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4:33:07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刑事政策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刑法刑事政策化思考
摘要:寬嚴相濟是時下基本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視野下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步伐繼續邁進,但應有其限度:刑法與刑事政策已是兩個獨立學科,不可模糊其邊界;刑法刑事政策化的內容需保有其時代性和社會性;正確看待刑法刑事政策化與其他刑法原則或性質間的關系。不論是刑法、刑事政策亦或其他刑事法部門,共同的目標都是預防和減少犯罪,應當以“刑事一體化”為基本的研究方法,不斷完善其理論內涵和現實根基。
關鍵詞:刑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化
“寬嚴相濟”其所應然的以“寬”為主、以“嚴”為輔的價值取向已經是在學界形成了基本的共識,更有學者提出“輕罪刑事政策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輕罪刑事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必須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后者是前者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基本語境”[1]。然而,在實然層面,“寬嚴相濟”展現的是一幅“嚴”居多、“寬”補充的格局,不可謂不與“寬為主、嚴補充”的應然狀態相去較遠①。尤其是晚近的兩個修正案,更是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擴大了刑法的視野。
一、寬嚴相濟下刑法刑事政策化之限度
寬嚴相濟下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意義在于,指導刑法規范的發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是趨于國家意志對于刑法規范發展的總體頂層設計;同時也降低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凌駕于具體規范之上的抽象姿態,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是對設計目的的最直接回應。從理論上來講,刑法刑事政策化的過程可以是連續的,這種連續指的不是時間上不間斷,而是內容上的銜接;然而在實踐中,這一過程當有其限度。寬嚴相濟下刑法刑事政策化的限度之本質是寬嚴相濟對于刑法立法施加多大的影響,其邊界在哪里的問題?!靶淌抡咦鳛閲覍Ψ缸镒鞒龅恼椒磻绞剑且試倚塘P權為核心的國家公權力的運作,刑法始終是刑事政策的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壓區和最亮點?!保?]也正如李斯特教授所說的“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籬”。首先,刑法無限制的刑事政策化會模糊二者之間的界限,這不論是對于刑事政策還是對于刑法本身都是不利的。一方面,刑事政策從刑法的附庸中“逃脫”出來,日益成長為一門具有自身研究陣地和方法的刑事科學,乃是現代刑事科學發展的重要成果。在刑事古典學派時期,遵循嚴格的法律教條主義,重視刑法的規范性,在報應刑和一般預防的雙重作用下,一切違反刑法規范的行為的必然結果就是刑罰,相同的行為產生相同的結果,而刑法除了自身以外別無他物。“在這里,公正被視為最高的價值追求,刑事政策只能是作為刑法的工具,而不可能開出理論的思想之花?!保?]實踐表明,刑法學與刑事政策學有著相同的預防、減少犯罪的目標,研究界域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二者的并集更有利于最大范圍的實現其共通目的,對于各自作用之發揮、獨特功能之彰顯也更為有益。二者界限的再一次模糊,一方面會使得獨立的刑事政策又復歸于刑法的附庸;另一方面,也會使得刑法的視野過寬。刑法本身所調整的行為應當也僅限于嚴重侵害法益(或造成危險)的行為。而刑事政策的研究對象則相對更寬泛一些,尚未構成刑法上的犯罪的行為也可能是刑事政策學的研究對象,這就等同于擴大了刑法的處罰范圍,這是與刑法本身的法律保障法的后置地位相違背的。刑事政策相較于刑法而言,具有靈活性、原則性的特點,是國家意志基于制度層面的考量制定的,對刑法的發展起指引作用的。倘若,刑事政策全盤地具體化地成為刑法的內容,就會失去其指引性的地位,也就喪失了其獨立存在的根基。其次,寬嚴相濟下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政策內涵應當是當前社會背景下的刑事政策的應有之內涵,而并非一成不變。這是因為,政策本身會式微,政策的內容也會發生嬗變,這是由制定政策的特有的變化著的社會背景所制約的。如前文所說,政策(包括刑事政策)是社會“產品”,其內容應當與社會發展相匹配。而社會總是在發展前進的,不同的社會時期有著不同的需求。這就要求政策要么推陳而出新,要么就要對自身的含義進行修正補強。從我國的刑事政策的演變來看,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內的政治形勢還比較嚴峻、社會治安并不穩定,在總結革命經驗的情況下制定、實施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旨在鞏固革命的果實,并將其寫入了1979年刑法典。改革開放之后,國內的政治環境基本穩定,經濟得到了迅速復蘇和發展,社會關系更加復雜化,也成為了犯罪活動滋生的土壤。20世紀末至本世紀初,“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嚴打”的刑事政策。所謂“嚴打”,即為嚴厲打擊犯罪。為順應社會情勢需要,共集中開展了三次“嚴打”行動,每次的重點略有不同,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有組織的暴力犯罪和嚴重的經濟犯罪等方面。在社會各項事業基本平穩、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和精神境界普遍提高的21世紀(除去前五年),“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被提了出來。學界對于這一刑事政策的定位、內涵、作用體現等進行了深入而充分的探討。雖然有學者提出,“寬嚴相濟”應當以“寬”為主、以“嚴”為輔,以實現刑罰的寬緩化。筆者以為,在目前的社會情勢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真正內涵應當是:以“寬”為目標和最終歸宿,逐步實現刑罰的寬緩化;同時應當允許合理的“嚴”。這里的“嚴”指的是刑罰圈的擴大,而不是刑罰的愈加嚴格,這也將是未來一段時間我國刑法規范的主要變化趨勢,最終在足夠嚴密的刑法視野中實現整體的“寬”和局部的“嚴”①。這也就是決定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將存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有其研究的必要性。再次,曾有學者論及寬嚴相濟下刑法刑事政策化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尤其是在刑法規范界域擴張的那一方面。在筆者看來,刑法謙抑性并不反對刑法界域的適當擴張,其反對的是不合理擴張。盡管如此,刑法謙抑的思想在近10年的學術“咀嚼”中出現了一些認識上的誤區,使得刑罰改革的方向應以非刑罰化為主的聲音不脛而走。筆者以為,刑事政策應當因時而立,因時而新。一方面適度的犯罪化符合當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對域外的非犯罪化運動不能盲從跟風[4]。
二、寬嚴相濟下刑法刑事政策化之研究
小議刑事政策中的情節
關鍵詞:刑事政策/情節犯/本質/特征
一、情節犯的本質界定
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很多條文規定,在評價某一行為性質的時候,只有在認定行為“情節嚴重”、“情節惡劣”或者“數額較大”“后果嚴重”等情況出現的時候,才能將其認定為犯罪或者確認其犯罪為既遂形態。情節犯就屬于這樣犯罪類型中的一種。情節犯與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等犯罪類型相并列。
情節犯的本質特征在于該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更強調犯罪成立的“量”的要求;其法律特征在于我國刑法分則中對該類型犯罪的特別規定。
首先,從實質角度對情節犯的理解,這涉及到犯罪的本質問題。我國刑法理論上將犯罪分為不同的類型,就是因為不同類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形式具有各自的特征,而這些特征在法律上存在不同的要求,進而反映出法律上的不同法律特征和構成形式,所有這些都反映了立法者規定這些不同類型犯罪的價值取向的不同。所以,從犯罪本質出發來理解情節犯的本質,則可以認為情節犯是那些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一定嚴重程度損害的犯罪類型。從實質的情節犯的定義出發,結合我國刑法“立法定量,司法定性”的立法模式,可以認為我們國家刑法中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都是情節犯。因為《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也就是說所有的犯罪都必須要求達到“不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時候,才能認定為犯罪。但是,顯然這不是本文所要主張的觀點,這樣情節犯的外延過于寬泛,從而使情節犯失去了其應有的獨立品格,也使我們對情節犯的研究失去本源意義。
其次,從形式的角度來理解情節犯的本質,這就涉及到情節犯的法律屬性問題。.我們認為,情節犯首先只能表現在我國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中,即針對某些行為,雖然其在一般情況下具有社會危害性,而這種社會危害性卻又未達到刑法所要規定的犯罪的程度,而此時,又難以通過強調某一方面的具體內容或者要素來使它達到這種程度,甚至立法者無法預料具體情形,或者即使預料到,也無法具體詳細描述其表現形式,那么立法者就使用“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這樣概括性詞匯來使該行為在總體上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這也表明了刑法要處罰行為的縮限性。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說,情節犯是指那些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了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成立的情節要求或者認定該罪為犯罪既遂形態的犯罪類型。
刑事政策演變中增量因素
一、刑事政策的演進
立功避免對策關于社會共同生活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因而,能夠說,刑事政策在人類社會生活的起始之初便已存在。但是。討論避免立功的適宜、有效的手腕,并將其作為國度的系統性的政策——刑事政策而加以推進的自發性認識,則是在歐洲啟蒙運動時期才呈現的。在此之前,僅是強調以死刑為中心的暴刑手腕停止威懾來到達避免立功的目的。特別是近代社會的初期,由于正處于從封建專制向近代國度過渡時期,社會局勢動亂不安,濫用暴刑的傾向極為明顯。與近代初期的資本主義開展相應的經濟及社會構造的變化,也招致了刑事政策的變化。同時,近代初期的啟蒙思想也對刑事政策產生了影響,促進了刑罰的合理化弛緩和化。啟蒙思想的動身點是:追求傳統和權威下的個人解放,強調理性至上的個人主義和合理主義。從啟蒙思想的合理主義、人道主義的立場動身,不只變革了刑罰制度,還對理想中的立功人該如何處遇也予以關注,主要表現為監獄改進運動。與啟蒙時期的刑事政策相對,19世紀后半葉的刑事政策思潮則是科學主義。隨著經歷科學的辦法論浸透到一切的科學范疇,實證學派的研討在從人類學乃至生物學的角度來解明立功緣由的同時,又將重點放在社會緣由的查明上,以為立功是由于生物學、物理學及社會學的緣由的交互影響而產生的,為使社會免受立功的損害而完善社會政策的同時,對具有施行立功之虞者,應當經過改造來消弭其風險性。于是,在19世紀后半葉到20世紀初,改造立功人這一近代刑事政策的理念便告確立。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至今,西方國度的刑事政策又呈現出兩極化、社會化、人道化、國際化的開展趨向。當然,“要總結當代西方各國刑事政策發作了哪些共同的主要變化,是相當艱難的,由于各國的刑事政策理論各顯其態、差別宏大。”但是,大致能夠描繪一些主要的變化,其中“刑罰是逐步緩和、溫和的,而在當代西方國度開展得尤為疾速、顯著,刑罰在總體上疾速趨緩,死刑的控制以致廢棄以及輕刑化和非刑罰化的開展,是最為突出的表現?!?/p>
中國古代的刑事政策主要分布于法典或者統治者的詔書、敕令中,其價值定位是國度本位,體系內容是龐雜多樣。在奴隸制夏朝時就有“昏、墨、賊者,殺”的規則,商朝設立了“亂政”和“疑眾罪”,周朝采用明德慎罰、同罪不同罰、刑罰世輕世重、三宥三赦等刑事政策。封建制前期春秋戰國時期提出“以法治國”、“行刑重輕”的刑事政策,其刑罰體系實踐上是周朝刑罰體系的延伸,固然呈現了自在刑、身體刑和罰金,但依然以肉刑為中心。秦朝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明法重刑”等主張,強調重刑主義,只是在此前提下也留意區別看待,如自首減輕處分、未成年人立功不負刑事義務或減輕刑事義務、辨別成心與差錯等。漢朝以儒家思想為指導,主張“為政以仁”,提出了“親親得相首匿”、“上請”、“恤刑”等政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八議”、“官當”制度得以確立,呈現“重罪十條”的規則。隋朝時期“以輕代重”、“盡除苛·滲之法”、“刑網扼要,疏而不失”的刑事政策,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以往刑罰的野蠻性。唐朝時期繼承了以前歷代統治者的刑事政策,使刑事政策的內容到達了相當完備的水平。宋、遼、金、元時期,中國封建社會走向衰落,在刑事政策上主張重刑和恢復肉刑。明清朝時期,統治者提出了“刑亂國用重典”、“重典治吏”“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刑事政策。清末刑事政策的革新,“首要的方面是刑罰體系近代化的完成即從以肉刑為中心到以自在刑為中心的過渡,刑罰大大緩和,大清爽刑律廢棄了凌遲處死、體刑、刑訊等非人道之刑事法律制度?!毙轮袊鴺淞⒅?,在百廢待興的境況下,辦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托刑事政策,“鎮壓與寬大相分離”的刑事政策發揮了應有的歷史作用。隨著其歷史任務的終結,代之以“懲罰與寬大相分離”的新的刑事政策,并明白地規則于1979年《刑法》之中。作為與“懲罰與寬大相分離”的根本刑事政策相輔的還有一些詳細的刑事政策,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元兇必辦、主謀不問”;“犯罪折罪、立大功受獎”;“打擊少數,爭取、分化和改造多數”;“小懲大誡、治病救人”等。除此之外,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端,停止了三次氣勢浩蕩的“嚴打”的詳細刑事政策,在特定的時期,“嚴打”政策簡直取代了懲罰與寬大相分離刑事政策,成為主導我國刑事司法的根本刑事政策。由于“嚴打”政策的先天缺陷,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于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初次提出要注重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也是我國目前最新的刑事政策。
經過中西方刑事政策的演進過程,我們能夠看到看待立功這種社會現象的認識以及對立功人的懲辦,從總體上是漸次客觀理性和逐漸輕緩的,固然歷史上某個階段呈現一些重復。正如我國著名學者茅于軾所言:“現代文化社會看待壞人壞事不同于古代野蠻社會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壞人和好人一樣,只需是人,通通都遭到人權維護?!碑斎唬@是從人權角度所作的總結,那么,我們從寬客的視角也能夠說是看待立功寬容的要素逐漸增加的過程。這種似乎背叛道理的價值判別確實不易被人們所承受,特別是重刑思想根深蒂固的我國。為此,我們首先來對寬容的含義作一些解讀。
二、寬容的含義
現代漢語中的“寬容”一詞,即是古文中“寬”、“容”這兩個單字的復合,《說文解字》對“寬”、“容”做了形象化表述:寬,屋寬大也;容,盛也?!叭荨?,如“地”和“谷”的容納?!皩捜菥W”刊發過一篇有趣的短文。題稱《寬容拆字談》,文章這樣寫道:“寬容”都是寶蓋頭,可見寬容是人世間的寶貝?!皩挕毕旅?,是二十(或草字頭)和“見”,也就是說至少能夠容納二十種以上的不同見解;“容”是兩個“人”和一個“口”,其意為你說你的,我說我的,無妨求同存異,但我不會剝奪你說話的權益?!百N子”又進而補充說:寬,十字路口見了面,就像在家里一樣親切;容,人心如谷,但只需放在可允許的中央,就容易承受他人。我國這些從字面上的了解確實形象地表達了“寬容”的含義。
漫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事程序法
摘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不僅是一個刑法問題,也是一個刑事訴訟法問題。討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我國刑事程序法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對司法實踐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程序法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科學內涵
“寬嚴相濟”主要體現的是對犯罪的懲治政策,是我國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懲治政策。是國家和社會以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為目的而制定的行為規范和行動準則?!皩拠老酀钡木唧w含義是: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二、刑事政策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類社會治理機制相對薄弱,使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難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得到真正的體現。具體表現在:
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
一、引言
刑事政策,其內容必然是圍繞著“刑事犯罪”而展開的。曲新久教授在其著作《刑事政策的權力分析》一文中將其定義為國家基于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維持秩序、實現正義的目的而制定、實施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以及具體措施的總稱。姑且不論這一定義是否準確,但基本把形勢政策學的內容都概括進去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刑事政策與刑法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自刑事政策被提出以來,無數杰出的刑法學者為明確其定義貢獻了自己的才智,但刑事政策是什么至今仍然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
二、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
(一)刑事政策不能也不應該取代刑法
刑法相對于其他部門法而言,是一門以剝奪行為人生命、自由、權利、財產等國家刑罰權保障其實施的法律,其制裁手段具有嚴厲性。刑法對行為人的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于刑法學的基本原則大半都是圍繞著如何防止其濫用而展開的,即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這兩個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性質,正好對應了刑法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大機能。而刑事政策作為應對犯罪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及具體措施的總和,其著眼點并不局限于刑法,還包括各種間接的與防止犯罪有關的各種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就業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內。由此可以看出,與刑法相比,刑事政策所關注的范圍更加廣泛,其手段也更加靈活。以刑事政策取代刑法,一方面破壞了刑法本身的謙抑性,使得刑法的適用失去相應的制約,可能導致破壞法治、侵犯人權等法治悲劇的產生;另一方面,也會使刑事政策失去其自身本應具有的廣泛性、靈活性,而將之束縛在刑法一隅,失去其本應具有的宏大視野。
(二)刑事政策指導刑法立法與解釋
刑事政策刑法化優化途徑
一、刑事政策的含義和特征
(一)刑事政策的含義
在古代就已有刑事政策,自從犯罪出現,統治者就開始制定控制犯罪政策。我國古代社會主張的“德主刑輔”、“亂世用重典”都是刑事政策范疇,只是那時沒有“刑事政策”這種說法。刑事政策最早是費爾巴哈使用的,在古典學派對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矛盾與犯罪無力應付的情況下,李斯特等開始討論刑事政策問題。目前對于刑事政策概念沒有定論,根據法學界研究分析,刑事政策可以分為手段論、策略論或者是準則論。本文認為刑事政策作為一項重要的國家政策,是由國家制定通過刑罰措施從而控制犯罪行為的策略,這個說法中明確了刑事政策的四個特征:策略性、針對犯罪、以刑罰作為手段、國家意志。手段論、準則論忽略了刑事政策的策略屬性,只突出了手段和準則,比較片面,沒有從整體把握刑事政策的內涵。
(二)刑事政策的基本特征
1.功利性特征
國家制定意向政策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社會效果,國家統治者不會隨便制定一些對于治理國家和社會秩序毫無用途的政策。刑事政策制定的目標是為了防止犯罪,終極目標是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也就是實現社會團體與個人的關系調和,促進社會安定與穩步發展。
規范執法與刑事政策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在四川調研“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時強調:在執法中,必須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長期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又要對輕微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在執法中如何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面筆者談幾點看法。
一、刑事政策
什么是刑事政策?我所理解的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共機構為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正義,圍繞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對因此而牽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態度。它具有五個特征:意向性,即意志傾向性。刑事政策就其基本精神而言,是國家或執政黨對犯罪現象的意志傾向。意向性是確定性與不確性(模糊性)的統一;開放性。刑事政策本身是個開放的系統,它的存在與發揮作用,是以與外界不斷交換信息為前提,這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正因為如此,刑事政策適時、適地的出臺來平衡國家、社會、集體與個人之間的利益,使之協調穩定,從而彌補法律之不足;綜合性。刑事政策的立足點雖然僅限于刑事范圍,但其可以跨越刑事法律,直至法律范圍以外的相關領域;層次性。刑事政策不僅有全國性的,還有地方性的。如對“”的打擊就是全國范圍的;權威性。刑事政策可以直接滲透甚至直接左右刑事立法的原則規定和刑事司法的彈性幅度,政策能轉化為法律,而法律只能體現政策。當法律與政策相抵觸時,必須依據刑事政策,法律對形形色色的客觀危害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時,必須依據政策來理解法之精神作出裁判。
二、“嚴打”刑事政策的界定
鄧小平曾說:“解決刑事犯罪問題,是長期的斗爭,需要以各方面做工作,現在是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打’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癢,不得人心。我們說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保皣来颉笔恰皬闹貜目靽绤柎驌粜淌路缸锘顒印钡暮喎Q,是我國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面對違法犯罪升級、蔓延而采取的一項重要刑事政策。在犯罪呈趨重態勢的情況下適時進行“嚴打”,對有力制止嚴重犯罪,迅速扭轉社會治安狀況,對及時教育、挽救和警戒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對教育防范、管理、建設等其他預防犯罪措施的實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作用是任何其他措施不能代替的。嚴打也只是我們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所采取的權宜之計,它是有限度、有條件的,其雖可以通過嚴懲犯罪遏制犯罪增長但畢竟只是事后的補救措施,不會消除產生犯罪的各種因素,不應該成為一種經常性的手段。對于一些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應當適用輕緩刑事政策,采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的輕緩措施,以盡快實現犯罪人的社會回歸和社會秩序的恢復。所以我們還必須貫徹輕緩的刑事政策。
三、輕緩刑事政策的界定
刑事政策視野的情節詮釋
關鍵詞:刑事政策/情節犯/本質/特征
一、情節犯的本質界定
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很多條文規定,在評價某一行為性質的時候,只有在認定行為“情節嚴重”、“情節惡劣”或者“數額較大”“后果嚴重”等情況出現的時候,才能將其認定為犯罪或者確認其犯罪為既遂形態。情節犯就屬于這樣犯罪類型中的一種。情節犯與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等犯罪類型相并列。
情節犯的本質特征在于該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更強調犯罪成立的“量”的要求;其法律特征在于我國刑法分則中對該類型犯罪的特別規定。
首先,從實質角度對情節犯的理解,這涉及到犯罪的本質問題。我國刑法理論上將犯罪分為不同的類型,就是因為不同類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形式具有各自的特征,而這些特征在法律上存在不同的要求,進而反映出法律上的不同法律特征和構成形式,所有這些都反映了立法者規定這些不同類型犯罪的價值取向的不同。所以,從犯罪本質出發來理解情節犯的本質,則可以認為情節犯是那些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一定嚴重程度損害的犯罪類型。從實質的情節犯的定義出發,結合我國刑法“立法定量,司法定性”的立法模式,可以認為我們國家刑法中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都是情節犯。因為《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也就是說所有的犯罪都必須要求達到“不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時候,才能認定為犯罪。但是,顯然這不是本文所要主張的觀點,這樣情節犯的外延過于寬泛,從而使情節犯失去了其應有的獨立品格,也使我們對情節犯的研究失去本源意義。
其次,從形式的角度來理解情節犯的本質,這就涉及到情節犯的法律屬性問題。.我們認為,情節犯首先只能表現在我國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中,即針對某些行為,雖然其在一般情況下具有社會危害性,而這種社會危害性卻又未達到刑法所要規定的犯罪的程度,而此時,又難以通過強調某一方面的具體內容或者要素來使它達到這種程度,甚至立法者無法預料具體情形,或者即使預料到,也無法具體詳細描述其表現形式,那么立法者就使用“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這樣概括性詞匯來使該行為在總體上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這也表明了刑法要處罰行為的縮限性。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說,情節犯是指那些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了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成立的情節要求或者認定該罪為犯罪既遂形態的犯罪類型。
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分離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刑事政策的概念可以界定為:國家社會以人道主義為宗旨對已然犯罪人戰略的、宏觀的和戰術的、微觀的被動處置措施。刑事政策在客觀上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地對刑事司法裁判權進行了弱化與分離,這是現代社會民主與法治框架內的國家權力的正常分流。
【關鍵詞】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裁判權/刑事政策的權力機關
刑事政策的發端與發達引發了刑事法及刑事法學的一系列變革,傳統的觀念及方法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因此,應當對刑事政策的概念重新進行界定,而且這種界定要突破既有研究的藩籬,使刑事政策在具體應用到司法領域時與刑事司法裁判權形成獨立與受制的關系,尤其是要進一步明確與張揚現代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與分離作用。
一、重新定義的刑事政策
有學者對各種刑事政策的定義進行歸納,并述評如下[1]:第一,多數學者在事實的層次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二,少數學者在學問的意義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三,有些學者將理念的刑事政策與事實的刑事政策熔于一爐;第四,還有些學者則區分作為學問的刑事政策與作為事實的刑事政策,對二者分別進行界定,作為學問的刑事政策是指以現實的刑事政策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也被稱為“學問上的刑事政策”、“作為一門學問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學”[2],事實上的刑事政策是指實踐層次上,被社會公共權威用作治理犯罪工具的刑事政策,也被稱為“作為事實的刑事政策”[3]。之后該學者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見:“所謂刑事政策,就是指社會公共權威綜合運用刑罰、非刑罰方法與社會各種手段預防、控制犯罪的策略?!盵4]
在筆者看來,刑事政策就是國家、社會以人道主義為宗旨,對已然犯罪人戰略的、宏觀的和戰術的、微觀的被動處置措施。它只包括宏觀的刑事政策和微觀的刑事政策。宏觀的刑事政策是指對犯罪反應的戰略方式,如“寬嚴相濟”“少殺、慎殺”“嚴打”等;微觀的刑事政策是指對犯罪反應的戰術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轉處制度”、對不同犯罪人的處遇,等等。刑事政策背后的觀念、對刑事政策提出的根據及其各種利弊評判觀點、觀念、思想、理論等等是刑事政策學所要完成的任務,它是關于刑事政策的學問,就像刑法與刑法學的關系一樣,兩者是不能混淆的。
刑事政策背景下的犯罪構成探討論文
摘要:刑事政策與犯罪構成關系密切。從淵源上考察,是近代刑事政策催生出科學、公正認定犯罪需要的犯罪構成,故刑事政策對犯罪構成具有先決性,這也使得在內容上刑事政策要求犯罪構成應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和機制。從二者演進發展歷程看,即使在近代刑事政策產生之前,古代樸素刑事政策即已對認定犯罪產生影響。自啟蒙思想始,科學主義刑事政策、人文主義刑事政策、人道主義刑事政策都對犯罪構成的體系及內容產生過深刻影響,犯罪構成成為刑事政策在規范刑法中的延伸。作為舶來品的我國的犯罪構成從產生到現在都與我國的刑事政策相脫節,其應對當今刑事政策之人道和法治原則、寬嚴相濟之內容等進行應有的回應。
關鍵詞:刑事政策;犯罪構成;人權保障價值;安全價值
刑事政策與犯罪構成存在密切關系。上個世紀70年代德國刑法學家Roxin提出“目的理性犯罪論體系”,認為犯罪論體系的構建必須以預防的目的作為指導原則,不僅在刑罰論而且在犯罪論中都應該考慮刑事政策問題。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刑事政策對刑罰、刑事責任的影響理論上論述已較多,但對刑事政策與犯罪構成的關系則鮮有論及。本文擬對二者關系進行分析,在探討相互關系的基礎上,以期在新的刑事政策理念下為重新審視我國的犯罪構成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一、刑事政策之于犯罪構成的預先規定性
作為對犯罪的反應方式,刑事政策和刑法自古即已在事實上存在。在二者緣起的問題上,究竟是刑事政策緣起于刑法還是刑法緣起于刑事政策,是一個糾纏不休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人類對犯罪現象的思考,同時蘊含著對如何認定和預防犯罪的思考,在犯罪產生的同時,抗制犯罪的刑事政策與刑法就同時產生了,在此意義上,我們幾乎不可能考證在緣起上二者究竟孰先孰后,從而二者產生的先后問題,是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偽命題。但不可否定的是,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復雜的演化過程。這種演化無疑會對刑法之核心的如何認定犯罪的犯罪構成產生深刻影響。刑事政策學的出現及現代刑事政策人道主義和法治主義的確立,使刑事政策的內容在其歷史演變過程中出現了完全的轉折,這種轉折也給犯罪構成帶來了完全不同的氣息。
我國古代的刑法文化非常發達,雖有“嚴刑峻法”、“刑期于無刑”等嚴酷、威懾的刑事政策,但仍留下了諸如“刑罰世輕世重”、“明德慎刑”、“以德為主、寬猛相濟”等即使對今日的法治建設仍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的刑事政策,在其中亦不難找到現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痕跡。可以這樣說,刑事政策在我國刑法文化的歷史中扮演著主角地位。但如此發達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文化卻沒有孕育出獨立的犯罪構成理論,以至于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從其產生便是徹頭徹尾的舶來品。而且,在不乏相當科學性的刑事政策思想下,我國古代認定犯罪的方式卻體現了客觀歸罪或主觀歸罪的明顯特征,其“犯罪構成”的罪過責任和結果責任幾乎貫穿了我國封建社會的整個時期,刑事政策與犯罪構成出現了某種程度的背離。西方在19世紀初期之前,幾乎沒有系統的刑事政策思想,極少的刑事政策也僅僅停留在威懾的階段,濫用暴行的傾向極為明顯,強調以死刑為中心的暴行手段進行威懾來達到防止犯罪的目的。此后西方刑法進入以1791年至1810年法國刑法典的制定和頒行為標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階段,在同一時期,刑事政策的概念在西方首次正式提出,但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概念。至19世紀中后期,在短短幾十年時間內,反對專制主義、限制司法擅斷、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刑事政策思想在西方迅速普及,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刑罰人道等刑事政策得以正式產生,由此也要求和迅速催生了科學的認定犯罪方法的出現。在1840年,犯罪成立的理論體系開始出現雛形。刑事實證學派則在啟蒙的基礎上使刑事政策進一步走向成熟,其科學性得到進一步加強。此時后期古典學派以ErnstBeling于1906年發表《犯罪的理論》為標志確立了古典犯罪論體系,犯罪構成正式登堂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