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賠償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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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賠償

戰爭賠償分析論文

一、國際法的誕生與戰爭賠償

就一般意義來講,戰爭指的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為了解決階級與階級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不同的國家集團之間的矛盾所采取的一種最高的斗爭形式。戰爭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不過是政治的延續,是戰爭的發起者為了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比較極端的手段。發生于不同國家之間的戰爭不管持續多久,總得有一個結束,此時,戰勝的一方就會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戰敗的一方。通常情況下,處于戰勝一方的國家要向戰敗方提出各種各樣的賠款或賠償要求。這種做法,首先是在有關國家結束戰爭的和談實踐中得到體現,繼而,這種慣例便漸漸地成為人類戰爭規則中的成文規定。

戰爭賠償的事實很早就有。就中國而言,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的征戰中,就有了失敗方向勝利方支付“賠償”的現象。秦統一中國后的數千年里,總的來講中原王朝多處于強勢狀態。不過在中原王朝比較衰弱的時候,周邊的少數民族政權往往趁虛而入,即使不能入主中原取而代之,也常訴諸戰爭的形式,通過達成條約或協議,改變著強弱關系。如到南宋時期,宋金開戰,最后南宋被迫講和,在被史稱為“紹興和議”的協議中,南宋除了向金稱臣、割讓土地外,也有向金“歲貢銀25萬兩,絹25萬匹”的賠償規定,這種賠償已接近近代意義上的戰爭賠償了。

在歐洲,連綿不斷的戰爭也導致了種種戰爭賠償的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戰敗方向勝利方所作的實物或金錢賠償外,有時是勢力較弱的一方在尚未失敗的情況下,為了不至于進一步引火燒身,便自動做出賠償。發生于1475年的英法戰爭便是這種情況,當時的英格蘭國王愛德華四世為了反對法國干涉其國內的王位之爭,便出兵法國。雙方雖未曾交戰,但法國方面為了避免戰爭,還是以愛德華撤軍作為前提,向英國做出巨額賠款。

古代中國和西方世界雖然有關于戰爭賠償的事實存在,但這與近代民族國家形成后的戰爭賠償是有所不同的。

近代意義上的戰爭賠償屬于國際公法的范疇。國際公法的產生是以1618~1648年歐洲“三十年戰爭”結束后,各國通過談判所達成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作為標志。也正是這個條約才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國家主權觀念的確立,并在真正意義上產生了近代的國際關系以及調整國際關系間的一系列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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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戰爭賠償原則變遷探討論文

摘要:戰爭賠償是人類自有戰爭以來就已經出現的一種現象,只是到18世紀以后才漸漸形成為國際法的規定。兩次世界大戰在規范戰爭賠償問題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戰爭賠償的內涵、目的、賠償方式等都與此前有了較大的區別。進入20世紀后期,國際法在強調國家賠償的同時,更注重加害國對受害者個人的補償,從而使戰爭賠償的解決朝著更為人道、對加害方的責任追究更為寬泛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國際法戰爭賠償歷史演變

一、國際法的誕生與戰爭賠償

就一般意義來講,戰爭指的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為了解決階級與階級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不同的國家集團之間的矛盾所采取的一種最高的斗爭形式。戰爭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不過是政治的延續,是戰爭的發起者為了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比較極端的手段。發生于不同國家之間的戰爭不管持續多久,總得有一個結束,此時,戰勝的一方就會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戰敗的一方。通常情況下,處于戰勝一方的國家要向戰敗方提出各種各樣的賠款或賠償要求。這種做法,首先是在有關國家結束戰爭的和談實踐中得到體現,繼而,這種慣例便漸漸地成為人類戰爭規則中的成文規定。

戰爭賠償的事實很早就有。就中國而言,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的征戰中,就有了失敗方向勝利方支付“賠償”的現象。秦統一中國后的數千年里,總的來講中原王朝多處于強勢狀態。不過在中原王朝比較衰弱的時候,周邊的少數民族政權往往趁虛而入,即使不能入主中原取而代之,也常訴諸戰爭的形式,通過達成條約或協議,改變著強弱關系。如到南宋時期,宋金開戰,最后南宋被迫講和,在被史稱為“紹興和議”的協議中,南宋除了向金稱臣、割讓土地外,也有向金“歲貢銀25萬兩,絹25萬匹”的賠償規定,這種賠償已接近近代意義上的戰爭賠償了。

在歐洲,連綿不斷的戰爭也導致了種種戰爭賠償的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戰敗方向勝利方所作的實物或金錢賠償外,有時是勢力較弱的一方在尚未失敗的情況下,為了不至于進一步引火燒身,便自動做出賠償。發生于1475年的英法戰爭便是這種情況,當時的英格蘭國王愛德華四世為了反對法國干涉其國內的王位之爭,便出兵法國。雙方雖未曾交戰,但法國方面為了避免戰爭,還是以愛德華撤軍作為前提,向英國做出巨額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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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賠償的國際法規定改革變化論文

摘要:戰爭賠償是人類自有戰爭以來就已經出現的一種現象,只是到18世紀以后才漸漸形成為國際法的規定。兩次世界大戰在規范戰爭賠償問題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戰爭賠償的內涵、目的、賠償方式等都與此前有了較大的區別。進入20世紀后期,國際法在強調國家賠償的同時,更注重加害國對受害者個人的補償,從而使戰爭賠償的解決朝著更為人道、對加害方的責任追究更為寬泛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國際法戰爭賠償歷史演變

一、國際法的誕生與戰爭賠償

就一般意義來講,戰爭指的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為了解決階級與階級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不同的國家集團之間的矛盾所采取的一種最高的斗爭形式。戰爭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不過是政治的延續,是戰爭的發起者為了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比較極端的手段。發生于不同國家之間的戰爭不管持續多久,總得有一個結束,此時,戰勝的一方就會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戰敗的一方。通常情況下,處于戰勝一方的國家要向戰敗方提出各種各樣的賠款或賠償要求。這種做法,首先是在有關國家結束戰爭的和談實踐中得到體現,繼而,這種慣例便漸漸地成為人類戰爭規則中的成文規定。

戰爭賠償的事實很早就有。就中國而言,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的征戰中,就有了失敗方向勝利方支付“賠償”的現象。秦統一中國后的數千年里,總的來講中原王朝多處于強勢狀態。不過在中原王朝比較衰弱的時候,周邊的少數民族政權往往趁虛而入,即使不能入主中原取而代之,也常訴諸戰爭的形式,通過達成條約或協議,改變著強弱關系。如到南宋時期,宋金開戰,最后南宋被迫講和,在被史稱為“紹興和議”的協議中,南宋除了向金稱臣、割讓土地外,也有向金“歲貢銀25萬兩,絹25萬匹”的賠償規定,這種賠償已接近近代意義上的戰爭賠償了。

在歐洲,連綿不斷的戰爭也導致了種種戰爭賠償的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戰敗方向勝利方所作的實物或金錢賠償外,有時是勢力較弱的一方在尚未失敗的情況下,為了不至于進一步引火燒身,便自動做出賠償。發生于1475年的英法戰爭便是這種情況,當時的英格蘭國王愛德華四世為了反對法國干涉其國內的王位之爭,便出兵法國。雙方雖未曾交戰,但法國方面為了避免戰爭,還是以愛德華撤軍作為前提,向英國做出巨額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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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與民間賠償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日本侵華戰爭給中國及中國人民造成了極大損害。考慮到中日人民友好關系,中方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宣布放棄中國政府的損害賠償,但并未聲明也放棄受害人民的損害賠償,中國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損害賠償是完全正當的要求。日本法院不應剝奪中國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償的權利。

關鍵詞:侵華戰爭;戰爭賠償;政府賠償;民間賠償;國家賠償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侵華戰爭的中國受害人提起的索賠訴訟首次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這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盡管日本司法部門對其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理由”作了詳盡的闡釋,但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其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本文將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一、侵華戰爭的性質和戰爭損害賠償的范圍

日本法院一方面對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給中國人民造成的極大的損害這一歷史事實及原告受到的悲慘遭遇予以承認:另一方面卻認為戰爭導致的個人損害應通過國家間的和平條約及其他外交途徑解決,甚至說和平條約締結后受害人提起訴訟會擾亂和平條約確立的友好關系。為了避免兩國回到戰爭狀態,否定個人的訴訟權利是合乎情理的①。以上由東京司法部門作出的判決書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仔細分析,其理由是明顯站不住腳的,駁回中國受害人的個人訴訟請求是濫用法律,顯失公允的。日本政府發動這場反人道的侵略戰爭行為的性質早有定論,就連在上述的駁回中國受害人訴訟的判決書中也不得不承認“日本對中國人民的這場戰爭是毫無辯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意圖的侵略行為而己。”②

一國違反國際法對他國進行侵略,違反戰爭法對他國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須承擔國家責任,這早己為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所確認。現代國際法規定,實施侵略戰爭的國家承擔國家責任主要形式有懲罰戰爭罪犯、限制國家主權、賠償、道歉等。對于戰爭罪犯除了按國際法予以嚴懲外,其所屬的發動侵略的國家還應當對受害國及受害國民給予戰爭賠償。戰爭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其一是對國家主權、軍隊、國有財產、歷史文物等所受損害的賠償,即政府賠償;其二是對受害國國民在戰爭期間因遭到敵軍不分皂白地屠殺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即民間賠償。戰爭賠償的范圍劃分為政府賠償和民間賠償兩個部分,這是國際法確定無疑的準則。作為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不僅要對受害國政府給予賠償,還應對受害國國民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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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華戰爭民間賠償問題評析論文

摘要:日本侵華戰爭給中國及中國人民造成了極大損害。考慮到中日人民友好關系,中方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宣布放棄中國政府的損害賠償,但并未聲明也放棄受害人民的損害賠償,中國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損害賠償是完全正當的要求。日本法院不應剝奪中國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償的權利。

關鍵詞:侵華戰爭;戰爭賠償;政府賠償;民間賠償;國家賠償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侵華戰爭的中國受害人提起的索賠訴訟首次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這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盡管日本司法部門對其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理由”作了詳盡的闡釋,但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其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本文將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一、侵華戰爭的性質和戰爭損害賠償的范圍

日本法院一方面對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給中國人民造成的極大的損害這一歷史事實及原告受到的悲慘遭遇予以承認:另一方面卻認為戰爭導致的個人損害應通過國家間的和平條約及其他外交途徑解決,甚至說和平條約締結后受害人提起訴訟會擾亂和平條約確立的友好關系。為了避免兩國回到戰爭狀態,否定個人的訴訟權利是合乎情理的①。以上由東京司法部門作出的判決書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仔細分析,其理由是明顯站不住腳的,駁回中國受害人的個人訴訟請求是濫用法律,顯失公允的。日本政府發動這場反人道的侵略戰爭行為的性質早有定論,就連在上述的駁回中國受害人訴訟的判決書中也不得不承認“日本對中國人民的這場戰爭是毫無辯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意圖的侵略行為而己。”②

一國違反國際法對他國進行侵略,違反戰爭法對他國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須承擔國家責任,這早己為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所確認。現代國際法規定,實施侵略戰爭的國家承擔國家責任主要形式有懲罰戰爭罪犯、限制國家主權、賠償、道歉等。對于戰爭罪犯除了按國際法予以嚴懲外,其所屬的發動侵略的國家還應當對受害國及受害國民給予戰爭賠償。戰爭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其一是對國家主權、軍隊、國有財產、歷史文物等所受損害的賠償,即政府賠償;其二是對受害國國民在戰爭期間因遭到敵軍不分皂白地屠殺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即民間賠償。戰爭賠償的范圍劃分為政府賠償和民間賠償兩個部分,這是國際法確定無疑的準則。作為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不僅要對受害國政府給予賠償,還應對受害國國民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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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索償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近年來,日本法院公然漠視國際法的準則,接連駁回日本侵華戰爭導致的中國民間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償的訴訟請求,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本文針對日本法院的判決及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就對日民間索償的法律性質、受害者個人的請求權、民間索償的法律途徑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一學理探討。

「關鍵詞」對日民間索償;法律性質;個人請求權;法律途徑;訴訟時效

1999年9月2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三起侵華戰爭導致的中國民間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的索償訴訟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近年來,中國民間受害者接連依照法律程序向日本政府索償,這一正義行動得到了我國政府的支持及社會各界的聲援。據有關史料記載,在長達八年的那場亙古未有的浩劫中,中國軍民的傷亡總數達二千一百萬人(其中一千萬人是被日本侵略軍直接屠殺的);中國蒙受的損失達三千億美元,其中屬于政府間的戰爭賠償為一千二百億美元,屬于民間受害賠償的為一千八百億美元。然而,半個多世紀以來,日本軍國主義的陰魂仍然不散,一小撮日本極右勢力竭力篡改歷史,否認侵華戰爭的性質和事實。而對于這場慘絕人寰的侵略戰爭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的日本政府,至今沒有勇氣向中國人民作出公開道歉,對于飽受侵華日軍蹂躪的中國受難者的民間索償更是置若罔聞。作為被告的日本政府所指定的人更是公然漠視國際法的準則,為逃避中國的民間索償尋找“法律依據”。而日本法院判決的“依據”與被告人的意見如出一轍,一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國際私法學的理論工作者,應該正視實踐中出現的這一新問題,并且有責任在理論上澄清這些訴訟涉及的法律問題,幫助中國民間受害者爭取勝訴。與此同時,因戰爭罪行引起的民間賠償涉及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及國內法眾多領域的法律問題,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價值,反映了國際私法與國際公公法相互交叉、相互滲透這一當代國際法學發展的趨勢。筆者不揣淺陋,擬針對上述東京法院的判決及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就對日民間索償的法律性質、受害者個人的請求權、民間索償的法律途徑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一學理探討,以求教于同行專家。

一、對日民間索償概況及爭執焦點

據最新資料透露,目前日本各法院審理的與戰后賠償有關的案件約六十件,原告系來自韓國、中國、中國臺灣地區、菲律賓、印度尼西亞、中國香港地區、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的民間受害者。這些案件涉及下列戰爭罪行:(1)從軍性奴隸(慰安婦);(2)強制勞工;(3)虐待俘虜;(4)南京大屠殺;(5)731部隊(人體試驗與細菌戰);(6)遺棄毒氣彈;(7)軍票;(8)其他戰爭罪行。

中國民間對日提出賠償訴求起始于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之初。在此之前,中國政府在1972年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中鄭重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從法律上講,中國政府的這一聲明只是放棄政府間的戰爭賠償,并不意味著放棄受害國民就戰爭導致的損失和損害索取受害賠償的權利。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中國受害者耐心等待著日本政府的良知醒悟,但面對日本政府的冷漠態度,法律和人權意識不斷增強的中國受害者毅然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日本政府討還公道。據報刊披露,從八十年代開始,在日軍侵華戰爭中受害慘烈的江蘇、山東、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達了向日本政府索償的強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殺三百余人、燒毀全村房屋的山東省仕平縣張家樓村的村民,通過日本駐華使館,率先向日本政府發出了索賠書,就“私人財產的損失和人員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賠要求。1994年,在侵華日軍細菌戰中遭受深重災難的浙江省義烏市崇山村的村民主任吳利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提交了三人聯合訴狀,就日軍使用細菌武器、進行細菌人體實驗、焚燒民房等人身與財產損失,要求日本政府賠償1551萬美元。聯合訴狀遞交后如石沉大海,崇山村的村民又聯合五地日軍細菌戰的受害者108人,起草了狀告日本政府的《108人聯合訴狀》。1997年8月,崇山村村民王錦悌等人跨海赴日,向日本東京法院遞交《108人聯合訴狀》。除此之外,在日軍侵華戰爭中被抓去當慰安婦、被擄去日本當勞工以及南京大屠殺的中國受害者也紛紛提出訴訟,向日本政府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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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間索償法律論文

「內容摘要」近年來,日本法院公然漠視國際法的準則,接連駁回日本侵華戰爭導致的中國民間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償的訴訟請求,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本文針對日本法院的判決及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就對日民間索償的法律性質、受害者個人的請求權、民間索償的法律途徑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一學理探討。

「關鍵詞」對日民間索償;法律性質;個人請求權;法律途徑;訴訟時效

1999年9月2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三起侵華戰爭導致的中國民間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的索償訴訟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近年來,中國民間受害者接連依照法律程序向日本政府索償,這一正義行動得到了我國政府的支持及社會各界的聲援。據有關史料記載,在長達八年的那場亙古未有的浩劫中,中國軍民的傷亡總數達二千一百萬人(其中一千萬人是被日本侵略軍直接屠殺的);中國蒙受的損失達三千億美元,其中屬于政府間的戰爭賠償為一千二百億美元,屬于民間受害賠償的為一千八百億美元。然而,半個多世紀以來,日本軍國主義的陰魂仍然不散,一小撮日本極右勢力竭力篡改歷史,否認侵華戰爭的性質和事實。而對于這場慘絕人寰的侵略戰爭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的日本政府,至今沒有勇氣向中國人民作出公開道歉,對于飽受侵華日軍蹂躪的中國受難者的民間索償更是置若罔聞。作為被告的日本政府所指定的人更是公然漠視國際法的準則,為逃避中國的民間索償尋找“法律依據”。而日本法院判決的“依據”與被告人的意見如出一轍,一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國際私法學的理論工作者,應該正視實踐中出現的這一新問題,并且有責任在理論上澄清這些訴訟涉及的法律問題,幫助中國民間受害者爭取勝訴。與此同時,因戰爭罪行引起的民間賠償涉及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及國內法眾多領域的法律問題,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價值,反映了國際私法與國際公公法相互交叉、相互滲透這一當代國際法學發展的趨勢。筆者不揣淺陋,擬針對上述東京法院的判決及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就對日民間索償的法律性質、受害者個人的請求權、民間索償的法律途徑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一學理探討,以求教于同行專家。

一、對日民間索償概況及爭執焦點

據最新資料透露,目前日本各法院審理的與戰后賠償有關的案件約六十件,原告系來自韓國、中國、中國臺灣地區、菲律賓、印度尼西亞、中國香港地區、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的民間受害者。這些案件涉及下列戰爭罪行:(1)從軍性奴隸(慰安婦);(2)強制勞工;(3)虐待俘虜;(4)南京大屠殺;(5)731部隊(人體試驗與細菌戰);(6)遺棄毒氣彈;(7)軍票;(8)其他戰爭罪行。

中國民間對日提出賠償訴求起始于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之初。在此之前,中國政府在1972年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中鄭重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從法律上講,中國政府的這一聲明只是放棄政府間的戰爭賠償,并不意味著放棄受害國民就戰爭導致的損失和損害索取受害賠償的權利。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中國受害者耐心等待著日本政府的良知醒悟,但面對日本政府的冷漠態度,法律和人權意識不斷增強的中國受害者毅然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日本政府討還公道。據報刊披露,從八十年代開始,在日軍侵華戰爭中受害慘烈的江蘇、山東、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達了向日本政府索償的強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殺三百余人、燒毀全村房屋的山東省仕平縣張家樓村的村民,通過日本駐華使館,率先向日本政府發出了索賠書,就“私人財產的損失和人員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賠要求。1994年,在侵華日軍細菌戰中遭受深重災難的浙江省義烏市崇山村的村民主任吳利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提交了三人聯合訴狀,就日軍使用細菌武器、進行細菌人體實驗、焚燒民房等人身與財產損失,要求日本政府賠償1551萬美元。聯合訴狀遞交后如石沉大海,崇山村的村民又聯合五地日軍細菌戰的受害者108人,起草了狀告日本政府的《108人聯合訴狀》。1997年8月,崇山村村民王錦悌等人跨海赴日,向日本東京法院遞交《108人聯合訴狀》。除此之外,在日軍侵華戰爭中被抓去當慰安婦、被擄去日本當勞工以及南京大屠殺的中國受害者也紛紛提出訴訟,向日本政府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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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邦交正常化戰略評析論文

[摘要]通過對20世紀50~70年代初中國對外戰略的歷史考察,可以發現中國對日邦交正常化戰略發揮了關鍵作用。中國政府在防止日本軍國主義復活原則的基礎上,首倡“以民促官”及“官民并舉”的基本方針,提出正確對待歷史問題并放棄戰爭賠償,并采取“先美后日、以美促日”的外交戰略于1972年實現了中日邦交正常化,取得了繼中美發表《上海公報》后的又一外交勝利。雖然中國對日邦交正常化戰略在實施過程中歷經曲折,但它兼具現實性和靈活性,體現了以“和諧”為核心的政治文化,在中國外交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關鍵詞]中國日本邦交正常化戰略

中日兩國于1972年9月實現邦交正常化,其重大意義不僅在于結束了兩國間長達35年的戰爭和敵對狀態,還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自1894年以來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中國所形成的敵對歷史,使中日兩國重新恢復友好關系。中日之所以能夠實現邦交正常化,與美國尼克松政府基于冷戰形勢謀求與中國接近以及日本政府的政策轉向不無關系,但中國政府自建國初期開始實施的對日邦交正常化戰略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國內學術界關于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研究較多地側重于對當時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以及中日領導人個人的作用,就中國對日邦交正常化戰略還缺乏全面而客觀的認識。事實上,中國自建國初期就已明確了對日邦交正常化的戰略原則和戰略方針,并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逐步調整,為邦交正常化的實現起到了關鍵作用。本文擬對20世紀70年代初期以前的中國對日邦交正常化戰略進行歷史考察,以期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確立防止日本軍國主義復活的戰略原則

國內關于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初期開始的中國對日總方針基本已經形成共識,即“發展中日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系,孤立美國,間接地影響日本人民,給日本政府以壓力,迫使日本改變對中國的關系,逐步實現中日關系正常化”。這表明,當時的中國政府從重視中日關系發展、謀求長期和平相處的地緣政治思想出發,將發展中日兩國的友好關系放在優先位置。然而,通過對20世紀50~70年代的中國對日邦交正常化戰略的歷史考察,可以發現中國領導人始終對日本的未來發展心存疑慮。鑒于日本對中國的侵略歷史以及美國對日本的扶植政策,中國政府在積極促進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同時,事實上將防止日本軍國主義復活作為對日邦交正常化的首要原則。

曾經指出:“如果日本軍國主義再起,我們是怕的。”他認為,中國并不是怕日本本身,而是怕美日聯合起來對付中國,“因為美國扶植日本的軍國主義。……美國在東方的主要基地是日本。……日本在國會中強行通過了同美國的軍事同盟條約”,該條約已經“把中國沿海地區,也包括在日本所解釋的遠東范圍之內”。可見,新中國領導人在當時對日本未來的發展趨向并沒有太大的把握,對中日關系的未來也并不是特別有信心。尤其是1965年日本社會黨眾議員岡田春夫揭露了日本防衛廳的“三矢計劃”,更是引起新中國領導人的高度警覺。該計劃是日本防衛廳于1963年秘密研究的一項軍事作戰計劃,它以爆發第二次朝鮮戰爭并波及日本為假想前提,計劃與美軍實行聯合行動并進行戰時國家總動員,成立“臨時國會”以迅速通過“有事法制”、“有事預算”等相關法案,使日本陸上、海上和空中自衛隊能夠自由行使武力。因此,堅決反對日本軍國主義東山再起,是對日思想的一個基本立場。直到晚年,在1974年回答中國是否能對日本放心的問題時,仍表示“在可以估計到的一段時間內是信的。將來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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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爾與老子研究論文

這是一個老舊的話題了。你要再談,未必出得了新意。畢竟就是這么個題目。海德格爾在哪里引用過老子的話,在哪里論說了漢語思想中的“道”,諸如此類,學界已經弄得相當清楚了。不但德國學界清楚了,中、日、韓三國的學者們也清楚了(珀格勒爾的這篇文章就是他1998年在韓國漢城做的一個演講,收在韓國人編的這個特刊上)。在我們這里,北京大學的張祥龍教授在《海德格爾與中國天道》一書中已經對這個題目做了特別精深的討論,并且專門在書后做了一個附錄,把海德格爾有關老子的論述都集中在一起了。筆者也曾在一些地方附帶議論過這個題目。[3]這里之所以再來談一次,倒也不是有什么新發現,而是因為讀了珀格勒爾的文章后有一點點感想。

老實說珀格勒爾教授的這篇文章也沒有太多驚人的東西,還是用了這么些材料編織起來的。而首先令我感興趣的是他的一個結論,或者說一個判斷。他在文章結尾處說:德國哲學家與日本方面的交流已經不是一個“單行道”了,年輕一代的德國哲學家中也有不少掌握了日文,因此兩方面可以進行真正的對話了;而“與中國的對話還需要時間”。[4]我想,這應該是一個有一定事實依據的判斷。近代以來,日本人一直十分虛心、極其用功地向歐洲學習,不但把許多歐洲的東西介紹到日本,而且也把日本的東西推介到歐洲;他們甚至于干脆就邀請歐洲學者去日本做研究、當教授。據我所知,日本人二十年代就邀請過海德格爾(時為弗萊堡大學私人講師)去日本當教授,海氏一時心動,最后在雅斯貝爾斯的勸阻下才未接受這個邀請;但后來海德格爾的一位弟子,哲學家卡爾·洛維特卻是在日本當了一陣子教授的。至于中國,雖然我們也做了一點工作,但由于所謂“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們在這些個方面做得就比較差了,與日本相比差得太遠了,所以現在差不多還在珀格勒爾所說的“單行道”上跑——莘莘學子跑歐洲、美洲去學習,而且如今更多的是學技術和工商的,愿意學哲學、學人文科學者還是稀罕。

這些都是大家了解的情況。所以我說珀格勒爾教授的這個判斷也沒什么。不過,珀格勒爾得出這個結論,似乎還與他在文章中對已故中國學者蕭師毅先生的一篇回憶文章的批評有著一點關聯。在這篇題為“我們在木材市場會面”的文章中,蕭師毅先生描寫了他與海德格爾共譯老子《道德經》的經過。我這里說“批評”似乎也還不夠確切,實際上珀格勒爾更多地只是用德語的第一虛擬式(用于轉述他人的話)對蕭師毅的文章作了摘要的陳述。不過,珀格勒爾的口氣中明顯地透露出一個意思:蕭師毅的文章是有一些疑點的。

蕭師毅的文章我以前讀過英文本,題目有所不同,叫“海德格爾和我們的《道德經》翻譯”,內容是大致一樣的。記得讀的時候對蕭先生恭敬有加,雖然沒有念過他的其他作品,對他的學問和思想沒有了解,但光是他與海德格爾共譯老子《道德經》這個故事,也已經令我肅然了。所以,當時并沒有留意他的文章本身到底怎么樣,只是驚奇地、感動地讀過一遍而已。現在看了珀格勒爾的文章,我趕緊去圖書館里把蕭文的德文本找來,再細讀一下。這個德文本刊于《回憶馬丁·海德格爾》一書中,此書由貢特·納斯克編輯,由納斯克出版社出版于海德格爾去世后第二年。[5]這書是海德格爾的弟子們、朋友們以及相關的人們寫的一些紀念文章的匯編。據珀格勒爾的看法,這本書中的回憶文章總體是好的,但也有幾篇文章是道聽途說的東西,往往混淆了一些材料和事實。

蕭師毅的文章到底有什么疑點呢?我們這里先把他的文章綜述一下(參考了珀格勒爾文章中的指示)。蕭師毅先談了事情的起因。他與海德格爾相識于1942年。他在北平完成心理學和中國哲學的學習后,到意大利米蘭繼續學業,在那里習得了“學院的嚴謹”。然后到了弗萊堡,參加海德格爾的討論班。其間他把自己的《道德經》意大利文譯本送給海德格爾。蕭也描述了他對弗萊堡城的印象,特別記錄了1944年11月27日弗萊堡的一次空襲。空襲前十二個小時,城里許多動物和一些人變得焦躁不安。特別奇怪的是城市公園里的一只大鴨子,它在近十二個小時里嘎嘎叫著,發瘋地撲打著翅膀。一般人們以為,動物們對自然災難有預感反應,但空襲卻不是自然事件,而是人類行為。蕭說:“弗萊堡城市公園入口處為這只鴨子豎立的紀念碑不僅令啟示靈學家們困惑,也給哲學家們一個謎團”。[6]

戰后蕭師毅與海德格爾在木材市場(按:弗萊堡城內一地名)碰面。當時海德格爾正在忍受“非納粹化”(肅清納粹影響)的審查。海德格爾向蕭抱怨自己受到了誤解和不公正的待遇。蕭說他作為“半同盟者”(按:當時中國為戰勝國之一)站在海德格爾面前,帶著某種“勝利者的驕傲”,同時也難以“心安理得”,因為他清楚地意識到“海德格爾受到了人們多么不公和荒謬的待遇”。所以,“為反對不公而斗爭的精神和力量”在他心里油然而生了。蕭說對一個中國人來說,這是很正常的態度;他像絕大多數中國人一樣,在青年時代就讀了許多俠義小說和英雄傳奇。劫富濟貧、反抗不公乃是俠客和英雄的本色。所以中國人通常都需要、并且樂于為他人的利益而反抗不公。不過,蕭當時也看到了自己的限制:雖然他是“半同盟者”,但“他不能像對待小學生那樣對待當地負責的法國官員,盡管他們中有許多人像其他占領區的官員一樣應該得到這樣的對待”。于是,蕭就想到用孟子的一句話去安慰海德格爾:“天將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指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然后知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也”。海德格爾聽了這話似乎受了“感動”,遂要求與蕭合譯老子《道德經》;蕭欣然應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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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國際資本流動中的國家風險

當我們談到國際資本流動時,一般討論較多的是經濟和管理風險。對這些風險的防范研究也較為深入。但是,對于國家風險的研究卻很少,而這個問題恰恰是國際資本流動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國家風險主要包括主權風險和政治風險。本文就這兩種風險的種類與防范作以下探討。

一、主權風險及防范

主權風險從廣義上來講,它是指國家的主權問題。從狹義上來講,僅指企業的所有權問題。

(一)主權風險的神類

l、宏觀主權風險。主要是指資本流動引起的對國家主權的危害,這其中包括了直接和間接的方面,直接的就是將資金大量地輸入到國內反對派的手中,生產和購買軍火,對執政黨進行直接的威脅。間接的表現為輸入資金的同時附帶其他條件,而這些條件中有些明顯地對輸入國主權構成威脅。如甲國向乙國提供大量的貸款,但條件是必須購買中國的軍火,其安裝、發射及使用必須經中國允許。

2、微觀主權風險。主要是指某些國家向另一些國家的重要領域進行投資,其目的就是為了操縱和控制該國的經濟,如跨國公司通過進行各種形式的直接投資,占有拉丁美洲、中東、非洲、東南亞的油田、礦山和種植園,控制著咖啡、可可、香蕉、橡膠、黃麻等農業資源。對企業進行投資時具體表現為盡可能地占有多數股權,以達到對該企業的操縱和控制,這方面在中外合資企業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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