術偵查措施,指的是偵查機關運用技術裝備調查作案人和案件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監聽(俗稱竊聽)、秘密錄像、秘密拍照、用機器設備排查、傳送個人情況數據以及用機器設備對比數據等手段。技術偵查措施是偵查機關為對付技術化、高隱秘性的犯罪而發展起來的,其特點在于不經當事人知曉而運用技術裝備秘密調查、秘密取證,因而是典型的秘密偵查措施,《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稱之為“不經當事人知曉的措施”。但是,技術偵查措施又不能等同于秘密偵查措施,因為秘密偵查措施除了技術偵查手段之外,還包括郵檢、情報員(即線人)、誘捕等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的概念在外延上廣于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因其高隱秘性而難免與公民個人的隱私權相沖突。隱私的概念和理論是由美國學者布蘭戴斯和沃倫于1890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論隱私權》一文中提出:“緊張而又復雜的社會生活曾經推動過人類文明,但經過文明熏陶的人們,對于公開化變得更為敏感,因而隱私對人們來說變得更為重要?!盵3]代表社會公益的技術偵查措施與代表個人私益的公民隱私權之間便存在著“善與善的價值沖突”而只能進行價值選擇。各國均認為,在對上述“善與善的沖突”進行價值衡量時,應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質一方的判斷,即為了維護法律和秩序,國家偵查機關得在一定條件下限制公民隱私權;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技術偵查是正當的,在這種情況下,對公民隱私權的限制應被視為一種必要的成本或代價。

二、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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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對刑事偵查明的監督

偵查權是指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它雖然只直接關涉到少數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著極強的力度,極易造成嚴重后果,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害。偵查是重要的審判前程序,在整個訴訟活動中處于靠前位置,偵查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以后各個環節階段的質量,合理合法的偵查才能帶來公正的審判結果。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會帶來腐敗,偵查權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是防止權力異化的重要途徑。在我國,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監督立案,偵查、審判、執行整個訴訟過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監督將是消除現存弊端的關鍵,本文將對檢察院在偵查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當前偵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可以肯定我國各級偵查機關對刑訴法中有關偵查的制度和規范的執行情況,總的是好的,但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偵查權缺少制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進而影響案情的切實查證。

1.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都有,主要發生在某些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難以劃清,擔心把人放掉會放縱罪犯;二是偵查工作出現“反復”,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偵查陷入僵局,羈押期滿而未能結案;三是少數案情確實復雜,雖經批準延長羈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關規定處理。五是由于鑒定的原因等等。

2、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誘供、套供、騙供等問題時有發生。

3、偵查活動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結合起來。如在嚴打斗爭中,偵查手段的選擇缺乏合理性,傾向于選擇最嚴厲的方法,從而使嚴打的概括性精神轉向具體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應有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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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寬嚴相濟的刑事偵查

【摘要】在構建和諧社會,講究司法的社會效能的今天,在偵查工作中也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寬嚴相濟中的“嚴”,學者長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時對此已有相當成熟的論述和共識,而對于其中的“寬”,即“寬緩”的刑事政策探討很少,而“寬緩”恰恰是時下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強調的“內涵”,基于這樣的考慮,文章把討論的視角放在刑事偵查工作中如何把握“寬緩刑事政策”之上。

【關鍵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刑事偵查

近來學界提出了極富“與時俱進”特色的刑事政策新思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高檢更是為落實這一政策出臺了專門文件。簡言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非是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簡單的名詞置換,而是根據當前社會治安環境的變化,面對刑事案件數量急劇上升的現實,為適應新時期刑事偵查工作的特點應運而生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承襲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合理成分,祛除了其中不科學、甚至于錯誤的因素,突出了有益于增進和諧“因子”的內涵。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已成為檢察和審判工作指導方針的背景下,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工作中“何去何從”呢?學術界和偵查實務界對這一問題鮮有探討。筆者認為,在構建和諧社會,講究司法的社會效能的今天,在偵查工作中也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寬嚴相濟中的“嚴”,學者長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時對此已有相當成熟的論述和共識,而對于其中的“寬”,即“寬緩”的刑事政策探討很少,而“寬緩”恰恰是時下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強調的“內涵”,基于這樣的考慮,文章把討論的視角放在刑事偵查工作中如何把握“寬緩刑事政策”之上。

一、貫徹寬緩刑事政策的前提——科學偵查理念的確立

在以人為本,創建以人本主義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過程中,必須樹立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價值理念。在刑事偵查工作中,保護人權,充分展示人的主體價值,理應成為我國刑事政策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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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中網絡反腐考究

2009年網民的網帖促使“天價煙”局長周久耕銀鐺入獄、內蒙古阿榮旗檢察長劉麗潔“開豪車”秘密驚人揭幕……,2010年網帖曝光引發了廣西來賓煙草局長“日記門”事件、海南三亞社保局“招考門”事件……,網絡反腐日益成為社會各界熱議之話題。由于網絡反腐的受力面廣泛、影響力巨大,已然成為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社會現實,需要法學界展開深入的研究和廣泛的思考。

一、網絡反腐的內涵

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理論界迄今對網絡反腐的內涵還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但統觀當前的理論探討,存在兩大基本論調,第一種論調提出網絡反腐是通過網絡曝光或評論腐敗行為,進而引發廣泛的社會輿論,對執政行為和執法職權形成了有力的監督和約束,從而對腐敗行為實現有效的預防、遏制和懲治。這種網絡反腐突出了普通公眾的主體地位,盡管如果沒有國家機關的介入,遏制和懲治的效果會受到影響,但如果沒有普通公眾的積極參與,反腐的大幕是不會迅速拉開,反腐之大勢也是無法造就的,反腐最終只能停留在權力反腐的層面,而不能實現權利反腐。前述案件從曝光到查處的過程,就為我們呈現出了這樣一種網絡反腐的現實路徑:網民發帖一網友頂帖一形成熱點一媒體追蹤一事件放大一國家機關介入一真相大白。在這種論調之下,理論界出現了一些紛爭,有學者提出網絡反腐是一種新的輿論監督手段。普通公眾進行輿論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一項民主權利,他們可以運用各種輿論工具,或通過輿論機構,對國家公權力組織及其人員的行為與言論進行善意的監督、審查和評價,當然也可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良言行予以批評、控告、檢舉和揭發等。網絡正是普通公眾可以用來展開輿論監督的工具之一,同樣允許普通公眾使用各種合法的監督方式實現法律所賦予的輿論監督的民主權利,包括批評、檢舉、揭發、控告、發表評論等方式。也有學者提出網絡反腐即是一種舉報形式,只不過是一種放大的舉報,又是將小群體之民意予以放大的一種形式,是現實中民意表達與傳遞的網絡傳播形式。因此,網絡反腐并不能涵蓋反腐敗的全過程,更不能替代司法意義上的反腐敗。還有學者認為網絡反腐是一種消解和宣泄普通公眾對腐敗不滿或仇恨情緒的“出氣口”,同時也是普通公眾對官員言行進行監督的一種最好的“互動器”。這些觀點并非彼此矛盾的,而只是從不同側面、不同視角對網絡反腐所承載的價值和功能進行探討。綜上,網絡反腐具有著四大功能:第一是監督權力的功能;第二是舉報腐敗的功能;第三是傳播、擴大民意的功能;第四是消解和宣泄公眾反腐情緒的功能。

第二種論調認為網絡反腐既包括以預防、教育、懲治為目的的電子政務這一技術手段在專門的反腐機構中的運用,也包括民間反腐力量通過網絡舉報、檢舉、披露腐敗行為或通過網絡輿論進行反腐敗。網絡反腐的主體表現為官方專門反腐機構和民間反腐力量的結合。這種定義下的網絡反腐路徑得到了擴充,普通公眾除了通過網絡曝光引發輿情事件致使官方介入展開調查處理的途徑,還可以選擇通過官方的網絡平臺將自己獲知的腐敗信息進行舉報的途徑,前一種途徑是通過信息擴大、民意放大的方式與國家機關建立間接、被動的網絡聯系;后一種途徑則是通過信息單向傳遞的方式,直接與國家機關建立網絡聯系。

由于通過檢察機關專門反腐機構(以下簡稱專門反腐機構)的網絡平臺直接舉報,與其他的直接舉報方式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仍然是信息單向傳遞,直接與國家機關建立聯系,只是聯系和傳遞的具體形式不同而已,它仍屬于官方反腐機制中的一部分,并未跳出這一機制,因此我們基本上從技術層面、程序層面就可以解決官方反腐機制中網絡反腐的問題。但是要推進和完善第一種論調所指之網絡反腐機制,則不僅僅有技術層面、程序層面的問題需要解決,還有更為重要的是有諸多實質層面的內容需要探究,而且也只有這種論調的網絡反腐才需要探討解決如何與專門反腐機構形成反腐合力的問題,因此網絡反腐的內涵應界定為第一種論調。

二、網絡反腐與檢察機關反腐偵查聯合的優勢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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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事偵查模式比較反思分析論文

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第一道工序,是構筑整個刑事訴訟大廈的基石。我國偵查模式在打擊犯罪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偵查與庭審之間的機制沖突已成為刑事訴訟發展的一大障礙。比較兩大法系偵查模式,認識各自的特點和改革發展呈現的共同趨勢,以此理性地反思我國偵查模式,不斷完善偵查程序,使之順暢運行。

一、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

1.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1)偵查的雙向獨立性。英美法國家認為偵查在本質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雙方獨自為審判進行訴訟準備的過程。偵查權并非國家機關所獨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著調查取證的偵查權,控辯雙方都有權各自獨立收集證據。

(2)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英美法國家明確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規范和限制國家偵查機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與濫用,如偵查人員具有告知義務,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審前羈押進行嚴格限制等。

(3)在警檢關系方面相對獨立、實行分離型的偵訴結構。英美法國家實行警檢分離的關系模式,偵查和起訴分別由不同機關進行,互不參與,偵查犯罪是警察機關的職權,檢察機關一般不直接行使偵查權,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不得干涉和指揮警察機關的偵查,偵查權與控訴權相對獨立。

(4)由法官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在英美法國家由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偵查,針對偵查機關偵查權進行司法審查,以謀求對偵查權的有效制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偵查機關有單方面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對所有涉及限制或剝奪公民自由、財產、隱私權等權益的強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許可令狀的形式批準才得實施。如一般情況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監聽等秘密偵查手段,均應由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經第三方審查批準方可實施。雖然不排斥警察對現行犯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無證逮捕、搜查、扣押、監聽的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較嚴且允許采取的時間較短,事后應向法官報批,由法官對上述行為經過司法審查后做出是否認可的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師的申請,就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在庭審中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行為進行事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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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偵查構建的漏洞及優化

摘要:偵查構造是指偵查程序中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在不同訴訟目的的指導下采取了不同的偵查構造形式。由于我國目前的偵查制度存在諸多問題,而我國的法律文化又和大陸法系的法律文化較為接近,所以我們應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偵查模式為基礎對我國的偵查程序進行改革。

關鍵詞:偵查構造;偵查目的;法律文化

一、偵查構造的含義及基本類型

在我國,對于刑事訴訟構造的內涵已基本達成共識,即“由一定的訴訟目的所決定的,并由主要訴訟程序的一系列訴訟方式所體現的控訴、辯護、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由于刑事訴訟構造既“可以包含具體訴訟階段中的控、辯、裁三方法律關系,又可以包含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2〕而偵查程序就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階段,因此,我們可以將偵查構造的含義界定為由一定偵查目的所決定的,并由偵查程序訴訟方式所體現的控訴、辯護、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

由于偵查目的受制于訴訟目的,在不同訴訟目的的指引下,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偵查構造各具特點。

大陸法系國家設立的是職權主義的偵查構造,也稱審問式、單軌制偵查模式。大陸法系國家將發現案件真相作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偵查被認為是庭審的決定性因素,審判活動能否順暢進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偵查活動的效果。因此,偵查程序主要是偵查機關為調查案件事實而設置的,其重心在于確保偵查人員及時查清案件真相,抓獲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單方面依職權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擁有多種偵查手段;而犯罪嫌疑人不能進行調查取證活動,只能聽從偵查機關的安排,防御權受到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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