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2 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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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制度

再婚制度思考

摘要:中國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試圖在縱向的歷史發展中分析婦女再婚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的演變。同時,由于在中國古代那樣的“前市民社會”中,民間習慣和道德觀念(即廣義上的“習慣法”)對于人們生活的影響往往不遜于國家的制定法,筆者在每一個歷史斷面上,都對當時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的演變過程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通過對歷史的追述,嘗試提出對此問題的一些粗淺思考。

一引論

按照現代家庭法的觀念,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結婚的權利。古代的情形卻大不相同,男性擁有再婚權,當屬無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權,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說:“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欲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類進入父權社會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文明的興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驟然下降。文明社會以后的各種人類文化無一例外地都將男尊女卑作為當然的社會觀念和道德規范。婦女的各種權益,包括再婚權,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國古代婦女的情況也不例外。不過,始終處于獨立發展狀態下的中國文明,在社會組織結構、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意識形態觀念上,都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異。相應地,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演變歷史也就具有明顯的獨特之處。《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親鼓勵下絕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慘命運,作為藝術中的形象早已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農村至今還保留的貞節牌坊,更使人們為舊時代婦女的命運唏噓不已。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中國古代婦女是被嚴格要求從一而終、決不可以再嫁的。藝術作品、野史記載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從一個角度折射當時的社會現實。要精確地了解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應該從正式的法律文獻和嚴肅的歷史記載中去考證。

一、先秦時代——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于人類文明的幼年時期。形成于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這些事實,都是這一點的體現。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表現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則。另一方面,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跡。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論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后代。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這樣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后或者本無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別處,待皇帝入殯后,再行遷葬。同樣道理,雖然早在西周,禮制上就已經出現了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國的民間,這一觀念還未廣泛地流行。這是因為: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凈盡,同時,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體現在思想文化上,則出現了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家爭鳴的局面。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么普遍性的約束力。同時,這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后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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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婚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中國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試圖在縱向的歷史發展中分析婦女再婚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的演變。同時,由于在中國古代那樣的“前市民社會”中,民間習慣和道德觀念(即廣義上的“習慣法”)對于人們生活的影響往往不遜于國家的制定法,筆者在每一個歷史斷面上,都對當時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的演變過程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通過對歷史的追述,嘗試提出對此問題的一些粗淺思考。

一引論

按照現代家庭法的觀念,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結婚的權利。古代的情形卻大不相同,男性擁有再婚權,當屬無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權,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說:“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欲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類進入父權社會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文明的興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驟然下降。文明社會以后的各種人類文化無一例外地都將男尊女卑作為當然的社會觀念和道德規范。婦女的各種權益,包括再婚權,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國古代婦女的情況也不例外。不過,始終處于獨立發展狀態下的中國文明,在社會組織結構、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意識形態觀念上,都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異。相應地,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演變歷史也就具有明顯的獨特之處。《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親鼓勵下絕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慘命運,作為藝術中的形象早已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農村至今還保留的貞節牌坊,更使人們為舊時代婦女的命運唏噓不已。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中國古代婦女是被嚴格要求從一而終、決不可以再嫁的。藝術作品、野史記載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從一個角度折射當時的社會現實。要精確地了解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應該從正式的法律文獻和嚴肅的歷史記載中去考證。

一、先秦時代——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于人類文明的幼年時期。形成于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這些事實,都是這一點的體現。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表現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則。另一方面,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跡。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論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后代。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這樣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后或者本無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別處,待皇帝入殯后,再行遷葬。同樣道理,雖然早在西周,禮制上就已經出現了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國的民間,這一觀念還未廣泛地流行。這是因為: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凈盡,同時,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體現在思想文化上,則出現了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家爭鳴的局面。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么普遍性的約束力。同時,這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后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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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制度的歷史沿革論文

一引論

按照現代家庭法的觀念,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結婚的權利。古代的情形卻大不相同,男性擁有再婚權,當屬無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權,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說:“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欲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類進入父權社會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文明的興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驟然下降。文明社會以后的各種人類文化無一例外地都將男尊女卑作為當然的社會觀念和道德規范。婦女的各種權益,包括再婚權,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國古代婦女的情況也不例外。不過,始終處于獨立發展狀態下的中國文明,在社會組織結構、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意識形態觀念上,都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異。相應地,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演變歷史也就具有明顯的獨特之處。《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親鼓勵下絕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慘命運,作為藝術中的形象早已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農村至今還保留的貞節牌坊,更使人們為舊時代婦女的命運唏噓不已。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中國古代婦女是被嚴格要求從一而終、決不可以再嫁的。藝術作品、野史記載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從一個角度折射當時的社會現實。要精確地了解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應該從正式的法律文獻和嚴肅的歷史記載中去考證。

一、先秦時代——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于人類文明的幼年時期。形成于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這些事實,都是這一點的體現。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表現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則。另一方面,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跡。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論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后代。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這樣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后或者本無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別處,待皇帝入殯后,再行遷葬。同樣道理,雖然早在西周,禮制上就已經出現了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國的民間,這一觀念還未廣泛地流行。這是因為: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凈盡,同時,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體現在思想文化上,則出現了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家爭鳴的局面。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么普遍性的約束力。同時,這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后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二、秦漢時代–限制再婚理論的進一步系統化和再婚行為的依然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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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婚制度歷史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試圖在縱向的歷史發展中分析婦女再婚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的演變。同時,由于在中國古代那樣的“前市民社會”中,民間習慣和道德觀念(即廣義上的“習慣法”)對于人們生活的影響往往不遜于國家的制定法,筆者在每一個歷史斷面上,都對當時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的演變過程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通過對歷史的追述,嘗試提出對此問題的一些粗淺思考。

一引論

按照現代家庭法的觀念,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結婚的權利。古代的情形卻大不相同,男性擁有再婚權,當屬無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權,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說:“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欲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類進入父權社會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文明的興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驟然下降。文明社會以后的各種人類文化無一例外地都將男尊女卑作為當然的社會觀念和道德規范。婦女的各種權益,包括再婚權,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國古代婦女的情況也不例外。不過,始終處于獨立發展狀態下的中國文明,在社會組織結構、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意識形態觀念上,都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異。相應地,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演變歷史也就具有明顯的獨特之處。《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親鼓勵下絕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慘命運,作為藝術中的形象早已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農村至今還保留的貞節牌坊,更使人們為舊時代婦女的命運唏噓不已。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中國古代婦女是被嚴格要求從一而終、決不可以再嫁的。藝術作品、野史記載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從一個角度折射當時的社會現實。要精確地了解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應該從正式的法律文獻和嚴肅的歷史記載中去考證。

一、先秦時代——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于人類文明的幼年時期。形成于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這些事實,都是這一點的體現。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表現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則。另一方面,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跡。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論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后代。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這樣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后或者本無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別處,待皇帝入殯后,再行遷葬。同樣道理,雖然早在西周,禮制上就已經出現了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國的民間,這一觀念還未廣泛地流行。這是因為: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凈盡,同時,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體現在思想文化上,則出現了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家爭鳴的局面。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么普遍性的約束力。同時,這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后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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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老年人再婚與法律保障

本文作者:嚴雪梅秦波工作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人口老齡化的現狀

2011年4月28日,國家統計局了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該公報顯示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1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1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1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191個百分點。¹2011年5月13日,成都市統計局和市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5成都市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6,在全市常住人口中,65歲及以上人口約為13614萬人,占9171%。同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175個百分點。º成都市老齡化水平比全國平均水平8.87%高0.84個百分點。¹根據聯合國/一個國家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例超過10%,或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高于7%,這個國家或地區就進入了老年型社會或老年型國家0的劃分人口類型的標準,我國早在2000年就已經步入了老齡化社會,且老齡化的進程正以年均1000萬的增長速度進行,預計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2.43億,而成都市的老年人口在增長速度和老齡化程度方面更是超過了全國的平均水平。近年來,成都市的人口老齡化出現了增速較快、老年人口規模較大的現狀,且人口老齡化形勢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諸多層面已經帶來了空前和強烈的沖擊與挑戰。

二、老年人再婚現狀分析:以成都市為樣本的調查

據筆者到成都市老齡辦和民政局實地調研后發現,成都市喪偶或離異的老年人數比較多,老年人喪偶的比例比較高,且女性老年人喪偶的比例要高于男性老年人喪偶的比例。雖然目前無具體的確切數據,但也是符合女性預期壽命通常比男性高出三歲到五歲這一自然規律的。筆者通過對一百名六十歲以上的喪偶或離異的老人進行了訪談后發現,其中女性50名,男性50名。有60%的女性有再婚的意向,有90%的男性有再婚的意向,其選擇再婚的首要原因是尋求精神上的伴侶。但也有顧忌,最大的顧忌是怕子女干涉,其次是怕子女與未來的配偶不和,最后是擔心婚后會有矛盾而導致離婚或繼承糾紛。再婚對于喪偶和離異的老年人而言,是其享受健康的晚年生活的一種需要與保證,但事實上,因為再婚后又離婚而引發的糾紛和矛盾層出不窮。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老人選擇了/隱婚0,也就是不進行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的非婚同居現象,且這一現象在成都市已經悄然興起,儼然成為了需要再婚的老年人所追求的一種生活時尚。很多老人希望找一個能陪伴自己度過余生的伴侶,但又因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出現了一些大大小小的糾紛和問題。長此以往,將影響到社會的各個方面,特別是作為社會細胞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隱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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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再婚問題調查報告

我們已經進入到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再婚受到社會普遍的關注。老干部作為老年人的特殊群體,由于其年齡偏大、社會地位較高、經濟條件寬裕、醫療待遇好、子女家庭條件也相對富足等諸多特點,使得老干部再婚更加容易和頻繁,再婚帶來的問題也較多,自然引起的關注就更多。這就意味著老年人、老干部再婚的問題,已不僅僅是個別家庭、個別社區所需要深入思考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需要全社會關注的問題,更是基層老干部工作部門深化親情服務,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課題。今年5月下旬到7月底,區委老干部局以開展“問計于老干部、問需于老干部、問政于老干部”為內容的“三問”活動為契機,組織專門人員,以入戶走訪、問卷調查、座談、個案矛盾調解等形式,就服務管理的603名老干部婚姻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掌握了老干部婚姻現狀、再婚情況、存在問題等,對老干部再婚給老干部家庭、社會以及老干部工作帶來的服務、管理等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建議和思考。

一、老干部再婚現狀及特點

區總人口64萬人,截至去年底,全區60歲以上的老人7.68萬人,占全區總人口的12%,其中,市區空巢老人600多人。目前,全區老年人口每年以近3%的速度增長,人口老齡化形勢十分嚴峻。區直接管理的老干部603人,其中男性536人,女性67人,老干部數量每年正以3%的速度遞減。正是在全區老年人口增長與老干部數量負增長的交錯中,老干部再婚特點顯得更加突出。

(一)老干部再婚以喪偶再婚居多。在603名老干部婚姻狀況中,原配婚姻占到45%,再婚婚姻占到46%,獨居僅占9%,再婚率高于初婚率是老干部婚姻的顯著特點。所有再婚老干部當中,再婚婚齡最長的26年,再婚年齡最大的83歲,再婚次數最多的達到6次。再婚老干部79%屬于喪偶再婚。

(二)老干部再婚比重男性大于女性。在喪偶老干部中,男性老干部再婚人數占到79%,女性不到10%。這說明女性老干部壽命高于男性,女性老干部喪偶后,由于年齡關系再婚很困難。從喪偶要求再婚老人的家庭看,大部分都有子女(無子女的老人只占8.8%),而且均為男性。

(三)老干部再婚以“找伴型”為主。再婚老干部當中,由于缺乏生活自理的能力,喪偶后覺得過日子處處難,為了能維持正常的生活,迫切需要找一個配偶,這種類型的占26.5%;部分男性老干部,身體仍然比較健康,物質生活已心滿意足,但感到精神生活空虛。用他們的話說:“現在一切挺好,只欠精神支柱。”想找個稱心如意的老伴共度幸福晚年的占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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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與法律透視論文

摘要:中國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試圖在縱向的歷史發展中分析婦女再婚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的演變。同時,由于在中國古代那樣的“前市民社會”中,民間習慣和道德觀念(即廣義上的“習慣法”)對于人們生活的影響往往不遜于國家的制定法,筆者在每一個歷史斷面上,都對當時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的演變過程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通過對歷史的追述,嘗試提出對此問題的一些粗淺思考。

一引論

按照現代家庭法的觀念,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結婚的權利。古代的情形卻大不相同,男性擁有再婚權,當屬無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權,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說:“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欲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類進入父權社會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文明的興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驟然下降。文明社會以后的各種人類文化無一例外地都將男尊女卑作為當然的社會觀念和道德規范。婦女的各種權益,包括再婚權,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國古代婦女的情況也不例外。不過,始終處于獨立發展狀態下的中國文明,在社會組織結構、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意識形態觀念上,都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異。相應地,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演變歷史也就具有明顯的獨特之處。《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親鼓勵下絕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慘命運,作為藝術中的形象早已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農村至今還保留的貞節牌坊,更使人們為舊時代婦女的命運唏噓不已。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中國古代婦女是被嚴格要求從一而終、決不可以再嫁的。藝術作品、野史記載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從一個角度折射當時的社會現實。要精確地了解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應該從正式的法律文獻和嚴肅的歷史記載中去考證。

一、先秦時代——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于人類文明的幼年時期。形成于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這些事實,都是這一點的體現。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表現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則。另一方面,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跡。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論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后代。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這樣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后或者本無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別處,待皇帝入殯后,再行遷葬。同樣道理,雖然早在西周,禮制上就已經出現了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國的民間,這一觀念還未廣泛地流行。這是因為: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凈盡,同時,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體現在思想文化上,則出現了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家爭鳴的局面。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么普遍性的約束力。同時,這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后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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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為了進一步完善山西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國家關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類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和標準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共分五種類型:領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退二孩指標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雙女絕育家庭獎勵、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上述獎勵扶助制度執行中,獎勵扶助對象應為山西省戶籍人口。對夫婦一方為我省戶籍,另一方為外省戶籍的,只將屬于我省戶籍的一方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夫婦雙方均為我省戶籍,但不屬于同一個縣(市、區)的,原則上在各自戶籍所在地確認申報,在核發以戶為單位統計的獎勵扶助金時,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各按50%的標準計發。流動人口中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在戶籍所在地確認申報。

對于經批準成建制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在確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時,原則上從其是否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來判定。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沒有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否則,不予確認。也可以從其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批準之日起計算,以3年為過渡期,未滿3年的,可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超過3年的,不予確認。確認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及時退出農村獎勵扶助對象范圍,按非農業人口對待。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人員,均不能確認為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農業和非農業人口同時享受的項目除外)。

在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時,對本方案規定之外的特殊情況,由市級(不含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主觀上有計劃生育的愿望,客觀上達到了計劃生育的效果”的原則,對其是否納入獎勵扶助范圍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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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為了進一步完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以下簡稱獎扶)政策,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扶對象確認條件

(一)基本條件

獎扶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本人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曾經生育(或收養,下同)子女,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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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售房問題論文

「摘要」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廣,優惠房成了老百姓關注的話題。同時,有關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尚待細化或是缺乏規范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處理優惠房糾紛也是一個有待商榷的焦點。以下是筆者對此問題的一些初步探討。

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廣,優惠房成了老百姓關注的話題。同時,有關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尚待細化或是缺乏規范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處理優惠房糾紛也是一個有待商榷的焦點。以下是筆者對此問題的一些初步探討。

一、優惠售房的性質

優惠售房一般是指標準價售房和成本價售房。1991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實行標準價。購房后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和使用權、有限的處分權和收益權;可以繼承,可以在購房五年以后進入市場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所得收益,按政策、單位、個人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時受到法律的保護;按標準價購買的房屋投入市場時,則受到法律的約束,不得高價出售或出租。"標準價售房的產權性質應是有限產權。"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的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買賣、租用權。原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有優先買賣、租用權。售、租房屋的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成本價售房的產權性質是全部產權,但其買賣也有一定條件。"職工按標準價或1993年(含)以前按優惠價購買的住房,職工享有部分產權,產權比例為成本價產權的94%."(北京市房改辦《關于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二、有限產權與按份共有之間的區別

1有限產權優惠房購買人有完全的占有權和使用權,按份共有必須經協調一致,才能對整個房屋行使占有權和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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