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3 0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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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新聞自由論文
新聞自由是傳播新聞和表達意見的自由,是新聞傳播有效運行的基本條件。幾乎所有西方國家都曾提出了“出版(新聞)自由”的口號。爭取新聞自由的斗爭不但給新聞界帶來巨大的變化,也極大地促進了各國政治民主化和經濟自由化發展,而新聞自由內涵本身也隨著民主自由的高漲而日益豐富。然而,西方新聞自由發展到現在,也同時不斷遭受實踐與理論的考驗,從自由主義報刊理論到社會責任理論,再到內部新聞自由,展示出一幅興奮與失望、迷惘與思考相交錯的困惑畫卷。
本文擬從西方新聞自由發展的視角出發,對西方新聞自由在內部新聞自由階段的發生、發展予以考量。之所以選擇內部新聞自由作為考察點,是基于兩方面的現實:一是內部新聞自由更為集中地表現出西方新聞自由在現代的矛盾與特點,“爭取媒介內部新聞自由成為新聞事業的一個新動向”[1];二是國內有關西方內部新聞自由的研究較為零碎,尚缺乏一定的系統性,尤其是缺乏從西方新聞自由發展視角的整體性考察,這與對西方新聞自由發展前兩個階段(即自由主義報刊理論階段與社會責任理論階段)的研究形成鮮明對比。
一、西方內部新聞自由的提出及發展
最早提出內部新聞自由的是20世紀初的德國與日本,并分別在二戰結束后形成席卷全國的運動風潮,繼而迅速波及到法國、意大利、奧地利、荷蘭等歐洲國家以及遠在大洋彼岸的美國。進入20世紀90年代,受西方內部新聞自由思想的影響,我國臺灣省也出現了相關的爭取內部新聞自由權利的活動。內部新聞自由的提法在各國不盡相同,從發展的過程來看,以日本和德國的情況最具代表性。
德國是明確以“內部新聞自由”形式提出新聞專業自主權問題的國家,早在1919年頒布的魏瑪憲法中就規定,不論任何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均不得妨礙公民行使新聞自由權利[2]。但隨著納粹上臺,有關爭取內部新聞自由的活動也隨之中斷。德國正式提出“內部新聞自由”問題是在二戰后的50年代[3]。其內容除了要求編輯自主權外,還包括一定的媒介管理權。當時,在聯邦德國境內,報社兼并之風大起。有的老板在出賣報刊所有權時,不征求編輯部的意見,并且出于銷路等經濟方面的考慮,對編輯業務橫加干涉。這引起新聞從業人員的極度不滿。在此背景下,聯邦德國新聞界和法學界提出了“內部新聞自由”的問題,進入60年代,遂形成波及全國的“編輯室章程運動”。在以《明星周刊》、《南德日報》等為代表的媒介的內部,勞資雙方通過談判方式就發行人的權利和新聞工作者的地位問題進行協商,并最終以“編輯室章程”形式確立了新聞從業人員以“共同決定權”為代表的專業自主權利。至1962年,聯邦德國已有213家報社的編輯部取得了編輯自主權[4]。從1968年起,以德國報紙發行人協會為一方,德國新聞工作者聯合會為另一方,針對編輯部和發行人的團體關系開始進行談判。但是,由于雙方爭議太多而遲遲未能達成協議。直到1990年5月,在經過38小時的馬拉松式的談判后,雙方簽訂了有關保障共同決定權、工資、工時等團體協議[5]。
日本內部新聞自由是以“編輯(自主)權”的名義提出的。早在1919年,朝日新聞社職工就提出編輯獨立的問題。但明確提出編輯權卻是二戰結束以后的事情。戰后日本在占領軍的指導下開始了民主化改造,在要求實現民主化的各種運動中“站在最前列的就是新聞工作者”[6]。在1945年10月發生的“第一次讀賣新聞爭議”中,讀賣新聞社提出了控制新聞制作主導權的要求。朝日新聞社隨后也發表了著名的《與國民站在一起》的宣言,聲稱要以全體從業人員的總意為基礎運營。[7]《每日新聞》東京總社工作人員大會則做出決議:“迅速建立代表全體工作人員意志的機關”[8]。在此背景下,以上述三報為代表的日本主要新聞媒介的職工先后獲得了編輯權。1947年,日本報紙發行人和編輯協會做出決議,指出報社職工有權利和義務不報道老板要他們報道但與公眾利益相抵觸的事。[9]
新聞自由研究論文
摘要:新聞自由主要指人們搜集、、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然而,新聞界并不存在絕對的新聞自由,本文首先是對西方國家標榜的絕對新聞自由進行了辯駁,然后以歷史上的唐山大地震和這次汶川大地震報道中媒體表現為例,分析隨著我國體制環境變化,新聞自由觀念的逐漸深入的過程,并針對部分媒體將新聞自由范圍無限擴大而提出的新聞媒體、新聞從業者在追求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關鍵詞:新聞自由政治自由災害報道社會責任新聞自律
從近代新聞業到現代新聞業,新聞自由一直是新聞界熱烈討論的主題,圍繞著這一主題,傳媒人們演繹出了一幕幕莊嚴、悲慘、嬉鬧、庸俗、罪惡交相展示的新聞話劇。
一、西方國家新聞自由的實質以《紐約時報》為例
“新聞自由是“搜集、、傳達和收受新聞的包括報刊的出版自由、電臺與電視臺的播放自由、新聞報道的自由以及發表新聞評論的自由等”[1]但新聞活動的屬性除了表現在以新聞方式認識社會的活動這一方面,新聞活動更是一種屬于上層建筑的活動,是政治性非常強的社會活動,因而對新聞自由實質的理解,更應該放在政治自由的范圍內加以討論。在80年代初期和中期,新聞自由問題,一度成為我國新聞界爭論最多的問題之一,西方國家也著重在這個問題上攻擊我國。
《紐約時報》作為一份有著廣泛影響力的美國主流媒體,在實現“新聞自由”上很有代表性,美國的傳播政策是建立在兩大原則基礎上的:其一是保障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其二是信息自由交流、傳播企業自由公平競爭,這兩條是美國新聞傳播政策的基本精神。所以在新聞自由的保障上就出現了兩種標準,即政府以保障國家安全的理由有時可以漠視自由權。例如:越戰期間,《紐約時報》開始連續刊登美國國防部絕密文《關于越南問題的美國決策過程史》的核心內容。美國政府在要求《紐約時報》停止連載但遭到拒絕后頒布了史無前例的臨時限制令,后來鬧上法庭,最后判決《紐約時報》勝訴。這一事件被美國新聞界引以為豪,認為是新聞自由的標志性事件。
新聞自由研究論文
一、關于新聞自由的兩種錯誤觀念
自從1644年英國著名詩人彌爾頓發表《論出版自由》、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來,新聞自由的理念已經走過了四個世紀的歷程,新聞自由成為度量一個國家自由民主程度的重要標準,并且作為基本的人權理念寫入聯合國憲章。在我國,自清末民初新聞自由理念傳入之后,也已經走過了一百多年的歷史,并且作為一種斗爭理念深入人心,特別是知識分子更將其作為奮斗的目標而不惜拋頭顱灑熱血。之后,我國逐步打破附加在新聞自由身上的種種“罪惡”標簽,新聞自由的理念不僅重獲新生,而且基于我國現實國情,進一步擴大了新聞自由的內涵和外延;有學者將新聞自由拓展為七種基本權利,即“創辦新聞媒介權、發表權或報道權、答辯權和更正權、知曉權和采訪權、保護新聞來源權、使用傳媒權、對新聞侵權的訴訟權。”[1]
盡管如此,目前對于新聞自由理念和我國新聞自由概況仍然存在著兩種主要的錯誤傾向。
第一種是從階級斗爭的角度來看待新聞自由,認為新聞自由是資產階級的專利;新聞自由是狼,它對社會穩定具有巨大的破壞作用;新聞自由并不適合于現階段的我國社會。持這類觀點的在我國并不在少數,而往往這些人都是同過去極左思想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他們看來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資本主義的東西再好它是資本主義的,而社會主義和無產階級要完全拋棄資本主義那一套,另建立一套屬于社會主義的“新聞自由理念”,這就完全割裂了新聞自由的連續性,也否定了無產階級在長期的爭取民主和自由權利過程中的價值目標,更沒有看到新聞自由作為一種世界性的現代民主和政治文明本身所具有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事實上,馬克思主義自始至終都不排斥新聞自由,而且將新聞自由作為社會群體共同努力的目標。馬克思早在1831年英國工人報紙——《窮人衛報》的發刊詞中寫道,自由的新聞出版物是人類思想自由的體現,是一切自由的基礎。若“沒有新聞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自由的一種形式制約著另一種形式,正像身體的這一部分制約著另一部分一樣。只要某一種自由成問題,那么整個自由都成問題?!盵2]列寧在1906年指出,人民自由地創辦報刊,自由地發表意見,是他們自由的基本保證之一。他說:“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真正能夠毫無阻礙地結社、集會、創辦報刊,親自頒布法律、親自選舉和罷免一切負責執行法律并根據法律管理國家官員的時候,才能得到保障?!盵3]而中國共產黨正是遵循了馬克思主義所奉允的真理,將新聞自由作為自己的武器和奮斗的目標之一,利用報刊等媒介開展宣傳革命思想、揭露國民黨政府倒行逆施的斗爭,才能夠不斷取得各種斗爭的勝利。新中國成立后,由于極左思想的快速發展,我們對新聞自由理念的理解出現了各種錯誤認識,甚至打壓維護新聞自由的人士,新聞出版事業遭到了巨大破壞。但這并不能說明我們共產黨人所信仰的新聞自由理念遭到了拋棄,恰恰相反,它告誡我們“如果沒有新聞自由,一切公民的、政治的以至司法的保障都會變得虛幻不實”,“新聞自由是公民唯一的安全保障”。[4]要實現真正的新聞自由并不是一蹴而就、一帆風順的,向自由前進的道路是異常艱難的。
另外一種極端認識是認為我國根本沒有新聞自由可言,中國是一個沒有人權保障的社會,中國政府是一個極權專制的政府。持這種觀點的人多數屬于反華人士或者對中國的認識仍然停留在一知半解的“中世紀時代”。這類人士拘囿于自由的原教旨主義理念,無限擴大自由的外延,一般來講,他們將新聞自由的理解只局限在媒介對政府的抨擊和公民自由的辦報權利階段,他們將此作為新聞自由的核心理念。而事實上,這一階段也僅僅只在西方資產階級剛剛掌權的初期出現過,那時由于對封建主義斗爭的路徑慣性仍然存在,無束縛的謾罵與抨擊占主體地位的新聞自由一度風起云涌,而后便煙消云散了。其主要原因在于無束縛的新聞自由不僅沒有真正實現新聞自由和其他自由權利,而且深深傷害了來之不易的民主和自由權利,而后以理性主義占主體地位的新聞自由慢慢發展起來。在我國,立足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監督政府公權力的輿論監督已經得到了很好的發展。當今時代,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允許不負責任的抨擊行為存在。
西方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研究論文
關鍵詞: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西方新聞體制
說明:此文是根據上級指示,就奧運會期間德國發生的事情寫的批判文章,證明西方的新聞自由是虛偽的。雖然是批判,也要講道理,于是我就講了以下的道理。
既然批判西方的新聞自由如何“虛偽”,當然就得找最大的西方傳媒資本的代表,非默多克莫屬。我的基本觀點是,當代世界的傳媒資本控制力度很大,他們握有較大的自由權,而新聞工作者的自由權自然就小了。
但是,因為我的主要批判的對象——默多克,現在被視為中國的好朋友,是合作對象,美國傳媒在奧運期間也被認為“表現不錯”,不宜批判,現在只要求通過批判德國人來證明西方的新聞自由“虛偽”,而西方新聞自由的主要掌控者卻是默多克。這個邏輯我沒有把握好,所以稿子不能用。看來,我們的上級,也被世界上最大的傳媒資本掌控了。虛偽不虛偽,我們有靈活的標準,這個標準即是否對我們“友好”,也就是說,沒有標準。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恰恰證明了世界傳媒資本控制下的新聞自由是多么虛偽??!
提要在西方國家,新聞自由的主體是傳媒的所有者,言論自由的主體是個人。當傳媒的工作者發出的觀點或報道與傳媒所有人發生分歧時,傳媒工作者個人的言論自由不得不服從所有人的觀點,否則面臨解雇。這是西方國家新聞體制中難以解決的固有矛盾。
一個老故事
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論文
司法活動受到新聞輿論的監督,是一個國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標志。但是,無論在哪個國家,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體系的良好運作之間總是存在著相當復雜的關系??傮w來講,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能起到促進的作用,但有時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也會發生沖突。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審判公開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聞輿論監督的日趨活躍,輿論與司法之間的沖突趨于明顯和頻繁。
一、新聞自由權及其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
公開、獨立和公正審判,是當代各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司法審判原則。這一原則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報道與披露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我們通常稱之為新聞監督。這種監督的依據是新聞自由權的行使。新聞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1946年聯合國大會即宣布:“新聞自由為基本人權之一,且屬于聯合國致力維護的一切自由之關鍵?!痹诟鲊?,新聞自由權一般屬于憲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了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梢哉f新聞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從而決定了公民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當今世界,新聞媒體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正在呈不斷擴大的趨勢,新聞媒體在傳播信息的同時,還扮演著監督國家權力運作、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并進而與國家機構相抗衡的角色。在西方,有人將新聞媒體稱之為“第四權”,意指新聞媒體是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的并能夠與之相互制約的另一種權力。在我國,新聞媒體也素有“無冕之王”的稱號。人們在提倡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時,無一例外都把加強新聞輿論監督作為重要措施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進行,公開審判制度得到進一步貫徹和落實,審判權運作過程的透明度不斷提高,各種新聞媒體對法院的監督力度有了明顯的增強。新聞監督的確立,對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證司法公正,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聞媒體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事先披露,即在案件移送法院審判之前對案件的起因、過程、事件的真相等進行報道;(2)對庭審過程及生效判決進行報道;(3)對生效判決執行的監督;(4)對生效判決進行評判;(5)對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職務行為及與其身份不相稱的其他行為進行披露、評論。
二、新聞自由與獨立審判的矛盾
新聞自由與自律關系論文
摘要:新聞自由主要指人們搜集、、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然而,新聞界并不存在絕對的新聞自由,本文首先是對西方國家標榜的絕對新聞自由進行了辯駁,然后以歷史上的唐山大地震和這次汶川大地震報道中媒體表現為例,分析隨著我國體制環境變化,新聞自由觀念的逐漸深入的過程,并針對部分媒體將新聞自由范圍無限擴大而提出的新聞媒體、新聞從業者在追求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關鍵詞:新聞自由政治自由災害報道社會責任新聞自律
從近代新聞業到現代新聞業,新聞自由一直是新聞界熱烈討論的主題,圍繞著這一主題,傳媒人們演繹出了一幕幕莊嚴、悲慘、嬉鬧、庸俗、罪惡交相展示的新聞話劇。
一、西方國家新聞自由的實質以《紐約時報》為例
“新聞自由是“搜集、、傳達和收受新聞的包括報刊的出版自由、電臺與電視臺的播放自由、新聞報道的自由以及發表新聞評論的自由等”但新聞活動的屬性除了表現在以新聞方式認識社會的活動這一方面,新聞活動更是一種屬于上層建筑的活動,是政治性非常強的社會活動,因而對新聞自由實質的理解,更應該放在政治自由的范圍內加以討論。在80年代初期和中期,新聞自由問題,一度成為我國新聞界爭論最多的問題之一,西方國家也著重在這個問題上攻擊我國。
《紐約時報》作為一份有著廣泛影響力的美國主流媒體,在實現“新聞自由”上很有代表性,美國的傳播政策是建立在兩大原則基礎上的:其一是保障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其二是信息自由交流、傳播企業自由公平競爭,這兩條是美國新聞傳播政策的基本精神。所以在新聞自由的保障上就出現了兩種標準,即政府以保障國家安全的理由有時可以漠視自由權。例如:越戰期間,《紐約時報》開始連續刊登美國國防部絕密文《關于越南問題的美國決策過程史》的核心內容。美國政府在要求《紐約時報》停止連載但遭到拒絕后頒布了史無前例的臨時限制令,后來鬧上法庭,最后判決《紐約時報》勝訴。這一事件被美國新聞界引以為豪,認為是新聞自由的標志性事件。
新聞自由報道管理論文
[摘要]新聞自由主要指人們搜集、、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然而,新聞界并不存在絕對的新聞自由,本文首先是對西方國家標榜的絕對新聞自由進行了辯駁,然后以歷史上的唐山大地震和這次汶川大地震報道中媒體表現為例,分析隨著我國體制環境變化,新聞自由觀念的逐漸深入的過程,并針對部分媒體將新聞自由范圍無限擴大而提出的新聞媒體、新聞從業者在追求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關鍵詞]新聞自由政治自由災害報道社會責任新聞自律
從近代新聞業到現代新聞業,新聞自由一直是新聞界熱烈討論的主題,圍繞著這一主題,傳媒人們演繹出了一幕幕莊嚴、悲慘、嬉鬧、庸俗、罪惡交相展示的新聞話劇。
一、西方國家新聞自由的實質以《紐約時報》為例
“新聞自由是“搜集、、傳達和收受新聞的包括報刊的出版自由、電臺與電視臺的播放自由、新聞報道的自由以及發表新聞評論的自由等”[1]但新聞活動的屬性除了表現在以新聞方式認識社會的活動這一方面,新聞活動更是一種屬于上層建筑的活動,是政治性非常強的社會活動,因而對新聞自由實質的理解,更應該放在政治自由的范圍內加以討論。在80年代初期和中期,新聞自由問題,一度成為我國新聞界爭論最多的問題之一,西方國家也著重在這個問題上攻擊我國。
《紐約時報》作為一份有著廣泛影響力的美國主流媒體,在實現“新聞自由”上很有代表性,美國的傳播政策是建立在兩大原則基礎上的:其一是保障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其二是信息自由交流、傳播企業自由公平競爭,這兩條是美國新聞傳播政策的基本精神。所以在新聞自由的保障上就出現了兩種標準,即政府以保障國家安全的理由有時可以漠視自由權。例如:越戰期間,《紐約時報》開始連續刊登美國國防部絕密文《關于越南問題的美國決策過程史》的核心內容。美國政府在要求《紐約時報》停止連載但遭到拒絕后頒布了史無前例的臨時限制令,后來鬧上法庭,最后判決《紐約時報》勝訴。這一事件被美國新聞界引以為豪,認為是新聞自由的標志性事件。
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詮釋
本文作者:劉沛工作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一、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的沖突
新聞報道(傳媒監督)對于人民了解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信息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聞自由是新聞媒體機構賴以生存的基石,沒有自由的新聞報道是嚴重扭曲的和殘缺不全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密不可分,可以說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必要的表達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國憲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加以明確規定和保護,而且這些權利也都得到了國際社會的一致認可。概括來講,傳媒監督司法是建設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眾言論自由的需要,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是公開審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2]。然而,時下有些媒體在報道個案時,常常以裁判者而非旁觀者的身份自居,它們對案件的定性、法律責任的劃分進行了大量的帶有傾向性乃至結論性的報道,很多時候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媒體就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宣判,這就是最令司法界反感的媒體審判現象。例如:從上世紀9年代末張金柱案到本世紀初劉涌案,再到孫志剛案、許霆案、孫偉銘案、胡斌案、鄧玉嬌案,直到最近的重慶打黑案,,個別媒體對這些事實的報道無不充斥著媒體審判的不和諧色彩。輿論嘩然,群情氣憤,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類詞句更是經常見諸報端,難怪當年張金柱臨刑前曾哀嘆道:是記者殺了我,,這種媒體審判代替法院審判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法院作為憲法設定的司法機關所應有的功能的發揮,有損司法的尊嚴和權威。眾所周知,傳媒對司法的監督是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司法的內在規律。首先,司法活動要求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必須自覺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擾,以不偏不倚的態度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這與傳媒往往熱衷于炒作社會熱點、立場較為主觀不同。其次,司法活動每一個環節、步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認定的事實應屬無效。而傳媒對案件的評判和報道是根據自身收集的素材進行的,手段和程序非常自由。最后,司法的權威是司法權能夠有效運作的基礎和前提,它要靠嚴格、公正、高效、廉潔的司法形象贏得。與媒體相比,兩者在關注重點、信息來源、評價方式以及追求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1]。傳媒監督和獨立審判是一對天然的矛盾,如何找到兩者最佳的契合點,使傳媒對司法的監督自由而又不過度,司法對傳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過分,是目前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的一個重大課題。
二、域外相關制度與實踐
(一)英國由于英國司法程序實行的是陪審團制度,因此,其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更容易受到新聞媒體的影響。英國普通法容許新聞媒體對尚待審理的案件有言論表達空間,而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則比較有限。根據普通法藐視法庭的原則,新聞媒體對于那些尚待審理的案件的報道和評論,如可能危及案件的公正審理或影響司法公正,法院可治以藐視法庭罪。藐視法庭罪的標準又可分為兩種形式:嚴格責任的標準和普通責任的標準。嚴格責任的標準主要依據為51981年藐視法庭法6,適用于正在進行的或者將要進行的案件審理的報道,禁止藐視法庭法規定,對相關訴訟帶來嚴重損害的實質性風險的聲明的公開行為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犯罪,而且,無論相關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擾司法的故意,其行為都構成犯罪。這被稱為嚴格責任規則。而普通責任的標準則適用于普通法領域。(二)美國雖然美國也繼承了英國的普通法傳統,但是美國普通法的發展在很多方面與英國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國,新聞媒體就尚待審理、正在審理或已經審理的案件的報道和評論的空間,遠較英國寬泛;雖然美國普通法中也有藐視法庭的原則,但是其適用的范圍遠較英國小。法庭會不會適用藐視法庭的罪名來對新聞媒體介入刑事案件的審判進行控制或者制裁呢?從公開審判的法庭中獲得的案件信息予以客觀、真實及準確的報道當然不會存在藐視法庭的問題,而且從一些非政府渠道合法取得的公開信息也不受司法限制言論令的約束,不過新聞媒體并沒有權利拒絕向法院或大陪審團披露這些信息的來源[2]。實踐中,不論是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還是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后,通過對新聞媒體處以藐視法庭罪來限制新聞媒體對刑事案件相關信息的報道與評論也是較為少見的??赡苁怯捎诘谝恍拚傅闹卮笥绊懥?美國法院在處理傳媒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時,比英國法院更加重視新聞自由,在需要對新聞自由與其他權益或價值作出取舍時,美國法院更傾向把新聞自由放到優先的位置。所以也有人指出,對于媒介向公眾通告審判事宜的能力而言,事后刑事懲罰或許和事前約束即-司法限制言論令.一樣危險[7]。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還可以頒發司法限制言論令的方式要求新聞媒體不得對某一案件的某些內容進行報道,但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在命令發出前必須要證實事先禁止命令的有效性,等等),否則可能侵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新聞自由權利。由此可見,美國法院對事先頒發禁止報道命令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總的來看,美國法院在處理與新聞媒體的采訪與報道的相關問題時,盡量采用替代性的措施來保證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判,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明顯和當前的危險這個要求極高的測試標準,用來限制蔑視法庭原則的適用。它并不是采取拒絕或禁止的方法來限制新聞媒體接近司法系統,以保證審判活動的公開審理,實現司法公正的最終目的。(三)加拿大由于加拿大從歷史上就是英國的殖民地,所以它也繼受了英國的普通法。它在繼承英國普通法的同時,也繼承了關于如何平衡司法公正與新聞自由的一般處理方法,例如蔑視法庭原則。在加拿大1987年的RvKopyto案件中,一位律師在代表其當事人向警方進行民事訴訟失敗后,對記者說法院的這個判決是對正義的嘲弄,又說加拿大法院都是偏袒警方的,因此法院和警方好像是用膠粘在一起的[3]。該律師因此被控藐視法庭,并在原審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但是從1982年加拿大在其憲法上增加了5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6以來,加拿大比以前更加重視新聞自由,所以,可以說加拿大在協調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方面的取向,應是在英國法和美國法之間。加拿大的5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6第二條明確規定,保障新聞和其他媒體的自由,而且第一條法則規定,如果對憲章所保障的自由和權利作出限制,該限制必須是由法律所規定的、合理的和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可明顯證成的。關于怎么應用權利憲章第一條的標準,其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創設了一套原則。根據這套原則,法院在應用第一條時,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問題。第一是研究有關的法律對有關權利作出限制究竟是為了達到什么目標,這目標是否涉及迫切和重大的問題。第二是考慮有關法律所采用的用以實現上述的手段和方法是否與上述目標相稱,因此得以證成。這個問題又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是限制權利的有關方法與上述的目標是有合理的聯系,還是任意的、不公平的或基于非理性的考慮。第二是相對于其他可用以實現同一目標的方法,有關法律中現在采用的方法是否以把有關權利的減損限于最低的程度。第三是限制權利的有關措施的后果是否與上述目標相稱。總而言之,法院需要在有關權利和對此權利作出限制背后的目標、作出限制時使用的手段之間,權衡輕重,從而判斷限制有關權利的有關立法是否違憲。
三、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的和諧共處
新聞自由與獨立審判研究論文
摘要:司法活動受到新聞輿論的監督,是一個國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標志。但是,無論在哪個國家,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體系的良好運作之間總是存在著相當復雜的關系。總體來講,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能起到促進的作用,但有時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也會發生沖突。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審判公開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聞輿論監督的日趨活躍,輿論與司法之間的沖突趨于明顯和頻繁。
一、新聞自由權及其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
公開、獨立和公正審判,是當代各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司法審判原則。這一原則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報道與披露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我們通常稱之為新聞監督。這種監督的依據是新聞自由權的行使。新聞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1946年聯合國大會即宣布:“新聞自由為基本人權之一,且屬于聯合國致力維護的一切自由之關鍵。”在各國,新聞自由權一般屬于憲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了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梢哉f新聞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從而決定了公民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當今世界,新聞媒體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正在呈不斷擴大的趨勢,新聞媒體在傳播信息的同時,還扮演著監督國家權力運作、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并進而與國家機構相抗衡的角色。在西方,有人將新聞媒體稱之為“第四權”,意指新聞媒體是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的并能夠與之相互制約的另一種權力。在我國,新聞媒體也素有“無冕之王”的稱號。人們在提倡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時,無一例外都把加強新聞輿論監督作為重要措施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進行,公開審判制度得到進一步貫徹和落實,審判權運作過程的透明度不斷提高,各種新聞媒體對法院的監督力度有了明顯的增強。新聞監督的確立,對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證司法公正,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聞媒體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事先披露,即在案件移送法院審判之前對案件的起因、過程、事件的真相等進行報道;(2)對庭審過程及生效判決進行報道;(3)對生效判決執行的監督;(4)對生效判決進行評判;(5)對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職務行為及與其身份不相稱的其他行為進行披露、評論。
二、新聞自由與獨立審判的矛盾
我國新聞自由論文
關鍵詞:新聞自由規制路徑突破
[摘要]:
本文從歷時性的角度,對我國新聞自由30年來的發展做了簡要的回顧。對兩種新聞自由觀即階級斗爭觀和極端自由主義觀給予了批判。作者認為我國的新聞自由30年來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大概經歷了三個階段,有5方面的具體表現。但是,我國新聞自由的發展還有很多障礙,體制障礙、商業主義等現實的困境構成了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
一、關于新聞自由的兩種錯誤觀念
自從1644年英國著名詩人彌爾頓發表《論出版自由》、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來,新聞自由的理念已經走過了四個世紀的歷程,新聞自由成為度量一個國家自由民主程度的重要標準,并且作為基本的人權理念寫入聯合國憲章。在我國,自清末民初新聞自由理念傳入之后,也已經走過了一百多年的歷史,并且作為一種斗爭理念深入人心,特別是知識分子更將其作為奮斗的目標而不惜拋頭顱灑熱血。之后,我國逐步打破附加在新聞自由身上的種種“罪惡”標簽,新聞自由的理念不僅重獲新生,而且基于我國現實國情,進一步擴大了新聞自由的內涵和外延;有學者將新聞自由拓展為七種基本權利,即“創辦新聞媒介權、發表權或報道權、答辯權和更正權、知曉權和采訪權、保護新聞來源權、使用傳媒權、對新聞侵權的訴訟權?!盵1]
盡管如此,目前對于新聞自由理念和我國新聞自由概況仍然存在著兩種主要的錯誤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