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14: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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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探析論文
首先,通信、軟件、集成電路等技術的進步為網絡融合創造了條件,尤其是軟交換技術將是網絡融合的關鍵技術。利用軟交換分組技術的優勢,能實現簡單、高效、靈活的網絡拓撲,降低運營成本,并開發新的業務,提供差異化服務。技術的不斷成熟意味著網絡融合時代越來越近。
其次,市場需求是融合的又一推動力,在用戶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推動下,操作簡便的一站式服務能夠屏蔽多種異構網絡間的差異,同時運營商也須依托于一個低成本的網絡和平臺,以降低成本和擴大經營。因此市場融合和業務融合推動了網絡融合。
第三,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成為電信業的共識。首先從發達國家開始放松電信管制,打破壟斷。1996年美國頒布《電信法》標志著美國電信業從壟斷性行業轉變為競爭性行業。歐盟成員國也于2000年全面放開電信市場。中國電信從1994年開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電信管制機構,組建信息產業部,實行政企分開、管制與業務分開;打破壟斷,引入競爭。通過組建中國聯通以及先后兩次拆分重組中國電信,形成了包括中國電信、新網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鐵通和中國衛星通信等幾大公司在電信領域初步競爭的局面;加強電信管制的法律法規建設,出臺電信條例,在此框架下完成電信市場管制和電信企業行為管制。電信業的發展導致了客戶需求、業務創新、利潤分布的巨大變化,隨著管制的放松,進入者與在位者展開激烈的競爭,從而形成了網絡融合的內在動因。
網絡融合下政府管制面臨的挑戰
隨著新技術和新應用的不斷涌現,網絡融合在技術上已經不成問題。在融合過程中,企業間形成了兼并重組、競爭合作的局面。2000年世界最大的互聯網服務公司美國在線收購世界上最大的媒體公司時代華納,成為國際產業融合化發展的標志性事件。2004年,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和新華社等傳統媒體紛紛涉足網絡電視領域,中國聯通和中國移動也紛紛開始提供手機電視服務。交互式網絡電視(IPTV)集互聯網、多媒體、通訊等多種技術于一體,利用寬帶有線電視網,向家庭用戶提供包括數字電視在內的多種交互式服務。IPTV的出現對電信、廣電管制政策提出了嚴峻挑戰。
融合意味新進入者既可以來自非規制行業,也可以受其它規制體系的約束。那么市場準入、標準、產業相互滲透的程度、規制方式的連貫性等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網絡融合為政府管制提出了新挑戰。
WTO后政府管制改革論文
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近年來特別是近幾個月,我國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在法律法規方面,全國性的相關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廢止和修改、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規;在關稅削減方面,從2002年1月1日起,我國關稅總水平已由15.3%降到12%,涉及5300多個稅目;在行政審批制度方面,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等部門取消了二十幾項行政審批項目,行業涉及水、電、建筑、房地產、農林、金融等多個行業。
然而,與WTO的規則和我國經濟內在發展要求相比較,我國政府在減政放權、解除管制、減少政府對經濟干預等方面的工作力度還很不夠。從朱總理在“兩會”期間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不難看出,今年八大工作重點中,有好幾個方面都涉及減少政府管制和干預問題。報告明確提出:努力推進壟斷行業改革。通過政企分開和企業重組,打破行業壟斷,引入競爭機制。盡快實施電信、電力、民航管理體制改革,抓緊研究制定鐵路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在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徹底擺脫傳統計劃經濟的羈絆,切實把政府職能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繼續理順政府部門職能分工,防止有些事情互相推諉和無人負責。進一步改革和減少行政審批,必須審批的也要規范操作,簡化程序,公開透明,明確責任。
可以說,管制改革已成為政府今后幾年的頭等大事,其進展將直接影響到與世貿規則的接軌,更關系到下一步的改革大局。這是一步“將軍”棋,世人都在關注。目前,中國的改革已經到了一個非常時期,從國內銀行、證券金融、會計行業、國有企業等領域反映出的許多棘手的重大問題看,很多矛盾和沖擊與行政管制有直接關系,因此管制這根鏈條到了非進行大幅度調整不可的時候了。基于此,本期報告我們選擇政府管制問題進行探討。為了行文的完整,首先概論政府管制的起因,然后深入分析當前在我國進一步解除政府管制過程中存在的障礙、難點,最后提出解除政府管制需要遵循的幾個原則和今后的工作重點。
政府管制的形成
一、什么是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governmentregulations),就是政府行政機構依據法律授權,通過制定規章、設定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處理行為,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和控制的行為。政府管制的一個根本特征,就是依法管制,也即通常所說的依法行政。但這里的“法”必須是合理的法,是所有利益相關集團都接受的法。否則依法行政或依法管制就成為少數強勢利益集團侵害弱勢利益集團的“合法”工具。
政府自然產業管制論文
自然壟斷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即由于自然條件和經濟環境的限制,使行業中只需一個或幾個生產者就能滿足市場需求并達到最佳經濟狀態。許多基礎設施的產業,如電信、電力、鐵路運輸等都存在自然壟斷特征。自然壟斷產業的存在體現了壟斷的兩面性,決定了壟斷并不能一概而論地反對,某種程度上競爭的消極方面正是壟斷的積極方面。因此自然壟斷體現為反壟斷法的豁免條款,只能通過政府管制。
自然壟斷產業的經濟特征
對自然壟斷產業經濟特征的認識體現了自然壟斷理論的演進過程。
(一)規模經濟性
傳統理論認為,自然壟斷是市場經濟中不應當競爭的領域,該領域的競爭會導致浪費性或破壞性競爭,而如果把某種產品的全部生產交給一家企業進行壟斷生產,對全社會來說,總成本最小,獨家壟斷能產生最大的規模經濟效益。因此,為了實現規模經濟、維護社會公益,政府必須對自然壟斷進行管制,即政府運用行政權力,以一定條件選擇一家或幾家企業生產而限制其他廠商進入,這就是市場準入限制。
(二)范圍經濟性
政府管制創新試析論文
自然壟斷行業政府管制的必要性
政府對自然壟斷產業的控制,一是出于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二是出于對產業發展的正確引導,三是出于政治上穩定的考慮。政府進行管制需要付出極大的成本,其中政府管制執法成本所占的比重最大。在政府管制的實際過程中,應當考慮邊際成本的邊際收益情況,如果政府管制的收益大于政府管制成本,則這種政府管制是十分必要的。
在制度經濟學看來各國政府頒布的管制法規都屬于公共產品,政府管制本身也是公共產品。政府對自然壟斷行業實行管制的必要性在于:
抑制企業壟斷價格,維護社會分配效率。市場活動中普通商品的定價,是通過多個買方和賣方的競爭自動形成的,一般不需要政府進行干預。由于自然壟斷行業往往只有一家企業,壟斷企業本能地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任由壟斷企業自行定價,就會出現遠遠高于實際成本的壟斷高價。這種情況既損害了整體經濟效率,也損害了社會公平。
防止破壞性競爭,保證經濟效率和供應穩定。自然壟斷行業需要巨額投資,投資回報周期長,資產專用性強,由一家或少數幾家壟斷經營能使社會效率最大化。自然壟斷行業的充分競爭屬于浪費性和破壞性競爭,它將導致企業不能取得正常利潤甚至虧損。如果不進行政府管制,許多企業就會盲目進入自然壟斷行業,導致重復投資和過度競爭。
制約壟斷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自然壟斷企業往往同時經營競爭性業務,這就為自然壟斷企業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條件。例如,自然壟斷企業可能在壟斷性業務領域制定高價,在競爭性業務領域制定低價,通過內部業務交叉補貼行為排斥其他競爭企業。自然壟斷企業也可能將壟斷性業務和非壟斷性業務進行聯合定價,通過捆綁經營和搭載銷售獲取壟斷利潤。為制約自然壟斷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政府實行經濟管制。
網絡融合政府管制思考論文
網絡融合已成為信息技術發展的必然趨勢
近年來,隨著信息通信技術(ICT)的發展,出現電信網、計算機網和廣播電視網等網絡的融合趨勢。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描述,網絡融合就是通過互聯、互操作的電信網、計算機網和電視網等網絡資源的無縫融合,構成一個具有統一接入和應用界面的高效網絡,使人類能在任何時間和地點,以一種可以接受的費用和質量,安全地享受多種方式的信息應用。如圖1所示,從內容到終端,融合發生在價值鏈上的每一個環節。
推動網絡融合的重要因素有技術進步、市場需求和放松管制。
首先,通信、軟件、集成電路等技術的進步為網絡融合創造了條件,尤其是軟交換技術將是網絡融合的關鍵技術。利用軟交換分組技術的優勢,能實現簡單、高效、靈活的網絡拓撲,降低運營成本,并開發新的業務,提供差異化服務。技術的不斷成熟意味著網絡融合時代越來越近。
其次,市場需求是融合的又一推動力,在用戶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推動下,操作簡便的一站式服務能夠屏蔽多種異構網絡間的差異,同時運營商也須依托于一個低成本的網絡和平臺,以降低成本和擴大經營。因此市場融合和業務融合推動了網絡融合。
第三,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成為電信業的共識。首先從發達國家開始放松電信管制,打破壟斷。1996年美國頒布《電信法》標志著美國電信業從壟斷性行業轉變為競爭性行業。歐盟成員國也于2000年全面放開電信市場。中國電信從1994年開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電信管制機構,組建信息產業部,實行政企分開、管制與業務分開;打破壟斷,引入競爭。通過組建中國聯通以及先后兩次拆分重組中國電信,形成了包括中國電信、新網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鐵通和中國衛星通信等幾大公司在電信領域初步競爭的局面;加強電信管制的法律法規建設,出臺電信條例,在此框架下完成電信市場管制和電信企業行為管制。電信業的發展導致了客戶需求、業務創新、利潤分布的巨大變化,隨著管制的放松,進入者與在位者展開激烈的競爭,從而形成了網絡融合的內在動因。
探究我國政府社會管制改進途徑
摘要: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為此,必須完善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健全社會性管制的行為主體,設置社會性管制的合理目標,構建“適度型”社會性管制式,綜合運用強制型和激勵型管制方法,強化安全、健康、環境管制,實現對管制者的有效管制。
關鍵詞:政府干預社會性管制整體改革
政府管制也稱為政府規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標,由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管制機構,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規對被管制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政府管制按管制性質和內容一般可分為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管制兩大類。經濟性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對企業在價格、產量、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決策進行限制。”會性管制是指為保障全體公民的安全、健康、衛生和防止公害、保護環境及確保教育、文化等社會福利而對社會經濟主體各種特定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的政府干預。
政府管制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結合點,而社會性管制改革又是管制革的一大重點。目前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明顯滯后,社會性管制本身存在不少嚴重問題。當前我國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問題,禁而不止的煤礦礦難問題,層出不窮的假酒、假藥和有毒食品問題等的存在,反映了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缺失和社會性管制能力的不足,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政府轉變以GDP為中心、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傳統做法。把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解決國民健康、環境保護、社會公平等基本問題上來,這些問題都屬于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范疇。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加快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步伐,完善社會性管制職能政府社會性管制改革事關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在和諧社會構建背景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整體改革,應從以下七個方面協調推進。
一、完善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政府社會性管制必須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基礎,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否直接決定著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有效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針對健康、環境、安全、教育、文化等領域的社會性管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應當說,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涵蓋健康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內容的政府社會性管制法律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從政府社會性管制職能的現實需要上看,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與社會性管制的廣泛性、深人性和重要性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堅持修法與立法并重,細化相關法律條文,建構系統規范的法律法規群體,增強法律的懲處力度和可操作性,以完善我國政府社會性管制的法律體系。
政府管制改革方向分析論文
一、什么是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governmentregulations),就是政府行政機構依據法律授權,通過制定規章、設定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處理行為,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和控制的行為。政府管制的一個根本特征,就是依法管制,也即通常所說的依法行政。但這里的“法”必須是合理的法,是所有利益相關集團都接受的法。否則依法行政或依法管制就成為少數強勢利益集團侵害弱勢利益集團的“合法”工具。
經濟學上把政府管制分為經濟管制和社會管制兩類。
1.經濟性管制。經濟管制是指對價格、市場進入和退出條件、特殊行業服務標準的控制。一般來說,是對某一個特定行業、特定產業進行的一種縱向性管制。這些行業往往具有一些特點,如自然壟斷性。像電信中的本地網絡、電力中的配電和輸送、鐵路的軌道傳輸網絡等,這些環節獲得合法壟斷,有合理意義和社會效應。如果他們的服務質量和價格不合理,很可能危及到購買并使用這些產品的人的利益,在這個時候,政府要在準入管制的同時進行價格管制。此外,對運輸、金融證券、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的管制也屬于經濟管制。
2.社會性管制。社會管制主要用來保護環境以及勞工和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主要針對外部不經濟和內部不經濟。前者是市場交易雙方在交易時,會產生一種由第三方或社會全體支付的成本。像環境污染,自然資源的掠奪性和枯竭性開采等。政府因此必須對交易主體進行準入、設定標準和收費等方面的管制。后者是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開,由此造成的非合約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擔。比如說假劣藥品的制售、隱瞞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隱患等。所以,政府要進行準入、標準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管制。
二、政府管制的理論依據
網絡融合下的政府管制思考
網絡融合已成為信息技術發展的必然趨勢
近年來,隨著信息通信技術(ICT)的發展,出現電信網、計算機網和廣播電視網等網絡的融合趨勢。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描述,網絡融合就是通過互聯、互操作的電信網、計算機網和電視網等網絡資源的無縫融合,構成一個具有統一接入和應用界面的高效網絡,使人類能在任何時間和地點,以一種可以接受的費用和質量,安全地享受多種方式的信息應用。如圖1所示,從內容到終端,融合發生在價值鏈上的每一個環節。
推動網絡融合的重要因素有技術進步、市場需求和放松管制。
首先,通信、軟件、集成電路等技術的進步為網絡融合創造了條件,尤其是軟交換技術將是網絡融合的關鍵技術。利用軟交換分組技術的優勢,能實現簡單、高效、靈活的網絡拓撲,降低運營成本,并開發新的業務,提供差異化服務。技術的不斷成熟意味著網絡融合時代越來越近。
其次,市場需求是融合的又一推動力,在用戶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推動下,操作簡便的一站式服務能夠屏蔽多種異構網絡間的差異,同時運營商也須依托于一個低成本的網絡和平臺,以降低成本和擴大經營。因此市場融合和業務融合推動了網絡融合。
第三,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成為電信業的共識。首先從發達國家開始放松電信管制,打破壟斷。1996年美國頒布《電信法》標志著美國電信業從壟斷性行業轉變為競爭性行業。歐盟成員國也于2000年全面放開電信市場。中國電信從1994年開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電信管制機構,組建信息產業部,實行政企分開、管制與業務分開;打破壟斷,引入競爭。通過組建中國聯通以及先后兩次拆分重組中國電信,形成了包括中國電信、新網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鐵通和中國衛星通信等幾大公司在電信領域初步競爭的局面;加強電信管制的法律法規建設,出臺電信條例,在此框架下完成電信市場管制和電信企業行為管制。電信業的發展導致了客戶需求、業務創新、利潤分布的巨大變化,隨著管制的放松,進入者與在位者展開激烈的競爭,從而形成了網絡融合的內在動因。
政府職能與政府管制政策論文
摘要:本文認為,稅費負擔過重不是造成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民收入下降的根本原因。農村問題的癥結主要在于長期以來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及政府管制政策的失誤。因此,為徹底解決問題,應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逐步取消對農業經濟的各種不當管制,采取積極措施減少農業人口、增加農民收入,并同時構建合理的財政體制與稅費制度。
關鍵詞:農村稅費負擔政府職能與管制政策財政體制農業人口
近年來政府一直在不斷嘗試、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卻是“減負”年年講,“負擔”逐年增,效果不甚理想。現階段“并稅式”的農村稅費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多地方負擔出現了反彈,似乎陷入所謂“黃宗羲定律”陷阱。實際上,農村稅費負擔涉及兩方面的問題:農民收入與政府稅費。那么,究竟是農村稅費負擔過重導致農村經濟發展遲滯、農民收入下降,還是農村經濟發展過慢導致稅費負擔加重?抑或是隱含著其他因素,使得農民收入增長放緩,農村稅費負擔過重?筆者認為,深層次的原因主要在于長期以來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及政府管制政策失誤。
一、政府職能與政府管制政策問題
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府與市場關系扭曲,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政府的經濟職能還大量留存于市場中,還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著經濟資源的配置權力。政府為了實現對于發達國家的趕超,人為地扶持了眾多違背本國比較優勢的產業。為了支撐這些產業,又必須圍繞一定的發展戰略目標,制定各種管制政策,干預整個經濟體系,形成資源配置機制、宏觀相對價格、微觀決策權“三位一體”的制度結構。實際上,“戰略”本身就是一種系統性的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政策的首要功能是對社會資源配置權的控制。經濟轉軌以后,政府主要通過強化對財政系統和金融系統的控制,來掌握和配置主要的社會資源,在農村也不例外。政府控制大宗農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的流通,對勞動力流動直接干預,抑制農村金融發展。其次是宏觀價格信號的扭曲。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品價格的管制逐步放松,但對農產品的干預卻依然存在。政府為了控制糧棉流通,干預農民的具體生產舉措,控制農產品市場和相應的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使農戶對市場需求的具體變化無從判斷。而政府無論壓低還是抬高農產品價格,都是對市場價格的干擾,從經濟上看是沒有效率的。再次是微觀管理自主權的喪失。為了貫徹中央的各種政策,基層政府對鄉鎮企業和農業生產的具體環節多方面直接干預,尤其是對一些糧棉的主產區和鄉鎮企業。政府對農村社會經濟的管制,扭曲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和產出的相對價格,抑制了農村產品和要素市場的發育,阻礙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配置,使得農村資源的配置以及農戶的生產、經營決策背離比較優勢,抑制了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非農經濟的發展,制約了農村經濟的長遠增長。而且,由于信息不對稱,管制政策在政府內部的傳導過程,引起政府規模的自然擴張,政府與民間部門爭奪經濟資源。中央政府管得越多,基層政府越龐大,尋租機會就越多,經濟就越落后。當然,農業本身有其特性,但政府對農村經濟干預政策存在失誤。當市場結構被人為扭曲之后,任何治理結構均告無效,看似正確的法律的實施也無從談起。
政府預算管制改革的主觀意見
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化,政府預算改革成為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目前理論界與實際工作部門對此問題進行了多方面探討。現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我國預算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預算年度不合理。我國一直實行歷年制預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而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要待3月份以后舉行的各級人代會審批,這種日歷年度與財政年度合一的做法導致的結果為;1、預算的實際編制時間較短。從每年11月前后布置預算編制工作到次年3月人代會討論預算草案,通常只有兩個月的編制時間。2、人代會審議政府預算的時間很短。如此倉促的時間內,要想認真、逐項地審議預算很難做到,只能對預算進行總體性、一般性審查,最終流于形式。3、預算執行中出現法律空檔。預算年度的起始日先于人代會審批日,造成國家預算獲得批準并開始執行的時間遠遠滯后于預算的編制,這意味著一年中有1/4的時間實際上沒有預算,或者說執行的是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的預算,不僅沖擊了預算的正常進行,而且使國家預算的嚴肅性大打折扣。[1]
第二種觀點認為,預算編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如下幾個方面:
1、預算編制缺乏前瞻性。長期以來,我國的預算編制只是在既定的收支之間安排資金,缺乏科學的分析預測,沒有很好地將預算編制與經濟預測結合起來,并以經濟預測為基礎,通過對經濟周期、產業結構的發展變化來確定預算收支總體水平的發展變化及收支結構的調整。我國盡管也編制財政發展的中長期計劃,但實際執行中與年度預算基本上還是“兩張皮”,致使年度預算對財政經濟的約束相當有限,不能瞻前顧后。
2、預算編制方法不盡科學。表現在:一是各部門經費多少不是取決于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而是取決于原來的基數。二是“基數法”固定了財政資金在部門間的分配格局,預算資金被套牢,財政無法根據機構和人員變動情況,相應調整支出規模,制約了財政對經濟結構和布局的宏觀調控。三是不利于控制支出規模。“基數法”實際上是增量預算,即財政支出只能在上年的基礎上增加,一般不能比上年基數減少。因此,不利于控制支出規模,長年使用“基數法”,經過多年積累,基數成了常數,形成支出剛性,不管財政狀況如何,支出一味地增長,不利于調整和優化支出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