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離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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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離原則
一、憲政精神和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和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和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和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布置。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現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首先,它源于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的深刻反思。人類在國家和宗教關系中曾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尋找人類自我價值的過程中人類理性地選擇了國家的世俗化和信仰生活的個體化。可以說,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確定標志著人類從宗教壓迫中解放出來,獲得自我發展的機會和途徑。在歐洲中世紀,國家權力和教會權威相互結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只答應國教的存在。由馬丁·路德和加爾文領導的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導致產生和羅馬教廷對立的改革教會派,最后以承認各派地位平等而告終。1689年英國制定《容忍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地位平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確立的原則,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憲法的形式解決了政治和宗教或社會治理和精神治理的關系,從而為人類歷展開了一個新的方向”[3.
其次,通過政教分離原則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經驗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矚目。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摘要:“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76年世界教會協會在《教會和國家關系準則》的報告書中,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給予了高度的關注,提出的基本原則是摘要: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批判和建設性的合作關系”(criticalandconstructivecollaboration)。1987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該宣言中規定摘要:凡在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生活領域里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現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行為,所有國家均應采取有效辦法予以制止及消除;所有國家在必要時均應致力于制訂或廢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類歧視行為;同時,還應采取一切適當的辦法反對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現象。
再次,堅持政教分離原則是憲政多元性和寬容精神的必然要求。憲政的多元性和以人的尊嚴為核心價值的憲政必然把人的信仰自由的保護作為首要選擇。各國的憲法普遍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并把政教分離原則作為實現宗教信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8條規定摘要:“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和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摘要:“共和國公民的信仰自由——獨立確定自己對待宗教的立場、信仰或不信仰其中任何一種宗教、傳播和宗教態度相關的信念和據此進行活動的權利受到保障。”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憲法在規定伊斯蘭教是國教的同時,規定“在法律范圍內,其他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參加各種宗教儀式的自由”。
政教分離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政教分離是現代憲政的基本原則和理念,是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礎。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政教分離原則在各國的發展途徑是不盡相同的。本文通過對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政治道德和憲法判例的分析,說明了現代法治國家中政教分離原則應具有的基本價值。
[宗教,政教分離,憲政
郭延軍在《法學》2005年期發表的“我國處理政教關系應秉持什么原則”一文通過對三亞觀音圣像建設中提出的憲法和法律新問題進行了有益的理論探索,為憲法學界關注、探究政教分離原則在中國的語境及其功能提供了必要的探究思路和線索。
一、憲政精神和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和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和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和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布置。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現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政教分離原則研究論文
一、憲政精神和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和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和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和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布置。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現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首先,它源于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的深刻反思。人類在國家和宗教關系中曾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尋找人類自我價值的過程中人類理性地選擇了國家的世俗化和信仰生活的個體化。可以說,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確定標志著人類從宗教壓迫中解放出來,獲得自我發展的機會和途徑。在歐洲中世紀,國家權力和教會權威相互結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只答應國教的存在。由馬丁·路德和加爾文領導的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導致產生和羅馬教廷對立的改革教會派,最后以承認各派地位平等而告終。1689年英國制定《容忍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地位平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確立的原則,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憲法的形式解決了政治和宗教或社會治理和精神治理的關系,從而為人類歷展開了一個新的方向”[3.
其次,通過政教分離原則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經驗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矚目。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摘要:“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76年世界教會協會在《教會和國家關系準則》的報告書中,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給予了高度的關注,提出的基本原則是摘要: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批判和建設性的合作關系”(criticalandconstructivecollaboration)。1987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該宣言中規定摘要:凡在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生活領域里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現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行為,所有國家均應采取有效辦法予以制止及消除;所有國家在必要時均應致力于制訂或廢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類歧視行為;同時,還應采取一切適當的辦法反對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現象。
再次,堅持政教分離原則是憲政多元性和寬容精神的必然要求。憲政的多元性和以人的尊嚴為核心價值的憲政必然把人的信仰自由的保護作為首要選擇。各國的憲法普遍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并把政教分離原則作為實現宗教信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8條規定摘要:“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和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摘要:“共和國公民的信仰自由——獨立確定自己對待宗教的立場、信仰或不信仰其中任何一種宗教、傳播和宗教態度相關的信念和據此進行活動的權利受到保障。”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憲法在規定伊斯蘭教是國教的同時,規定“在法律范圍內,其他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參加各種宗教儀式的自由”。
政教憲法價值分離原則論文
[內容摘要]政教分離是現代憲政的基本原則和理念,是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礎。由于歷史與現實的原因,政教分離原則在各國的發展途徑是不盡相同的。本文通過對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政治道德與憲法判例的分析,說明了現代法治國家中政教分離原則應具有的基本價值。
[關鍵詞]宗教,政教分離,憲政
郭延軍在《法學》2005年期發表的“我國處理政教關系應秉持什么原則”一文通過對三亞觀音圣像建設中提出的憲法和法律問題進行了有益的理論探討,為憲法學界關注、研究政教分離原則在中國的語境及其功能提供了必要的研究思路與線索。
一、憲政精神與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與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與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與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與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安排。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與“政治的宗教化”。現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政教分離的中國價值探索論文
摘要:政教分離是現代憲政的基本原則和理念,是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礎。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政教分離原則在各國的發展途徑是不盡相同的。本文通過對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政治道德和憲法判例的分析,說明了現代法治國家中政教分離原則應具有的基本價值。
關鍵詞:宗教,政教分離,憲政
郭延軍在《法學》2005年期發表的“我國處理政教關系應秉持什么原則”一文通過對三亞觀音圣像建設中提出的憲法和法律新問題進行了有益的理論探索,為憲法學界關注、探究政教分離原則在中國的語境及其功能提供了必要的探究思路和線索。
一、憲政精神和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和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和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和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布置。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現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政教分離分析論文
一、憲政精神和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和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和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和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布置。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現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首先,它源于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的深刻反思。人類在國家和宗教關系中曾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尋找人類自我價值的過程中人類理性地選擇了國家的世俗化和信仰生活的個體化。可以說,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確定標志著人類從宗教壓迫中解放出來,獲得自我發展的機會和途徑。在歐洲中世紀,國家權力和教會權威相互結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只答應國教的存在。由馬丁·路德和加爾文領導的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導致產生和羅馬教廷對立的改革教會派,最后以承認各派地位平等而告終。1689年英國制定《容忍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地位平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確立的原則,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憲法的形式解決了政治和宗教或社會治理和精神治理的關系,從而為人類歷展開了一個新的方向”[3.
其次,通過政教分離原則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經驗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矚目。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摘要:“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76年世界教會協會在《教會和國家關系準則》的報告書中,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給予了高度的關注,提出的基本原則是摘要: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批判和建設性的合作關系”(criticalandconstructivecollaboration)。1987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該宣言中規定摘要:凡在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生活領域里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現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行為,所有國家均應采取有效辦法予以制止及消除;所有國家在必要時均應致力于制訂或廢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類歧視行為;同時,還應采取一切適當的辦法反對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現象。
再次,堅持政教分離原則是憲政多元性和寬容精神的必然要求。憲政的多元性和以人的尊嚴為核心價值的憲政必然把人的信仰自由的保護作為首要選擇。各國的憲法普遍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并把政教分離原則作為實現宗教信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8條規定摘要:“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和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摘要:“共和國公民的信仰自由——獨立確定自己對待宗教的立場、信仰或不信仰其中任何一種宗教、傳播和宗教態度相關的信念和據此進行活動的權利受到保障。”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憲法在規定伊斯蘭教是國教的同時,規定“在法律范圍內,其他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參加各種宗教儀式的自由”。
政教分離分析論文
一、憲政精神和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和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和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和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布置。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現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首先,它源于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的深刻反思。人類在國家和宗教關系中曾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尋找人類自我價值的過程中人類理性地選擇了國家的世俗化和信仰生活的個體化。可以說,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確定標志著人類從宗教壓迫中解放出來,獲得自我發展的機會和途徑。在歐洲中世紀,國家權力和教會權威相互結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只答應國教的存在。由馬丁·路德和加爾文領導的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導致產生和羅馬教廷對立的改革教會派,最后以承認各派地位平等而告終。1689年英國制定《容忍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地位平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確立的原則,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憲法的形式解決了政治和宗教或社會治理和精神治理的關系,從而為人類歷展開了一個新的方向”[3.
其次,通過政教分離原則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經驗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矚目。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摘要:“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76年世界教會協會在《教會和國家關系準則》的報告書中,對國家和宗教關系給予了高度的關注,提出的基本原則是摘要: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批判和建設性的合作關系”(criticalandconstructivecollaboration)。1987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該宣言中規定摘要:凡在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生活領域里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現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行為,所有國家均應采取有效辦法予以制止及消除;所有國家在必要時均應致力于制訂或廢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類歧視行為;同時,還應采取一切適當的辦法反對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現象。
再次,堅持政教分離原則是憲政多元性和寬容精神的必然要求。憲政的多元性和以人的尊嚴為核心價值的憲政必然把人的信仰自由的保護作為首要選擇。各國的憲法普遍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并把政教分離原則作為實現宗教信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8條規定摘要:“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和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摘要:“共和國公民的信仰自由——獨立確定自己對待宗教的立場、信仰或不信仰其中任何一種宗教、傳播和宗教態度相關的信念和據此進行活動的權利受到保障。”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憲法在規定伊斯蘭教是國教的同時,規定“在法律范圍內,其他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參加各種宗教儀式的自由”。
政教分離的憲法價值詮釋
摘要:政教分離是現代憲政的基本原則和理念,是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礎。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政教分離原則在各國的發展途徑是不盡相同的。本文通過對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政治道德和憲法判例的分析,說明了現代法治國家中政教分離原則應具有的基本價值。
關鍵詞:宗教,政教分離,憲政
郭延軍在《法學》2005年期發表的“我國處理政教關系應秉持什么原則”一文通過對三亞觀音圣像建設中提出的憲法和法律新問題進行了有益的理論探索,為憲法學界關注、探究政教分離原則在中國的語境及其功能提供了必要的探究思路和線索。
一、憲政精神和政教分離原則的歷史基礎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宗教信仰自由最本質的內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絕對的自我選擇權,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的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構成國家和宗教相互關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國家的一般原則和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在于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國家和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和領域。[2國家通常干預國民的世俗生活領域,而信仰生活應由國民自主地布置。從本質上講,政教分離原則要求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現代憲政理論和憲法體制普遍承認政教分離原則具有深刻的歷史和政治道德基礎。
會計課堂思政教育創新研究
【摘要】新形勢下,會計課堂不但承擔著知識傳授的職能,也承擔著“立德樹人”的思政功能。為提升育人效果,會計教師要立足學生的視角,研究學生的心理需求,審視和反思當前思政教育面臨的主要困境;在課堂教學中,要以“立德樹人”總目標為指引,創新思政教育方法,通過構建“思政解析+思政表達+思政考核”三位一體的課堂教育新模式,實現知識傳授與價值塑造的統一,從而培養德才兼備的會計人才。
【關鍵詞】學生視角;會計課堂;思政教育;創新
一、引言
2016年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會議上強調,“要用好課堂教學這個主渠道,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親和力和針對性,使各類課程與思想政治理論課同向同行,形成協同效應”。為此,會計課堂教學應轉換觀念,將“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念融入專業教學中,樹立課程思政的課程觀,充分挖掘課程“思政元素”,構建“思政素材清單”,打造“思政資源庫”,并以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根植于學生思想教育中,實現“立德樹人”的培養目標。從實踐來看,會計課堂思政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如何挖掘思政元素,形成思政素材;二是如何將思政素材與專業教學結合起來,在潛移默化中實現“立德樹人”的育人目標。在這個過程中,學生的心理認同至關重要。即使思政素材很好,但教學表達形式呆板、內容枯燥,也會引起學生抵觸情緒,弱化思政教育效果。因此,在會計課堂思政教育的改革中,研究學生的心理特點,掌握學生的心理需求,從學生的視角探索思政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會計課堂思政困境
(一)思政教育與專業教學相互分離。高職會計專業培養面向中小型企業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這種高素質不只體現在會計核算、納稅申報、財務管理等職業技能上,還體現在敬業誠信等職業道德方面。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德才統一,決定了在會計教學中,知識傳授與道德引領也應是融合統一的。但在會計教學中,受傳統觀念影響,不少會計教師仍認為專業教學的主要目的是知識傳授,很少將思政元素融入課堂,人為造成課堂教學與思政教育的分離。對某校的調查顯示,課程思政改革前,80%的學生表示教師授課主要以知識講授為主,基本不涉及政治認同、文化自信、公民人格及職業道德等方面內容;另有20%的學生表示雖有涉及德育內容,但大多比較簡單,不會做深入闡釋。以上情況勢必會弱化學生對德育的認識,對其未來職業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二)思政教育形式與學生需求相互分離。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高校學生思想活躍,善于創新,喜歡寓教于樂、題材新穎的教學方式,對灌輸式教育方式天生排斥。而思政教育以專業教師為主導,不少教師不了解思政教育的規律,在課堂中多采用理論灌輸等方式,對學生的心理需求和感受考慮不夠,形式枯燥、內容乏味,致使學生產生排斥和抵抗心理,這勢必會影響思政教育效果。為此,有教育專家提出專業教師應“堅持政治大局意識,摸索教學規律,創新教學模式,將思政教育融入專業教學中,使學生在接受理論的同時得到精神的洗禮”,思政形式與學生需求要同向同行,與時俱進,實現“教”與“育”的有機融合。(三)思政教育與課程考核評價相互分離。考核評價是檢驗思政教育實施效果、強化立德樹人培養目標的重要手段。不少高校在專業思政素材挖掘、課堂思政組織實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沒有明確考核評價辦法,無法對學生形成激勵效應。以基礎會計課程為例,盡管教師課堂教授案例有趣并具有啟發性,但由于課程考核還是以專業知識為主,對職業規范、職業態度等思政因素沒有涉及,學生普遍對會計職業的嚴謹、認真、規范等重視程度不夠。這種思政教育與考核分離的局面,大大弱化了思政教育實施的效果。
西方宗教寬容思想研究論文
[摘要]不同宗教之間,宗教與世俗社會之間應當相互寬容、相互容忍,相互承認、相互尊重,相互對話、相互理解,以切實實現和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信仰自由。為此我們須承認人的意志自由,實施政教分離原則以及世俗政治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原則。
[關鍵詞]宗教宗教寬容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寬容一詞來源于拉丁文tolerare,意為容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對不同于自己或傳統觀點的見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在各種論述寬容的文獻中,對寬容問題的討論最多也可能是最早的,是關于宗教的寬容。
宗教是超越現世的,是寬容的,它最關心的就是人的靈魂或精神的自由與解脫。因此,寬容與容忍才是真信仰,才是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前提。而要切實地做到寬容,就必須徹底超越與超脫對現世利益與權力的爭奪。那些在宗教上不寬容、損害宗教自由與信仰自由的人,實際上往往并非為了維護宗教,而是在其背后總是隱藏著世俗利益及權力的糾纏。
為什么宗教本身主張仁慈、寬容,卻往往不見容于世人,甚至宗教各宗各派之間也常常不能相互容忍?對這個問題的不斷思索、探尋、解答,并在實際當中不斷地推動問題的解決,便構成了人類爭取宗教寬容、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歷史。
宗教信仰自由,哪怕是容忍的問題,依舊沒有考慮。不過,教權與王權的紛爭,新教與舊教的對立卻促使人們、尤其是紛爭對立的雙方或多方的思想家、理論家去不斷地思索與探求這兩種權威的界限及其正當的聯系,思索宗教寬容、宗教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等問題。直至人們的思想成熟到提出并堅持對天賦自由權利的要求,爆發為爭取自由權利的革命,建立憲政體制,確定“政教分離”原則,也就是說,世俗權威的問題通過世俗權力的分立,也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方式來加以解決。一般說,宗教權威并不直接參與其中,宗教權威不應當具有代行世俗權力的權利。事實上,宗教代表的是一種精神上的理想、一種堅持正義的堅定主張、一種盡可能以自身的善行去抵消現實社會中人的悲痛的努力。因此宗教的任何攫取與凌駕世俗權力的企圖及實踐,無論成功與失敗皆與宗教的事業有害無益。反之,世俗政府也不應該具有決定、支配以及干預宗教的權力,尤其不可以決定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世俗權威在宗教及其信仰的問題上應當嚴格恪守中立的立場。也就是說,世俗政府只可以擁有有限而決非無限的權力,它只有權確立全民都可以接受的、有限的一些普遍原則,象天賦自由權利原則,政教分離原則,政治權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原則,等等。否則,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與言論自由都將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