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0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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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

完善強制醫療與責任能力

對犯罪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既是改善其病情、助其回歸社會的需要,也是防止其再犯、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我國2012年3月修正、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簡稱新《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編”第四章規定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此設計有無疏漏和不足,是否需要明確和完善,筆者試作探討。

一、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制度概述

為防止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國際上往往通過精神衛生法或刑事司法程序對其處以強制醫療。本文中的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是指在刑事司法領域內“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適用的強制醫療、排除危害的刑事實體措施”①。

(一)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的性質分析

1.父權視角下的保護措施。父權源于人民讓渡權利給政府讓其保護弱者而形成的一種保護關系,要求“政府對待公民要像父親那樣行為,或對待他人像家長對待孩子一樣。當然,這里是指具有責任心和愛心的父親或家長”②,政府有責任治療實施傷害行為的精神病人,助其改善病情、不再犯錯,以便回歸社會。父權視角下的強制醫療是政府妥善維護精神病人利益,根據精神病人的需要而作出的一種保護措施,強制醫療與否以及程度如何都基于精神病人的利益。

2.警察權視角下的防衛措施。警察權表現為國家在其統治范圍內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公共道德和社會公正而進行相關立法的權力,其本質上是一種立法權。③精神病人尤其是已經實施過傷害行為的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可能會給社會公眾帶來危險,出于維護社會利益、社會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需要,政府需要對其采取一定措施如強制隔離或治療來消除這種危險,這是大陸法系國家將對精神病人的刑事強制醫療作為保安處分的原因。警察權視角下的強制醫療關注的是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實現,避免精神病人行為失控而帶來社會風險。在警察權視角下,存在危險是國家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的原因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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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責任能力形象交流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最根本的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做到有理想、有責任、有能力、形象好。堅定的理想信念是團結帶領群眾的旗幟理想是一個人對未來的向往、寄托和追求。理想一旦形成,就會成為支配人們活動的持久精神力量。沒有理想,就沒有靈魂,就沒有前進的動力和方向。

崇高的理想信念,是共產黨員保持先進性的根本要求。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的立身之本。只有樹立遠大的理想和堅定的信念,才能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才能有遠大的志向和明確的奮斗目標,才能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和獻身精神。在革命戰爭年代,一代代革命先烈之所以拋頭顱,灑熱血,赴湯蹈火,視死如歸,就是因為他們堅信自己為之奮斗的事業,是人類最崇高的事業。革命烈士夏明翰在英勇就義前,發出“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殺了夏明翰,還有后來人”的豪邁誓言,就是因為他對共產主義理想無限景仰、堅貞不渝,激發出威武不能屈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正是因為有了這樣的理想信念,我們黨才能從建黨時幾十人的小黨,發展到現在擁有6900多萬黨員的大黨,才能使我們黨由一個革命黨成為一個執政黨,把一個貧窮落后的舊中國建成繁榮昌盛的新中國。

理想信念是總開關。理想的動搖是最根本的動搖,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近年來,在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下,一些黨員在困難面前畏縮不前,忘記了自己的黨員身份,忘記了先進性的要求;有的在一時的挫折面前悲觀失望,意志消沉,信念動搖;有的在誘惑面前不能潔身自好,放棄共產主義道德情操,違背黨的紀律,滑進了腐化墮落、違法犯罪的深淵。這些問題,實質上是動搖甚至喪失共產黨人理想信念的結果。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定理想信念對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尤為重要。鄧小平同志早在改革開放之初就明確指出:“我們干的是社會主義事業,最終目的是實現共產主義。”對這一點,“任何時候都不能忽略。”同志在世紀之交再次指出:“我們共產黨人的根本政治信仰是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世界觀是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他強調“這是任何時候都絲毫不能動搖的。”總書記進一步指出:“崇高的理想信念,始終是共產黨人保持先進性的精神動力……有了這樣的理想信念,就有了立身之本,站得就高了,眼界就寬了,心胸就開闊了,就能自覺為黨和人民的事業而奮斗。”這些基本道理,共產黨員必須時刻牢記。

一些共產黨員之所以會有馬克思主義“還靈不靈”,共產主義“還講不講”,社會主義“還行不行”的疑問,關鍵是沒有用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來正確認識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他們只看到資本主義經濟、科技發展的現實,沒有看到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只看到社會主義發展過程中的曲折和反復,沒有看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強大生命力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必須清醒地看到,人類社會的發展是從低級到高級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進的。共產主義的到來需要漫長的奮斗過程,但“漫長”絕不是“渺茫”;社會主義的發展可能會有低潮、有曲折,但這不等于失敗。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必定會取得最后勝利。

堅定理想信念,首要的是加強理論武裝。一個人有什么樣的立場、觀點、方法,就會有什么樣的人生態度和價值取向,就會有什么樣的理想信念。我們必須努力學習并自覺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強大思想武器,把理想信念建立在科學分析的理性基礎之上,這樣才能沖破迷惘,抵御誘惑,戰勝困難。廣大黨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來認識客觀世界,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改造主觀世界。當前,要把學習理論特別是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一種政治責任、一種精神追求、一種思想境界,帶著深厚的感情學,帶著執著的信念學,帶著實踐的要求學,在學習和實踐中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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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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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性質論文

摘要:傳統的以行為能力為前提,識別能力為核心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與民法的諸多制度和理論產生了沖突和矛盾。現代侵權法的發展為我們重新定位民事責任能力的地位創造了條件。民事責任能力屬于權利能力的結論既合乎理論,又切合實際。以識別能力為基礎的過責能力和作為人格內容的民事責任能力相區別才是探討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性質的合理方法。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識別能力;過失責任

作者簡介:孫毅(1970-),男,黑龍江哈爾濱人,法學博士,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從事民商法研究;王先平(1983-),男,安徽安慶人,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從事民商法研究。

中圖分類號:B516.5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7504(2006)05-0076-05收稿日期:2006-03-11

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作為民法理論的一個重要范疇,不僅涉及民事主體制度的相關內容,而且也與民事責任的構成休戚相關。對這一基礎性的概念,我國學者在認識上卻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試圖對傳統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進行一下反思,并以此為基點,重新認識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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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內涵探析論文

摘要:自然人民事責任人能力作為民法中的基礎性概念,理論界以此并沒有達成共識目前的研究多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界定,難說妥當本文認為應從中國實在法出發,將民事責任能力限定為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分析法律責任

從范疇類型而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應屬于主體論范疇。但主體論范疇是對法律世界的實踐豐_體和價值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概括,既反映誰在從事法律活動,又說明誰是法律調整的受益者,似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又不完全是主體論范疇。這種落差絕非無意義或可以忽略的,相反,筆者認為,對這種差別的追根問底,也許可以找到自然人責任能力問題的所有答案。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與評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

目前,我國民法理論界遠沒就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達成共識。學者們’般將《民法通則》133條作為民事責任能力的法源性規定,在解釋該條規定的基礎上形成多種不同的學術觀點,根據側重點不同和出現時間先后,町分為:(1)廣義民事行為能力說:(2)侵權行為能力說和不法行為能力說:(3)權利能力涵蓋說;(4)客觀能力說;(5)獨立責任資格說。此外,還有意思能力說、識別能力說兩種觀點,但學者己對此達成共識,認為它們是認定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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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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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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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詮釋

摘要:自然人民事責任人能力作為民法中的基礎性概念,理論界以此并沒有達成共識目前的研究多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界定,難說妥當本文認為應從中國實在法出發,將民事責任能力限定為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分析法律責任

從范疇類型而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應屬于主體論范疇。但主體論范疇是對法律世界的實踐豐_體和價值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概括,既反映誰在從事法律活動,又說明誰是法律調整的受益者,似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又不完全是主體論范疇。這種落差絕非無意義或可以忽略的,相反,筆者認為,對這種差別的追根問底,也許可以找到自然人責任能力問題的所有答案。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與評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

目前,我國民法理論界遠沒就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達成共識。學者們’般將《民法通則》133條作為民事責任能力的法源性規定,在解釋該條規定的基礎上形成多種不同的學術觀點,根據側重點不同和出現時間先后,町分為:(1)廣義民事行為能力說:(2)侵權行為能力說和不法行為能力說:(3)權利能力涵蓋說;(4)客觀能力說;(5)獨立責任資格說。此外,還有意思能力說、識別能力說兩種觀點,但學者己對此達成共識,認為它們是認定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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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能力

論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能力

摘要在充分肯定新刑法歷史性意義的前提下,對老年犯罪者刑事責任的特殊處遇、劫持列車罪的設立、刑法第102條的罪狀以及刑法等395條的罪名等問題作了質疑,并提出進一步完善刑法法典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刑事政策境外國家工作人員

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新刑法是對1979年刑法典的一次全面修訂。其立、改、廢所涉條文之多、修訂幅度之大,為中外立法史所罕見。新刑法頒行以來,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其中肯定性評價占絕對多數。筆者在充分肯定新刑法意義的前提下,對其作質疑性探討,并提出進一步完善刑法典的若干建議,以期求教于法學界同仁。

一、關于增設老年犯罪人刑事責任特殊處遇之建議

新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體現了從輕從寬原則。例如,將刑法典中的年齡明確界定為周歲,從而避免了司法實踐中有意無意地借虛歲年齡錯誤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情況。又如,新刑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不得適用死緩,從而使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行刑制度得以落實。原創:這些均是在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殊性基礎上所作的修訂,旨在貫徹“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其意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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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性質探析論文

摘要:傳統的以行為能力為前提,識別能力為核心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與民法的諸多制度和理論產生了沖突和矛盾。現代侵權法的發展為我們重新定位民事責任能力的地位創造了條件。民事責任能力屬于權利能力的結論既合乎理論,又切合實際。以識別能力為基礎的過責能力和作為人格內容的民事責任能力相區別才是探討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性質的合理方法。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識別能力;過失責任

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作為民法理論的一個重要范疇,不僅涉及民事主體制度的相關內容,而且也與民事責任的構成休戚相關。對這一基礎性的概念,我國學者在認識上卻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試圖對傳統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進行一下反思,并以此為基點,重新認識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

一、對傳統民事責任能力理論的反思

傳統民法理論一般認為,所謂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又稱侵權行為能力,并以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作為判斷民事責任能力之根據[1](P74-75)。由此觀之,民事責任能力在傳統民法的視域里,只是寄存于民事行為能力之中的一種侵權行為能力。因而,如果民事主體無意思能力,其必然無行為能力,亦無民事責任能力[2]。雖則尚有其他觀點認為在民事責任能力標準的認定上應有其他標準,如年齡標準注:侵權行為能力說將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識別能力相聯系。這種觀點以識別能力的概念降低了意思能力的標準,并以行為能力的年齡分段為工具,具體建構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可參閱余延滿、吳德橋《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若干問題——與劉保玉、秦偉同志商榷》,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6期。,財產標準注:該說將自然人民事責任的有無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財產狀況相聯系,認為出于衡平原則的考慮,在例外情況下,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可參閱劉保玉、秦偉:《論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2期。。但民事責任能力以行為能力為前提,以意思能力或者識別能力為核心的制度架構卻未發生根本動搖。將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定義為不法行為能力或者侵權行為能力,是多數學者的認識。然而這一認識卻與民法的相關理論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以下分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理論未在監護制度上貫徹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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