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間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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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發展現狀

1991年蘇聯解體,獨立后的俄羅斯進行了以稅制改革和實行預算聯邦制為核心的全面財政體制改革。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財政關系,解決集權與分權的最佳結合問題。這次改革和調整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1993年末至1994年初,俄羅斯開始了建立預算聯邦制的改革。當時,為解決長期存在的政府間財政關系的不規范問題,俄對所有地區都確定統一的聯邦稅提成定額,并規定了更加客觀和所謂透明的財政援助資金分配標準。這些辦法對消除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在財政資金分配問題上的主觀隨意性,規范政府間的財政分配關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次改革并沒有始終如一地進行。1996-1998年,俄羅斯地區財政危機加劇,不僅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各級財政之間和各地區之間在財政資金分配上的主觀色彩也更加濃厚,地區和地方財政的債務急劇增加。為解決這些問題,俄羅斯政府于1998年7月30日制定并通過了《1999-2001年俄羅斯聯邦預算間關系改革構想》。其要旨是改變聯邦主體財政援助資金的分配辦法,建立聯邦主體新的財政援助機制。接著,1999年又通過了地區財政援助基金轉移支付的新分配辦法,到2001年,俄基本完成地區財政援助基金改革。同時規定,給予聯邦主體的財政援助資金,其基本部分的分配辦法和分配程序由聯邦決定。對于這次改革和新分配辦法的實施,俄政府副總理赫里斯堅科(2000)給以充分肯定。

總的來看,經過10年的改革實踐,俄羅斯中央與地方政府改變了財政體制和財政分配上的集權與分權模式,但財政分權化趨向有時表現得比較明顯,有時則不明顯甚至倒退。有資料顯示,20世紀90年代,俄羅斯地區財政和地方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從40%逐漸增加到56%,1999年又降至49%。2000年,這個比重繼續下降,主要是由于出口關稅的增加和稅法的某些變化造成聯邦收入增加。就財政收入的分權化程度而言,俄羅斯與中國以及德國、美國等國接近,超過巴西、印度和墨西哥。而俄在財政支出方面的分權化程度則低于其在財政收入方面的分權化程度,這是由于地區財政和地方財政收入中有一定數量財政援助資金的緣故。1999年,聯邦財政轉移支付占俄聯邦主體聯合財政收入的比重約為15%,而中國和墨西哥等國財政轉移支付占地方財政收入的30%以上(拉夫羅夫,2001)。

總括起來,俄羅斯對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改革與調整,主要采取了兩項重大措施:

(一)按各級政府的職能和權限劃分稅種,調整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稅收收入

在獨立后的最初幾年,俄羅斯對中央與地方財政在稅收方面的關系進行了調整,對稅種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做了重新劃分。當時歸聯邦中央政府征收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企業利潤稅、特別稅、自然人所得稅、關稅、印花稅、道路稅、遺產稅等。歸地方征收的稅種主要有企業財產稅、木材費、自然資源稅、環境污染稅、個人財產稅、土地稅、廣告稅、運輸稅、教育稅、企業注冊費等。盡管從數量上看,歸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種并不少,但由于稅收總額不大,稅收收入占地方財政總收入的比重較低,一度引起地方政府的強烈不滿,它們要求擴大對稅收的支配權。迫于地方政府的壓力,俄聯邦中央政府劃出一些稅收給地方:將增值稅收入的20-50%劃給地方;從32%的利潤稅中劃出22%給地方,其中又將12%劃歸州財政,10%劃歸州以下的地方財政;自然人所得稅全部歸地方。但這種劃分的有效期僅為5年。要求地方在5年期內建立自己的稅收體制,這就意味著允許地方政府自行征稅。因此,地方政府在稅收方面的權限較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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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分類

一、以均等化為目標的轉移支付

(一)均等化目標的由來

以均等化為目標的轉移支付基于這樣的價值觀念:一個國家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享受國家最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對均等化的理解包括兩點:一是它是一項基本權利,與個人的支付能力和居住位置無關。二是它是指縮小地區間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而不是直接改變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當然,改善貧困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有利于縮小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無論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如何,中央政府都應保證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務。

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差距的形成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不同,其支出需求和自有財力之間存在缺口,表現為在相同的公共服務項目上,在平均的征稅努力下,地區間的服務水平和質量存在差距。具體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地區間收入能力的差異。由于地區間的經濟發達程度、經濟體制、經濟結構、都市化程度、人口分布不同,加之稅基的規模和稅源的集中程度等存在差異,必然造成地區間收入能力的不同;二是在相同支出項目上,各地區單位支出成本也各不相同。受自然地理環境的影響,地區間社會經濟結構和人口分布狀況存在差異,尤其像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成本差異更為明顯。

在人口完全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可通過居民在地區間的自由遷徙來實現。完全自由流動意味著居民在轄區間的遷徙成本為零。一般情況下,這種均等化的“自動調整機制”在現實生活中難以達到。為了使各地方政府都能達到基本的公共服務水平,要求中央政府站在社會大眾的角度,通過提供一套無條件的、基于基本公共服務為目的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協調地區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間由于客觀因素差異造成收入能力和支出成本差異而帶來的居民享受公共服務的不平等。

凡是在地區差距比較明顯的國家,均等化目標都是在轉移支付制度設計中考慮的重要內容,一般通過無條件撥款來實現。在澳大利亞,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形式主要有普通支付和特定支付,其中,普通支付中的預算平衡援助款具有明顯的均等化性質。在加拿大,均等化轉移支付是聯邦政府為減少各省之間的財力不平衡而設立的一項最主要的補助。此項轉移支付由聯邦直接補助到省,由省級政府根據輕重緩急自主安排,省級政府也可將轉移支付和其自己財政收入一并用于安排醫療保健、教育、社會援助等公共服務。在中國,以均等化為目標的轉移支付被稱為財力性轉移支付。它是指為彌補財政實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實現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由上級政府安排給下級政府的補助,資金接受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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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探討論文

[摘要]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是指地方政府競相實施各種稅收優惠,以吸引更多生產要素流向本轄區的行為。從理論上分析,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可能產生良性或者惡性兩種結果,而決定競爭結果的關鍵因素是博弈規則的設計。憲政是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由無序導向有序的重要保障。構建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憲政環境應當著手進行,推行地方自治,合理劃分事權和財權;健全地方民主,有效約束地方政府稅收競爭行為;保障要素自由流動,促進地方政府良性競爭以及建立協商,合作反對惡性競爭等。

[關鍵詞]地方政府;稅收競爭;憲政;地方民主;地方自治

一、理論:對峙與評價

18世紀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指出,“(資本所有者)很可說是一個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著于那一個特定國家。一國如果為了要課以重稅,而多方調查其財產,他就要舍此他適了,他并且會把資本移往任何其他國家,只要那里比較能隨意經營事業,或者比較能安逸地享有財富”。[1]該論述是由納稅人視角,說明流動性生產要素對政府稅收的敏感性,而由政府視角,為吸引更多生產要素流向本轄區,難免會競相實施稅收優惠,這種發生地方政府之間橫向競爭行動,就是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長期以來,理論上關于稅收競爭的認識,形成對立的良性競爭論和惡性競爭論。

主張良性競爭論的學者認為,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能夠提高經濟效率,增進社會和個人的福利水平。最早的理論闡釋由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地方支出純粹理論》中提出的,他認為稅收是居民對一定種類、數量和水平的公共產品組合所支付的對價,數量眾多的地方政府提供不同的公共收支組合,而居民可以依據自己的偏好來選擇滿意的居住地,居民的選擇是以進入或者退出轄區的方式進行的,故被成為“以腳投票”模型。[2]許多學者進一步深化蒂布特模型,認為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共部門的過度膨脹,限制資源從私人部門以稅收形式向公共部門的轉移,以腳投票發揮與“無形的手”類似的市場功能,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也不斷進行學習和創新的過程,有助于形成更具競爭力的公共產品與制度。例如,哈耶克認為,“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或一個允許遷徙自由的地區內部較大單位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提供對各種替代方法進行試驗的機會,而這能確保自由發展所具有的大多數優點”。[3]

主張惡性競爭論的學者則認為,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降低社會和個人的福利水平。奧茲(Oates)在1972年《財政聯邦主義》中提出,地方政府為了吸引資本,競相降低相應的稅收,使得依賴稅收支持的地方政府無法為最優的公共產品籌集到足夠多的資金,地方支出水平處于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最優水平之下。進一步分析,如果地方政府為彌補收支差額,選擇向流動性較差的生產要素提高稅收的方法,則稅收負擔的配置難以符合量能征稅等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如果地方政府采取變相稅收優惠,例如增加基礎設施的投入,則可能導致全社會范圍內的供給過剩,并構成對社會服務供給的排斥。而且地方政府間的稅收差異會扭曲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功能,違反稅收中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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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稅收競爭研究論文

摘要: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前,由于一直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管理體制,地方政府沒有自身的經濟利益和稅收權限,也就不存在政府間稅收競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逐漸形成了獨立的經濟利益,紛紛展開競爭活動,政治上的分權與財政上的讓利使地方財政利益日益凸顯。隨著財政分權的逐步推進,尤其是分稅制的確立,地方政府在財政支出上有了一定自主權,在取得收入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類似于西方聯邦制國家的政府間稅收競爭就應運而生了。稅收作為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經濟杠桿。通過稅收征管籌集財政收入,參與社會收入分配,可以緩解分配不公,促進社會公平;通過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可以推進社會進步,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因此,和諧稅收建設直接關系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成效。稅收競爭同樣屬于競爭行為,雖然有著特殊的表現形式、發生在特殊的競爭領域,但依然遵循同樣的競爭規律。本文運用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一般理論,對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規范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一些建議。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部分:

第一部分:緒論。本選題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義、文獻綜述。

第二部分:政府間稅收競爭相關理論解析。對政府稅收競爭的內涵,分類及效應進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現狀分析。對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形成條件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說明,并就現階段政府稅收競爭的表現形式進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規范我國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對策。文章從政府職能、政府間財政關系、稅收計劃管理、稅收競爭規制四方面提出了些意見。

關鍵詞:政府稅收競爭分稅制稅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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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支付制度思考論文

一、我國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現狀

(一)現行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形式。我國現行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單一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

1.稅收返還。這是1994年推行分稅制時為保證地方既得利益所確定的財政資金的辦法。具體做法是:以1993年為基期年,按照分稅制規定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數額(即消費稅+75%增值稅—中央下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并以此作為1994年的稅收返還數額。以后年度,在1994年的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為當年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30%。

2.體制補助或上解。包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體制補助和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體制上解。其具體的實施辦法是先確定各地方的收支基數,對支出基數大于收入基數的地區,中央按其差額給予補助;對支出基數小于收入基數的地區,則將其差額上解中央。設置體制補助或上解主要是為了縮小各地區之間的差異,即對富裕地區實行上解,對貧困地區則進行補助。

3.年終結算補助或上解。對過去年度內因體制變動、企事業單位隸屬關系變化及中央新出臺政策措施對地方收支的影響進行的調節。此外,中央和地方相互交叉收支,如有些比較固定的地方上解和中央補助項目,為了簡化手續,可以將補助和上解額相抵,核定一個數額,作為一般補助或一般上解,每年固定結算。

4.專項補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財政體制規定的正常支出范圍內,根據特定的用途及地方特殊情況,由中央撥付給地方的專項資金。目前有兩類專項撥款:一是追加撥款,如糧油加價補貼,支持不發達地區發展基金等;另一種是救災資金,如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抗汛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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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稅收競爭實踐基礎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實踐基礎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急需實現轉型;影響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有效展開的外部因素;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稅收競爭是政府間競爭的重要內容、公共選擇的非市場決策理論公共選擇理論作為非市場決策(政府決策)的經濟研究、中央政府必須單獨行使財政的收入分配與宏觀本論文由調控職能、在新古典主義的框架下可以由“經濟人”通過成本利益分析選擇出有效的國家政治經濟制度、建構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制度模式、稅種來劃分中央地方收入的財政體制正式拉開了我國財政制度的分權型改革、各地區間首先在吸引外資方面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地方保護主義的興起隨著地方經濟競爭的加劇、打破地方保護主義與市場分割等,具體請詳見。

目前,各級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正如火如荼地展開,但是學界及實務界對稅收競爭褒貶不一,其根本原因在于對于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等問題存在認識上的誤差,忽視了我國業已存在的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實踐基礎。為了正確處理各級政府間的稅收競爭關系,展開有效的政府間稅收競爭活動,本文試圖闡釋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及實踐基礎,以澄清有關問題。

一、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

(一)稅收競爭的內涵及外延通常說來,稅收競爭是指政府間為增強本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經濟實力,提高轄區(或部門)福利,以稅收為手段進行的各種爭奪經濟資源及稅收資源的活動。稅收競爭是政府間競爭的重要內容,是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說來,國內政府間稅收競爭包含三個層次的內容,即上下級本論文由政府間的競爭、同級別政府之間的競爭以及一級政府內部各部門的競爭,它主要通過稅收立法、司法及行政性征管活動來實現。

(二)公共選擇的非市場決策理論公共選擇理論作為非市場決策(政府決策)的經濟研究,成功地將“經濟人”假設成功地引入了政治學領域,認為各層次政府的行為同樣是符合“經濟人”模式的。盡管政府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在行為活動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政府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的組織,它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力①),但是政府同樣要受到“用腳投票”(VotingbyFeet)的約束。在這個“準”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各級政府同樣必須具有競爭意識,需要努力改進政府工作的效率,從主觀到客觀真正造就一個更能謀求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政府。稅收競爭作為政府間競爭的主要工具,在保持和創造各層次政府的競爭力上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受到各級政府的青睞。

(三)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財政聯邦主義(FiscalFederalism)是20世紀50、60年代以來形成的財政分權理論(FiscalDecentralization),它主要從經濟學角度去尋求為有效地行使財政職能所需的財政支出和收入在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之間的最優分工。它指出,在一般情況下,中央政府必須單獨行使財政的收入分配與宏觀本論文由調控職能,但就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來說,一個多級政府的財政體制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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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稅收競爭研究論文

摘要: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前,由于一直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管理體制,地方政府沒有自身的經濟利益和稅收權限,也就不存在政府間稅收競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逐漸形成了獨立的經濟利益,紛紛展開競爭活動,政治上的分權與財政上的讓利使地方財政利益日益凸顯。隨著財政分權的逐步推進,尤其是分稅制的確立,地方政府在財政支出上有了一定自主權,在取得收入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類似于西方聯邦制國家的政府間稅收競爭就應運而生了。稅收作為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經濟杠桿。通過稅收征管籌集財政收入,參與社會收入分配,可以緩解分配不公,促進社會公平;通過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可以推進社會進步,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因此,和諧稅收建設直接關系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成效。稅收競爭同樣屬于競爭行為,雖然有著特殊的表現形式、發生在特殊的競爭領域,但依然遵循同樣的競爭規律。本文運用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一般理論,對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規范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一些建議。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部分:

第一部分:緒論。本選題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義、文獻綜述。

第二部分:政府間稅收競爭相關理論解析。對政府稅收競爭的內涵,分類及效應進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現狀分析。對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形成條件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說明,并就現階段政府稅收競爭的表現形式進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規范我國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對策。文章從政府職能、政府間財政關系、稅收計劃管理、稅收競爭規制四方面提出了些意見。

關鍵詞:政府稅收競爭分稅制稅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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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財政資源合理配置透析

[摘要]中央和地方稅收劃分是處理好政府問財政資源配置的一個核心問題,也是影響中央和地方關系的重要因素。建議從兩級政府間財政資源優化配置的標準和實現機制出發,重構中央稅體系,完善地方稅體系,采取稅基分享代替稅收分成的分配辦法,實行適當賦予地方稅權和減少政府層級等配套措施,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分稅財政體制。

[關鍵詞]稅收劃分;稅基分享;地方財力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實質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劃分所有權和比例分成的結合,它改變了財政收入包干體制下的定額分成合同和比例分成合同形式,增強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稅收激勵;改變了地方的諸侯經濟,使得“兩個比重”(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1995年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到2002年的所得稅收人分享改革等一系列的后續改革,較好地完善了我國的財政體制。可以說,分稅制改革出色地完成了初始目標。但是所謂的“政府間財政資源的最優配置”是相對于政府在特定時期、特定條件下所管理與服務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目標而言的,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因此,重構中央稅體系、改善地方稅體系、進一步完善分稅制、協調政府間財政關系的任務迫在眉睫。本文首先討論政府間財政資源優化配置的標準,分析政府間財政資源配置的實現機制,進而提出以稅基分享代替稅收分成的分配辦法,適當賦予地方一些稅權和減少政府層級等基本構想。

一、政府間財政資源優化配置的標準

自我國實施分稅制財政稅收體制并開始建立“公共財政框架”以來,稅收的征收和分配是從根本上影響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第二種基本方法,成為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焦點。財政資源尤其是稅收資源在政府間的配置如何達到帕累托最優,一直是各國在財政體制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標與最終理想。從理論上,美國著名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提出了稅收劃分的七個原則,美國經濟學家埃克斯坦也提出了按受益原則進行稅收分享等分權理論,但具體到各個國家,不管采取集權或分權的財政體制,都注意將各級政府的責權利有機結合起來,以利于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并從本國的基本國情出發,以契合一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階段。因此,這里我們假定實際上我國并不存在最優的政府間財政資源的有效配置,而只有最具適應性的政府級次財政資源配置模式。

(一)保證中央政府的財政實力,以發揮其統籌全局、維護政治經濟和諧穩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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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稅收競爭研究論文

摘要當前我國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主要以吸引外來投資、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為導向,具有明顯的無序性,而且不規范的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還將產生惡性經濟效應。隨著財政聯邦主義理論的不斷發展和成熟,財政分權實踐活動在各國逐漸展開。本文主要分析了財政分權體制下各級政府及部門間的稅收競爭關系,闡明了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主要內容,并得出了一些有意義的結論。

關鍵詞政府;稅收;競爭

政府間競爭,是指政府之間圍繞有形或無形資源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它突出了內在規則和外在規則體系對于各轄區的成本水平以及轄區競爭力的重要性。正是這種競爭成為轉型期政府運行體制有效性的裁判。政府間競爭作為制度競爭或規則競爭,主要在資金流動、勞動力流動、資源流動等方面展開。其中,政府間稅收競爭是各層次政府競爭的重要手段或工具。

一、我國目前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現狀概述

改革開放特別是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隨著各地區財力差距的進一步擴大,各層級政府之間的不正常稅收競爭現象日益突出。雖然國家三令五申稅收減免權在中央,但一些地方為達到更多地吸引內外資的目的,擅自擴大減免稅優惠范圍,自行制定各種優惠政策,或實行“先征后返”;一些地方為了保住已有的稅收基數,采取行政干預手段和地方保護主義,極力排斥其他地區產品的進入;一些地方為了局部利益,采用緩稅(應收不收),買稅(采取非法手段將別人的稅收竊為己有)、改變稅種級次(將中央稅種變為地方稅種繳入地方金庫)、混庫(把中央稅收強行繳入地方金庫)等手法截留中央收入等,已經危及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正常運行及完善。

二、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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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下政府間事權劃分探討論文

[摘要]中國特殊的五級政府架構,加上村一級也是原則上實行自治管理的事實上的政府級次,這些都決定了政府事權劃分錯綜復雜,弊端甚多。本文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作了深入分析。

[關健詞]政府越位自治管理公共財政

一、當前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政府事權界定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內外不清”問題,市場與政府職能的界定不明確,政府越位與缺位同時并存。

第一,政府越位主要表現為:政府一方面承擔了不少應該由市場去做的事情,財政尚未退出營利性領域,繼續實行企業虧損補貼和價格補貼等。另一方面能力較低的政府承擔了能力比較高的政府才需要承擔的職能。最基本的公共產品只能往往由供給能力比較低的基層政府承擔,能力比較強的省市政府本來應該在提供這些基本服務的基礎上,可以再具備一些中介功能,但實際情況是沒有提供基本公共產品,而是試圖提供一些促進市場發育的中介功能。

第二,政府職能“缺位”在以下幾個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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