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1 08: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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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原產地分析論文
【摘要】目的考證三七原產地。方法查閱大量歷史文獻資料,并比較《三七原產地考證》所引文獻。結果認為三七原產于廣西,常用名為田七。結論三七作為一種名貴中藥材,在廣西恢復、發展三七生產具有廣闊前景。
【關鍵詞】三七;原產地;考證
Abstract:ObjectiveTheoriginareasofPanaxnotoginsengwasresearchedinthisarticle.MethodsTostudymanyhistoricaldocumentdata,andcomparethedocumentsrecommendedbythepaperof"TextualresearchontheoriginareasofPanaxnotoginseng".ResultsGuangxiistheoriginareaofPanaxnotoginsengwhichwasnamedTianqicommonly.ConclusionPanaxnotoginsengisahighlyvaluedandimportantChinesemedicinalherb,andregaininganddevelopingthecultivationhasbroadprospectsinGuangxi.
Keywords:Panaxnotoginseng,Originareg,Textual
王朝梁等[1]于《中藥材》2000,23(增刊)發表《三七原產地考證》一文,其結論是:“云南文山州不僅是三七的主產地,也是三七的原產地。”其主要文獻依據有:①陳守仁著的《三七栽培研究法》;②云南農業廳編《云南三七》;③1757年《開化府志》;④《文山縣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⑤王淑琴等著的《中國三七》,云南民族出版社,1993;⑥董弗光等著的《云南三七》,云南科技出版社,1998。以上文獻年代較久遠者為1757年《開化府志》,其余皆為近年地方性文獻。
《開化府志》載:“開化三七,在市出售,暢銷全國”。開化為云南文山的舊稱,1757年為清朝乾隆二十二年。而于明朝萬歷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即李時珍(1518~1593)逝世后3年問世的《本草綱目》已明確記載三七“生廣西南丹禇州番峒深山中”[2],早于《開化府志》160多年。清朝浙江錢塘趙學敏于公元1765年即乾隆三十年刊行的《本草綱目拾遺》載:“識藥辨微云:人參三七,外皮青黃,內肉青黑色,名銅皮鐵骨。以種堅重,味甘中帶苦,出右江土司,最為上品。”“又近時人參三七中,有名佛手山漆者,形長,儼如佛手,上有指。出廣西,藥客販至,其價在圓山漆之上。”“按:人參三七,出右江土司邊境,形如荸薺,尖圓不等,色青黃,有皮,味甘苦,絕類人參故名。彼土人帶入中國。”[3]文中右江在廣西境內。清朝浙江海鹽人吳儀洛于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成書的《本草從新》載:“三七:從廣西山洞來者,略似白及,長者如老干地黃,有節,味微甘,頗似人參。”[4]以上3種本草均未提及云南產三七。至清朝乾隆,嘉慶年間,河南固始人吳其濬(1789~1846),是嘉慶二十二年(1817)狀元,曾任翰林編修,江西、湖北學政、兵部侍郎,兩湖、云、貴、閩、晉等省巡撫或總督等職。吳氏對植物有著極為濃厚的興趣,在各地任職期間,十分留意于草本,借四處巡行之機,實施考察植物,收集了大量的植物資料,并親自繪圖,編為《植物名實圖考》及《植物名實圖考長編》。在《植物名實圖考》卷八,山草類三七項下載:“滇志:土富州產三七,其地近粵西,應是一類。”此為中藥史上較早記載云南產三七的文獻,“其地近粵西,應是一類”,粵西即廣西,說明廣西早已產三七,云南土富州近廣西,所產三七應是一類。吳氏又云:“余聞田州至多,採以煨肉,蓋皆種生,非野卉也。”[5]吳氏曾任云南巡撫,未到過廣西,說明廣西田州家種三七至少在清朝乾隆、嘉慶年間已聞名于世。又據1956年出版的《中國藥學大辭典》[6]載:“三七產廣西田州為正地道,近日云南多種亦可用。”又引中國現代名醫曹炳章(1878~1956)補訂的《增刊偽藥條辨》:“按三七原產廣西鎮安府,在明季鎮棣田陽,所產之三七,均貢田州,故名田州三七,銷行甚廣,亦廣西出品之大宗地。”[7]
品牌市場原產地分析論文
[摘要]品牌原產地是國際市場營銷領域重要研究議題。在歐、美、日等地區廣泛實證和推廣,但迄今仍缺少對中國市場品牌原產地評價及其對品牌信念及購買的效應的系統研究。本文在文獻回顧基礎上,建立了品牌原產地效應的理論模型,提出理論關系假設,抽取京、滬、穗、渝四市共1005個成人消費者樣本,運用相關分析、T檢驗等方法進行實證研究。研究測量出中國市場對歐、美、日、中四地的原產地評價,發現國產品牌形象評分總體上為負面,并低于美日品牌,但在某些產品類別已顯示出相對優勢。研究結論證實了品牌原產地對消費者品牌信念和品牌購買意向的顯著性作用。本文討論上述研究結論對中外企業市場營銷策略的借鑒,并提出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背景:市場全球化背景下的品牌原產地效應
國際市場上營銷的品牌帶有原產地概念,即它來自哪個國家或地區,學術上把品牌所來自的國家或地區稱作“原產地(COO—CountryofOrigin)”,一般含義是“**制造(Madein)”。品牌原產地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評價,進而影響購買傾向,我們稱這種現象為“原產地效應(C00Effect)”。Schoole(1965)認為,消費者對某國或地區生產的產品具有總體性認知(Perception),這源于消費者長期形成的對該國生產和營銷的印象或感受”。原產地效應又稱為原產地形象(CountryImage)或產品形象(ProductImage)。一項研究發現原產地對購買意向的平均影響程度是0.19(Anderson,Jolibert,1995)。
最初,品牌原產地研究集中于某國或某地的生產與制造引起產品質量的差異,進而影響購買傾向。因此,最初將“原產地”概念等同于“制造地(COM—CountryofManufacturing)”。后來,跨國公司“組裝”盛行,生產制造全球化導致“雜交”產品(HybridProduct)出現,即產品可能在其母國設計,但不在母國制造,產品配件來自世界多個國家。“雜交”產品使“原產地”概念復雜化,有研究把“原產地”進一步分為“制造地”、“設計地(COD-CountryofDesigning)”、“組裝地(CountryofAssembling)”(Papadopoulous,1993)。
由于品牌在全球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品牌對消費者品質評價和購買選擇的影響力遠大于產品制造地或設計地。因此,有研究主張用“品牌原產地(COB—CountryofBrand)”代替“產品原產地”。“品牌原產地”指品牌最初是在哪個國家生長和培育的,或稱為生產廠商品牌的國籍。一般而言,品牌所屬的公司總帶有母國概念,盡管索尼后來把總部搬到美國,但消費者仍清楚它是日本品牌;IBM品牌在全球營銷,消費者仍認為它是家美國公司。當然,也有例外,如ABB公司,它由瑞典的阿瑟公司(Asea)和瑞士的布朗·包維利公司(BrownBovefi)合并而成,但總部在蘇黎土。又如,聯合利華,它由一家英國公司和荷蘭公司合并而成,總部在布魯塞爾。不過,從統一經濟體角度,把ABB和聯合利華的原產地稱為“歐洲”應沒有歧義。隨著更多類似歐盟經濟體的出現,原產地的國家概念會趨淡化,可代之以經濟體作為品牌原產地。
本文沿用“品牌原產地”概念而不用“產品原產地”。將歐洲作為一個品牌原產地,其含義等同經濟體“歐盟”,不包括東歐及俄羅斯。同樣從經濟體來定義中國品牌原產地時,它是指“中國大陸”。由中國大陸公司所生產營銷的品牌就是國產品牌。
原產地名稱的立法保護手段論文
摘要:在我國,有無以數計的以產地聞名的名優產品,如山西老陳醋、煙臺蘋果、黃巖蜜桔、金華火腿等。但目前只有60余個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而據介紹:在法國,僅葡萄酒原產地名稱證明商標就有350個。1978年,僅葡萄酒一項就帶來200億美元的外匯收入。我國的狀況顯然不盡人意,面對加入WTO的挑戰,我們必須對此高度重視。
一、必須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中國著名商標糾紛解決措施完善論文
摘要:在我國,有無以數計的以產地聞名的名優產品,如山西老陳醋、煙臺蘋果、黃巖蜜桔、金華火腿等。但目前只有60余個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而據介紹:在法國,僅葡萄酒原產地名稱證明商標就有350個。1978年,僅葡萄酒一項就帶來200億美元的外匯收入。我國的狀況顯然不盡人意,面對加入WTO的挑戰,我們必須對此高度重視。
一、必須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XX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新時期國內品牌效應及市場策略
一、背景:市場全球化背景下的品牌原產地效應
國際市場上營銷的品牌帶有原產地概念,即它來自哪個國家或地區,學術上把品牌所來自的國家或地區稱作“原產地(COO—CountryofOrigin)”,一般含義是“**制造(Madein)”。品牌原產地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評價,進而影響購買傾向,我們稱這種現象為“原產地效應(C00Effect)”。Schoole(1965)認為,消費者對某國或地區生產的產品具有總體性認知(Perception),這源于消費者長期形成的對該國生產和營銷的印象或感受“。原產地效應又稱為原產地形象(CountryImage)或產品形象(ProductImage)。一項研究發現原產地對購買意向的平均影響程度是0.19(Anderson,Jolibert,1995)。
最初,品牌原產地研究集中于某國或某地的生產與制造引起產品質量的差異,進而影響購買傾向。因此,最初將“原產地”概念等同于“制造地(COM—CountryofManufacturing)”。后來,跨國公司“組裝”盛行,生產制造全球化導致“雜交”產品(HybridProduct)出現,即產品可能在其母國設計,但不在母國制造,產品配件來自世界多個國家。“雜交”產品使“原產地”概念復雜化,有研究把“原產地”進一步分為“制造地”、“設計地(COD-CountryofDesigning)”、“組裝地(CountryofAssembling)”(Papadopoulous,1993)。
由于品牌在全球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品牌對消費者品質評價和購買選擇的影響力遠大于產品制造地或設計地。因此,有研究主張用“品牌原產地(COB—CountryofBrand)”代替“產品原產地”。“品牌原產地”指品牌最初是在哪個國家生長和培育的,或稱為生產廠商品牌的國籍。一般而言,品牌所屬的公司總帶有母國概念,盡管索尼后來把總部搬到美國,但消費者仍清楚它是日本品牌;IBM品牌在全球營銷,消費者仍認為它是家美國公司。當然,也有例外,如ABB公司,它由瑞典的阿瑟公司(Asea)和瑞士的布朗。包維利公司(BrownBovefi)合并而成,但總部在蘇黎土。又如,聯合利華,它由一家英國公司和荷蘭公司合并而成,總部在布魯塞爾。不過,從統一經濟體角度,把ABB和聯合利華的原產地稱為“歐洲”應沒有歧義。隨著更多類似歐盟經濟體的出現,原產地的國家概念會趨淡化,可代之以經濟體作為品牌原產地。
本文沿用“品牌原產地”概念而不用“產品原產地”。將歐洲作為一個品牌原產地,其含義等同經濟體“歐盟”,不包括東歐及俄羅斯。同樣從經濟體來定義中國品牌原產地時,它是指“中國大陸”。由中國大陸公司所生產營銷的品牌就是國產品牌。
二、品牌原產地效應的前期研究
淺論品牌效應及市場策略
一、背景:市場全球化背景下的品牌原產地效應
國際市場上營銷的品牌帶有原產地概念,即它來自哪個國家或地區,學術上把品牌所來自的國家或地區稱作“原產地(COO—CountryofOrigin)”,一般含義是“**制造(Madein)”。品牌原產地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評價,進而影響購買傾向,我們稱這種現象為“原產地效應(C00Effect)”。Schoole(1965)認為,消費者對某國或地區生產的產品具有總體性認知(Perception),這源于消費者長期形成的對該國生產和營銷的印象或感受“。原產地效應又稱為原產地形象(CountryImage)或產品形象(ProductImage)。一項研究發現原產地對購買意向的平均影響程度是0.19(Anderson,Jolibert,1995)。
最初,品牌原產地研究集中于某國或某地的生產與制造引起產品質量的差異,進而影響購買傾向。因此,最初將“原產地”概念等同于“制造地(COM—CountryofManufacturing)”。后來,跨國公司“組裝”盛行,生產制造全球化導致“雜交”產品(HybridProduct)出現,即產品可能在其母國設計,但不在母國制造,產品配件來自世界多個國家。“雜交”產品使“原產地”概念復雜化,有研究把“原產地”進一步分為“制造地”、“設計地(COD-CountryofDesigning)”、“組裝地(CountryofAssembling)”(Papadopoulous,1993)。
由于品牌在全球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品牌對消費者品質評價和購買選擇的影響力遠大于產品制造地或設計地。因此,有研究主張用“品牌原產地(COB—CountryofBrand)”代替“產品原產地”。“品牌原產地”指品牌最初是在哪個國家生長和培育的,或稱為生產廠商品牌的國籍。一般而言,品牌所屬的公司總帶有母國概念,盡管索尼后來把總部搬到美國,但消費者仍清楚它是日本品牌;IBM品牌在全球營銷,消費者仍認為它是家美國公司。當然,也有例外,如ABB公司,它由瑞典的阿瑟公司(Asea)和瑞士的布朗。包維利公司(BrownBovefi)合并而成,但總部在蘇黎土。又如,聯合利華,它由一家英國公司和荷蘭公司合并而成,總部在布魯塞爾。不過,從統一經濟體角度,把ABB和聯合利華的原產地稱為“歐洲”應沒有歧義。隨著更多類似歐盟經濟體的出現,原產地的國家概念會趨淡化,可代之以經濟體作為品牌原產地。
本文沿用“品牌原產地”概念而不用“產品原產地”。將歐洲作為一個品牌原產地,其含義等同經濟體“歐盟”,不包括東歐及俄羅斯。同樣從經濟體來定義中國品牌原產地時,它是指“中國大陸”。由中國大陸公司所生產營銷的品牌就是國產品牌。
二、品牌原產地效應的前期研究
貨物進出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正確確定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規范海關對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海關對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從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以下簡稱成員國或者地區)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產地為該成員國或者地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優惠貿易協定對應的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以下簡稱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一)完全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非完全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獲得或者生產,但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
第四條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的“完全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對外經濟貿易論文
1.將“走出去”戰略貫徹到底
國家已經很明確地提出了“走出去”戰略,各級政府要將這一戰略貫徹到底。一方面,各級政府要找準位子,多在調控、監管和服務上想點子,下功夫,經營決策一定要讓企業拿,切不能替企業包辦。另一方面政府一定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走出去”戰略。從小的方面講,要制定適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市場開發戰略的具體識方案。如對于資源開發型項目,其關鍵點是要立足于非洲、拉美等發展中國家和我國的友好國家,將投資定位于這類國家基礎建設中所急需的能源、礦產等戰略資源和人民生活必需的農牧漁業資源;引導企業將過剩的生產能力和成熟技術向外轉移。
2.政企聯手避免貿易壁壘
政府和企業要共同聯手避免貿易壁壘,避免損失。從政府方面來講。一是搞好預警機制的建設,真正能夠起到對外貿易加以的保護前置化預警。二是搞好優惠措施的制定,搞好循環經濟的發展,要大力推進企業綠色經濟的發展,以及推進綠色企業的發展。在企業的發展上搞好標準化建設,特別在標準、技術規范方面與國際通行作法接軌。三是政府要為企業服好務,要積極主動地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避免貿易風險產生。可以從勞務輸出,境外投資,技術輸出等多方面鼓勵企業在消費國建設廠房,就地加工,讓產地和銷售地合二為一,從而有效避免貿易壁壘的產生。
3.完善原產地規則
政府一定要搞好原產地規則的規劃,讓原產地規則做到真正合理、使用科學、適用于我國的企業。政府要依據我國對外貿易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增值百分比的比例,將其確定在合適的比例之上。特別要注意對于原產地的判斷標準不可以太低,尤其是對于判斷出口貨物原產地的標準更不能過低,這一點尤其重要。在標準上,對于原產地的判斷規則要有可操作性,確保技術條件手段嚴格,執行之時適當靈活,避免機械。對于可簽發原產地證的單位要做好管理,據有關方面調查,當前我國可簽發原產地證的單位太多,約有二百余家,各家的簽發標準不統一,尺度不一致,為原產地證簽發帶來了許多困難。這200余個單位平均每年簽發原產地證一百多萬張,平均每個證手續費收取幾十元。還有一些發證單位,只是蓋章收費了事,從不檢查其合同產品是否符合與原產地的規則相附,更不對貨物商品進行檢查,純粹是一種商業盈利性收費單位。此種混亂不堪的局面毫無疑問,極不利于規范執行我國的原產地規則,也會影響到我國與一些國家的貿易關系,因此一定要強化對原產地證發放的管理工作。一是提升簽證發發放規范程度,二是減少簽證單位數量。三是做到發證與商品檢驗相統一。
探索中國地理標志法制保護模式特點
關鍵詞: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商標法專門立法
摘要:地理標志是世界貿易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提出的,要求WTO的各締約國給予保護的一種獨立知識產權。國外立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模式,分別為商標法保護模式和專門法保護模式。筆者認為,采用商標法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存在著缺陷,不能實現對地理標志全面的保護。在我國已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國應制定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以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
關鍵詞: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商標法專門立法
一、地理標志的涵義及其法律保護意義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地理標志是指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它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論文百事通地理標志作為某種特定的知名產品來源的標志,是由產地標志、原產地名稱逐步演變而來的。早在1883年3月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就對產地標志的保護問題進行了規定;1958年10月簽署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是一個專門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國際條約,該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保護方式、保護途徑做了詳細規定;而地理標志的定義則是在1994年4月簽署的TRIPS協議中正式確立的,并逐步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TRIPS協議將地理標志列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形式,對其保護問題做了若干規定。
在我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6月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作了定義:“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司法公正的多維性探索
本文作者:王瀟工作單位: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黨工委辦
司法公正的多維性決定了影響司法公正原因的復雜性和立體交叉性,對司法公正的理解和把握企圖從任何一個單一的側面切人都只能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錯誤做法。而這種多維特性的一個重要表現形態,就是我們對實現司法公正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
1代價是發展過程中與發展共生的現象
歷史的經驗表明,社會發展的過程,必然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在一定程度、一定條件下能換取和補償某種發展,它是以犧牲一種目標來換取另一種更為重要的目標的發展,即以某種“失”換取某種“得”;而且這種換取在很多情況下是必然的、值得的,因而需要我們自覺去換取”。查尋系統和公眾監督司法的網絡機制等等,這些高科技投人也將是大勢所趨。三是對執法司法隊伍的教育培訓投人。對執法司法主體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培訓,是建立.支高素質執法司法隊伍的基本條件。在法治水平較高的國家,都制定了對法官的定期培訓制度,定期對各級法官進行業務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培訓,以此不斷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質和工作能力。如在美國,每年用于法官培訓的經費開支就達數以億計。四是執法司法活動產生的物資損耗。如執法司法人員的差旅費等。五是執法司法行政管理所產生的物質損耗和其他投人。這些物質保障,是執法司法活動得以正常進行的基本條件,離開了這些基本條件,就會影響到執法司法的質量和水平。
2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成本投入
應該指出,導致當前一些地方執法司法不公正,是各種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應。但這些因素不是均衡作用于執法司法活動的,它們因其顯在、因其潛隱而對執法司法活動產生著直接或間接的作用。其中,司法保障問題因其顯在,因其突出,因其無處不在而對執法司法活動產生深遠而直接的影響。執法司法活動是國家執法司法機動用國家司法資源調節社會各利益主體法律關系的過程。這種國家司法資源在我國主要是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執法司法主體的工資、福利。給付執法司法人員必要的工資和福利,是確保執法司法主體正常工作的基本條件,沒有工資保障,沒有福利待遇,將直接影響執法司法主體的生活。執法司法主體連基本的生活都沒有保障,自然就談不上搞好執法司法活動。所以,在國外,國家權力機關為確保執法司法主體有充沛的精力投人執法司法活動,往往采取給付高額工資和優厚福利的辦法。如美國、英國等國的法官,不僅有優厚的工資福利,還有極高的政治地位,成為普遍受人敬仰的職業之一。二是必需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設施。司法過程的基本方式是審判工作,建立一定的審判場所,為審判活動提供必需的設備設施,如錄音設備、打印設備等等,都是屬于執法司法活動的基本支出。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建立電子監控網絡,建立司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