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稅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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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

我國證券稅收體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稅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證券交易環節、證券投資所得、證券交易所得等方面對證券稅收的課稅政策提出了建議,認為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應在整體稅負保持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調節的稅收政策體系。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稅收體系、稅收政策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對于證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的稅率調整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我國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以流轉課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符合國情的。證券稅收的整體稅負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共同特點。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重點在于具體稅種的完善。

一、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稅收政策,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稅種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收立法上缺乏規范性。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條件下所做的變通,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個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個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規定,就稅收法律依據而言是不嚴謹的,因為印花稅稅目采取的是列舉法,股票并不在列舉范圍內,而且在“無紙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實體的收據,因而對股票憑證征稅的依據不足。況且“產權轉移書據”一般是指不動產,比照執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印花稅條例中缺乏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專項稅目,以此為依據征稅不夠規范。二是稅收調節范圍偏窄,稅率設計單一。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稅,課稅范圍較窄,不僅影響了證券稅收的調節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稅基、重稅負”的局面。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由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扣劃,區別于一般的印花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加貼印花稅稅票自行完稅的方式;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與印花稅的地方稅屬性不符。總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化,開征證券交易稅以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證券稅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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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制度思考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證券稅收制度存在體系不完整、調控“真空”和重復征稅并存、資源配置功能不完善、公平社會分配功能缺失等問題。對此,應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規律,按照穩定證券市場、合理配置資源、公平社會分配的原則,采取系統化、一體化的方法,逐步完善證券交易印花稅、投資所得稅,并相機出臺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

[關鍵詞]證券;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現狀

證券的流轉主要包括交易、持有、轉讓、轉移四個環節,依各環節可設置不同的稅種:在交易環節可設置證券交易稅,在持有環節可設置證券所得稅,在轉讓環節可設置資本利得稅,在轉移環節可設置遺產和贈與稅。這些稅種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從而形成證券稅收制度體系。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主要有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品種,在交易、持有、轉讓三個環節設置了稅種對其予以征稅。

(一)交易環節的印花稅

1.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名為憑證稅,其實際效用與證券交易稅一致。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的做法,制定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在深圳市內書立股權轉讓憑證(包括上市股票和企業內部的股票買賣、繼承、贈與、分割時書立的書據)的單位和個人從當年7月1日起均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繳納6‰的印花稅。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規定對股票購買方也征收6‰印花稅。1991年6月1日,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深圳市的印花稅減半征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1997年5月,國務院為了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上調為5‰。1998年6月,國務院又將股票印花稅稅率下調為4‰。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決定即日起,將證券(股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股權轉讓)印花稅稅率降為2‰。可見,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A、B股交易雙方分別課征,印花稅率幾經調整,最新的稅率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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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收體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稅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證券交易環節、證券投資所得、證券交易所得等方面對證券稅收的課稅政策提出了建議,認為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應在整體稅負保持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調節的稅收政策體系。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稅收體系、稅收政策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對于證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的稅率調整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我國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以流轉課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符合國情的。證券稅收的整體稅負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共同特點。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重點在于具體稅種的完善。

一、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稅收政策,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稅種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收立法上缺乏規范性。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條件下所做的變通,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個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個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規定,就稅收法律依據而言是不嚴謹的,因為印花稅稅目采取的是列舉法,股票并不在列舉范圍內,而且在“無紙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實體的收據,因而對股票憑證征稅的依據不足。況且“產權轉移書據”一般是指不動產,比照執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印花稅條例中缺乏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專項稅目,以此為依據征稅不夠規范。二是稅收調節范圍偏窄,稅率設計單一。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稅,課稅范圍較窄,不僅影響了證券稅收的調節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稅基、重稅負”的局面。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由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扣劃,區別于一般的印花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加貼印花稅稅票自行完稅的方式;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與印花稅的地方稅屬性不符。總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化,開征證券交易稅以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證券稅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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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收體系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稅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證券交易環節、證券投資所得、證券交易所得等方面對證券稅收的課稅政策提出了建議,認為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應在整體稅負保持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調節的稅收政策體系。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稅收體系、稅收政策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對于證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的稅率調整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我國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以流轉課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符合國情的。證券稅收的整體稅負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共同特點。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重點在于具體稅種的完善。

一、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稅收政策,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稅種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收立法上缺乏規范性。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條件下所做的變通,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個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個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規定,就稅收法律依據而言是不嚴謹的,因為印花稅稅目采取的是列舉法,股票并不在列舉范圍內,而且在“無紙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實體的收據,因而對股票憑證征稅的依據不足。況且“產權轉移書據”一般是指不動產,比照執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印花稅條例中缺乏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專項稅目,以此為依據征稅不夠規范。二是稅收調節范圍偏窄,稅率設計單一。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稅,課稅范圍較窄,不僅影響了證券稅收的調節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稅基、重稅負”的局面。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由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扣劃,區別于一般的印花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加貼印花稅稅票自行完稅的方式;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與印花稅的地方稅屬性不符。總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化,開征證券交易稅以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證券稅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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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稅收風險及控制探究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證券行業的發展也空前迅速,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證券業務的種類多樣且復雜。證券公司在市場運行中會面臨多種稅收風險。因此,我們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對證券公司可能會面臨到的稅收風險、潛在的風險進行探析,提高防范稅收風險的能力,從而確保公司的經營與管理。

1證券公司經營范圍

證券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主要包含證券的經紀業務、證券的承銷保薦業務、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具體內容如下: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主要是指證券企業作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開展買賣證券的業務活動,具體來說有資金的存放與取出、客戶賬戶的管理、金融產品交易的委托等。在此業務下,證券企業的收入來源于收取交易的傭金和委托費用。證券公司的承銷業務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證券公司的保薦業務指審核證券發行方的發行、上市文件,確保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向發行人推薦證券發行和上市的相關業務活動。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主要是指企業通過合法籌集到的資金或者自有資金,進行買賣證券的活動來獲得利潤的活動,其中交易的證券產品有國債、企業債、股票、基金等其他金融衍生品。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指企業充當資產管理者的角色,在符合相關法規法律的前提條件下,與客戶簽訂合同。依照所簽訂合同中規定的要求、方式、和限制條件,對客戶的資產進行經營運作與管理。證券公司的其他業務包括證券投資的咨詢,即為投資人提供證券投資的分析、預測、投資建議等有償咨詢服務的業務。證券企業的融券融資業務,即指在客戶可以提供擔保物和保證金的前提條件下,證券公司出借資金,使客戶可以買入證券市場上的證券,從而收取利息。

2證券公司的稅收風險

2.1經紀業務的稅收風險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營業稅計算以向客戶收取的全部手續費為基礎,通常不會有任何扣減。但證券公司代為收取的交易監管費用、經手費用、為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開戶費用、過戶費用、托管費用等可以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稅收風險主要是指業務收取的傭金和手續費結算不能及時入賬.一般會有一段時間的延遲,特別是小額的現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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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國際化比較與制度論文

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已比較成熟,尤以股票交易市場為代表。為了引導和規范我國證券機制的順利運行,必須建立和完善證券稅制,制定科學的證券稅法。在當今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國家不是孤島,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是割裂不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是互相聯系、互相交織在一起的。因此,我們必須借鑒外國證券稅制的成功經驗,按照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來科學地設計我國證券稅收制度。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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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研究論文

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已比較成熟,尤以股票交易市場為代表。為了引導和規范我國證券機制的順利運行,必須建立和完善證券稅制,制定科學的證券稅法。在當今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國家不是孤島,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是割裂不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是互相聯系、互相交織在一起的。因此,我們必須借鑒外國證券稅制的成功經驗,按照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來科學地設計我國證券稅收制度。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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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中稅收分析論文

一、發起人的稅收問題

1.資產轉移的方式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

國際上常見的資產轉移方式有真實銷售、擔保融資和信托。

如果采用擔保方式進行融資,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種權利擔保一般要采用質押形式。我國《擔保法》第75條對可以質押的權利作了列舉式規定,雖然對其中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規定是為了概括可能的情形,但也容易引起爭議。在實踐中,傾向于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質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質:“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即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質;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質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質,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因此,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資產轉移方式采取“擔保融資”有可能面臨是否合法的問題。這種潛在的“權利瑕疵”既決定了后來的一系列交易的合法性,也決定了相關的納稅義務。因為,稅收的強制性原則體現在依法征稅,從廣義來理解,這種“依法”不應當只是針對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而應當及于其他法律,也就是說不合法的行為不征稅,可見,采取“擔保融資”雖可能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這是以可能無法受到法律上的保護為前提的。

如果采取信托方式轉移資產,發起人將資產信托給SPV.該種方式將。很可能使證券化的資產與原始所有人保持千絲萬縷的聯系,影響證券信譽等級。特別是按照大陸法系的“一元所有權論”,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仍為發起人所有,一旦發起人破產,該資產理所當然應為破產財產。因此,發起人對證券發行的長遠考慮應當優先于稅收利益上的考慮。

為了真正地使SPV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有效實現信用增級以及保護投資者,真實銷售的做法應當受到鼓勵。至于相關的納稅問題,在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已做了一般性規定,即便發起人對轉移的資產不具有私法上所說的所有權,無法適用“財產轉讓收入”這一稅目,也有“其他收人”進行補充;營業稅方面,則規定了一定的稅收優惠:如果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則免征銀行銷售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利用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應當繳納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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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證券公司稅收的影響

摘要:“營改增”是指營業稅收征增值稅,主要是為了解決由營業稅與增值稅雙向并行而產生的重復征稅、下游消費者稅收沉重等問題制定的,經過試點,目前已經全面實施。本文從“營改增”改革的原因出發,提出“營改增”對各類型企業的影響,最后探討了證券公司積極應對的措施。

關鍵詞:營改增;證券;金融;兩套稅制

“營改增”是指營業稅收征增值稅,其目的是為了解決由營業稅與增值稅雙向并行而產生的重復征稅、下游消費者稅收沉重等問題而制定的稅收制度。對于納銳人而言,稅收制度改革不是重點,重點的是改革后的稅收制度所征收的稅額是增加還是降低。“營改增”的稅收制度降低了納稅額,納稅人自然會擁護,若納稅額增加就會帶來更多的排斥和問題。“營改增”。因此,研究營改增對納稅額的影響意義不言而喻。

一、“營增改”稅收改革的原因

(一)解決稅收抵扣鏈條的問題

原來的稅收制度是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收稅,這樣嚴重影響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增值稅在籌集政府收入的時候,對經濟主體沒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能夠給予公司或企業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企業的發展提供平等的平臺。在一定程度上,引導企業健康、科學的發展,同時履行社會職責。增值稅的中性效應,必須以推廣稅基為準,并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這樣才顯得的稅收公平,給各行各業提供一個標準。所以,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收稅,影響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而“營改增”稅收制度就能夠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科學進行稅收,緩解企業稅收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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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稅收研究論文

一。美國、日本、香港證券稅收比較

(一)美國證券稅收

美國證券稅收的稅種主要有:(1)流轉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2)收益稅:證券投資收益并入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3)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與普通所得合并征稅;(4)遺產和贈與稅:總遺產和贈與稅制。

1.流轉稅,包括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近年來,美國政府因為證券稅收中的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其收入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小,同時注重資本的流動性,所以,現已取消此稅。

2.收益稅。對個人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將其所得并入普通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公司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將其并入公司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稅。對個人投資所得和公司投資所得分開征稅,則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為此,美國采取扣除已稅所得額的辦法,從而避免證券收益的重復征稅。具體辦法是,股東一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

3.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并入普通利得征稅。對長期資本利得和短期資本利得,采取差別稅率,最高達28%.資本損失區分個人和公司,采取兩種辦法。對個人資本損失可允許扣除,并規定短期資本損失先扣除,長期資本損失后扣除,但每年的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當年沒有扣完的,可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扣除。但是,公司的資本損失不采用扣除的辦法,而是用資本利得沖抵,當年未沖減完的,可前轉3年,后轉5年沖減,如還不能沖減完了,則不得再沖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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