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1 00:00:3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有限合伙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有限合伙

創投基金有限合伙制改革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合伙企業法》正式明確了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地位,國內創投基金逐漸開始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形式進行基金的設立和管理,同時在基金運作機制上實現了諸多創新。文章從組織機制、治理機制、激勵機制、約束機制等四個方面對其創新之處進行了分析,旨在對我國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的規范運作起到借鑒作用。

關鍵詞:創投基金有限合伙制運作機制創新

一、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方興未艾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合伙企業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模式。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采取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募集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

在國外成熟創投市場,普遍認為有限合伙制是最適合創投基金運作的組織形式,有限合伙制作為創投基金運作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有限合伙制規則使得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具有了共同的價值取向,憑借運作機制的創新實現了不同基金主體間的相互制約、互利合作。

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經過20多年的發展,目前美國80%以上的創投機構都是采取有限合伙模式來進行風險投資的,并已經形成了相當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隨著國內新《合伙企業法》正式確立了有限合伙制的組織形式,必將促進國內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的迅猛發展。

查看全文

有限合伙企業會計論文

一、有限合伙企業會計處理

(一)所有者權益科目的設置

在對有限合伙企業完成投資后,合作權益體現為各合伙人的資本。在相應的會計記錄中,雖然每一位合伙人都有一個專門的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但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實務操作中,一般會設置三個所有者權益科目(資本科目、提款科目、合伙人借貸科目)。具體來說,原始投資均記入“合伙人資本”帳戶。原始投資后,合伙人的權益隨著增加投資及在凈利潤中所占份額而增加,隨著提用資產及在凈損失中所占份額而減少。合伙人在預計盈利時的提款記入“合伙人提款”帳戶,該帳戶可使我們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間的提款記錄,然后與合伙契約上所允許的提款數相比較,以便對超額提款建立會計控制。

(二)收益分配

正如筆者前文所說,在經營有限合伙企業過程中,無論發生贏利還是虧損,合伙人應該共享或分攤。在入股合同書中需要特別明確損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其中需要特別指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于公司在企業,其損益分配比例可以不與出資比例保持一致。舉例來說,李某的出資額占合伙人資本的60%,而張某占40%,可是經過雙方協商決定李某和張某各占50%的收益擁有權。這種靈活的分配方式是由國家法律承認的。另外,剩余收益部分的分配要充分考慮勞務價值、資本價值和業主風險報酬。一般來說,可以按直接照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工資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資本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亦或者先分配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四)編制財務報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在編制四表一注時也會得到體現。尤其是損益表,通過計算出的凈收益對收益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評價。除編制上述報表外,為詳細反映各合伙人出資、提款、所得合伙利潤以及分擔損失情況,還應編制有限合伙企業合伙資本表,對合伙人權益及合伙人權益總額的增減變動情況加以說明。

二、有限合伙企業稅務處理

查看全文

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完善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導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及定位;中外產業投資基金的現狀;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的完善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外向型加工、出口行業和軟性需求行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產業投資基金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的概念、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新興概念、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現狀、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現狀、現實中也存在著風險投資與私募基金的混合操作、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造成了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的繁瑣和臃腫、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完善派生訴訟制度、設立合格投資者制度、弱化政府主導作用等,具體請詳見。

0導言

隨著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業法》的正式實施,有限合伙真正成為一種具有法律可行性的企業組成形式。由于極具特點的權責劃分方式,有限合伙已經在國際范圍內有著廣泛的應用,特別是在風險投資(也稱“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領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目前由于受金融危機開始向實體經濟傳導的負面影響,中國許多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外向型加工、出口行業和軟性需求行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此時,更需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大力扶持,在解決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同時,完成生產技術的升級換代,以此增強整個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幫助個別行業度過發展困難時期,保障本國產業鏈條的持續穩定發展。因而,研究如何將在基金發展歷史上起重要作用的有限合伙制與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相互融合,在時下更具現實意義。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及定位

產業投資基金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的概念。通常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產業投資。

查看全文

美國有限合伙法律中的信義義務論文

摘要:有限合伙是風險投資的一種通行組織形式,在美國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正著手有限合伙的立法工作,而2001年美國第三次修訂了統一有限合伙法,其中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根據這部新的統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負有信義義務而有限合伙人不負有信義義務。

關鍵詞:有限合伙合伙人信義義務

隨著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有限合伙對推進風險投資以及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已經越來越多的為國內學者所認識,要求修改現行法律,引進有限合伙制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據悉。我國在全國人大財經委主持召開的“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與合伙企業法修改國際研討會”上已擬將有限合伙寫入合伙企業法中。美國的有限合伙也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2001年美國再一次對統一有限合伙法進行了修訂。了解其中的具體規定。對于我國的修訂工作相信會有所裨益,限于篇幅。本文只涉及新的統一有限合伙法中關于合伙人信義義務這一具體問題。

一、概述

有限合伙指的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前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承擔責任。后者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產生于中世紀產生的康曼達契約(Commenda)。19世紀末,這一制度傳到英美國家。美國紐約州在1822年就制訂了第一部有限合伙法。隨后康內狄克州和賓夕尼亞州等州也相繼制訂了各自的有限合伙法。2O世紀初期。在借鑒法、德等國普遍流行的兩合公司制度的基礎上。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NCCUSL以下簡稱委員會)于1916年制訂了第一部統一有限合伙法。隨后被美國各州廣泛采用。但隨著經濟的繁榮與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到六、七十年代時,有限合伙被廣泛地運用到一些大型的投資項目中,成為人們合法避稅的工具,這是1916年制訂該法時沒有預料到。為此,1976年委員會對該法進行了第一次全面的修訂,隨后又在1985年再一次作出修改。但是。在1985年的統一有限合伙法后。1994年美國統一合伙法進行了一次全面修訂。事實上制訂了一部全新的《統一合伙法)。相形之下,1985年的統一有限合伙法又落伍了。于是。為了使統一有限合伙法能夠和新的統一合伙法相銜接,統一州法委員會于2001年又推出了最新的統一有限合伙法。

在2001年的統一有限合伙法中,有一個問題受到了關注,那就是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問題。信義義務是基于信義關系產生的。而信義關系又是基于當事人合意而形成。當一方(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另一方(受信人)管理,而自己只保留財產的受益的權利的時候,雙方之間就產生了信義關系。這種關系形成后,受信一方就處于一種優勢地位。事實上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委托人產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托人并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所以,信義關系的本質是一種并不對等的交易關系,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之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受信人濫用權利以保護雙方的信任關系,法律就必須要求受信人對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其核心就是:“受信人只要委以信任。那就必須全力以赴為他人利益,而不得有任何欺騙;一旦獲得影響力,那就不得利欲熏心、工于心計和損人利己;一旦掌握了個人控制的手段,這些手段就必須只限于誠實的目的”。這種基于信義關系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就是我們所說的信義義務。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在1928年的Meinhardv,Salmon案中就指出:“雙方為合作伙伴,負有合伙人應有的信托責任。對此已有共識。……合資企業的雙方如同合伙人,只要企業存在一天。相互之間就負有最高的忠誠責任”。

查看全文

有限合伙制模式推進風險投資發展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公司制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高科技產業的順利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企業組織模式設置的恰當與否是風險投資制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無過離婚”條款、獨特的報酬體系、額外控制權、多輪次投資、風險投資家為風險企業提供管理、獨特的出資結構、子公司制也是風險投資的一種組織模式、日本投資行為過于求穩、與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勵機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條件下,決策過程比較復雜,決策權實際控制在董事會手中、公司制的運營成本高: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風險企業取得贏利時無須就該贏利交納所得稅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風險投資是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孵化器。風險投資運作的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組織模式是否合理。比較風險投資的組織模式,對于構建中國特色的風險投資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風險投資;組織模式;比較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高科技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高科技產業的順利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風險投資是一種全新的投融資制度,它有效地把現代科技知識與金融資本結合起來,使知識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成為高科技產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在風險投資制度中,企業組織模式設置的恰當與否是該制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由于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制度環境等不同,因此,各國在發展高科技產業過程中所采用的組織模式也不同。實踐證明,不同的風險投資組織模式運作效率是不同的,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本國高科技產業發展。世界各國在發展風險投資過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國風險投資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組織形式。據統計,美國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參與風險投資額占風險投資總額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資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組成的一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對風險投資公司投入99%的資金,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負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風險資本的經理人,即風險投資家,他們投入的是科技知識、管理經驗和金融專長,負責公司的管理,同時還必須投入風險投資公司大約1%的資金,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點在于:

查看全文

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論文

論文關鍵詞: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

論文摘要: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之中,它在中小型企業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上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在2006年修訂合伙企業法過程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論文就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進行了理論上的詳細探討,希望能有助于我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我國在此次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中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確立完善了我國的商事組織法律體系,豐富了我國的商事組織形式,有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限合伙制度將對我國風險投資業以及中小企業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以說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混合體,有限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粟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關系,普通合伙人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而有限合伙人則類似于公司的股東。那么普通合伙人是否應當像公司的高管人員對股東負有信義義務一樣也對有限合伙人負有信義義務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試分析探討有限合伙的內部關系,研究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的相關問題并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對我國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見。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地位相當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所享有的全部權利,對有限合伙具有幾乎絕對的控制和管理權,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查看全文

有限合伙制運作機制創新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合伙企業法》正式明確了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地位,國內創投基金逐漸開始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形式進行基金的設立和管理,同時在基金運作機制上實現了諸多創新。文章從組織機制、治理機制、激勵機制、約束機制等四個方面對其創新之處進行了分析,旨在對我國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的規范運作起到借鑒作用。

關鍵詞:創投基金有限合伙制運作機制創新

一、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方興未艾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合伙企業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模式。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采取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募集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

在國外成熟創投市場,普遍認為有限合伙制是最適合創投基金運作的組織形式,有限合伙制作為創投基金運作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有限合伙制規則使得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具有了共同的價值取向,憑借運作機制的創新實現了不同基金主體間的相互制約、互利合作。

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經過20多年的發展,目前美國80%以上的創投機構都是采取有限合伙模式來進行風險投資的,并已經形成了相當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隨著國內新《合伙企業法》正式確立了有限合伙制的組織形式,必將促進國內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的迅猛發展。

查看全文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有限合伙制風險分析論文

一、風險投資機構的一般組織模式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體可分為:有限合伙制投資公司、準政府投資公司、金融機構下設的風險投資公司、產業或企業附屬投資公司、小型私人投資公司。

1.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業制度下,合伙企業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風險投資家組成的管理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憑借其市場信譽受托經營管理風險投資基金,其出資比例通常為1%,收取所管理資金的1%—3%作為傭金,在投資贏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為報酬。

有限合伙制的優點主要為可以避免雙重收稅、降低運作成本;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組織的合伙性質和個人承擔責任的無限性質是一對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種成功的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的不利之處,同時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準政府制風險投資公司

查看全文

有限投資人的信義義務探討論文

摘要:有限合伙是風險投資的一種通行組織形式,在美國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正著手有限合伙的立法工作,而2001年美國第三次修訂了統一有限合伙法,其中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根據這部新的統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負有信義義務而有限合伙人不負有信義義務。

關鍵詞:有限合伙合伙人信義義務

隨著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有限合伙對推進風險投資以及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已經越來越多的為國內學者所認識,要求修改現行法律,引進有限合伙制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據悉。我國在全國人大財經委主持召開的“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與合伙企業法修改國際研討會”上已擬將有限合伙寫入合伙企業法中。美國的有限合伙也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2001年美國再一次對統一有限合伙法進行了修訂。了解其中的具體規定。對于我國的修訂工作相信會有所裨益.限于篇幅。本文只涉及新的統一有限合伙法中關于合伙人信義義務這一具體問題。

一、概述

有限合伙指的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前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承擔責任。后者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產生于中世紀產生的康曼達契約(Commenda)。19世紀末.這一制度傳到英美國家。美國紐約州在1822年就制訂了第一部有限合伙法。隨后康內狄克州和賓夕尼亞州等州也相繼制訂了各自的有限合伙法。2O世紀初期。在借鑒法、德等國普遍流行的兩合公司制度的基礎上。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NCCUSL以下簡稱委員會)于1916年制訂了第一部統一有限合伙法。隨后被美國各州廣泛采用。但隨著經濟的繁榮與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到六、七十年代時,有限合伙被廣泛地運用到一些大型的投資項目中.成為人們合法避稅的工具.這是1916年制訂該法時沒有預料到。為此,1976年委員會對該法進行了第一次全面的修訂.隨后又在1985年再一次作出修改。但是。在1985年的統一有限合伙法后。1994年美國統一合伙法進行了一次全面修訂。事實上制訂了一部全新的《統一合伙法)。相形之下,1985年的統一有限合伙法又落伍了。于是。為了使統一有限合伙法能夠和新的統一合伙法相銜接,統一州法委員會于2001年又推出了最新的統一有限合伙法。

在2001年的統一有限合伙法中.有一個問題受到了關注,那就是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問題。信義義務是基于信義關系產生的。而信義關系又是基于當事人合意而形成。當一方(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另一方(受信人)管理,而自己只保留財產的受益的權利的時候.雙方之間就產生了信義關系。這種關系形成后,受信一方就處于一種優勢地位。事實上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委托人產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托人并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所以,信義關系的本質是一種并不對等的交易關系.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之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受信人濫用權利以保護雙方的信任關系,法律就必須要求受信人對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其核心就是:“受信人只要委以信任。那就必須全力以赴為他人利益,而不得有任何欺騙;一旦獲得影響力,那就不得利欲熏心、工于心計和損人利己;一旦掌握了個人控制的手段,這些手段就必須只限于誠實的目的”。這種基于信義關系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就是我們所說的信義義務。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在1928年的Meinhardv.Salmon案中就指出:“雙方為合作伙伴.負有合伙人應有的信托責任。對此已有共識。……合資企業的雙方如同合伙人.只要企業存在一天。相互之間就負有最高的忠誠責任”。

查看全文

合伙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市風險投資機構的發展,規范有限合伙的組織和行為,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風險投資機構。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總數不應超過20人。

第四條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法人只能成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以外,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其他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并負有向所有合伙人告知的義務。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