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03: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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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偵查權重構思索
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權力配置不僅涉及國家的司法體制,還與該國的法律文化傳統關系密切,甚至受到國內職務犯罪嚴重程度的影響。因而,機構權力配置在不同國家具有多樣化的表現,這為學者們討論這一問題提供了豐富的實踐資源。
社會對職務犯罪的普遍關注,也引起了學者們對偵查權配置的無限遐想。在眾說紛紜的學說之中,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出發,考察制度實踐中的運作,發現其中真正的問題,進行系統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
一、偵查權的配置
由于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各國除了賦予偵查機關普通偵查權{1}以外,還要賦予偵查機關的特殊權力,以實現偵查的較好效果。由于一般偵查權的普遍性,以及職務犯罪對偵查權的特殊要求,特殊偵查權在反腐敗案件中更具有研究的價值。因此,在此筆者主要討論偵查機關的特殊偵查權。
(一)更為便捷、更有約束力的特別調查權
為了強化職務犯罪的程序控制,各國一般都賦予了追訴機構較大的權力,使其在行使權力時,更加便捷、更有權威性和約束力。
職務犯罪偵查權重構透析
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權力配置不僅涉及國家的司法體制,還與該國的法律文化傳統關系密切,甚至受到國內職務犯罪嚴重程度的影響。因而,機構權力配置在不同國家具有多樣化的表現,這為學者們討論這一問題提供了豐富的實踐資源。
社會對職務犯罪的普遍關注,也引起了學者們對偵查權配置的無限遐想。在眾說紛紜的學說之中,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出發,考察制度實踐中的運作,發現其中真正的問題,進行系統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
一、偵查權的配置
由于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各國除了賦予偵查機關普通偵查權{1}以外,還要賦予偵查機關的特殊權力,以實現偵查的較好效果。由于一般偵查權的普遍性,以及職務犯罪對偵查權的特殊要求,特殊偵查權在反腐敗案件中更具有研究的價值。因此,在此筆者主要討論偵查機關的特殊偵查權。
(一)更為便捷、更有約束力的特別調查權
為了強化職務犯罪的程序控制,各國一般都賦予了追訴機構較大的權力,使其在行使權力時,更加便捷、更有權威性和約束力。
職務犯罪偵查權研究論文
一、關于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爭論的誤區
在我國反腐敗結構功能體系中,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理想功能相當強大,不僅對包括村干部在內的所有公務人員的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對職務犯罪中牽涉的部分非公務人員犯罪如行賄罪及與利用職便的公務人員共同犯罪行使偵查權,還對部分公務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行使機動偵查權。但是,現行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出現了功能弱化現象,尤其是出現了非功能與反功能。筆者認為,根本原因還是立法設計的理想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功能的弱化已經引起了反腐敗各職能部門之間分力格局的變化。
筆者認為,學界在研討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歸屬和替代問題時,陷入一個絕對化的誤區或者說對象錯誤。即始終將職務犯罪偵查權作為一個內容和形式的統一體來研究,忽略了現行法對職務犯罪范圍的設定本身是否合理以及在關于職務犯罪的人為界定范圍之內是否具有基于偵查便利的管轄劃分必要這兩個基礎性前提。盡管有學者指出了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偵查案件管轄范圍的劃分標準的不科學甚至有悖民主和平等價值,但卻沒有提出建設性的調整意見。同時,上述的觀點或者將偵查權對監督權的支撐功能混同于偵查權的監督功能,或者將偵查功能與監督功能絕對地對立起來,沒有從作為子功能系統的偵查權對整個檢察權功能體系的貢獻以及與訴訟監督功能和公訴功能之間的互惠性角度對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進行反思與重構。
二、職務犯罪偵查權功能更新
關于檢察權中偵查功能的更新問題,筆者的設計思路是:(1)以支撐訴訟監督功能為必要并保障支撐的充分有效;(2)對訴訟監督功能和一體化的公訴功能沒有直接貢獻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按照最有利于偵查的原則劃歸公安機關或監察機關;(3)擁有一定限度的機動偵查權,對民事、行政公訴過程中發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直接立案偵查或指揮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應對形勢變化產生的新型犯罪,填補偵查權主體多元化可能造成的盲區。
(一)剝離與訴訟監督無直接關聯的職務犯罪偵查權
偵查權司法控制體系構建論文
摘要:偵查權是一種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雙重特征的特殊的國家權力。目前我國的偵查權司法控制嚴重欠缺,為了構建合理的偵查權司法控制體系,可以從確立令狀制度、司法審查制度,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方面進行努力。
關鍵詞:偵查權性質令狀制度司法審查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偵查權的性質分析
偵查權是國家偵查主體,為實現偵查目的,依照法定的偵查程序,運用特定的偵查手段開展偵查活動的權力。偵查權的性質歸屬是研究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認為偵查權是司法權,那么偵查程序就是一個司法程序,偵查機關就是司法機關,偵查機關的決定就有司法終局性,而沒有法官介入的必要。如果認為偵查權是行政權,那么偵查程序就相當于行政程序,考慮到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則在偵查程序中就有引入司法控制的需要了。
目前,關于偵查權的性質問題大致有三類觀點:一婁認為,偵查權本質是屬于司法權。一類認為,偵查權本質是屬于行政權。還有一類觀點認為,偵查權兼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特征。
關于偵查權的性質問題,筆者有如下看法:
小議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近年來,伴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大潮,檢察機關行使的職務犯罪偵查權開始屢遭質疑。本文經過論述證明我國職務犯罪的偵查權授予檢察機關是歷史的選擇,是現實的需要。
關鍵詞:職務犯罪檢察機關偵查權
一、職務犯罪偵查的概述
職務犯罪偵查的本質就是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行使刑事偵查權,證實極少數執法人員的犯罪行為,運用強制手段強行糾正或者防范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嚴重偏差,追究實施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忠實的執行法律,最終有效的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的行使。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這一偵查行為,通過正當的法律手段防止和遏制了權力的濫用和誤用,體現了權力對于權力的制約,
通過審視我國的法律條文,我們不難發現我國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具有獨占權。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第18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權立案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2)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類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具有以下典型特征。一是帶有監督執法的性質,是檢察監督的具體再現。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性質的重要體現,法律監督的根本重在對執法者的監督,否則,檢察機關的監督必然是軟弱的、蒼白的,憲法規定的這種法律監督也就形同虛設了。二是職務犯罪偵查手段目前受到明顯的限制。技術偵查有著一般偵查措施無法替代的作用,它是收集犯罪線索的卓越手段,是獲取犯罪證據的重要捷徑,是突破案件的強大的殺手锏。而且技術偵查是在被追訴者及一般公眾均不知曉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能夠避免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措施,所獲取的證據通常比較真實可靠,腐敗分子往往聞之色變。如果將其應用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重要的是最終能夠給證明無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譽帶來不必要的負面影響,避免給其所從事的工作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但是由于法律對檢察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沒有作出任何規定,按照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得為的法治原則,因此人民檢察院并不能使用技術偵查。總之,檢察機關采取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所能采取的偵查手段較為有限。再次,偵查對象限于公務人員犯罪。從多數國家的規定看,由檢察機關獨享有或者領導的職務犯罪偵查案件不僅包括公務人員犯罪,而且包括私人企業中出現的貪污賄賂。后者在現實生活中更為嚴重,由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更為適當。最后,對偵查權的控制監督主要來自內部。不管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普遍建立了針對偵查行為的司法授權和審查機制,對職務犯罪的偵查也不例外。而在我國,雖然人大、律師、當事人等方面對職務犯罪偵查也有一定的監督,但是基于偵查權行使的秘密性,封閉性,這些監督一般很難對具體的強制措施采取起到控制的作用,職務犯罪的專門性調查手段和強制性措施的采取,一般都由偵查機構負責人進行授權和審查,因此,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控制和監督主要來自機構內部。
司法不公的難點問題剖析機構重構
司法不公往往與司法人員的職務犯罪緊密相連。當前,司法人員的職務犯罪已經滲透到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司法環節,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和公眾對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因此,查辦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是消除司法腐敗、抵制司法不公、確保司法公正的關鍵措施。然而,查辦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存在諸多難點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打擊的力度和效果。本文試從查辦中的難點分析入手,對重構我國的查辦機制提出初步的設想。
一、查辦司法不公職務犯罪的難點
(一)發現難
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發現難,造成該類犯罪黑數大,①大量的犯罪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造成發現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發現渠道不暢。目前,發現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的渠道雖然很多,但實際情況并不樂觀。下面對幾種主要來源進行分析。(1)舉報與控告渠道。近年來,群眾舉報已成為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最重要線索。資料顯示,2003年至2008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線索有80%來自于群眾舉報。但是,由于我國相關舉報法規的不完善,不少舉報人頻遭打擊報復,舉報熱情被挫傷,從而減少了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線索的獲取渠道。(2)紀檢監察等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從某省近幾年來查處的司法人員貪污賄賂案件線索來源看,共有53件來自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占查處司法人員貪污賄賂案件總數的29.4%;來自公安機關移送的有6件,來自監獄機關移送的有3件。②(3)自行發現。該渠道成案的價值比較大,帶有明顯的主動性,但在實踐中此類案件所占的比例較小。(4)犯罪嫌疑人自首。由于司法人員職務犯罪者社會地位較高,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豐富的司法工作經驗,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存在較強的僥幸心理。辦案部門寄望于犯罪嫌疑人放棄自己所擁有的名譽、權力和地位而去自首無異于與虎謀皮。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通過自首渠道發現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的很少。
2.犯罪的隱蔽性。司法體制的職業化、司法工作的專業化使司法過程很難為普通人所熟悉和掌握,以及法律規定的保密要求、工作性質等原因使司法程序具有繁雜、透明度不高的特點,導致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例如,在警察職務犯罪中,有些罪行與職務行為混為一體,如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等;而部分警察職務犯罪的預謀是除犯罪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觀察判斷的,其犯罪心理同工作思路交錯在一起,有些職務犯罪行為本身就與職務行為難以區分,③從而使該犯罪活動難以暴露,較之普通的職務犯罪,發現、取證難度更大。
偵查庭審機制分析完善我國偵查模式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對我國偵查模式的理性反思兩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偵查的雙向獨立性;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在警檢關系方面相對獨立、實行分離型的偵訴結構;由法官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強化嫌疑人的防御權,控辯平等對抗獲得有效保障;大陸法系偵查模式特點、兩大法系偵查模式的發展趨勢、缺少司法審查和授權機制、控辯雙方力量嚴重失衡,辯方缺乏基本的防御權、警檢雙向制約模式引發機制沖突,影響訴訟效率、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濟機制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道非常重要的程序,偵查權行使的效果直接影響著打擊犯罪的效率和對人權的保護程度。通過比較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以此反思我國偵查模式的缺陷,實為完善之必要。
關鍵詞:偵查模式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第一道工序,是構筑整個刑事訴訟大廈的基石。我國偵查模式在打擊犯罪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偵查與庭審之間的機制沖突已成為刑事訴訟發的一大障礙。比較兩大法系偵查模式,認識各自的特點和改革發展呈現的共同趨勢,以此理性地反思我國偵查模式,不斷完善偵查程序,使之順暢運行。
一、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
1.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
中外刑事偵查模式
一、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
1.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1)偵查的雙向獨立性。英美法國家認為偵查在本質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雙方獨自為審判進行訴訟準備的過程。偵查權并非國家機關所獨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著調查取證的偵查權,控辯雙方都有權各自獨立收集證據。
(2)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英美法國家明確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規范和限制國家偵查機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與濫用,如偵查人員具有告知義務,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審前羈押進行嚴格限制等。
(3)在警檢關系方面相對獨立、實行分離型的偵訴結構。英美法國家實行警檢分離的關系模式,偵查和起訴分別由不同機關進行,互不參與,偵查犯罪是警察機關的職權,檢察機關一般不直接行使偵查權,不得干涉和指揮警察機關的偵查,偵查權與控訴權相對獨立。
(4)由法官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在英美法國家由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偵查,針對偵查機關偵查權進行司法審查,以謀求對偵查權的有效制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偵查機關有單方面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對所有涉及限制或剝奪公民自由、財產、隱私權等權益的強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許可令狀的形式批準才得實施。如一般情況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監聽等秘密偵查手段,均應由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經第三方審查批準方可實施。雖然不排斥警察對現行犯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無證逮捕、搜查、扣押、監聽的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較嚴且允許采取的時間較短,事后應向法官報批,由法官對上述行為經過司法審查后做出是否認可的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師的申請,就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在庭審中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行為進行事后審查。
(5)強化嫌疑人的防御權,控辯平等對抗獲得有效保障。英美法國家為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明確賦予嫌疑人較大的權利以強化其防御權,如有保持沉默、獲得律師幫助、申請人身保護令、獲得保釋等權利。法律還明確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一系列權利,如秘密會見權、在場權、調查取證權等,以保障律師充分、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淺析中外刑事偵查方式對比與思索
[關鍵詞]偵查模式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摘要]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道非常重要的程序,偵查權行使的效果直接影響著打擊犯罪的效率和對人權的保護程度。通過比較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以此反思我國偵查模式的缺陷,實為完善之必要。
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第一道工序,是構筑整個刑事訴訟大廈的基石。我國偵查模式在打擊犯罪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偵查與庭審之間的機制沖突已成為刑事訴訟發展的一大障礙。比較兩大法系偵查模式,認識各自的特點和改革發展呈現的共同趨勢,以此理性地反思我國偵查模式,不斷完善偵查程序,使之順暢運行。
一、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
1.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1)偵查的雙向獨立性。英美法國家認為偵查在本質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雙方獨自為審判進行訴訟準備的過程。偵查權并非國家機關所獨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著調查取證的偵查權,控辯雙方都有權各自獨立收集證據。
(2)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英美法國家明確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規范和限制國家偵查機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與濫用,如偵查人員具有告知義務,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審前羈押進行嚴格限制等。
中外刑事偵查模式比較反思分析論文
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第一道工序,是構筑整個刑事訴訟大廈的基石。我國偵查模式在打擊犯罪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偵查與庭審之間的機制沖突已成為刑事訴訟發展的一大障礙。比較兩大法系偵查模式,認識各自的特點和改革發展呈現的共同趨勢,以此理性地反思我國偵查模式,不斷完善偵查程序,使之順暢運行。
一、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
1.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1)偵查的雙向獨立性。英美法國家認為偵查在本質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雙方獨自為審判進行訴訟準備的過程。偵查權并非國家機關所獨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著調查取證的偵查權,控辯雙方都有權各自獨立收集證據。
(2)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英美法國家明確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規范和限制國家偵查機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與濫用,如偵查人員具有告知義務,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審前羈押進行嚴格限制等。
(3)在警檢關系方面相對獨立、實行分離型的偵訴結構。英美法國家實行警檢分離的關系模式,偵查和起訴分別由不同機關進行,互不參與,偵查犯罪是警察機關的職權,檢察機關一般不直接行使偵查權,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不得干涉和指揮警察機關的偵查,偵查權與控訴權相對獨立。
(4)由法官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在英美法國家由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偵查,針對偵查機關偵查權進行司法審查,以謀求對偵查權的有效制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偵查機關有單方面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對所有涉及限制或剝奪公民自由、財產、隱私權等權益的強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許可令狀的形式批準才得實施。如一般情況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監聽等秘密偵查手段,均應由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經第三方審查批準方可實施。雖然不排斥警察對現行犯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無證逮捕、搜查、扣押、監聽的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較嚴且允許采取的時間較短,事后應向法官報批,由法官對上述行為經過司法審查后做出是否認可的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師的申請,就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在庭審中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行為進行事后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