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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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的司法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施建輝工作單位:南京大學
一、誠信原則的歷史、發展、相關原則及其立法宗旨
誠信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之簡稱。它起源于古羅馬裁判官采用的一項司法原則。在羅馬法上,本身沒有誠信原則之規定,而是裁判官在審理民事糾紛時以誠信原則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和社會所要求的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其時只是一個觀念,它從道德觀念中吸收而來,用在一般的惡意抗辯訴權中。實際上當時的羅馬法盛行合同形式主義,合同的形式甚于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真實,故誠信原則只是個別案件的例外適用。將誠信原則作為債務履行原則加以規定的,是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這有兩個發展變化期:其一,誠信原則在債法中對當事人提出要求,要求當事人,特別是債務人以善意的心態來履行契約的義務。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第3款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币嗉凑\信原則表現為當事人的善意心態。其時的誠信原則實際是契約當事人的守法原則,其作為司法原則的作用暗弱,因為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契約自由是神圣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合同的約定可排除誠信原則的適用,故不必說執法者可依誠信原則來探求并干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了。其二,除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應持善意、意思表示真實、信用外,在法律未有規定或當事人未有合同約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時,要求執法者以誠信原則來判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同行為基礎及利益的均衡。這一時期誠信原則作為司法原則,其作用表現在執法者可依誠信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的意思,協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盡管如此,誠信原則功能僅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補充,并未越出合同自由的范疇。誠信原則作為社會觀點來限制私權及私權濫用的是在資本主義壟斷時期,最早為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所規定。德國民法典第2條規定:“任何人均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褚尊暴豁麟院9‘屆研究生、東南大學法杯講師‘2’。093,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與不違反憲法的秩序或道德規范為限。”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信及信用方法為之。”其它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都重新增補此內容,如日本民法新增第l條第22項之規定。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誠信原則原在債篇中作為債的履行原則規定,該法第219條規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焙笤?982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總則中的一款,該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以信用誠實之方法?!闭\信原則發展至此有以下特點:第一,與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權利濫用禁止等原則同時規定;第二,其適用范圍擴至一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履行;第三,執法者被賦予一了“公平裁量權”,從而使誠信原則作為一項司法原則得以完全實施。誠信原則上述的歷史發展,可知其功能的逐步擴大。然功能源于內涵,這里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其含義。關于誠信原則的概念,學者們大都在債法中的當事人之間作公平理解。臺灣學者認為:“誠信原則乃公平衡量雙方當事人利益之準則。”[lj大陸學者認為誠信原則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持有.善意。它要求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講究信譽、洛守諾言、不規避法律、履行義務時考慮他方利益,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閣也有學者以情事變更原則注釋誠信原則認為“情事變更原則為誠實原則之具體適用,同時在于消除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笨锪夯坌窍壬斫鉃榈赖?“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利益之公平,而所謂公平亦即市場交易中的道德。”川將誠信原則與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則相比較,進而在范圍上闡述得比較清楚的是臺灣的史尚寬先生,史先生歸納的權利義務指導原則有二,即私權不違反公共利益和不違反社會秩序。在社會秩序中又分公的秩序和私的秩序。其中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之簡稱)納入公的秩序中,誠信原則納入私的秩序中。進而指出:“誠信原則,謂一切法律關系,應各就其具體的情形,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而求其具體的社會妥當?!T“以立法者的立場,決定其關系,是誠信原則的要求?!崩А按嗽瓌t具體的適用結果,雖在形式的合于法規或契約之要求或履行.因其有背于此原則而被拒絕,而給付義務亦得超過契約所定之內容,使其擴張、變更、減輕或消滅,所謂情事變更之原則,即系由此演釋而來?!罢\信原則要求法律關系當事人間權利行使、義務履行之善意,以調整其間之利益,乃系在自由主義之基礎上,由內部加以修補,而公序良俗原則,則在同一基調上,自外部加以限制。”閉史先生關于由立法者(通過執法者)決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當事人排除誠信原則適用無效以及在比較中闡述誠信原則內涵及外延,都是先進的、可取的。但史先生認為誠信原則只在私權的當事人兩者之間適用且修補當事人意思自治則是有背誠信原則之歷史發展的,也與其自述的“拒絕”之說矛盾,另外,以合同_卜的情事變更原則及債法上的給付來注釋誠信原則,也可說明史先生的誠信原則觀點在其著作時只涉及了債法領域,事實上當時的臺灣民法尚沒有第1招條的增補款。筆者認為,誠信原則從債法中發展而來,然后及至一切民事權利義務的履行,故其在債法中的概念和作用是顯然的,除此以外,關于誠信原則,尚有以下可作結論:犯、誠信原則與公序良俗、權利濫用禁止等原則規定于民法典的總則中,是立法者考慮到了這些原則產生及適用的社會背景、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2、作海民法的基本原則及功能,誠信原則和其它原則共同構筑成一個私權行使的范圍和幅度;3、在私權行使的范圍和幅度內,執法者可以誠信原則來續展、擴大、變更、排除私權者的意思自治,從而使之與社會利益不沖突、不危害公共利益,使純粹私權者之間的利益協調、平衡;4、以善意、公正、信用之形出現,極富彈性,賦予執法者“公平裁量權”,使法律能夠適應社會情況的變化,從而維護經濟流轉的正常秩序;5、在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未曾規范的領域,以誠信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行為基礎、價值取向,從而解釋法律、引出新義、創設規則、彌補立法不足及滯后,以適應紛繁復雜多變的社會。誠信原則至此不再僅是民事主體的守法原則,而更是一項司法原則,是執法者的一項義務,即執法者有義務從社會觀點,公共利益審定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限制私權的濫用,維護全社會意義上的公正,以創造民事流轉的良好秩序,而不僅局限于私權者之間維持一種公正和利益之平衡。因此,現今意義上誠信原則,其立法宗旨可用兩句話概括:1,在大范圍上框定私權的范圍,使個人利益服從社會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維系整體利益平穩,調節社會經濟關系;2,在小范圍上,正確處理好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實現個人利益的平衡。至于執法者據此原則而解釋法律、創設判例、引出一般適用規則以適應社會經濟變化則是必然的結果。上述誠信原則的論過織寸我國的司法實踐尤有指導意義。
二、我國民法對誠信原則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狀況
誠信原則,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是作為一刁項基本原則而加以規定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背艘酝?在單行民事立法中,也有誠信原則之規定,且均置于該單行民事立法的總則中。圖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的誠信原則與現行國際民事立法上的原則是一致的,它已不再僅僅適用于債的給付中,也不單單是單行民事立法中的原則,而是其含義和功能適用于一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領域。立法者注意到了誠信原則概念、功能的歷史、發展,特別是其在限制私權濫用上的作用,而私權濫用的禁止,在缺乏基本法律規定及法律體系的情況下,在私權者之間是不可能通過私權者本人來實現的,尤其當私權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公共、社會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此其一;其二,由于我國未有民法典,民法通貝組的性質只是仿照民法總則及對單行民事法規(有限且規定不成熟、不深入)未涉及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來加以補充規定。故存在法律規定原則及現實生活中許多內容無法可依的現象,這就需要執法者以誠信原則來拓展法律的適用范圍和深度,特別是從中引申出一般的法律精神和規則來適應變化的社會及法律本身規定的空白部分;其三,在我國廣泛地存在不講“誠信”的現象。我國現處市場經濟起步期,存在掠奪、暴利、壟斷、惡意、不誠實、不講職業道德、不講交易信用、規避法律、假冒偽劣、見利忘義等現象。立法者反復強調、重復規定誠信原則,就是要求執法者予以解決,以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維護公序良俗,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環境。因此,我國的誠信原則既是民事主體的守法原則,更是執法者的司法原則。且在我國,誠信原則的實施貫徹實際上已成為執法者的一項重要義務。這是誠信原則在我國條件下的深入。從上述可知,誠信原則作為我國執法者的一項司法原則,不僅有法律上的依據[l0〕,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和時代的要求。明確這一點,就得明確承認執法者的“公平裁量權”。事實上,在現實執法中,已有許多的判例證實了這一點。我國的判例雖無判例法上的效力,但這些判例從誠信原則中引申出具體案件的適用規則來,反過來這些規則在類似的案例中得以引用。[,’〕然而,執法者尤其是法官“公平裁量權”的行使是有缺陷的,具體表現為:1、沒有遏止住社會上眾多的私權濫用、違反誠信原則的現象,就商業信用言,我國的商業信用不普遍、不成熟、甚至欺詐性強,有學者認為是“債法調整在實踐中尚沒有產生應有的效應,需要大大強化商業信用的債法保障?!?[l2〕這方面的原因固然有之,但執法者就案論案,不從根本_L否定其效力,懲罰其行為,這在客觀上縱容了惡意違法等現象,也致使在現實生活中對私權濫用受害者的保護是微弱的。2、沒有出現“時勢造英雄”式的法官和編纂、解釋法律等繁榮景象。我國目前正處于改革時期,市場經濟剛確立,各種新關系、新事物層出不窮,而立法特別是民事立法滯后是眾人皆知的事實。從道理上說,既然有誠信原則等可行使“公平裁量權”的規定,那么法官們自會在碰到“前所未有”或“似曾相似”案例時能迅速公正地解決??上н@種情況直至今日未見高潮。相反,許多顯失公平、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不予受理。3、具體合同案例中,過分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善用誠信原則來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方面的主要表現為:¹過分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部分認為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存有過錯、從而認定各自承擔責任。在這種情祝下*即使律師指出可依誠信原則略微解釋就可得出結論亦會被置之不理。º過分強調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理順,如在民事訴訟主體的認定上,即使一方侵害(利用規避之方法)了原告方的利益,且可顯見只是法人主體不同而實質兩個法人主體均是同樣股東投資時,也會認為原告和侵害方之間并無合同關系而拒絕列該方為共同被告;在私人有限公司主體認定上,債權人明顯受害,公司無償債能力,而該私人則通過公司取得利益時,卻不列私人為本案的被告來清償債務。»過分強調合同的實際履行,在合同已被預先違約或根本違約時仍被判定繼續履行,在違約方履行原定合同義務時,法官也不去引用情事變更原則來彌補守約方的損失。4、“公平裁量權”的濫用。誠信原則按其本義和功能在司法原則上是指法官的“公平裁量權”,而非“自由裁量權”。但它作為“地方保護主義”的有效手段,被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官理解為“自由裁量權”。在我國,地方保護不是公開的秘密。由于以“自由裁量權”為幌子,故它對法制的破壞是嚴重的。在地方保護主義那里,你不可能談法律和合同,更不必說誠信原則了。將誠信原則這一司法原貝J理解成保護主義,那是誠信原則在異化和被濫用,比較守法者的違反誠信原則,其后果更是嚴重??梢?誠信原則在我國立法上的規定是先進的,對民事主體的要求是明確的,但它在司法__仁的適用卻是低級的。在大的方面,執法者沒有.以誠信原則來限制住私權的無限膨脹及濫用,在具體適用的債法領域,誠信原則的適用程度至多只是對當事人已有的意思表示的補充。至于出于地方保護的需要,而對當事人本來明確的約定以誠信原則力n以限制、否定或被推翻,由于其前提不合法,誠信原則的適用在此已趨向其對立面,成為反動的東西了。誠信原則既然在我國民法中有廣闊的適用領域,那么克服適用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上述缺陷,找到一條揚長避短的正確完全實現其司法原則功能的方法就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筆者認為,在執法者本人方面,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的司法要求,這些要求為:l、提高法律專業知識水平,熟練掌握并應用民法的原理和規定,認識和把握誠信原則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歷史發展、基本含義和功能,從而正確地適用之。2、認識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以及在這一階段由于立法滯后所造成的不規范、無序,特別是商業信用不普遍、不成熟等狀態,充分并積極主動地利用誠信原則來否定欺詐、惡意、暴利、假冒偽劣、三角債等民事行為之效力,從而維護公共、大眾的利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良性形成和發展。3、尊重善意當事人利益,以執法來影響我國正當私權的行使,特別是在商事領域,影響和培育重法律、重合同、守信用、講道德的成熟的商人隊伍。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剛確立,私權的內容、程度及保護都不發達。加上立法滯后,濫用私權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正當私權的發展。因此,我國誠信原則在執法上的要求,應當是從洲言原則的正確適用中引申出一套正當私權的行使規則和方法,從而提高、發展、保護正當的私權。綜上,誠信原則在我國既是民事主體的一項守法原則,更是執法者的一項執法義務,既是一項原則,更是一項實踐準則,它要求執法者以積極的態度來完全實現誠信原則的功能,從而限制私權的濫用,促進正當私權的發展。
政教分離原則
一、憲政精神和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和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和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和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布置。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F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首先,它源于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的深刻反思。人類在國家和宗教關系中曾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尋找人類自我價值的過程中人類理性地選擇了國家的世俗化和信仰生活的個體化??梢哉f,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確定標志著人類從宗教壓迫中解放出來,獲得自我發展的機會和途徑。在歐洲中世紀,國家權力和教會權威相互結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只答應國教的存在。由馬丁·路德和加爾文領導的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導致產生和羅馬教廷對立的改革教會派,最后以承認各派地位平等而告終。1689年英國制定《容忍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地位平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確立的原則,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憲法的形式解決了政治和宗教或社會治理和精神治理的關系,從而為人類歷展開了一個新的方向”[3.
其次,通過政教分離原則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經驗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矚目。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摘要:“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976年世界教會協會在《教會和國家關系準則》的報告書中,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給予了高度的關注,提出的基本原則是摘要: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批判和建設性的合作關系”(criticalandconstructivecollaboration)。1987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該宣言中規定摘要:凡在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生活領域里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現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行為,所有國家均應采取有效辦法予以制止及消除;所有國家在必要時均應致力于制訂或廢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類歧視行為;同時,還應采取一切適當的辦法反對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現象。
再次,堅持政教分離原則是憲政多元性和寬容精神的必然要求。憲政的多元性和以人的尊嚴為核心價值的憲政必然把人的信仰自由的保護作為首要選擇。各國的憲法普遍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并把政教分離原則作為實現宗教信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8條規定摘要:“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和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惫_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摘要:“共和國公民的信仰自由——獨立確定自己對待宗教的立場、信仰或不信仰其中任何一種宗教、傳播和宗教態度相關的信念和據此進行活動的權利受到保障?!?004年制定的阿富汗憲法在規定伊斯蘭教是國教的同時,規定“在法律范圍內,其他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參加各種宗教儀式的自由”。
保險近因原則
一、近因與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一項基本保險原則,該原則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梢娊蛟瓌t意義重大,它將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從表面上看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近因一語取自法律名詞“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為“應究審近因而非遠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遠因,對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就是遠因。那么如何區分近因與遠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國法庭對近因所下的定義是“近因是引起一連串事件,并由此導致案件結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p>
近因是一種原因,近因原則是一種準則,而根據近因的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哪個是近因哪個是遠因的準則就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近因原則的主要目標就是:在保險實踐中,保險標的的致損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復雜,如何從多個原因中找出一個真正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決定性原因,從而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最早產生于保險業較為發達的英國,英國早在《1906年海上保險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確立了近因原則,該法第55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所承保風險為近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承保風險非近因所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該近因原則確立后,被多數國家所采用,近一個世紀來,大量判例足以證明采用這一近因原則判定承保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則成為保險原則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保險事故屬于承保風險;二是該承保風險是導致損失的近因。對保險人來說,他只負責賠償承保風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對于承保風險為遠因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避免了保單項下的不合理索賠;對被保險人來說,他可防止保險人以損失原因是遠因為借口,解除保單項下責任,不承擔承保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二、近因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情勢變更原則
一、案情:
原告:邢某,陽城縣某村人,農民。
被告:陽城縣某村村民委員會。
2001年4月23日陽城縣某村村委與本村村民邢某簽訂一份《修砌紅閣下東河壩合同書》,合同約定:因原石壩有塌陷、斷殘現象需要重新再打新壩,村委要求新壩全長170米,根基深0.8米,壩寬0.9米,壩高與路面平為準,總計立方400立方米;付款方式:村委暫不付款,壩起后經驗收以村辦礦97年前所留的煤頂付(具體噸數以原村煤礦礦長同村委拍定的數字為基礎1500-1800噸)超出部分,由村委另作處理。合同訂立后,邢某將此工程包由他人施工。2001年9月10日施工基本結束,2001年10月2日,村委干部與邢某共同到村辦煤礦指認了合同中約定的存煤,并在煤堆上劃線、釘樁。次日,邢某便組織車輛開始拉煤。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作出《關于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煤價開始逐漸上漲。2001年11月16日,村委書面通知其立即停止拉煤,有關事宜,待日后研究再作決定。期間,邢某共拉煤99.5噸。2001年11月22日邢某訴至陽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中,陽城縣人民法院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邢某施工工程量進行了鑒定,帶附加工程共計完成河壩工程量為548.48立方米。依據山西省2000年工程預算定額,河壩工程為灰泥片石砌體,每立方米砌體單價為87.37元。受村委委托,晉城市價格事務所陽城分所于2001年12月11日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2001年4月份無煙煤面價格為每噸15元;2001年11月23日之前無煙煤價每噸60元;2001年11月23日以后無煙煤價每噸為120元。再審時,證實邢某支付實際施工工程隊工程款為23600元。
原告要求村委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自己2700噸煤。而村委認為,因國家整頓小煤礦的政策,導致煤價大幅上漲,應根據情勢變更原則,撤銷合同。
保險利益原則探究
一、提出問題
保險的正常運行必須遵守一些基本原則,其中保險利益原則就是保險運行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而且是首要原則,也是保證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下面我們通過三個案例來說明制定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性。案例I:甲向銀行貸款80萬元,貸款銀行要求其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用作抵押。貸款銀行為防止出現不測,便所將貸款者甲的抵押房屋投保了財產保險,保期為一年。半年后,貸款者甲將貸款悉數償還完。在保期的第十一個月,該房屋意外發生火災,于是銀行依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那么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若拒賠,拒賠的理由又是什么?案例II:李先生與2011年1月10號將自己所有的私家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期為一年,保額為50萬元,同年四月由于李先生急需用錢,于是就將車賣給了他人王某,可就在辦理過戶手續的期間,李先生的車發生了車禍造成實際損失20萬元,于是王某認為自己已經向李先生付清全部車款,車子是自己的,遂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試問此案例中的王某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呢?案例III:某年年初,A先生為防止放在家里的一件古玩發生被盜的風險,準備向保險公司投保100億的巨額保險,但與多家保險公司協商均未果。上述三個案例的合理處理與對保險利益的正確認識緊密相關。案例I中涉及到保險利益的轉移問題;案例II涉及到當事人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的核心要素,不僅涉及到保險金額,更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終止及保險人補償義務的履行。案例一涉及保險利益的有無問題,案例二涉及保險利益的量化問題,;案例III涉及到保險利益如何正確量化的問題。這些生活中的實際案件均涉及到保險利益原則,故筆者認為依據實踐從理論上研究保險利益原則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以保險標的為載體的利害關系,而非保險標的,雖然各國指定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為了投保人利用保險進行賭博和有效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但各國學者對于保險利益的認定卻不完全一致,概括起來大體有兩類觀點:經濟利益說和利害關系說,其中經濟利益說認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利益;而利害關系說卻認為保險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害關系。顯然經濟利益說將保險利益局限于以實現的經濟關系,但在保險實務中往往會碰到這樣的情況,比如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依據就不是已實現的經濟利益,而可能是一些血緣關系,所以目前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利益的定義是采用利害關系說。
三、保險利益的成立條件
我國保險法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與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自動失效。我國保險法主張保險利益應該是廣義的利害關系說而非經濟關系說,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一切利害關系并一定就能形成保險利益,下面就保險利益的成立條件進行分析。第一,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社會的公共秩序,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此處的法律不僅僅是指保險法,還包括商法、民法等其它法律法規,法律的認可也非感情上的認可,而是對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認可。比如小偷將自己偷盜的小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即使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保了,該保險合同也是無效的。第二,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來計量的利益。保險的基本職能就是損失補償功能,這里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的損失,是可以用貨幣和金錢來計量的損失,對于非經濟上的損失,保險是不能給予補償的,比如刑事處罰、政治打擊及精神傷害等均不能構成保險利益。雖然人身保險承保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但在保險實務中,對于人身保險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必須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第三,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確定利益包含兩層含義,第一是指該利益必須能夠以貨幣的形式進行估價,比如以古玩字畫作為保險標的,保險當事人雙方必須確定一個保險金額;第二是指該利益必須是事實上的或客觀存在的利益,它包括以實現利益和預期利益,比如利潤損失保險就直接可以以預期的利潤作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
黨管干部原則
黨管干部的原則,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一個重要保證,是黨和國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則。
黨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級黨委堅持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并對各級、各類干部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具體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黨要加強對干部工作的領導,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二是推薦和管理好重要干部;三是指導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做好對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檢查監督。黨管干部原則的實質,就是要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關鍵要把撞好以下幾點:
(1)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必須由黨委負責制定,不能政出多門。在各級黨委內部,也要有合理的權限劃分。凡屬關系全局性質的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干部的基本標準,必須由黨中央統一制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臺,必須由黨中央決定或批準。地方和部門黨的組織在貫徹執行中,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定一些具體的政策規定和干部標準以及改革措施。但這些具體規定必須與中央的方針、政策相一致,有的在實施前,還要報經上級黨委和主管部門審批。
(2)各級、各方面的重要干部必須依照權限,由各級黨委直接管理,決定任免和推薦。在這個原則下,干部管理的有關工作,可以由黨委組織部門統一辦理,也可以由黨委其它部門辦理,還有一部分由政府人事部門辦理。但不論怎樣分工,都必須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在黨委組織部的協調和指導下,嚴格按照黨的有關規定辦理。
(3)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黨委集體討論,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出決定,不能由任何個人專斷。
選題的原則
要能夠正確而恰當地選題,首先要明確選題的原則,明確了選題原則,就能比較容易地選定一個既有一定學術價值,又符合自己志趣,適合個人研究能力,因而較有成功把握的題目。一般來說,選擇畢業論文題目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一、理論聯系實際,注重現實意義
畢業論文的題材十分廣泛,社會生活、經濟建設、科學文化事業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的問題,都可以成為論文的題目。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告訴我們,理論來源于實踐,理論為實踐服務。因此科學研究的選題首先要注意理論聯系實際。
第一,注意選題的實用價值,選擇具有現實意義的題目。所謂論文的實用價值,就是指我們選的題目,應是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為干百萬人所關心的問題,特別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這類問題反映著一定歷史時期和階段社會生活的重點和熱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的。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對其進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見解,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這是很有意義的。這不僅能使自己所學的書本知識得到一次實際的運用,而且能提高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現實意義的題目大致有三個來源:一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急需回答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抑制通貨膨脹,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加強廉政建設等等。二是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在工作實踐中遇到的理論和現實問題。如從事農業工作的同志就會遇到諸如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問題,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問題,農村青少年的教育問題,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鄉鎮企業的技術改造問題,等等。三是作者本人在工作實踐中提出來的理論和現實問題。如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問題,領導方法和領導藝術問題,職業道德教育問題,等等。
選擇具有現實意義的題目,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與黨和國家或與國計民生有關的重大問題。這類問題關系國家發展方向、速度,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因而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后,關于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黨的工作重心轉移,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吸收外國的經驗和技術,引進外資,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等問題。在當前貫徹十四大和十四屆四中全會精神中,要注意建立和培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加強法制建設,反腐倡廉,加強黨的建設,加強對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學習、研究和宣傳,等等。二是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這類問題雖不是全局性的,卻是人們關注的、或期待解決、或有疑慮需要進行理論探討和解答的問題。如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一些具體政策,像工資改革、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公費醫療制度的改革、物價的調整、住房制度改革、城鎮建設、社會治安、法制教育等等。還有各行各業的經驗總結、改革預測、研究決策等。另外,有些題材看似具體小事,卻關系著干家萬戶,也可作為選題。如城市居民的菜籃子問題,獨生子女的教育問題,勤儉持家問題等。三是雖屬具體又未引起社會重視,卻代表一定傾向的問題。一種是意義尚未被認識,作者用理論觀點分析、預見到它的生命力。如農村土地向種田能手轉移,選送農村村級干部上大學,為農村培養致富帶頭人等;或預測到危害、惡果,及時提出問題,引起社會重視。如農村蓋房、修墳擠占破壞耕地,小城鎮建設缺乏統一規劃,基礎設施不配套,農戶引種、引養外地產品不經市場調查,一哄而上,等等。另一種是群眾議論紛紛,反映很大的,要作出理論分析,引導正確對待。如在分配問題上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反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兩極分化,等等。
第二,要注意選題的理論價值。我們強調選題的實用價值,并不等于急功近利的實用主義,也絕非提倡選題必須有直接的效益作用。作為論文,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和工作總結、調查報告有著區別。一般說來,它由論點、論據、論證三大要素構成,文章要以邏輯思維的方式為展開的依據,在事實的基礎上展開嚴謹的推理過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它著重探討和研究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闡述自己對這些規律的了解與認識,給人以認識上的啟迪。因此,選擇現實性較強的題目,還要考慮其有無理論和認識上的價值,即有無普遍性的意義,能否能進行理論的分析和綜合,從個別上升到一般,從具體上升為抽象。有些題目也并不一定直接與現實掛鉤或有直接的實際用途,如對歷史問題、典籍問題、外國問題的研究等。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這些題材能夠表示某種趨勢,或對現實有借鑒的作用,因而也就具有理論價值,這樣的題目當然也是可以選的。我們所要反對的只是那種脫離現實、咬文嚼字、繁瑣考證、追求時髦等毫無意義的東西。
送禮藝術-原則篇
多為對方想一想
以下是一些小小的送禮原則,大抵上,只要送禮者能將心比心,多為對方想一想,就不會犯太大的錯誤了。
選擇你自己也希望接受的禮物。如果你送的禮物連自己都不喜歡,人家怎么會喜歡呢?不要把去年收到的禮物今年再轉送出去,或索性丟棄它,因為送禮的人通常都會留意你有沒有使用他所送的禮品。
如果你比較富有,送禮給一般的朋友也不宜太過于出手闊綽,這有時會引起不必要的尷尬,得到反效果,反而送一些有心思的禮物會更好。
記得把禮物上的價格標簽拿掉,把標簽留在禮物上,禮物就變成只能傳遞兩個訊息,一個是:“我們的情誼值多少錢”,另一個是“看著吧!下次得回同樣價格的禮物給我”。而這個訊息,可以把所有送禮的情份都打得稀里嘩啦!此外,不論禮物本身價值如何,最好還是要用包裝紙包裝起來。有時注意這細微的地方更能顯出送禮者的心意。
必須考慮到接受禮物的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否應用得上你送的禮物。比如,他家里擺得下這么大幅的畫嗎?
場站規劃的原則
1.場站規模發展的特征
城市公共交通物質基礎的主體-運營車輛和為保證運營生產必須的場站設施在建設發展過程中具有完全不同的特點。運營車輛以滿足城市居民的公共交通方式行業需要為目標,車輛逐年增置更新,不斷擴大規模。場站設施以保證車輛正常運營生產為目標,一次性建成投產。場站設施一旦形成保養維修生產規模則不能因車輛的增加而隨之隨意擴展規模,只能按階梯式地發展建設。
由于城市公共交通能夠實現正常運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于場站設施功能保障上,所以場站設施建設必須與車輛發展規模相協調。然而根據場站規模發展的特征,車輛與場站設施的建設必須統一規劃、系統建設的前提下,前者逐步實施,后者分步實施。
2.場站規劃必須與建設周期相適應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期限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相同步。規劃期限一般分為近期、中期、近期。隨著時間的推移,中期向近期轉換,遠期向中期轉換直至規劃期屆滿。
場站建設是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的保障,同時又是投資大,建設周期長的工程建設項目。所以,要確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發展,在規劃時必須考慮建設周期對場站建設實施的影響。
黨干部原則報告
中共中央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是我們黨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
黨的干部工作原則,是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在干部工作中的集中體現,是黨長期以來干部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帶有根本性和方向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在繼承我們黨的干部工作優良傳統的基礎上,貫徹了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干部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產物。
黨管干部原則,是干部工作必須始終堅持的一項根本原則,其實質是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就是要始終堅持干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必須由黨來制定;各級各類干部的管理、決定任免或推薦提名,必須由各級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必須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積極穩妥地進行;必須加強黨對干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運行;在堅持黨管干部的前提下,不斷改進干部管理的方法。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是黨的干部路線的集中體現和核心內容,也是黨的用人標準的高度概括。任人唯賢是堅持德才兼備原則的前提和基礎,德才兼備體現了任人唯賢的基本要求。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大力選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優秀干部,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質好、科學文化水平高、組織領導能力強、政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干部選拔進各級領導班子。
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是黨的群眾路線和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在干部工作中的體現和運用,是考核和評價干部的重要原則。堅持群眾公認原則,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眾,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堅持注重實績原則,就是要把干部的政績,作為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據。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對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的主要特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必須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更好地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