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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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監管背景下的財政權和行政權
不久前廣東東莞市政府剛剛完成對全市鎮級財政規模浩大的審計工作,審計報告已經上報上級政府。東莞4個地方性文件也同時出臺,內容全部指向鎮級資產監管漏洞。此次東莞收緊鎮級財政監管的背景是,今年11月,前東莞塘廈鎮鎮長李為民挪用公款,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轟動一時的“東莞第一貪案”宣告審結。
針對東莞市的這種財政狀況,廣東省采取的措施是,從9月中旬起,東莞市由紀委牽頭,聯合財政局、審計局等,對其下轄的32個鎮財政資金進行了內部審計檢查。據透露,東莞市到目前為止,已經徹查32鎮的財政資金達上千億元之巨。內部審計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內部審計并非解決問題的根本,內部審計和內部監管都會出現漏洞。財政資產光靠內部監管或行政監管恐怕是不行的,一定要跳出內部監管的制度陷阱。
擺在我們面前的是,在中西部地區部分貧困鄉鎮都出現大量財政赤字的同時,東莞卻出現了大量財政結余而且財政資金被大量挪用的現象。其實,無論是中西部地區鄉鎮的財政赤字,還是東莞地區的鎮級資產黑洞,本質上都反映了一個問題:即現行財政權與行政權合一條件下的財政監管體制弊端。我相信,如果中國的財政監管體制不實現真正的財政權與行政權分離,那么,中國其它鄉鎮將出現更多的李為民,即使是鄉鎮財政資金再充裕,也不夠填補這些行政兼財政一把手的欲壑。
據透露,廣東省省長黃華華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稱,廣東將鼓勵部分地區實行“鎮財縣管鎮用”的措施。實際上,這一措施仍然具有相當的模糊性和不可行性。鎮財當然是不能鎮管的,而必須由上一級監督管理。也就是說,本級財政資金只能由上級管理。但是,這并不能說明任何問題。最根本的問題,一是本級財政到底應該由上級的哪一個部門管理,二是本級財政權與行政權是否能實現真正的分離。如果說本級財政仍然由上級政府部門而非財政部門和人大管理,那么,資金漏洞仍然不可避免;如果說即使是本級財政由上級財政部門監管,而本級的財政權與行政權不分家,那么,財政監管仍然會有漏洞。因此,財政監管并不是本級管理或上級管理的問題,而是權力分配的問題。如果財政權與行政權不分離,那么任何監管模式都將失去效用。
當然,實現財政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并不是說就一定能監管住財政資金的漏洞,這僅僅是根本前提。也就是說,只有在這個根本前提之下,才可能談得上財政資金監管問題的根本性解決。那么,在解決了財政權與行政權的分離之后,同樣可能出現的另一個問題就是,關于同級財政,到底是行政部門的權力大于財政部門呢,還是財政部門的權力大于行政部門?或者說,在財政權上,到底是財政一把手大于財政一把手,還是財政一把手大于行政一把手?答案當然是后者。也就是說,只有財政部門才具有支配權,人大具有審批權,行政部門只有財政申請權而無財政支配權,無權干涉財政部門的財政事務。本級財政部門只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同級審計部門及同級人大的監督、管理,而不接受本級行政部門的管理。這樣,就既保證了財政權的獨立,也保證了財政監管的獨立和到位。
中國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一般是由同級政府部門提交財政預算,再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之后再交上級政府部門審批。這恰恰就是導致財政資金失控的癥結所在;真正的模式應該是,本級財政應該由本級財政部門作出預算,經本級政府審核,然后再報本級人大審批,而不是直接報上級政府部門審批,也不是直接由本級政府部門提出預算。當然,中國的實際情況往往連前者都沒有做到。一般是由本級政府部門直接提出預算,然后僅僅是交本級財政部門走一下程序而已,實際的財政權并非由財政部門所支配,而是交由政府部門一把手支配,這樣,就導致了財政權與行政權的合二為一,或者成了行政權統轄財政權,直接導致了財政事前監管真空的出現。由于事前的分權不合理、不到位,導致事后監管的無效性,再加上財政監管體制本身的漏洞與缺位,更使得縣鄉兩級財政資金漏洞頻發。尤其是在廣東、深圳、福建、浙江這樣的沿海省市,由于民辦企業、村辦企業及外資企業的大量存在,很多鄉鎮乃至村幾乎都有自己的鎮辦企業、村辦企業,而這些企業要么其上繳利潤幾乎全部被政府部門把持,要么這些企業全權由政府部門一把手掌握,也就是出現了政企不分現象,即往往縣、鄉、村的一把手就是這些企業的一把手或大股東,這種人事安排體制其實就是財政權與行政權、企業控制權的合一,而這種合一直接形成了內部監管體制,內部監管勢必是不會成功的。多年來的國企改革已經告訴我們,mbo或“內部人監管”恰恰就是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而這一點,盡管現在在國企內部已經得到了足夠的重視,然而在縣、鄉、村三級財政監管中卻被忽視了。
鄉村政權創建的考察
對我國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研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史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從研究現狀看,學術界對于新中國成立初期基層政權的研究比較薄弱,從歷史演變的角度系統地研究農村基層政權更是少見。在新中國成立60周年到來之際,梳理建國初期我國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歷史進程,總結其基本經驗,是非常有意義的事情。
一、在新解放區以廢除保甲制為中心的接管建政(1949~1950年)
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都有過豐富的鄉村政權建設的經驗,并貫徹了人民民主的建政原則。194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縣、村人民代表會議的指示》,要求后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必須經過人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此后解放區開展了群眾性建政活動,普遍建立了區村(鄉)政權,為新解放區農村基層政權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49年春季,隨著解放戰爭形勢的迅猛發展,人民解放軍勝利渡過長江向江南挺進。在此背景下,中國共產黨在鄉村政權工作方面的重點遂轉變為新解放區政權的接管與和平過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人民解放軍初解放的地方,應一律實施軍事管制,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線軍政機關委任人員組織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民建立革命秩序。[1]因此,在初解放的地區,軍管會是統一領導軍政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對舊政權接管和改造工作。
(一)接管舊政權,為鄉級新政權的建立奠定堅實基礎
一般情況下,在新解放區,首先成立縣臨時政權機構——縣人民民主政府辦事處,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前線軍政機關委任人員擔任主要領導,著手接管縣鄉政權的檔案文件和錢糧財務,整編地方武裝,維持社會秩序。縣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后,則成立縣轄的區人民政府,負責接管和接收所轄舊鄉鎮公所。
與中國農村政權
一、問題的提出
近代以來,在中國大陸唯一完成了、解決了土地問題的政黨是中國共產黨。從二十世紀20年代初到50年代初,共產黨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都提出了相宜的方針、政策,并努力付諸實踐。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之於中國共產黨的意義有不同的說法。很多人認為,中國共產黨能夠由弱到強,由小到大的發展起來、依靠的就是煥發起來的廣大農民的革命積極性。因為中國共產黨實現了中國農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把土地分配給了農民,因而獲得了廣大農民在人力上,經濟上的積極支援。
然而在中國共產黨在其不斷擴大的控制區域內推行的全過程中,有幾個過去常常被人們用政治話語所掩蓋的問題,現在仍然值得我們反覆咀嚼。中國共產黨推動運動的目的單純是土地再分配,改善農民生存狀況嗎?為甚么要大大超出了土地再分配的范圍而涉及到農村生活的方方面面?農會為甚么總是短暫出現很快便銷聲匿跡?之后農民對中國共產黨的支援是完全是自發的嗎?為甚么一再出現左傾?很多地方為甚么要反覆進行?之后農民煥發出來的戰爭經濟能力僅僅是出於熱情嗎?
筆者在此想提出的觀點就是,的確是共產黨得以崛起的法寶。但是,共產黨的壯大靠的不是因此而獲得的農民的支援,而是通過建立起來的政權對農村基層進行權力滲透,從而實現現代化國家對農民的緊密控制。理解了這一點,前面提到的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
二、背景
清朝以來,中國中央政權組織結構建設完善,運行周密,已臻中國前現代政治之極致。然而龐大有力的官僚機構與基層農民之間卻由於技術手段的欠缺而出現真空。為了填補這個真空,國家利用了鄉村中自然形成的文化權利網絡,如地主士紳,耆老族長,甚至豪強惡霸,以他們為經紀人,在農村中國家權力。這些經紀人有些站在基層農民的立場上,與國家進行協商,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的利益不受到國家的盤剝,可以被稱為是保護型經紀;另一些則從一己私利出發,在國家與農民的經濟和權利的交流中謀取最大的利益,可以被稱為是盈利型經紀。無論是哪一種,只要採取利用鄉村經紀人國家權力的做法,就必然會導致國家與鄉村經紀分享基層權力,大量農村政治、經濟資源流失
政權司黨建講話
同志們:
為期一天半的全國村委會選舉工作情況分析會,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即將完成各項議程,馬上就要結束了。我們這次會議,是在全國上下全面學習貫徹黨的***精神,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的新形勢下召開的,是在過去3年全國各地普遍開展新一輪農村村委會民主選舉實踐活動,并積累新經驗的基礎上召開的,對于我們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高度,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精神,把農村村委會選舉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把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設推進到一個新層次,必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這次會議雖然時間較短,但內容豐富,安排緊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從大家反映的情況來看,這次會議起到了這么幾個作用:
第一、各地對這次會議都很重視,提供了較豐富的資料,為我們進一步把握村委會選舉的進展狀況提供了幫助。這次會議共印發了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一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的總體情況材料,以及青島、寧波、武漢、貴陽、江蘇鎮江、江蘇太倉、湖南臨澧等地新一屆村委會選舉情況材料,還有5篇論文材料。會議還將匯總各地情況后形成的《20*-20*年全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進展報告》、《關于20*-20*年全國村委會換屆選舉情況的報告》、《20*-20*全國村委會選舉情況分析會紀要》,印發給大家聽取修改意見。上述材料盡管還有許多有待完善之處,但內容豐富,基本上反映了村委會選舉進展狀況,為開好這次會議提供了重要素材。
第二、會議氣氛民主熱烈,形成了許多共識。昨天下午,會議分三個小組進行了半天的小組討論,大家圍繞著有關問題,暢所欲言,交流解決問題的辦法。剛才,有3位同志將各小組討論的情況分別作了匯報;云南、湖北、浙江等3個省的代表交流工作經驗;華中師范大學徐勇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史為民研究員就村委會選舉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和選舉創新問題作了精彩發言。剛才,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務室巡視員初世同同志給我們介紹了許多重要情況。同志們反映,在中國農村村民自治進入制度化、常態化后,許多規范性、程序性的問題進一步凸現了,制度化指引著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也需要規范化、程序化的支撐。這次會議開得很及時,很有必要。雖然在一些問題上看法還不盡一致,但形成了諸多共識。一致認為,從20*—20*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完成的新一輪村委會換屆選舉總體上是健康有序、成效顯著的。突出體現在:一是絕大多數農村在村委會任期屆滿后能夠依法按程序組織換屆選舉,選舉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有新的進步;選民參與比較充分,廣大農民群眾經受了新一輪實踐的鍛煉,民主法制素質有新的提高;二是絕大多數選舉結果令人滿意,一大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愿意帶來群眾致富奔小康的村民,被選進了村委會班子,農村基層干部結構有新的改善;三是選舉的技術創新、程序創新、工作創新不斷涌現,一些難題有新的突破;四是各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進一步重視,加大了組織和領導力度,取得了推進農村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工作的新經驗;五是農村村委會選舉等基層民主活動,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進一步形成了相互促進的局面,對村民自治的其他領域和環節的銜接和互動提出了更加緊迫的要求,為今后工作的扎實推進提供了新的歷史起點。
在分析討論中,許多同志還談到了做好農村村委會選舉工作的體會和經驗,也形成了許多共識:一是要加強領導,積極爭取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建立健全農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充分發揮農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二是要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法規的特權;三是要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把法律法規賦予的民主權利原原本本地交給群眾,引導群眾在實踐中學,在實踐中創造民主,在實踐中完善民主,在實踐中提高當家作主的本領;四是要堅持與時俱進,尊重實踐,尊重群眾的創造,不斷研究解決村委會選舉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新經驗,不斷為村委會選舉注入新的活力。五是要培養一支積極致力于推動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設的干部隊伍,并不斷完善工作運行的保障機制;六是要必須使村委會選舉工作緊緊服務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目標,有步驟、有程序、循序漸進地進行。
在分析討論中,大家也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反映和提出了當前農村村委會選舉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有的農村村委會屆期滿了,沒有正當理由卻擅自拖延選舉,個別地方依然存在指選、派選,引起群眾不滿;一些地方不按法定程序進行選舉,導致群眾上訪不斷;有的地方買賣選票嚴重,“賄選”有增多的趨勢,個別違法亂紀的人乘機當選;有的農村選舉后新老班子交接難;個別地方存在宗族勢力、家族勢力、宗教勢力干預民主選舉的現象,等等。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既有個別地方領導重視不夠,有關基層組織和干部民主法制觀念不強,有的群眾行使民主權利不太正確等原因,也有農村經濟和社會體制配套改革不到位的原因,還有法律法規不完善,致使有些問題無法可依等原因。應該說,只要考慮到農村民主基礎差,農民在村委會直接選舉民主實踐中鍛煉的時間還不太長,黨政領導積累的領導和指導農村民主的經驗還很有限,各方面的制度還有待完善等因素,我們就會感到,村委會選舉民主實踐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其客觀必然性,也是很正常的。這些問題,是基層民主發展過程中的問題,是前進中的問題,也是隨著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斷成熟,完全能夠逐步加以解決的問題。
行政權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法邏輯起點是行政法科學理論大廈的基石,如果作為行政法理論的邏輯起點的基本概念根據不足,整個行政法理論大廈就會倒塌。區分行政法邏輯起點、研究起點、理論基礎、憲政理念以及基礎理論是界定行政法邏輯起點的前提,探討行政法邏輯起點應具備的條件則為界定邏輯起點提供了標準,而行政權所體現的所有特征完全勝任行政法邏輯起點的重任,因此,行政權是行政法邏輯起點的科學界定。
[關鍵詞]行政權行政法邏輯起點科學界定
Executivepower: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
[Summary]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afoundationstoneinthescientifictheorymansionofanadministrativelaw,Ifaccountforthebasicconceptionof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insufficient,thetheorymansionofthewholeadministrativelawwillcollapse.Itisprerequisitesof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odistinguish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researchstartingpoint,theoreticalfoundation,ideaofconstitutionalgovernmentandbasictheory,andProbinginto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willofferthestandardfor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andallcharacteristicsthattheexecutivepowerreflectsaretotallycompetentattheimportanttask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herefore,itisexecutivepowerthatcandefinedasthe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
[Keyword]Executivepower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Scientificdefinition
學科的邏輯起點,或者稱為學科的開端、學科的出發點,是我們進行研究中必須關注的問題,是決定該學科理論體系的研究起點,同時也是區別于不同理論體系的標準。[1]選擇科學合理的邏輯起點,也是構建科學理論體系的重要方法論原則。行政法邏輯起點是行政法科學理論大廈的基石,關系到行政法基礎理論以及整個行政法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嚴密性。如果作為行政法理論的邏輯起點的基本概念根據不足,行政法的根基必然不牢固,一旦這種概念被推翻,整個行政法理論大廈就會倒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理論研究尚處于完善階段,特別是構建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目標的行政法理論體系正處于艱難復雜的攻堅階段,所以,對此問題的研究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足夠的理解,但這一問題急需解決,否則就會影響到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乃至法治政府目標的實現。本文擬就此問題展開探討,以期有助于行政法基礎理論問題的深入研究。
鄉鎮政權弊端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現行鄉鎮政權的運行機制已陷入困境,各種針對鄉鎮體制改革的方案在理論界被紛紛提出,其中以“強化鄉鎮體制”、“縣政鄉派”、“鄉鎮自治”三種為主要代表觀點。本文通過對鄉鎮現存弊端評析、三種主要改革觀點的比較分析,試圖論證“鄉鎮有限自治”是最好的改革路徑,并從法律分權制、鄉鎮長直選和民主合作制等方面對鄉鎮有限自治模式予以制度設計。通過新的制度構建,期望能為鄉鎮擺脫當前困境,推動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建立和諧合理的基層政權體制發揮作用。
關鍵詞:弊端改革方案有限自治法律分權直選民主合作制
自建國以來,我國的農村基層政權的設置歷經多次變化,在1954年9月通過的我國第一部憲法中,規定了中國農村的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鎮。從此,鄉鎮政權作為農村基層政權的建制正式確立。但不久后由于實行制度,再加之十年動亂,因此在1958年以后的20多年間鄉鎮政權體制一度被取消,由“政社合一”的體制所代替。歷史輪回,1982年所修訂的憲法又重新確立鄉鎮作為中國農村基層政權的地位。自上世紀80年代至今,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以及農村民主法制的發展,鄉鎮政權組織弊端不斷暴露出來,時至今日,已嚴重阻礙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基層民主法制的進程,亟需改進。
一,當前鄉鎮政權的弊端及評析:
當前鄉鎮政權的弊端歸結起來,可以說有內外兩大方面:
(一)內部結構存在弊端:
鄉鎮政權經驗交流
鄉鎮是我國社會的基礎,鄉鎮機構是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組織者。鄉鎮機構建設和運行能否適合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勢,是關系到我國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繁榮的大事。2**4年3月5日,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鄭重宣布“五年內取消農業稅”。當前,收稅、收費是全國大部分鄉鎮的主要職責,農業稅取消了,鄉鎮政權如何運轉?鄉鎮政府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撤消鄉鎮一級政府,黨在鄉鎮的政權如何鞏固?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并積極探索。
一、現行鄉鎮政權體制存在的問題
應該肯定,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現行鄉鎮運行體制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對于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發揮過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毋庸諱言,隨著我國農村經濟、政治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現行的鄉鎮政權體制與當前農村發展的政治、經濟形勢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其表現在:
1、鄉鎮管理職能不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具有下列職能:(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決定和命令;(2)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4)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7)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但是現實中,鄉鎮政府所主要做的工作卻大部分是法律第七條所規定的“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代表稅務機關收稅、代表交通部門修路、代表教育部門舉辦教育……。而另一方面,諸如工商、稅務、公安、郵電、交通、林業、糧食等都已經被上級政府部門直接管理或設置為派出機構,這些機構工作地點在鄉鎮,而人財物和業務管理權都分屬上級政府部門。但同時,鄉鎮政府承擔的責任卻沒有減小,反而更大了,需要化錢的包袱,如教育、衛生、交通、公共設施等,鄉鎮政府越背越重,不堪承受;而有利的事和權,卻被條條越抓越緊。由于鄉鎮對這些部門缺乏控制能力,這些部門有什么問題,鄉鎮政府拿他們基本沒有辦法,如供銷社賣假化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亂收費,派出所、交警隊、林業檢查部門亂罰款,農民群眾找政府,鄉鎮政府除了做點解釋工作外根本無能為力。
2、鄉鎮財政越來越無力承受。90年代中期以來,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各個鄉鎮都直接承擔著自身運轉的所有經費,有的鄉鎮每年還要上繳部分財稅供上級政府使用。目前,一般鄉鎮需供養5**名以上財政供養人員(目前雖說教師工資由縣區財政統一發放,但實際上只是把鄉鎮財政從縣級財政部門轉一下),有的較大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千人以上,年按人均工資1萬元計,那么一年鄉鎮用于工資發放不少于5**萬,再加上鄉鎮機關吃喝招待、公車使用等運轉經費,鄉鎮一年支出至少需要7**萬。而目前,大部分鄉鎮年財稅收入不足7**萬,可用財力不足5**萬(如果去除農業稅,有的鄉鎮一年稅收不到1**萬)。剩下的財政空缺只有通過協稅來解決。協稅其實就是買稅,稅收交在自己鄉鎮,鄉鎮按照一定比例退稅給納稅人,最后吃虧的國家。協稅不行就貸款,有的鄉鎮甚至貸款交稅完成任務,致使一些鄉鎮財政赤字十分嚴重。財政沒有錢,有的就只好變換花樣向農民收,再不行就搞干部集資,“先把我這一任稅收任務完成了,下一任不關我的事”的思想在鄉鎮干部中普遍存在,導致部分鄉鎮財政黑洞越來越大。加之部分地區機構編制管理不嚴,在人員安置方面,鄉鎮便成了收容所,搞得鄉鎮人滿為患,嚴重超編,致使一些鄉鎮政府已經到了無法運轉的地步。可以斷言,取消農業稅后,大部分鄉鎮如果仍按照現行體制運作是絕不可能的。
3、鄉鎮政權運作隨意性太大,官僚主義、自由主義嚴重。一些鄉鎮政府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沿用過去慣用的那套行政命令的做法,直接插手企業和農民的生產經營具體事務,干涉企業和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要企業或農民做這做那。有的領導熱衷于搞形式主義、形象工程。如有的地方左一個萬畝工程,右一個萬頭工程,勞民傷財,加重了鄉鎮、村的財政和農民的負擔,搞得干部群眾怨聲載道。一些應當由專門執法部門擔當的工作,如在財稅工作上不是主要發揮財稅部門專門人員的作用,而把鄉鎮干部當成了財稅征收的骨干力量。因而出現了無執法權的非財稅鄉鎮干部收稅的違法問題。不僅“鄉官當稅官”,鄉官還要當交警,在沒有任何執法權的情況下管理集鎮的交通;當警官,在沒有任何執法權的情況下管治安;而且在不少工作中還要書記掛帥、一把手負總責,違法的事干起來還頭頭是道。有的鄉鎮為了解決經費不足的問題,就想盡一切辦法搞錢。因而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向農民(包括被執法對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問題,加重了群眾特別是農民的負擔。
氣象行政權力
1氣象行政權力的涵義
布萊克在《Black’sLawDictionary》一書中認為:“行政權(Executivepower)即執行法律的權力,它是總統根據聯邦憲法第二條的規定而享有的廣泛的權力;它與制定法律及對法律糾紛進行裁決的權力相區別。”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根據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理解氣象行政權力是在《氣象法》的構架下及其相關的氣象法規規章所賦予的氣象部門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它的主要分類是:(1)氣象預報管理權力。如《氣象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2)防雷減災管理權力。如《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3)施放氣球管理權力。如《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令第412號)》第376項項目名稱: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項目實施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氣象主管機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4)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權力。如《氣象法》第三十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全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5)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權力。如《氣象法》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屬于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屬于其他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2氣象行政權力擴張形式
行政權力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弱小到強大的演化歷程,行政權力的這種不斷擴張的趨勢,是其最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者之間的傳統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機關不僅擴大了自己傳統的權力陣地,還逐漸享有過去所難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權、行政司法權,其權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復雜多樣。和立法權、司法權相比,今天的行政權力已變得前所未有的強大。
氣象行政權力作為國家事業單位行使管理社會的行政權力,同樣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特征,氣象行政權力擴張主要有如下幾種形式:
2.1氣象行政立法權的擴張
轉型時代的行政權嬗變
摘要:行政主體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至關重要。要想充分發揮行政主體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應堅持依法行政,摒棄違法行政;由倚重權力行政方式轉向側重非權力行政方式;由偏好干預行政轉向強調多元式給付行政。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依法行政;非權力行政;給付行政
中國的"三農"問題已經阻礙了國家的現代化進程,成為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不和諧音符。為解決"三農"問題,中國政府作出了不懈努力。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始于1978年),到農村稅費改革(始于2003年),再到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始于2006年),無不顯示出行政主體或行政權在解決"三農"問題時的巨大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行政主體或行政權的作用方式直接影響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此,在經濟社會轉型時期,考察行政權已經發生的、正在進行的和即將展開的變化,展示行政權的變化軌跡,預測行政權從實然到應然的發展趨勢,有助于準確把握行政主體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新農村建設目標的實現。
一、行政合法性檢討:由違法行政到依法行政
行政權是否依法行使,主要受制于四種因素:立法的完善與否、司法的監督效果、行政執法主體的自身狀況以及行政相對方的實力。撇開司法監督效果,城鄉二元結構的分野改變了其他三種因素的作用力。在農村,違法行政遠比在城市經常而普遍。
首先,涉農立法的缺陷與不足"庇護"了農村違法行政現象。我國行政法起步較晚,盡管每年立法數量可觀法律修改頻繁,但現有立法仍無法應對轉型期中國社會之需。于是替代立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大量出現,而相對于高級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而言,縣、鄉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的科學性和合法性大打折扣。即使高級別的規范性文件,也可能在涉及農村的立法方面存在缺陷。這都為行政權在農村的違法行使埋了伏筆、留了余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該條中的"立即"、"及時"是不確定概念,各地公安機關根據授權進行了細化。如江西省公安廳2000年7月頒布的《江西省公安110報警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第十五條規定了處警人員的出警時限為"市區5分鐘,城郊10分鐘內,農村以最快速度到達現場。"此處"最快速度"給公安機關違法行政提供了合法的借口。
行政權腐敗研究論文
摘要
腐敗是當今世界各國都十分關注的一個話題,而行政權力由于其自身具有缺乏監督、缺乏制約等局限性特征,使得行政權力極易被濫用,從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并造成社會的不穩定。行政權腐敗表現為行政權力的濫用、行政權力的個人化和行政權力的不作為。由于行政主體是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人,是行政權力的實際運用者,容易受自身某種利益的驅使而濫用手中的權利,為已所用,這不但不利于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也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還不利于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及法律尊嚴的維護,更不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由于我國幾千年的文化傳統,行政權主體私欲的膨脹以及目前我國行政權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法律監督和制約,再加之行政權力本身具有被腐敗的可能性,從而形成了我國行政權腐敗的主要原因。對行政權腐敗的表現形式及其危害進行研究,對行政權腐敗的原因進行分析,以及對行政權腐敗法律制約的研究,具有極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利于我國法治社會的完善。在我國具體國情與國外經驗相結合的基礎上,經過研究分析,最終得出尋求行政權制約的最有效、最權威、最持久的途徑是行政權的法律制約。
關鍵詞:腐敗行政權腐敗法律制約
前言
腐敗是當今世界各國都十分關注的一個話題,在我國也不例外。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國黨和政府、各界學者以及全國人民共同關注的一個熱點。腐敗作為一種外部表現形式,作為一種現象,它的背后總是權力的腐敗,離不開權力的運作,總是同一定的公共權力密切相關。現實社會中所出現的權力腐敗多集中在行政權的腐敗,而在權力體系中,行政權力是行政機關管理內政、外交的權力,即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授權,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管理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行政事務的管理權力,在現代社會中,行政權無處不在,無處不有,越來越多地介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社會生活中,與普通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由于行政權自身所具有的缺乏監督、缺乏制約等局限性,使得行政權力極易被濫用,形成腐敗,從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鑒于這種情況,我國黨和政府積極進行制度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界學者也從道德、文化、法律等各個方面對權力的腐敗進行了理論分析,世界各國也相應出臺了有許多解決腐敗問題的有效措施。通過對以上各方的研究證明,我認為尋求行政權力的法律制約是最有效、最權威、最持久的模式。對行政權的法律制約可以起到對行政權腐敗預防和打擊的雙重作用,也可以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徹底肅清我國幾千年封建社會所殘留下來“人治”的思想,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治社會。
一、行政權腐敗的概念、形式及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