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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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定金的性質

(一)定金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方式。定金是通過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其擔保性體現在法律對定金罰則的規定上,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是通過定金合同和給付行為設定的。首先,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它既可以體現為主合同中的定金條款,也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定金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雖然采取口頭形式,但實際給付定金的,不影響定金的成立。其次,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即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約定。當事人要么明確約定其給付的金錢為定金,要么約定了定金罰則的實際內容,否則不構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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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宣傳的性質

作為黨的喉舌,黨的宣傳工作具有自身鮮明的性質和特點,只有深刻把握這些特性,我們才能了解宣傳工作的內在規律,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充分發揮其在三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黨的宣傳工作的性質黨的宣傳工作實質是工人階級和人民群眾的輿論工具,它從根本上體現人民群眾的利益。這一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堅定地站在黨的立場上,向人們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我們的黨是工人階級的黨,是為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的黨,黨的宣傳工作必須向人民群眾大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使人民群眾認識自己的利益,并且團結起來為自己的利益而奮斗。

第二,幫助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提高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們黨的指導思想,是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強大思想武器。黨的宣傳工作的重要任務就是用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去教育黨員、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用鄧小平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全黨。從而深化人們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更好地從事改造客觀世界的實踐。公務員之家:

第三,引導人們積極向上,開拓進取,為實現黨的目標而奮斗。黨的宣傳工作要號召、鼓舞和激勵廣大人民群眾為自己的共同事業而奮斗,就必須通過自己的宣傳活動來激發人們的革命和建設的熱情,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使廣大人民群眾對實現黨的目標充滿信心。

第四,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愿望和呼聲。黨的宣傳工作,是黨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愿望和呼聲,傳達黨和政府對于解決人民群眾所提出的各種問題的方針和政策,是宣傳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因此,黨的宣傳工作一方面要為群眾謀利益,傾聽人民群眾的要求、愿望和呼聲,如實反映他們在生產、生活、工作、學習中提出的各種問題;另一方面,它又要及時傳達、解釋黨和政府對于解決這些問題的方針、政策,溝通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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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性質感想

敬愛的黨組織:

體會到黨的先進,經過了今天的學習。黨的偉大。感謝這次學習的機會,希望自己可以好好珍惜這次學習的機會,從真正的意義上去感悟黨的內涵。

丁茜老師的講解中完成了黨的性質》學習。讓我對中國共產黨的認識由原來的朦朧和模糊到現在逐步了解并深入學習,今天是學習黨課的第一節課。由于自己在高中是理科出身,幾乎沒有很多時間去學習這些,所以總覺得自己對政治對時事的領悟的認識都處于一個比較膚淺的層次。這次的培訓中,希望自己能對黨有更加深刻的認識,能學習到更多的精髓之處,并且能使自己在思想上能發生較大的轉變。

要成為一名合格的黨員,毫無疑問。入黨積極分子的培訓是將來要發展成一名合格黨員的第一道門檻,而我作為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的第一堂課程,首要知道便是中國共產黨的性質,黨的十六大將中國共產黨的性質概括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幾句話從黨的階級性和先進性、黨的根本宗旨、黨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中國共產黨的本質屬性。接下來老師便講到對中國共產黨性質的解讀,即對兩個先鋒隊,一個領導核心,三個代表的理解。并且就這幾年的國內大事,比如汶川地震,玉樹地震都讓我知道,黨的任務責任和意義。黨,讓我更加的團結,黨,更加的讓相信祖國,相信我能戰勝一切的艱難困苦。

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黨的根本宗旨和歷史使命決定了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兩者是統一的正是由于中國共產黨的先進性性質,所代表的利益階層的廣泛性,所以我黨要做到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堅持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相統一,以達到真正保持先鋒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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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性質分析

以物抵債在現實生活當中自古有之,但是在立法時并沒有將以物抵債納入法律規范當中,致使以物抵債的概念及含義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理論研究中對于以物抵債的性質和效力爭議頗多,理論學說認定存在的模糊和混亂影響了司法實務,現實當中涉及以物抵債案例的判決結果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影響了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中小企業經營中對于貸款的需求量增加,使得民間借貸糾紛案例增多,當民間借貸無法按時還款時,以物抵債的情況十分普遍。而判決不公不僅會導致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還會影響經濟交易秩序的公平和穩定。

一、以物抵債的概述

我國現行民法規范體系中對以物抵債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法律糾紛案例當中,尤其是在民間借貸中,當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借款時,往往以實物折抵債務,使得涉及以物抵債的糾紛案例數量不斷增多。(一)以物抵債的概念。以物抵債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債權協議,當一方以金錢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時,以給付實物沖抵債務的法律行為。因為以物抵債在法律當中沒有明確規定,其概念只是理論界和司法機關根據以物抵債在現實當中的具體做法給出的概括性總結。以物抵債的特點決定其成立要件具有一定的要求,首先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協議,協議簽署一方負有金錢給付義務。其次是該當事人因為經營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給付金錢存在困難,最終以實物沖抵金錢債務的法律事實。(二)以物抵債的法律價值。雖然法律對于以物抵債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以物抵債的事實案例卻在不斷增多。因此,在司法實務當中,以物抵債制度發揮了重要的法律價值。首先,以物抵債確保合同的履行。以物抵債的發生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財務或者現金出現了一定的狀況,使得原有合同義務的履行出現了重要問題。如果法律只允許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交易或者義務履行,極有可能導致合同義務履行不能,最終致使先履行義務人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甚至會引起法律糾紛。以物抵債的方式利用其他標的物沖抵了債務關系,促進了合同義務的有效履行。其次,以物抵債是建立在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之上。民法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原則,雖然以物抵債的合同義務履行方式并不是雙方當事人合同訂立之時的意思表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和合同雙方發展形勢的變化,雙方訂立合同時的基礎已經發生變化甚至不復存在,履行原有合同義務具有一定的困難,針對突發狀況,雙方必須及時調整意思表示,達成新的協議,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完成合同的履行。雖然此種方式并不能達到雙方之間的滿意,但是卻是雙方經過綜合考量之后的最佳解決方式,是雙方新的意思自治主導下達成的新的協議。最后,以物抵債充分保障了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以物抵債的原因是合同義務履行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原有的合同義務履行存在問題,如果不允許以物抵債的方式履行合同義務,就有可能導致履行義務一方違約,合同將得不到履行,將會導致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以物抵債的方式雖讓不能保證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全部的補償,但是能使其免于遭受更大的利益損害,對其權益具有保障作用。

二、以物抵債的分類

以物抵債的分類有很多種,通過對以物抵債進行分類,有利于對其情形進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根據原有合同的時間節點可以分為合同義務履行期滿前的以物抵債和合同義務履行期滿后的以物抵債。(一)合同義務履行期限屆滿的以物抵債。合同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具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因為自身的原因,使得合同義務無法履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簽訂以物抵債的協議,轉移控制合同義務人的財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無論是合同義務未履行,亦或是合同義務部分履行,但未履行完畢,首先是原合同有效,并且在履行能力發生變化之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基礎重新作出合同義務履行的方式——以物抵債,后續行為的成立和實施,直接導致前債權債務關系的結合和消滅。以物抵債協議規定新的義務實施完畢之后,視為原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原合同的法律效力隨著以物抵債合同履行完畢而結束。(二)合同義務履行期限未滿的以物抵債。合同義務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義務,但是當債權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并嚴重影響到其義務履行能力,債權人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合同雙方往往會通過制定以物抵債的協議,債權人會通過控制債務人的動產財物,敦促債務人及時有效的履行義務。當債務人的履行義務能力出現了問題,債權人則將動產作為債務沖抵,通過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者變賣該動產,實現合同義務。合同義務履行期滿之前的以物抵債與民法當中的擔保具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同。

三、以物抵債與擔保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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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政府預算性質內容

摘要:本文否定了僅以計劃性來概括“政府預算”的傳統觀點,指出“計劃”僅是政府預算的關鍵形式,而經濟性也非政府預算的實質,唯有“法治性”才是政府預算的基本內容和活的靈魂,是區別于任何其他財政范疇的根本性質。它由市場經濟所決定,市場和資本通過政府預算的法律權威,直接控制了政府的經濟命脈,使得政府活動必須符合其根本利益。我國現有的政府預算制度離法治性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為此必須強化我國政府預算的法律性、計劃性、歸一性、公開性和政治程序性。

關鍵詞:政府預算;法治性;市場經濟

Abstract:Thisarticledeniedonlysummarizes“thegovernmentbudget”bytheplanningthetraditionalviewpoint,pointedoutthat“theplan”isonlythegovernmentbudgetessentialform,buttheefficiencyalsonon-governmentbudget''''sessence,onlyhas“thegovernmentbylaw”isthegovernmentbudgetbasiccontentandthelivesoul,isdistinguishesbetweenanyotherfinancialcategorybasicnature.Itdecidedbythemarketeconomythatthemarketandthecapitalthroughgovernmentbudget''''slegalauthority,thepositivegoverninggovernment''''seconomiclifeline,havecausedthegovernmenttomovemustserveitsfundamentalinterests.Ourcountryexistinggovernmentbudgetsystemalsohastheverybigdisparitytothegovernmentbylawrequest,forthisreasonmuststrengthenOurcountrygovernmentbudgetthelaw,theplanning,thenormalizing,opennessandthepoliticalproceduralnature.

keyword:Governmentbudget;Governmentbylaw;Marketeconomy

前言

政府預算,過去通常稱為國家預算。[1]法治性是政府預算活的靈魂,是政府預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場經濟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預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內容。在市場取向的經濟改革中,必須嚴肅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約束政府的財政活動。至今為止,我國政府預算盡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無實質內容,有法不依導致了我國財政工作的極度紊亂狀態。它嚴重地危害著我國財政的正常運行,如任其發展還可能毀掉我國的改革大業。因此,認清政府預算的法治性質,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國的政府預算制度,是有著重大現實意義的。否則,不管人們采用怎么樣的努力,要解脫我國財政于目前的極度困難狀況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將對此問題給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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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的性質教案

教學目標

知識目標

通過鐵廣泛的用途,認識鐵與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關系緊密;

了解純鐵的物理性質,知道鐵的用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鐵的性質;

掌握鐵的化學性質(與氧氣、與鹽酸、稀硫酸、硫酸銅溶液),能理解金屬活動性的差異,并能應用于對置換反應做簡單的判斷;

了解銹蝕的條件及防止生銹的簡單方法,認識鐵資源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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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性質分析論文

漢字“兼屬表意文字和表音文字”說

19世紀20年代,沈兼士在北大講授《文字形義學》時把世界文字總括為“意字”和“音字”,并認為漢字一部分屬于意字,一部分屬于音字。他說“意字的性質,不以聲音為主,而以表示形象為主,用文字來具體的或抽象的形容事物之狀態,如前面所說的文字畫,楔形文字,中國的象形、指事、會意各字皆是;音字的性質以表示聲音為主,大都是由意字轉變而來的,如歐美各國通用的拼音文字,中國的形聲字皆是。”沈氏所說的“意字”和“音字”即表意文字和表音文字。在他看來,漢字中一部分屬于意字,一部分屬于音字。這種把漢字分屬兩類的做法是不科學的,因為他把同體系文字內部的差異當成了不同體系文字類型之間的差別。

2表意文字說

“表意文字”是最早最明確地指出漢字性質的學說。索緒爾在《普通語言學教程》中提出:“一個詞只用符號表示,而這個符號卻與詞賴以構成的聲音無關。這個符號和整個詞發生關系,因此也就間接地和它所表示的觀念發生關系。這種體系的典范例子就是漢字。……”索緒爾從文字和它所記錄語言的關系來確定文字的性質。

索緒爾之后的許多學者也主張漢字是表意文字。但學者們對“表意”的闡釋又不盡相同。如張世祿在《文字學與文法學》里指出“中國現行的文字——漢字——就是現今世界上表意文字唯一的代表”。他從文字的構形和社會功能兩個角度闡釋漢字性質,這和西方學者對表意文字的理解不同。此外,梁東漢也支持漢字為表意文字的說法。他在《漢字的結構及其流變》中說“方塊漢字是表意體系的文字。”

對于“漢字是表意文字”,學者們意見不一,有人又提出了新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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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性質試析論文

19世紀20年代,沈兼士在北大講授《文字形義學》時把世界文字總括為“意字”和“音字”,并認為漢字一部分屬于意字,一部分屬于音字。他說“意字的性質,不以聲音為主,而以表示形象為主,用文字來具體的或抽象的形容事物之狀態,如前面所說的文字畫,楔形文字,中國的象形、指事、會意各字皆是;音字的性質以表示聲音為主,大都是由意字轉變而來的,如歐美各國通用的拼音文字,中國的形聲字皆是。”沈氏所說的“意字”和“音字”即表意文字和表音文字。在他看來,漢字中一部分屬于意字,一部分屬于音字。這種把漢字分屬兩類的做法是不科學的,因為他把同體系文字內部的差異當成了不同體系文字類型之間的差別。

2表意文字說

“表意文字”是最早最明確地指出漢字性質的學說。索緒爾在《普通語言學教程》中提出:“一個詞只用符號表示,而這個符號卻與詞賴以構成的聲音無關。這個符號和整個詞發生關系,因此也就間接地和它所表示的觀念發生關系。這種體系的典范例子就是漢字。……”索緒爾從文字和它所記錄語言的關系來確定文字的性質。

索緒爾之后的許多學者也主張漢字是表意文字。但學者們對“表意”的闡釋又不盡相同。如張世祿在《文字學與文法學》里指出“中國現行的文字——漢字——就是現今世界上表意文字唯一的代表”。他從文字的構形和社會功能兩個角度闡釋漢字性質,這和西方學者對表意文字的理解不同。此外,梁東漢也支持漢字為表意文字的說法。他在《漢字的結構及其流變》中說“方塊漢字是表意體系的文字。”

對于“漢字是表意文字”,學者們意見不一,有人又提出了新的主張。

3表詞文字說和語素文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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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性質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制度是我國民事法律中的一項基本制度,目前學術界對于權性質尚存在許多爭議,分別有權力說、權利說、能力說等多種認識。理論上的爭議導致實踐中的混亂和糾紛,使得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偏差。權性質的準確界定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著重于追溯制度發展的歷史,揭示創設制度的價值所在,為權性質做出準確的界定。

關鍵詞:權權性質資格說

,是指人在權限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是一種依他人的獨立行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相當頻繁并具有重要意義。個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事必躬親,如果任何一項民事或者商業活動都由本人親自行為,對社會經濟也是無效率或者低效率的。行為和關系的建立一方面擴大了個人的行為能力,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在人、被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糾紛,糾紛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權性質的確定及界定的準確與否。對于權性質的討論無論在理論的探索上還是在實踐問題的解決上,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

一、學界對權性質的幾種見解

權是整個關系的基礎,權的有無決定行為之是否有效,可以說,權是整個制度的起源和基點。而關于權的性質,學說上有不同見解,舉其主要如下:

(一)權力說:此說為英美學者所提倡。這種學說認為權是一種權力義務關系,人被授予改變被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權力,被人承擔接受這種被改變了的關系的相應義務。人的權力不是由被人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予的,只是由于被人和人的行為使法律規則發生作用,其結果是人得到了這種權力。梁慧星教授也主張這種學說。他認為權力為一種法律上之力,憑借此法律上之力,人可以改變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本人則必須承受其后果。此法律上之力不僅來源于本人的授權行為,也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此,權在性質上屬于一種因授權行為或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可以直接改變本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權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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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汽車履約保險性質

隨著私人購車市場的初步形成,為刺激私人汽車消費,借鑒銀行參與啟動房地產業的成功經驗,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廣東的幾家主要商業銀行率先開展汽車消費貸款業務,一時間成為街頭巷尾人們議論的新話題。

目前,在我國一些地方購買國產汽車,如果不想一次性付款,則可以向有關銀行借款,分期償還,最長達五年期限,借款額最高可達車價的80%。為保障借出款項的安全,銀行要求消費者提供相應擔保,有四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二)不動產等抵押,(三)保證人(須為法人,自然人不行)連帶責任保證,(四)以所購汽車進行抵押,同時銀行要求消費者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履約保險。由于目前的經濟狀況及消費者的承擔能力等限制,很多消費者愿意選擇最后一種擔保方式,該種方式方便、快捷。但由消費者所購買的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履約保險是保險嗎?如果不是保險,屬何性質?購買此種所謂的保險對消費者本身而言有何意義?應如何規范此類行為?針對以上問題,本文試作如下分析:

一、目前出現的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履約保險屬何性質

在實際操作中,消費者在獲得銀行提供的汽車消費貸款時,必須先將汽車抵押給銀行,同時向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上述保險,這樣才能獲得貸款。在這個保險關系中,投保人是消費者,指定的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如果消費者(投保人)在分期還款過程中不履行還款義務,那么由保險公司代其償還銀行借款,之后,再由保險公司向消費者(投保人)追償,所以,在這個保險關系中,受益人是銀行。由此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投保人(消費者)為自己將來出現的不履約情況(風險)進行投保,而當該風險出現時,自己卻不能從中受益。這個保險關系與以前有的保險公司開展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履約保險關系屬于同一性質,其本身也是由分期付款購車履約保險發展而來的,所不同的只是受益人(被保險人)變了,由汽車銷售商變成了銀行。

根據傳統保險法理論,保險標的必須存在可能出現的風險,而這種風險的出現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人們不能控制風險何時出現,破壞力有多大,為了減少風險,避免由于風險的出現而使自己遭受的巨大損失,投保人則向保險公司投保,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其保險標的可能出現(遭受)的風險都是不確定的,如財產的損失,人身的受損,人的壽命的終止,事先都不能確定其是否發生或發生的時間。投保人既然為其財產或有關利益等購買了保險,就是希望當風險出現時,使自己或被保險人的損失盡可能減少,保險人對于其理賠的保險金并不能向投保人追償,如果允許保險人向投保人追償的話,就不能稱其為保險了。真正的保險關系要求投保人投保之后,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獲得賠償保險金,直接成為受益人(一般財產保險中),或免于向第三人賠償,使第三人成為受益人(責任保險中),因為投保人已向保險人給付保險費,所以不再受保險人的追償。

在實際操作中,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履約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消費者(投保人)的履約情況,對消費者(投保人)來講,自己是否履約并不是不確定的,完全可以由自己來控制,至少不是人力所不能控制,不存在保險法上所謂的危險(風險)。并且按照我國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而在上述保險關系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履約情況)并沒有利益,而是背負的義務。再者,投保人(消費者)既然支付了保險費,當危險出現時,就應獲得保險金或者免除向第三方賠償的義務,而在上述保險中,投保人既未獲得保險金,又會因保險公司向第三方理賠而又受到保險人的追索,即投保人雖然付了保險費,卻實質上并未享受到保險所帶來的任何利益,這與保險的本質是大相徑庭的。所以,上述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履約保險本質上并不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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