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利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20:25:2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行政權利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行政權利

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利芻議

本文作者:李柏瑩工作單位:遼寧大學

(一)行政合同概念及特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職能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設立、變更、終止雙方行政上權利義務的協議。①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而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正因為行政合同是由行政機關與公民或組織間訂立的具有平等性的合同,因此,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的特性。行政合同具有雙重特性:一方面,它具有行政性,是一種行政行為,是行政權力干預經濟社會的新形式;②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之契約精神。(二)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利的體現1.行政機關的合同選擇權行政機關的合同選擇權是指行政機關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對于合同向對方的選擇,行政機關并不存在相應的特權,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自主選擇其認為最為合適的當事人。這種選擇的權利是行政機關所獨有的,因此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有的自主的選擇權,是行政機關所特有的權利。2.行政機關對履行行政合同享有監督權與指導權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須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判斷者,哪些履行方式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由行政機關決定。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可以指導、監督、檢查合同相對人切實的履行其合同中所應承擔的義務,保證合同得到全面、實際的履行。在我國的立法中行者機關的監督指導權也得到了確認。3.行政機關有單方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執行公務,實現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計劃或當前社會形勢、公共利益的需要,隨時中止、終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不必取得相對方的同意。當然,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情況的變化程度決定變更或解除合同。這種單方的變更和解除權可以理解為在情事變更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權4.行政機關的單方制裁權在合同行使過程中,相對人若違反合同,行政機關可以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相對人單方予以制裁。行政機關行使這一權力的目的,不僅是處罰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更主要的是為了保證公務的實施行政主體享有制裁權。這種權利不需要通過法院判決來予以行使,而是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行使。它的理論基礎在于法律從行政管理角度為保障契約義務必須履行而施加相對人的法律責任。③當相對人違反合同損害公共利益時,行政主體享有直接制裁的權力。行政機關的行政制裁權的方式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罰金和解除合同三種形式來實施。因此這種單方的制裁權便是行政合同中行政權利行使的特殊之處。

(一)首先應科學的界定何為公共利益可確定的是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必須符合量最廣且質最高的標準。整體上國家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高于其中的某一集體利益,而集體利益又高于個人利益,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衡量。(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現代社會契約原則上采取主觀等值原則,就是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則在所不問。[3]行政合同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手段,決定了合同雙方在地位上并不平等,但是由于行政合同具有合同的特征,又要求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因此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很有必要的。(三)公開制度行政機關應將行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的過程都公之于眾,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處于公開透明的階段。即使合同需要變更也應告之利害關系人,使得行政權利行使過程透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而且這種公開不僅僅是對相對人的公開,只要是不涉及保密的合同,都可以對社會公開,這樣也可以使社會對公務活動予以監督,防止行政權利的不當行使和消極行使。(四)通知并且說明理由行政機關在簽訂合同以及變更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相對人,并將理由予以說明。這就需要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時,要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作為依據,這就使得行政權利的行使更為謹慎。這也在另一個角度限制了行政權利的濫用。當然,在告知相對人后應當給予相對人申辯的機會,聽取其解釋。在這樣有理有據,又充分聽取相對人意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利的行使就更有可能向著正當、透明的方向發展。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利并且將其與行政權力相區分是十分必要的,這也是在某些公益與私益趨同、雙方地位漸趨平等的領域中需要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利來解決問題的原因。但是因為行政機關天生地位的不平等性,對其行政權利的限制也成為必然。我們既要加強對行政權利制度的建構,又要保證對行政機關特權的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在實現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目的的同時,維護好公共和相對人雙方的利益。

查看全文

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具有不同的性質、特征,存在原則區別。對兩者的關系必要正確認識和擺放。現代行政法須對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進行公平、合理的配置。雙方盡管客觀存在經常、永久性的矛盾乃至沖突,但可以控制于合法、合理、節制、適當的范圍和限度內,且有望實現既相互監督制約又相互激勵促進。

關鍵詞:行政權,行政相對方權利,公平合理配置,互相制約與促進

行政權和行政相對方權利,均屬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的核心概念。兩者各自的性質、特征,尤其是相互關系問題,是深入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的切入點。本文試做探析。

就產生與發展而言,行政權早于行政相對方權利,這是由其在社會歷史舞臺上,甚至比行政法捷足先登決定的。在不存在現代意義行政法時代的行政權,曾經是能支配整個社會的權力(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頁。)。其凌駕于社會之上,占絕對統治地位,不受任何約束,對所有的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無限度、無止境干預,且不依程序而無序行使,又與義務、責任全不相及(注:崔卓蘭:《行政程序法要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頁。)。不難得出結論,集合上述特征的行政權,對于其承受對象而言,不啻是驅使、奴役、壓迫的同義詞。正因如此,一些資本主義國家自建國伊始,便對行政權持戒備、防范態度,千方百計地對其加以限制約束。包括僅在其國家中留下“一個甚至連其自身組織也盡可能合理經濟”的“最低限度的行政權”(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89頁。)。彼時仍被廣泛使用的行政權一語,已不再意味著是至高無上的專制統治權,而僅限于“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注:《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5年版,第333頁。)。

行政相對方權利之概念,與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密切相聯。可以說,將其與行政權相提并列是現代意義行政法的功績。而其不停留于法律紙面,逐步被享有與使用,則依賴于社會的行政法治化。因為在傳統社會或行政非法治化的狀態下,社會中僅存在行政權力關系而沒有行政法律關系,更無從談起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問題。

查看全文

行政權利與村民自治制度關系探討論文

編者按:近年來,關于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可以說已經深入到了各個方面,不僅國內的學者,就連國外的許多學者也越來越關注這一制度,從村民自治產生的歷史背景,發展進程到村民自治的本質、內涵及運作的理性分析等等。這些研究對于推動與完善我國農村村民自治有著重要的理論指導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制度設計的根本動機和目的以及在國家現代化的歷史長河中國家與農村社會的關系來看,其國家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然要出現的,因此,我們必須認清沖突產生的根源,從而更加實際地去化解這種沖突。本文主要對調整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進么分析探討。

[摘要]村民自治制度作為國家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實現國家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在經歷的20多年中的確對農村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制度設計的根本動機和目的以及在國家現代化的歷史長河中國家與農村社會的關系來看,其國家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然要出現的,因此,我們必須認清沖突產生的根源,從而更加實際地去化解這種沖突。文章試圖從村民自治的歷史發展的背景,從國家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質及我國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政權在農村基層的作用來分析沖突的表現以及沖突的原因從而找出解決的辦法。

[關鍵詞]行政權;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權;司法救濟

中國的農村村民自治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總體看來,它既是中國農村基層治理模式發展的歷史延續,又是社會變遷的一個必然結果。近年來,關于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可以說已經深入到了各個方面,不僅國內的學者,就連國外的許多學者也越來越關注這一制度,從村民自治產生的歷史背景,發展進程到村民自治的本質、內涵及運作的理性分析等等。這些研究對于推動與完善我國農村村民自治有著重要的理論指導作用。然而這個當年被舉國一致寄予基層民主建設厚望的制度,并沒有幫我們找到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更好地維護農民的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及經濟的發展。于是好多人開始反思村民自治制度建構的合理性,一些學者將村民自治的困境主要歸因于我國傳統文化的落后以及村民素質低下或農村家族勢力強盛、公共服務能力薄弱等因素的制約[1],但筆者認為其步入困境的主要原因還是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所致,要想真正發揮其預期的價值,如何去調整好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乃是重中之重。本文將主要從這方面加以分析和論證。

一、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沖突的表現形式

對于村民自治,中國憲法和法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有關村民委員會的規定。基于村民自治的主體以及目的之考慮(學者對此有不同意見),筆者部分采納徐勇教授之觀點,即自治主體是村民,目的是使廣大村民在本村范圍內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有效地處理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本村公共事務,保證國家對農村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2]因此可以說村民委員會就是自治組織的一個“完全獨立的權力-利益主體。”[3]這是詮釋村民自治的核心。關于村委會,《村委會組織法》的界定是:它是指農村社區的居民自己組織起來,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核心內容的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種政治參與形式。因此,在此筆者認為可以將村民自治權狹義地理解為四項內容,即民主選舉權、自主決策權、自主管理權和民主監督權。既然法律規定其是一個群眾性的自治組織,那么自治權應該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的制約,其自治權卻受到了國家行政權的干預和限制,使得村民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大打折扣。公務員之家

查看全文

“村財鄉管”:行政權利的一種錯用

最近幾個月到基層調查,發現不少農村中除了原有的征地、拆遷、計劃生育、宅基地、選舉、干部貪污等熱點問題以外,又增加了一個新的話題:“村財鄉管”。顧名思義,就是“村子里的財務”讓“鄉政府來管著”

“村財鄉管”的具體形式

記者所調查的幾個縣幾十個鄉,對“村財鄉管”采取的具體方式是,有的對所有的村全部采用這種方式;有的抽出一兩個鄉做試點;還有的因村而宜,如某個村集體企業實力雄厚,村集體資金較多,或有被大量征地、搞建設項目,村集體積累數額較大,易發生違規事情;或者雖然說村集體資金數額不是特別大,但村班子渙散,村民反映比較強烈等,這幾種情況中有任何一種出現,都對該村實行“村財鄉管”。

“村財鄉管”的具體操作方式,各地也不盡相同。最基本的做法是,村里的錢和會計的賬都保存在鄉里,村里要花錢,需要由村委會寫出申請,村民理財小組同意,然后報鄉里批準。報賬時也是這個程序。也有的鄉管的更具體,連村委會的公章也要統一集中到鄉政府保管,如村里需要用公章,有村干部寫證明到鄉里去蓋章。為了確保資金的安全,鄉村兩級互相制約,取款時用的財務章和法人印鑒鄉、村各保管一個。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多數還是都保存在鄉里。

雖然各地對“村財鄉管”的操作方式管理的很具體,但從縣到鄉的政府部門很少有制定一套適合本地特點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村財鄉管”的運行方式、各自的職責、以及發生問題后如何追究責任等。

基層政府:“這是逼出來的辦法。”

查看全文

行政權利公開工作匯報

自從我區大力推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以來,在區行政權力領導小組的指導和全鄉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鄉推行行政權利力公開透明工作進展比較順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階段性成果,現將工作匯報如下:

一、建立強有力的領導組織

為貫徹區政府辦“吉青府辦字[2011]104號文件”的精神,切實加強對開展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領導,我鄉迅速召開全鄉會議,會上成立了以黨組書記、鄉長任組長,黨組成員組織委員劉開富任副組長,黨政辦肖猛、武麗萍為成員的“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鄉各站所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各站所長作為這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保證具體責任落實到人。同時,會上還制定了《鄉關于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實施方案》。

二、公開職權目錄和權力運行流程圖

在鄉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指導和審核下,各站所編制了各自的職權目錄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包括行政許可類流程圖、非行政許可類流程圖、行政處罰類流程圖、行政強制流程圖、行政征收類流程圖、其它行政職權流程圖。公開的形式應從有利于群眾知情辦事和便于監督出發,按照實際、實用、實效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在普遍推廣公開欄、明白卡、簡報、廣播電視、報刊、新聞會等形式的基礎上,大力推進窗口公開和電子政務,豐富和完善政務信息公開的載體,建立統一的公共信息資料庫,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做到公開的時間與內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對穩定性或經常性的,長期公開,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隨時獲得;凡階段性或臨時性的,隨時公開,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及時知悉。

通過公開職權目錄和權力運行流程圖,使得各站所同志明確了自己的職權責任,改善了工作作風,保證了來我鄉辦事的單位和群眾能夠對我鄉的辦事程序一目了然。

查看全文

人權與行政法研究論文

一、“行政權”或“市場”不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

關于行政法的邏輯起點,目前少有專門的論述,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有以下幾種觀點或與行政法邏輯起點相關的觀點:

熊文釗教授在《現代行政法原理》一書中開篇第一章中,認為現代行政法法學研究的理論起點是:行政、行政權、行政關系。盡管沒有使用“邏輯起點”的字眼,筆者以為他實際上就是在論述行政法的邏輯起點。[2](p3-21)朱春萍博士認為:前蘇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國家管理”,而俄羅斯現在的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執行權”,從而實現了行政法邏輯起點的轉換,俄羅斯行政法學界“在理論上認定執行權是俄羅斯行政法模式構建的基點,規范執行權也必定成為其行政法發展的基本方向性內容。”但是現在還很難看出俄羅斯行政法模式是“綜合控權觀”還是“平衡論”。[3]章劍生教授認為:重構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應以有效率的行政權和有限的行政權為邏輯起點。[4]以上三位學者雖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確地或者從中國行政法的角度討論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但是他們都接近或者說代表了我國行政法學界一種潛在的傾向,那就是認為行政權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

行政法就是“關于行政的法”,講述行政法從“行政、行政權”開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來無可非議,但是教材體系的起點并不是邏輯起點。以“行政、行政權、行政關系”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存在很多問題。首先,邏輯起點應當是一個高度濃縮的概念,以三個概念同時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不夠精確。其次,“行政”不是一個法學概念,無法凝聚和貫穿法學的理念和價值。以“行政權”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它既具備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邏輯起點的形式要求,從“行政權”出發可以構建行政法的邏輯體系。但是以“行政權”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仍然存在重大缺陷。首先,以“行政權”為邏輯起點,不能很好地說明行政權或行政法的性質,一個事物性質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只能從它與對立面或周圍其他事物的聯系上來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無所謂“下”,不知道“本”,也無所謂“末”。雖然幾乎所有的行政法學者幾乎都承認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之間的矛盾關系,但是因為從行政權出發來構建行政法的體系,不可避免的忽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以行政權為核心和歸宿,具有不自覺的片面性或單線性,很容易滑向“管理論”。其次,以“行政權”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不能說明“行政權從哪里來”,即行政權的來源。行政權并不能作為自身產生的原因,而應當另有產生它的源頭,即行政權之本。以“行政權”為邏輯起點,不僅不能說明行政權的原因,甚至會本末倒置。再次,以“行政權”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不能說明“為什么要行政權、行政權是干什么的”,即行政權的目標和功能。行政權為誰服務、它保障什么、維護什么、防止什么以及懲罰什么,從行政權出發都無法尋找答案。最后,以“行政權”為邏輯起點,不能說明行政權的界限和為什么要制約行政權。

關于行政法的邏輯起點,還有另外一種觀點。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認為: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政府、社會、市場”,而市場經濟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市場、社會、政府”。“基于這種邏輯起點之上的行政法制度安排,就必然要賦予個人以盡可能廣泛的行為選擇自由,賦予各種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以較大的自治權,而只賦予政府以必要的、通常是非常有限的經濟管理與社會管理職能,并通過嚴格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安排以及行政權監督和公民權救濟機制,來確保行政機關不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方式實現社會公益的最大化。”[5](p338-341)應當說該主張的實質內容是合理的,它正確地體現了行政法的價值,明確了行政權的界限,界定了行政法的功能,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要,指明了中國行政法變革的方向。但是該種提法本身很不確切。首先,該主張是從經濟的角度來論述行政法的,因此其提法根據其自身的邏輯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但是從通常的角度來看,這種提法就有些欠妥。其次,“政府、社會、市場”或“市場、社會、政府”與其說是邏輯起點,不如說是一個邏輯路線,如前所述,邏輯起點應當是一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高度濃縮的范疇。以筆者的理解,該觀點可能是想表達這樣的意思: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政府”,而市場經濟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市場”。果如此,則該觀點實際上是主張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市場”。再次,即便以“市場”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也是不精確的。“市場”不是一個法學概念,同樣不能凝結法學的理念和價值。權利、義務是法學的中心范疇[6](p281),市場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市場只是配置社會資源的一個手段,是市場主體自然人或法人發生權利義務的場所。市場經濟或許對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有推動作用,但是它只是行政法的社會背景和賴以滋生的環境,由于其內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確定性,很難成為一個法學的概念。因此,從“市場”出發,無法構建行政法的理論大廈。

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只能在“行政權”、“市場”之外去尋找。

查看全文

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分析論文

一、“行政權”或“市場”不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

關于行政法的邏輯起點,目前少有專門的論述,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有以下幾種觀點或與行政法邏輯起點相關的觀點:

熊文釗教授在《現代行政法原理》一書中開篇第一章中,認為現代行政法法學研究的理論起點是:行政、行政權、行政關系。盡管沒有使用“邏輯起點”的字眼,筆者以為他實際上就是在論述行政法的邏輯起點。[2](p3-21)朱春萍博士認為:前蘇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國家管理”,而俄羅斯現在的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執行權”,從而實現了行政法邏輯起點的轉換,俄羅斯行政法學界“在理論上認定執行權是俄羅斯行政法模式構建的基點,規范執行權也必定成為其行政法發展的基本方向性內容。”但是現在還很難看出俄羅斯行政法模式是“綜合控權觀”還是“平衡論”。[3]章劍生教授認為:重構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應以有效率的行政權和有限的行政權為邏輯起點。[4]以上三位學者雖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確地或者從中國行政法的角度討論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但是他們都接近或者說代表了我國行政法學界一種潛在的傾向,那就是認為行政權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

行政法就是“關于行政的法”,講述行政法從“行政、行政權”開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來無可非議,但是教材體系的起點并不是邏輯起點。以“行政、行政權、行政關系”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存在很多問題。首先,邏輯起點應當是一個高度濃縮的概念,以三個概念同時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不夠精確。其次,“行政”不是一個法學概念,無法凝聚和貫穿法學的理念和價值。以“行政權”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它既具備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邏輯起點的形式要求,從“行政權”出發可以構建行政法的邏輯體系。但是以“行政權”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仍然存在重大缺陷。首先,以“行政權”為邏輯起點,不能很好地說明行政權或行政法的性質,一個事物性質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只能從它與對立面或周圍其他事物的聯系上來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無所謂“下”,不知道“本”,也無所謂“末”。雖然幾乎所有的行政法學者幾乎都承認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之間的矛盾關系,但是因為從行政權出發來構建行政法的體系,不可避免的忽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以行政權為核心和歸宿,具有不自覺的片面性或單線性,很容易滑向“管理論”。其次,以“行政權”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不能說明“行政權從哪里來”,即行政權的來源。行政權并不能作為自身產生的原因,而應當另有產生它的源頭,即行政權之本。以“行政權”為邏輯起點,不僅不能說明行政權的原因,甚至會本末倒置。再次,以“行政權”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不能說明“為什么要行政權、行政權是干什么的”,即行政權的目標和功能。行政權為誰服務、它保障什么、維護什么、防止什么以及懲罰什么,從行政權出發都無法尋找答案。最后,以“行政權”為邏輯起點,不能說明行政權的界限和為什么要制約行政權。

關于行政法的邏輯起點,還有另外一種觀點。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認為: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政府、社會、市場”,而市場經濟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市場、社會、政府”。“基于這種邏輯起點之上的行政法制度安排,就必然要賦予個人以盡可能廣泛的行為選擇自由,賦予各種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以較大的自治權,而只賦予政府以必要的、通常是非常有限的經濟管理與社會管理職能,并通過嚴格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安排以及行政權監督和公民權救濟機制,來確保行政機關不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方式實現社會公益的最大化。”[5](p338-341)應當說該主張的實質內容是合理的,它正確地體現了行政法的價值,明確了行政權的界限,界定了行政法的功能,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要,指明了中國行政法變革的方向。但是該種提法本身很不確切。首先,該主張是從經濟的角度來論述行政法的,因此其提法根據其自身的邏輯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但是從通常的角度來看,這種提法就有些欠妥。其次,“政府、社會、市場”或“市場、社會、政府”與其說是邏輯起點,不如說是一個邏輯路線,如前所述,邏輯起點應當是一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高度濃縮的范疇。以筆者的理解,該觀點可能是想表達這樣的意思: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政府”,而市場經濟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可以被歸結為“市場”。果如此,則該觀點實際上是主張行政法的邏輯起點是“市場”。再次,即便以“市場”作為行政法的邏輯起點也是不精確的。“市場”不是一個法學概念,同樣不能凝結法學的理念和價值。權利、義務是法學的中心范疇[6](p281),市場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市場只是配置社會資源的一個手段,是市場主體自然人或法人發生權利義務的場所。市場經濟或許對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有推動作用,但是它只是行政法的社會背景和賴以滋生的環境,由于其內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確定性,很難成為一個法學的概念。因此,從“市場”出發,無法構建行政法的理論大廈。

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只能在“行政權”、“市場”之外去尋找。

查看全文

行政執法規范人權保護思索

一、人權與行政權的基本內涵闡釋

(一)人權的基本內涵

人權的概念,最初由17、18世紀由歐洲文藝復興中新興資產階級提出來的,用來對抗君權和神權。所謂人權:就是我們每一個人作為“人”存在而本身具有的以及應當具有的權利。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的主要作者杰斐遜這樣寫道“: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有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①著名人權學者徐顯明教授認為人權是法治的真諦。只有當所有人的法定權利、自由和創造得到尊重時,和諧社會的構建才能有堅實的基礎,只有社會成員的正當權利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障,才可能有社會和諧。目前中國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政策應堅持以人為本,人之本乃人權,沒有人權,人將不成為人,“人權是現代法最基本的價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人類文明的標志,也是一切進步的法的基本特征。”②行政權的主動性、廣泛性、暴力性特點決定行政權在執法活動中,在舉手投足之間就已經對執法相對人產生巨大的影響。正因為如此,在行政權運行過程中肯定、尊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人權,進而實現“人”作為一個“類”存在即人類的普遍人權至關重要。

(二)行政權的基本內涵

行政的核心和實質是行政權。馬克思說:“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③即行政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依照法律對社會執行、管理的職能。行政權則是指“執行、管理權,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國家法律、管理國家內政外交事物的權利。”④由此可見,行政權是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權力中最動態、較廣泛、強制性的權力,隨著國家各項事務的增加,以及社會事務的多樣化和復雜化,行政權的觸角也延伸到社會的各個角落,涉及到方方面面。行政權從一般意義上講,政府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的接觸最頻繁,對公民基本生活的影響最大。因此,一個國家普通公民而言,對于公權力的印象,首先可能就是警察、罰單、稅收、征收、審批等等具體行政行為,這正是行政權的單方面性、主動性、國家強制性的特征決定的。

二、人權保護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

查看全文

現代行政控權理論特點論文

摘要:行政法無論是在近代還是在現代,都強調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傳統行政控權理論形成于資產階級上升時期,順應時代的發展。然而,傳統力量和現代社會要求之間的張力使傳統行政控權在保持其固有的理論根基的同時,實現著蛻變,這種蛻變是適應現時代的,在保持傳統之基本立場和框架的情況下,對其內涵的實質內容作面向現實的變更.“控權”在近代和現代的內涵及其表現形式有所變化,近代,是單一的行政控權,而現代所強調的是一種綜合的行政控權。

關鍵詞:行政控權行政權力公民權利行政關系

一、行政控權界說

“行政”一詞的英文是Administraifo~,學者們對行政的解釋不一,有“目的實現說”、“國家意志執行說”、“除外說”等。行政首先表現為一種權力,或以權力為基礎,或以權力為背景,而現代法治、憲政所要求的根本點就是對權力本身進行規制。本文認為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專指國家行政主體對國家與公共事物的組織和管理活動,它針對的對象不限于國家事物,還包括廣泛的公共事務,它實施的主體是國家行政主體,它運用的手段是組織與管理。

“控權”是基于權力的擴張性和侵害性的立場,主張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以防止其濫用,但它并不排斥管理論中的“保權”。“控權”與“保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真正的‘控權論’即在價值導向上倡導行政法的控權功能,又在實際上承認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同時“控制”與“限制”有所不同,“限”具有“阻隔”、“指定范圍、限度”、“限定”的意思。“控”具有“駕馭、支配”的意思。。限制是消極的,控制是積極的。“限權”是指對行政權力進行消極限制,盡可能少授予行政權力,即限制行政權力的范圍,是近代以來自由主義時期行政法特點。總之,這里的控權指“行政法基于法律的立場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而積極駕馭、支配行政權力,它是對行政法功能的一種高度概括,也是對行政法自由、民主價值的一種定位。

二、行政權力為什么需要控制

查看全文

權利與權力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相對于其他法律部門而言,行政法是最缺乏理論根基的。川行政法所以會出現這種理論基礎薄弱、邏輯建構困難的原因,除了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與憲法制度的密切關系以及受到各國經濟政治條件,特別是各國政治體制建構的影響和制約外,還受到兩個因素的制約:一是總體來說,行政法的歷史相對較短,與民商法、刑法和訴訟法相比,缺乏永久歷史文化傳統的淵源;二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國家行政權力關系的復雜性和敏感性。

但是,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學體系都必須有深厚而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科學的理論邏輯的建構,否則這個法律部門的存在就缺乏合理性基礎,這一法學理論體系就不能稱之為現代科學。而科學理論的建立以核心范疇的形成及其科學界定為標志,一個法律部門的合理運作以核心理論范疇及其所界定的價值指向為調整目標。

行政法的核心范疇或核心命題是國家行政,它是關于國家行政的法律制度。但行政是一個復雜的社會文化和政治文化現象,其焦點是行政權力。第一,行政之特殊性在于它是與國家權力緊密聯系的,它是一種特殊的國家權力,沒有國家權力就沒有行政。第二,權力在國家行政的運作過程中處于核心的地位。行政機關指的是國家建構起來的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行政功能是行政權力發揮管理社會、監督社會的作用和影響;行政過程乃是行政權力運作和發揮功能的過程。權力滲透于、貫穿于行政的全過程。第三,行政法所以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部門,在法律關系上呈現出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也在于權力的特殊品性。

行政權力的作用對象是市民社會中的私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行政權力與私主體權利的關系是行政法關注的基本關系。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就是既要切實保障私權利的合法行使和實現,為私權利服務,又要防止、控制和禁止私權利的濫用和主觀隨意性,以維護公共利益不受私權利的非法侵害。因之,行政法得以存在的社會現實基礎乃是私權利與行政權力之間的矛盾和沖突關系。它的重要使命就在于協調和整合私權利與行政權力之間的關系。既使國家行政權力能合理、合法、高效地順利行使,又使行政權不至侵犯私權利的正當、合法行使,為私權利的實現提供必要的社會服務。

故而,我們認為,所謂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或行政法的理論邏輯應當圍繞著私權利與行政權力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整合模式來展開,以確定行政法在處理這一對相互矛盾的關系時的基本價值指向。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