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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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規定突顯公平
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基本價值觀。《侵權責任法》作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法充分體現了社會公正,特別是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對醫患雙方予以平等保護,不僅明確了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的責任,而且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4條)。可以說,《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既為患者一方受到損害給予有效救濟,又為制止“醫鬧”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提供了保障。《侵權責任法》第7章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主要在以下方面體現了公平、正義。
一、統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
所謂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也可以說是因醫療過程中患者權益受到侵害,侵權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對于醫療侵權損害,在侵權責任法通過以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區分為醫療事故侵權和非醫療事故侵權。對于構成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可見,醫療事故以醫療方行為的違法性和過失為必要條件。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另外,醫療事故是排斥故意的,醫生在實施診療行為時故意造成患者損害的,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疇。[1]但不可否認,在上述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下,也會給患者造成損害。顯然,醫療侵權損害的范圍不限于醫療事故損害。即使不屬于醫療事故而使患者受到損害的,也應可構成醫療侵權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中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依此司法解釋,對于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如果屬于非醫療事故侵權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在處理上則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這是因為雖然“《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法律位階低于《民法通則》,但由于《條例》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體現了國家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處理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當以《條例》為依據,但是,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06條和119條規定處理。”[2]然而,從醫療行為人的行為性質上說,一般來說醫療事故侵權比非醫療事故侵權要嚴重(例外的是在醫療中故意侵權的,不認定為醫療事故,但其性質較醫療事故更惡劣),但由于對于醫療事故侵權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非醫療事故侵權適用《民法通則》,從而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受害人所得到的賠償額一般卻反而低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侵權的情況下可得到的賠償額。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為消除上述不合理現象,在第7章統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依該章規定,在醫療活動中不論是基于醫療事故還是非醫療事故,也不論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只要使患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構成醫療侵權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賠償標準是一致的。因此,患者一方要求醫療損害賠償的,不必再為是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還是醫療損害鑒定而糾纏,而直接根據醫療損害就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確立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醫療責任保險意見
為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和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和社會管理功能,提高患者、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防御醫療風險的能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特制訂“常熟市醫療責任保險實施意見”。
一、醫療責任保險的概念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投保醫療責任險,保險公司根據《醫療責任保險條款》規定承保醫療責任保險業務,并依法分擔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事故或醫療意外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過程中醫療事故處理與賠償風險的一種社會分擔機制。
二、醫療事故的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三、實施范圍
醫療損害責任案件裁判研究
【摘要】近年來,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民事侵權案件越來越多,雖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24號指導案例進行參考,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廣泛存在著類案異判的問題,因此需要對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醫療損害責任案件進行考察,對這些裁判中涉及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法官判決當事人的責任分擔、判決的影響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以期能探索出一條比較合適的路徑來對該類案件進行裁判,避免因個案的不公正而削弱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關鍵詞】特殊體質;醫療損害糾紛;司法實踐
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侵權糾紛不在少數,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著類案異判的問題,在同樣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場合,不同的法官對于責任承擔的認定卻不盡相同。為了應對這一問題,最高院于2014年1月26日了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根據此判決,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沒有過錯,那么其特殊體質不能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但是該判例針對的僅僅是交通事故糾紛領域,而醫療損害糾紛與交通事故糾紛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能否直接適用有待商榷。
一、問題的提出
試比較以下三個同樣涉及特殊體質的醫療糾紛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案例一:孕婦梁某產前在甲醫院進行產檢,檢查結果顯示正常,遂選擇順產,結果因為甲醫院產前檢查做得不夠完善,未能正確評估新生兒顧某的體重(產前預估3900克,實際4500克),導致孕婦發生肩難產,之后醫方對新生兒的搶救措施不到位,使得新生兒患有腦癱。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患兒的腦癱疾病與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為主要因素。醫院提出受害人特殊體質抗辯。最后法院根據該鑒定判決醫院承擔全部(100%)責任。案例二:產婦周某臨產至丙醫院處治療,因丙醫院在周某的分娩過程中對周某的病情認識以及手術的風險評估不足,未對患者周某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以及周某自身患有的腎孟腎炎等疾病、胎盤前置等問題,造成了周某死亡的損害結果。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醫院過錯行為的原因力為同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承擔50%的責任。案例三:患者胡某因先天性心臟病到乙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手術過程中醫方存在一定過錯,最終因為多種因素導致胡某死亡。經鑒定機構鑒定,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手術的風險性、患者自身特殊體質、手術并發癥等原因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醫方的過錯行為與胡某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其過錯行為在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擬參與度為1%至20%,法院判決醫院承擔15%的責任。將這三個案例進行對比可以發現:面對同樣涉及特殊體質的醫療損害糾紛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不盡相同甚至大有異處,跨度非常大,但仔細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又會發現這些案件還是不同的,其主要不同之處在于受害人特殊體質與醫療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醫院的過錯程度。
二、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醫療損害糾紛簡述
醫療管理形式與責任實踐
1整體醫療模式凸顯了責任倫理的價值觀
社會生活中的人們都在扮演著各種各樣的社會角色,無論是社會“強制”賦予的角色還是人們自由選擇的社會角色,都擔負著相應的倫理責任。[1]一個人選擇其職業角色時也意味著選擇了相應的倫理責任。但是,社會環境、職業環境與工作制度對人們履行職業責任有著強烈的激勵或抑制作用。以生物醫學模式為例,在其于19世紀末興起的時候,對當時傳染病及衛生環境差引起的疾病高發具有良好的抑制作用,醫務工作者運用此模式倡導的方法與理念來履行自己的職業責任產生了巨大的成效,因而對醫務工作者產生一種正面激勵作用。而到了20世紀下半葉,不良生活方式與心理壓力引起的慢性病、心理疾病成為了高發病,以疾病為中心的生物醫學模式在此時的正面激勵作用就大為減弱了以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為基礎的整體醫療管理模式在疾病診治原則中強調社會、心理、行為等因素,在制度設計上則強調醫務工作者理應負有的職業責任,力求為醫務人員履行自己的職業責任掃清制度障礙———希望通過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現醫德從“他律”到“自律”的轉變。[2]
1.1整體醫療管理模式對責任的落實整體醫療管理模式中主要通過責任醫師制和責任護士制來落實責任。責任醫師全程負責病人的診療工作,全面負責病人的急診、門診和住院的診療工作。[3]責任護士則負責病人從入院到出院的全面護理工作,8小時在班,24小時負責,并且,責任護士有責任及時向醫生反映病人情況并對醫生的處理措施提出意見、建議。[3]明確責任是良好履行工作職責的第一步,只有這樣,相應崗位上的工作人員才會明白自己的工作內容、確定工作方式,而因瀆職出現的責任問題,相應崗位的工作人員也不易推脫責任。這樣以促使其養成認真、務實、負責的良好工作習慣。另外,醫療工作是每時每刻同生命賽跑的事業,我們不能等待崗位上的醫務人員通過自我反省、自我學習來認清自己的倫理責任,因而解放軍第一八一醫院結合實際工作與倫理道德準則編寫了《醫院醫療工作倫理道德手冊》向全院發放,詳細列舉了每個科室的倫理職責,并要求醫務人員依照其執行,為相應崗位的醫務人員明確了其所負有的倫理責任,防止因個人認知水平出現倫理認識偏差。
1.2團隊工作模式對責任履行的促進醫務工作人員雖然對履行其職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他們對工作責任的履行都是在一定的環境與制度背景下進行的,必然受其制約。因而一個有利于工作人員更加有效率的履行其責任的環境、制度就是十分必要的。現代管理的實踐已經在諸多領域證明了團隊工作模式的高效能,醫療團隊工作模式的設計初衷既是為了改善工作平臺、提高效率,減輕醫務工作者個人壓力。醫療團隊的組建是為著一個共同的目標———病人的康復,團隊成員必須相互促進、相互幫助才能完成共同責任與其中的個人責任。醫療團隊工作模式最終通過兩個方面促進個人責任的履行:一是團隊成員對個人成就的需求,二是團隊榮譽感。大多數人都會有自己的職業理想,都希望從中實現個人價值,團隊工作模式為個人實現其價值搭建了更加寬廣的舞臺,但團隊中的某些怠惰者有可能會成為積極者的絆腳石、攔路虎,為此,想實現個人價值的成員必須幫扶、督促怠惰的成員。另一方面,團隊為每個成員帶來榮譽感、集體歸屬感,同個人在工作中充滿競爭與攀比一樣,團隊也會在工作中產生競爭,團隊成員會為了自己的團隊贏得榮譽更加努力履行自己的職責,爭取做出出色的工作成績。
1.3學科整合的責任原理學科整合有兩個方向,一是將發病率高、發病人群廣的常見病、多發病設置專科,例如我院將糖尿病從內分泌科分化出來形成糖尿病專科;二是將診療疾病相近、業務相關的科室合并,例如一八一醫院的腎臟中心由腎內科、腎移植科、血液凈化中心、腎臟病專科門診和腎臟病專科實驗室整合而來。[3]進行這樣的整合在經濟與管理的角度是基于效益原則;從倫理道德的角度來說,這樣的整合是基于責任原理。首先是醫院管理者有責任追求醫院資產、設備的效用最大化,防止資產閑置;其次也更為重要的是,醫生有責任維護病人的利益,幫助病人以最小的代價看好病、恢復健康,這里的代價既指資金的代價,也包括精神代價、健康代價。但如今現實中的情況是醫生的責任同醫生的個人利益產生了沖突,由于醫生個人收入同患者付出的醫療費用、科室收益掛鉤,一些科室的醫生為了科室的利益及個人的利益,選擇了犧牲自己的職業道德和病人的利益。醫生往往根據自己科室的特點考慮治療方案,而不是根據患者的病情考慮治療方案,擅長保守治療的科室即使病人應該手術也勸其保守治療,擅長手術治療的科室則是即使可以保守治療也告知其必須手術治療,使患者付出了巨大的本不應付出的代價。學科整合后,一是可以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有效應用;一是減少了利益分野,例如腎臟疾病相關科室成為同一科室,彼此之間不再存在利益競爭關系,科室效益與個人收益同治療效果形成正相關關系,促使醫生自覺擔負起其職業責任,真正從科學的角度來考慮疾病診治方案。
2白求恩精神在責任教育中的應用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探究
摘要:本文聚焦醫療責任險,了解我國目前的發展現狀并進行分析,得出限制我國醫責險發展的因素既有醫療機構需求方的需求不足,又有保險公司供給方的供給欠缺。提出發展我國醫責險的建議,醫療機構要提高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從源頭減少事故的發生,同時應積極發展商業醫療責任保險。
關鍵詞:醫療責任險;商業醫責險;服務水平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及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就醫難看病貴的問題也逐步得到緩解。但醫療機構和病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一直存在,醫患關系也日趨緊張。據不完全統計,2009~2018年,媒體共報道過295起傷醫事件,362名醫護人員受傷。在醫療糾紛事件中,患者傷醫行為導致執業醫師面臨的風險增加,已經影響到了正常的醫療秩序。2020年疫情的爆發,凸顯了醫護人員在特殊時期不可取代的作用,我們更應該為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的最美“逆行者”提供支持保障。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試點醫療責任保險,2007年到2014年間,醫療任險的試點范圍僅有10%左右。我國發展醫療責任保險至今二十多年取得的效果甚微,仍然處在一個初級的發展階段。盡管我國醫責險總體保費收入在上升,但其在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占比份額仍然較小。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投保方式仍然以醫療機構為單位,采用類似團體保險的形式,為其所在醫護人員進行集體投保為主。整體上看,我國的醫責險市場仍然保持政府為主導,競爭程度不高。據統計,我國醫療衛生機構達90多萬家,但是參保醫責險的僅有7萬多家,醫責險在我國的醫療體系的滲透率還遠遠不夠。在近幾年在相關政策文件中,醫療責任保險一直是被鼓勵發展的。其中《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提出“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且在各地“平安醫院”創建活動中,也將醫療責任險覆蓋率納入了考核體系中。
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
市醫療責任保險動員會上的講話
同志們:
今天把大家從百忙之中請來,目的是為了推動XX地區全市醫療責任保險工作,促進全市醫療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服務和諧深圳建設。這次會議,也標志著我市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為全市醫療責任保險推動工作付出辛勤勞動的同志們表示誠摯的問候!向此次會議的召開表示衷心的祝賀!下面,我主要講兩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由于經濟賠償引發的醫患糾紛在我國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部分地區醫患關系十分緊張,甚至發生傷害醫務人員、打砸醫院、圍攻衛生行政部門等暴力事件,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的穩定,帶來的惡性循環就是越來越多的醫生不敢施行新的手術或突破性的治療方案,最終導致患者利益受損,醫療事業發展受阻。因此,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醫療責任保險以第三身份參與處理,一方面有利于妥善處理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改善醫患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也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供了安全保障,使他們能夠按照醫學發展要求,遵循醫學發展規律,促進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最終可以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最終受益的也是廣大人民群眾。
通過醫療責任保險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是國際上發達國家通常的做法,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實行了醫療責任保險,并作為立法加以實施。例如在美國,所有的執業醫師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為年收入的10%左右;在日本,每名醫師每年要向保險公司交納4萬日元保費。這些國家在醫療責任保險方面都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我們好好學習和借鑒。
二、加強領導,開創全市醫療風險管理工作新局面
完善強制醫療與責任能力
對犯罪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既是改善其病情、助其回歸社會的需要,也是防止其再犯、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我國2012年3月修正、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簡稱新《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編”第四章規定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此設計有無疏漏和不足,是否需要明確和完善,筆者試作探討。
一、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制度概述
為防止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國際上往往通過精神衛生法或刑事司法程序對其處以強制醫療。本文中的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是指在刑事司法領域內“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適用的強制醫療、排除危害的刑事實體措施”①。
(一)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的性質分析
1.父權視角下的保護措施。父權源于人民讓渡權利給政府讓其保護弱者而形成的一種保護關系,要求“政府對待公民要像父親那樣行為,或對待他人像家長對待孩子一樣。當然,這里是指具有責任心和愛心的父親或家長”②,政府有責任治療實施傷害行為的精神病人,助其改善病情、不再犯錯,以便回歸社會。父權視角下的強制醫療是政府妥善維護精神病人利益,根據精神病人的需要而作出的一種保護措施,強制醫療與否以及程度如何都基于精神病人的利益。
2.警察權視角下的防衛措施。警察權表現為國家在其統治范圍內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公共道德和社會公正而進行相關立法的權力,其本質上是一種立法權。③精神病人尤其是已經實施過傷害行為的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可能會給社會公眾帶來危險,出于維護社會利益、社會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需要,政府需要對其采取一定措施如強制隔離或治療來消除這種危險,這是大陸法系國家將對精神病人的刑事強制醫療作為保安處分的原因。警察權視角下的強制醫療關注的是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實現,避免精神病人行為失控而帶來社會風險。在警察權視角下,存在危險是國家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的原因和前提。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的必然要求,由于理論研究不足,國內對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仍缺乏深入研究。本文從發展模式的選擇以及責任范圍、保險費率、責任限額的合理確定等方面對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進行分析,以期引起拋磚引玉之效。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一、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現實需求與意義
醫療責任保險對于分散醫院或醫生的賠償風險,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該險種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來并沒有受到醫院的青睞,相反醫院普遍對其反應冷淡,投保的積極性不高,從而使醫療責任保險面臨發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醫療責任保險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中存在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例如北京市擁有各級各類醫院(含中央直屬和部隊醫院)共計551家。2003年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醫療機構具有很高的賠付率。即使在我國保險市場最發達地區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間,醫療責任保險累計保費收入僅200多萬元,投保醫療機構比例不足5%,這與深圳保險市場接近20%的年保費增長率是極不協調的。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滯后不僅使社會化的風險分擔機制難以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損害得不到充分彌補,從而不利于維護患者的合法利益。而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所存在的問題證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難以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應建立一種新的醫療損害賠償給付機制和保險制度,即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一種保險制度,確立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強制投保義務,以分散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并使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得以補償。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維護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醫療事故案件的民事責任之探析
隨著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因醫療事故導致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這里面既有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問題,也有危重疑難病型和醫療設備技術等問題。
病員的死亡,無休的紛爭,持久的訴訟,醫患糾紛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十分關注,并不斷成為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那么,作為審判人員如何正確把握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就顯得十分必要。為此,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以供同仁參考。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及歸責原則
由于醫療活動本身的特殊性,國內外民法立法、判例與學說對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眾說紛紜。有觀點認為,醫療關系是一種非典型的契約關系,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醫療科學和行業慣例、規定的要求,合理、謹慎地對患者診斷、治療、護理,醫療機構有向患者索取相應的醫療費用的權利,故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互為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構成合同關系,醫療機構因過失未適當履行其合同義務,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有觀點則認為,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這一絕對權利,給患者造成一定損失,醫療事故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有觀點認為,醫療事故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受害人可選擇主張權利,既可根據侵權法請求賠償,又可以根據合同法請求賠償。筆者認為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性質應認定為侵權責任,理由如下: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強調了“過失”在構成醫療事故中的重要性,而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侵權行為法中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但是我國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⑵《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醫療事故賠償項目的規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都不承認違約責任中有精神損害賠償,但卻承認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此,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性質應為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從中可看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項:
醫療機構舉證責任研究論文
一、本案事實
王某因視力下降在甲醫院診斷為“巨大垂體腺瘤”,后在該院進行了手術治療,術后出現左側肢體偏癱,雙眼視力改善不明顯。王某為此訴至法院。
二、原告訴稱
我因視力下降到被告處住院檢查,被告診斷為“巨大垂體腺瘤”,并于同年9月29日對我進行手術治療,術后我出現左側肢體偏癱,雙眼視力僅有光感,同年12月14日從被告處出院后,我于2000年4月20日至2001年1月18日期間先后在北京天壇醫院和廣安門醫院四次住院檢查治療,該兩醫院均診斷我患有“生殖細胞瘤”而非“巨大垂體腺瘤”。2002年2月26日,經委托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在側肢體偏癱致殘程度為三級傷殘,雙眼視力障礙,視野缺損致殘程度為五級傷殘,2001年3月6日,我致信被告要求被告承擔致傷殘的醫療事故責任,2001年4月19日,被告答復其不存在醫療事故責任。因被告的誤療,導致其采用的治療方法和手段錯誤,致我傷殘,被告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35萬元人民幣(其中物質損失為32萬元,精神損失為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三、被告辯稱
原告起訴缺乏事實根據,其請求是不能成立的,原告所患的是巨大腦腫瘤,所在部位結構復雜,我院醫生治療方案符合治療原則,手術中沒有違反醫療規范,原告肢體偏癱,實屬無法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原告入院時,我院經診斷發現原告的大腦內有一4.5X3.7cm的巨大腦瘤,如此大的瘤子直接壓迫視神經,導致視力嚴重下降,且腦瘤周圍分布著左右血管、動靜脈、頭部鞍區后方是腦干,腦干是生命中樞,手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血壓下降甚至生命終止,鞍區上方是視神經,可見腦瘤所在的部位很特殊,跟上述結構連接很緊密,動手術無法把腦瘤切取干凈,否則這些結構會損傷出現意外引起并發癥造成殘疾甚至死亡,做手術的目的不在于全部切取腦瘤,而在于:一、讓視神經減壓,使視力功能得到恢復;二、明確診斷。如果不做手術,原告的腦瘤越長越大,到了發生不可逆轉的情況下就會導致失明。由于原告的病情復雜,手術后遺癥或并發癥可能性極大,因此,我院在手術同意書上詳細列舉了十二種可能發生的意外、危險,于1999年9月19日讓其家屬考慮會發生的風險,其家屬在考慮八天后在手術書上簽字同意手術,愿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我院醫生作了充分的手來前準備,精心為原告動手術,因腦瘤手術的復雜性,原告還是出現了十二種風險中的第六種術后偏癱,應該說我院是沒有過錯的,術后原告繼續在我院康復科治療,已有明顯好轉,但因家屬方面的原因,未交納我院醫生的放療和化療的建議致使耽誤治療時間,責任不在我院,原告要求我院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道理的,另原告起訴已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建議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