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6 05: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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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制度
一、公共養老金計劃與勞動力供給
公共養老金計劃為社會職工提供養老的基本生活保障,免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有利于激發勞動積極性。但在養老金計劃的實際運行中,其相對影響或個別影響可能是不確定的,甚至是消極的,會阻礙勞動力供給。因此,要了解公共養老金計劃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必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而首要的是認識問題,是將公共養老金計劃看做是一種不相關的政府稅收和福利支出措施,還是看作為一種強制儲蓄體系。
1.不相關的稅收與支出。
如果養老金計劃的繳費與待遇聯系較弱,就容易被簡單地認為是不相干的政府強制稅收和支出措施,養老金計劃對勞動供給就會從兩個層面發生影響作用:繳費支出對工作人口的影響以及養老金給付對老年人口的影響。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從勞動者總收人中進行養老金計劃繳費扣除將減少勞動者每小時的凈收入。這種效應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取決于相互沖突的兩種經濟力量中對勞動行為選擇更具影響力的一方。一方面,這些繳費的扣除,會刺激人們增加勞動供給(收入效應),因為每小時凈收入減少,創造同樣的實際工資將需要投入更多的工作時間;另一方面,這些扣除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產生消極影響。因為增加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凈收益比較少,人們便不會對找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有很高的積極性,而選擇以較多的閑暇替代勞動(替代效應)。至于最終會增加還是會減少勞動供給,則要看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之差。若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則會減少勞動供給,反之,則會增加勞動供給。
這類計劃還會促使勞動者為了逃避保險稅而轉入法紀松弛的非正規部門就業。雇主也會轉移到非正規部門經營以避稅。甚至一些大公司也把部分業務轉包給非正規部門的小企業。這一方面會減少政府稅收收入;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規部門缺少資本和工作培訓,生產力低下,對國民經濟產生不利影響。更重要的是,非正規部門的擴張,破壞了公共養老金計劃的目標,造成老年貧困人口的增多和政府財政支出的增加。
養老金制度分析論文
一、日本養老金制度的沿革
日本的養老金(年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八年(1876年)的“恩給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錢,對退役軍人及政府官員支付老年生活費作為國家對忠誠于國家利益的軍人及官吏的一種恩賞。進而在1939年建立船員保險和1941年制定《勞動者年金保險法》,是最早以民間勞動者為對象實施的養老保險,保證在他們年老或受到傷害及死亡時,本人或其家屬可以領到養老金。1944年又制定了《厚生年金保險法》,保險范圍擴大到職員和女性勞動者。二戰后,隨著日本經濟的全面恢復和復興,產業化進程加快,農村勞動力急劇涌入城市;再加上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空前低落,人口平均壽命逐步延長,進而急需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并完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這樣,1961年日本制定并開始實行《國民年金法》,規定20歲至60歲的日本國民都要加入國民年金,實現了“全民皆年金”。
然而此時由于歷史的原因,并未形成全國統一的養老金制度。為了確保養老保險制度長期穩定的發展,1985年,日本制定了新的《年金修改法》,設立基礎年金,對分立的保險制度進行整合,實現了給付和負擔的公平化,對重復給付也進行了修正,同時還確立了女性的年金權。也正是這次改革確立了目前日本養老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大體上可以分為公共年金和補充年金。公共年金包括國民年金(基礎年金)和雇員年金,其中雇員年金又分為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這樣日本以國民年金為基礎層的保障,以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為第二層的保障,而以自愿建立的年金等補充年金為第三層次的保障,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少子老齡化速度的加快,經濟一蹶不振,養老金制度改革一直在進行之中。1994年引入月工資浮動制,決定免除受雇者育兒假期的養老金保費;1997年開始實施“基礎年金賬號”制度;1999年決定將“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的給付水平減少5%,引入在職老齡年金等。在此基礎上,2004年日本在養老金制度方面又做了比較大的改革,力圖實現養老金的給付與負擔的合理、公正,解決養老金財源問題,保持養老金制度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這次改革針對一些緊迫的問題采取了具體的解決方法,例如,針對泡沫經濟破裂、經濟長期蕭條而帶來的養老金缺口所采取了增加政府對年金的補助;調整繳費基數;提高繳費比率;取消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一些限制;規定大學生保險費補繳制度等措施。為了解決部分人拒交保險費的問題,日本政府決定利用行政手段,采取查封銀行存款、凍結個人資產等非常手段,強迫被保險人交納養老保險費。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沉重負擔,采取了在提高保險費的同時,逐年降低向被保險者支付的保險金;分階段提高退休領取年金的年齡等措施。
二、評析日本養老金制度的改革
日本養老金制度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完善,逐步成熟并成為得以信賴的退休人員生活來源的支柱。而從另一個方面來講,日本養老金制度的不斷改革是為了滿足社會經濟變化的需要。戰后,經濟增長迅猛的日本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來鞏固經濟的發展,所以擴大了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實現了全民皆有年金。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又針對人口結構的根本性變化以及養老保障制度的財務危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具典型意義的是多層次立體化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建設、養老保險基金的金融運作以及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等。進入2l世紀,由于經濟發展的停頓和少子老齡化的快速發展,日本的養老金制度雖然經過多次改革,但仍然面臨著以下問題:
養老金制度改革
一、我國養老金制度運行的主要矛盾
養老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關系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制度。因此,我國養老保障基本目標模式選擇需要認真考慮未來一定時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主要包括:其一,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并且存在一定比例的貧困人口。因此,我國養老保障目標只能是低水平、廣覆蓋的基本保障,確保大多數人的養老安全,這是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其二,推進經濟增長,提高經濟效率,是當前及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家發展的中心任務,因此,養老保障制度不僅需要作為一種社會穩定器來發揮作用,而且應當具備有利于經濟增長的激勵功能。其三,目前我國正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體制邁進,在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上,更加需要注意區分政府和市場的功能,科學定位政府職能,充分考慮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努力減少不必要的政治風險。其四,目前我國仍然處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時期,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和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成為主要內容。下一步,養老保障制度改革與其他方面改革之間應當能夠相互協調,互相促進,應當不僅有助于減輕國有企業過重的負擔,而且有利于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
分析當前養老金制度改革面臨困境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不高。主要表現為:首先,在市場經濟發展早期,通過迅速增加人口和資本要素擴大產出的粗放式方式往往成為經濟增長的主流,人均生產效率容易被忽視。但是,養老問題是針對個人的,主要關注人均指標;一個人創造財富,需要與一生的消耗相匹配。這種經濟快速擴張與人均產能不足的矛盾,是我國將長期受到養老金問題侵擾的重要原因。其次,我國經濟增長成本較高,包括資源使用效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交易成本很高。在這種條件下,居民現金收入和能夠用于養老的其它資金來源受到擠壓,從而造成社會養老金資源不足。另外,我國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還體現在我國養老金問題浮出水面的時間相對較晚。在人口老齡化到來之前勞動年齡人口迅速擴張時期,政府資金相對寬裕帶有一定的虛假成分,部分掩蓋了經濟整體低效率。
綜上所述,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養老金制度運行面臨的主要矛盾將是養老保障供給能力將不能滿足實際需求。這種變化了的形勢與矛盾為下一步改革在客觀上規定了自己的根本任務,即首要的不是選擇何種制度模式最優,而是何種制度模式安排更能夠確保國家安全順利地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
二、完全積累制不應成為我國養老保障籌資模式轉軌目標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競爭本身將導致家庭及個人責任承受能力弱化,市場機制“失靈”正是社會化的保障機制產生的基礎。從根本要求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保障社會成員以合理收入安度晚年。如果養老保險改革走向個人承擔完全責任、市場機制完全取代政府干預、私人機構管理取代政府負責、養老保障基金完全資本化的極端,則將失去社會保障的本源意義及其內生的責任共擔、互助互濟機制,這種改革不僅需要特殊的政治、經濟條件,而且還隱含著犧牲公平、潛伏危機的社會風險,必然使一些需要通過社會保障手段解決的社會問題得不到解決。從國際范圍來看,雖然養老保險改革可以通過適度擴張個人責任來減輕政府責任、通過部分保障領域或部分保障環節私有化來促使運行效率提高,但如果走向個人負責的極端或將這一公共領域完全轉變為私有化并由自由市場來調控,這可能有違社會發展進步的潮流。
公共養老金制度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公共養老金制度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機制,主要是通過養老金計劃繳費和受益的支付對勞動力市場的供給和需求起作用的。對于中國來說,繳費與待遇掛鉤,可以使勞動力市場的扭曲效應最小化,可防止職工轉向非正規企業和提前退休。
關鍵詞:養老金計劃,勞動力市場,效應
根據勞動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勞動者決定勞動供給量的過程,是勞動者根據外部經濟參數變化,不斷調整自己的勞動力供給量,力求達到現有條件下效用最大化的過程。因此,勞動者可獲得養老金的數量及與之相關的變量無疑是影響勞動者勞動供給決策的重要因素。而勞動力的需求量則是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下,根據工資等于勞動的邊際生產力來決定的,在不存在完全自由市場的條件下,養老金計劃繳費與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之間,必然存在著某種相關性。鑒于中國社會的就業壓力,我們有必要對公共養老金制度與勞動力市場供需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考察,以探尋較小勞動力市場扭曲效應的公共養老金制度模式,緩解就業壓力,推動整體經濟的協調發展。
一、公共養老金計劃與勞動力供給
公共養老金計劃為社會職工提供養老的基本生活保障,免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有利于激發勞動積極性。但在養老金計劃的實際運行中,其相對影響或個別影響可能是不確定的,甚至是消極的,會阻礙勞動力供給。因此,要了解公共養老金計劃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必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而首要的是認識問題,是將公共養老金計劃看做是一種不相關的政府稅收和福利支出措施,還是看作為一種強制儲蓄體系。
1.不相關的稅收與支出。
養老金制度改革評述論文
一、引言
普京自2000年5月7日正式宣誓就任俄羅斯總統以來,俄羅斯復蘇勢頭良好,這主要得益于普京政府“市場經濟+民主原則+俄羅斯現實”的改革道路,即在不斷向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邁進的同時保持國家的有限干預,重視社會公平和社會保障。
本文試圖以俄羅斯豐富的經濟改革實踐中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為背景,考察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關鍵一環——養老金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發展現狀,分析養老金制度的理論設計和改革得失,進而就改革的方向給出作者的建議.之所以選擇養老金這個研究對象,理由有二:
第一,目前全球養老問題面臨兩個趨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愈發沉重;養老成本明顯提高。在此背景下,最近四年來全球興起了一股養老金制度的改革風潮,涉及亞太、拉美和歐洲的27個國家,因此研究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普遍意義。
第二,俄羅斯的養老金改革是普京上臺以來大刀闊斧改革的重點。葉利欽政府時期為了保證金融寡頭的利息收入不惜施欠工人的工資和養老金,時任俄羅斯總理的普里馬科夫在1999年3月說,“人民不能靠每月234盧布(9.75美元)的(最低)養老金來生活”。普京執政后積極打擊金融寡頭,2000—2002三年間將多年積欠的工資和養老金全部補發到位,同時大幅提高養老金。2004年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俄羅斯民眾把普京總統在解決拖欠工資和養老金問題上的有效做法評為其任期內“最偉大的成就”。
因此,深入剖析俄羅斯養老金制度的變遷并就未來改革方向做出探索是非常有意義的。
外國養老金制度改革論文
一、前蘇聯養老金制度回顧
蘇維埃政權在建立之初即1917年11月就發出通告,規定國家為勞動者和為國家作出貢獻的戰爭殘疾者提供養老基金和殘廢撫恤費。1956年實施的《蘇聯退休法》規定,從企業的稅金中形成退休養老基金,由國家對養老金負責,但此時養老金只在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實行。1965年蘇聯通過了《集體農莊莊員養老金和補助費法》,將享受養老金的范圍擴大到集體農莊莊員。20世紀70年代后,蘇聯在1977年頒布了經補充后的新憲法,進一步健全了工人、職員和集體農莊莊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國家和集體農莊向年老、殘廢和失去供養依靠的人提供贍養金,為他們提供全部或部分免費的療養券和休養券。
概括來說,前蘇聯的這種養老保障模式屬于典型的國家保險型養老保障,其主要特點有如下四點(注:閻坤:《國際養老保障模式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財政研究》,1998年第7期):
1.養老保障制度是由生產資料公有制作保證、并且是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相適應的;
2.養老保險受按勞分配原則的影響,與工齡直接掛鉤;
3.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于政府和企業兩個方面,勞動者個人不負擔任何社會保險費用;
養老金制度改革論文
一、我國養老金制度運行的主要矛盾
養老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關系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制度。因此,我國養老保障基本目標模式選擇需要認真考慮未來一定時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主要包括:其一,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并且存在一定比例的貧困人口。因此,我國養老保障目標只能是低水平、廣覆蓋的基本保障,確保大多數人的養老安全,這是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其二,推進經濟增長,提高經濟效率,是當前及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家發展的中心任務,因此,養老保障制度不僅需要作為一種社會穩定器來發揮作用,而且應當具備有利于經濟增長的激勵功能。其三,目前我國正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體制邁進,在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上,更加需要注意區分政府和市場的功能,科學定位政府職能,充分考慮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努力減少不必要的政治風險。其四,目前我國仍然處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時期,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和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成為主要內容。下一步,養老保障制度改革與其他方面改革之間應當能夠相互協調,互相促進,應當不僅有助于減輕國有企業過重的負擔,而且有利于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
分析當前養老金制度改革面臨困境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不高。主要表現為:首先,在市場經濟發展早期,通過迅速增加人口和資本要素擴大產出的粗放式方式往往成為經濟增長的主流,人均生產效率容易被忽視。但是,養老問題是針對個人的,主要關注人均指標;一個人創造財富,需要與一生的消耗相匹配。這種經濟快速擴張與人均產能不足的矛盾,是我國將長期受到養老金問題侵擾的重要原因。其次,我國經濟增長成本較高,包括資源使用效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交易成本很高。在這種條件下,居民現金收入和能夠用于養老的其它資金來源受到擠壓,從而造成社會養老金資源不足。另外,我國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還體現在我國養老金問題浮出水面的時間相對較晚。在人口老齡化到來之前勞動年齡人口迅速擴張時期,政府資金相對寬裕帶有一定的虛假成分,部分掩蓋了經濟整體低效率。
綜上所述,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養老金制度運行面臨的主要矛盾將是養老保障供給能力將不能滿足實際需求。這種變化了的形勢與矛盾為下一步改革在客觀上規定了自己的根本任務,即首要的不是選擇何種制度模式最優,而是何種制度模式安排更能夠確保國家安全順利地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
二、完全積累制不應成為我國養老保障籌資模式轉軌目標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競爭本身將導致家庭及個人責任承受能力弱化,市場機制“失靈”正是社會化的保障機制產生的基礎。從根本要求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保障社會成員以合理收入安度晚年。如果養老保險改革走向個人承擔完全責任、市場機制完全取代政府干預、私人機構管理取代政府負責、養老保障基金完全資本化的極端,則將失去社會保障的本源意義及其內生的責任共擔、互助互濟機制,這種改革不僅需要特殊的政治、經濟條件,而且還隱含著犧牲公平、潛伏危機的社會風險,必然使一些需要通過社會保障手段解決的社會問題得不到解決。從國際范圍來看,雖然養老保險改革可以通過適度擴張個人責任來減輕政府責任、通過部分保障領域或部分保障環節私有化來促使運行效率提高,但如果走向個人負責的極端或將這一公共領域完全轉變為私有化并由自由市場來調控,這可能有違社會發展進步的潮流。
我國養老金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總矛盾是養老保障供給能力將不能滿足實際需求,根本任務是確保國家安全順利地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在深化改革過程中,完全積累制不能成為我國養老保障籌資模式轉軌目標,部分積累制只應作為改革過渡性目標,當前養老保障模式轉軌時機并不成熟。
[關鍵詞]養老保障;目標模式;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
一、我國養老金制度運行的主要矛盾
養老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關系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制度。因此,我國養老保障基本目標模式選擇需要認真考慮未來一定時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主要包括:其一,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并且存在一定比例的貧困人口。因此,我國養老保障目標只能是低水平、廣覆蓋的基本保障,確保大多數人的養老安全,這是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其二,推進經濟增長,提高經濟效率,是當前及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家發展的中心任務,因此,養老保障制度不僅需要作為一種社會穩定器來發揮作用,而且應當具備有利于經濟增長的激勵功能。其三,目前我國正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體制邁進,在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上,更加需要注意區分政府和市場的功能,科學定位政府職能,充分考慮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努力減少不必要的政治風險。其四,目前我國仍然處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時期,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和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成為主要內容。下一步,養老保障制度改革與其他方面改革之間應當能夠相互協調,互相促進,應當不僅有助于減輕國有企業過重的負擔,而且有利于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
分析當前養老金制度改革面臨困境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不高。主要表現為:首先,在市場經濟發展早期,通過迅速增加人口和資本要素擴大產出的粗放式方式往往成為經濟增長的主流,人均生產效率容易被忽視。但是,養老問題是針對個人的,主要關注人均指標;一個人創造財富,需要與一生的消耗相匹配。這種經濟快速擴張與人均產能不足的矛盾,是我國將長期受到養老金問題侵擾的重要原因。其次,我國經濟增長成本較高,包括資源使用效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交易成本很高。在這種條件下,居民現金收入和能夠用于養老的其它資金來源受到擠壓,從而造成社會養老金資源不足。另外,我國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還體現在我國養老金問題浮出水面的時間相對較晚。在人口老齡化到來之前勞動年齡人口迅速擴張時期,政府資金相對寬裕帶有一定的虛假成分,部分掩蓋了經濟整體低效率。
綜上所述,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養老金制度運行面臨的主要矛盾將是養老保障供給能力將不能滿足實際需求。這種變化了的形勢與矛盾為下一步改革在客觀上規定了自己的根本任務,即首要的不是選擇何種制度模式最優,而是何種制度模式安排更能夠確保國家安全順利地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
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論文
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
1.國民年金制度
國民年金是指被保險者繳納統一金額的保險金,并根據各自繳納保險金時間的長短獲得相應年金的一種繳費型年金制度。國民年金法規定凡是20~59歲的全體國民必須加入國民年金制度。國民年金的籌資機制為現收現付的待遇確定型(DB),資金來源為農民繳納的保費和國家財政。國民年金改革后的給付條件是,繳費滿25年,根據各自繳費期間,65歲以后領取老齡基礎年金。其中,農民的保險費繼續實行定額收費,自1986年4月開始,每月繳費標準為6800日元,并自1986年起到1990年,每年將保費提高300日元。國民年金的給付水平較低,其目的是為了減輕老年人的生活負擔,只起到補貼作用。國民年金由農民繳費和政府財政支持的籌資模式既激勵個人提高參保意識,又能減輕政府負擔。政府主導下的個人強制加入的國民年金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于日本的社會穩定和經濟恢復。但隨著日本老齡化的加劇,國民年金較低的待遇水平難以維持老年人的生活。因此,日本政府為農民建立了作為補充收入的養老金制度——農民年金制度以及國民年金基金制度。
2.農民年金制度
為實現農業的現代化經營以及保障農民的晚年生活,日本政府于1970年頒布《農民年金法》,1971年正式實施。2001年日本國會對農民年金制度進行了改革,將現收現付制的保險方式改為固定繳費的完全積累制。農民年金制度是日本唯一以農民為對象,針對農業就業者設立的保證其晚年生活的公共社會保障制度,為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民年金制度由日本厚生省與農林水產省共同管理。開展的業務包括:農民年金事務;負責參保人農地的購買、出售以及貸款;向農民年金參保人離農時給予補貼。日本農民年金的保障對象為年齡在20-55歲之間的農業經營者,擁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經營主強制加入,擁有3000~5000平方米土地的農業經營者可自愿加入。農民年金的資金來源為參保者繳費和國家財政負擔。2001年日本農民年金制度實行固定繳費的完全積累制(DC)模式,繳費標準由投保人根據不同的年齡、預期利率等自由選擇,并設立繳費上限與下限,繳費下限為2萬日元,繳費上限為6.7萬日元。長期從事穩定且有效率的農業工作的農民,可繳納不足下限數額的特別保險金,特別保險金與下限之間的差額,由國家財政承擔。現行的日本農民年金制度采用兩種方式支付:農民老齡養老金和特例附加養老金。已繳納保費并開始領取農業勞動者老齡養老金的人,在年滿65歲時,附加支付國民養老金;特例附加養老金的支付對象是年齡滿65歲繳納保費滿20年以上并轉移了農地所有權的非農業者。農民老齡養老金以其繳納的保險金額為參照,特例附加養老金以國家補助額和運營管理收入的總額為準。
3.國民年金基金制度
西方養老金管理進展爭議與啟發
摘要:智利養老金改革已經經歷了26年,作為較早進行私營化的養老金制度,曾經一度受到肯定和推崇。目前第一批進入這些養老金計劃的受益人已經進入支付階段,但是產生了一些引起爭議的問題,引起一定范圍內的關注。本文考察智利養老金目前的狀況,以及對該體系的一些爭議和觀點,為我國養老金體制改革,特別是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提供借鑒。
關鍵詞:養老金;智利;改革
智利養老金改革已經經歷了26年,作為較早進行私營化的養老金制度,曾經一度受到肯定和推崇。目前第一批進入這些養老金計劃的受益人已經進入支付階段,但是產生了一些引起爭議的問題,引起一定范圍內的關注。本文考察智利養老金目前的狀況,以及對該體系的一些爭議和觀點,為我國養老金體制改革,特別是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提供借鑒。
一、智利養老金改革的回顧
智利于1924年建立包括疾病、養老和傷殘保險在內的職工保險金制度,對私營企業和公營部門全體職工提供社會保障,1952年正式采用現收現付模式,即由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機構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收繳保險費,然后統籌支付保險金。這套體系在一段時期運作后,暴露出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支付負擔沉重、管理費用高和財政補貼成本大等弊端。
1980年,智利建立了以個人資本化為基礎、由私人營利機構管理、以國內勞動者為對象的新養老金制度。該制度的特征主要體現在:(1)實行個人賬戶積累模式,每個投保員工把每月工資收入的10%存入個人資本積累賬戶,同時投入投資運營,繳費資金和投資收益逐月積累;(2)由盈利性私營機構管理,養老金由民營的養老金管理機構(AFPs)負責管理和運營,AFPs需要維持一定數量的投保人和相對應的資本金(最低限額約為12萬美元),并從自有資金中提取養老基金1%的法定準備金,與養老基金捆在一起從事經營。投保人向管理公司繳納約為工資3%的管理費用,其中管理公司用約占工資0.7%的部分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傷殘保險,其余部分在彌補營運成本后即為管理公司的利潤;(3)政府對管理公司進行嚴格監管,成立養老金管理公司總監署(SAFP)來管理各公司的運營狀況,同時政府規定了養老基金投資的限額,即用于購買政府債券的上限是45%,企業債券和股票的上限是40%。此外SAFP還會同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總監署、證監委等機構設立風險鑒定委員會(RRC),由其按月各種金融工具的風險評級,只允許養老金基金購買風險等級低的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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