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稅收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2: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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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制度

證券稅收制度思考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證券稅收制度存在體系不完整、調控“真空”和重復征稅并存、資源配置功能不完善、公平社會分配功能缺失等問題。對此,應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規律,按照穩定證券市場、合理配置資源、公平社會分配的原則,采取系統化、一體化的方法,逐步完善證券交易印花稅、投資所得稅,并相機出臺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

[關鍵詞]證券;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現狀

證券的流轉主要包括交易、持有、轉讓、轉移四個環節,依各環節可設置不同的稅種:在交易環節可設置證券交易稅,在持有環節可設置證券所得稅,在轉讓環節可設置資本利得稅,在轉移環節可設置遺產和贈與稅。這些稅種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從而形成證券稅收制度體系。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主要有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品種,在交易、持有、轉讓三個環節設置了稅種對其予以征稅。

(一)交易環節的印花稅

1.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名為憑證稅,其實際效用與證券交易稅一致。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的做法,制定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在深圳市內書立股權轉讓憑證(包括上市股票和企業內部的股票買賣、繼承、贈與、分割時書立的書據)的單位和個人從當年7月1日起均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繳納6‰的印花稅。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規定對股票購買方也征收6‰印花稅。1991年6月1日,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深圳市的印花稅減半征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1997年5月,國務院為了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上調為5‰。1998年6月,國務院又將股票印花稅稅率下調為4‰。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決定即日起,將證券(股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股權轉讓)印花稅稅率降為2‰。可見,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A、B股交易雙方分別課征,印花稅率幾經調整,最新的稅率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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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研究論文

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已比較成熟,尤以股票交易市場為代表。為了引導和規范我國證券機制的順利運行,必須建立和完善證券稅制,制定科學的證券稅法。在當今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國家不是孤島,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是割裂不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是互相聯系、互相交織在一起的。因此,我們必須借鑒外國證券稅制的成功經驗,按照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來科學地設計我國證券稅收制度。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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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收制度探究論文

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已比較成熟,尤以股票交易市場為代表。為了引導和規范我國證券機制的順利運行,必須建立和完善證券稅制,制定科學的證券稅法。在當今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國家不是孤島,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是割裂不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是互相聯系、互相交織在一起的。因此,我們必須借鑒外國證券稅制的成功經驗,按照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來科學地設計我國證券稅收制度。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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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分析論文

一、建立完整、科學、系統的證券課稅體系

無論美國、日本還是歐洲國家,其證券交易都具備一個統一的市場和相對集中的交易場所,建立起了中央結算交收系統和證券登記存管系統,使得交易大為簡化。一國的證券市場越發達,其證券稅制的體系也就越完善。而一個完善的稅制體系表現在它的稅收與稅率設置是否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是否充分考慮到稅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關系。經過不斷地修改和補充,目前大多數國家(地區)已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證券稅制體系,主要表現在:

1.證券課稅的覆蓋面較廣。證券課稅基本上涵蓋了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場內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和第四市場在內的幾乎全部的證券市場以及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和衍生金融產品在內的幾乎所有金融產品,證券課稅的覆蓋范圍相當寬。

2.實現了由單一證券稅制向復合證券稅制的轉移。為便于對不同環節課稅,在不同的投資環節如發行、交易、所得、遺贈等方面設置不同的稅種,實現了由單一證券稅制向復合證券稅制的轉移。這方面有兩種不同的具體形式:一是設立專門的證券稅種;二是采取擴大一般稅種課稅范圍的方式對證券課稅。后者的優點是既可以簡化稅制,又可以減少立法程序。

3.建立了比較合理的證券稅收征管制度。在證券市場中,稅制的設置充分體現了不同投資群體與投資種類之間的區別,針對不同的投資群體如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設置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投資品種如國債、股票、認股權證等在稅率方面進行區別對待。并且在稅率的設計、稅負水平的確定、征收范圍的界定、稅收收入的劃分和具體的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比較完善和科學的規定。

4.證券稅制的設計相對穩定。由于稅制的調整直接反映出一國政府對于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把握,而證券市場又是一個市場化程度較高、信息敏感度極強的場所,因而稅制的調整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信心與整個證券市場的波動。措施不得當會導致強烈的抑制股市上漲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緊縮效應。從實際情況看,有些國家(地區)曾因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消息而引起證券市場狂跌的事件。例如,1988年臺灣股價暴漲,嚴重背離其價值,出現“泡沫經濟”現象。臺灣當局決意以稅收政策使證券市場降溫,該年9月24日股市休市后宣布次年1月開始恢復開征證券交易稅,稅率6‰。9月29日開市后,當日加權股價指數重挫175點,9月30日劇挫210點,成交量總值從平日新臺幣500億元減縮至3.55億萬元,52種股票有行無市,無法成交。自9月29日起至10月21日止,臺灣加權指數下跌幅度達36%,加權指數從6000多點暴跌至2000多點,股市幾乎崩盤,引起企業連鎖倒閉等系列后果。證券投資人一再向財政部及立法院示威抗議,要求繼續免稅。臺灣當局原來期望通過該稅征收百億新臺幣,但由于該項稅收舉措的不當,造成了經濟混亂的后果,股市也遭受深重打擊,稅收反而減少。1993年1月臺灣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將股票交易稅的稅率由6‰下調到3‰,修正案通過前后,臺灣股市反應迅捷,股指連續幾天上揚。稅收對投資者心理的壓力和影響由此可見一斑,也說明過火的、不切實際的稅收手段會造成預想不到的后果。從穩定發展證券市場這一前提出發,各國在進行稅制方面的微小調整時,都本著相當慎重的態度,不以短期的調控策略影響到長期的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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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有關稅收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一套完善有效的證券稅制體系應是多稅種構成、多環節調節的復合性稅制體系。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存在結構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等問題,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等方面乏力。改進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政策建議為:證券發行環節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改進證券投資所得稅;擇時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關鍵詞]證券稅制;證券流轉環節;稅制結構;政策建議

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是由證券發行環節針對證券機構所課征的營業稅和印花稅,證券交易環節課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及證券持有、轉讓環節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所構成。總體而言,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在結構上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現象嚴重,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顯得乏力。因此,我國當前證券稅制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上,而應著力完善證券市場中各個證券品種在證券各個流轉環節中的相關稅收政策。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置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杠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并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傭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營業稅,而不是按凈額征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征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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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制度的拓展動態和政策調控

論文關鍵詞:證券;印花稅;股息稅;利得稅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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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制度的拓展動態和政策管控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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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證券公司稅收的影響

摘要:“營改增”是指營業稅收征增值稅,主要是為了解決由營業稅與增值稅雙向并行而產生的重復征稅、下游消費者稅收沉重等問題制定的,經過試點,目前已經全面實施。本文從“營改增”改革的原因出發,提出“營改增”對各類型企業的影響,最后探討了證券公司積極應對的措施。

關鍵詞:營改增;證券;金融;兩套稅制

“營改增”是指營業稅收征增值稅,其目的是為了解決由營業稅與增值稅雙向并行而產生的重復征稅、下游消費者稅收沉重等問題而制定的稅收制度。對于納銳人而言,稅收制度改革不是重點,重點的是改革后的稅收制度所征收的稅額是增加還是降低。“營改增”的稅收制度降低了納稅額,納稅人自然會擁護,若納稅額增加就會帶來更多的排斥和問題。“營改增”。因此,研究營改增對納稅額的影響意義不言而喻。

一、“營增改”稅收改革的原因

(一)解決稅收抵扣鏈條的問題

原來的稅收制度是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收稅,這樣嚴重影響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增值稅在籌集政府收入的時候,對經濟主體沒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能夠給予公司或企業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企業的發展提供平等的平臺。在一定程度上,引導企業健康、科學的發展,同時履行社會職責。增值稅的中性效應,必須以推廣稅基為準,并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這樣才顯得的稅收公平,給各行各業提供一個標準。所以,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收稅,影響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而“營改增”稅收制度就能夠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科學進行稅收,緩解企業稅收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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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稅收制度論文

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以前,銀行金融機構比較單一,金融工具極少(存貸款、國債),金融稅收制度簡陋。1992年開始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特別是1994年現代金融制度和現代稅收制度改革以來,隨著金融機構的發展,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金融市場的發育,我國金融稅收政策稅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到重要日程。1997年2月19日國務院的《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標志著金融稅收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稅收政策開始明朗化。(1)在生產流通服務領域征收營業稅。這是以納稅人從事營業活動的營業額或銷售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中的稅種。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主要是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2)在金融業(除中央銀行外)開征企業所得稅。1994年新稅制改革時規定金融保險交納企業所得稅,依照原有關規定執行,直到1997年1月1日按照國務院規定才調整過來。稅率為33%,與其他行業的所得稅稅率一致,實現了稅負公平。但由于我國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兩套所得稅制,因此上面說的只是內資金融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外國銀行以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3)證券(股票)交易、期貨交易等稅種也在不斷完善。

當前金融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開征的稅種不健全,很多領域沒有到位,或界限不清。第二很不規范,不很穩定,減免的情況太多,也不合理。第三尚存在一些特殊問題,如財力的分配干擾影響金融稅收。重復征稅問題比較普遍。

為此,完善與穩定和稅收制度的發展對策應是:

一、進一步明確金融稅收政策的指導思想

(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制度,穩定金融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和國際社會接軌,吸收外國金融投資。所謂金融稅收是指對金融機構(一是包括除中央銀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銀行;二是包括除銀行以外,其他諸如信托投資業、融資租憑業、證券業、投資基金業、保險業、金融期貨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又稱金融產品)(包括儲蓄貸款、票據貼現、信用卡結算、股票、彩票、債券、金銀買賣、外匯交易、期權期票等衍生金融)的征稅,然而金融機構與金融工具作用的發揮又是通過金融市場來實現的,金融市場發育的程度和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創新又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研究金融稅收政策,必須同時研究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市場,把三者聯系起來研究,這三者也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三大目標。我國的金融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場起步與發育興起與成熟的不同階段,不同情況的制約,而且金融市場在發育成熟過程中又不是一帆風順的,有金融風險、金融環境,國際金融形勢等諸因素的影響,所以金融稅收政策必須有利于對這些因素的反映和解決。

(2)有利于密切財稅和金融業的相互關系。人們往往只看到政府對金融業征稅是一種負擔,但是卻看不到政府通過稅收制度對金融業的影響:第一,稅收對金融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金融業,尤其是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第二,稅收對金融業起著監控作用。通過稅收業務,尤其是稅收會計可以對金融業財務會計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對金融成本和規模、頻率進行監控,有利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和秩序的穩定。第三,通過稅收,調節資金合理流向,達到對金融資產和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第四,通過征收金融業流轉稅或者財產稅可以調節金融業的“價格”和規劃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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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稅收條例改革探討論文

[摘要]一套完善有效的證券稅制體系應是多稅種構成、多環節調節的復合性稅制體系。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存在結構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等問題,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等方面乏力。改進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政策建議為:證券發行環節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改進證券投資所得稅;擇時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關鍵詞]證券稅制;證券流轉環節;稅制結構;政策建議

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是由證券發行環節針對證券機構所課征的營業稅和印花稅,證券交易環節課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及證券持有、轉讓環節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所構成。總體而言,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在結構上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現象嚴重,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顯得乏力。因此,我國當前證券稅制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上,而應著力完善證券市場中各個證券品種在證券各個流轉環節中的相關稅收政策。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置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杠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并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傭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營業稅,而不是按凈額征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征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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