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專利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6 20: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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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專利

小議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認識

摘要: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是解決公眾健康與藥品專利保護沖突問題的一種平衡措施,面對日益嚴重的公共健康危機,強制許可實施的可能性劇增,文章根據TRIPS框架下關于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規定,結合實際對其進行了必要的分析,并提出實施該措施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尤其強調了強制受益方的義務。

關鍵詞:藥品專利、強制許可、TRIPS、公共健康

近年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全球范圍內的連續爆發,造成了禽流感防治特效藥物“達菲”供應出現短缺,而該藥品專利權擁有者瑞士羅氏制藥公司卻在轉讓生產權上設置了諸多障礙。面對正在廣泛傳播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一人類共同的災難,印度、泰國、越南等國政府或企業已宣稱在必要的情況下將實施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從而達到生產“達菲”的仿制藥的目的。可見,對于日益嚴重的公眾健康危機,藥品專利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矛盾也越發明顯,專利強制許可無疑是解決這個矛盾的一條途徑,但是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至今沒有采取這樣的措施,原因在于這種權利行使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所以必須對此有充分的理性認識。

1.TRIPS框架下關于藥品強制許可的規定

強制許可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當中,希望通過建立強制許可制度防止專利人濫用權利,以保證專利權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以體現社會的公正、公平。1994年底,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基礎上,將知識產權納入到世界貿易的范疇,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這一理念和目標得到了進一步的闡述,一方面要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另一方面也要顧及第三方合法權利,強制許可措施不得與專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沖突,而且也并未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即要防止政府隨意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TRIPS同時也將藥品及其生產過程納入了專利保護體系,要求成員方對藥品及其生產過程提供專利保護。2001年底,WTO(世界衛生組織)在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達成了《關于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簡稱《多哈宣言》),賦予成員國在公共健康危機下對藥品專利行使強制許可權。

《多哈宣言》的意義在于承認出于TRIPS公共政策的目標,TRIPS對于藥品保護問題的解釋應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如果過于偏重專利人的利益,而無視公眾的基本權益,勢必會影響知識產權這一私權利的實施,更不利于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社會范圍內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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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研究論文

摘要: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是解決公眾健康與藥品專利保護沖突問題的一種平衡措施,面對日益嚴重的公共健康危機,強制許可實施的可能性劇增,文章根據TRIPS框架下關于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規定,結合實際對其進行了必要的分析,并提出實施該措施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尤其強調了強制受益方的義務。

關鍵詞:藥品專利、強制許可、TRIPS、公共健康

近年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全球范圍內的連續爆發,造成了禽流感防治特效藥物“達菲”供應出現短缺,而該藥品專利權擁有者瑞士羅氏制藥公司卻在轉讓生產權上設置了諸多障礙。面對正在廣泛傳播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一人類共同的災難,印度、泰國、越南等國政府或企業已宣稱在必要的情況下將實施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從而達到生產“達菲”的仿制藥的目的。可見,對于日益嚴重的公眾健康危機,藥品專利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矛盾也越發明顯,專利強制許可無疑是解決這個矛盾的一條途徑,但是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至今沒有采取這樣的措施,原因在于這種權利行使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所以必須對此有充分的理性認識。

1.TRIPS框架下關于藥品強制許可的規定

強制許可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當中,希望通過建立強制許可制度防止專利人濫用權利,以保證專利權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以體現社會的公正、公平。1994年底,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基礎上,將知識產權納入到世界貿易的范疇,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這一理念和目標得到了進一步的闡述,一方面要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另一方面也要顧及第三方合法權利,強制許可措施不得與專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沖突,而且也并未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即要防止政府隨意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TRIPS同時也將藥品及其生產過程納入了專利保護體系,要求成員方對藥品及其生產過程提供專利保護。2001年底,WTO(世界衛生組織)在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達成了《關于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簡稱《多哈宣言》),賦予成員國在公共健康危機下對藥品專利行使強制許可權。

《多哈宣言》的意義在于承認出于TRIPS公共政策的目標,TRIPS對于藥品保護問題的解釋應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如果過于偏重專利人的利益,而無視公眾的基本權益,勢必會影響知識產權這一私權利的實施,更不利于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社會范圍內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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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權保護探索

論文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韓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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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專利致藥價虛高的法律抑制

內容提要:藥價虛高已成社會關注焦點,藥品專利是藥價虛高的重要致因,專利法在保護專利私權的同時,也應顧及藥品消費者的利益,為此,需要專利法及其相關法律對藥價虛高現象進行有效抑制。

關鍵詞:藥品專利;藥價虛高;法律抑制

藥價問題是典型的民生問題,因藥價不合理導致的醫患沖突已屢見不鮮。目前我國長期存在的“藥價虛高”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藥價虛高的致因中,藥品專利的制度成本及對藥品專利的不當利用是其重要原因。為維護藥品消費者的利益,專利法及其相關法律需對藥價虛高作適當抑制以平抑藥價。

一、藥品專利與藥價虛高之關聯

國內外相關資料表明,藥品專利是藥價虛高的重要致因,據有關調研報告顯示a,“藥價虛高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藥品中的專利因素。此種情況在發展中國家尤為突出,因藥品專利致藥價上漲率高達120%~200%,甚至更多”,通過同樣的藥品在有專利授權和無專利授權國家價格的差異可以清楚認識這一現象。此外,英國有一項報告指出,在治療艾滋病的藥中,擁有專利授權的抗逆轉錄方法藥其價格比無專利授權的同等產品要貴四倍左右b。藥品專利導致藥價虛高的根源如下:第一,專利藥品成本回收的需求:任何新藥的研發都需要巨額前期投資,其一般規律是,眾多化合物中,從通過臨床試驗到最后投入市場的,成功率平均只占1/5000,回收成本必推高藥價。第二,專利藥企逐利本性的推動:資本的本性就是逐利,為追求高額利潤,藥企制定藥價時,以購買力較強者的能力為標準,藥價自然要高。為控制藥價,以壟斷排除競爭。專家指出,“藥品專利導致專利藥企市場獨占,嚴重威脅了發展中國家藥品的可及性,這種威脅甚至超過了專利制度帶來的好處”。c第三,專利藥企對專利權的不當利用:專利藥企多為跨國藥企,往往挾創新藥品專利權、濫用專利權推高藥價d。據統計,英國葛蘭素威康公司的專利藥因其高昂的價格,占了該公司藥品總收入的70%以上e。第四,我國專利法律未充分應用:我國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從誕生那天起就進入了“冬眠”狀態,其消極后果是許多專利藥價中我國最高。如,進口抗癌藥價我國是韓國的2倍、印度的100倍f。此怪相“與我們運用專利法律資源不足是相關聯的”g。第五,垃圾專利藥虛抬藥價:據調查,市場上有許多垃圾專利藥。專家指出h,常見的頭孢類藥品,從注射劑、膠囊劑至顆粒劑、片劑,其生產工藝、化合物等的略微變動,就能搖身變為專利藥。

二、國外運用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抑制專利藥價虛高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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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權保護分析

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韓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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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保護詮釋

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韓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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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分析論文

摘要通過對新藥知識產權綜合保護介紹,來分析其對技術(新藥)無形資產經濟壽命的重要影響。對合理確定新藥經濟壽命,提出自己的認識。

關鍵詞技術(新藥)知識產權綜合保護經濟壽命

在我國各種約束機制不健全下的機會主義行為,是知識產權被嚴重侵犯的主要緣由。高技術的高成本、準公共物品屬性及壟斷特性,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高技術的經濟壽命與價值影響很大。總體而言,國內的新藥是由行政保護、專利保護、專有技術保護、藥品生產許可制度及商標等共同組成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對延長新藥的經濟壽命起到重要的作用。

1藥品行政保護

行政保護通常是一國在特定的時期對國外專利產品以及對本國某些比較薄弱的產業在特定時間、特定條件下給予的一種國內保護措施。藥品的行政保護在世界各國的不同時期有不同程度的應用,發展中國家和大部分的發達國家(如日本)實施專利保護的初期都有類似的規定。這是出于保護民族制藥工業等幾方面的因素考慮的。

前者如中美雙方關于保護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的基礎上出臺的《藥品行政保護條例》。《藥品行政保護條例》是對1993年1月1日以前,中國的《專利法》沒有藥品化合物專利,只有藥品制造方法專利保護的一種補充措施,若干年后會逐漸自動失去保護的意義。對國外申請人申請行政保護獲準后的藥品,提供7年零6個月行政保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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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傳統中醫藥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

[論文摘要]中醫藥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是我國目前在國際上占有優勢的少數領域之一。為了促進我國傳統中醫藥的繼承和發展,鼓勵創新,防止發達國家在這一領域的不當攫取,應對我國目前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進行分析,在符合國際國內法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法律制度,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特殊保護制度。

一、中醫藥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多元文化相互交流的不斷擴展,中醫藥在世界范圍的傳播與影響日益擴大,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和產品開始全面走向國際。因為原有的疾病沒有得到充分治療,新的疾病不斷出現,醫療費用不斷上漲,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在重新關注傳統醫藥的作用和價值,世界衛生組織也提出,為了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目標應當推廣使用傳統醫藥,從而給以中醫藥為代表的傳統醫藥帶來了廣闊的發展前景。

中醫藥是目前我國在國際上占有優勢的少數學科領域之一,其蘊含著中華民族的智慧和幾千年的實踐經驗。中醫藥具有一套與西藥完全不同的理論體系,近年來隨著中醫藥在防治重大疾病,常見病,疑難病方面優勢的發揮,中醫藥的科學性已逐步得到全球各地區認可。

由于發達國家在技術、資金方面的優勢,我國傳統中醫藥的知識產權流失非常嚴重。中醫藥知識產權目前基本隨著資本在流動。一方面我國在技術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難以在傳統的中醫藥驗方中按照西藥的開發模式開發出符合西藥標準的新藥,另一方面,一些企業即使開發出來了,也往往在產業化之前由于資金方面的問題而被國外的公司參股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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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中醫藥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多元文化相互交流的不斷擴展,中醫藥在世界范圍的傳播與影響日益擴大,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和產品開始全面走向國際。因為原有的疾病沒有得到充分治療,新的疾病不斷出現,醫療費用不斷上漲,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在重新關注傳統醫藥的作用和價值,世界衛生組織也提出,為了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目標應當推廣使用傳統醫藥,從而給以中醫藥為代表的傳統醫藥帶來了廣闊的發展前景。

中醫藥是目前我國在國際上占有優勢的少數學科領域之一,其蘊含著中華民族的智慧和幾千年的實踐經驗。中醫藥具有一套與西藥完全不同的理論體系,近年來隨著中醫藥在防治重大疾病,常見病,疑難病方面優勢的發揮,中醫藥的科學性已逐步得到全球各地區認可。

由于發達國家在技術、資金方面的優勢,我國傳統中醫藥的知識產權流失非常嚴重。中醫藥知識產權目前基本隨著資本在流動。一方面我國在技術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難以在傳統的中醫藥驗方中按照西藥的開發模式開發出符合西藥標準的新藥,另一方面,一些企業即使開發出來了,也往往在產業化之前由于資金方面的問題而被國外的公司參股或控股。

2007年1月11日,科技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國務院十六個部門聯合《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從中醫藥創新發展的全局出發,《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確定了“繼承,創新,現代化,國際化”四個方面的基本任務。如何在中國加入WTO后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改革,以促進中醫藥的創新和防止國外發達國家在這一領域的攫取是一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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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專利的限制性問題透析論文

深究傳統醫藥專利保護制度在中國合理性的意義已經不大,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承認醫藥專利保護的必要性,包括中國。中國醫藥市場對專利制度已經予以了初步接受,尤其是在烏拉圭回合達成TRIPs后,知識產權保護包括專利保護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化。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較,中國現有醫藥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尚趨于保守,限制性條件頗多。中國如何在公平合理的國際競爭環境下,創建傳統醫藥強國,不但是中國國內傳統醫藥界和知識產權界的研究任務,更是世界同仁共同關注的時代議題。

眾所周知,美國為了保護本土醫藥企業的自主利益,專門成立了一個藥品制造協會,其雇員1/3都是律師,一旦出現知識產權糾紛,協會便代表企業出面打官司。現在,中國國內6000多家傳統醫藥企業沒有一個自立性的民間組織來提供必要的商業技術信息和法律幫助。從這一點來說,中國已經出臺的《專利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國家醫藥管理局專利管理辦法》、《傳統醫藥專利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傳統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現行規定,的確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或細化。

1中國新《專利法》中對醫藥的限制性保護

最新修訂的《專利法》中,對醫藥專利予以保護的同時,提高了專利授予的門檻,擴大了專利強制許可的可能性,對專利權濫用首次提出了限制。

1.1有關絕對標準問題

在新修訂的《專利法》中,授予專利權的標準從相對標準轉變為絕對標準。修改前,只要具有相對新穎性就可以授予專利。所謂相對新穎性,就是在國內沒有率先使用過,同時又沒有在任何地方找到文獻記載的創新成果就具有新穎性。但是這次修改《專利法》采取了絕對新穎性,就是在世界范圍內沒有在先使用,即使在中國沒有人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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