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端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08: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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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

國際投資爭端論文

澳門國際投資爭端的處理

范劍虹

內容提要

一、投資爭端的定義與類型

二、投資爭端解決方法及相互關系

三、國際投資爭議處理方法與WTO爭端機制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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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農產品貿易爭端現狀

1中美農產品貿易爭端的現實狀況

隨著中美農產品貿易的不斷加強,在農產品貿易中引發的爭端也日益增多。這些爭端嚴重影響了中美農產品貿易的正常發展。

中美農產品貿易的摩擦不僅是由于極高的關稅征收所導致,更多的是來自那些隱形的非關稅壁壘。首先是對農產品的高額貿易補貼,2002年美國《農業法》修改,使得政府補貼巨幅增加至1900億美元,范圍包括棉花,大豆,小麥等大宗商品外的其他如花生,羊毛,蜂蜜等。

其次是強制性技術標準,這里面主要又包括轉基因作物問題、綠色壁壘與食品安全問題以及環境壁壘。2002年我國頒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利用了世貿組織允許的技術壁壘,限制了美國轉基因作物的出口,引起了美國的不滿。同時由于中國水果的品質差,安全性低,常常受到美國的綠色壁壘阻礙,使得中國水果競爭力不斷減弱。對于環境壁壘,例如美國對許多食品的包裝要求可降解包裝,盡量減少對于環境的損害,這也使得貿易的成本增加,實現了美國的貿易保護。

最后就是關于傾銷與反傾銷問題。我國頻頻遭受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困擾,涉及反傾銷的商品有蜂蜜,大蒜,小龍蝦,濃縮果汁等,被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使得中國本來具有比較優勢的許多商品失去了競爭能力。

面對各種各樣的貿易爭端,使得我國的農產品出口成本上升,國際競爭力下降,我國農產品走向美國市場受到了阻礙,不斷引發的貿易爭端也使得兩國在農產品領域的貿易交往受到損害,最終不能最大化的獲得國際貿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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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紡織品貿易爭端綜述

“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近期發生在中美、中歐之間關于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爭端很好地診釋了其中深刻的涵義。作為為紡織業提供原料的企業,上海石化及其員工理應對中美、中歐之間關于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爭端給予關注。2005年5月23日,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稱:根據《中國加人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以下簡稱“人世報告書”)第242段,要求與中國政府就棉制針織襯衫、棉制褲子和棉制及人造纖維內衣的進口限制問題進行磋商。2005年5月27日,歐盟貿易代表致信中國商務部部長,通報了歐委會已決定根據人世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就T恤衫和亞麻紗兩類產品向中方提出正式磋商請求,要求對我國上述兩種紡織品實施紡織品特別限制措施。

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和歐盟委員會引用的人世報告書第242段規定指的是:中國在加入WTO時承諾的一條關于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出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可采取不同于WTO有關保障措施協議的特殊保障措施的規定。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中國代表同意下列規定將適用于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直至20()8年12月31日,并成為中國加人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如一Wll,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湯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習V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

(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

(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

而對市場擾亂的定義,入世報告書第13條“過渡性保障措施”條款中第246段是這樣規定的:在確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長的進口產品,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與對國內產業的任何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有關主管機關將考慮客觀因素,包括:

(l)屬調查對象的產品的進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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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劃界爭端論文

一東海地理環境與雙方劃界主張

東海東西寬150—360海里,南北長約630海里,是中、韓、日三國領土環繞的一個半閉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陸架、大陸坡、沖繩海槽和琉球西側島坡等4個部分。東海大陸架和中國大陸地勢一樣,由西北向東南逐漸傾斜,但從陸架外緣的轉折處坡度急劇增大,進入到沖繩海槽西側大陸坡,①沖繩海槽以東為琉球西側島坡。東海油氣資源豐富,主要集中在東海大陸架坳陷帶、釣魚島陸架邊緣隆褶帶以及沖繩海槽坳陷帶。②

中國在東海面臨同韓國和日本劃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邊界的問題,而日韓之間也需要劃界。此外,在東海北部還存在確定三方劃界交叉點的問題。中韓和中日劃界大致以北緯30°線為界。中日劃界在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海岸與日本琉球群島相向海岸之間進行。兩國自1995年開始進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為止在劃界問題上分歧依舊。

中日東海劃界爭端的核心是沖繩海槽的地位問題。這一問題反映了雙方在劃界原則上的嚴重分歧。中國主張“海洋劃界應遵循的根本原則是公平合理原則”,而“等距離線只是劃分海洋界限的一種方法,不應把它規定為必須采取的方法,更不應把這種方法規定為劃界的原則”。③1996年中國在批準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1982年公約)時聲明:“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④而1998年頒布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法》同樣規定“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⑤就東海大陸架劃界而言,中國主張東海大陸架是中國大陸領土,而非日本島嶼的自然延伸,因為沖繩海槽構成了兩國大陸架之間的天然界線。而公平的劃界結果就是要實現自然延伸原則。因此,應當以沖繩海槽,而不是中間線作為兩國的大陸架邊界。相反,日本是一個傳統主張按照中間線劃界的國家,在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屬于“中間線”集團,其1996年頒布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如果日本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過了從日本基線量起的中間線,則中間線(或日本同外國議定的其他線)將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⑥就沖繩海槽而言,日本認為它只是兩國自然延伸之間的一個偶然凹陷,不足以中斷兩國大陸架的連續性,因此主張以中間線為界。不僅如此,日本在1974年1月30日同韓國簽訂的《日韓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中單方面將其劃定的中日假想中間線作為開發區朝向中國一側的界限。⑦那么,從國際法的角度看,東海究竟應當如何劃界呢?

二有關海洋劃界的國際法規則

(一)海洋劃界的最終目的是獲得公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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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爭端預防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工程爭端的分類;工程爭端的交易成本分析;工程爭端的預防程序;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以及多參與方的特點,使得建筑業成為爭端訴訟最多的行業之一、國際工程項目中的主要爭端、工程爭端產生的根源及其分類、工程爭端產生的根源、國際工程項目的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工程爭端的分類、不確定性導致的爭端、機會主義導致的爭端、爭端交易成本的構成、基于交易成本的工程爭端預防、識別工程項目中可能出現的潛在爭端事件,分析爭端事件的原因、工程交易方式選擇、伙伴關系協議、合同文件設置、項目管理過程控制、風險評價和可建造性評價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在國際工程項目中,各種工程爭端時有發生。從降低爭端交易成本的角度出發,爭端預防比目前常見的其他爭端事后解決方式更具有優越性,因為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工程項目爭端的發生,或者減小爭端對工程順利實施的不利影響。本文詳細地闡述了爭端預防的工作程序和常用措施,為實際工程項目的爭端預防工作提供了指導。

關鍵詞國際工程項目工程爭端交易成本爭端預防

一、引言

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以及多參與方的特點,使得建筑業成為爭端訴訟最多的行業之一。尤其在國際工程項目中,各參與方來自不同的國家,文化上的差異更容易導致爭端的產生。工程爭端對爭端雙方的影響巨大,如果不及時處理這些爭端,任其積累和擴大,將會破壞雙方的協作關系,影響項目的實施,導致中途停工,甚至終止合同。為了解決工程爭端,爭端雙方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這對于雙方經濟目標的實現都產生了極大的障礙。然而長期以來,對爭端問題的研究大多是針對于爭端產生之后如何對其處理進行的,這種被動管理不能從根本上減輕爭端對各參與方造成的危害。只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降低爭端產生的可能性,減少爭端對各參與方的影響,才是管理爭端的根本對策。

二、工程爭端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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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貿易爭端及啟示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棉花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作物,是巴西和西非等發展中國家重要的出口產品之一。然而,發達國家實施的棉花補貼政策嚴重扭曲了世界棉花貿易,并使得其他棉花主要生產和出口大國深受其害,棉花產業發展和小農戶生存處境艱難,在一個各種選擇都非常有限的地區尤其如此。在上述背景下,巴西與美國之間爆發了棉花貿易爭端。2002年11月,巴西就美國的棉花補貼問題向美方提出磋商要求,試圖說服美國削減,甚至是完全取消棉花補貼,但遭到美國的拒絕。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美國農業法,美國政府對棉花的補貼政策要持續到2007年。這意味著如果巴西不能解決這一問題,它將蒙受更大的損失。為此,巴西政府于2003年9月要求世貿組織成立專家組調查美國棉花補貼問題。根據巴西的起訴,世貿組織于2004年4月初成立了WTO專家組。經過幾個月對證據復核,2004年6月18日,WTO爭端解決機構做出正式裁決,認定美國棉花補貼違反了WTO規則,并在裁決報告中指出,美國政府憑借補貼保持了棉花產量和出口增長,人為降低了國際市場棉花價格。由于此次貿易爭端是WTO(包括GATT)歷史上第一次針對“綠箱”政策的爭端,也是第一次將“嚴重損害”規則應用到農業補貼問題上的爭端。因此,深入分析此次貿易爭端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和利用WTO規則,以及對于思考和調整我國的農業及其他產業政策,回應一些WTO成員對我國棉花補貼或其他問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和現實意義。本文的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詳細闡述巴西—美國棉花貿易爭端的基本過程,重點關注巴西提供的證據和世貿組織裁決;第三部分是此次棉花貿易爭端給中國的啟示。

二、巴西—美國棉花貿易爭端的基本過程

(一)巴西的申訴理由

根據WTO規定,一國要申訴另一國補貼違反規則時,必須提供以下二個方面的證據:(1)被投訴國是否采取了違反WTO規則的行為;(2)被投訴國的行為是否對申訴國造成了實質性損害。針對美國棉花補貼問題,巴西首先列舉了美國棉花補貼違反WTO規則的證據,其次舉證了巴西因此而受到的實質性損害。

1.美國棉花補貼違反WTO規則的證據巴西指控美國政府的如下幾個棉花補貼政策違背了WTO的相關規則,或是違背了美國政府對WTO所作的承諾:(1)生產靈活性合同支付(PFC)和直接支付(DP)PFC是根據1996年美國的FAIR法案設立。它規定,1996年至2002年生產者可基于7種農產品(包括棉花)的基期種植面積和產量獲得補貼。生產者在基期種植面積上可選擇種植任何農作物,但是如果種植水果和蔬菜,補貼將全部或部分取消。DP是根據2002年FSRI法案設立。它規定,2002年至2007年生產者可基于9種農產品(包括棉花)的基期種植面積和產量獲得補貼。補貼額與農產品的價格無關,由法律確定為每磅6.67美分。直接支付作為生產靈活性合同支付的延續,但允許生產者選擇計算基期種植面積的方式,其他限制條件不變。巴西認為,上述兩項補貼只是符合WTO“綠箱”政策的某些標準,而不是全部標準。因為按WTO規定附件2第6款中關于不掛鉤收入支持的規定,不能依據基期后任何一年從事生產的類型進行補貼支付。然而,美國有關這兩種補貼的法律規定,在合同種植面積上可種植除水果和蔬菜以外的任何農產品,否則獲得的補貼將被削減或取消。因此這并不足以說明美國棉花補貼屬于“綠箱”政策。(2)反周期支付(CCP)和市場損失資助支付(MLA)CCP由2002年美國的FSRI法案設立,獲得補貼的種植要求與直接支付相同。補貼額為“有效價格”與每磅72.4美分“目標價格”之間的差額。MLA是美國在1998年至2001年間,根據單獨立法向生產者提供的臨時緊急和輔助補貼,以彌補低價造成的損失。該支付只適用于根據生產靈活性合同支付接受補貼者。巴西指出,上述兩項補貼是以生產靈活性合同支付為基礎的,它與PFC和DP一樣違反了WTO的規定。(3)銷售性貸款項目(MLP)。對棉花提供的MLP始于1986年,延用至今(經過幾次修改)。美國政府通過該項目向棉花生產者提供無追索貸款,貸款價格為每磅0.52美分左右,以棉花預期收獲為抵押。這種貸款可彌補生產者的生產成本,使生產者不必一定在收獲時低價出售農產品。在貸款到期時,償還價格是“經調整的世界市場價格”與“原貸款價格加利息”中較低者。巴西認為,美國新農業法案調高了MLP的貸款補貼率,規定棉花補貼率為0.52美分/磅,較1996年調高0.08美分/磅,目的是為了避免過低的市場價格對棉花生產者的收入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它一方面鼓勵了棉農在棉花市場價格持續低迷的條件下擴大種植面積,另一方面與其他補貼項目共同提高了補貼額度,使整個補貼水平超過1992年度的支付水平。(4)出口信貸擔保(ECG)。美國農業部通過政府所有的“農產品信貸公司”提供出口信貸擔保,主要是向進口國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有外匯困難的國家進口美國農產品。它包括出口信用保證項目(GSM-102和GSM-103),供應商信用擔保項目(SCGP),設備擔保項目(FGP)。其中,前者用得最多。巴西指出,ECG等同于出口補貼,因為當國外棉花購買者無法取得信貸支持時,美國棉花出口受阻。然而,這與美國承諾不對棉花出口補貼是相矛盾的。據測算,2002年美國通過GSM102、GSM103和SCGP項目對包括棉花在內的多種出口商品提供了32.2億美元的出口信貸,2003年則提供了33.9億美元。(5)第二步支付(Step2)。它是美國自1990年以來專為棉花設計的補貼項目,根據FSRI法案,美國國產棉花的國內使用者和出口商憑購買記錄,在美國輸北歐棉花報價(USNE)連續4周超過北歐價格(NE),而經調整的世界價格(AWP)不超過銷售貸款價格134%時,可獲得差價補貼。巴西認為,這項支付的目的是保證美國棉花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及鼓勵美國內棉紡企業多使用本國棉花。其關鍵點在于當棉花國際市場價格低于美國國內市場價格時,美國棉花使用者和出口商接受補貼之后,仍然有利可圖。按照WTO補貼協定第3.1(a)條款,上述補貼構成了禁止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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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爭端處理論文

內容提要

一、投資爭端的定義與類型

二、投資爭端解決方法及相互關系

三、國際投資爭議處理方法與WTO爭端機制異同

四、ICSID爭端解決機制產生的原因

五、ICSID的組織,規則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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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國際投資爭端案例研究論文

引言

澳門經濟的發展有賴于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際投資,并有效地解決國際投資爭端。澳門政府為此已同意適用《ICSID》公約。在法律上,公約將會優先適用。因而對澳門法律界來說,對公約和相關內容的探討在法律及經濟上是必要的,也是現實的。

一、投資爭端的定義與類型

國際投資爭議首先是指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中的爭議,其次,又可將其具體分為三種爭議:1、東道國政府與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2.、外國私人投資者在東道國與不同國籍的合營者之間的爭議。3.投資所屬國與投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其中第一類爭議在實踐操作中較為復雜和棘手,其問題往往出現在法律適用,外國私人投資者在國際法庭中有無訴權,以及如何執行國際法庭裁判國家敗訴的決定等。尤其是由于法律適用的特殊,往往會使問題政治化,上升為國與國之間的爭論(比如通過投資所屬國的代位求償權或外交保護權而轉化成國家間的爭議)。第二種關系涉及的是在舉辦合營企業或世行開發自然資源的活動中產生的爭議。這種爭議在法律適用上比較明確,也容易解決。第三關系除了國家間由于雙邊投資條約的解決或適用問題而產生的爭議情況外,一般是屬于第一種關系的激化才發展而來的。它的解決往往只能使用傳統的國際公法的解決辦法。

二、投資爭端解決方法及相互關系

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方法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國際經濟貿易解決爭議的方法,一般分為政治的與法律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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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爭端探究論文

一、投資爭端的定義與類型

國際投資爭議首先是指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中的爭議,其次,又可將其具體分為三種爭議:1、東道國政府與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2.、外國私人投資者在東道國與不同國籍的合營者之間的爭議。3.投資所屬國與投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其中第一類爭議在實踐操作中較為復雜和棘手,其問題往往出現在法律適用,外國私人投資者在國際法庭中有無訴權,以及如何執行國際法庭裁判國家敗訴的決定等。尤其是由于法律適用的特殊,往往會使問題政治化,上升為國與國之間的爭論(比如通過投資所屬國的代位求償權或外交保護權而轉化成國家間的爭議)。第二種關系涉及的是在舉辦合營企業或世行開發自然資源的活動中產生的爭議。這種爭議在法律適用上比較明確,也容易解決。第三關系除了國家間由于雙邊投資條約的解決或適用問題而產生的爭議情況外,一般是屬于第一種關系的激化才發展而來的。它的解決往往只能使用傳統的國際公法的解決辦法。

二、投資爭端解決方法及相互關系

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方法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國際經濟貿易解決爭議的方法,一般分為政治的與法律的解決方法:

(一)、政治方法

1、協商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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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中國傳統哲學爭端解決

關鍵詞:和諧爭端

摘要:在任何社會,爭端都應和平解決。如果存有過多尚未解決的爭端,人們就不能彼此保持良好關系,社會的寧靜也會受到威脅。傳統中國社會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它解決爭端采用調解。

中國人喜歡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決爭端的歷史原因在于公平正義感。其目標是為了維持社會和諧,即“中國人的人際關系的最終目標”。只要可以,爭端就以相互妥協的方式加以解決。按照中國人的世界觀,人與自然相互交織,形成一個無法分離的整體而延續存在。和諧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國人不斷變化地加以表達,來強調其主旨。儒家在這一點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

一、歌頌和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題

人們只要和睦相處、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諧。因此,傳統中國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與現代社會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務是教育人們注意舉止。據說,在舜帝任命皋陶為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法官時,任命一詞強調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職責。司法制度的最終目標,按照孔子的說法,就是營造一個沒有爭端或犯罪、更適于居住的社會。采用法律或懲罰是想建立一個沒有這些東西的理想社會。在漢及其后的朝代,政府都變相地采用法律。他們都認識到法律存在的切實需要,認同僅靠教育和道德引導不足以使人們具有良好形為。而法律則能夠。不同學派都歌頌和諧。荀子,孔子的一個追隨者,將它與社會結構的調整聯系在一起。他說,人類擁有至關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覺,再加上一種道德與正義感。這就是他們成為世界上最高貴物種的原因。在體力上,他們不比一頭公牛厲害,在速度上,他們比不上馬:但馬和牛卻被人役使。為什么?我認為是因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會而動物不能。人為什么能形成社會?我認為是由于社會分類。社會劃分怎樣轉化為行為?我認為是因為人類的道德與正義感。因此,如果他們的道德與正義感應用于社會分類,和諧就會產生。如果在種類間存在和諧,就會產生聯合:如果聯合,就會產生巨大的體力;如果有巨大的體力,真力就會產生;真力產生,就能戰勝萬物。如果社會不是基于社會劃分而形成,就會產生爭端;如果有爭端,接著就發生無序;如果存在無序,就發生支離破碎;如果存在支離破碎,就會出現軟弱;如果存在軟弱,就不可能戰勝萬物。這就是為什么即便在最短時刻也不能忽視規矩和道德原則。對中國人來說,社會和平不意味著每個成員的主體權利得以協調。他們認為,正如西方人所說的,社會不是為個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它一直處于和平狀態---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亂了它。這給中國式的爭端解決提供了哲學基礎:爭端或沖突是壞事因為它擾亂了和諧,預防爭端比事后解決要好。

二、對儒家來說,成功解決爭端的關鍵不是維護受害者權益或判給無過錯方以損害賠償,而是用道德規則教育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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