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障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6 04: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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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探討
[提要]迄今為止,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依然存在諸多短板,如政策法規尚未健全、農村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為繼、資金籌集與基金管理方式存在問題、農村居民參保觀念有待加強等。而上述問題根本歸因,可追溯到政府責任的缺位、現行戶籍和土地制度的制約、村民觀念落后等原因。因此,有必要切實推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從法律制度、養老機構、基金籌資及管理和村民積極性等方面探索改革路徑,切實解決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困擾。
關鍵詞:養老保障制度;老齡化;家庭養老
目前,我國國民經濟已經實現跨越式提升,但是在經濟發展新時期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隨之而來的是農村養老保障問題所造成的挑戰。截至2020年,我國農村總人數中有23.8%為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相比于城市老年人口占比多出8%。據相關部門統計,至2035年,該比例將上升超過37個百分點,屆時農村老年人口比例將比城鎮約多出13%,并預測今后30年內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將居高不下,農村老齡化問題將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設計的一項通過國家收入再分配來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制度,而養老保障制度作為其最重要的一項內容,存在的意義不容忽視。此項制度正是旨在緩解廣大群眾養老壓力、解決國民養老困境。養老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要素,也是發展國民經濟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然而迄今為止,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依然在諸多方面存在短板,所以探究我國養老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優化路徑探索,是當前的關鍵任務。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面臨的困境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在政策法規方面,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體系亟待健全。現今所施行的相關政策多以指導條例、會議通知等方式下達至區域政府,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落實環節皆缺乏穩定性與規范性。其次,國家補貼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無法從根本上保障村民養老權益。法律制度是政策落實的根本保障,尤其對于農村養老保障而言更為重要。不僅如此,由于無法可依,不同區域政府有關養老保障工作的決策與落實工作未能統一標準,極易導致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過程出現責任推諉或臨時變更現象,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事業的有序推進造成極大困擾。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主要依據,源自民政部門制定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和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兩個不具法律性的文件,而此類文件并不具備法律效力,無法保證相關規章政策的權威性。并且隨著社會城市化、現代化發展進程的深入,相關機制已經難以滿足我國農村居民對于養老保障的需求,更加無法契合城鄉二元化發展格局的法律保障訴求,導致農村養老保險體系陷入發展困境。
(二)農村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為繼。現代化、工業化使家庭功能由原來的集中型向分散型轉變,傳統的幾世同堂的生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首先,因為農作物升值空間小,且生活壓力加大,鄉村適齡青年不斷涌入城市尋求就業機會,導致農村空巢老人與日俱增,家庭養老的功能衰退,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其次,農民工在城市化過程中所感受到的外界環境的變化,使孝敬父母、贍養老人的傳統觀念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分散了家庭的凝聚力。最后,生活節奏的加快、競爭壓力的增大,使大多數年輕人疲于應付工作的挑戰和社會的壓力,無暇顧及老年人的生活,更疏于對老年人的照顧,并且年輕人新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難以得到老年人的認同,代際矛盾加深,雙方難以共處一堂。“養兒防老”的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為繼。
養老保障制度的調研報告
近幾年來,因漁民轉產轉業所引發的漁民養老保障問題日益凸顯。對此,市、區兩級黨委政府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把解決漁民養老保障問題確定為今年實事項目。我局于前期就漁民定性、保障范圍、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問題,深入漁村開展專題調研,現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和特點
20*年底,全區有在冊漁業總人口15412人(區統計部門統計數為12235人),占漁農業人口數的7%,有19個漁業村(隊)各分布在8個鄉鎮(街道),擁有在冊耕地695畝(區統計部門統計數為898.82畝)。在漁業人口中,16周歲到60周歲的有10657人(區統計部門統計的勞動力數為4871),占總人口的69.15%;60周歲以上的有2793人,占總人口的18.12%;船只股東人數為822人;漁業村下海打工人數為1324人;打工婦女人數為1893人。
(一)我區涉漁行政區域廣,情況比較復雜。在全區漁業村(隊)中,沒耕地、在憑票供糧時期所有群眾都吃全返銷糧的有7個村1個隊,分別是干覽的西碼頭村、金塘的黃泥坎村、先鋒村、瀝港漁業隊(漁民分散居住在瀝港村、平倭村、觀前村和外小岙村,統一由瀝港漁業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木漁村、小沙的毛峙村、原峙岙塘漁業村(現在的峙岙塘村還合并了幾個農業村,且已有部分農民參加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鹽倉的螺漁村;有少量旱地(具體見表一)、在憑票供糧時期漁業后方人員吃半返銷糧的有10個村1個漁業隊,分別是白泉的浪西村、長白的白馬村、云龍村、北禪的新港社區(三個漁村,釣門、釣山、黃沙)、海峰村、金塘的長沙村、岑港的馬南村、馬北村和長白的蛟龍村蛟龍漁業隊。長白的蛟龍行政村包括蛟龍村、里蛟村與外蛟村,里蛟和外蛟都是農民。
*
金塘的西侯村、干覽的勝豐村雖然有部分人員從事船只作業,但每戶家庭都分有耕地,并且從沒吃過返銷糧,目前有部分人員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這些村的第一生產資料是耕地,村民從事海洋捕撈是利用了靠海的優勢。鹽倉街道平巖村的情況非常特殊,村民雖然戶口性質上屬于農民,但沒有耕地,曾經也吃返銷糧,且以撐運輸船為生(全村約有76人)。
漁民養老保障制度調研報告
近幾年來,因漁民轉產轉業所引發的漁民養老保障問題日益凸顯。對此,市、區兩級黨委政府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把解決漁民養老保障問題確定為今年實事項目。我局于前期就漁民定性、保障范圍、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問題,深入漁村開展專題調研,現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和特點
20*年底,全區有在冊漁業總人口15412人(區統計部門統計數為12235人),占漁農業人口數的7%,有19個漁業村(隊)各分布在8個鄉鎮(街道),擁有在冊耕地695畝(區統計部門統計數為898.82畝)。在漁業人口中,16周歲到60周歲的有10657人(區統計部門統計的勞動力數為4871),占總人口的69.15%;60周歲以上的有2793人,占總人口的18.12%;船只股東人數為822人;漁業村下海打工人數為1324人;打工婦女人數為1893人。
(一)我區涉漁行政區域廣,情況比較復雜。在全區漁業村(隊)中,沒耕地、在憑票供糧時期所有群眾都吃全返銷糧的有7個村1個隊,分別是干覽的西碼頭村、金塘的黃泥坎村、先鋒村、瀝港漁業隊(漁民分散居住在瀝港村、平倭村、觀前村和外小岙村,統一由瀝港漁業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木漁村、小沙的毛峙村、原峙岙塘漁業村(現在的峙岙塘村還合并了幾個農業村,且已有部分農民參加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鹽倉的螺漁村;有少量旱地(具體見表一)、在憑票供糧時期漁業后方人員吃半返銷糧的有10個村1個漁業隊,分別是白泉的浪西村、長白的白馬村、云龍村、北禪的新港社區(三個漁村,釣門、釣山、黃沙)、海峰村、金塘的長沙村、岑港的馬南村、馬北村和長白的蛟龍村蛟龍漁業隊。長白的蛟龍行政村包括蛟龍村、里蛟村與外蛟村,里蛟和外蛟都是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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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塘的西侯村、干覽的勝豐村雖然有部分人員從事船只作業,但每戶家庭都分有耕地,并且從沒吃過返銷糧,目前有部分人員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這些村的第一生產資料是耕地,村民從事海洋捕撈是利用了靠海的優勢。鹽倉街道平巖村的情況非常特殊,村民雖然戶口性質上屬于農民,但沒有耕地,曾經也吃返銷糧,且以撐運輸船為生(全村約有76人)。
企業養老保障制度創新模式論文
摘要:養老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必須實現傳統的養老保障制度到現代養老保障制度的轉型,在這一轉型時期里,要求以人為本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創新,就是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科學的養老金增長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制度和個人養老儲蓄計劃。
關鍵詞: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障制度創新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仍然執行傳統的離退休制度,離退休費由財政或者單位負擔,而農村基本以家庭養老為主,還沒有形成一個普遍性的社會養老制度,這種傳統的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在合法性與合理性上無疑都有所失當。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2008年,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加快推進,全國有17個省份實現了省級統籌。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必須實現傳統的養老保障模式到現代養老保障模式的轉型,因此,實現以人為本養老保障模式的制度創新顯得尤為重要。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是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的最優選擇,“一般來說,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適當結合應該是最優的體系”,“部分基金積累可能是使保險收入在長期內實現最大化的最優辦法”。在付出成本盡可能小的情況下做實個人賬戶,有三個有效途徑。
1、分類實施。在推進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社會保障試點的基礎上,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大、地方財政實力強且不需要中央財政補助的經濟發達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鼓勵這些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盡早形成可運營的基金積累。其他地區逐步漸次推進。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對家庭教育投資的影響
一、相關文獻綜述
國外關于養老保障制度對子女教育投入的研究多為實證研究,主要以無限期界模型和世代交疊模型以及內生經濟增長模型為基礎,研究不同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對家庭教育投入影響。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利他主義假設下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增加家庭教育投入,促進人力資本積累,基金制養老保障則沒有這一功能。Zhang(1995)利用內生經濟增長模型分析了社會保障與生育率之間的關系,發現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模式能顯著降低生育率。孩子的數量和質量之間具有替代性質,因此,生育率的降低就會伴隨對現有子女教育投入的增加,但是基金制對生育率基本沒有影響,因此不能影響單個子女獲得的教育投資。Kaganovich和Zilcha(1999)分析了政府稅收和補貼行為下,養老保障水平的提高會使家庭增加對子女人力資本投資,政府給予家庭的補貼也會使家庭教育支出增加。Kemnitz和Wigger(2000)將人力資本積累及家庭教育投入的外部性納入到分析中,認為養老保險體系實際上是政府糾正市場失靈的政策手段,可以促進人力資本水平達到最優,而基金制與沒有養老保險的自由放任經濟一樣都會造成人力資本積累的不足。認為,養老金體現代際交換功能,在子女未來的福利狀況是由其自身人力資本水平決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數由當期自身消費情況和子女當期的人力資本回報來決定,因此,養老金可以看作是子女對父母教育培養投資的回報,父母對子女教育投入越高,子女收入及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也相應提高,父母的養老保障水平也會提高,因此,會激勵父母增加對孩子的教育投入。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對家庭教育影響研究較少。主要有以下結論:我國一直實施二元社會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缺失產生家庭教育投資的不平等,造成了城鄉之間健康、教育方面的不平等,使城鄉差距越來越大(田永坡、和川、于月芳,2006,王曉春、崔彩云,2009)在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會削弱農村傳統的養兒防老保障觀念,降低農村的生育率,由于孩子數量和質量之間存在替代關系,就會提高農村居民對子女教育投入,提高農村人口人力資本水平,因此,應該建立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制度。國內外相關文獻的研究都說明,養老保障與家庭人力資本投資之間有著非常重要的聯系,但是,國外的文化背景、養老保障制度設計與保障水平等與我國有很大差異,因此,國外的研究結論未必適用于我國。我國目前理論界從社會保障角度探討農村家庭子女教育投資的研究尚屬少數,且多是作者主觀態度的表達,缺少有效數據的論證,本文試圖從養老保障制度對生育率及家庭收入兩個方面對農村家庭教育投入的影響進行分析。
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對家庭教育投資影響分析
(一)養老保障制度通過生育率影響家庭教育投資
我國現在實行的養老保障制度雖然是統賬結合制度,但是由于個人賬戶一直在空賬運行,本質上就是現收現付制度。如本文文獻綜述所述,諸多學者采用兩期或者三期世代交疊模型的分析已經充分證明現收現付養老保障制度能夠降低生育率。在我國農村也被證明存在這樣的情況(龔六堂,2006;申曙光、龍朝陽等,2008)。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主要依靠土地保障與家庭保障,普遍存在“養兒防老”的傳統心態。父母在年輕時會選擇增加子女人力資本數量的投資,年老后父母會得到子女精神與物質的照料,代際間轉移基本是雙向平等的。因此,無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下,農村一直保持較高的生育率和對男孩子的生育偏好。但是,在存在養老保障制度經濟模式下,父母在年輕的時候需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老年時可以獲得養老保障,對子女的經濟依賴減輕。我國農村家庭中父母利他主義情況較為普遍,近年來子女的養老功能正在日漸弱化“,啃老”的情況卻日益普遍,代際間流動出現不平衡。農村父母不僅在孩子年輕時要承擔撫養義務,在子女成年后還得幫忙撫養第三代,子女的投入與回報的不平衡使很多家庭降低數量。養老保障制度帶來的這種外部性,使家庭傾向于減少子女生育率。貝克爾(G.S.Becker,1981)家庭經濟理論認為,孩子的數量和質量存在替代關系,在家庭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生育率的降低必然會提升家庭對質量需求。我國農村家庭是否也存在子女數量與子女質量的替代呢?鑒于數據來源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本文選取歷年統計年鑒中“農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中”文教娛樂用品及服務”這項數據來代表農村家庭對子女的“教育投資”,觀察生育率對家庭教育投入影響。首先按照東、中、西部為標準在全國隨機選取九個地區進行研究。農村家庭人均教育投資受到家庭人均純收入影響,人均收入越高,人均教育支出總額越高,東部地區教育投資高于中西部;教育支出占家庭總消費支出比重與生育率關系密切,兩者呈現反向變動,總和生育率越高,人均教育投資越少,反之亦然。人均消費支出比例和總和生育率之間的關系。通過計算得出兩者相關系數-0.82,呈現高度負相關。進一步可以證明貝克爾關于子女數量與子女質量的替代關系在我國農村是存在的。因此,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降低了我國農村生育率,提高了單個子女教育投資水平。
(二)養老保障制度通過農村家庭收入影響家庭教育投資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發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呼聲日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而我國現今農村養老保障仍存在著覆蓋面狹窄、保障水平低、管理體制差等諸多問題。重視并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對于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盡快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減少社會沖突和矛盾,為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是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要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老年保障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現今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卻呈現出明顯的“二元化”結構,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人為地把大量農村人口阻隔在農村,使得農村人口養老保障形勢更為嚴峻。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
(一)農村養老保障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保障對象一直限于“困難的人”、“光榮的人”和“富裕的人”,農村的大多數人由于種種原因還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相關的調查顯示,占人口總數20%的城鎮居民,享受全國89%的社會保障,占人口8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到了社會11%的社會保障,在縣城以下集體單位的1000多萬職工和2000多萬城鎮個體經營者基本上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
中國養老保障制度健全策略論文
摘要:我國養老保障制度未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障體系,養老保障統籌層次偏低,養老保障資金籌措比例不恰當,養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面臨困難等問題。為完善我國養老保障制度,文章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城鎮養老保障資金的籌措機制,加強養老保障資金的管理、找準保值增值途徑。
關鍵詞: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對策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為生活面臨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條件的活動。社會保障的意義十分重大,它不僅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而且還可以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障也獲得了經濟運行的“減震器”、社會的“穩定器”和“安全閥”、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等美譽。因此,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而養老保障又是社會保障的最主要內容,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影響深遠。
一、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體系
由政府強制推行的養老保險稱為基本養老保障,它是養老保障制度的主體,政府只在基本養老保障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基本養老保障屬于全國性公共產品,是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制度的重要基礎。一個國家要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首先就要實行養老保障的國家級統籌,統一制度、統一規定、統一標準、統一征收和統一管理,使勞動者在流動過程中不致于中斷原有的養老保障基礎。但是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是分割、封閉的,致使勞動力無法自由流動,表現為以下三大差別:
養老保障制度改革論文
一、該體系的覆蓋率仍然十分低。根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數據計算,2005年底,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75億人,占城鎮就業數量比例為55.2%。但是,由于現行的統計體系遺失了相當一部分非正規的就業人群,因此,按照這個口徑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障覆蓋率,被大大高估了。根據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微觀數據,我們可以估算出在不同就業口徑假設下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障覆蓋率(表1),從中可以看到,實際覆蓋率比公布的統計數字要低得多。具體地講,包括一部分再就業勞動者、因拆遷而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及絕大多數農民工在內的非正規就業者,迄今為止尚沒有適當的養老保障制度予以覆蓋。
2.該體系的社會統籌層次還較低。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向省級統籌過渡的改革任務,然而整整十年之后,目前全國仍有19個省份尚未實現省級統籌,許多地方甚至沒有實現市級統籌。這不僅反映了改革的不到位,也反映了改革沒有與市場經濟體制良好銜接,因為統籌層次低就降低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攜帶性,從而在勞動力流動性提高的情況下,使得轉移就業地點的勞動者不能接續起保障關系。
3.作為該體系重要支柱的個人賬戶既不充實也不廣泛。為了解決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2001年開始在遼寧省,隨后在吉林和黑龍江兩省,先后進行了以作實個人賬戶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之后,僅僅又有另外8個省市自治區進行試點,全國大多數省份還沒有起步。然而,在試點省份把空賬變為實賬的同時,個人賬戶規模卻大大縮小了。在遼寧的試驗中,把個人賬戶的規模從相當于個人工資的11%降為8%,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原來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形成社會統籌基金。試點擴大到吉林和黑龍江兩省時,個人賬戶的規模降到了只有5%。而在另外8個省份的試驗中,則允許這個比例進一步降到只相當于個人工資的3%。而在沒有進行試點的地區,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仍然實行混賬管理,相互調劑使用,因而繼續積累個人賬戶上的巨額空賬規模。
養老保障制度表現出不完善和改革進程緩慢,固然與中國所采取的漸進性改革方式有關,但是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由于改革的目標模式有其不盡清晰之處。雖然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后期就已經確立,但是只有在充分認識和考慮到人口轉變特征、經濟體制類型、公共財政性質和勞動力市場發育程度等一系列因素,并在制度設計中包含了上述因素之后,改革目標才能逐步清晰,改革步驟才能按照人們的期望推進。
二、政策抉擇中面臨的兩難處境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在雙重的轉型背景下進行的,即一方面是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核心是從沒有積累的、全國統籌和企業支付型的現收現付體制,轉向地方統籌加部分積累型的社會化體制(隨著遼寧等11個省份的試點,逐步轉變為統籌加完全積累型體制);另一方面又伴隨著不斷加快的人口轉變過程,即在經濟社會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雙重作用下,中國顯現出迅速的未富先老趨勢。這樣一種復雜背景,為中國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帶來了一系列的矛盾或兩難處境。
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建設
一、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體系
由政府強制推行的養老保險稱為基本養老保障,它是養老保障制度的主體,政府只在基本養老保障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基本養老保障屬于全國性公共產品,是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制度的重要基礎。一個國家要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首先就要實行養老保障的國家級統籌,統一制度、統一規定、統一標準、統一征收和統一管理,使勞動者在流動過程中不致于中斷原有的養老保障基礎。但是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是分割、封閉的,致使勞動力無法自由流動,表現為以下三大差別:
1、城鄉覆蓋面的差別。2006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大約是24091萬人,只占全國應該參加養老保險總人數的24.3%。而在參保的人數中,城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是18649萬人,占城鎮應保人數的64.8%;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是5442萬人,占農村應保人數的9.9%。城鄉覆蓋面的比例為18∶1,城鄉養老保障覆蓋面的差距巨大。
2、所有制差別。就城鎮而言,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員工的參保率高,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率低,發展很不平衡。而且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障實行的是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的個人不需要交納保險費,各種養老保障資金由國家財政承擔,而企業職工要承擔相當一部分保險費用,并且享受的待遇要遠遠低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3、地區差別。我國是按照屬地化原則來建立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實行的是地方統籌保障基金的方式。不同地區之間統籌比例參差不齊,以企業交付的養老費為例,河北規定為16%,北京、天津為18%,上海為25.5%。這就造成各地養老保障負擔輕重不一,因而養老保障待遇也不同。東部地區的養老保障待遇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區。
養老保障制度建設論文
一、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體系
由政府強制推行的養老保險稱為基本養老保障,它是養老保障制度的主體,政府只在基本養老保障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基本養老保障屬于全國性公共產品,是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制度的重要基礎。一個國家要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首先就要實行養老保障的國家級統籌,統一制度、統一規定、統一標準、統一征收和統一管理,使勞動者在流動過程中不致于中斷原有的養老保障基礎。但是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是分割、封閉的,致使勞動力無法自由流動,表現為以下三大差別:
1、城鄉覆蓋面的差別。2006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大約是24091萬人,只占全國應該參加養老保險總人數的24.3%。而在參保的人數中,城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是18649萬人,占城鎮應保人數的64.8%;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是5442萬人,占農村應保人數的9.9%。城鄉覆蓋面的比例為18∶1,城鄉養老保障覆蓋面的差距巨大。
2、所有制差別。就城鎮而言,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員工的參保率高,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率低,發展很不平衡。而且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障實行的是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的個人不需要交納保險費,各種養老保障資金由國家財政承擔,而企業職工要承擔相當一部分保險費用,并且享受的待遇要遠遠低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3、地區差別。我國是按照屬地化原則來建立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實行的是地方統籌保障基金的方式。不同地區之間統籌比例參差不齊,以企業交付的養老費為例,河北規定為16%,北京、天津為18%,上海為25.5%。這就造成各地養老保障負擔輕重不一,因而養老保障待遇也不同。東部地區的養老保障待遇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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