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欺詐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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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

淺析證券法欺詐及對策

摘要:證券欺詐是在證券交易中的優勢犯罪。這種優勢體現在信息、權勢諸方面,其結果給證券投資人造成損失。文中論述了證券欺詐的種類、成因、對策等內容,同時還簡要論述了新頒布的《證券法》中有關證券欺詐的一些規定。

關鍵詞:證券欺詐;優勢犯罪;證券法

證券市場作為商品經濟、信用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其運作的復雜性、投機性、風險難控性等決定了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市場,同時也就伴隨產生了各種違規行為和犯罪行為。這就是投資者所說的證券欺詐。

一、證券欺詐的形式和具體情形

對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欺詐現象可以總結為以下幾種:

(一)內幕交易所謂內幕交易是在證券發行、交易中,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圍繞有關內幕信息所實施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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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屢禁成因論文

從國際經驗來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就是欺詐與反欺詐的歷史。所謂證券欺詐,主要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四種行為。即使在經濟高度發達、法律極為嚴密的國家,證券欺詐行為也屢見不鮮。盡管如此,中國證券市場上違規主體之多,懲處面之廣,違規行為越禁越多的現象,仍然叫人嘆為觀止。有人作過粗略統計,自1993年以來,受中國證監會和有關機構處罰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金融機構和券商有100多家次。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累計約有數十家,僅有的兩家證券交易所也受到過證券主管部門的批評或處罰。該統計還不包括期貨機構、咨詢機構。1近年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快速擴容,證券欺詐愈演愈烈。最著名的事例,包括1996年張家界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布董事會送股決議前后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1996年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瓊民源”)和紅光實業虛報利潤,1999年大慶聯誼作假上市,等。

證券欺詐行為有什么危害性?由于篇幅的關系,這里只能作簡單的討論。首先,欺詐行為損害了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進而損害其融資功能。其產生的外部效應傷害了“循規蹈矩”的企業,抬高了它們的融資成本。其次,更為嚴重的是,它損害了資本市場信息提供和價格發現的功能,導致證券產品價格的嚴重扭曲。結果,評價企業及其經理階層的績效變得非常困難,容易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現象。市場上魚龍混雜,良莠難分,不但造成證券市場上供求雙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機,阻礙了融資體制多元化的進程,而且嚴重妨礙了職業經理(企業家)階層在中國的形成。現代企業本質上講必須是企業家的組合2.在缺乏一個職業化和市場化的企業家群體情形下,改善激勵機制例如引入年薪制,就成了空談。

證券市場欺詐成風,是政府不重視這個問題嗎?顯然不是。通過立法管制欺詐行為已有年頭。例如,1993年除《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外,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還特別頒布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最近生效的《證券法》更對這類行為施以嚴刑峻法。該法規定的責任條款總共約有33條之多,其中17處規定了刑事處罰。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訂后的新《刑法》第180條至第182條也規定: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轉嫁風險”者,處5年以下有用徒刑或拘役。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證券欺詐不但沒有收斂,而且開始向多元化、專業化、隱蔽化的深層次發展。證券欺詐行為為何屢禁不止?本文試從證券制裁體制角度談談這個問題。

證券制裁體制的三個支柱

證券制裁體制一般分為行業自律,官家執行體制(刑事或行政制裁)和私家執行體制(民事訴訟)三個部分。三個支柱能否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其實施的制裁是否有充分的威懾效果。犯罪經濟學告訴我們,在決定制裁的威懾效果上,有兩個變量:制裁的嚴厲性(severity)及確定性(probability,或稱概率)。制裁越嚴厲,實施制裁的可能性越大,威懾效果就越強,反之就越差。因此,威懾的效果取決于上述兩個變量的最佳組合。著名法律經濟學學者波斯納認為,增加懲罰確定性的代價高昂,而增加懲罰的嚴厲性的代價遠遠為低,幾乎等于零。因此,他主張提高懲罰的嚴厲性,以便在較低執行成本的情形下取得相同的威懾效果。3事情果真這么簡單嗎?有兩個理由可以說明波斯納觀點不能成立。首先,雖然經濟學假設一般個體都是厭惡風險的。但是這個假設不適用于所有的人。相反,有證據表明,“敢做股票的都非等閑之輩”,4證券欺詐行為人都有強烈的風險偏好。5.這種偏好因轉軌時期的產權制度和企業內部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而得到加強。原因是,通過內幕交易、聯手欺詐、操縱市場等手段進行違規操作的,主要是一些資金實力雄厚的機構大戶,這些機構大戶,又多為國有金融機構。其最突出的特點是沒有產權的“硬約束”,賺了歸自己,虧了算國家的,操作者放手一博的動機非常強烈。何況,上述厭惡風險的假設可能不見得能夠成立。是否厭惡風險,不但因人而異,而且要看冒相關風險合算不合算。低概率的嚴厲懲罰難于產生威懾效果。以乘坐飛機為例。雖然機毀人亡對乘客來說,是一種再嚴厲不過的懲罰。但是由于空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沒有人會因此不坐飛機。犯罪學家相信,制裁的確定性比其嚴厲程度往往能產生更大的威懾效果。6考慮到證券欺詐行為人的行為偏好,提高懲罰的確定性可能對于嚇阻違法犯罪行為更加有效。否則,即使規定的懲罰非常嚴厲,但是逍遙法外的概率很大或者處罰得很輕,他們還是就會對制裁的嚴厲性視而不見。對波斯納觀點的另一個有力批評是,至少在現代法治國家內,如果不想“草菅人命”的話,“治亂世用重典”的道理顯然把復雜的問題簡單化了。例如,將個人投入監牢的刑事處罰,后果過于可怕。相應地,法律要求對嫌疑犯實施一定的程序性保護。而這將降低懲罰的確定性。波斯納似乎沒有考慮到懲罰的確定性和嚴厲性之間可能存在的彼此消長的的關系。關于制裁的嚴厲性和確定性的討論有助于我們反思確保證券法實施的三個不同體制。

首先談談行業自律。行業自律是建立在這個信念上的,即大多數個人和公司均致力于提升職業操守標準,而這些標準是由業內龍頭企業確立的。關于行業自律的作用,國內有不同看法。英國的經驗表明,行業自律要奏效,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金融界圈子不大,彼此相識。其次,金融界具有同質性(homogeneous)。第三,一個人在同道中的名聲至關重要,聲名好壞比潛在的處罰來得要緊。7前述兩個條件是否具備,我們姑且不論,光就名聲的兩面性來看,在市場經濟并不成熟的我國自律能否奏效值得懷疑。白領犯罪學專家薩瑟蘭早在1949年就寫到:“那些破壞旨在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的生意人,經常并不因此失去身份或者商業同道。雖然行業中的某些人對他會有看法,其他人卻會敬佩有加。”8他五十年前的評論預言了當日中國的現實。例如,“盡管中國證監會每年都查處了一批案件,但在業內并沒有形成”操縱股市可恥的觀念,相反在業內卻經常流傳一些“令人稱羨”的操縱成功事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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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研究論文

中國股市最大的泡沫

對于我國的“三低一高”現象尤其是高市盈率問題,市場人士給予了種種“合理”的解釋:如銀行存款利率為2%,這意味著中國市盈率應該是50倍;有的人認為在計算中國股市市盈率時,應剔除虧損、微利的股票,而且要把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一起考慮,并因此得出五糧液、中集集團等績優股的市盈率低于10倍;也有人認為新興股市市盈率偏高是很正常的,且我國上市公司成長性較好,可以允許有較高的市盈率,尤其在中國殼資源是一種稀缺的資源,供求定律決定了股價的高企。

對于這些似是而非的言論,筆者實在不敢茍同。

一般投資者投資股票,要求的最低回報率由兩部組成:無風險報酬率和風險報酬率。在實務中,我們通常用五年期國債的利率作為無風險報酬率,大概是3%以上,上市公司風險報酬率可以根據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求得,一般至少是3%,也就是說,中國股市要求的最低回報率至少應該是6%,也就是說平均市盈率不能超過16倍,這與西方成熟股市的15-20倍市盈率差不多。

但僅以利率的倒數來推算市盈率水平,顯然也缺乏合理性。日本一度曾推行零利率政策,如照此法推算,那么其股市的市盈率應趨向無窮大。看來,用銀行存款利率來推算市盈率的人并沒有考慮到股市的風險性,即風險報酬率。

最近還有人認為我國股市的市盈率并不高,原因是上市的股票中有2/3的股票不能流通,如果全部流通,則市盈率會降低。他們計算市盈率的依據為:市盈率=流通股的市盈率/3,并得出我國市盈率在15-20倍的理論。這種觀點同樣是荒謬的,我國并不缺乏全流通股的股票,但市盈率也不見得很低,而且從理論上講,部分流通的股票因為流通股股東沒有控股權,價值更低,而事實上我國控股股權每股的轉讓價格往往只是流通股市值的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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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分析論文

對于這些似是而非的言論,筆者實在不敢茍同。

一般投資者投資股票,要求的最低回報率由兩部組成:無風險報酬率和風險報酬率。在實務中,我們通常用五年期國債的利率作為無風險報酬率,大概是3%以上,上市公司風險報酬率可以根據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求得,一般至少是3%,也就是說,中國股市要求的最低回報率至少應該是6%,也就是說平均市盈率不能超過16倍,這與西方成熟股市的15-20倍市盈率差不多。

但僅以利率的倒數來推算市盈率水平,顯然也缺乏合理性。日本一度曾推行零利率政策,如照此法推算,那么其股市的市盈率應趨向無窮大。看來,用銀行存款利率來推算市盈率的人并沒有考慮到股市的風險性,即風險報酬率。

最近還有人認為我國股市的市盈率并不高,原因是上市的股票中有2/3的股票不能流通,如果全部流通,則市盈率會降低。他們計算市盈率的依據為:市盈率=流通股的市盈率/3,并得出我國市盈率在15-20倍的理論。這種觀點同樣是荒謬的,我國并不缺乏全流通股的股票,但市盈率也不見得很低,而且從理論上講,部分流通的股票因為流通股股東沒有控股權,價值更低,而事實上我國控股股權每股的轉讓價格往往只是流通股市值的1/5-1/10.

隨著上市公司造假案一樁接一樁的曝光,我國的上市公司首次面臨到如此巨大的信用危機,IPO(首資公開發行)時靠包裝,再融資時靠作假和大股東的友情贈送,表面上看中國上市公司虧損面較小,但如果把非公允的收益及作假的收益部分棄掉,則可能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是虧損的。按周小川的說法,有1/3的上市公司已經空了。這就是泡沫的最大來源。

實際上,重組題材已經成為我國股市中最重要的炒作題材,莊家更是借機把重組股炒上了天,如億安科技、中科創業等。據國信證券研究策劃中心吳鋒的統計,從1997-2000年深滬兩市個股和板塊的整體走勢來看,重組股板塊不僅遠遠地跑贏了大盤,而且也跑贏了許多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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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證券欺詐行為的應對策略

一、證券欺詐的原因

1.金錢至上誘惑下的個人道德失衡。

馬克思主義強調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交換客觀上體現為“人的關系的物化”,作為一個社會中人往往被巨額的經濟利益所誘惑,出現拜金主義,進而造成社會價值觀和責任心的削減,自身誠信和道德的喪失。尤其是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社會,人們背負著巨大的經濟壓力,從個人層面上看發生證券欺詐在所難免。

2.法律層面的不完善。

在《證券法》中對民事責任的規定還不完善,這對于保護投資者的權利十分不利,投資者難以通過有效地法律手段獲得民事賠償。在證券欺詐的民事訴訟制度上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這些都制約了我國證券欺詐的民事賠償的進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證券欺詐是通過“普通共同訴訟”程序進行的,而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進行程序”。這樣就會導致法院在審判證券欺詐案件時沒有統一的標準,從而造成混亂。

3.資源優勢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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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民事賠償的思考

一、證券欺詐民事賠償“難”的原因

(一)證券欺詐民事賠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證券法》雖然原則性地規定了證券欺詐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害的應當賠償,但規定內容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投資者在具體的證券欺詐民事案件中難以據此獲得相應的損失賠償。現在我國最具操作性的處理證券欺詐民事賠償案件的規定是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審理虛假陳述民事案件的規定》),但我國至今沒有關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其他證券欺詐行為民事賠償案件的處理細則,導致這些類型的證券欺詐民事賠償案件難以處理。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但立案調查的僅153件。④201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范圍、內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內幕交易和泄露內幕信息行為的界定及其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但仍然沒有解決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問題。

(二)法院因“無法可依”而“無法支持”虛假陳述之外的證券欺詐民事賠償主張

《審理虛假陳述民事案件的規定》頒布之前,基于證券交易技術的復雜性,人民法院無法認定虛假陳述的案件事實,難以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但是該規定頒布后,法院也只愿意審理與虛假陳述有關的案件,而對于操作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等其他證券欺詐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因為沒有審理的細則規定,法院為了避免自己出現錯誤,一般會以投資者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具體數額或損失與證券欺詐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而駁回訴訟請求,“王某訴汪建中案”就是一個典型。

(三)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無力收集證券欺詐民事賠償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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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證券交易欺詐監管論文

【摘要】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以及不斷普及,網上證券交易已逐漸取代了傳統的證券經紀模式,成為證券投資的主要手段。然而在網絡擴展證券業務的同時,也助長了網上證券交易欺詐的盛行,網上證券商存在著虛假信息披露、操縱市場價格等欺詐性網上證券交易行為。這無疑對傳統的證券監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通過考察借鑒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提出對我國證券交易監管完善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SecurityOnlienTradingSupervision

網上證券交易是一種新興的無紙化、虛擬化證券交易方式。網上證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利用互聯網網絡資源,包括公用互聯網、局域網、專網、無線互聯網等各種手段進行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包括獲取實時行情、相關市場咨詢,以及網上委托等一系列服務,借助網絡完成開戶、委托、支付、交割和清算等證券交易全過程。[1]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網絡的不斷興起,網上證券交易逐漸成為了一種新的證券經紀業務形式。以網絡為平臺的證券交易,具有無紙性、虛擬性、技術性和即時性的特點。與傳統的證券交易形式相比,其最大的優勢在于其具有更高的效率。網上證券交易的無紙化、虛擬化大大節省了交易費用和時間,節約了證券交易成本。同時,由于網上證券交易無需設立現實的營業部,從硬件設施到人員配備上都大大節約了證券商的資源。而且,投資者也可以迅速、及時、全面、方便的獲得證券交易相關信息,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然而,網絡在給證券交易帶來便捷、高效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一些網上證券交易欺詐問題。特別對我國來說,由于我國的證券業務與英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才剛起步不久,1997年我國才出現了網上證券交易,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尚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所以網上證券交易欺詐問題更為嚴重。因此,完善網上監管對我國來說尤顯重要。

一、國際證監會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指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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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網絡證券欺詐犯罪論文

難點評析

(一)因特網證券欺詐的特點

因特網具有和交換信息的作用,這有利于信息的流動,同樣也滋生了證券欺詐的繁衍。它提供了證券欺詐者一個有效欺詐投資者的利器,證券欺詐者可以建立表面可信的網頁,并在網頁上設立一些有關證券的信息,這些信息真假參半,個人投資者往往無法判斷信息的真偽,從而做出了錯誤的投資判斷。其次,因特網具有分散性、靈活性和匿名性等特點,這些特點也增加了證券欺詐的可能性,同時也增加了立法監管的難度。因特網是一個開放的網絡系統,這意味著沒有一個可以控制因特網的中心,意味著無法對信息的者進行監管,容易產生虛假信息。最后,因特網還是一個匿名系統,欺詐者可以掩飾自己的真實姓名或盜用他人的身份進行欺詐行為,因而很難對欺詐者收集有效的證據。

(二)因特網證券欺詐的主要犯罪手段和表現

首先,欺詐者可以在因特網上散發證券要約的虛假信息,向公眾銷售過高估價的證券。由于因特網投資者對高科技的證券特別有興趣,高科技股票的價格最難定價,因而欺詐者通常以高科技企業為誘餌,過分強調該股票的未來價值從而提高證券的價格。例如:美國就有一些欺詐者可以對投資者承諾網絡證券交易有20%的回報率,但又只有很小的風險,而實際上該企業是皮包公司,最后的投資風險全由投資者承擔。

其次,欺詐者還可以利用因特網操縱交易市場證券價格。這一方式已經成為美國證券欺詐者虛假信息的主要方式。欺詐者可以抬高證券的價格賣出證券或壓低證券的價格買入證券。例如:“卡特案件”中,卡特試圖通過在因特網上虛假信息來提高其所擁有的公司的證券價格,從中牟取暴利。當然,還有其他不同的證券欺詐犯罪情形,諸如欺詐者在其網頁上創建一個與合法知名的機構相連接的超鏈接,一般投資者會誤以為該證券是一良好的投資。同時,欺詐者還會給可能的投資者通過電子郵件寄送“垃圾郵件”,或在BBS、討論欄等言論欄目散發該證券將會上漲的直接或隱藏的虛假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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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法律責任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第三頁

一、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關鍵是投資安全----------------------第三頁

二、證券欺詐行為對投資安全構成重要威脅-----------------第三頁

三、證券欺詐成因分析------------------------------------第六頁

四、建全證券欺詐法律責任制度現實意義--------------------第七頁

五、完善證券欺詐民事賠償制度----------------------------第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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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證券罪研究論文

摘要:欺詐發行證券罪是一種典型的證券犯罪,在我國證券市場發案率較高,且危害極大。對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構成特

征進行了深入具體的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該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認定及刑事責任問題進行了認真的探討。

關鍵詞:發行證券欺詐犯罪

根據刑法第160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證券罪,是指在證券募集的主要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發行的管理制度,危害了正常的證券發行秩序,同時該罪還危害了證券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并影響人們對證券市場公開信息的信任程度,對這一點學者是有共識的,本文不再贅述。以下僅對本罪犯罪構成的其他三個方面以及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理加以分析。

一、欺詐發行證券罪的客觀方面特征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證券發行的主要募集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證券,且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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