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體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16: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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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法治政府形成體制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是落實黨的十七大“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中之重。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實施7年來,我國依法行政工作已經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如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找準抓手和平臺,是新時期依法行政工作面臨和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成就與困境
1.建設成就
我國在推進依法行政的征程上,不斷探索與創新,政府法制工作從無到有,不斷規范與完善,尤其是在《綱要》頒布實施以后,法治政府建設邁出了堅實步伐,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不斷提高;行政決策機制日漸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從粗到細,逐步覆蓋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行政執法行為逐步規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逐漸形成;政府法制監督工作由弱到強,有力地保證了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有效實施。應該說,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目前已經躍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也是到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時期。
2.現實困境
雖然我國在建設法治政府的征程上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具體表現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體制機制不成熟、不健全,推進力度不穩定。實際工作中“概念法治”、“形式法治”和“兩張皮”現象比較突出;建設法治政府的推進動力單一,主要依賴于“人”的自覺性,存在以“人治”推動“法治”的特殊現象;法律制度在保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上相對滯后,立法與改革的關系不夠銜接;以人為本和保障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設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要求,部門利益的傾向仍然比較突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職能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況仍然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執法行為不規范的情況仍然突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不理想。有的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有畏難情緒,對依法履職底氣不足,被動作為的情況比較突出;政府法制工作還比較被動,服務大局的思路和辦法還不多,能力還不強。機構建設欠賬太多,與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很不適應,嚴重制約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開展。這樣的狀況,很難擔當起繁重的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務。
政府體制改革論文
一、入世后政府體制改革
作為WTO的正式成員,我國的出口產品和對外投資項目將在WTO多個成員和地區中享受多邊、永久的最惠國待遇。同時,我國作為一個世界經濟大國,將獲得國際經貿規則制定與改革方面的參與權。我國可利用WTO的貿易爭端糾紛的機會,即在發生較大的與他國的貿易糾紛時,通過多邊談判和國際貿易糾紛仲裁程序去協調和解決,從而可避免一些單方面貿易報復所產生的向題。
(一)有利于我國的制度創新
加入WTO后,要求我國遵守相應的制度和規則,給了我國一個制度供給主導性起主要作用的國家產生制度變遷需求的強大壓力,這必將促進我國的制度創新。
WTO規則包括(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四個附件。附件一包括:附件lA即貨物貿易多邊協議,附件lB即服務貿易總協定;附件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附件二包括:關于戰爭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的諒解。附件三包括:政策評審機制。附件四包括:民用航空器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奶制品協議,國際牛肉協議。這四個附件中,前三個附件對所有成員都具有約束力,第四個附件只對接受成員具有約束力,對未接受的成員不產生任何權利和義務,因此又稱為復邊協議或諸邊協議。
為了與WTO規則和各項協議相適應,我國已對《著作權法》、《商標法》、《對外貿易法》、《保險法》等等進行修改。在貨物貿易方面,需制定《反傾銷法》、《反補貼法》、《電子商務法》。在服務貿易領域,需制定《外匯管理法》、《旅游法》、《投資基金法》等。在全國人代會修改和制定法規的同時國務院也加快了大量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使之與WTO規則、協議的規定相一致和適應。資料顯示:目前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已清理了2300多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一些廢止的法規已經公布,其它的將陸續公布。上述的一切標志著我國的制度創新將進人一個新時代。
政府回應機制缺乏體制因素論文
摘要:有效增強政府回應性,不僅能擴大公民政治參與程度、滿足社會利益訴求,也是政府加快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權威的主要問題。政府的回應機制主要從政府和公民社會的雙向路徑中建構,目前我國政府回應機制缺乏,體制內因素是政府回應不足的關鍵,需要從中明確原因并尋找解決方法來進一步加強政府回應機制建設。
關鍵詞:政府回應性;政府主導;政府責任
政府回應性作為公共管理和善治理論強調的重要理念日益受到關注。在社會轉型的背景下,傳統的政府管理模式已不能有效地應對社會的需求。因此,有效增強政府的回應性顯得尤為重要,政府回應本質上強調政府與社會形成良好的互動,政府對社會的需求作出及時有效的反應和回復。政府回應社會從應然層面描述是一個美好的圖景,政府實然層面很大程度上還是管制型的模式,互動互治的服務成分很少。因此,現階段的政府回應總體上是單向性的、滯后性的、低水平的、高成本的。從根本上講,政府回應不足的原因中體制因素非常關鍵,本文對體制因素成為政府回應不足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一、政府實然層面的管制方式制約政府回應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政府范式從“管制”走向“服務”,但實然層面的政府很大程度還是管制型模式,其理論基礎是建立在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之上,官僚制是“現代社會中實施合法統治的行政組織,它是建立在法理型權為基礎上的一種高度理性化的組織機構”。它的核心精神在于崇尚理性、規范和制度化,在現代行政中實質上起著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我國政府現代公共行政制度并沒有完全建立,人治和非理性的行政仍未消除,缺少靈活性和互動性,造成機構膨脹和行政的低效等問題在我國表現得很明顯。同時我國政府又有自身特殊的問題,比如:其一,黨政體制上黨權和政權應該更加明晰各自的權力邊界和責任,逐步實現黨政分開,這是政府要進一步改革,走向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繞不過去的問題。其二,市場經濟不成熟,政府依法行政和民主行政還處在過渡階段。其三,官本位的行政文化的影響,有些政府官員缺少對法律和契約的敬畏,缺少對法律有效的遵從和執行。
政府是公共權力和公共權威的唯一擁有者,對市民社會的需求表現出超強的自我中心主義,政府的管理方式是以政府為主導,轉而以政府公務員為主導,然后集中在以政府領導人為主導的權力運行。這種“強政府弱社會”的社會結構注定政府無法較好地回應社會。現實的管制政府模式是政府增強回應性的關鍵制約,長遠看管制型政府注定是個過渡的模式。隨著公民社會的崛起、政治現代性進一步發展,處在社會轉型期的政府必須由管制模式向服務模式轉型,實現權力型社會向權利型社會的轉換,政府回應社會才能雙向互動,不斷解決社會的利益訴求。但這個轉型必然是一個長期、復雜而艱難的過程。
地方政府體制創新研究論文
一、我國地方政府體制改革面臨的挑戰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在改革經濟體制的同時也進行了以調整國家權力結構,解決權力過分集中;改革行政體制,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等為主要內容的政治體制改革,地方的政府體制因此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
一是中央與地方某些制度性框架已初步確立論文。憲法和組織法改變了一級立法體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獲得了制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權力;地方政府領導人由上級直接任命改為地方人大選舉;分稅制的實施有助于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的制度化。盡管從總體說,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法制化程度還不高,但上述這些變化畢竟是一種積極的嘗試,為今后理性化的地方分權提供了思路。
二是地方政府角色、功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在傳統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角色、功能極為單一。改革開放之后,地方在經濟發展、社會管理諸方面擁有更大的權力、更大的獨立性和更重要的責任。特別是改變統收統支的財政分配模式、地方財政相對獨立后,地方政府反映和代表地方利益的功能得到加強。這些變化雖然沒有改變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和集權型政府模式,但使地方政府的角色、功能雙重化: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
三是出現了許多地方治理模式的新探索。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開始進行“行政三分制”的改革試點?!靶姓种啤钡幕舅悸肥牵和ㄟ^制度設計,實現政府決策、執行、監督三方面的相對分離,三者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協調。按此原則,試點城市將以經濟發展、城市發展和社會發展三大體系為基礎,至少設立三個決策局,相應的法規、政策等由各決策局制定,決策局下分設不同的執行局。
但是,應當看到,地方政府體制創新從總體上并不十分理想,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
地方政府體制創新論文
一、我國地方政府體制改革面臨的挑戰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在改革經濟體制的同時也進行了以調整國家權力結構,解決權力過分集中;改革行政體制,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等為主要內容的政治體制改革,地方的政府體制因此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
一是中央與地方某些制度性框架已初步確立。憲法和組織法改變了一級立法體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獲得了制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權力;地方政府領導人由上級直接任命改為地方人大選舉;分稅制的實施有助于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的制度化。盡管從總體說,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法制化程度還不高,但上述這些變化畢竟是一種積極的嘗試,為今后理性化的地方分權提供了思路。
二是地方政府角色、功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在傳統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角色、功能極為單一。改革開放之后,地方在經濟發展、社會管理諸方面擁有更大的權力、更大的獨立性和更重要的責任。特別是改變統收統支的財政分配模式、地方財政相對獨立后,地方政府反映和代表地方利益的功能得到加強。這些變化雖然沒有改變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和集權型政府模式,但使地方政府的角色、功能雙重化: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
三是出現了許多地方治理模式的新探索。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開始進行“行政三分制”的改革試點?!靶姓种啤钡幕舅悸肥牵和ㄟ^制度設計,實現政府決策、執行、監督三方面的相對分離,三者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協調。按此原則,試點城市將以經濟發展、城市發展和社會發展三大體系為基礎,至少設立三個決策局,相應的法規、政策等由各決策局制定,決策局下分設不同的執行局。
但是,應當看到,地方政府體制創新從總體上并不十分理想,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
地方政府體制創新論文
一、我國地方政府體制改革面臨的挑戰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在改革經濟體制的同時也進行了以調整國家權力結構,解決權力過分集中;改革行政體制,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等為主要內容的政治體制改革,地方的政府體制因此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
一是中央與地方某些制度性框架已初步確立。憲法和組織法改變了一級立法體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獲得了制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權力;地方政府領導人由上級直接任命改為地方人大選舉;分稅制的實施有助于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的制度化。盡管從總體說,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法制化程度還不高,但上述這些變化畢竟是一種積極的嘗試,為今后理性化的地方分權提供了思路。
二是地方政府角色、功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在傳統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角色、功能極為單一。改革開放之后,地方在經濟發展、社會管理諸方面擁有更大的權力、更大的獨立性和更重要的責任。特別是改變統收統支的財政分配模式、地方財政相對獨立后,地方政府反映和代表地方利益的功能得到加強。這些變化雖然沒有改變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和集權型政府模式,但使地方政府的角色、功能雙重化: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
三是出現了許多地方治理模式的新探索。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開始進行“行政三分制”的改革試點?!靶姓种啤钡幕舅悸肥牵和ㄟ^制度設計,實現政府決策、執行、監督三方面的相對分離,三者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協調。按此原則,試點城市將以經濟發展、城市發展和社會發展三大體系為基礎,至少設立三個決策局,相應的法規、政策等由各決策局制定,決策局下分設不同的執行局。
但是,應當看到,地方政府體制創新從總體上并不十分理想,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
剖析地方政府體制創新研究
摘要我國地方政府體制在改革大潮中取得了許多創新性成就,但也面臨著權力運行無序、決策制度短缺、公共治理轉型滯后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既有制度供給不足的原因,也有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局限;實現地方政府體制創新應從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重構地方政府結構、轉變地方政府職能等方面入手。
關鍵詞地方政府體制創新制度分析
一、我國地方政府體制改革面臨的挑戰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在改革經濟體制的同時也進行了以調整國家權力結構,解決權力過分集中;改革行政體制,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等為主要內容的政治體制改革,地方的政府體制因此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
一是中央與地方某些制度性框架已初步確立。憲法和組織法改變了一級立法體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獲得了制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權力;地方政府領導人由上級直接任命改為地方人大選舉;分稅制的實施有助于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的制度化。盡管從總體說,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法制化程度還不高,但上述這些變化畢竟是一種積極的嘗試,為今后理性化的地方分權提供了思路。
二是地方政府角色、功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在傳統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角色、功能極為單一。改革開放之后,地方在經濟發展、社會管理諸方面擁有更大的權力、更大的獨立性和更重要的責任。特別是改變統收統支的財政分配模式、地方財政相對獨立后,地方政府反映和代表地方利益的功能得到加強。這些變化雖然沒有改變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和集權型政府模式,但使地方政府的角色、功能雙重化: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
政府統計體制變革新舉措論文
關鍵詞:政府統計體制改革改革策略體制問題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報表制度批發零售貿易抽樣調查方法市場經濟要求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后,中國的政府統計體制改革不斷邁出新的步伐。如建立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實行新的統計報表制度,在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工業統計中應用抽樣調查方法……等等。但是,統計體制改革滯后、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呼聲也始終不絕于耳,且日漸強烈。
一、我國現行政府統計體制引發的問題如下:
1.直接導致地方統計數據不準
近年來。國家統計部門為提高和改進數據質量,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盡管如此。數據質量較差仍是困擾當前統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問題之一。
2.限制了政府統計服務職能的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