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范圍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9: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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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論文

摘要: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范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后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國家負責賠償的行政侵權行為

確定行政侵權行為的范圍是許多國家賠償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多數國家是通過規定國家豁免范圍確定賠償范圍的,國家豁免范圍越大,賠償范圍就越小。當然,各國豁免范圍是有差異的,這也就決定了各自的賠償范圍的區別。它們既是各國法律傳統、政法制度決定的,也是與其他法律已有規定相協調的結果,同時還夾雜著一些財政經濟上的考慮,因而是相當復雜的。總體而言,凡符合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未被豁免原則排除的所有行政行為,國家都應予以賠償。

(一)國家不負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

盡管各國關于行政機關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有很多差異,即使同一國家前后法律規定和判例也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對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國防、外交行為,行政機關制定規則條例行為、軍事行為及法律已有規定的國營公用企業事業行為等,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即使可以賠償,也不適用于國家賠償法,而適用特別法。

1.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治行為。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為,如宣戰、媾和、備戰、戰爭動員等國防行為,建交、斷交、批準、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定等外交行為,因公共安全采取緊急衛生、經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為(宣布戒嚴、重大防治救災行為、抗傳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調整、重要行政區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經濟政府行為。國家行為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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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范圍分析論文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范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后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國家負責賠償的行政侵權行為

確定行政侵權行為的范圍是許多國家賠償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多數國家是通過規定國家豁免范圍確定賠償范圍的,國家豁免范圍越大,賠償范圍就越小。當然,各國豁免范圍是有差異的,這也就決定了各自的賠償范圍的區別。它們既是各國法律傳統、政法制度決定的,也是與其他法律已有規定相協調的結果,同時還夾雜著一些財政經濟上的考慮,因而是相當復雜的。總體而言,凡符合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未被豁免原則排除的所有行政行為,國家都應予以賠償。

(一)國家不負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

盡管各國關于行政機關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有很多差異,即使同一國家前后法律規定和判例也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對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國防、外交行為,行政機關制定規則條例行為、軍事行為及法律已有規定的國營公用企業事業行為等,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即使可以賠償,也不適用于國家賠償法,而適用特別法。

1.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治行為。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為,如宣戰、媾和、備戰、戰爭動員等國防行為,建交、斷交、批準、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定等外交行為,因公共安全采取緊急衛生、經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為(宣布戒嚴、重大防治救災行為、抗傳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調整、重要行政區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經濟政府行為。國家行為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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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范圍分析論文

1.人身權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為具體有:(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教唆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與死亡的違法行為;(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財產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具體有:(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牌費用的行為;(4)違法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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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范圍分析論文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范圍的界定

談到這個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一直在范疇上存在不同的見解。比如“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可以在兩個層次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即侵權行為的范圍或者說行政賠償應當界定在哪些事項上……二是指賠償損失的程度,即是否僅賠償直接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是在第一個層次意義上使用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法律概念的,西方國家在國家賠償立法及理論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層次意義上使用‘賠償范圍’這個概念。”還有不少學者對此還談及行政賠償主體的范圍,也就是哪些主體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筆者主要談第一個層次。因為第二個層面。大家都知道已經被眾多學者談到要擴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賠償等內容,對這個趨勢已經比較清楚,而筆者鑒于對哪些侵權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還存在不少學界爭論,將行政賠償的范圍界定在引起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上。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國和大陸法系代表之法國行政賠償比較

下面將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的美國再結合大陸法系的法國簡單比較兩國的行政賠償概況。

首先,從行政賠償范圍的立法模式來看,目前統觀世界各國這方面的立法例大致分為三種,“其一為僅規定概括性條款,未加具體列舉,日本國是這樣;其二是通過行政法院判例薈萃而成的,比如法國;其三是采取概括與列舉并用的方式,這可以在美國的《聯邦侵權求償法》中找到,我國也是這種體例。”“美國有1946年的《聯邦侵權求償法》,但法國卻沒有一個有關行政賠償的法規。”法國首先是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并存的體制,而在法國行政法中,判例等非成文法占有首要的地位,行政賠償制度由行政法院的判例,而不是由成文法確立和發展。至于原因筆者認為除了本身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淵源之外,還不可剔除國家賂償制度在法國的演進過程中對判例的依賴性。

第二,從兩國行政賠償范圍得以確立和發展的沿革來看。西方國家行政賠償制度的確立經歷了國家主權完全豁免時期、國家主權有限豁免時期以及行政賠償制度的全面確立時期。在19世紀70年代以前,所有國家都否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存在。例如當時美國的“國家免責”,即非經政府同意不得對政府起訴。這一原則既適用于聯邦政府,也適用于州政府。自19世紀7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是行政賠償制度的初步確立階段。最初法國的國家賠償是由普通法院受理的,但是這遭到了法國行政法院的堅決反對,并在1873年于著名的勃朗哥案件的判例確立了行政侵權賠償的基本思想。這個判例第一次明確了國家對公務活動所引起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開創了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先例,標志著行政賠償制度的誕生。二戰后,國家賠償制度得到了全面發展,世界各國進行社會、政治、經濟、法律諸方面的改革,其中一個重大變化就是拋棄主權絕對、國家免責觀念,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20世紀40年代后,法國行政賠償范圍的不斷擴大,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同逐步縮小,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和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所確認的事項。法國成為國家賠償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之一。而美國作為以不成文法為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代表也開始制定了專門的國家賠償法典。美國于1946年頒布了《聯邦侵權賠償法》,經過1966年的修改,至今仍在適用。該法規定凡政府的任何人員于其職務范圍內因過失、不法行為或不行為,引起人民財產上的損害或人身上的傷亡,聯邦政府應與私人一樣,負有被提起訴訟并進行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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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賠償范圍研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賠償制度行政賠償范圍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行政賠償范圍的了解和與國外行政賠償范圍的比較,指出我國行政賠償范圍需要進行調整,并逐步拓寬行政賠償范圍以適應國際和國內的發展。

國家行政賠償,是指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賠償范圍可以說是行政賠償中核心的內容。行政賠償范圍有兩層含義:它既包括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也包括國家對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因此,行政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可賠償的行政侵權行為的范圍和可賠償的損害范圍。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主要涉及到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等問題。

從國外典型的立法例來看,西方國家界定行政賠償范圍是以概括性規定為原則,特殊排除為例外,即在規定了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國家責任豁免的范圍之后,就不再對行政賠償范圍做具體規定和詳細列舉。而國家責任豁免所排除的內容,則主要為侵權行為的排除對于受損害利益不直接排除。但我國《國家賠償法》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針對實際存在的情況和現象,采取概括與列舉并用的方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根據行政侵權行為可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總則第2條作了如下概括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在第二章第一節對行政賠償范圍作了詳細列舉,具體范圍有:

1.人身權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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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行政賠償范圍比較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賠償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論文摘要:行政賠償制度的核心問題是行政賠償的范圍問題。美國和法國分別是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而兩國的行政賠償范圍從可以引起承擔這種責任的原因行為即侵權行為角度去比較,可以從一定的程度上看出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存在的一些差異以及發展的趨勢,也簡單地給我國行政賠償法的修訂提供一點意見。文章從立法模式具體內容和理論根據等方面來比較,介紹了兩國的行政賠償范圍的區別。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范圍的界定

談到這個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一直在范疇上存在不同的見解。比如“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可以在兩個層次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即侵權行為的范圍或者說行政賠償應當界定在哪些事項上……二是指賠償損失的程度,即是否僅賠償直接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是在第一個層次意義上使用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法律概念的,西方國家在國家賠償立法及理論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層次意義上使用‘賠償范圍’這個概念。”還有不少學者對此還談及行政賠償主體的范圍,也就是哪些主體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筆者主要談第一個層次。因為第二個層面。大家都知道已經被眾多學者談到要擴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賠償等內容,對這個趨勢已經比較清楚,而筆者鑒于對哪些侵權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還存在不少學界爭論,將行政賠償的范圍界定在引起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上。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國和大陸法系代表之法國行政賠償比較

下面將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的美國再結合大陸法系的法國簡單比較兩國的行政賠償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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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損害賠償范圍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的職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職能得以拓寬,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都可能給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于行政侵權行為,公民、組織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要求行政侵權主體予以賠償。但作為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范圍的行政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法律規定的還不夠完善,從而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制度。本文試就行政損害賠償范圍問題加以探討。

關鍵詞:行政賠償行政賠償范圍行政賠償范圍的擴大

一、我國現行行政損害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范圍。各國規定行使賠償范圍的法律規范在內容上一般都包括積極事項和消極事項兩個部分。所謂積極事項是指能夠引起行政賠償產生的事項,即國家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事項;所謂消極事項是指不會引起行政賠償產生的事項,即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事項。關于行政賠償的消極事項,各國一般都以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但有的國家如日本、法國等,則以務實或理論加以確定。

未明確行政損害賠償的范圍,便于相對人一方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于第二章第一節對此做出明確規定,行政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了對人身權的損害賠償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了行政賠償的消極事項(免責事由①)。以下分述之:

(一)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對人身權的侵害,包括對人身自由權的侵害和對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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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賠償標準的范圍問題

行政賠償標準,是指行政機關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程度范圍,是最終確定國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量的指標所應遵守的準則。《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初,人們對這部法律給予了很高的評價,稱它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對憲法承諾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兌現法等等。但是經過十多年的國家賠償實踐,我們會逐漸發現它的效果并不理想,這與國家賠償的標準不無關系。

一、確定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

如何確定賠償的標準,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世界各國大抵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加以確定。總體來看,各國在賠償標準上大致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充性原則、撫慰性原則。這三種原則分別代表了三類不同水平的賠償標準:

1、懲罰性原則

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1]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于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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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實踐改革行政賠償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行政賠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完善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對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落實行政責任起到了重要作用、行政賠償原則過于單一、“違法”認定標難模糊、違法原則無法解決行政裁量權濫用以及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瑕疵致損等情況下的賠償問題、違法原則難以解決共同侵權等情況下的責任分擔問題、行政賠償范圍過于狹窄、行政賠償標準過低、行政賠償程序不夠合理、確立多元化的歸責原則、擴大行政賠償的范圍、適度提高行政賠償的標準、優化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國家賠償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完全確立。但由于歷史、現實諸多因素,行政賠償制度在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標準、賠償程序、追償程序等諸方面還不夠完善。為適應實踐的需要,行政賠償制度應著力從這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關鍵詞]行政賠償歸責原則行政程序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依法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

1995年《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最終確立。十年以來,該法對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落實行政責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歷史、現實諸多因素該法尚不完善。現主要針對我國行政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求完善對策。

一、我國行政賠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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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論文

一、確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性

確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現代法治強調權利本位,以對公權的規制和對私權的保護為基本特征。從法理上來說,有損害就有賠償,只要某一違法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損害行為主體就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從現有法律制度來看,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已經能較好地解決行政不作為違法性的確認問題,但是救濟的結果卻只是確認不作為或限期作為,而這種結果往往可能是在特定時間過后成為一種毫無價值的救濟,即使仍有價值,也由于時間的拖延而給相對人造成了不少不應有的損失,比如說貽誤商機、喪失特定的就業機會、減少收入等。可見行政不作為這一違法行為現實地侵犯著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構成行政侵權,其法律后果之一便是應該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如果對此種怠權的行為不予以嚴格追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予法律嚴懲,不責令行政機關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予以賠償,就會出現有違法的行政不作為得不到有力監督和制約,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救濟的現象。由此,確立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任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則,可以減少行政不作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情況的發生,同時使受害者在受到行政不作為違法損害時又能得到國家賠償,從而起到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作用,也可以促使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減少行政不作為的發生。

建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制度是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的需要。公共負擔平等是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理念,行政賠償以違法為歸責原則,對于作為的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己形成共識,而對于行政不作為,行政相對人是否有權提起賠償則仍存爭議。筆者以為,《國家賠償法》是解決國家機關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而出臺的,它應該對作為行為和不作為行為進行全面規范,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救濟,切實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行政不作為以不作為的形式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從行政相對人的損害而言與作為的行政行為并無實質區別,應賦予行政相對人以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權利。實踐中,正是由于我國《國家賠償法》中對行政不作為的賠償責任規定不甚明確,沒有建立起行政不作為侵權責任制度,導致在司法實踐當中,對行政不作為行為造成的損害應否賠償及如何賠償很難操作,似乎無法可依,這與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不相符合。

建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制度是推進現代行政法治建設的需要。政府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做到權責統一。“凡因系一個義務上當做的事而他不做時,就可要求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國家賠償法作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法律,它應該對行政作為和不作為進行全面規范,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充分的救濟。同時,將行政不作為違法的責任歸到國家賠償責任中可以改變過去在行政立法中只強調權力,而忽視義務的存在的情況,有助于建立行政權力制約機制。行政權作為一種公共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通過立法授予行政主體行使公共管理權的同時,也要求行政主體對公眾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行政權既是一種職權,更是職責。確立行政不作為由國家負賠償責任這一規則,實際上就是要求行政主體應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從而達到行政權力和行政義務的基本平衡。如果行政主體經常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對各類違法行為該制裁的不制裁,對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該保護的不保護,這既不利于維護公共利益,也有損于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與人民授權的目的不相符合,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二、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

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是公民憲法權利的保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立法的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憲法確立了公民有控告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權利,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不作為侵犯且造成損害的人,當然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由此,將行政不作為這一違法行為納入國家賠償責任之列是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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