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源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9 11: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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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

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供集中飲用的江河、湖泊、水庫等地表水資源。

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堅持環保優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方針。

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資金投入,確保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

市、市(縣)人民政府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委員會,統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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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水質保護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確保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情況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并建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協調領導機制,統籌協調轄區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使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規劃項目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符合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保障飲用水源水質安全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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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證飲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

第三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行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標準。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建設,優先安排退耕還林還草項目,營造和保護水源涵養林;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治環境污染,保證水源充足、水質良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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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衛生整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城市飲用水提供原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三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質。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均有控告、檢舉的權利,并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的義務。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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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保護實施方案

加強飲用水源保護,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是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八大“民心工程”內容之一。為加強飲用水源保護,防止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進一步改善飲用水源水質,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確保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根據**年**市飲用水源保護實施方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飲用水源保護的范圍和目標

飲用水源保護的范圍為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重點整治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各類污染源。通過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源的綜合整治,確保縣城區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為97%,鎮鄉集中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為80%,農村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55%。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對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

加強對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必測項目10項:水溫、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氟化物、揮發酚、石油類、糞大腸菌群,每月監測一次。選測項目18項:硫酸鹽、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鐵、錳、硝酸鹽、銅、鋅、砷、硒、汞、鎘、六價鉻、鉛、氰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每年1月和7月增測18個選測項目,凡超過GB3838—2002Ⅱ類水標準的選測項目,每月必須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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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環境調查方案

第一章項目背景

《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國發[*]37號)明確要求,圍繞實現“*”規劃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把污染防治作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鄉人民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年以來,在國家環境保護部的統一部署下,*省開展了44個縣級以上城市(含縣級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基礎狀況的調查評估工作,編制完成了《*省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討論稿)》。

為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大關于建設生態文明戰略思想的總體要求,重點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全面推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確保《國家環境保護“*”規劃》中關于飲用水安全保障目標的實現,國家環境保護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全國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調查及評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8號),要求對縣級政府所在地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狀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和評估,進一步摸清底數,針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飲用水水源地研究環境對策,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項目基本情況

2.1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大精神,按照建設生態文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為指導,科學調查與綜合評估全省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狀況,保質保量,把調查評估與推進水源地環境管理相結合;把調查成果與水源地污染防治相結合,為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全面準確的水源地基礎環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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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保護實施方案

為加強飲用水源保護,進一步改善飲用水源水質,圓滿完成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民心工程”目標任務,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年**市飲用水源保護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辦發〔**〕126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飲用水源保護的范圍和目標

飲用水源保護的范圍為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通過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污染源的綜合整治,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各類污染源,確保縣城區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為97%,鎮鄉集中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為80%,農村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60%。

二、飲用水源保護的任務

(一)清理取締保護區范圍內各類污染源

1、工業污染整治。全面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內工業污染源的整治工作;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項目;清理取締保護區內現有工業排污口(任務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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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隱患整頓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飲用水水源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的通知》精神,切實維護我市飲用水水源安全,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防治結合的原則,全面排查飲用水水源安全隱患,加強綜合整治,突出重點、強化執法,徹底消除隱患,確保全市人民飲用水安全。

二、工作重點

(一)風險源排查

1.重點排查飲用水水源地(主要指市級、縣級、鄉鎮級飲用水水源)周邊、上游以及沿江沿河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造紙、釀造、化工、制藥、印染、制革、冶煉、電鍍、礦山(尾礦庫)等行業以及其他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貯存的單位,形成飲用水水源地工業污染源名錄。〔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相關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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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方案

飲用水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為確保我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全鄉人民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縣飲用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府辦發[2005]126號)的要求,結合我鄉實際,使保護區飲用水安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訂本方案。

一、成立飲用水源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鄉長)

副組長:****(副鄉長)

****(副鄉長)

成員:****(宣傳文化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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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源保護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生活飲用水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劃定的生活飲用水源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本轄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經濟建設、城鎮建設的規劃控制,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關閉、遷移危害水源的項目,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組織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飲用水源保護資金,為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及相關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生活飲用水源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規劃、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城市供水、工商、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活飲用水源的義務,有對污染和破壞生活飲用水源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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