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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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糧食行政復議制度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具體為縣級以上(不包括縣級)糧食行政機關。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行政復議調解制度探究
摘要:受社會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的影響,行政法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行政法的發展和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強化,使得行政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出現相應變化,其中就包括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建立。該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國家權力機關和相對人之間出現各種的權利沖突,矛盾激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本文通過介紹行政復議調解制度,分析行政復議制度的不足,并在這基礎上就如何完善該制度提出針對性構想。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調解;行政復議調解程序
當前,民主法治進程不斷加快,與之相應的人民法律觀念也獲得逐漸增強,這就使得各種新問題頻頻出現。在近些年來,與行政爭議有關的糾紛案件在數量上越來越多,如何有效解決這些糾紛問題,如何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等,均是不能忽視與繞過的挑戰問題。在行政領域內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問題,行政法學界對此并未形成共識,而是存在較大爭議。這種情形一直維持到2007年5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獲得頒布,該條例第一次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引入調解制度,這大大促進行政法的發展和服務型政府的建立。
一、行政復議調解概念
關于行政復議調解,在出臺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對該法條進行解讀得知,在行政復議這個階段可以運用調解的方式,而且準確規定行政復議調解的適用范圍。但是法條并沒有對行政復議調解概念做出明確的解釋。有的學者在其研究中認為,所謂的行政復議調解,應是指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過程中,由行政機關發揮調停作用,復議雙方當事人圍繞存在的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并在這基礎上相互諒解并最終達成合意的行為。有的學者在對行政復議調解定義進行理解時,認為其指的是在進行行政復議這個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實施的行為,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依據雙方當事人自身合意情況,并在遵循互諒互讓原則基礎上和諧解決問題的活動。筆者綜合以上這些研究觀點,認為所謂的行政復議調解,是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由行政復議機關發揮居中調解作用,推進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這個基礎上圍繞爭議問題進行合意協商,并使得糾紛問題得以有效解決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調解制度不足
加強行政復議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遺址保護區,市政府各部門:
行政復議工作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33號),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行政復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進入了關鍵時期,許多社會矛盾都會以行政爭議的形式反映出來,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全市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要把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充分發揮其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
(二)行政復議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有利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依法行政理念;有利于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水平,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三)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促進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當前,已進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的關鍵時期,肩負著建設湖北長江經濟帶“鋼腰”、江漢平原中心城市和長江沿岸經濟重鎮的歷史重任。全市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要從執政為民、服務發展的高度,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時期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自覺把行政復議工作放在政府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糧食行政復議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具體為縣級以上(不包括縣級)糧食行政機關。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行政復議創建意見
一、強化工作規范。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效
逐步實現行政復議業務工作的規范化。行政復議業務工作規范化是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工作的關鍵。要切實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查、決定、善后”四個環節的工作。
(一)以暢通為目標。
一是要落實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告知行政復議權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制發的所有行政執法文書中載明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內容。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每年要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文書落實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要實行行政復議受理重心下移。行政復議受理工作要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各縣(市、區)要在鄉(鎮、辦)設立3個以上的行政復議申請代辦點。接受行政復議申請,并負責宣傳行政復議法律知識、解答群眾咨詢;有條件的還可以利用政府門戶網站,開辟網上受理平臺和設立行政復議電子信箱,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方便、快捷、經濟的申請渠道。
三是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受理程序。申請人通過當面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和通過信函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行政復議機關要向申請人出具已收到申請書的回執;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立案通知書;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提出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要做好記錄。
行政復議協作會議講話
同志們:
不平凡的*年即將過去,新的一年——*年即將到來。在這辭舊迎新之際,國務院法制辦行政復議司在這里召開一年一度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協作會,總結過去一年的工作,分析當前的形勢,研究進一步提高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工作水平的新思路、新舉措,這是一個難得的相互學習和交流機會,很有意義。借此機會,我謹代表國務院法制辦,也代表曹康泰主任,對會議的召開表示衷心的祝賀,對辛勤工作在行政復議工作戰線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志們致以崇高的敬意,并對各部門對國務院法制辦工作的一貫大力支持表示真誠的感謝!
剛才,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鹿心社代表具體承辦單位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致辭,令我們感受到了寒冬中的溫暖,進一步加深了對國土資源工作的了解和認識。下面,我簡要談幾點想法,供同志們參考。
一、充分肯定*年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
*年,國務院各部門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全國行政復議工作座談會精神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實實地推進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一)領導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機構得到一定加強。各部門領導對行政復議工作更加了解和重視,比如海關總署署長在《人民日報》專門發表文章,宣傳海關行政復議工作的成績;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在召開本系統法制工作會議時,專門就進一步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食品藥品監管局擬下發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同時,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各部門積極主動爭取領導支持,行政復議機構編制和人員力量得到進一步加強。比如新聞出版總署設立了獨立的行政復議處,農業部、稅務總局各增加了1個人員編制。
行政復議會領導講話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市第九次黨代會精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總結經驗,查找差距,安排部署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市行政復議工作任務,推動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個新水平。
一、充分認識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復議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全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水平。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密切聯系群眾、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要聽取人民的意見,匯集社情民意,不斷改進自身工作。行政復議工作的核心是保護群眾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公民、法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就是聽取群眾意見、改進政府工作的過程;是依法辦案,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過程。通過行政復議,可以有效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大限度地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進入了一個加快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同時也處于一個社會矛盾的多發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利益格局加快調整,深層次矛盾不斷顯現,維護社會穩定成為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基礎性工作。行政復議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一條法制渠道,辦理程序少、解決問題快、運作成本低,可以簡便快捷地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辦理程序中,避免行政爭議演化成社會矛盾,引發社會不穩定。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實施依法行政,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既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制約機制,也是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監督機制。通過行政復議,不斷糾正錯誤行政行為,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強化公務員隊伍監督管理,增強政府公信力和行政執行力。
行政復議證明標準研究
內容摘要:行政處理活動中的證明標準、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具有同一性。行政復議證明標準具有合理性、哲學基礎和經濟學基礎。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因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不同而不同,即行政復議分別采用“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和“優勢”的證明標準。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區別修訂
證明標準的同一性分析
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是同一的即同質的。在最初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處理公共行政事務而做出行政行為的時候,其采用的證明標準的質量決定了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中證明標準的質量。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訴訟機關對引發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來決定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時候,它們為查明事實所進行的證明活動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的證明活動沒有質的區別,都是依托證據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越權或者濫權。
基于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前后一致性和所做出決定的公信力,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同一的。所以,理解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就等于理解行政處理活動和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比較的角度,本文更多的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理解行政復議中的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設置的哲學基礎
行政復議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的同一性分析
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是同一的即同質的。在最初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處理公共行政事務而做出行政行為的時候,其采用的證明標準的質量決定了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中證明標準的質量。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訴訟機關對引發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來決定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時候,它們為查明事實所進行的證明活動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的證明活動沒有質的區別,都是依托證據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越權或者濫權。
基于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前后一致性和所做出決定的公信力,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同一的。所以,理解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就等于理解行政處理活動和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比較的角度,本文更多的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理解行政復議中的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設置的哲學基礎
行政訴訟活動的核心是查明已發生的事實,分清是非,采用適用的法律。因此訴訟活動的基礎是查明已發生的事實。但爭議發生的時候,事實的發生時間早已過去;所有查明真相的活動都是對過去發生的事情進行復原,因為不可能預見到事實的發生從而通知執法人員在旁參觀見證,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事實的發生。所以,對于所有發生的訴訟爭議(無論是刑事爭議、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都是對過去事實的認定。那么,執法人員怎么認定過去發生了什么呢?通過事實發生時對外界造成的影響和留下的痕跡進行判斷事實的發生方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之所以人們可以認識到一個事實的發生是因為發生的事實是客觀的、是不受人們意識所制約的;“存在決定意識”,正是因為事實的客觀存在才使人們認識發生的事實,如果沒有發生事實就沒有人們對事實的認識,如果沒有存在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有對事實的認識那么這種對事實的認識只能是臆想。客觀的事實在任何時候總是第一位的,這是整個人類認識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所有訴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當事實發生的時候總會對外部世界(外部環境)形成影響和留下痕跡,人們通過對這種影響和痕跡的收集、鑒定、推理和判斷來認知已經發生的事實,來拼湊發生的事實的真相。這種認知事實的方式的成功率受到科學技術、工作方式(譬如如何收集證據等)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人們不可能總是百分之百的正確認知事實,所以對于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不應當是百分之百證明標準,即現在的訴訟法所要求的“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是不現實的和沒有理性基礎的。人們可以把“客觀真實”當作訴訟證明活動的終極目標(即執法人員永遠的追求)但不是每一個案件的證明標準;在案件認知事實中所要實現的證明標準是低于“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的,人們把這種證明標準稱為“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是以人們的主觀形式表現出來的案件的“客觀真實”,但是這種以主觀形式表現出來的“客觀真實”不等于絕對的“客觀真實”。基于不同的訴訟活動的性質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法律真實”具有不同的證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