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2: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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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

保全證據公證書

保全證據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本公證員與公員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與鑒定勘驗)ХХХ(性別、工作單位、職位、職稱),對保全標的進行了ХХ、ХХ(鑒定、勘驗、拍照),制作了鑒定(勘驗)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張,見證人ХХ(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在場見證。

茲證明,與本證書相粘連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稱)為公證員、鑒定(勘驗)人現(xiàn)場鑒定(勘驗)所作,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見證人的簽名屬實;保存于ХХХХ(具體地點)的照片ХХ張為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現(xiàn)場鑒定(勘驗)所拍攝,與現(xiàn)場實際情況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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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公證書

保全證據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本公證員與公員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與鑒定勘驗)ХХХ(性別、工作單位、職位、職稱),對保全標的進行了ХХ、ХХ(鑒定、勘驗、拍照),制作了鑒定(勘驗)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張,見證人ХХ(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在場見證。

茲證明,與本證書相粘連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稱)為公證員、鑒定(勘驗)人現(xiàn)場鑒定(勘驗)所作,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見證人的簽名屬實;保存于ХХХХ(具體地點)的照片ХХ張為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現(xiàn)場鑒定(勘驗)所拍攝,與現(xiàn)場實際情況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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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本公證員與公員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與鑒定勘驗)ХХХ(性別、工作單位、職位、職稱),對保全標的進行了ХХ、ХХ(鑒定、勘驗、拍照),制作了鑒定(勘驗)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張,見證人ХХ(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在場見證。

茲證明,與本證書相粘連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稱)為公證員、鑒定(勘驗)人現(xiàn)場鑒定(勘驗)所作,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見證人的簽名屬實;保存于ХХХХ(具體地點)的照片ХХ張為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現(xiàn)場鑒定(勘驗)所拍攝,與現(xiàn)場實際情況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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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案由:

請求事項:

證據保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XX案,現(xiàn)需要將與本案相關的XX、XX、XX證據予以固定和保全,但由于申請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據,因此,特向貴院提出證據保全之申請。請依法保全。(簡單介紹案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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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證據保全公證過程問題

一、證據保全公證程序的概念

證據保全作為一種制度創(chuàng)于寺院法,后繼受德國普通法并沿傳至今,為許多國家立法所采用。德國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直接采納證據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實際需要也并不禁止這種制度,并且在學理上一般也支持這種制度。我國學者認為,證據保全就是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后,還沒有調查證據以前,預先采取的一種保全措施。而本文提出的證據保全公證程序是公證機構基于客觀上的急迫需要,在訴訟前就特定證據材料預先加以調查,以便對證據的形式和內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種特別程序。

二、證據保全公證的范圍和方法

由于刑法和民法對證據的定義、采集和認定的規(guī)定不完全一致,考慮到公證機構本身的法律性質,本文認為,證據保全的范圍應當限定在民事證據的范圍內,也可包括一些行政訴訟中的證據。證據保全公證的范圍具體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公證實務中對何種證據可以采取公證保全措施。在公證實踐中,有關證據保全公證的措施和方法,因不同的證據而有不同的保存和固定的方式。如對證人證言的證據保全公證,可以采取制作證人證言筆錄或錄音的方式;對物證或有關場所現(xiàn)狀的證據保全公證,因物證或有關的具體情況不同,既可以通過勘驗制作筆錄、繪圖、拍照或攝像,也可以保存原物。

本文認為證據保全公證的方法主要區(qū)別于以下兩種情況:

一種是法律上沒有明確的限定,主要采取列舉式;《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第10條規(guī)定:“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應當客觀、全面地記錄被拆遷房屋的現(xiàn)場狀況,收集、提取有關證據。應該根據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勘測、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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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以狀態(tài)為內容的證據保全公證

證據保全公證業(yè)務開展至今,涉及范圍已達多種類型,如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軟件、送達行為的保全等。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fā)展,事物的存在形式更為紛繁復雜,人們認識客觀世界和解決問題的方式也不斷變化和提高,證據保全公證的業(yè)務范圍也更為廣泛。如在我們公證實踐中,遇到當事人要求對侵權行為人所造成的一種后果進行證據保全,而這種后果不是以物質存在的形式反映,而是一種狀態(tài)的表現(xiàn),當事人要求對這種狀態(tài)為內容的證據予以保全。

一、案例

某軟件開發(fā)公司是一個高新企業(yè),他們租用了xx某工廠150平方米的框架結構房,經裝潢后作為辦公用房從事軟件生產,雙方定有協(xié)議。后出租方認為房租過低,在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采取在一天當中,突然斷電幾次,并將這種行為持續(xù)幾天,給承租方的生產和工作造成很大的損失。該軟件公司在多次找對方協(xié)商解決不成后,準備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他們向公證處申請對生產和辦公場所斷電的狀態(tài)作證據保全公證。旨在通過第三方證明這一侵權事實的存在,以求為日后通過訴訟來追嘗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留下證據。

我處在受理這一申請后,即按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了審查,作了談話筆錄,并勘驗了證據保全現(xiàn)場的照明情況,在保全的方法上,我們采用現(xiàn)場筆錄的方式,將申請人辦公場所沒有電的現(xiàn)狀記錄下來,固定所要保全的證據材料,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后制作成公證文書。申請人取得公證書后隨向法院起訴,并提出先予執(zhí)行的申請。法院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很快下了裁定。法院認為,電力資源對軟件生產企業(yè)至關重要,原告申請屬情況緊急需先予執(zhí)行的案件,裁定被申請人立即為軟件公司恢復供電,爭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本案后經審理,公證文書作為重要證據被法院采納,該軟件公司最終獲勝。

二、上述證據保全公證的特點和作用

一是對以某種狀態(tài)存在為內容的證據材料進行保全。即對某種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狀態(tài)進行證據保全。它區(qū)別于其他證據保全所涉及的內容是以物質存在或某種行為的實施為表現(xiàn)的形式,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送達行為等。所保全的證據不存在物質和行為上的特征,是一種后果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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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活動證據保全論文

我國《政府采購法》實施兩年多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幾乎沒有受理過政府采購行政訴訟案件。2005年3月23日,筆者的北京現(xiàn)代沃爾經貿有限公司訴國家財政部政府采購行政不作為的案件,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竟然不清楚我國還有一部《政府采購法》。承辦法官讓筆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將這部法律給法院發(fā)了一份傳真,最后經過多方核對查找,才最終予以確認,一周后予以立案。首都,是我國政府采購案件最多也是最為集中的地方。然而,一家著名的中級法院還不清楚已經實施兩年的政府采購法。在筆者撰寫的《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中的五十余起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案件,沒有一起訴諸司法機關。是否政府采購中的質疑和投訴案件,都不具有可訴性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通過五十余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對于當事人不打“官司”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是作為弱勢群體的供應商缺乏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相應證據材料。

近兩年,根據新修改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些法律的司法解釋,我國專利、版權等方面的知識產權案件,已經普遍實施訴前證據保全制度。2001年10月27日,我國修改后的著作權法頒布、實施。該法所增加的一條即第五十條規(guī)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為打擊商標侵權行為,法律賦予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制定了《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筆者認為,許多政府采購案件中,采購主體的侵權行為類似于知識產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受到侵權的供應商往往只是在主觀上感覺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采購主體的侵害,但卻無法發(fā)現(xiàn)或獲得受到傷害的證據線索,也無法或很難獲取具有證明力的有效證據。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主體在采購過程中的所有行為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供應商一般都無法掌握。采購審批文件、采購預算文件、招標采購文件、投標文件、投標供應商的資質、中標供應商的資質、評標標準及辦法、專家意見及專家資歷、定標依據、授標文件、合同文本、履行和驗收證明、采購活動的工作記錄等等原始證據材料,全部保存在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那兒。而我們判斷采購活動是否合法,有無侵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首先必須審查采購活動中的原始證據材料。由于這些材料全部掌握在采購主體的手中,供應商及其律師無法進行查閱和復制,而采購主體對己不利的證據,肯定不會主動向質疑供應商或向人民法院提供。不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只要發(fā)生爭議,采購主體一方面可以在不為人知的情況下更改采購文件,另一方面可以對手頭所有采購文件有選擇地向財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舉證,與投訴供應商進行證據交換。而供應商所掌握的只是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等非常有限的證據資料,對于采購過程是怎么樣有效進行的,競爭的其他供應商的條件是否符合,評標過程的所有情況和環(huán)節(jié)是否合法,中標供應商是否更具有優(yōu)勢,對于這些,我們都是無法獲取任何信息的。這樣一來,即使受傷的供應商想提出訴訟,也難以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從而使許多的政府采購當事人盡管非常迫切要求打官司,但卻只能徘徊在法院的大門之外。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采購主體所控制的證據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其掌握的所有采購文件,有的是通過計算機電磁形式儲存信息的,也有紙質形式保存的。由于這些證據都在采購主體內部,不在第三者手中,變更和毀滅相當方便,而且不易被他人所察覺。這對于供應商或其律師收集證據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此外,侵權的采購主體一般不會如實承認其實施侵權行為或主動披露侵權證據。因此,及時建立證據保全制度,對于政府采購的質疑供應商、投訴供應商、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司法機關來說,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所以,筆者認為,非常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購案件的證據保存制度,尤其是訴前證據保全。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遇到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證據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起訴后。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時,才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起訴前證據保全,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予以解決,一般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在當事人起訴后,把所保全的證據移送受訴人民法院審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應通知申請人于一定期限內提出訴前證據保全。但總體而言,公證機關對政府采購案件是很難為利害關系人提供證明的。但有一些也是可以的,質疑或投訴供應商也可以委托公證機關予以辦理。

截止今日,我國還沒有建立起政府采購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以及行政規(guī)章都沒有提到政府采購案件可以在訴訟前進行證據保全。而訴前證據保全對于供應商的合法權利是否能夠獲得及時有效救濟和法律幫助,人民法院是否能夠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是舉足輕重的。為此,筆者認為,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該及時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建立起我國政府采購案件的證據保全制度,從而使我國《政府采購法》所規(guī)定的弱勢群體權利救濟機制能夠有效地發(fā)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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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如何收集和保全審計證據

一、收集審計證據的原則

所謂審計證據是用來證實審計事項與有關既定標準相符程度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一切憑據。收集審計證據必須堅持五個方面的原則:

(一)目標明確。一是根據法律程序、審計項目需獲取哪些證據;二是根據審計方案要求,確定收集的審計證據達到什么目標。按照證據的形式可分為物證、書證、證人及證言、被審汁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對于重大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個人的經濟案件,一般必須取得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審計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

而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則以書面證據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為主。

(二)及時準確。審計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但也有時間上的要求,有些證據會在短期內會因各種客觀因素導致證據的消失。在審計過程中,對發(fā)現(xiàn)的重大違紀線索必須保護好現(xiàn)場資料,審計人員認為必須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及時取得書面證據和被審計人的證言以及實物資料。根據需要,在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情況下,迅速做出是否采用封存財務會計資料、先行登記保存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找相關人取得證人證言等手段,及時抓住戰(zhàn)機,防止串供、更改賬目、作偽證等情況的發(fā)生,確保審計工作處于主動的地位。

(三)客觀全面。所謂客觀全面是指在審計職責的范圍內,從客觀實際出發(fā)進行收集證據,不夸大、不縮小、不先人為主,對審計調查不采取威脅、誘導等方式來收集證據。在審計底稿對問題的綜合分析利用方面,必須以記錄事實為主。對于人民來信中反映的問題,要從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證據,從證據上能看出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定性是否準確,出入在什么地方,其問題的性質及危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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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困難談起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然則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并往往難以實現(xiàn)。“當證據為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時,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拒絕提供證據。由于現(xiàn)有的法律,缺乏強制對方當事人和第三人提供證據的嚴格性法律規(guī)定,以致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據,第三人不出庭作證成為我國當前司法審判實踐的常態(tài)現(xiàn)象,這直接使得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出現(xiàn)舉證困難。證人出庭作證,經過法庭的充分質證,有助于法院查明真象,合理化解法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誠然,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之下,人民法院只應承擔補充性的舉證責任,只有當事人在客觀不能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介入。但是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會使時間和精力大量消耗在證據收集上,影響案件審理效率,并且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會給法官帶來先入為主的負面影響,存在影響司法公正的可能。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該條規(guī)定了證據保全的條件、啟動的主體及方式,從條文本身來看,此處的證據保全規(guī)定為訴訟中的證據保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所審理的案件啟動證據保全程序的聊聊無幾,從現(xiàn)狀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苛刻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像德國、我國臺灣地區(qū)在申請要件方面,除了要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這一條件外,還規(guī)定在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時,或者“就確定事、物之現(xiàn)狀有法律上利益者并有必要時”。[5]事、物的現(xiàn)狀,包括人或物的狀態(tài)或物的價值。具有法律上利益,是指物或價值的狀態(tài)能夠構成申請人對他人請求權的基礎或他人對申請人請求權的基礎或能夠避免訴訟的發(fā)生。有證據保全的必要,是指為了達到避免訴訟及發(fā)現(xiàn)真實與促進訴訟的目的,除證據保全外,已沒有其他相同且有效而對相關當事人損害較少的手段。并且申請人對此確定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時也可申請證據保全。就證據保全的申請條件而言,我國規(guī)定得比較嚴格,苛刻,申請的條件也過于狹窄,應當針對不同情形,適時地擴大我國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范圍。

(二)、證據保全主體單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進行,即證據保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guī)定了一個證據保全的主體即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作為唯一的證據保全的主體,不僅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負擔,而且減少了當事人選擇證據保全主體的范圍,對于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和實現(xiàn)是不利的。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國的公證機關或其它專業(yè)性強的機構承擔了大量的訴前證據保全的功能。由于具有政府職能的行政機關(包括公安、工商、衛(wèi)生、質檢、漁政、海事、計量等部門)依據其自身的行政職權在采取保全措施時更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這些機構事實上也采取過大量的證據保全措施,同樣對案件的處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民事訴訟法》僅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為證據保全的主體是狹隘的,而且存在嚴重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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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固定的重要性論文

摘要:民事訴訟證明,是指當事人與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與權利義務歸屬的訴訟活動。如果以不同的訴訟構成階段來劃分,包括審前準備程序中的證明與開庭審理中的證明。證據固定是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中證明活動的關鍵部分,也是民事訴訟準備程序中證明的結果,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和訴訟目的的實現(xiàn)起著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固定;法院

一、證據固定的含義及特征

證據固定,在狹義上即實質意義上是指當事人及其人提供的證據經過形式審查,具備了可以交付開庭審理的證據材料條件的證據,是作出裁判的證據基礎,除非有例外情形不得以未經固定的證據作為判決的根據。廣義上的證據固定,除前述含義外,還包括證據保全。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在開庭審理前,應當進行證據固定”,為我國民事訴訟確立了實質的審前準備程序。

證據固定有以下特征:第一,證據固定是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階段證明活動的結果;第二,證據固定表現(xiàn)為證據形式的固定,不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判斷:第三,證據固定由當事人與人民法院共同進行。第四,證據固定的完成也表明審前準備程序階段的結束,它與訴訟爭點整理構成法庭調查的基礎。

二、證據固定與證據保全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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