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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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
內容提要:現行相關稅收的法律,賦予稅務機關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它對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維護稅收經濟秩序,實現國家稅收職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要實現稅務行政法治,又必須對稅務行政自由載量權加以一定的控制。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如何用法律、制度來控制、規范稅務行政自由載量權的行使,防止自由載量權被濫用,同時使其有較高的透明度,較強的公開性、公正性,以充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本文對此作一探討。
關鍵詞: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稅務行政程序程序控制
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一切政府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對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出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的同時,還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稅務機關是政府的一個重要行政經濟執法部門,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如果這些權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極易被被濫用、滋生腐敗。因此,如何正確行使和約束執法權力,保護稅務干部擺脫腐敗侵蝕,已經成為全體稅務人員的共識。筆者擬就稅收執法過程中如何用法律、制度來控制、規范稅務行政自由載量權的行使,防止自由載量權被濫用,以充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出粗淺的意見與同仁作一探討。
一、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認識
(一)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含義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一個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基于法律規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尋求判斷事實與法律的最佳結合點,并據此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選擇性、相對性等特點。從不同角度出發,可以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不同的分類:第一,在實施要件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第二,在行政行為的法律結果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選擇行為方式、種類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權。第三,在行政行為程序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選擇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權。這種分類與我國現行訴訟法中審查理由的規定相銜接。便于對自由裁量權進行司法監督。
行政自由裁量權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必不可少的權限,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固有特征使其在運行中出現被拖延、前后不一及濫用等現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行是法治的需要。行政程序具有限制隨意行政、衡平公正與效率之價值,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合理運行的有效手段。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程序/正當程序/合理規范/有效控制
【正文】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行政權力中最顯著、最獨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權限,它能使行政執法者審時度勢、靈活機動、大膽地處理問題,可見,在現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實現行政法治,又必須對行政自由載量權加以一定的控制。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不僅是各國行政法學研究的艱深理論問題,而且也是行政主體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中必須解決的一個實際問題。探討如何適當地合理地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現實意義。本文試從規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對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作一探討。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錯位及負效應
何謂行政自由裁量權?各學者的解釋不盡一致。有學者認為,“凡法律沒有詳細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采取適當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注:王岷燦:《行政法概要》,1983年出版的統編教材。這是該書對行政措施分類時指出的,可以說是我國對自由裁量權慨念的最早表述。)有學者認為,“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應該是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并對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行為條件、行為程序、作出作為與否和作出何種行為作合理選擇的權力。”(注:朱新力:《行政法學原理),浙江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頁、264頁。)有學者認為“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由塊定以作出公正而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注:司久貴:《行政自由裁量權若干問題探討》,載《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第29頁。)等等。從各學者的表述中不難看出,他們對自由裁量權的實質理解是一致的,即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權限范圍內,行政權力缺乏羈束性規定的情況下,便宜行使的權力。(注:司久貴:《行政自由裁量權若干問題探討),載《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第27頁。)但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概念的外延大小的理解是有分歧的。即有的將自由裁量權限于執法領域,有的則沒有這樣明確的規定。筆者將行政自由裁量權限定在行政執法領域內,將其運行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加以研究。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行決定權。即對行為范圍、方式、種類、幅度、時限等的選擇權。
稅務行政裁量權調研
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在稅務征收管理領域的具體表現,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事實的條件、性質和情節等進行認定;二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方法、幅度、范圍和時限等作出選擇;三是對抽象行政行為作出決定。
一、我國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問題
(一)裁量主體的意識模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言,自由裁量權雖然一直在實際工作中行使,但什么是自由裁量權,該怎樣正確行使,大多數人還是比較模糊的。
(二)裁量的權限過大。主要體現在廣度和幅度兩方面。從廣度方面來說,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貫穿于整個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作為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基本法律的《稅收征管法》,共分為六章九十四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另有四章,筆者粗略統計了一下,這四章共八十八條,其中涉及到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有五十八條,占到了總數的66%。上至國家稅務總局,下至基層一線的工作人員,每一管理層級,每一征收管理環節,每一涉稅事項幾乎都有自由裁量權存在。從幅度方面來說,可供裁量的空間也太大,如某企業偷稅100萬,則稅務機關可處以50萬-500萬的罰款。
(三)裁量過程不夠透明。如在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只能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而具體行政行為的裁量過程則無從知曉,只有當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聽證或向法院申請訴訟時才能有所了解。
(四)裁量權的濫用仍然存在。目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的情況仍然存在。如在涉稅事項核查方面拖延時間,消極履職;行政處罰方面因人、因時和因地的不同而各自不一,顯失公平;在核定應納稅額時輕重不同,不夠合理;在稅務事實性質認定方面任意作為,行為不當;在稅務檢查過程中胡亂執法,濫用職權等等。
行政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對自由裁量行政權的司法審查是當代行政法的核心特征
以是否給行政主體留有選擇,裁量余地為標準,學者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為(以下簡稱裁量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沒有或較少有選擇、裁量余地的行政行為;裁量行為則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具有較大選擇、裁量余地的行政行為[1]。這個分類似乎涇渭分明,貼上羈束行政行為標簽的就恒為羈束行政行為,貼上裁量行為標簽的就恒為裁量行為,但是經過進一步觀察和思考,我們可以發現這種分類不過是一種觀念上的虛構而已[2],現實中并不存在純粹的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兼具羈束性和裁量性,其在一個具體情形下呈現什么特性,取決于待討論的。以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對違法建設者的處罰行為為例,如果我們討論的問題是:規劃行政部門可否對違法建設者采取罰款和責令拆除違法建筑之外的其他處罰措施,則處罰行為就是羈束性的,因為法律規定的很明確,規劃行政部門只能在這兩種處罰方式之間作出選擇。如果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對于建設單位超出規劃批準范圍建設的房屋到底應當罰款保留還是應當拆除,則處罰行為就具有了裁量性。因為法律設定的條件是“違反城市規劃情節嚴重”(符合條件者拆除,不符合條件者罰款保留),而這個條件具有很大的彈性,給執法者的判斷留下很大的空間。鑒此,本文所稱裁量行為都是在相對的意義上使用的。
自由裁量是權力的伴生物,在有行政權的地方,就必然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無論法律對行政權施加何種程度的限制,總會有裁量行為存在的空間。其存在的原因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尋找:
一是語言工具的局限性。法律規范是一套語言符號系統,其基本單位是概念。在詞語的世界里浸淫日久容易產生一種對概念的迷信,認為精神世界中的概念與物質世界中對象是一種一一對應的關系[3],其實不然,物質世界是一個連續的世界,并非象概念表述的那樣彼此分得那么清楚,正如家所說的那樣,“大本身沒有柵欄”[4]。盡管法律在界定行政權時,可能使用的是一些非常確定的概念,但是我們也只能說,在典型的情況下這些概念是確定無疑的,如果調整對象屬于概念的的邊際情形時,我們就不敢那么肯定了。哈特先生舉的一個例子可以很好地說明這一點。一位男士的頭又亮又光,顯然屬于禿頭之列,另一位頭發蓬亂,顯然不是禿頭;但問題是第三個人只是在頭頂的周邊有些稀稀落落的頭發,把他歸到哪一類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假如他是否禿頭很重要的話,這個問題就可能引起無窮的爭論[5]。所以,法律即便全部使用確定無疑的語言,仍無法避免邊際情形下的爭議。行政機關在執法當中并不總是面對典型的情況,經常會遭遇到邊際情形,此時,行政機關就需要借助法律文字之外的因素作出裁量。
二是立法者認識能力的局限。生活具有無限復雜性,人類對其認識的程度可以不斷深入,但永遠也無法達到終極。立法者對法律調整對象的洞察力及表達力雖然勝于常人,但也無法超越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他們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對調整對象的所有問題都觀察清楚,也不可能對事物的作出無限精確的預測,因此,他們制定的規范不可能全部使用確定無疑的語言。有時問題非常復雜,而且變化莫測,立法者無法用確定無疑的語言進行表述并加以規范,而這些問題又很重要,應當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這時立法者就只能使用彈性很大的概念或者條款來作出法律規定。行政事務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因此在行政法領域當中出現的彈性條款非常多,翻開洋洋大觀的行政法,象“可以”,“視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情節嚴重”、“公共利益”、“合理”、“適當”等彈性極大的概念和條款比比皆是,這些規定往往只是指出了大概的方向,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西方傳統憲法原則認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與法不相容[6]。與此相適應,早期的立法者在對行政機關授權時非常謹慎,盡量壓縮自由裁量權,以防止行政專橫和暴政。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當時的法律在行政權力行使的條件、程序等方面設定的標準遠不如當代法律的規定那樣明確、具體,立法者壓縮自由裁量權的意圖主要是通過抑制政府整體功能來實現的,按照學者的概括,當時政府的定位是“夜警國家”[7],也就是說,政府只要能保證社會的基本秩序就可以了,而不必通過積極主動的行動去促成更多社會目標的實現。由于政府發揮作用的領域非常有限,基本上限于國防、外交和公共安全,而社會生活的很多領域完全是社會個體自由交往的空間,行政管制非常少。政府的自由裁量因此也就被限制在很小的行政管理領域中。進入19世紀末尤其20世紀以來,政府定位發生轉變,“夜警國家”變成“行政國家”和“福利國家”,政府除了承擔傳統職能外,還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行政規制和服務進入到了社會的各個領域,這一過程都是通過法律對行政機關源源不斷的授權實現的,由于社會、經濟的巨大發展,使得行政事務變得更加復雜,立法者認識能力的局限性更加突出,因此立法在給行政機關廣泛授權的同時,也賦予行政機關越來越多的自由裁量空間[8]。此時,傳統的憲法原則已經不合時宜,應當由新的觀念來取而代之。韋德認為,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是法律應當能夠控制它的行使。統治要求盡可能多且盡可能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議會文件起草者也竭力尋找能使自由裁量權變得更為廣泛的新的措辭形式,而且議會在通過這些法案時也無意多加思量[9]。
行政裁量權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裁量權是現代各國行政法中最具共性的部分,是實現政府職能所必需的權力。行政裁量迅速增長會和擴張,影響著社會的方方面面;同時,行政裁量又是容易被濫用的一種權力,必須將其束縛在一定的原則和框架之中。行政法為行政裁量設置了一系列運行規則,要求其存在和行使必須接受一定的控制,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等。
關鍵詞:行政裁量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
一、行政裁量概念的解析
行政裁量是行政權的重要內容,是其最顯著,最獨特的部分,廣泛存在于幾乎所有行政領域。但目前不少專著或論文中都比較廣泛地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尤其強調“自由”二字。其實這兩個概念是有區別的,對這兩個概念的混同會導致在認識上存在諸多偏頗。
在德國,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經由法律的授權,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可以決定是否使相應的法律效果產生,或者產生何種法律效果。[1]德國法學界對“自由裁量”概念的使用是非常謹慎的,只在非常狹窄的范圍內使用“自由裁量”。日本與臺灣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裁量的界定與德國大體相同。與此相對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學界多是對行政裁量進行描述,很少給它一個確切界定,而且在更寬的范圍內較多使用“自由裁量”的概念。如王名揚先生在《美國行政法》中就使用的是“自由裁量”的概念:“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于做出任何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采取的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采取某種行動,或不采取某種行動。行政機關自由選擇的范圍不限于決定的內容,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動的決定在內。”[2]相對于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把行政裁量置于更寬廣的范圍來加以研究,而大陸法系國家傳統上更突出從行政行為角度來分析行政裁量。此外,英美法系更側重于從程序角度對行政裁量進行分析,而大陸法系多重視行政裁量的實體方面。而我國學者對行政裁量相關概念的使用較為混亂,在概念上更多借鑒大陸法系對于行政裁量的界定,卻在使用上似乎又向英美法系那樣在更寬的范圍內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筆者認為,對兩個概念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裁量與行政自由裁量的關系,我們可以從行政行為的分類來入手。行政行為根據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羈束行為和裁量行為。羈束行為是指其要件和內容都有法律規范具體而嚴格的加以規定,行政主體在處理行政事項作出判斷時,只能因循規定,不承認行政主體裁量余地的行為[3]。裁量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范所設定的范圍,限度,標準或者原則,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斷和處置的行為[4]。通說又把裁量行為分為羈束裁量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羈束裁量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只對某種行為的內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圍和幅度的規定,允許行政主體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憑借自身的判斷進行裁量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4條規定:對醉酒駕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1—200元的范圍內課以罰款。所謂自由裁量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只規定了原則,授權行政主體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的原則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應的措施,作出裁斷的行為。這種裁量多用于行政主體對不適合按照客觀的法則進行法律判斷的政治性政策性事項,以及基于高度專門性,技術性知識所做出的判斷。但這種劃分不是絕對的,自由裁量行為與羈束裁量行為相比,只是受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已。根據德國學者的觀點,其實這兩種裁量都屬于選擇裁量,即在不同的法定措施中,行政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哪一個[5]。因為兩種情況下行政機關都有選擇行為方式的余地,只是選擇范圍不同罷了。與此對應,德國學者的另一種分類則是決定裁量,即行政機關只能決定是否采取某個法定措施[6]。而且在有些情況下,兩種裁量是行政機關采取措施的不同步驟,如警察面臨治安危險時,首先要決定是否決定干涉,其次是如果決定干涉,將采取什么措施。
行政裁量權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裁量權是現代各國行政法中最具共性的部分,是實現政府職能所必需的權力。行政裁量迅速增長會和擴張,影響著社會的方方面面;同時,行政裁量又是容易被濫用的一種權力,必須將其束縛在一定的原則和框架之中。行政法為行政裁量設置了一系列運行規則,要求其存在和行使必須接受一定的控制,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等。
關鍵詞:行政裁量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
一、行政裁量概念的解析
行政裁量是行政權的重要內容,是其最顯著,最獨特的部分,廣泛存在于幾乎所有行政領域。但目前不少專著或論文中都比較廣泛地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尤其強調“自由”二字。其實這兩個概念是有區別的,對這兩個概念的混同會導致在認識上存在諸多偏頗。
在德國,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經由法律的授權,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可以決定是否使相應的法律效果產生,或者產生何種法律效果。[1]德國法學界對“自由裁量”概念的使用是非常謹慎的,只在非常狹窄的范圍內使用“自由裁量”。日本與臺灣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裁量的界定與德國大體相同。與此相對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學界多是對行政裁量進行描述,很少給它一個確切界定,而且在更寬的范圍內較多使用“自由裁量”的概念。如王名揚先生在《美國行政法》中就使用的是“自由裁量”的概念:“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于做出任何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采取的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采取某種行動,或不采取某種行動。行政機關自由選擇的范圍不限于決定的內容,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動的決定在內。”[2]相對于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把行政裁量置于更寬廣的范圍來加以研究,而大陸法系國家傳統上更突出從行政行為角度來分析行政裁量。此外,英美法系更側重于從程序角度對行政裁量進行分析,而大陸法系多重視行政裁量的實體方面。而我國學者對行政裁量相關概念的使用較為混亂,在概念上更多借鑒大陸法系對于行政裁量的界定,卻在使用上似乎又向英美法系那樣在更寬的范圍內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筆者認為,對兩個概念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裁量與行政自由裁量的關系,我們可以從行政行為的分類來入手。行政行為根據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羈束行為和裁量行為。羈束行為是指其要件和內容都有法律規范具體而嚴格的加以規定,行政主體在處理行政事項作出判斷時,只能因循規定,不承認行政主體裁量余地的行為[3]。裁量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范所設定的范圍,限度,標準或者原則,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斷和處置的行為[4]。通說又把裁量行為分為羈束裁量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羈束裁量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只對某種行為的內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圍和幅度的規定,允許行政主體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憑借自身的判斷進行裁量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4條規定:對醉酒駕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1—200元的范圍內課以罰款。所謂自由裁量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只規定了原則,授權行政主體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的原則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應的措施,作出裁斷的行為。這種裁量多用于行政主體對不適合按照客觀的法則進行法律判斷的政治性政策性事項,以及基于高度專門性,技術性知識所做出的判斷。但這種劃分不是絕對的,自由裁量行為與羈束裁量行為相比,只是受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已。根據德國學者的觀點,其實這兩種裁量都屬于選擇裁量,即在不同的法定措施中,行政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哪一個[5]。因為兩種情況下行政機關都有選擇行為方式的余地,只是選擇范圍不同罷了。與此對應,德國學者的另一種分類則是決定裁量,即行政機關只能決定是否采取某個法定措施[6]。而且在有些情況下,兩種裁量是行政機關采取措施的不同步驟,如警察面臨治安危險時,首先要決定是否決定干涉,其次是如果決定干涉,將采取什么措施。
法治視域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度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行政權力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方面對有效管理社會,維護社會秩序,推進法治政府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靈活性特征突出,其行使難免存在偏離立法目的,濫用自由裁量權謀取私人利益等亂象。一旦濫用將嚴重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降低政府公信力。因此在法治建設大背景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勢在必行。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控制;法治政府
從歷史發展進程來看,行政法學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出現可定位于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前行政法學更注重授予行政機關管理權限,依法行政成為行政人員主要的執法依據。戰后世界格局重新調整,經濟的振興賦予了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為防止權力的濫用,控權機制的探究成為重點。在現代經濟的創新轉型的浪潮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管理范圍擴大,已有的行政法律法規存在滯后性尚不能及時處理社會生活繁榮帶來的變化,此時為了及時應對靈活多變的社會關系,在立法者不能立即提供處理方案時,授予行政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成為必然。以此結束因法律的滯后性和抽象性帶來的糾紛久而不決狀態。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概述
(一)內涵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力的一項核心內容,區別于一般行政法定權。針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概念的界定,不同學者給出不同見地。但萬變不離其宗,眾多概念表達上雖存有些微差異,可本質上均是圍繞行政自由裁量權特性得出的定義。例如王珉燦學者在其《行政法概要》一書中對其解釋為,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社會事務時,法律并沒有與之對應的具體規定,行政人員就可以在主觀標準內選擇一種方式處理。[1]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法律法規自行判斷自行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另外,戴維斯認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雖有對公共權力的限制,但并不排除行政人員自主選擇的可能性。[2]從定義可以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處理社會事務,行使行政管理權時未有具體法律法規規定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力。這里的自由依賴于行政機關對具體事務的分析判斷。
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提到自由裁量權,法學專業的人并不陌生,我們經常在法學教材、論文、書刊、雜志上看到過這個詞,對其含義也大概心領神會。但究竟什么是自由裁量權?目前教材也好,學術論文也罷,都沒有給出一個嚴謹的定義,以至于社會公眾,甚至包括有些法律職業人士,對自由裁量權都不能有一個清晰,準確的認識。這種現象不僅使法治環境下相關領域(憲法、行政法、法理等)的法學研究顯得不夠周全,更使中國執法、司法狀況中屢禁不止的“人”的因素具有更大的活動空間,發揮更大的模糊作用和破壞作用。筆者認為,自由裁量權并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權利(力)主體對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力)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自由進行處分的權能。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或列舉了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情形,表明行政機關認識到所涉情形下僅通過一般法律條文的規范指引,并不能達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于是授權執法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處理相關情形時,根據事情的特殊性,秉承法律良知和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處理。由此可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來源于法律的授權,任何超過授權范圍的“自由裁量權”都是越權而應當受到禁止的。本文著重論述了: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分類及對自由裁量權濫用控制的必要性;司法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行政機關的內部控制等。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公正善意私利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各行政執法機關作為對社會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國家法律法規賦予了其較多的自由裁量權。例如:經濟執法領域,《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無照經營”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如以一元作為起點,2萬元作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見其比例之懸殊,自由裁量空間之巨大。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公平公正執法、進行人性化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目標,顯示出極大的現實性和必要性。
一、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1、隨著現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行政執法部門監督和管理社會生活的職能和范圍不斷擴大,需要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從而與日新月異的現實相適應。
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論文
[摘要]隨著現代行政職能的擴張,行政機關擁有了越來越多的自由裁量權。“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而具體研究某一類行政行為中的自由裁量權將更具有利于指導實踐。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制裁性行政行為,其自由裁量權若被濫用必將嚴重影響我國的法制建設。因此,本文對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加以深入探討,按照遵循公平與效率的原則,研究如何運用程序來控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以期有利于海事部門正確、及時而有效地執法,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程序;價值體現;程序控制
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懲處的權力。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行政制裁權,行政處罰權從法條中產生時起就帶著自由裁量權的性質。“靈活掌握處罰是當代的進步,因為它把每個具體案件作為具體案件對待,給其以適當的處罰,立法機關所應做的是規定哪些行為應受懲罰,規定通常可以接受的懲罰極限,然后允許裁判機關決定給予每個具體違法者以恰如其分的處罰”。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要根據違法的具體情況在法定裁量權限內,自行判斷、自行確定是否處罰、處罰內容、處罰幅度等,從而作出處罰決定,實施處罰。因此法律在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的同時就是授予了它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在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面,實體法本身無法控制該裁量權不被濫用。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只要具備實體法的依據,就具備了合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通過健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
作的法律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式、步驟、
順序、時限等程序方面的問題,是控制其不被濫用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方法。本文試從規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對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處罰自由裁量權作一探討。
一、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及負效應
我國行政裁量權法律控制研究
內容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存在一方面是行政主體實現高效的社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源于其易被行政主體濫用的固有特征。因此,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權,是目前法學界以及行政法學者關注的重點課題。本文探討行政自由裁量權在我國司法界的現狀以及分析在我國實踐中產生的問題,結合相關學者的研究,提出了我國行政裁量權的控制模式。
關鍵詞: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權:控制模式
伴隨著社會經濟與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行政機關在管理社會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突出,權能范圍也得到擴大。但與之相伴的自由裁量權也相應得到壯大。自由裁量權從消極的意義上講,可以認為是立法能力的有限性無法預測、規范變換不拘、姿態萬千的社會發展,有時也難以用清晰、準確的語言描述規則,需要自由裁量來彌補;從積極意義上講,是因為行政自由裁量有著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行政規制的需要,是為了實現個案的正義。可以說,現代行政的外在已經主要表現為一種“自由裁量行政”。但是,這種膨脹的自由裁量權在實際社會運行中,如同一把雙刃劍。于行政主體,雖然為充分發揮其行政職能提供了合法性的保障但對行政關系弱勢一方的行政相對人而言,又構成對他們權利的潛在威脅。因此,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權,成為了我國法治之路上的重要課題。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涵及必要性
對于什么是自由裁量權,我國學界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行政自由裁量權在當今實踐領域,滲透于行政過程的各個方面。不僅僅在行政立法整個程序中,行政機關擁有一定的自主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權已廣泛且頻繁運用到各環節。行政機關要實現自身的行政管理目的,并不能單純只是對立法者的指令進行遵從和執行。還得根據立法者所定的原始目標來確立方法和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不僅體現在對立法者指令的實現和理解,而且對方法和手段的使用都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
二、行政裁量的控制模式及中國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