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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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策略
近年來,我國金融產品和服務日趨多樣化,其宣傳廣告也是門類繁多,其中不乏一些非法廣告,這些虛假宣傳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了金融消費者權益。如何根據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特征,補足現階段我國監管中的一些短板,構建完善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體制,值得深思。目前法律設計和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法律治理框架缺失。
首先,我國現行《廣告法》將廣告定義為“商業廣告活動”,不能覆蓋所有的營銷宣傳行為,狹義的廣告管理難以對一些比較隱蔽的金融營銷宣傳進行監管。其次,我國對營銷宣傳行為的管理尚存法律盲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偏重于規范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產品與服務交易,《反不正當競爭法》偏重于規范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更偏重于規范特定經濟主體的行為,對產品與服務的營銷宣傳行為缺乏完善的法律規定。最后,金融產品與服務是特殊商品,需要專門的法律予以規范。執法權限與執法能力不匹配。依據《廣告法》的規定,對包括金融廣告在內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是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職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的相關工作。金融營銷宣傳專業性強,監管難度較大,市場監管部門在管理上權力與能力的匹配度較差。自2020年1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開始施行,增加了營銷宣傳罰則,使檢查權與處罰權相統一。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廣告并沒有執法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對違法金融營銷行為的判定標準不一。在目前的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專業性強、尺度統一的管理標準。同時,金融監管部門針對金融營銷行為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缺乏統籌協調,存在問題定性的不一致。
目前的監測處置平臺也存在監管標準缺位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對金融違法廣告的監管力度。監管能力和借助的監測資源有限。目前,金融營銷宣傳管理主要依靠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和網絡監測,由于監測機構人員有限,完成監測工作難度非常大。特別是對于APP內的廣告宣傳,以及各類網絡平臺推送的大量廣告信息,其隱藏性強,監測難以全部覆蓋。另外,監管部門借助的監測資源有限,主要依靠監測人員在網絡上主動搜索鑒別,并不能全網監測識別。對于線下營銷宣傳,也難以做到監管全覆蓋。強化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的對策建議規范金融營銷宣傳信息發布。一方面,對信息發布進行制度規范。在信息發布前,建立嚴格的廣告審查管理制度,并實行營銷宣傳報備制。
所有線上營銷宣傳都必須報備,以確保源頭可控。另一方面,在規范宣傳行為的基礎上,利用技術手段加強對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跟蹤監督,做到可查詢、可追溯,充分發揮技術驅動監管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優勢。建立有效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監管部門可共建金融廣告監測和違法處置平臺,幫助市場監管部門彌補其專業性不足的缺陷,借助大數據平臺對金融營銷宣傳進行監管,對非法宣傳行為進行披露。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可共享監管信息,拓展信息披露的廣度和深度。一方面,金融營銷宣傳主體要定期對在大數據平臺發布的宣傳信息等進行說明,讓消費者及時準確地掌握相關信息并進行有效判斷;另一方面,監管部門要及時對平臺發布的信息進行動態監測、監督,對虛假信息發布主體進行調查、處罰,聯合有關部門制定負面清單。強化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應明確金融監管部門為金融營銷宣傳的管理部門,同時要細化金融營銷產業鏈條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聚焦重大問題,制訂工作方案,開展聯合執法,集中進行整治。實現金融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金融信息的互聯互通,賦予金融監管部門相應的處罰權,使得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權與處罰權相統一。
制定統一的營銷宣傳規范標準;在組織、機制層面進行頂層設計,強化各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發揮監管協調作用。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教育活動。做好對廣大民眾的宣傳教育,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金融投資觀念,增強防風險意識。一是監管部門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培訓,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對虛假信息的識別能力;向金融消費者傳達“自享收益、自擔風險”的理念,提升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二是金融機構要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認真貫徹相關要求,將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作者:馮寶忠 尚楠 張雅楠
小議銀行高管的行為監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公職人員敗德行為及其監管的博弈分析
[摘要]從博弈論視角分析公職人員敗德行為及其監管的混合策略,給出其納什均衡解及經濟意義,并在分析基礎上提出監管敗德行為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公職人員敗德行為監管博弈
一、博弈論的引入
博弈論研究的是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均衡問題,應用最普遍的是納什均衡。而納什均衡,是指一組滿足給定對手的行為,各博弈方所做的是它所能做的最好的策略,為一種非合作博弈。博弈論的基本假設有兩個:一是強調個體行為理性,假設當事人在進行“決策”時,能夠充分考慮到他所面臨的局面,即他必須并且能夠充分考慮到人們之間行為的相互作用及其可能影響,并能夠做出合乎理性的選擇;二是假設博弈各方最大化自己的目標函數,能夠選擇使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策略。博弈論分析的實質是,在經濟主體理性的條件下,行為主體根據給定的條件及對方的行為(策略)等,來決定自己的行為(策略),從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公職人員敗德行為及其監管的主體是公職人員及其監管方,他們一般是行為理性的,顯然能清楚地認識到擁有某種重要社會地位、薪金收入等的自身價值。但面臨紛繁復雜的外部環境誘惑,局中人還是會作出不同的決策,即選擇嚴監管與否、選擇敗德行為與否取決于行為人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及與預期收益的比較,這幾點正好符合博弈論分析的基本特征,因此我們可以將博弈論引入公職人員敗德行為的研究中,來分析公職人員敗德行為及其監管,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治理建議。
二、公職人員敗德行為及其監管的博弈分析
深究證券監管者與腐敗行為
證券監管腐敗,是指監管者違反證券市場公認的準則和規則,利用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權力,通過市場運行的某些環節,謀取個人或小集團利益的行為。在證券市場中,中介機構為特定單位、個人提供專業服務,因其在特定領域有所專長而受到公眾信賴;然而,中介機構往往濫用這種信賴和專業優勢,做出有損于當事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不當行為。由于中介機構作為市場的參與者必然會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它的不當行為可能導致監管者的腐敗,而當監管者存在腐敗行為時,也會進一步誘致中介機構的非理性選擇。
一、證券監管者的腐敗行為
謝平、陸磊(2005)對中國金融腐敗的調查數據顯示,接近四分之三(71.5%)的證券機構認為證監會的處罰存在彈性,同時近90%券商認為證券監管透明度低,與此相對應的是券商對自身不規范交易行為的坦言不諱:88.8%的券商認為證券市場操縱很嚴重,雖然其中有一半人認為情況已經有所收斂;82.5%的券商認為證券機構存在為企業進行包裝等行為;近四分之三的券商坦承內幕交易的普遍性。謝平、陸磊等通過計算得出證券業腐敗指數高達7.268658,亦充分說明了我國證券業的腐敗程度較深。相比之下,銀行業腐敗指數為4.173592,雖然也存在嚴重的腐敗問題,但比證券業隋況稍好。
在金融監管腐敗行為中,作為賄賂的供給者,金融機構存在兩類行賄行為:一是為開展新業務而不得不承受的監管當局設租盤剝(脅迫);二是為了對自己的違規行為尋求監管庇護而進行的主動行賄(共謀)。監管者的受賄行為也相應分為兩類:一是通過設租進行的貪贓而不枉法的行為,即行政審批中的受賄行為;二是通過收取賄賂而進行的貪贓枉法行為,即保護違規機構以換取個人好處。證券市場上監管者對于中介機構的腐敗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監管者在行政審批中的設租行為。權力是產生腐敗的源頭。監管部門在中介機構市場準人、現場檢查、業務監管及非業務監管等諸多環節中擁有完全權利。部分監管者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故意刁難中介機構,存在著能辦不辦、無故拖延、可一次辦畢的多次辦理、可一次告知的多次告知等不良現象。不規范行為迫使被監管者花費更多的成本以尋求正常業務開展,其實質是一種監管者盤剝被監管者“買路錢”的“設租行為”。
2.監管者在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彈性過大。突出表現是行政處罰環節中說情主義、打招呼、徇私情的現象嚴重,部分監管人員接受說情或者違紀收受禮品,違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性質嚴重的問題不處罰或就輕處罰,性質較輕的問題可能由于各種原因而就重處罰,當重不重,當輕不輕,被監管者與監管者就處罰問題多有討價還價,代表國家意志的行政處罰行為表現出極大的彈性,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嚴重弱化,政策法規的威嚴受到毀損。
保險市場行為監管新措施論文
摘要:從保險監管角度來看,既要遵守加入世貿組織時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承諾,又要面對保險業改革與開放使政府對保險業直接影響力弱化的現實,尤其是作為現代保險監管制度“三支柱”的行為監管仍然不能放松。保險監管應順應環境變化,加強保險市場行為監管,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應對新的挑戰。
關鍵詞: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市場行為;誠信建設
一、我國保險監管發展的新形勢
新中國商業保險發展近半個世紀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險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市場主體從少到多,保險產品不斷豐富和增加,保費收入規模越來越大,保險員工隊伍不斷擴大,商業保險成功走入了千家萬戶。伴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做大,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行為正變得越來越不理性。不公平競爭、不正當競爭、不誠信競爭屢屢見諸報端,受到各方的指責。保險公司的外部生存環境和社會信譽正變得越來越糟糕。
“十一五”時期,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到2010年,保險在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經濟穩定運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和參與社會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顯著增強;風險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業整體償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統性風險能力顯著增強;主體多元化、競爭差異化的市場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的大型保險集團和專業性保險公司;基本建成一個業務規模較大、市場體系完善、功能作用突出、服務領域廣泛、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保險市場。
2006年6月16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其中提出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總體目標:建立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范、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的保險業。關于發展保障,要求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若干意見》強調,要建立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監管為“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制度。在對償付能力加大監管的今天,市場行為監管仍不能掉以輕心,它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基礎。除此之外,保險監管者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哪些是應該監管的,哪些是公司自己內部管控的行為應當作出很明確的界定。否則,將導致保險市場監管者的缺失,最終損害保險市場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但是目前保險監管中對保險市場行為重視和研究力度仍然不夠,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和不誠信經營時常存在。為此,研究影響保險市場行為的因素,最終尋求合理的解決途徑,在當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券監管者與腐敗行為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腐敗中介機構監管者
[論文摘要]在證券市場中,中介機構為特定單位、個人提供專業服務,因其在特定領域有所專長而受到公眾信賴;然而,中介機構往往濫用這種信賴和專業優勢,做出有損于當事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不當行為。中介機構作為市場的參與者必然會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它的不當行為可能導致監管者的腐敗,而當監管者存在腐敗行為時,也會進一步誘致中介機構的非理性選擇。本文將主要探討證券監管者的腐敗行為,并分析監管者的心理特征,進而構建中介機構與監管者的博弈模型。
證券監管腐敗,是指監管者違反證券市場公認的準則和規則,利用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權力,通過市場運行的某些環節,謀取個人或小集團利益的行為。在證券市場中,中介機構為特定單位、個人提供專業服務,因其在特定領域有所專長而受到公眾信賴;然而,中介機構往往濫用這種信賴和專業優勢,做出有損于當事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不當行為。由于中介機構作為市場的參與者必然會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它的不當行為可能導致監管者的腐敗,而當監管者存在腐敗行為時,也會進一步誘致中介機構的非理性選擇。
一、證券監管者的腐敗行為
謝平、陸磊(2005)對中國金融腐敗的調查數據顯示,接近四分之三(71.5%)的證券機構認為證監會的處罰存在彈性,同時近90%券商認為證券監管透明度低,與此相對應的是券商對自身不規范交易行為的坦言不諱:88.8%的券商認為證券市場操縱很嚴重,雖然其中有一半人認為情況已經有所收斂;82.5%的券商認為證券機構存在為企業進行包裝等行為;近四分之三的券商坦承內幕交易的普遍性。謝平、陸磊等通過計算得出證券業腐敗指數高達7.268658,亦充分說明了我國證券業的腐敗程度較深。相比之下,銀行業腐敗指數為4.173592,雖然也存在嚴重的腐敗問題,但比證券業隋況稍好。
在金融監管腐敗行為中,作為賄賂的供給者,金融機構存在兩類行賄行為:一是為開展新業務而不得不承受的監管當局設租盤剝(脅迫);二是為了對自己的違規行為尋求監管庇護而進行的主動行賄(共謀)。監管者的受賄行為也相應分為兩類:一是通過設租進行的貪贓而不枉法的行為,即行政審批中的受賄行為;二是通過收取賄賂而進行的貪贓枉法行為,即保護違規機構以換取個人好處。證券市場上監管者對于中介機構的腐敗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企業會計造假行為及監管分析
【摘要】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迅速,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會計體現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態,是企業參與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數據信息,穩定的企業會計系統是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穩定的關鍵。然而,當前市場經濟中企業會計造假行為層出不窮,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不小的隱患,本文主要分析了企業會計信息造假的原因,基于博弈論基礎為加強企業會計行為監管提出建議。
【關鍵詞】企業會計;造假行為;監管;博弈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的穩定發展對市場經濟的良好穩定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得到了巨大改善,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邁向新臺階。經濟環境的改變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新型行業的不斷出現,互聯網的高度普及,一大批互聯網企業迅速崛起,市場經濟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繁榮,競爭越來越激烈,給很多企業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也使很多企業找到了可乘之機,導致會計造假行為不斷出現。會計造假行為是違法行為,是市場經濟發展秩序所不允許的行為,嚴重的會計造假行為不僅會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甚至會給整個市場經濟的良好發展造成威脅。為了控制會計造假行為,《會計法》等相關法律也對這一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然而,很多企業面對巨大的經濟壓力,選擇了會計造假,造假問題的警鐘不斷被敲響,而真正要杜絕會計造假行為的出現,還要從根源上分析造假動機,并從多個角度對會計行為進行監管,只有從把握住問題的關鍵,才能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
一、博弈論的概述
(一)演化博弈論。演化博弈理論以有限理性的參與人群體作為研究對象,運用動態的分析法,把影響參與人行為的各種因素納入模型之中,并提出進化穩定策略概念。認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主體不能完全正確的指導自己所處的厲害狀態,只能通過最有利的戰略逐漸模仿下去,最終在支付盈利高的人數不斷多的情況下達到均衡。演化博弈論意味著達到均衡狀態并不是一次性選擇的結果,而是漸進的動態過程,適用于經濟學領域,對企業造假行為的出現和發展做出了理論解釋。(二)會計造假行為的演化博弈分析。在經濟活動中,群體即為企業,企業即為有限理性參與人,這一部分人中有的采取造假行為,有的不采取造假策略。在部分企業選擇造假的時,對企業會計的監管力度會不斷上升,并且在日常的企業經營中,如果不造假企業的盈利不斷上升,盈利企業數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造假企業的數量就會減少。反之,當所有企業都選擇不造假,監管力度就會不斷下降,企業看不到造假與不造假在經濟利益上的區別,反而會選擇造假。這種演化博弈現象廣泛存在于經濟活動中,對研究和改善經濟行為和市場規律有著重要作用。
二、企業會計造假行為成因
物價局價格行為監管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創新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工作,鞏固價格誠信建設成果,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加強和創新價格工作領域內的社會管理工作,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總目標,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的總要求,利用3至5年時間,以整頓規范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為重點,分行業開展專項整頓規范活動。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教育疏導與嚴厲查處相結合,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一方面要強化價格執法檢查,嚴厲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大力規范明碼標價;另一方面繼續推進價格誠信體系建設,不斷加強企業內部的價格管理,鞏固價格誠信建設成果,提高企業的誠信水平。通過價格執法與價格自律,價格執法與價格誠信,規范企業的價格行為,提高明碼標價率,減少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促進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為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創造良好的價格環境。主要目標:
價格誠信建設得到鞏固加強。引導市場經營者誠信自律,守法經營,規范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價格權益;商品和服務、商品房明碼標價及收費公示工作到位,市場價格和收費公開透明,經營者價格行為規范;教育、醫療衛生、物業管理、旅游、交通、商業、餐飲、娛樂、賓館等重點服務行業價格秩序良好;
價格法規政策得到廣泛宣傳。信息公開工作到位,消費者知情權、監督權等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價格投訴舉報渠道暢通,群眾通過來訪、來電、信件、網絡舉報的價格違法案件能夠及時處理,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保險市場行為監管論文
“摘要”從保險監管角度來看,既要遵守加入世貿組織時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承諾,又要面對保險業改革與開放使政府對保險業直接影響力弱化的現實,尤其是作為現代保險監管制度“三支柱”的行為監管仍然不能放松。保險監管應順應環境變化,加強保險市場行為監管,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應對新的挑戰。
“關鍵詞”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市場行為;誠信建設
一、我國保險監管發展的新形勢
新中國商業保險發展近半個世紀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險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市場主體從少到多,保險產品不斷豐富和增加,保費收入規模越來越大,保險員工隊伍不斷擴大,商業保險成功走入了千家萬戶。伴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做大,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行為正變得越來越不理性。不公平競爭、不正當競爭、不誠信競爭屢屢見諸報端,受到各方的指責。保險公司的外部生存環境和社會信譽正變得越來越糟糕。
“十一五”時期,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到2010年,保險在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經濟穩定運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和參與社會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顯著增強;風險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業整體償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統性風險能力顯著增強;主體多元化、競爭差異化的市場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的大型保險集團和專業性保險公司;基本建成一個業務規模較大、市場體系完善、功能作用突出、服務領域廣泛、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保險市場。
2006年6月16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其中提出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總體目標:建立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范、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的保險業。關于發展保障,要求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若干意見》強調,要建立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監管為“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制度。在對償付能力加大監管的今天,市場行為監管仍不能掉以輕心,它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基礎。除此之外,保險監管者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哪些是應該監管的,哪些是公司自己內部管控的行為應當作出很明確的界定。否則,將導致保險市場監管者的缺失,最終損害保險市場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但是目前保險監管中對保險市場行為重視和研究力度仍然不夠,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和不誠信經營時常存在。為此,研究影響保險市場行為的因素,最終尋求合理的解決途徑,在當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意見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我省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和《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以建設“平安”、打造“法治”、建設和諧社會為目標,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理念,堅持審批發證(照)與監管責任相對稱的原則,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全面清理整治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建立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目標任務
動員和發揮全社會力量,構建有關各方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糾建并舉的綜合治理機制,進一步規范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堅決遏制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屢查不絕、屢禁不止的局面,積極引導和幫助具備條件的無證無照經營戶辦理許可證、營業執照;查處取締違法情節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證無照經營戶,實現我省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目標。
三、組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